越南重修《电力法》:电网、海上风电和储能投资规则正在改变

2026-09-2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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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正在再次调整电力市场的底层规则。

9月21日,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电力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此次修法距离2024年新版《电力法》通过时间并不长,但修改范围已经延伸至电源项目投资、输电网络、海上风电、储能、直接购电、电力许可和电价机制等多个关键环节。

草案共3条,主要修改补充现行《电力法》23条内容,并废止3条。越南工贸部给出的政策方向十分明确:减少电力项目行政程序,调整投资者选择机制,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输电设施建设,同时继续完善新能源、电力储能和竞争性电力市场制度。

对于计划进入越南电力市场的企业而言,这次修法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条文数量,而是项目开发模式正在发生变化。过去围绕“能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正在逐步转向“通过什么机制进入、项目收入如何形成、哪些风险需要投资者自己承担”。

一、电力项目审批正在做减法,投资者选择机制发生变化

本次草案首先调整的是电力项目建设和投资环节。

按照越南工贸部披露的草案内容,涉及电力发展规划、供电网络发展方向、电力规划实施以及项目投资者选择的部分条款将被修改,其中包括取消部分投资政策要求,并在项目投资者选择中引入中标电价机制。

这一变化直接涉及电源项目早期开发流程。

过去一个大型电力项目从进入规划到取得投资资格,往往需要经过多层级行政程序。草案现在试图减少部分前置环节,同时强化通过竞争机制确定投资者和电价的路径。未来部分项目的竞争重点可能进一步集中到项目开发能力、融资成本、建设方案以及最终报价水平。

行政程序本身也在同步压缩。越南工贸部披露,草案拟废止3项行政程序、新增1项,并对19项现有行政程序进行修改,同时通过分权和流程调整减少部分审批环节。

对于EPC企业、设备商和项目开发商而言,项目开发节奏可能因此改变。过去大量时间集中在获得前期行政许可,未来竞争可能更早进入投资方案、电价和实施能力阶段。

二、输电电网首次成为社会资本重点进入方向之一

本次修法中,一个非常值得产业链企业关注的变化,是输电网络投资机制。

草案拟调整PPP项目合同相关规定,并新增输电电网项目采用PPP模式投资的情形,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输电网络建设。

这一调整与越南现有《电力法》的改革方向是一脉相承的。2024年通过的《电力法》已经建立非国有资本投资输电网络的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对社会资本建设的输电设施制定相应输电服务定价方法。此次草案继续向PPP模式延伸,相当于进一步补充社会资本参与输电基础设施的实施路径。

这会使越南电力投资的项目结构发生变化。

过去海外企业关注越南市场时,重点往往放在光伏、风电、燃气电站等电源项目。随着输电投资机制逐步打开,变电站、输电线路、海上风电送出工程、储能配套、电网控制和数字化系统等环节,也可能形成更加独立的投资和工程市场。

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因此需要放在同一个项目模型中评估。一个大型海上风电项目能否成立,不再只取决于风资源、机组成本和PPA条件,送出线路、并网能力和输电项目投资安排会越来越直接影响项目进度和资本回报。

三、海上风电和储能从“政策方向”继续进入具体法律框架

海上风电和储能是本轮修法另外两个核心板块。

草案计划修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相关条款,明确涉及海上风电、电力储能系统等内容,并进一步强化资源开发和利用监管,同时授权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则。

这一点对越南新能源项目尤其重要。

海上风电项目本身涉及海域使用、测风、勘察、海上基础设施、电网接入、项目投资和电力销售等多个制度接口,仅有装机规划并不足以支撑项目进入FID和建设阶段。法律层级继续完善海上风电条款后,后续真正决定项目能否落地的,将是政府进一步出台的投资者选择、海域使用、价格形成、PPA以及电网接入等配套规则。

储能的情况类似。

现行《电力法》已经将“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纳入价格机制设计。本次草案再次把电力储能系统纳入投资和价格政策调整范围,说明储能正在从新能源项目的技术配套设施,逐步进入越南电力市场的独立制度框架。

对于储能设备商、系统集成商和EPC企业而言,后续更值得跟踪的并不是单纯的储能装机目标,而是储能能否独立参与市场、如何形成收入、能否同时获得容量、电能和辅助服务收益,以及新能源配储项目如何确定电价。

这些细则会直接决定储能项目的商业模型。

四、DPPA继续扩围,新能源项目收入模式开始分化

直接购电机制(DPPA)也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草案明确提出扩大直接购电机制的参与主体,同时调整电力市场、电力交易、付款以及电能质量责任等相关规定。

DPPA的意义在于,它为新能源开发商提供了一条区别于传统单一购电方模式的销售路径。

大型工业企业、数据中心、电子制造企业等高耗电用户,如果能够通过直接购电机制与新能源电站建立长期电力交易关系,项目开发商的收入结构就可能从传统电网购电逐步向“集中电力市场+直接购电合同”并行转变。

对于进入越南的中国制造企业,这同样会产生影响。

未来判断一个工业园区、数据中心或者制造基地的能源成本,不能只看越南统一零售电价,还要关注是否具备DPPA参与资格、可采购电源类型、输电费用、结算机制以及合同期限。

对新能源开发商而言,则需要同时判断电源项目、用电客户和电网接入三个条件。

电站有资源,并不代表能够形成DPPA;企业有绿电需求,也不代表能够直接签署长期合同。真正决定项目成立的,是三者之间能否形成稳定的物理和商业连接。

五、电价改革的重点正在从“价格多少”转向“谁承担投资风险”

本轮修法中,电价机制值得单独观察。

草案拟调整不同用户群体之间电价交叉补贴的退出路径,同时进一步明确部分电源类型的购售电合同价格,以及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储能项目的支持性价格机制。

越南现行《电力法》已经引入容量价格和电量价格相结合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并对部分可再生能源、电力储能和社会资本投资输电设施建立相应价格制度。此次修改是在这一框架上继续细化。

对于投资企业而言,需要关注的核心已经不只是“电价水平”。

项目能否获得长期稳定现金流,取决于一系列参数:电价形成方式、容量收入、利用小时、市场结算价格、输电费用、弃电风险、汇率、融资成本以及合同中的风险分配。

特别是在竞争性投资者选择和中标电价机制逐步加强以后,开发商前期报价越激进,后期对设备成本、融资成本和项目利用率的敏感程度就越高。

项目收益需要更多由项目自身经济性支撑。

六、中国企业进入越南电力市场,需要从“找项目”转向“算项目”

这一轮制度调整之后,中国企业观察越南市场,可以重点沿四条项目线索展开。

第一条是电源项目,包括海上风电、陆上新能源、燃气发电以及其他新增电源。重点跟踪投资者选择方式、竞价机制、PPA和项目实施条件。

第二条是电网项目。随着输电PPP以及非国有资本参与机制逐步完善,输电线路、变电站、海上风电送出工程、电网自动化和调度系统可能形成新的项目入口。

第三条是储能。重点不是单纯寻找设备订单,而是判断储能在越南电力市场中的收益机制。只有价格、调度和市场参与规则明确以后,大规模独立储能项目才具备稳定的投资测算基础。

第四条是DPPA。新能源项目与工业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会把发电企业、制造企业、电网公司和电力市场运营机制连接到一起。未来大型制造企业进入越南选址时,电力采购能力可能成为厂址评估的一项重要参数。

越南此次修改《电力法》,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确:电力市场正在进一步开放,但开放并不等于项目风险下降。

审批环节减少之后,项目竞争会更多进入价格、融资、建设和运营能力层面;社会资本进入电网之后,输电项目需要形成独立的投资回报模型;DPPA扩大之后,新能源项目需要找到真实、长期的用电客户;海上风电和储能法律框架完善之后,企业还需要等待更具体的实施规则来决定项目是否具备投资条件。

对于准备进入越南市场的能源企业而言,真正需要建立的能力,是把法律条款转换成项目参数,再把项目参数转换成投资模型。

谁可以投资、以什么方式取得项目、谁购买电力、电价怎样形成、电网由谁建设、风险由谁承担,这几个问题确定以后,一个项目才真正具备进入投标、融资和设备采购阶段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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