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类型 | 招标公告 |
|---|---|
| 公告号 | 129338406 |
| 描述 |
项目名称:货物采购合同(聚合物落水管采购) 采购类型:根据“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基金股份公司及其拥有直接或间接50%以上表决权股份(参股)的法人实体的采购程序进行的货物采购 采购物品规格与参数: 产品名称:聚合物落水管 产品代码:根据哈萨克斯塔技术产品名称表代码为“落水管”类别 技术标准归属:СТС(应为哈萨克斯坦某项技术标准或行业认证标准) 具体规格:直径20毫米(Д-20) 直径范围:该型号产品属于直径10-50毫米聚合物落水管系列 材质:聚合物材料(具体聚合物类型未详,通常为PVC或HDPE) 数量:180,000米(一百八十万米) 计量单位:米 单价:1,500哈萨克斯坦坚戈/米 总价:270,000哈萨克斯坦坚戈(贰拾柒万坚戈) 产品状态要求: 新品要求:交付买方时必须为新品,制造年份不早于2024年 使用历史:未使用过,无修复或使用过的部件 包装:原厂包装,带原厂防护 文件要求:需具备技术文件 储存期限:储存时间不超过规定储存期的一半(法律法规或制造商文件对该类产品规定的储存期) 权利担保:供应商保证货物无第三方权利、无争议、未被查封;如有上述负担,供应商自费解决所有财产性和/或非财产性索赔 项目内容: 供货范围:向买方供应直径20毫米聚合物落水管共计180,000米 交付地点: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市,工业园,“阿斯塔纳-新城”特别经济区,A194街,1号楼 交付条件:DDP(完税后交货,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承担所有运费、保险费、出口和进口关税及风险) 交付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交付 交付方式限制:禁止通过快递服务交付货物 交付前通知:供应商须至少在预计交货日期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zakup@taukenaltyn.kz)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使用供应商抬头纸),告知交货日期和时间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自供应商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时起,货物所有权及意外损失或损坏风险转移给买方 交付相关费用:所有与交付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境内含量要求: 法规依据:哈萨克斯坦投资发展部2018年2月26日第131号令批准的货物清单 增值税政策:如货物列入上述清单,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第389条,适用于零增值税率(因买方为“阿斯塔纳-新城”特别经济区参与者,依据2011年12月2日第8-028号活动协议及2011年12月31日注册证书) 境内含量计算:供应商须在最终交接单交付时,通过电子形式提交合同框架内交付货物的境内含量占比计算(通过“萨姆鲁克-卡泽纳”股份公司电子采购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提供) 计算方法:根据哈萨克斯坦投资发展部部长2018年4月20日第260号令批准的《组织境内含量统一计算方法》执行 СТ-KZ认证:如适用,需提供СТ-KZ证书信息(证书号、系列、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发证日期、证书载明的境内含量百分比) 原产地代码:需根据国家分类器提供货物原产国代码 罚则:未提供实际境内含量计算,供应商须支付合同金额0.1%/日的罚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文件要求: 随货文件:供应商须随货提供: 发货单原件 货物证书/护照 每件货物的保修单/保修信 电子文件效力: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1月7日第370-II号《电子文件与电子数字签名法》第7条第1款,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门户网站生成和签署货物交接单 报关要求:非居民供应商在货物进口至哈萨克斯坦时,须提前提供: 发运货物数量 货物价值 计划进口日期 计划边境检查站 根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部长2018年2月20日第247号令附件4表格通知海关;海关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午休13:00-14:30) 支付条款: 预付款:0%(不提供预付款) 中期付款:0% 最终付款:100%(在双方签署货物交接单后30个日历日内支付) 付款文件要求: 电子形式的境内含量计算(通过门户网站提供) 发票 通过门户网站 оформленный 并签署的交接单 发货单 每件货物的保修单/保修信 附带工作/服务:如执行附带工作(服务),可在相关工作(服务)完成后进行最终结算;但附带工作(服务)付款扣留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 支付延迟免责: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签署付款文件包导致的付款延迟,买方不承担责任 质量保证与验收程序: 质量保证:供应商保证货物质量符合适用要求;保证货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 保修期:自货物交接单签署之日起12个月 保修期内缺陷处理:保修期内发现缺陷,供应商须在收到买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自费更换;更换货物的保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更换延迟如因供应商过错,保修期相应延长 隐蔽缺陷处理:保修期内发现无法通过目视检查发现且无法修复的隐蔽缺陷,供应商须在收到索赔后20个工作日内自费更换 数量与外观验收:买方代表在交货当日,在供应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实际数量并目视检查外观 技术验收:买方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参数不符的索赔须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10个工作日内未回应视为接受索赔,并在20个工作日内自费更换不符货物 文件缺失:如缺少第5.1条所列任何文件,货物不予接收并立即退回供应商 质量验收(含隐蔽缺陷):买方在保修期内(如无保修期则在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不符(含隐蔽缺陷)的索赔须在发现不符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10个工作日内未回应视为接受索赔,并在20个工作日内自费更换为新的、可用的、未修复、未使用的货物 |
|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