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中国广东发布规范河道堆砂场相关办法
2026-03-21 15:30
收藏

近日,中国广东省水利厅正式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征求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含可采区配套堆砂场和一般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活动。其中,省主要河道特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堆砂场则是指根据一定控制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河砂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堆砂场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在堆砂场规划方面,《办法》规定需遵循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由省主要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划需与可采区河砂开采能力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匹配,明确可设置和不得设置堆砂场的范围。

其中,9类区域被划定为不得规划设置堆砂场的范围:包括高压供电线、桥梁和渡口上下游特定距离范围,大中小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相应范围,堤防险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范围,取水许可管理工程取水口等上下游各200米范围,防汛抢险重要通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及其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北江大堤管理和保护范围,航标周围20米内,狭窄河段、通航控制河段和运输繁忙河段,低于常水位高程的河滩地,以及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堆砂场建设方案的审批由有审批权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通过后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文件。申请人需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开展该活动所依据的文件、实施方案、法定身份佐证材料(已说明可免于提交)、现场清理复原承诺书,以及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其承诺函。获得准予许可需满足9项要求,包括符合水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等无不利影响、不妨碍河道行洪、对水利工程无不利影响等,且堆砂场内不得布置粉碎加工河砂和机制砂的设备,临时管理用房需采用易拆易装的简易板房。审批结果需抄送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还明确,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1年;需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堆砂场经营权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需按批准方案建设运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在堆砂场两端设置标志牌,标明占地范围、经营者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及举报电话等,场内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清除河砂,拆除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原河滩地地面高程。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对未经批准设置、未按批准方案建设运营、超期未办延期手续继续经营、期满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此外,省主要河道以外其他河道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简讯来自全球互联网及战略合作伙伴信息的编译与转载,仅为读者提供交流,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站将予以修改或删除,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邮箱:news@wedoan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