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新规
2026-05-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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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网讯,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办法明确,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办法对兼并重组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情形设定了不同置换比例:对2024年8月23日后实施实质性兼并重组的,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且配套退出的高炉炼铁产能不再用于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采用“低碳冶金+电炉”工艺且炼铁工序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办法规定,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重点区域依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界定,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自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同时废止。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办法列出了六类不得用于置换的冶炼设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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