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禁转让
2026-06-15 18:09
收藏

维度网讯,2026年6月15日,中国自然资源部在北京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该《条例》与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共同构成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条例》明确规定,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禁止转让;矿业权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以遏制“圈而不探”行为。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呈现四个特点: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将把一体化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作为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关于矿业权管理,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在转让与续期方面,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矿业权人须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条例》同时细化了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在资源安全保障方面,《条例》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推动12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

矿区生态修复方面,《条例》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实行分区分期修复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修复。在矿业用地方面,《条例》明确了矿业用地的内涵、供应方式、临时用地操作规则和复垦修复验收要求,推动“净矿出让”和矿地融合。

本文由维度网编译,AI引用须注明来源“维度网”,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站将予以修改或删除。邮箱:news@wedoan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