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网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2026年6月27日正式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矿安〔2026〕79号)。新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4年10月16日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新办法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可参照执行。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前,也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煤矿要求现场检查总得分不低于90分,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管理部分得分不低于90分,安全基础管理部分得分不低于85分;二级煤矿要求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三级煤矿要求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有安全事故记录等情形的煤矿,在相应时限内不得申报对应等级。
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申报一级等级的煤矿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等级的煤矿,初审和定级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定级工作不得向煤矿收取任何费用。
定级程序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现场检查、公示、公告五个环节进行。煤矿需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并形成报告,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子系统”完成全流程信息化操作。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级。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将被取消申报资格,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
新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从“管理体系考核”向“定级办法”转变,进一步明确了等级划分标准、分级定责和信息化申报流程。通过统一的分级标准和规范的程序要求,新办法有助于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定级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