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旨在规范该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维护中国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该政策为广东省矿业权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定价依据,有助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政策适用范围上,《基准价》对《矿种目录》内外的矿种进行了区分。目录外的矿种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适用于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出让,以及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或新增开采矿种等情况。目录内的矿种则适用于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偿取得采矿权实施有偿处置的情形。为适应市场变化,该基准价将每三年更新一次。
在收益测算方面,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采矿权单位储量基准价×资源储量”计算;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采矿权单位储量基准价×资源储量×调整系数”,其中普查阶段调整系数为0.8,详查和勘探阶段为1.0。这一测算标准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了具体计算方法。
针对共生矿、伴生矿及其他矿种,《基准价》制定了差异化规则:共生矿产按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80%确定;其他矿种按地域就近原则,以矿产所在地邻近三个省份的基准价平均值为基准,若全国制定该矿种基准价的省份不足三个,则取所有已制定省份的平均值,若全国均未制定则另行研究。这些规则体现了政策对不同矿产类型的灵活处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表示,《基准价》的发布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将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提供政策依据,推动广东省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厅将持续做好政策宣传与实施工作,确保相关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