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6〕1 号),针对非金属露天矿山明确了审批权限划分、出让计划管控、开采方式规范等一系列新规,旨在推动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与矿业高质量发展。砂石骨料相关的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岩等矿产作为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重要类别,将同步适用新规要求,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审批权限明确:
‘’市级统筹,严禁下放
根据通知,不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管控的战略性矿产或能源矿产,其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权限统一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关键管理要求包括:
● 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资源整合方案、调整矿区范围 “横切” 式开采方案,需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 已有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的协议出让,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批准;
● 市级权限不得向下级授权或委托,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 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矿业权审批,由省厅指定登记机关;涉及多矿种的按 “权限就高” 原则确定审批主体。
砂石骨料相关矿产因符合上述权限划分标准,其审批管理将完全遵循市级统筹的要求。
出让计划管控:
省级调控指标,市县分级实施
新规强化了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出让计划管理,明确新设采矿权出让计划指标由省政府统一调控,具体实施流程为: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结合资源禀赋、市场供需、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提出年度或阶段采矿权投放数量;
● 投放计划经省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市及县(市、区);
●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下达指标编制本地矿业权出让计划,市级权限内的矿山由市级部门组织出让、登记及许可审批。
这一机制与河北省此前提出的 “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 要求一脉相承,将有效避免采矿权过度出让导致的市场无序竞争,对砂石骨料行业的有序发展形成制度保障。
开采方式规范:
露天开采设双重门槛
针对露天开采模式,新规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 探矿权转采矿权若采用露天或露天 / 地下联合开采,需列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并取得省政府批准的新设露天矿山指标;暂不符合要求的,仅可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不得转为采矿权;
● 已设地下开采的矿山,若申请转为露天或联合开采,需同时满足 “位于省级重点开采区” 和 “取得省级新设露天矿山指标” 两大条件;
● 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职责,按审批权限同步调整至市级部门,确保开采与生态保护同步落实。
由于砂石矿山普遍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上述双重门槛将成为行业准入的重要依据。
衔接与监管:
2026年5月起按新规接件
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通知明确2026年4月30日前省厅已受理的矿业权审批、方案审查等事项,仍由省厅继续办理;5月1日后正式按新权限承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制定《职责表》《流程图》,通过全省矿业权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办理业务,并公开办事指南,不得随意增减审查环节或申报要件。
此外,非金属露天矿山需严格遵循 “边开采、边治理” 要求,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变更而免除,相关方案审查及后续监管将同步强化。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包括砂石骨料在内的非金属露天矿山开发秩序,助力解决此前行业存在的产能过剩、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推动行业向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