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老挝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老挝自 1986 年实施革新路线以来,经济不断发展 。其中, 2016-2020 年老挝平均每年经济增长 5.8%,2021 年受新冠疫情的影 响老挝 GDP 增长率下降至 3.5%。老挝 2022 年前三个季度 GDP 增长 率为 4.2%,全年经济增长率有望达 4.4% 。 同时,老挝政府提出 2023 年 GDP 增长目标为 4.5%。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2021 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排 名,老挝居第 141 位。《2022 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中,老挝 居 151 位,较 2021 年下降 10 位。根据《2022 世界幸福报告》排 名,2019 年至 2021 年间,老挝在 146 个国家和地区中综合排名居 第 95 位。在《2023 世界幸福报告排名》中,老挝在 2020 年至 2022 年间综合排名第 89 位。
老挝计划投资部部长康坚 · 翁坡西在老挝第九届国会第四次常 务会议上指出,2023 年老挝将加强外汇储备,使其能够满足至少 3 个月的进口需求。同时,为了扩大境外企业在老挝投资,有效做好 管理资金引进工作,老挝国家银行于 1990 年 9 月 7 日制定了关于外 汇管理的规定。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 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个人和 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根据 《万象时报》报道,为贯彻落实收紧货币政策,所有外汇储备服务 都必须用现金办理。
2021 年老挝外贸总额 135.14 亿美元,同比增长 20.4%。其中出 口 76.27 亿美元,进 口 58.87 亿美元。2022 年全年老挝贸易总额 126.48 亿美元,出口额为 58.61 亿美元,进口额为 67.87 亿美元。 截至 2023 年 5 月,老挝贸易总额约达 10.86 亿美元,出口额达 5.2 亿美元,进口额为 5.67 亿美元。中国是老挝最大出口市场,其次是 越南及泰国。
受货币持续贬值的影响,老挝通货膨胀率持续走高,2022 年 12月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39.27% 。据老挝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老挝 2023 年第一季度的通货膨胀率为 40.85%。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 测,老挝 2023 年的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将达 15.1%,将是亚洲新兴和 发展中国家的最高涨幅。
老挝货币名称是基普,外国企业可以在其企业银行户口下存入 老挝基普或外国货币。老挝银行限制外币的境内支付并限制老挝基 普和外国货币的资金兑换。 目前,老挝银行只允许民众在商业银行 兑换外币。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老挝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较为薄弱。重点产业主要为农 业、电力行业及旅游业。
老挝农作物主要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棉 花等。全国可耕地面积约 800 万公顷,农业用地约 470 万公顷。甘 蒙、沙湾拿吉两省被列为粮食生产、加工及出口全产业链基地。
老挝政府大力发展国内农产品,2022 年农产品进口额较 2021 年减少954 万美元,预计 2023 年粮食产量将增至 239 万吨。老挝农 业相关产业 2023 年增长率预计在 2.5%左右,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7.2%。近年来,随着中老铁路通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 定》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 生 效等,为老挝农业高水平的持续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
老挝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采矿、锯木、炼铁、水泥、服装、 食品、啤酒、制药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老挝 被评为亚洲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20 年老挝的可再生能源(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资源) 占比在亚洲排 名第三,仅次于内陆国家尼泊尔和不丹。据统计,老挝目前共有 78 座水电站、1 个火电站、4 个生物质发电站和6 个太阳能发电站,总 装机达 1022 万千瓦,平均发电量达到 743 亿度。老挝是东盟首个通 过邻国电网向第三国实现电力互通的国家。根据老挝《经济社会 报》报道,老挝作为拥有电力发展优势的国家,已实现对泰国、越 南、柬埔寨、缅甸和中国等周边国家电力出口。老挝与柬埔寨、中国、泰国、越南和新加坡等国家合作出口电力,2022 年电力出口额 达 17.69 亿美元。
老挝琅勃拉邦、巴色县瓦普寺、川圹石缸平原已被列入世界文 化遗产名录,著名景点还有万象塔銮、玉佛寺、 占巴塞的孔帕萍瀑 布、琅勃拉邦的光西瀑布等,旅游业成为老挝经济发展的新兴产 业。近年来,老挝与超过 500 家国外旅游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放 15 个国际旅游口岸,同时采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减少签证 费,放宽边境旅游手续等措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2013 年 5 月,老挝被欧盟理事会评为“全球最佳旅游目的地 ”。 自 2020 年,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赴老游客持续下降。2023 年,随着全球新冠疫 情趋缓,老挝提出吸引国际游客 140 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 3.4 亿 美元的目标。此外,中老铁路通车为老挝旅游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截至 2023 年 2 月,中老铁路老挝段发送旅客 41.74 万人次,同比增 加 256.2%,货发 64.77 万吨,同比增加 320%,呈现客货运输良好态 势。
1.3 经贸合作
中老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 处。进入 21 世纪以来,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 赖、全面合作 ”的方针指导下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近年 来,随着两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老经贸合作成绩显著,中资企业对 老挝投资迈出可喜步伐,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进入老挝市场,投 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主要投资领域包括矿产、 水电、农林、房地产、园区开发、酒店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1 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到 43.5 亿美 元 , 同 比增长 21.4% 。其 中 老挝进 口 16.7 亿 美元 , 同 比增长 11.9%,出 口 26.8 亿美元,同比增长 28.2%。中国已成为老挝最大 出口 目的地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是老挝最大投资国。2018 年至 2022 年,两国双边贸易额超过 159 亿美元,年均增长 15.9%。
根据老挝政府报告显示,1989 年至 2021 年,中国企业在老挝 共投资 821 个项目,其中 2020 年中国对老挝投资达 12.4 亿美元,
2021 年投资共 20 个项目合计超 10 亿美元,对促进老挝经济社会发 展、提高当地民众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1.4 投资政策
老挝工业贸易部、计划投资部、政府办公厅分别负责老挝的一 般性投资、特许经营投资和经济特区投资。老挝政府出台了《老挝 鼓励外国投资法》和《投资促进法》,鼓励外国公司及个人对各行 业各领域投资,但危及国家稳定,严重影响环境、人民身体健康和 民族文化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除外。
(1)行业限制
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具体包括禁止投资的行业、政府专控的行业 和专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职业。
1 禁止投资的行业
各种武器的生产和销售;各种毒品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兴奋 剂的生产销售(由卫生部专门规定);生产及销售侵蚀、破坏良好 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化用品;生产及销售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 品和工业废料;色情服务;为外国人提供导游服务。
2 政府专控的行业
石油、能源、 自来水、邮电和交通、原木及木材制品、矿藏及 矿产、化学品、粮食、药品、食用酒、烟草、建材、交通工具、文 化制品、贵重金属、教育。
3 专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职业
A.工业手工业部门:制陶;金、银、铜及其制品的打制;手工 织布和编纺刺绣;工厂的织布、缝纫工作;竹蔑、藤凉席的制作; 佛像、木雕制作;玩具的制作;棉或木棉服装和被褥的制作;铁 匠;电焊工;
B.金融部门:金、银、铜及其有价物品的销售;
C.商业部门:流动和固定零售;成品油零售;
D.财政部门:财务监督或提供财务服务工作;
E.教育部门:为外国人教授老挝语;
F.文化部门:老挝传统乐器制作;手工字母排版;各种广告牌的设计和制作;各种场所的装修;
G.旅游部门:导游和导游的分配;
H.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门:各种运输车辆的驾驶;建筑 行业的各种载重车(推土机、 自卸车等) 的驾驶;铲土机、平地 机、打夯机、挖土机的操作;各种信件、报纸、文件的发送;密码 工作;汽车美容;
I.劳动和社会服务部门:普通工人、清洁工、保安;为外国人 提供家政服务;美容、烫发和理发;文书和秘书工作;
J.食品部门:米线制品的生产;
K.老挝对国产水泥、钢筋、洗洁净、PVC 管、镀铸瓦、水泥瓦 实行保护政策。
(2)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 国内外投资者独资 ”、“ 国内投资者与外国 投资者合资 ”、“合同联营 ”、 “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资 ”及 “政府部门与民营部门合资 ”这 5 种投资形式在老挝投资。
1 “ 国内外投资者独资 ”是指只有国内或国外一方,包含一个 或多个投资者对老挝境内活动或项目进行的投资;
2 “ 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和老挝 投资者依照老挝法律成立、注册并共同经营、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共 同投资。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不得低于总资本的 10%。合资企业投 资者的组织、活动、管理、权利和义务,由合资企业协议和新设立 的法人实体的章程规定;
3 “合同联营 ”是指国内外法人实体之间通过商业合同进行的 联合商业安排。合同联营下,商业合同参与双方不在老挝境内设立 新的法人。商业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对政府的利 益。国内单位签订商业合作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一站式投资服 务办公室审批监督,并经合同履行地老挝有关公证员公证;
4 “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资 ”指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经 营,共同所有,并根据老挝法律设立新实体的共同投资。投资者在 合伙企业中的组织、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由新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有关协议和章程规定;
5 “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资 ”是指由民营企业和政府机构根 据联合投资协议进行项目新建、基础设施改造或提供公共服务。公 私合作的部门、条件和程序由相关条例另行规定。
(3)吸引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老挝政府公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 同贡献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要全面、客观了解优惠政策申报条 件、时限等,做好研究调查,规避政策风险。进入经济特区、工业 园区的投资企业,可享受保税、免税的政策,但企业往往要自行解 决“三通一平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需要统筹评估利弊关系。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请详见本指南第 2.2.1.4、2.3.1.4、2.4.2及 2.5.2 章节。
第二章 老挝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目前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 国的企业和个人同等纳税。老挝税制中将其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 税。其中,直接税以个人、公司及其他组织为纳税人,包括任何取 得的来源于老挝境内收入的外国公司或外籍个人,直接税主要是利 润税、所得税、定额税、手续费和服务费、环境税五种。间接税主 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
2.1.2 税收法律体系
与外资直接相关的老挝税收法律主要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投资促进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税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等。
2.1.3 最新税制变化
2.1.3.1 增值税
老挝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修 订内容详见本指南 2.4 部分。
2.1.3.2 利润税
老挝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利润税税率和可税前扣除费用类型等 事项。修订内容详见本指南 2.2 部分。
2.1.3.3 所得税
老挝财政部对其他类型所得(如其他股东收益、演员、运动员 及其他职务收入、来自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或其他财产的租金 收入、建筑维修服务、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税率 进行了更新。同时,对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率进行了略微调整。修订内容详见本指南 2.3 部分。
2.2 利润税
利润税(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利润税对境 内外有利润收入的老挝生产经营者征收,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及各类组织。老挝生产经营者无论是否为老挝居民,只要在老挝从 事经营活动,无论是长期的或暂时性的,都需缴纳利润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老挝现行税法未对居民企业进行明确定义。根据实践,注册成 立于老挝的企业被视为老挝居民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老挝境内的利润以及其在境外经营所得 的利润缴纳利润税。
2.2.1.3 税率
(1)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 20%的税率缴纳利润税,上市公司除 外;
(2)进口、生产和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按 22%的税率缴纳利 润税,按照《烟草制品管理法》第 46 条的规定,其中额外缴纳的 2%需付予烟草制品管理基金会;
(3)矿采企业按照 20%的税率缴纳利润税。采矿活动属于老挝 政府或老挝特许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清单,采矿企业的利润税税率 将基于其项目实际情况及与老挝政府达成的特别协议而波动;
(4)对于从事与人力资源开发业务相关的企业或机构,例如学 校、培训中心、从事创新型研发及相关教育活动的企业或机构、从 事与现代医院、医药设备生产及传统医疗行业相关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 1 年免税期结束后,按照 5%的税率缴纳利润税;
(5)对于利用创新型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以及高效利用自然 资源和清洁能源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在其 1 年免税期结束后,按照 7%的税率缴纳利润税;
(6)已在老挝进行税务登记,但未保留会计记录或未合理的、 正确的实行老挝会计准则的法人实体,根据其从事的商业活动类 型 ,适用 7%-30%的核定利润率(实际利润率为总收入的 1.4%- 3%)。
2.2.1.4 税收优惠
根据老挝现行税法,在资本市场登记的上市公司, 自登记之日 起四年内,可享受税率为 13%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年期满后,仍按 照 20%的税率缴纳利润税。
依法注册成立并自愿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微型企业, 自在增 值税系统中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享受 0.1%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年期 满后,仍按照正常适用税率 20%缴纳利润税。对于年营业收入低于 4 亿基普且未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微型企业,需就其商业活动收入 缴纳利润税,适用税率如下:
表 1 满足条件且未注册的微型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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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总额(基普)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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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业及制造业 |
贸易业 |
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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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 及以下 |
免征利润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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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1 – 400,000,000 |
1% |
2% |
3% |
对于依法注册成立并自愿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小型企业, 自 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享受适用税率 3%的税收优惠政 策,三年期满后,仍按照正常适用税率 20%缴纳利润税。
对于依法注册成立并自愿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中型企业, 自 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享受适用税率 5%的税收优惠政 策,三年期满后,仍按照正常适用税率 20%缴纳利润税。
得到政府许可的投资者在老挝境内的优先发展区域进行投资 时,可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视其具体的投资地点 及行业,享受不同的利润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的优先发展区域分为以下三类:
表 2 分区域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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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区域描述 |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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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1 |
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基础设施 投资较少的偏远地区 |
免除 10 年的利润税; 鼓励类行业可额外享受 5 年利润税免除 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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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2 |
社会经济基础设施投资较多的 地区 |
免除 4 年的利润税; 鼓励类行业可额外享受 3 年利润税免除 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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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3 |
经济特区 |
以具体政策及磋商结果为准,对于特许 经营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或协议。 |
基于 2017 年 4 月正式生效的投资促进法修订案,上述所提及的 鼓励类行业包括:
(1)无公害农业、制种育种、禽畜养殖业、人工造林、环境保 护及生态多样化、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及减少贫困人口的商业活动;
(2)生态型农产品加工业以及民族传统工艺品加工业;
(3)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劳动技能培训、职业培训 中心以及教育、体育器材生产行业;
(4)现代医院、医药设备生产、传统医疗行业;
(5)利用高水平现代化技术的商业活动、科研活动、技术的研 究与开发活动,利用创新型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商业活动,高 效利用自然资源及能源的商业活动;
(6)环境友好的和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文化和历史旅游业的开 发活动;
(7)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及改善居住环境的公共设施建设相关 的投资活动及服务业务、与农业生产和工业制造相关的基础设施建 设服务业、货物运输服务、跨境运输服务、国际枢纽建设活动;
(8)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为减少贫困人口以及改善无法获得银 行相关服务群体状况的商业活动;
(9)现代百货公司与推广国产产品和全球知名品牌产品相关的 商业活动,与工业、手工业和农产品相关的贸易展览和市场活动。
针对上述鼓励类行业,企业须满足:
(1)投资金额不少于 12 亿基普;
(2)雇佣至少 30 名老挝本土技术员工;
(3)雇佣至少 50 名老挝本土员工,且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不短 于 1 年。另外,投资者使用净收入增加投资或扩大投资规模的,应当在 下一年度根据所增加投资或所扩大投资规模的利润比例享受为期 1 年的利润税免税政策优惠。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税的计税基础,即税务利润,基于会计利润得出。年度会 计利润同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中。年度会计利润是经营 收入减去经营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差额。
税务利润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税法规定的调增及调减 项目后得出。
(1)收入范围
主营业务收入,指法人实体开展其营业执照或特许权证书中载 明的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源自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如企业出租自有 车辆、楼宇、设备所获得的收入等。
从事任何种类、任何水平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利润所得都应缴 纳利润税。应税利润来源于农林业、工业、手工业经营,包括自然 资源的开发、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及其他服务。如:林木砍 伐、采矿、运输、邮政、电信、建筑、修理、以出售使用权为目的 的土地开发、承包或市场管理、各类国家基金出资项目的竞标及施 工、金融机构活动、保险、酒店经营、旅游、餐饮、赌场运营、彩 票运营、艺术体育活动、中介或经纪人活动等所产生的利润。
(2)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年利润税时,不征税收入的项目如下:
1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各类准备金;
2 收回以前年度计提并支付的坏账;
3 递延所得税收益;
4 截止日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收益;
5 固定资产和贵重金属重新估价所产生的收益。
(3)税前扣除
不可税前扣除支出:
对于个体经营者、法人企业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等纳税 人,在计算税务利润时,不可从会计利润中扣除的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
1 利润税支出;
2 购置直接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 增值税;
3 无凭证或无有关部门文件证明的呆账;
4 超过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率或者使用期限计提的折旧;
5 非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
6 合伙制企业支付给企业职工或管理者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 的薪金以及个体经营者的薪金;
7 股东贷款用于增资扩股所支付的利息支出;
8 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所涉及数量过大或金额过高的不合 理支出;
9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高尔夫、跳舞等娱乐活动支 出、礼品及奖品支出;
10 会计年度内未经授权的企业所有者或股东的个人消费性支 出;
11 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缺失票据或相关票据不合规的费用支 出;
12 拥有有效凭证或合理文件证明,但未反映在每月递交的增 值税申报表中的费用支出;
13 会计上已计提的各类准备金,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外;
14 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 存货跌价、呆账等);
15 截止日外币资产和负债的重估损失;
16 递延利润税费用;
17 各类罚款;
18 截止日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损失。
企业在计算年度利润税时,不可扣除费用应调增到利润总额 中,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除前文不可税前扣除支出项目外,其他支出均可视为可税前扣 除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 非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2 投资商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捐赠赞助金;
3 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
4 业务招待费、电话费;
5 捐赠、援助款;
6 广告宣传费。
此外,自 2021 年起,以下支出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1 自海关取得的进口相关证明书据,以及相关的税款及手续费 缴款凭证的相关支出;
2 自老挝境内已注册登记从事商业活动的居民个人、法人实体 或组织采购货物或劳务而取得的有效票据或相关证明性文件的直接 相关支出;
3 自老挝境内未注册登记的非居民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采购 货物或劳务而取得的有效票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性文件的直接 相关支出;
4 自老挝境外未注册登记的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采购货物或 劳务而取得的有效票据或相关证明性文件的直接相关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是指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固定资产损耗所导致的减值,或因 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提升,为替代旧资产而投入的资金。折旧费从 固定资产成为企业资产当日开始计算,在该固定资产从企业资产中 清理当日起停止扣除。累计折旧额达到该固定资产原价值时,在固
定资产从企业资产中清理之前,需停止扣除折旧费。
此处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其年度折旧额应依照 如下所示的最低折旧年限及年度折旧率进行核算:
表 3 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及年度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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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最低折旧年限 |
年度折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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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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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企业设立成本及设计成本 |
2 |
50% |
|
② 调研、矿产勘探、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 成本 |
5 |
20% |
|
③ 计算机软件 |
2 |
20% |
|
(2)工业用房 |
|
|
|
1 使用年限 20 年及 20 年以下的 |
- |
5% |
|
② 使用年限 21 年及 21 年以上的 |
- |
2% |
|
(3)商住两用房产 |
|
|
|
① 永久型 |
20 |
5% |
|
② 半永久型 |
10 |
10% |
|
(4)用于工业、农业、手工业及其他施工 工程的机器、挖掘机、垃圾清理拖运车辆 |
5 |
20% |
|
(5)水陆运输工具 |
5 |
20% |
|
(6)特殊行业专用设备 |
5 |
20% |
|
(7)办公用品及耗材 |
5 |
20% |
|
(8)船舶、游轮、渡轮及其他船只 |
10 |
10% |
|
(9)客货运输机 |
|
基于飞行小时计算 |
|
(10)人工林 |
|
基于使用年限计算 |
|
(11)种畜和奶牛 |
|
基于使用年限计算 |
允许扣除折旧费的开支:
1 设计和设立公司开支是指设立前后过程中与无形资产有关的 开支,如:发明证书、许可证、特性经营权许可证、科技工艺的使 用,制造工艺及类似权利,有期限规定的其他无形资产;
2 矿产考察勘探开支、经有关部门证明及税务机关确认的经济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开支,是指为在企业设立前后过程中,生产经 营单位已支付的矿产考察费开支及调研开支费用。
不允许扣除折旧费的开支:
1 不能规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开支不得扣除折旧费。如: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转移成本)、出资证明;
2 未计入企业资产的固定资产开支;
3 按使用年限已扣完折旧费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再扣除折旧 费,但可以继续使用并且对该资产重新评估,以便于筹集其他业务 资金、转让使用权及其他用途。
(4)亏损结转
按照会计制度需要申报利润税的个体经营者、法人以及注册为 企业的自由职业者当年发生亏损,如果有经会计审计部门或经税务 机关承认的独立会计审计公司的证明,则允许从第二年开始,最多 连续五年从当期利润中扣除亏损数额相当的利润额。超过五年则不 得扣除。
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种植业和农业企业,则允许从第二年开 始,最多连续十年从当期利润中扣除亏损数额相当的利润额。超过 十年则不得扣除。
2.2.1.6 应纳税额
纳税人需基于当年利润总额计算缴纳利润税。 应纳税额 = 税务利润 × 适用税率。
2.2.1.7 合并纳税
老挝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应与母公司合并计算缴 纳年度利润税。
2.2.2 非居民企业
老挝现行税法未对纳税人的非居民身份进行明确定义。依据老 挝税法,老挝生产经营者与没有在老挝当地注册也不在当地经营业 务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进行交易并需对外支付费用时,应代扣代缴 税款,即外国承包商预提税。如果外国承包商从事的是离岸商业活 动,该外国承包商预提税包含利润税以及增值税两部分。各类商业 活动所应适用的外国承包方预提税的利润税税率及核定利润率,具 体如下表所示:
表 4 外国承包方预提税税率及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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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核定利润率 |
实际预提税率 |
|
未保留会计账簿的非居民实体适用的预提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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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和手工业 |
7% |
总收入的 1.4% |
|
2 工业和制造业 |
10% |
总收入的 2% |
|
3 贸易业与服务业 |
15% |
总收入的 3% |
|
4 电力能源业与矿业 |
30% |
总收入的 6% |
对于有多项经营业务但无法明确区分的法人实体,应基于其主 营业务收入计算。
2.2.3 申报制度
个体经营者、法人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应按照上一年度 的已实际缴纳利润税、实际收入或财务计划中估计的数值分期缴纳 利润税。应缴纳的实际利润税将在财务年度(即日历年度)结束时 最后一期缴纳款中重新核算。利润税的申报缴纳分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6 月的利润税,不能晚于 7 月 20 日 申报缴 纳;
(2)第二阶段:7-12 月的利润税,不能晚于次年 1 月 20 日申 报缴纳。
纳税人可根据如下方法缴纳利润税:
(1)方法 1:按每 6 个月财务报告中所记载实际利润计算缴纳 利润税;
(2)方法 2:按会计期间内年度商业计划安排预估计算缴纳利 润税;
(3)方法 3:按上一会计年度同期实际缴付的利润税金额缴纳 利润税。
每个阶段缴纳的利润税被视作预缴税额,在年度会计报表完成 后,需按照财务报告资料申报全年缴纳的利润税,以核算需要缴纳 的实际税款;如果实际应缴利润税额大于已预缴的金额,需要补缴 差额;如果实际应缴利润税额小于预缴的金额,则多缴部分可结转至下期抵扣,直到扣完。若纳税人存在欠缴利润税,且欠缴比例超 过 10%,则纳税人将面临处以总应缴纳税款 50%的罚款。
财务报告资料需在每年 3 月 1 日之前上报税务机关,如:资产 清单、会计收入报告、资产负债表、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必要的税务 报告资料,即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包括股东或持股人关于利润所得的 使用或分配的会议纪要。没有递交或没有召开股东会议的企业,税 务人员将按照当年的收入报表核算各股东的所得税。法人实体须按 照纳税年度准备利润税计算表并将与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提交至税务 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开展多种经营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应编制集团内各公司主 营业务和附属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报告。
对于政府投资或在老挝境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向国外注 册、但在老挝实施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支付前,须代扣利润 税且单独申报,并在代扣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税款上缴税务机关。
2.2.4 其他
2.2.4.1 企业规模类型
根据企业经营类型(如产品制造业、贸易业及服务业等),按 照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及年收入总额作为判断依据,微 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微型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表 5 微型企业划分条件
|
企业经营类型 |
年平均职工人数 |
资产总额(基普) |
年收入(基普) |
|
农业、工业及制 造业 |
1-5 人 |
低于 100,000,000 |
低于 400,000,000 |
|
贸易业 |
1-5 人 |
低于 150,000,000 |
低于 400,000,000 |
|
服务业 |
1-5 人 |
低于 200,000,000 |
低于 400,000,000 |
(2)小型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表 6 小型企业划分条件
|
企业经营类型 |
年平均职工人数 |
资产总额(基普) |
年收入(基普) |
|
农业、工业及制 造业 |
6-50 人 |
低于 1,000,000,000 |
低于 2,000,000,000 |
|
贸易业 |
6-50 人 |
低于 1,000,000,000 |
低于 3,000,000,000 |
|
服务业 |
6-50 人 |
低于 1,500,000,000 |
低于 1,500,000,000 |
(3)中型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表 7 中型企业划分条件
|
企业经营类型 |
年平均职工人数 |
资产总额(基普) |
年收入(基普) |
|
农业、工业及制 造业 |
51-99 人 |
低于 4,000,000,000 |
低于 4,000,000,000 |
|
贸易业 |
51-99 人 |
低于 4,000,000,000 |
低于 6,000,000,000 |
|
服务业 |
51-99 人 |
低于 6,000,000,000 |
低于 4,000,000,000 |
税务机关每年将就上述企业资质进行评估及监督。
2.2.4.2 强制计征利润税
纳税体制下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 者中,如纳税人存在账目不齐全、财务凭证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 对其强制计征利润税。
强制计征利润税根据经营单位的类型的不同,将该经营单位的 当年经营总收入乘以总利润率算出年度利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适 用利润税税率得出。在专项条例中详细规定了与各类型的经营单位 所对应的总利润率,详见下表。
表 8 各项经营活动总利润率表
|
序号 |
经营类别 |
总利润率 |
|
(1) |
生产制造类(工农业方面) |
3% |
|
(2) |
贸易类 |
5% |
|
(3) |
服务类 |
|
|
1 |
客货运输类 |
5% |
|
2 |
建筑修理类 |
10% |
|
3 |
木材、非木材林产品、矿产品的开采、购销 |
20% |
|
4 |
种植木的采伐、购销 |
5% |
|
序号 |
经营类别 |
总利润率 |
|
5 |
红黑土、砂石的开采、购销(包括填土服务) |
15% |
|
6 |
娱乐服务业 |
25% |
|
7 |
法律、工程、建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
10% |
|
8 |
经纪代理服务 |
20% |
|
9 |
房地产开发 |
20% |
|
(4) |
其他服务类 |
10% |
混合经营中,统一从高适用总利润率。
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个人,应以商品价格的 10%作为其利润。商 品价格应当包含进口税、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进口利润税率 为 24%。
如果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无法 准确核算其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税务工作人员应在有关部门配合下 与纳税人平等协商共同按照实际的数据信息计算年收入总额。
2.3 所得税
所得税是向个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老挝现行税法未对居民身份进行明确定义。根据实践,在老挝 境内拥有永久性住所,并且在老挝境内居住和谋生的个人,被视为 居民纳税人。
取得任何所得税性质应税所得的老挝居民都需缴纳所得税。
在老挝境内有固定居所、到国外工作并取得老挝所得税应税收 入的个人,如在国外免征所得税,也需在老挝申报缴纳所得税。
在国外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工作的老挝员工,在老挝 境内获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需在老挝申报缴纳所得税。
2.3.1.2 征收范围
老挝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及其计税基础,具体如下:
(1)工资、劳务费、加班费、超时务工费、职务工资、职位工
资、年度补贴、公司董事会或经理的会务费,以及其他货币或实物 形式的个人收益。其计税基础为货币收入金额、物品价值以及所有 合同规定的其他收益之和;
(2)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的股息分红或其他收益;出售个人、法 人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其计税基础分别为按照公司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领导层会议决定的需支付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利润分红 或其他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3)贷款利息、佣金、担保费收益:贷款利息所得;个人、法 人的代理费或委托费用;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条约收取的保证金所 得。其计税基础为按合同约定应收的利息、佣金及保证金;
(4)从政府组织的非商业性活动、国家建设、大型组织或民间 社团活动中获取的收益,应将所有相关收入计入计税基础;
(5)500 万基普以上的奖金及彩票收益。其计税基础为奖金和 彩票的实际价值,如属于物资类奖励,应按物品价值折算成货币金 额再申报缴纳所得税;
(6)租金收入: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械设备或其 他资产的租金收入。计税基础为租金或按合同条款收取的物品的货 币价值;
(7)知识产权收入:出让专利、版权、商标或者其他权益所取 得的收入。计税基础为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所有收入;
(8)房地产转让收入: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带建筑物使用权 的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不属于申报纳 税体系中的事业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2.3.1.3 税率
(1)工资、劳务费、加班费、超时务工费、职务工资、职位工 资、年度补贴、公司董事会或经理的会务费,以及其他货币或实物 形式的个人收益,统一按照 0%-25%的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具体请 见下表:
表 9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货币单位:基普
|
等级 |
月薪 |
税率 |
本级应纳所 得税额 |
本级累计应 纳所得税额 |
|
(1) |
1,300,000(含) 以下 |
0% |
0 |
0 |
|
(2) |
1,300,000 –5,000,000(含) |
5% |
185,000 |
185,000 |
|
(3) |
5,000,000 – 15,000,000(含) |
10% |
1,000,000 |
1,185,000 |
|
(4) |
15,000,000 –25,000,000(含) |
15% |
1,500,000 |
2,685,000 |
|
(5) |
25,000,000 –65,000,000(含) |
20% |
8,000,000 |
10,685,000 |
|
(6) |
65,000,000 以上 |
25% |
- |
- |
(2)除上述(1)条以外的其他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如下表所 示:
表 10 其他所得税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
|
收入类型 |
适用税率 |
|
股息红利及其他股东收益 |
10% |
|
特许权使用费 |
5% |
|
股权转让所得 |
2% |
|
贷款利息、佣金、担保费收益 |
10% |
|
从政府组织的非商业性活动、国家建设、大型组织或民间社团 活动中获取的收益 |
10% |
|
戏剧演员、舞蹈演员、运动员、评论员的收入 |
10% |
|
奖金及彩票收益 |
5% |
|
来自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或其他财产的租金收入 |
10% |
|
知识产权收入 |
5% |
|
130 万基普以上的受赠或奖品收入 |
5% |
|
遗产所得 |
2% |
|
咨询服务收入 |
5% |
|
建筑维修服务收入 |
2% |
|
线上交易业务 |
2% |
|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
2% |
|
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
1% |
|
自雇收入 |
5% |
自 2020 年 1 月起,登记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需就其收入缴
纳利润税。未登记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需就其收入按以下税率 缴纳所得税:
(1)咨询服务收入所得:按照 5%缴纳所得税;
(2)建筑及维修类服务收入所得:按照2%缴纳所得税。
2.3.1.4 税收优惠
以下收入可免于缴纳所得税:
(1)不超过 130 万基普的月薪收入;
(2)由老挝政府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并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在 老挝境内工作的使馆员工、国际组织机构的人员以及外国专家的工 资收入;
(3)配偶津贴、未满 18 岁子女津贴、生育、流产或疾病津 贴、工伤事故津贴、国营和私营企业雇员或公务员的一次性补贴、 国民议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家属津贴、养老金、退伍军人和学生津 贴,不超过 200 万基普的加班补贴;
(4)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转让所得以及股息所得;
(5)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和债券取得的所得,以及经证券交 易委员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取得的所得;
(6)不超过 130 万基普的奖金及类似所得;
(7)有相关组织证明的残疾人劳务费;
(8)企业经营者所获得的资产租赁收入;
(9)政府和私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
(10)从事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公益活动的所得,如文化和体 育表演;
(11)存款利息、政府债券收益、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证券 交易委员会授权交易的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
(12)个人或组织的人身财产保险;
(13)政府奖励给个人在监督、搜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行 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金或补贴;
(14)向在国家解放斗争事业中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烈士等发 放的补贴;
(15)因科研发明创新成果获得的奖金;
(16)根据预算支出使用法的规定,使用政府预算或者援助项 目资金从事重要工作的员工、政府公务员的餐费、路费、备用金以 及住宿费;
(17)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完工项目取得的所得,前述项 目是指已登记为应纳利润税企业资产的项目;
(18)亲属取得的遗产继承所得,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 偶、亲生或收养的子女、兄弟姊妹和孙子女;
(19)培训费用及高等教育学费;
(20)预防劳动事故的服装和设备津贴。
2.3.1.5 税前扣除
纳税人每月可自应税收入中扣除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居民纳税人每年最多可扣除三名受抚养人(例如配偶,80 岁以 上的父母,未满 18 岁的子女和患有残疾的家庭成员)的护理费用。 纳税人夫妻双方均有工作的,只有一方可申请护理费用税前扣除。 每个受抚养人的护理费用年度扣除限额为 500 万基普,即纳税人每 年度的护理费用扣除限额为 1,500 万基普。居民纳税人享受护理费 用税前扣除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受抚养人须为纳税人的直系亲属,且纳税人在申请护理费 税前扣除时,须取得有关证明以作证受抚养人并无收入来源;
(2)患有残疾的受抚养家庭成员,须持有相关残疾人组织出具 的残疾人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以佐证受抚养人并无收入来源;
(3)患有慢性病、精神病和瘫痪的受抚养家庭成员,须持有医 院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以佐证受抚养人并无收入来源。
若上述受抚养人取得养老金或者残疾人补助金等作为其收入来 源,则纳税人无权就相关护理费用享受税前扣除。此外,非居民纳 税人不可就上述护理费用享受税前扣除。
2.3.1.6 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所得为外币的,需根据银行外汇兑换率将外币换算成老挝货币基普后计算缴纳所得税应纳税额。
2.3.2 非居民纳税人
如前所述,老挝现行税法未对纳税人的非居民身份进行明确定 义。根据实践,既不居住在老挝境内,在老挝境内也没有永久性住 所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若外国人在老挝境内工作或居住不满 183 天,则无需就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在老挝缴纳所得税;若超过 183 天,则无论是在老挝境内还是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都需在老挝 缴纳所得税。但当国家间防止双重征税和反所得税避税协定,或政 府与投资者之间经国会批准的投资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挝居民在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如下应税所得时,应按规定代 扣代缴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税应税所得适用税率如下表所 示。
表 11 非居民纳税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
|
所得类型 |
适用税率 |
|
工资薪金所得和福利费所得 |
不超过 1,300,000 基普(0%) 超过 1,300,000 基普 (5%-25%累进税率) |
|
股息或其他收益以及贷款利息收入 |
按收入的 10% |
|
车辆、建筑物和设备的交易和出租收入 |
按收入的 10% |
|
委员会成员、演员、运动员及其他职务收入 |
按收入的 10% |
|
研究员及教育领域的教授、讲师、培训师、 助教等职务收入 |
按收入的 5% |
|
版权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收入 |
按收入的 5% |
|
现金与实物形式的彩票收益 |
按收入的 5% |
|
经纪人及咨询顾问服务收入 |
按收入的 5% |
老挝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因其受抚养人无法参加工作或无收 入来源而发生的护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3.3 申报制度
(1)工资所得
私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按合同或其他条约向员工、 公务员、工人和其他个人支付工资时,有义务在发放工资前计算每 个月的所得税,并编制缴税清单在次月 20 日前上报本地税务机关, 代扣代缴所得税。
财务年度(即日历年度)结束后,个人或者员工应进行年度个 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在次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将计算表提交至税务 机关审阅和批准。
如果所得税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出现差额,欠缴部分应在 15 个 工作日内补缴至税务机关,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退 还至个人账户。
(2)租赁所得
取得租金收入的纳税人,有义务在收取租金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计算并出具纳税通知后进行缴纳。
租赁所得的所得税申报缴纳以租赁合同为依据,租金按照规定 的标准执行。
如果合同规定的租金低于标准价格或与实际不符,为了正确计 算实际所得税,税务工作人员有权根据统一规定的标准价格对合同 所列租金进行检查和审核,以确保租金金额的真实性及计税的准确 性。
(3)其他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个人、法人和组织在向对方支付资金或其他收益前,有义务扣 除所得税,制作缴税清单且在支付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本地税务 机关,并缴纳所得税。
取得知识产权类收入的纳税人,收入按合同或其他相关约定计 算,其应缴税款由付款方在支付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代扣所得税。
有奖金、彩票收入或者实物收入所得的纳税人,其应缴税款由 奖金支付单位在奖金给付实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计算扣除所得税。扣除税款后的剩余部分以现金或物品的形式给付 得奖者。
针对土地所有权买卖和转让收入,获得收入的一方为纳税人, 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由卖方或者所有权转让方在支 付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计算缴纳所得税。如发现所有权买卖 或转让的报价与实际不符,税务工作人员有权按照各地区各时间段 的标准价格来计算,以确保所得税款的真实性。
2.4 增值税
2.4.1 概述
增值税是指基于货物进口、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过程中 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且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一种间接 税。增值税对在老挝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售后服务等各环节间 提供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价值增长部分按比例进行计税。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老挝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1)在老挝境内注册成立,年营业收入达到 4 亿基普且在增值 税系统中登记的单位、组织及个人;
(2)在老挝境内注册成立,年营业收入未达到 4 亿基普,但自 愿在增值税系统中登记的单位、组织及个人;
(3)老挝境内的非居民和未注册登记的企业(无论其收入来源 于老挝境内或境外),包括在经济特区注册登记并销售应税货物或 提供劳务的企业;
(4)提供与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登记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服务或 活动(如电信、邮政、供水供电、运输和客运服务)的政府组织。
未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在提供货物或劳务时 使用增值税发票、计算或代收增值税。但因接受老挝非居民企业或 个人提供的劳务时计算、收取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况除外。
老挝境内非居民、未注册登记企业和在经济特区注册登记企业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老挝境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4.1.2 税率
增值税税率如下:
(1)老挝境内进口货物、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的税率为 7% ;
(2)普通电力使用者、电力生产者、电力消费者使用电力的 税率为 7%;
(3)老挝境内进口及销售矿产品的税率为 7%;
(4)向其他国家出口货物的税率为 0%。
值得注意的是,零税率应税项目不等同于免税项目,在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而适用免税 项目的则不可以。
2.4.2 税收优惠
老挝增值税法规定,以下经营活动免于缴纳增值税:
(1)关于进口商品
1 进口各种类型的种子、动物种畜、动物饲料、防疫疫苗、用 于生产疫苗和动物饲料的原材料;
2 进口肥料、农产品、生物肥料、科技肥料及无毒和微毒杀虫 剂所用的原材料;
3 进口用于农业领域的原材料、机械和设备;
4 进口用于出口制造的原材料、矿物、设备和零部件;
5 进口无法在老挝进行生产的物资和设备,以及可以直接视为 固定资产和用于生产的机械车辆;
6 老挝政府机构进口用于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的化学品;
7 印花税票和印花邮票;
8 进口可用于老挝境内外航空运输的飞机及设备;
9 进口用于国际运输服务的燃料或者其他油品,以及用于供给 国际运输服务的飞机上的商品或货物;
10 根据相关国际协定、国际条约以及相关部委的许可,常驻老 挝的大使馆、国际组织为其在公务活动所进口的商品;
11 进口经相关部委批准的,用于教学和实验的课本、教材、现 代化教学设备以及实验设备;
12 由老挝国家银行进口或老挝国家银行授权人进口的用于为印 制钞票而提供担保的金条,以及进口的纸币或者硬币;
13 进口用于特定技术服务的特定交通工具,例如消防车、救护 车、维修车、及广播电视转播车等;
14 进口国防治安工作所用车辆,但不包括行政工作车辆;
15 根据《关税法》中的规定,已完成学业的留学生,在国外履 职完毕的政府人员、外交官,以及有意迁至老挝永久居住的外国人 所拥有的若干类型的日用品以及礼品,但不包括由继承遗产而得到 的物品;
16 进口的电力。
(2)关于发生在境内的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
1 销售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初步加工的农作物,如:切、磨、 碾、脱壳和取出果核等;
2 销售各种有、无生命的动物,包括整体的或者分解成部分的 未经加工或经初步加工以保持其新鲜状态或防腐状态的动物产品;
3 为植树造林,包括种植经济林、果树林、药用植物林提供的 服务;
4 经授权的报纸、政治期刊、非商业性和非煽动性的移动电视 和无线电(广播)工具,它们传播政治政策并为政治职责服务;
5 国际过境运输;
6 经相关部委批准,用于教学和实验研究的课本、教材、现代 化教学设备;
7 经授权宣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担负国家政治性任务,且无 商业性质的报纸、政治期刊、电视和广播节目;
8 提供教育和体育类服务,例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 学、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学院、综合性大学、体育艺术学校;
9 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活 动中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转账收入、货币汇兑收入及其他 金融业务利润;
10 在证券市场登记的证券投资所获报酬,在证券领域提供的证券市场服务、证券托管中心服务、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所获报酬,以 及在证券工作领域提供的其他类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11 提供健康人寿保险和养殖的牲畜、种植的树木保险;
12 提供对人及动物的检查、治疗和诊断服务;
13 进口和销售传统药材、用于人体移植的人工器官、人体血液 及相关配套设备,以及病人、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的轮椅;
14 公立医院和诊所进口和销售用于社会服务的医用器械设备、 各种检验分析设备;
15 根据老挝与外国政府间签订的协议、条约的规定,向无偿援 助项目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16 对老挝境内电力企业提供电力。
(3)关于出口商品
1 向境外和经济特区出口矿产;
2 向境外和经济特区出口电力。
由财政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免征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的详细清 单。
2018 年,由老挝总理通伦签署的法令明文规定,在经济特区内 从事道路施工、供水供电、排水设施的开发商将获得增值税减免, 特区内的其他施工活动可以享受 50%的增值税减免。
2.4.3 应纳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销项税额 - 本期进项税额 - 留抵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 = 增值税计税基础 × 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分为五类,如下:
(1)进口到老挝境内的商品;
(2)在老挝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3)在老挝境内由非居民提供的服务;
(4) 由老挝境外设立的法律实体与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
(5)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1)一般行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如下:
1 对于进口货物:到岸实际交易价格(CIF) ,包含进口关税 及消费税(如有);
2 对于在境内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不含增值税的交易 金额,包含消费税(如有);
3 老挝非居民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或货物:实际不含增值税 的交易金额;
4 对未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纳税人所进口的货物:到岸实 际交易价格(CIF),包含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有)及毛利润;
5 用于自我消费、免费赠送或交换的货物和服务:货物和服 务的实际交易金额或者实际市场价值,包含消费税(如有);
6 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货物和 服务的实际交易金额,包含消费税(如有)。
(2)矿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如下:
1 对于进口矿产品:矿产品到达老挝边境时的实际交易价格或 者老挝政府规定价格,加上进口关税;
2 对于在老挝境内及经济特区内进行矿产品的供应、贸易、出 口、 自我消费、交换或免费赠送:实际交易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或 老挝政府规定价格。
(3)能源行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如下:
1 对于电力供应商:每月根据电表记录的电力单位数量 × 老 挝境内或境外贸易合同约定电力单价;
2 对于用电企业及消费者:老挝政府定期根据用电量水平确定 的电力价格,或根据电力贸易合同确定的电力价格。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有其他副业收入,则应合并计入至增值税计 税基础中;如果经营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则需要根据老挝当时的官 方汇率折算为基普。
2.4.4 申报制度
增值税制度下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实体与组织有义务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单,并以表格的形式按月汇报发 票的使用,不得晚于次月 20 日。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根据下列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
(1)在增值税系统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 织,应在次月 20 日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2)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需要在货物入境时,一 并向该海关申报增值税和关税。
(3) 自未在老挝注册登记的非居民及居民企业处购买服务时:
1 在增值税系统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 织,应在次月 20 日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2 未在增值税系统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 织,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增值税。
(4)申报增值税的规定、程序、申报单、发票报表以及包括电 子网络系统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申报已另作规定。
增值税应以基普缴纳,若用外币缴纳,应按照老挝当时银行确 定的官方汇率折算成基普。
2.4.5 其他
2.4.5.1 纳税义务时点
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在进口关税申报时计算缴纳。
在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计算 缴纳。
个人消费以及无偿赠与的货物和服务,在实际使用时或在转 让、交接所有权时计算缴纳。
无固定居留场所人员或者有固定居留场所但未按老挝法律注册 成立企业的人员,如果向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购买服务,应在向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付款时扣除并缴纳增值税。
2.4.5.2 增值税抵扣政策
生产制造商 、服务提供商 、进口商及商品经销商采购商品 (物品)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月从其应缴销项税额中抵 扣 ;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本期应纳税额 ,则需缴纳差额部分;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则超出部分可结转 至以后期间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从产生的当月开始抵扣,如果 此后三个月之内仍未抵扣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建 立完整的会计账册,按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 完整的计税依据证明资料。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购买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必要的商品或服务而产生 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全额进行抵扣,如:购置原材料、半成品、生 产设备、运输车辆、备件及其他各种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设备所涉 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制造、运输、广告宣传及 销售活动;
(2)服务供应商因购置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及相关备 件或其他组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可进行抵扣;
(3)进口商以再销售或加工为目的而进口的商品所产生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可进行抵扣;
(4)因企业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水费、电费及油费可以按照 80% 的比例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5)因采购或租入不动产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按照 70% 的比例抵扣。
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被列入免征增值税清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已经被抵扣或已经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没有完整、正确落实相关规定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4)非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 括增值税纳税人的以下相关支出:
1 购买非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货物和服务支出,如:宴会、交 际活动、宗教活动、奢侈品、休闲活动、舞会或者娱乐活动、高尔 夫、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其他体育活动、礼品、奖品;
2 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以及经营者、持股人、股东、所属员工 的私人支出;
3 没有证明文件或者有证明文件但不完整、不正确的经营性支 出;
4 在计算增值税之后发生的支出,如:差旅费、招待费、电话 费和广告费;
5 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其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为企业资产但 未完全或者部分使用于经营活动之中,如:交给持股人、总经理、 经理或者员工私人使用,或者超过经营活动需求的支出;
6 没有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电力、 自来水、油料、液化气等方 面的支出;
7 登记或者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资产的台式电脑、手提电 脑、平板电脑、手机等方面的支出;
8 私人使用的物品,如:香烟、含酒精的饮料、食品、其他各 类饮料、其他各类产品等。
(5)进口的矿产品和电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可作 为费用和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6)2021 年末,按 10%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抵 扣销项税额后仍有剩余的,不得作为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至下一年 度进行抵扣,也不得就剩余金额申请退税,但可结转为 2021 年费用 入账。
买卖双方取消交易的,已支付的增值税额可在当月应纳税额中 抵减,若当月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差额部分可结转至以后期间进 行抵减。
另外,在开业初期,商品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以生产加工出口 商品、提供应税服务为目的,或以再出口至第三国为目的,因采购 境内货物或进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缴税 款。
货物进口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依据进出口相关证 明文件计算缴纳。
2.4.5.3 入境旅客个人财产增值税征收政策
2016 年 8 月,老挝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收旅客个人财产 10% 增值税 ”的条款No.283,其具体内容如下:
(1)经由边境或国际机场进入老挝的旅客或游客(每月不得超 过 2 次),如每人每次携带超过 50 美金的产品或货物的,需要自行 申报及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10%;
(2)对出入境较频繁的游客所携带进口商品征收 10%的增值 税,不能享受针对一个月内出入境次数低于两次的旅客所携带的 50 美金以内物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5 消费税
2.5.1 概述
消费税是针对购买特定商品或特定类型服务的消费行为收取的 间接税,是由在老挝购买国产及进口商品的消费者,以及使用老挝 境内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承担,由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代为收取后 上缴国家财政系统的税收。
2.5.1.1 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在老挝进口应税商品或销售自产消费税应 税商品的个人、公司和组织。
2.5.1.2 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如下:
(1)燃料;
(2)车辆使用燃气;
(3)酒、啤酒等含酒精的饮品;
(4)成品饮料,如:汽水、苏打水、能量饮料、矿物质水;
(5)果汁和其他同类饮料;
(6)烟草类:手工卷烟、纸烟、雪茄;
(7)宝石类装饰品及用品;
(8)各种地毯;
(9)香水、美容产品;
(10)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牌以及赌博玩具;
(1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焰火、烟花、爆竹;
(12)交通工具:摩托和汽车;
(13)车辆配件和装饰品;
(14)快艇、汽艇、赛艇及其配件和零件;
(15)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音响、电视、相机、电话、录音 机、摄像机、乐器及其配件和零件;
(16)台球桌、斯诺克球桌、保龄球器材、足球游戏桌;
(17)各类游戏机。
消费税的应税服务如下:
(1)娱乐业:舞厅、迪斯科舞厅、卡拉 OK;
(2)保龄球经营场所;
(3)按摩、桑拿、美容场所;
(4)电话通信、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互联网服务业;
(5)高尔夫行业;
(6)彩票行业;
(7)博彩业和博彩游戏机。
2.5.1.3 税率
消费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12 消费税税率
|
序号 |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服务 的类型 |
税率(%) |
||
|
商品 |
||||
|
|
2018-2019 |
2020-2021 |
2022.1.1 之后 |
|
|
(1) |
燃料: |
|||
|
1 高标号汽油 |
39% |
35% |
40% |
|
|
2 普通标号汽油 |
34% |
30% |
31% |
|
|
3 柴油 |
24% |
20% |
21% |
|
|
4 航空煤油 |
14% |
8% |
8% |
|
|
5 机油、液压油、润滑脂 及制动油 |
8% |
5% |
5% |
|
|
序号 |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服务 的类型 |
税率(%) |
||||
|
(2) |
车辆燃气 |
10% |
10% |
10% |
||
|
(3) |
酒类或酒精类饮品: |
|||||
|
1 酒精浓度超过 20%(自 2020 年起为 23%)的酒 类或酒精类饮品 |
50% |
70% |
80% |
|||
|
2 酒精浓度低于 20%(自 2020 年起为 23%)的酒 类或酒精类饮品 |
45% |
60% |
70% |
|||
|
(4) |
啤酒: |
|||||
|
1 酒精浓度超过 0.5% |
50% |
50% |
60% |
|||
|
2 酒精浓度低于 0.5% |
20% |
|||||
|
(5) |
成品饮料: |
|||||
|
1 汽水、苏打水、矿物质 水、果汁和其他同类饮 品 |
5% |
5% |
7% |
|||
|
2 能量饮料 |
10% |
10% |
12% |
|||
|
(6) |
烟: |
|||||
|
1 雪茄 |
45% |
50% |
57% |
|||
|
2 纸烟或量贩纸烟 |
45% |
50% |
57% |
|||
|
3 电子烟或液体尼古丁 |
45% |
60% |
不适用 |
|||
|
4 烟草 |
25% |
35% |
不适用 |
|||
|
5 斗烟或卷烟 |
不适用 |
不适用 |
42% |
|||
|
6 其他种类香烟 |
45%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7) |
宝石类装饰品及用品 |
20% |
20% |
25% |
||
|
(8) |
地毯 |
15% |
15% |
20% |
||
|
(9) |
家具(沙发) |
15% |
15% |
不适用 |
||
|
(10) |
香水和美容产品 |
20% |
20% |
25% |
||
|
(11) |
牌及赌博玩具 |
90% |
90% |
100% |
||
|
(12) |
焰火、烟花和爆竹 |
80% |
80% |
85% |
||
|
(13) |
交通工具: 1 摩托车 A.使用燃料的摩托车 |
|
完 全 组 装 |
全 散 件 组 装 |
非 完 全 组 装 |
|
|
a. 摩托车(排气量 110CC 以下) |
20% |
10% |
6% |
3% |
3% |
|
|
序号 |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服务 的类型 |
税率(%) |
||
|
|
b. 摩托车(排气量 111CC-150CC) |
30% |
20% |
20% |
|
c. 摩托车(排气量 151CC-200CC) |
40% |
25% |
28% |
|
|
d. 摩托车(排气量 200CC-250CC) |
40% |
35% |
39% |
|
|
e. 摩托车(排气量 251CC-500CC) |
50% |
70% |
75% |
|
|
f. 摩托车(排气量 501CC-800CC) |
80% |
90% |
100% |
|
|
g. 摩托车(排气量 800CC 以上) |
80% |
100% |
110% |
|
|
B.使用清洁能源的摩托 车 |
5% |
5% |
不适用 |
|
|
C.组装件和替换件 |
5% |
5% |
6% |
|
|
2 汽车 A. 燃油小汽车:轿车、吉普车、厢式货车、卡车 |
||||
|
a. 发动机容积为 1,000CC 及以下 |
25% |
26% |
||
|
b. 发动机容积为 1,001CC-1,600CC |
30% |
31% |
||
|
c. 发动机容积为 1,601CC-2,000CC |
35% |
36% |
||
|
d. 发动机容积为 2,001CC-2,500CC |
40% |
41% |
||
|
e. 发动机容积为 2,501CC-3,000CC |
45% |
52% |
||
|
f. 发动机容积为 3,001CC-4,000CC |
70% |
77% |
||
|
g. 发动机容积为 4,001CC-5,000CC |
80% |
85% |
92% |
|
|
h. 发动机容积为 5,001CC 及其以上 |
90% |
102% |
||
|
B.使用清洁能源的小汽 车:轿车、吉普车、箱 式货车、卡车 |
10% |
3% |
3% |
|
|
序号 |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服务 的类型 |
税率(%) |
||
|
|
C.使用两种能源类型的 小汽车,如同时使用燃 油和可再生能源 |
不适用 |
2A 中各类别规 定的税率的 50% |
2A 中各类别规定 的税率的 50% |
|
D.从前轮尺寸到后轮尺寸的长度超过百分之五十(50%) 的皮卡小型车(双 门皮卡) |
||||
|
a. 使用燃料 |
10% |
10% |
11% |
|
|
b. 使用清洁能源 |
5% |
3% |
3% |
|
|
E.中型汽车 |
||||
|
a. 使用燃料 |
8% |
8% |
9% |
|
|
b. 使用清洁能源 |
5% |
3% |
3% |
|
|
F.大型汽车 |
||||
|
a. 使用燃料 |
5% |
5% |
5% |
|
|
b. 使用清洁能源 |
3% |
3% |
3% |
|
|
G.运输车辆,双门皮卡及两半门皮卡 |
||||
|
a. 使用燃料 |
不适用 |
15% |
16% |
|
|
b. 使用清洁能源 |
不适用 |
3% |
3% |
|
|
3 运输石油的邮轮、天然 气车、水泥搅拌车、拖 车、 吊车、污水处理车 |
不适用 |
10% |
10% |
|
|
4 卡车、半拖车卡车 |
不适用 |
5% |
5% |
|
|
5 高尔夫车 |
不适用 |
10% |
15% |
|
|
6 旅游车(仅限旅游区) |
不适用 |
5% |
5% |
|
|
7 沙滩车、卡丁车 |
不适用 |
25% |
25% |
|
|
8 车辆配件 |
5% |
10% |
11% |
|
|
(14) |
车辆装饰品: |
|||
|
1 车载音响 |
20% |
20% |
25% |
|
|
2 车辆装饰用品 |
20% |
15% |
20% |
|
|
(15) |
快艇、汽艇、赛艇及其 配件和零件 |
20% |
20% |
25% |
|
(16) |
1 音响、电视、相机、电 话、录音机、摄像机、 乐器,及其配件和零件 |
20% |
10% |
15% |
|
2 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 |
20% |
15% |
15% |
|
|
(17) |
电器:空调、洗衣机、 吸尘器 |
20% |
20% |
不适用 |
|
序号 |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服务 的类型 |
税率(%) |
||
|
(18) |
台球桌、斯诺克球桌、 保龄球器材、足球游戏 桌 |
30% |
30% |
35% |
|
(19) |
各类游戏机 |
35% |
35% |
不再适用 35%, 具体税率尚待其 他条例规定 |
|
(20) |
飞机 |
不适用 |
20% |
25% |
|
服务 |
||||
|
|
|
2018-2019 |
2020-2021 |
2022.1.1 之后 |
|
(1) |
娱乐会所、迪斯科舞 厅、卡拉 OK |
20% |
35% |
40% |
|
(2) |
保龄球 |
10% |
20% |
24% |
|
(3) |
美容服务业 |
10% |
10% |
13% |
|
(4) |
手机 、 数字电视 、有线 电视 |
10% |
5% |
5% |
|
(5) |
互联网服务 |
10% |
3% |
2%(自 2023.1.1 起为 0%) |
|
(6) |
高尔夫球 |
10% |
20% |
25% |
|
(7) |
彩票 |
25% |
25% |
30% |
|
(8) |
赌场、赌博游戏机 |
35% |
50% |
不再适用 50%, 具体税率尚待其 他条例规定 |
|
(9) |
赛车、赛马、斗鸡 |
不适用 |
25% |
30% |
|
(10) |
打猎、跳伞、航空摄影 |
不适用 |
10% |
12% |
为稳定燃料价格,2022 年 5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期间:
(1)普通标号油消费税适用税率降低至 16%;
(2)柴油消费税适用税率降低至 11%。
2.5.2 税收优惠
下列商品及服务免于缴纳消费税:
(1)消费税应税商品中进口用于转口、进口加工后再出口的商 品;
(2)医疗专用 90 度酒精;
(3)根据特别规定进口商品用于销售或提供服务,且销售或服
务的对象为学生、研究人员、职工和设于老挝的本国及外国外交机 构、国际机构;
(4)为庆祝重大节日,政府组织进口的焰火、烟花、爆竹;
(5)残疾人用品及服务;
(6)经有关部门特批的慈善公益类的保龄球、高尔夫以及彩票 行业;
(7)船用燃油;
(8)救护车、消防车以及其他用于公益用途的车辆;
(9)农用车辆;
(10)特殊重型车辆,普通重型车辆;
(11)按规定供应给老挝境内的外交及国际组织机构的车辆。
除此之外,老挝税法第 25 条还特殊规定了以下几种免征消费税 的交通工具:
(1)大使馆、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根据协议进口的交通工 具,或国外向老挝无偿援助的交通工具;
(2)根据投资合同,临时进口用于项目服务的交通工具;
(3)根据专门规定,境内进口、生产及组装用于政府组织机关 专项工作的交通工具;
(4) 自行车、摩托车、交通用车、火车、船、飞机以外的其它 类型交通工具。
2.5.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消费税计税基础 × 适用税率。
2.5.3.1 一般商品服务的消费税计税基础
一般商品服务的消费税计税基础如下:
(1)对于所有进口的,用于生产、销售或自行使用的商品,计 税基础是商品到岸价(CIF)、进口关税以及其它手续费之和;
(2)对于国产商品、境内代工产品或者自产自用的商品,计税 基础为不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产品的批发或零售价格;
(3)对于服务行业所提供服务收入的计税基础是其不包含增值 税和消费税的服务收入。
2.5.3.2 交通工具的消费税计税基础
(1)从国外进口的交通工具,计税基础是到岸价格(CIF)加 上进口关税(如果有);
(2)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交通工具,按以下散件价值计征:
1 进口的散件,计税基础是到岸价格(CIF)加上进口关税 (如果有);
2 境内工厂出售的散件,计税基础是工厂的卖出价值(不包含 消费税价值及进口增值税);
3 工厂自行生产组装的散件,计税基础是该散件生产的成本价 值。
2.5.4 申报制度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生产商、代工生产商以及服务商有 义务根据下列规定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所有进口商品需在每次货物进口时,向海关提交消费税缴税明 细单。
境内的生产者、代工生产者以及第三产业者,需在每月 15 日之 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上个月的消费税缴纳申报单。
2.6 其他税(费)
2.6.1 定额税
2.6.1.1 概述
定额税为直接税,是指应由未在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的 中 小 规 模 生 产经 营 的 个 人 及 法 人 (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00,000 基普)缴纳的一种直接税。即按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之间所签订的《定额税合同》进行纳税。
以定额税方式缴纳利润税的纳税人,如果有条件依照能反映实 际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按实际情况缴纳利润税的,可以向相关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工作人员将配合纳税人收集财务信息资料, 以推动其准备并采取以实际利润申报纳税的方式,其准备、研究时限最低为一年。签订《定额税合同》的纳税人可在合同期结束前 60 天内申请转为申报实际利润税。
2.6.1.2 计算方法
定额税应纳税额 = 年度营业收入 × 定额税税率。
在计算定额税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汇总前一年度的营业收 入,并估算当年营业收入,如发现上述数据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 将配合有关部门对经营收入进行评估,使之与实际运营情况相符。
2.6.1.3 税率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50,000,000 基普的中小型生产经营者: (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12,000,000 基普的免税;
(2)年营业收入超过 12,000,000 基普但不超过 50,000,000 基 普的,按照不超过 600,000 基普一年的绝对额收取, 目的是为了与 各地方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特点相符。
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0,000 基普但不超过 400,000,000 基普的 中小型生产经营者按以下税率计算缴纳定额税:
表 13 定额税税率
|
年收入(基普) |
各类定额税计算税率 |
||
|
生产业 |
商业 |
服务业 |
|
|
50,000,000(不含) - 120,000,000(含) |
3% |
4% |
5% |
|
120,000,000 - 240,000,000(含) |
4% |
5% |
6% |
|
240,000,000 - 400,000,000(含) |
5% |
6% |
7% |
2.6.1.4 申报制度
定额税税款按照合同规定实行按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或 1 年 缴纳。如果发现纳税人的年收入比合同规定有增加或减少,税务机 关需与纳税人或有关部门协调,核算出与实际相符的税款,补收往 年少缴的税款,与此同时还需重新签订定额税合同。
2.6.2 手续费和服务费
2.6.2.1 概述
手续费是指向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收取的 政府服务管理费,是政府部门以出具证明和其他许可证等形式收取 的直接税。
服务费是指政府部门收取的专业服务方面的费用,用于社会公 益活动以及政府财政援助项目。
2.6.2.2 手续和服务费的征收
政府组织应就其提供的与公文和其他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收取 费用。如:企业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营业证书、许可、证明 或其他官方文件的签发,道路的使用,用于进入及离开本国的签证 的签发,在老挝的居留权、广播及电视卫星接收器的使用、广告标 识的粘贴、商店标志及在老挝的其他服务。
2.6.2.3 手续和服务费费率的确定
手续费服务费费率,包括收、缴工作,按各个时期颁布的国家 主席签发的《关于手续费及服务费条例》及有关的规定执行。
2.6.3 关税
2.6.3.1 概述
老挝关税为从价税,进口产品以实际到岸价格(CIF)征税,出 口产品以产品离岸价格(FOB)征税。老挝关税的管辖机关为财政部 关税厅。
2.6.3.2 征税对象
进口关税基于商品总价征收,商品总价的组成部分包括:
(1)运输费用;
(2)保险费用;
(3)包装费用;
(4)特许权使用费;
(5)进口商承担部分的商品储存费;
(6)其他进口商负担的费用。
下列费用可以从征税基准中扣除:
(1)账单中列明的折扣金额;
(2)出口商负担部分的关税或其他税款;
(3)账单中列明的支付给出口商的用于老挝境内工程设置和维 护的费用。
2.6.3.3 关税税率
老挝关税目前采用 6 档税率:5%、10%、15%、20%、30%、40%。
2.6.4 环境税
环境税是指向在老挝境内被允许从事生产经营、进口贸易、参 与或使用自然资源并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 康以及生态平衡造成损害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一种直接税。
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得到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进口贸易或 使用自然资源,且对老挝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所有老挝人、 侨民、外国人、无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组织。环境税将用于 处理、消除污染和残余物,维护自然环境,使社会生活保持优良状 态。
2.6.5 道路费
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有义务向当地税务机 关按年申报缴纳道路费。不同的机动车类型每年道路费有所不同。 2021 年老挝道路费征收标准列示如下:
表 14 车辆道路费征收标准
|
序号 |
车辆种类 |
道路费(基普) |
|
(1) |
摩托车 |
|
|
① |
110CC 马力以下的摩托车 |
15,000 |
|
② |
111CC-150CC 马力的摩托车 |
20,000 |
|
③ |
151CC-200CC 马力的摩托车 |
30,000 |
|
④ |
200CC 马力以上的摩托车 |
100,000 |
|
(2) |
私家车辆 |
|
|
① |
1,000CC 马力以下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辆、 皮卡车 |
100,000 |
|
序号 |
车辆种类 |
道路费(基普) |
|
② |
1,001CC-1,600CC 马力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 辆、皮卡车 |
150,000 |
|
③ |
1,601CC-2,000CC 马力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 辆、皮卡车 |
200,000 |
|
④ |
2,001CC-2,500CC 马力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 辆、皮卡车 |
250,000 |
|
⑤ |
2,501CC-3,000CC 马力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 辆、皮卡车 |
300,000 |
|
⑥ |
3,001CC-4,000CC 马力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 辆、皮卡车 |
350,000 |
|
⑦ |
4,001CC-5,000CC 马力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 辆、皮卡车 |
400,000 |
|
⑧ |
5,000CC 马力以上的轿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厢式车辆、 皮卡车 |
500,000 |
|
(3) |
货运车辆 |
|
|
① |
2,500CC 马力以下或包括车身自重在内的全部载重量在 3.5 吨以内的小型运输车 |
150,000 |
|
② |
2,501CC-5,000CC 马力或包括车身自重在内的全部载重量在 3.5-15 吨的中型运输车 |
200,000 |
|
③ |
5,000CC 马力以上或包括车身自重在内的全部载重量在 15- 30 吨的大型运输车 |
300,000 |
|
④ |
5,000CC 马力以上或包括车身自重在内的全部载重量在 30- 50 吨的大型运输车 |
400,000 |
|
⑤ |
5,000CC 马力以上或包括车身自重在内的全部载重量在 50 吨以上并得到特别运输许可的大型运输车 |
500,000 |
|
(4) |
客运车辆 |
|
|
① |
三轮车、嘟嘟车 |
50,000 |
|
② |
2,500CC 马力以下或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共 9 座以下的厢式 车辆或小型车 |
150,000 |
|
③ |
2,500CC-5,000CC 马力或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共 10-35 座的 厢式车辆或中巴车等中型车 |
200,000 |
|
④ |
5,000CC 马力以上或核载 35 座以上的大巴车或者大型公共 汽车。 |
400,000 |
免收道路费的车辆如下:
(1)被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协 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的专业服务车辆,如:抢险车辆、医院接送病人的救护车辆、消防车辆、广播电视转播车辆和各个残疾中心的 公用车辆等;
(2)直接服务于国防治安工作的车辆(即军、警车辆,不含各 种机构的行政工作服务车辆);
(3)重型机械:挖土机、挖土-挖掘机、小型挖土机、挖掘 机、推土机、清扫机、起重机、压路机、建筑工地内部重卡、钻 机、建筑工地物质运输车辆、震路机、沥青路面铺设车辆、柏油路 面铺设车辆、耕地机、轮式扫地车、轮式挖土机;
(4)驻老挝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机构的车辆;
(5)服务残疾人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辆(按照关税配额索引 号第 87.13 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老挝财政部关于缴纳 2019 年道路费的通知》(财政部字 第 0526 号)规定, 自 2019 年起,凡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在当年 10 月至 12 月期间新购买车辆的(以在售车行提车之日为准),从下一 年度开始缴纳道路费;交通警察部门负有在全国范围内检查、督促 缴纳道路费和对违反道路费缴纳规定者采取惩罚措施的职能。
2.6.6 社保费
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应当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须按其 工资总额(包括奖金、福利费所得和养老金)的 5.5%缴纳社会保险 费,缴费基数上限为每月 450 万基普,缴费金额上限为每月 24.75 万基普;用人单位须按员工工资薪金的 6%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 费金额上限为每月 27 万基普。 自由职业者可按照其选择的保险金额 的 9%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老挝最低工资不得低于 130 万基普。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收系统机构设置
老挝政府授权财政部作为具体实施税收监管权力的部门,在其 他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国的税务工作正 常开展进行监管。
老挝的税务机关是财政部下属的一个部门,是隶属财政部的一 级组织,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的各项收入 来源,管理整个国家的税款征收工作,以确保应征税款可汇缴至国 家财政。老挝的税务机关设置如下:
(1)老挝税务总局由老挝财政部设立并管理,直接对财政部负 责;其职能是管理税收,制定收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组 织实施计征,根据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把税收上缴政府 预算,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2)省、市税务厅为税务总局在全国各省市设立的下属机构, 直接对税务总局负责;其职能是在其权限范围内管理税务工作,制 定收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组织实施计征,根据法律规定 在管辖范围内将税款统一集中上缴政府预算,促进税收工作的落 实,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3)县级税务处(办)为省市税务厅设立的下属机构,直接对 省市税务厅负责;其职能是在其权限范围内管理税务工作,制定收 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组织实施计征,根据法律规定在管 辖范围内将税款统一集中上缴政府预算,促进税收工作的具体落 实,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税务部门人员组成如下:
(1)税务局局长,副局长;
(2)税务厅厅长,副厅长;
(3)税务工作人员;
(4)税务工作辅助人员。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管理税务工作,具体授权财政部与 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各税务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财政部
1 研究、制定税务相关战略计划,法律法规;
2 将政府战略计划,政策计划转化为财政部门计划及详细实施 项目;
3 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推广宣传;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税务相关工作;
5 严格监督税务机关并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收缴税费情况;
6 管理培训税务相关人员,在工作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使 用电子信息技术等手段使税务工作卓有成效;
7 配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组织做好税务相关工 作;
8 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税务机关工作进行管理;
9 就税务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外、国际组织的联系,建立合作机 制;
10 定期向政府汇报税务工作落实情况;
11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及履行其他义务。
(2)税务总局
1 研究税务工作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 等,报财政部门审批;
2 大力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使社会各界 都了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身义 务,积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3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导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 贯彻国家财政体系,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总结评估国家税收 收入情况,以便编制收益总结分析;
5 管理税务机关工作及纳税人缴税工作执行情况;
6 在全国范围内的工作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使用电子信息 技术等手段使税务工作卓有成效;
7 在全国范围内管理、指导国家财政预算的使用;
8 向财政部就税务人员职务任免、奖惩提出建议;
9 分配税务人员从事各自相关工作;
10 配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做好税务的管理、执行工作;
11 根据授权配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机构做好税务相关工作;
12 在全国范围内促进相关工作开展;
13 在获得上级授权的情况下,就税务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外、国 际组织的联系,建立合作机制;
14 向财政部总结汇报全国范围内的税务工作情况;
15 根据上级授权执行相关税法规定的工作。
(3)省市税务厅
1 贯彻执行税务相关战略计划、政策法律法规及长远发展计 划;
2 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使社会各界都了 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身义务,积 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3 为了快速准确地管理税费收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 范围内作出指导;
4 贯彻国家财政体系,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总结评估所在省市 税收收入情况,以便编制收益总结分析;
5 在职能范围内,管理统计税务人员征税情况及纳税人纳税情 况;
6 在职能范围内任免、安排税务人员;
7 配合相关单位、省市政府共同管理执行相关税务工作;
8 建议各省市长向财政部部长就税务人员职务任免、奖惩提出 建议;
9 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使用电子信息 技术等手段使税务工作卓有成效;
10 在职能范围内管理、应用国家财政预算;
11 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各省市政府、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工作;
12 在职能范围内鼓励相关部门工作;
13 在获得上级授权的情况下,就税务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外、国 际组织的联系,建立合作机制;
14 在职责范围内,就税务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向财政部税务总 局、所属省市财政部门以及省长、市长作出总结及汇报;
15 根据上级授权执行相关税法规定的工作。
(4)县级税务处(办)
1 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战略计划,政策法律法规 及长远发展计划;
2 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让社会各界都了 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身义务,积 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3 在管辖范围内统一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 贯彻国家财政体系,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总结评估所在县税 收收入情况,以便编制收益总结分析;
5 在职能范围内,管理统计税务人员征税情况及纳税人纳税情 况;
6 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使用电子信息 技术等手段使税务工作卓有成效;
7 在职能范围内,管理应用国家财政预算;
8 在职能范围内任免、安排税务人员;
9 配合县、 自治区政府、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执行税务工作;
10 在职能范围内鼓励相关部门工作;
11 在职责范围内,就税务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向所属省市财政厅 及相关税务机关、县委作出总结及报告;
12 根据上级授权执行相关税法规定的工作。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根据老挝现行税法,所有在老挝境内经营的企业需要向当地税 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以获取对应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 。 申请材料包括 :营业执 照、股东身份证及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地址及联系电 话等补充信息材料。通常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向企业发放税务登记 证的周期为 3 至 5 个工作日。
根据老挝现行税法,所有在老挝境内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及非 居民个人均需登记注册个人纳税人识别号(TIN)。申请材料包括: 有效(未过期)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登记在册的联系电话、 在职证明(含职位及企业地址) 、全部银行账户及社保号码。此 外,个人也可通过财政部发布的应用程序(PTIN) 申请纳税人识别 号。
电商经营者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取得从事电商行业的纳税 人识别号。
同时,对于年营业收入达到4 亿基普的纳税人需进行增值税登 记。年营业收入未达到4 亿基普的纳税人可选择进行增值税登记, 若不进行增值税登记,需缴纳定额税。
在老挝开展商业活动满 90 天的外国承包方需进行增值税登记。
纳税人需每年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各类税款的纳税 分期计划。税务机关在收到该计划后需将其与纳税人的实际信息进 行比较分析,若发现该计划有不合理之处,税务机关应要求该纳税 人重新计算。当计划修订完毕后,纳税人需根据法规要求将修订后 的计划在制定下年度计划之前提交至税务机关。
修订后的纳税分期计划如果仍然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联 合其他有关部门为该纳税人制定一份年度纳税计划。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2.1 账簿管理
私人企业、法人以及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需按照符合老挝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完成纳税申报缴纳工作。
已经使用的账目资料根据规定需妥善保存 10 年,并随时供税务 机关查阅。
使用电脑会计软件系统计账的,应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及规章进 行登记。根据财务会计账目管理规定,账目录入所使用的计算机财 务软件需进行统一登记。
3.2.2.2 发票使用
因经营业务或所签订《购销合同》需要开具收据、发票的个体 经营者、法人企业、服务场所需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各类发票。
发票包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种类型。电子发票的开具必须 经税务部门审批,并纳入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有商品交易及服务的个体企业、法人及组织,根据法律规定, 在每一次交易发生时均需要开具发票。
财政部依法制定有关各类发票的设计、印制、分发、管理及使 用规定。
(1)经营者从财政部或持有书面许可的部门购入发票,在使用 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在发票第一联(即需交付给购买方或服务对象的 一联)完整填入名称或盖章、填写证件号、企业地址及内容等。填 写时,应有相关税务人员在场。
1 在每次进行买卖、交易或服务时,应按照实际内容准确且完 整地填写发票,之后将发票第一联交付给购买方或服务对象;
2 发票需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准确填入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单 位、数量、价格、税前价格、税率、税额、税后价格等。一套发票 内容及数字应保持一致,并只可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或印刷;
3 发票应按顺序使用,出现填写或印刷错误、污迹时应废弃, 但应按原有数量保持整套发票完整,之后手写、印刷或加盖印章注 明废弃;
4 因各种原因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发票,如:交易发生变化、活 动终止、形式或样式等发生变化,应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之后将所剩余发票全部上交进行发票使用登记的税务机关。
(2)经营者需使用电脑打印发票的(按财政部规定样式或自行 设置的样式),应提前获得财政部的文书许可。电脑打印发票需整 套打印,不得重复打印,每日、每月需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 上报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和小微企业发票需经由税务部门允许的 商品和服务销售记录设备(如 POS、CAS、CRM 等)进行开具和打 印。
(3)在老挝境内商品物品的运输
在老挝境内运输的商品,即在老挝境内生产或由国外进口的商 品、物品(无论运输在途、进行销售或储存在库),应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附有发票或相关文件以证明商品和物品的来源,如:商品交 接表、报税表等。
(4)持有原始基本系统账号以及根据协议进行年度纳税的小型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可扣税发票;但上述企业 单位向其他经营单位、个人、法人或组织机构等销售商品和物品, 购买方要求提供可扣税发票作为支付和扣税依据时,上述经营单位 可向所属税务机关购买可扣税发票,并填入销售商品、物品或所提 供服务的内容、项目和金额,同时所属税务机关将进行核算并当场 征收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税费,且与年度协议中所规定的税费 无关。
(5)经营单位从普通民众手中收购农产品、手工业品、林产品 等商品时应签订买卖合约,并保证合同内容详实完整,包含:销售 方名称和地址、实际销售内容、项目、数量、价格等,同时出具商 品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作为支出证明。
3.2.3 纳税申报
各税种纳税申报要求如下:
表 15 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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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纳税申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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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税 |
1 第一阶段申报期限:1-6 月的利润税,不能晚于 7 月 20 日申报缴 纳; 2 第二阶段申报期限:7-12 月的利润税,不能晚于次年 1 月 20 日 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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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
1 私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就业收入的所得 税,并在次月 20 日或之前申报缴纳税款; 2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于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完成; 3 其他所得税需于实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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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 在增值税系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应在次月 20 日前申报并缴纳税款; 2 自未在老挝注册登记的非居民及居民企业处购买服务时,在增值 税系统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应在次月 20 日前, 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未在增值税系统内注册并 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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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境内的生产者、代工生产者以及第三产业者,需在每月 15 日之前向 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上个月的消费税缴纳申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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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 |
定额税税款按照合同规定可分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或 1 年缴纳。 |
3.2.4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 3 年内的账目进行检查和统计;如检查 时发现统计、缴纳税款不完整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税款且给 予处罚。
一般情况下,老挝纳税人会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纳税 申报,纳税人在进行正式的纳税申报前会与税务机关共同进行相关 准备。因此,在老挝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质疑纳税申报事项而面临 税务检查的案例非常少见。
税务检查由税务局内部监管机构负责,主要负责检查纳税人是 否依法纳税,其所缴税费、手续费、服务费及各种费用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账目的检查工作参照以下步骤执 行:
(1)制定检查计划
税务总局是年度检查计划的制定者,包括制定各省市年度检查 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每一时期的检查内容及检查频次,年度检查计 划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 6 月以前完成,以便提请税务总局领导的审 议通过。
(2)检查决议
税务总局局长、各省市税务厅厅长、县级税务处(办)处长出 具税务检查决定,且税务人员应按照检查计划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
如果检查工作有其他部门参与进行,则财政部部长、省长、市 长、县长、区长将颁布决议并任命检查工作的执行人。
(3)实施检查
1 检查各类纳税人账目文件;
2 检查账目报告文件,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折旧计提 表、亏损表及其他报表;
3 检查入账凭证,如:有关合法的经营收益和开支发票等; 4 日报表、分类账目;
5 检查实际固定资产、库存、产品、商品、可证明资产(现 金、有价物资、存款、资产证明等)。
(4)检查工作总结
在检查企业账目中,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就检查报告和检 查记录的内容达成一致,并由企业领导、检查部门领导、税务局局 长、省市税务检查部门领导、县级税务处(办)部门领导作出证明 和确认。
检查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级部门应重新检查。
检查过程中,若纳税人对税务工作人员检查结果不满意,可向 税务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如未解决,可向外部检查部门及地 方政府申诉;若采用前述两种方式,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纳税人有 权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3.2.5 税务代理
老挝的企业可委托专门从事税务服务的机构提供税务申报等税 务代理服务。但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需保证其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已 合并账户,并在总公司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度 利润税; 自由职业者与代理人应合并账户,在代理人税务登记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度利润税。
3.2.6 法律责任
3.2.6.1 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
(1)纳税人有以下义务:
1 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证;
2 合理、完整、准确计算并申报缴纳税款;
3 提供明确、清晰的纳税声明,及详细的应税金额、抵扣金 额、免税及减税金额;
4 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账户、国债账户及其他信贷账户信息;
5 依法执行会计制度、保存发票及其他文件资料;
6 应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会计文档、发票、现金账户及与 税款计算相关的文件;
7 在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过程中,关注税务机关的通知,执行 税务机关的决定及命令;如果仍不关注、不予合作,则税务机关将 扣押或没收纳税人相当于应缴滞纳金及罚款价值的资产;
8 总结、编制当年缴税计划;
9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其他决定。
(2)纳税人有以下权利:
1 要求税务机关就税收法规条款及与其相关的信息、数据、声 明及咨询等资料进行解释,包含认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2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及数据保密;
3 根据法律法规享受减税及免税;
4 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准予抵缴或退还多缴付的税款;
5 就与税法不一致的税收保全措施向税务机关申诉;
6 因违法的税收保全措施导致纳税人损失的,要求税务机关退 还钱款或物品;
7 就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诉状。 (3)有关组织及个人的责任:
有关组织及个人有义务执行下文规定:
1 监督、检查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并为税务 机关提供合作和帮助;
2 向税务机关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 部门不得泄露申诉者的信息,并依法提供保护;
3 严格禁止组织及个人妨碍、干扰或胁迫税务机关及官员执行 其公务。
3.2.6.2 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如违反税务申报规定、税款缴纳规 定,将受到如下处罚:
(1)对于延迟缴税的纳税人,将按日依据其应缴税款的 0.1% 计算缴纳罚款,该罚款不得超过应缴税款的总额;
(2)对于错误申报或少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处以总应缴 税款 50%的罚款;
(3)对于申报收入不准确,缴税税种不齐全,或销售商品、提 供服务但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准确的纳税人,其所面临的处罚 为以下三类:
1 一类违规:
2 二类违规:
3 三类违规:
(4)根据老挝税法的规定,对发生虚报账目,隐瞒收入,不缴 纳税款,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不提供年报表材料的情况;或发生 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缴税证据、情况说明、各类信息 等资料的情况,纳税人所面临的三类处罚分别如下:
1 一类违规:
2 二类违规:
3 三类违规:
(5)通常,老挝纳税人应自收到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之日 起 15 日之内缴纳税款。对拖欠税款行为,纳税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1 对于在第一次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 缴纳的,将处以应缴税款 3%的罚款;
2 对于收到第二次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的,将处以应缴税 款 6%的罚款;
3 对于收到第三次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的,将处以应缴税 款 10%的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税务机关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纳 税人给予教育、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惩处,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1)纳税人违反有关规定,如:不上交纳税申报表、不申报纳 税、不遵守会计制度、不使用发票、不贴印花、不使用纳税人识别 号,将受到批评教育,被处以警告处分;
(2)纳税人违法行为给政府预算造成损失的,应全额偿还并缴 纳罚款;
(3)规定纳税时间结束后,纳税人还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余留欠 款,将按以下措施执行:
1 银行将根据税务机关的申请,从纳税人存款账户中扣除税应 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
2 税务机关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纳税人停业整顿一个月;
3 税务机关在出具查封或冻结财产命令后,可对纳税人的财产 进行查封或冻结,包括银行存款账户;15 天后仍未缴纳的,将责令 停业整顿 1 个月,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收回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以及 其他许可证;
4 出售上述被查封的资产用于抵偿应缴税款,如有余额将返还 给财产所有人,如不足以偿还应缴税款,法院将责令其破产;
5 如切实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如:毁坏基础数据、涂改凭证、 隐瞒收入以及包庇与纳税有关的违法行为、行贿、谋取国有资产, 篡改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侮辱、恐吓、伤害税务工作人员等, 都将按刑事案件处理,同时须赔偿因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2.7 其他征管规定
3.2.7.1 中止、出售、委托或转让
私人企业、法人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当停业、出售、 合并、分立以及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给他人时,应结束自身经营期间的财务记录工作,并且在停业、出售、合并、分离和转让所有或 者部分业务之日起 10 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并缴清 全部未缴税款。若属于向另一私人企业、法人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 职业者出售、委派或转让经营活动的,则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份关 于购买方的详细说明,包括购买方或者接收者的姓名、地址等信 息。
如果私营企业主和注册为企业的自由职业者在经营中去世,继 承人有义务在继承财产之日起 9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所得税申 报的必要信息,以代替逝者缴清未缴税款。
如发生纳税人在无任何财产遗留的情况下失踪或死亡的,税务 机关有义务编制某时间段内无法对其切实征收的税款账目,且与地 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时联系、协商解决办法,之后向财政部部长申 请研究注销该纳税人的上述税款。
3.2.7.2 税款计算及征收
税款的计算及征收执行下列规定:
(1)对于未执行任何会计制度或未能完整执行会计制度的经营 者,以及执行基本会计制度的小规模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 计算和统计上述纳税人应交税款,下发纳税令,制定日常工作清 单;
(2)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准确完整地执行会计制度的中型及大型 经营者,有义务自行计算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
(3)税款、手续和服务费收入收取单位有义务计算并开具纳税 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日常工作清单;
(4)税务机关有责任监督和征收纳税人完成计算的税款,并将 其全额汇缴至国家财政。
3.2.7.3 税款数字调整
计算需要上缴的税费、手续费、技术服务费时,如计算结果以 阿拉伯数字显示带有小数的,应四舍五入为整数。
3.2.7.4 税款、手续费和服务费收入及缴付方式
税款、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入应基于老挝货币基普结算且须 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可以以现金、支票、转账或票据的形式支付。 税费、手续费、服务费收入将通过老挝的银行或国库,划入国家财 政收入。至于没有设立银行的偏远地区,税费以现金的形式向国库 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企业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其应缴 纳的老挝当地税款及罚款,可根据缴款当时税务机关公布的银行汇 率换算成基普缴付。
3.2.7.5 审议申请
纳税人如认为所缴税费不准确,自收到缴税通知单之日起 30 日 内有权向税务机关递交意见申请;税务机关有权利在超出上述期限 后不受理纳税人提交的意见申请。
税务机关有义务自受理意见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意见申请以 书面形式对纳税人作出答复;如纳税人提出的理由足够充分,税务 机关应重新核算,且将多征税款退还纳税人。
在未得到答复或得到答复但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 请人有权逐级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由纳税人根据程 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3.2.7.6 退税政策
如出现因生产经营者或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信息不准确而造成 税费核算错误,如:重复计税、未根据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税额或 应退税税额超过应缴税额,税务机关应负责研究并解决此类问题, 将多收税款退还纳税人,不能退还的,可按月、按季或按年抵减同 类别税种或其他类别税种的应缴税额。
纳税人每月均可申请增值税退税,申请期限为多缴产生之日起 六个月内,如逾期则不可申请增值税退税。在不申请增值税退税的 情况下,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的纳税期间进行抵减。
3.2.7.7 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
(1)针对老挝境内法人实体
老挝境内法人实体通过以下渠道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年营业 收入超过 4 亿基普的(例如,DroppinX,Sokxay All 及 Ebuylaos) 须于增值税系统中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纳税义务:
1 通过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 通过电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3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通过上述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应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过 程中表明或列明其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此外,老挝境内法人实体须通过网站(taxservice.mof.gov.la), 根据要求填写表格并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及利润税。
(2)针对老挝境外法人实体
老挝境外法人实体(未在老挝境内注册成立或登记为企业的法 人实体),通过以下渠道向老挝境内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且 每年来自于老挝境内消费者的收入超过 4 亿基普的,须于增值税系 统中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纳税义务:
1 提供在线电影、音乐、游戏以及线上应用程序服务,例如 Youtube、JOOX、TikTok、Humble、Zoom 及 CODASHOP;
2 提供流媒体服务,例如 NETFLIX、Apple TV +及 Disney +;
3 提供线上广告及传媒服务,例如 Facebook 及 Google;
4 提 供 酒 店 、 住 宿 和旅 游 线 上 预 定 服 务 ,例 如 Agoda、 Booking.com 及 Airbnb;
5 向 买 方 与 卖 方 提 供 线 上 中 间 人 服 务 , 例 如 Shop ee 及 Lazada。
老挝境外法人实体应基于来自于老挝境内消费者的收入,通过 网站(taxservice.mof.gov.la)不晚于每年 1 月 20 日及 7 月 20 日 分别完成两次增值税、所得税及利润税的申报及缴纳。
(3)针对未在老挝境内注册成立为企业的有住所及无住所的个 人。
未在老挝境内注册成立为企业的有住所及无住所的个人,通过 电子商务和数字化服务取得来自于老挝境内消费者的收入的,须向有关税务部门或 PTIN 应用程序申领个人纳税识别号,以用于纳税申 报。
有住所的个人通过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市场交易及电子营 销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收入总额(即在扣除任何费用、开支之前 的所得)的 2%计缴所得税。
无住所的个人通过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市场交易及电子营 销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收入总额(即在扣除任何费用、开支之前 的所得)的 3%计缴所得税。
对于经常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应在次月 20 日之前申报所得税;对于不经常开展电子商务的有住所和无住所 个人,可选择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申报所得税。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老挝现行税法未对纳税人的非居民身份进行明确定义,因此暂 时没有针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明确税收征管措施。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老挝生产经营者同没有在老挝当地注册也不在当地经营业务的 外国企业或组织进行交易并需对外支付费用时,应代扣代缴税项, 即,外国承包商预提税。如果外国承包商从事的是离岸商业活动, 该外国承包商预提税包含利润税以及增值税两部分。然而,在实际 操作中,即使外国承包商从事的是在岸商业活动,老挝企业经营者 也需在对外国承包商进行支付时就利润税和增值税进行代扣代缴。
如果交易内容仅涉及商品,那么外国承包商预提税项仅涉及利 润税,因为增值税应该在商品进口入老挝境内之前就已经缴纳。但 当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老挝税法规定,老挝生产经营者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得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老挝暂无转让定价相关制度,也没有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公司 方面的规定和限制。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暂无相关规定。
4.1.3 关联申报管理
暂无相关规定。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暂无相关规定。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暂无相关规定。
4.2.3 其他要求
暂无相关规定。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暂无相关规定。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暂无相关规定。
4.3.3 转让定价调查
在实际操作中,老挝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中通常会援引老挝税 法中的法规来判断企业定价是否高于市场合理价格。同时,根据老 挝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合伙人支付的利息不能在计算利润税的税务 利润时进行税前扣除。
若企业所属集团有制定集团层面的转让定价政策,即使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也应妥善保管相关政策文件,以证明其与老挝 企业或关联方企业的定价是公平合理的。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规定。
4.4.2 程序
暂无相关规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5.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暂无相关规定。
4.6.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7.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8 法律责任
暂无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中老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 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两国间的税收协定具有国际法性质,在适用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国 家,税收协定法律地位高于国内法。
5.1 中老税收协定
5.1.1 中老税收协定
中国政府与老挝政府于 1999 年 1 月 25 号签订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 ,该税收协定于 1999 年 6 月 22 号正式生效, 2000 年 1 月 1 号开始正式执行。
表 16 中老税收协定签订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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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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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25 |
1999.6.22 |
2000.1.1 |
中老税收协定原文链接地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013/content.html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的范围
该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5.1.2.2 税种范围
该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 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 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
征收的税收。
该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1)在老挝:
1 利润税(企业);
2 所得税(个人)。
(2)在中国: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该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 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 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1)常设机构特别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
6 农场或种植园;
7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常设机构还包括: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
(3)常设机构不包括:
1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设施;
2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
3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6 专为上述第①项至第⑤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且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 质。
当一个人(除适用独立代理人以外)在老挝代表中国的企业进 行活动时,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 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当认为该企业在老挝设有常设机 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上述所提及的准 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按照该款规定,不应当认为该固定营业场 所是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表 17 中老税收协定关于跨境应税行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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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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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得 |
不动产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所规定的含义。包括附属于不动产 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 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 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 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 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 定收入的权利。船舶、飞机和公路 车辆不应视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得 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 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 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 得。 |
中国居民从位于老挝的不动产 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老挝征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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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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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
营业利润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 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 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 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 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在确定常设机 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 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 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 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
中国居民在老挝构成常设机构 的前提下,老挝才有权对营业 利润征税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 构的利润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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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 |
主要是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公路 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征 税。 |
中国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 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 国征税。 船运企业的总机构设在船舶上 的,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 为所在国;没有母港的,以船 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 所在国。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 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 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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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属企业 |
联属企业是指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 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同一人直接或 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 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 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
联属企业之间,本应由其中一 个企业取得,但由于关联关系 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 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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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 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 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 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
老挝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 的股息,可以在中国征税。 这些股息也可以按照老挝的法 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 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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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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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 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 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 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 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 款,不应视为利息。 |
发生于老挝而支付给中国居民 的利息,可以在中国征税。 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老挝按照老 挝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 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老 挝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 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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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 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 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 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 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 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 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 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 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 种款项。 |
发生于老挝而支付给中国的特 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中国征 税。 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按照 老挝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 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 有人,则老挝所征税款不应超 过在老挝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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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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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益 |
中国居民企业在老挝的财产收益主 要是指转让位于老挝的不动产,位 于老挝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 动产,转让在老挝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 公路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 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的动产取得 的收益等。 |
(1)中国居民转让位于老挝的 不动产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老 挝征税。 (2)中国居民转让位于老挝的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 或者在老挝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 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 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 基地取得所得收益,可以在老 挝征税。 (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 舶、飞机或公路车辆,或者转 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 公路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 国征税。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 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 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 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 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5)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 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 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 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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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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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个人劳务 |
专业性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 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 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 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
中国居民在老挝从事专业性劳 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 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 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在老挝征 税: (1)中国居民从事上述活动设 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这种 情况下,老挝可以仅对属于该 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中国居民在老挝停留连续 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在 这种情况下,老挝可以仅对在 老挝境内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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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个人劳 务 |
主要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 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
(1)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 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 老挝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 仅在中国征税。在老挝受雇的 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老挝 征税。 (2)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的,仅在中国征税: ① 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 老挝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② 该项报酬由并非老挝居民的 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老 挝的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所负 担。 (3)中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 船舶或飞机上受雇而取得的报 酬,可以在中国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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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 |
是指中国居民作为老挝公司的董事 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 项。 |
中国居民作为老挝公司的董事 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 似款项可以在老挝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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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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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和运动 员 |
是指如戏剧、 电影、广播或电视艺 术家、音乐家或运动员。 |
(1)中国居民作为表演家或运 动员在老挝从事其个人活动取 得的所得,可以在老挝征税。 (2)中国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 其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并 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 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中 国征税。 (3)中国表演家或运动员在老 挝按照中老双方政府的文化交 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 在老挝应予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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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
是指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的退休 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 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 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中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 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 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 在中国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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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服务 |
是指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向其 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报酬。 |
(1)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对 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 金以外的报酬,仅在中国征 税; (2)如果该项服务是在老挝提 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老 挝国民,或者如果该个人不是 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老 挝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老挝 征税; (3)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支 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 金,应仅在中国征税; (4)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老 挝居民,并且是其国民,该项 退休金应仅在老挝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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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一般规定 |
税收征税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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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研究人 员 |
是指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 老挝之前曾是中国居民,应老挝承 认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 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仅 为在该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 学或研究或两者兼顾目的前往老 挝。 |
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 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老挝应对 其由于该项教学或研究取得的 报酬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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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实习人 员 |
是指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或 者在紧接前往中国前曾是老挝居 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 的,停留在中国,其为了维持生 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 中国。 |
对其收到货取得的下列款项或 所得,中国应免于征税: (1)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 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 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款项; (2)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 取得的不包括在上述第一条的 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 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 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 税、优惠或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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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
是指除上述各条所得之外的所得。 |
中国居民取得各项所得,不论 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税收协 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 在中国征税。 |
5.1.5 老挝税收抵免政策
老挝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 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老挝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 该项所得按照老挝税法和规章计算的老挝税收数额。境外抵免的相 关事宜请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执行。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中国居民在老挝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老挝居 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 重;
(2)中国企业在老挝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老挝对其 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3)中国企业支付给老挝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 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与在同等情况下支付给中国居民 一样,应当予以扣除;
(4)中国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老挝一个或以 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中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 应与中国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 或比其更重。
5.1.7 在老挝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老挝没有法规明确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但在老挝实 务中,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老挝企业首先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说明及相关资料,说明其交易详情(如交易类型、交易内容及交易 金额等)。税务机关会根据其提交的申请资料逐案考虑申请人是否 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5.2 中老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老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 规定,与老挝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 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 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 分歧。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1)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2)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 调整的协商谈判。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应作为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之一。此外,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 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税 务机关的相互协商工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 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56 号)作为税收 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此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税收协定缔约 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同时 适用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本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不 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中老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5.2.3 相互协商的适用
(1)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 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 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中老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可以提交本人 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应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 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 符合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 的时间限制;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 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 税问题进行协商;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协定规定的协议,可以相互直 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 口头交换意见。
5.2.4 启动程序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 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 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 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 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 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 提交的资料应当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双 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 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 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以下不 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 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2)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 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 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 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企业或者其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中弄虚作假,或 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6 老挝仲裁条款
暂无相关规定。
5.3 中老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 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均可就该措施向本国主 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
为有效控制税收争议可能带来的风险,在相互协商过程中,作 为申请人的中国居民(国民)需要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 务,包括:
(1)是否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但 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 益;
(2)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 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
(3)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 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
第六章 在老挝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老挝税法规定,所有境外承包商及分包商在老挝从事商业活动 前都应取得纳税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境外承包商 及分包商无法自行申请该项证明,相关申请应通过老挝当地的代理 机构代为申请,并提交给相关机构。
6.1.2 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应在每年年末向税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需要注意的是, 在实际操作中,除非税务机关有特殊要求,大部分当地企业提交给 税务局的财务报表均是未经审计的内部财务报表。通常情况下,金 融机构及租赁公司才会被要求提供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老挝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一般而言,老挝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正式提交纳税申报材料之 前,便已就纳税事项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通常企业被 老挝税务机关质疑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如果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或专管员发生变更,企业可能就同一纳税申报事项得到不同的纳税 处理意见。鉴于此,企业应积极尝试与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以 规避该类风险。
6.2.2 在老挝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老挝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老挝的分公司类型仅限于以下 类型:
(1)航空公司;
(2)金融机构;
(3)保险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老挝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建立自己的增值 税合规管理流程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总公司需 要合并计算各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统一向总公司所在的当 地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
根据老挝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老挝设立的办事处不得进行任 何营利活动,仅被允许调查研究老挝的投资情况及搜集相关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办事处仍然需要向老挝财政部税务总局申领纳 税人识别号。
6.2.3 在老挝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当老挝税法与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 ”条款发生冲突时,老挝 没有法规明确规定需要优先按税收协定条款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老挝当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其自身对税收协定的理解,考虑税收 协定条款的影响。因此,在老挝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时,应 事先咨询老挝税务机关对于纳税申报的处理意见。
6.3 调查认定风险
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通常对引起税务调查的原因缺乏了 解,因此可能造成税务成本的增加。然而,老挝的情况比较特殊, 当地的税务调查是十分罕见的。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会 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进行正式的纳税 申报前便会与税务机关沟通。因此,企业被老挝税务机关质疑的可 能性相对较低,但仍需注意规避由于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变更所带来 的税务处理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如前所述,老挝没有法规明确规定当税收协定与当地法规发生 冲突时是否优先执行税收协定条款,针对该种情况,老挝税务机关 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因此,对于与老挝当地企业 有业务往来的中国企业,应在进行交易前事先咨询老挝税务机关对 于预提税的处理意见,从而规避因老挝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而 给自身带来不利税务影响的风险。
6.5 其他风险
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初期,通过搭建有效的投融资架构,不仅可 以有效优化海外投资整体税负,降低税务风险,还可以达到更高的 运营和管理效益,有利于企业今后的海外拓展活动。
常见的海外投资架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控股架构,一类是 间接控股架构。
直接控股架构(如下图 1 所示),即企业直接在老挝设立子公 司或分支机构。
图 1 直接控股架构示意图
间接控股架构(如下图 2 所示),指通过在中国及老挝之外的 第三国设立一层或多层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位于老挝的运营公 司。
图 2 间接架构示意图
直接投资架构与间接投资架构各有优劣,其优缺点总结如下:
表 18 直接投资架构和间接投资架构优缺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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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控股架构 |
间接控股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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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
(1) 简化投资环节和设立企业的程序; (2) 减少相应的设立、经营及管理费用。 |
(1) 降低股息的当地预提税; (2) 避免股权转让所得的当地预 提税; (3) 第一层控股公司可以作为海 外投资平台,便于管理,并在一定 程度上降低第二层控股公司“受控 外国公司 ”和“居民企业"风险; (4) 海外上市更具一定的灵活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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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
(1) 股息分配的税负较高; (2) 股权转让所得的税负较高,该税负无 法递延到以后期间,从纳税时间上来看税务 负担比较重; (3) 中国企业转让海外子公司股权,应当 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权转让报告书,并且 需要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外汇管理复 杂; (4) 如果中国企业有多个海外投资项目均 纳入上市范围,则需要在未来进行大规模的 整合与架构重组,海外上市缺乏灵活性。 |
(1) 需要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和 维持成本,并且可能需要符合控股 公司当地的实质性要求; (2) 股息分配、股权转让所得的 递延纳税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 险。 |
企业在搭建海外投资架构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海外业务发展 规划,综合考虑投资法规、资本保护、资金需求、资金回流、税务 效率等各项因素,其中应重点关注的税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投资母国)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股息收入的所得税;资本 利得的所得税;税收协定;居民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外国税收抵 免。
如果有中间控股公司的,需要关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国家 (地区)的股息、资本利得的所得税;股息、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 税;税收协定。
老挝(投资东道国)子公司或控股需要关注的是股息汇出的预 提所得税;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
(1)股息、资本利得相关的所得税及预提所得税
中国企业取得海外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 以及转让海外 控股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通常需要按其适用税率在中国缴纳所得 税。
运营公司在老挝已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母公司在老挝缴纳的股 息和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一定限额 内抵免母公司取得运营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和转让海外运营公司股 权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母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持有海外运营公司的股权,中间 控股公司会将海外运营公司分配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母公 司,因此需要考虑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对股息汇出征收的预提所得 税。
(2)税收协定
应关注的税收协定包括中国与老挝之间的税收协定、中国与中 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以及老挝与中间控 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
例如,若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和中国及老挝均签订了优惠的双 边税收协定,则老挝运营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位于中国的母公 司汇回股息所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转让老挝运营公司股权或 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资本利得所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均 有可能获得减免。
附 录
老挝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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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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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文莱 |
印度尼西亚 |
韩国 |
马来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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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 |
新加坡 |
泰国 |
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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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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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 |
卢森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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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来源: http://la.mofcom.gov.cn/
[2]《对外投资合作国别(老挝)指南》,中国商务部,来源: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laowo.pdf
[3]中国外交部国家概况-老挝,来源:
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644/1206x 0_676646/
[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2016 修订版)
[5]《老挝增值税法》(2018 年修订版),来源:
https://www.laotradeportal.gov.la/index.php?r=site/display&id=1846
[6]《老挝投资促进法》,2016 年,来源:
https://www.laotradeportal.gov.la/index.php?r=site/display&id=1195
[7]《老挝纳税人身份鉴定法令》,2019 年,来源:
https://www.laotradeportal.gov.la/index.php?r=site/display&id=1680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来 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013/content.html
[9]《老挝公司税制指南》(Laos Corporate Taxation),IBFD,2023
[10]《老挝个人税制指南》(Laos Individual Taxation),IBFD,2023
[11]《关于颁布实施有关部分税法条款修订案》,来源:
https://www.laotradeportal.gov.la/index.php?r=site/display&id=2425
[12]老挝税务总局官网,来源:https://www.mof.gov.la/index.php/en/home/
编写人员:姜涛 梁兴涛 梁柯 康晓琴 周婧 杨流 兰乐
审校人员:杜昕蔚 梅佳 罗绍兵 秦意 黄金秋 钱思一 陈蕴文 罗秋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