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网讯,俄亥俄州推出了一项旨在支持小型模块化核电项目开发的法案,该法案由两名共和党人发起,为相关电力公司的核能投资提供了明确的监管路径。此举正值总部位于俄亥俄州哥伦布市的美国电力公司(AEP)积极评估在数据中心需求旺盛的印第安纳州和弗吉尼亚州开发小型模块化核电项目之际。

AEP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威廉·费尔曼(William Fehrman)在5月5日的财报电话会议上表示,公司正在评估多个潜在场址和互联点,以探讨核电在支撑负荷增长方面的作用,并强调任何核电投资都需要强有力的资本保护、严格的资产负债表保障以及大量的监管和政府参与,例如贷款担保和长周期设备支持。该法案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可能有助于AEP的计划。
根据该法案,核电项目必须获得俄亥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O)的“融资”和“费率制定”命令。项目需至少拥有一份公用事业公司与一个或多个客户之间、期限至少20年且附带续约选项的零售参与协议。PUCO在发布命令前,必须认定规划项目有助于提升州内能源独立性,并确保公用事业公司拥有充足的电力供应以满足负荷预测。在费率制定方面,公用事业公司将获得“在建工程”成本回收,项目被纳入费率基础,但所有成本仅从购买该核电设施电力的客户处回收。
当承购合同到期时,若核电厂电价不高于市场电价,则电厂保留在费率基础中,现有客户承担包括开发、退役和停运在内的剩余成本;若电价高于市场价,客户则按市场电价支付。法案给予PUCO 360天的审查申请期限,逾期未完成则视为自动获批。同时,法案给予俄亥俄州电力选址委员会150天期限,以批准获得联邦或州资金支持、且建于棕地或前煤矿场址上的核电项目施工许可证,若申请人同意可再延长150天,否则逾期自动获批。
除法案外,俄亥俄州还通过10月份宣布的一项为期五年、价值1亿美元的“JobsOhio”倡议支持核电开发,该资金可用于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选址、制造和生产激励措施,以及天然气发电。
该法案遭到俄亥俄州制造商协会(OMA)的反对。OMA总裁瑞安·奥格斯堡(Ryan Augsburger)在一份新闻稿中指出,该法案并非核电发展战略,而是一种公用事业所有权战略,让俄亥俄州倒退到由客户资助的垄断模式。他表示,该提案呼应了AEP与第一能源公司(FirstEnergy)之间一份包含在H.B. 6相关文件电子邮件中的“总体计划”。OMA认为,法案允许公用事业公司利用自身负荷预测来证明由客户账单支持的建设的合理性,若预测被夸大或受激励措施影响,客户可能被迫为市场不需要的基础设施买单。
AEP俄亥俄公司发言人斯科特·布莱克(Scott Blake)表示公司正在审查该法案。他通过电子邮件称,过去五年发电量短缺导致客户电费每月上涨约50美元,在1000千瓦时的账单中,发电成本约占100美元,并认为允许AEP俄亥俄这样的公司在本州建设新电厂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创造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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