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矿山生态修复作出系统性规定,首次将修复与开采并行机制纳入法治化管理体系。该《条例》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标准与核心内容,明确了“边开采、边修复”“分区开采、分期修复”的实操路径,以法定形式固化矿山企业边开采、边复垦的主体责任,构建起开发与修复并行的制度框架。
矿山生态修复涵盖土地压占损毁治理、地形地貌景观修复、地质灾害防控等内容,所有修复工程均依托矿区土地载体实施。长期以来,“矿合法、地不合法”的用地难题制约修复按时序、按标准落地。企业用地缺乏法律支撑,选址难以满足规划要求,且缺乏建设用地指标,形成矿业用地瓶颈。
为系统性化解矿业用地痛点,中国着力构建制度体系。2025年施行的新矿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中国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勘查、开采用地需求。《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拓宽采矿用地取得方式,降低企业用地门槛。2026年3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部中国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推行“滚动开发、分期申请”模式,乡村地区矿山可依托增减挂钩指标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征收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临时用地管理规则,实行分区、分期审批,并确立分期审批与修复义务挂钩的刚性约束:完成上期修复后才具备下一期用地审批条件。用地与修复形成闭环,用地的申请与指标配给均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为前提。
《条例》细化全流程执行标准,推动修复方案从纸面要求转向落地见效。第五十条明确,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细化目标、工程、技术、经费等关键内容。第五十一条要求,修复应根据开采设计、工艺流程、进度、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动态因素,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确保修复工程紧跟开采进度。
临时用地与林业联合审批、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验收的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及修复基金保障机制,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执行提供保障。系列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叠加实施,打通矿山生态修复全流程制度链条。从用地审批、指标盘活,到修复实施、分区验收、资金保障,再到多部门业务协同监管,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体系全面成型。这一闭环摒弃“重开发、轻修复”模式,将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确立为并行依存的法定责任。
对矿山企业而言,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规范用地管理,是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防范违法用地风险、降低综合经营成本的核心前提。对行业主管部门而言,生态修复深度关联选址规划、用地审批、矿山管理、执法监管等全业务链条,需要打破部门壁垒、强化协同联动。对地方政府而言,矿业用地与生态修复配套法律制度已全面完善,可盘活存量增减挂钩指标、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腾退指标,将潜在违法用地风险转化为合法土地增收渠道,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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