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哥拉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回升和安哥拉政府采取的一系列 经济改革措施取得成效,安哥拉财政收入增加,债务压力明显缓解, 经济步入健康增长轨道。安哥拉经济成功克服国际市场油价波动和新 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结束了 2016 至 2020 年连续五年的衰退, 实现缓慢复苏。
1.1.1 经济情况
(1)经济增长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数据,2023 年安哥拉 GDP 为 61.92 万亿宽扎(现价本位币),实际 GDP 增长率为 0.9%,人均 GDP 为 45,079.44 宽扎(不变价本位币)。
表 1 2016—2023 年安哥拉宏观经济数据
|
年度 |
GDP (现价本位币) /亿宽扎 |
GDP (不变价本位币) /亿宽扎 |
人均 GDP (不变价本位币) /宽扎 |
实际 GDP 增长率 (不变价本位币) |
|
2016 |
165,495.65 |
15,889.61 |
54,500.93 |
-2.58% |
|
2017 |
202,453.49 |
15,865.77 |
52,520.67 |
-0.15% |
|
2018 |
256,277.11 |
15,656.92 |
50,064.49 |
-1.32% |
|
2019 |
308,334.49 |
15,546.98 |
48,053.33 |
-0.70% |
|
2020 |
330,410.00 |
14,670.41 |
43,885.94 |
-5.64% |
|
2021 |
472,259.00 |
14,830.61 |
42,982.57 |
1.09% |
|
2022 |
561,444.10 |
15,252.01 |
42,709.08 |
2.84% |
|
2023 |
619,188.28 |
15,362.85 |
45,079.44 |
0.9% |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财政收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统计,2023 年安哥 拉财政收入 13.46 万亿宽扎,财政支出 12.90 万亿宽扎。
(3)公共债务:根据安哥拉国家银行数据,截至 2023 年底,安 哥拉政府公共债务为 53.08 万亿宽扎,同比增长 56%,其中外债为 39.33 万亿宽扎、内债为 13.75 万亿宽扎。2023 年安哥拉债务占 GDP 的比重为 85.7%,较 2022 年的 64.8%大幅上升,预计 2024 年下降到 70%左右。
(4)外汇储备:根据安哥拉国家银行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安哥拉共有 142 亿美元的外汇储备。
1.1.2 投资情况
(1)外国投资情况:根据 2024 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2023 年安哥拉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0.33 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20.86 亿美元,连续 6 年保持负值;截至 2023 年底,安哥拉对外直接投资 存量 52.92 亿美元,吸收外资存量 121.77 亿美元。
(2)外债总额:截至 2023 年底,安哥拉外债总额为 496.4 亿美 元,是 2019 年以来最低的数字。
1.1.3 消费指数情况
(1)通货膨胀率:根据安哥拉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安哥拉通货膨胀率为 20.1%。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表 2 2019—2023 年安哥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以 2020 年 12 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数)
|
年份 月份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
一月 |
69.16 |
81.58 |
101.50 |
129.57 |
145.83 |
|
二月 |
69.89 |
82.98 |
103.60 |
131.86 |
147.09 |
|
三月 |
70.65 |
84.51 |
105.45 |
133.92 |
148.40 |
|
四月 |
71.39 |
86.25 |
107.65 |
135.42 |
149.76 |
|
五月 |
72.17 |
87.92 |
109.84 |
136.67 |
151.19 |
|
六月 |
72.95 |
89.45 |
112.09 |
137.82 |
153.32 |
|
七月 |
74.05 |
91.03 |
114.45 |
138.94 |
155.78 |
|
八月 |
75.12 |
92.70 |
116.88 |
140.00 |
158.97 |
|
九月 |
76.21 |
94.36 |
119.43 |
141.11 |
162.30 |
|
年份 月份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
十月 |
77.26 |
96.07 |
121.88 |
142.21 |
165.79 |
|
十一月 |
78.44 |
97.98 |
124.42 |
143.38 |
169.46 |
|
十二月 |
79.94 |
100.00 |
127.03 |
144.64 |
173.57 |
资料来源:安哥拉国家统计局
1.1.4 经济发展规划
安哥拉政府在未来将加大力度吸引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特别是 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渔业等重点领域,以推动安哥拉经济多元可 持续发展。
主权信用评级见下表:
表 3 主权信用评级表
|
国际评级机构 |
主权信用评级 |
展望 |
评级日期 |
|
标普(S&P Global Ratings) |
B |
稳定 |
2024 年 2 月 16 日 |
|
穆迪(Moody's) |
B3 |
积极 |
2023 年 10 月 24 日 |
|
惠誉(Fitch Ratings) |
B- |
稳定 |
2023 年 12 月 15 日 |
资料来源:标普、穆迪、惠誉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安哥拉产业结构以“二、三、一 ”为基础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 数据,近年来安哥拉第一产业增长平稳,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持续 上涨,2023 年占 GDP 总值的 14.9%;第二产业对安哥拉经济的贡献最 大,2023 年占 GDP 总值的 45.3%;第三产业在安哥拉国民经济中的占 比保持稳定,2023 年占 GDP 总值的 39.8%。
1.2.1 支柱行业
石油和钻石开采是安哥拉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哥拉石油、天 然气、矿产、森林及水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石油储量超过 126 亿桶, 天然气储量达 7 万亿平方米,钻石储量约为 1.8 亿克拉。其他主要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饮料生产、纺织品加工等。安哥拉为非洲第三 大产油国,中国是安哥拉原油的最大出口国。2023 年安哥拉石油行 业占 GDP 总值的 28.9%,共出口原油 3.86 亿桶,中国是主要出口 目 的国, 占比达到 57%。
1.2.2 重点行业
1.2.2.1 农业
安哥拉土地肥沃,河流密布,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良好,可耕地 达 3,500 多万公顷。主要农产品有木薯、红薯、谷类、豆类、咖啡、 香蕉等,2023 年农业占 GDP 总值的 14.9%。投资者拥有大量的投资机 会,包括农作物生产、畜牧、农业机械、灌溉、能源、仓储、物流以 及农产品再加工等领域。根据安哥拉政府的官方数据,大约有 86%的 耕地可提供给农业企业。对于投资者,土地的租赁期可以长达 60 年, 到期还可以续租。
1.2.2.2 建筑业
建筑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2023 年建筑业占 GDP 总 值的 5.5%。世界各国的建筑承包商云集安哥拉,随着大量外国企业 涌入,安哥拉建筑市场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1.2.2.3 渔业
安哥拉濒临大西洋,有 1,600 公里的海岸线,渔业资源丰富,是 安哥拉重要产业。近海渔场作业条件好,风浪小。当地盛产龙虾、蟹 及多种海洋鱼类。2023 年渔业约占 GDP 总值的 3.6%。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安哥拉现为联合国、不结盟运动、非洲联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 体、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石油输出国组 织、七十七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航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成员。与 100 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在 30 余个国家设有使馆,并设有驻欧盟、联合国、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欧安组织代表处。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2023 年,安哥拉是中国在非洲仅次于南非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中国是安哥拉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出口 目的地国和第一大进口 来源国。2023 年,中国与安哥拉双边贸易总额为 230.5 亿美元,同 比下降 15.2%。其中,中方出口 41.4 亿美元,同比增长 5.1%,进口 189.1 亿美元,同比下降 18.7%。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下跌是安哥拉对 中国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中国主要从安哥拉进口原油,向安哥拉出 口机电产品、钢铁及其制品、鞋类产品等。
表 4 2017—2023 年中国与安哥拉双边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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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进出口总额 |
增幅 |
对安出口总额 |
增幅 |
自安进口总额 |
增幅 |
对安贸易差额 |
|
2017 |
226.09 |
44.5 |
22.57 |
34.3 |
203.52 |
45.7 |
-180.95 |
|
2018 |
280.53 |
22.2 |
22.53 |
-0.2 |
258 |
24.6 |
-235.47 |
|
2019 |
257.10 |
-8.4 |
20.56 |
-8.8 |
236.54 |
-8.4 |
-215.98 |
|
2020 |
162.61 |
-37.2 |
17.48 |
-15 |
145.13 |
-39.1 |
-127.65 |
|
2021 |
233.44 |
41.4 |
24.93 |
42.6 |
208.51 |
41.3 |
-183.58 |
|
2022 |
273.43 |
16.3 |
40.97 |
65 |
232.46 |
10.6 |
-191.49 |
|
2023 |
230.5 |
-15.2 |
41.4 |
5.1 |
189.1 |
-18.7 |
-147.7 |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1)外商投资制度
安哥拉于 2018 年颁布了《私人投资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 待遇,取消了原有的对外商最低投资额和安方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明 确了国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在安哥拉进行投资的范围、优惠措施等 规定。2021 年 4 月 22 日,安哥拉议会颁布了第 10/21 法令,对《私人投资法》进行了若干修订,通过简化外国投资人办理投资注册许可 的手续、取消对外国投资者汇回利润和使用内部信用追索权的相关限 制等规定进一步吸引外资,优化投资环境。
(2)投资行业限制
安哥拉多数基础设施领域都是对外国承包商开放的。目前,安哥 拉正在推进的各个基础设施领域均有中国企业参与。但是根据惯例, 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比如国防设施)是严禁外国承包商参与的。此 外,政府保留并行使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控制权,如石油、天然气和采 矿业,根据行业不同,政府持有至少 51%的股份。
安哥拉对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林业、纺织服装业、制鞋业、酒 店业、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电讯及信息技术工程、能 源水利、教育、人员培训和研究及卫生领域的投资给予鼓励。
(3)投资相关规定
①投资形式:根据新的《私人投资法》,境外投资的实施方式包括:A.国外自有资本转移;B.使用非常住居民在安哥拉银行账户中可 依法汇出的本外币资金;C.在安哥拉境内使用再投资资金;D.转让机 械、设备、配件以及其他固定资产;E.利用技术和知识参股等。
②投资限额:新的《私人投资法》没有对最低投资额作出规定。
③本地员工最低雇佣比例:安哥拉于 2017 年 3 月 6 日颁布第 43/17 号总统令,对雇佣外籍员工进行了规范。根据该总统令,在安 哥拉的企业最多只能聘用30%的外籍员工,其余需聘用安哥拉员工。 合同可以延期,但总的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6 个月。
④投资审批程序:私人投资需通过申报、初审、审批三个环节。 申报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有:项目建议书;投资人(法人)的法律文 件(即公司章程、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和财 政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研究;私人投资项目发起公司 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证明文件。
1.4.2 投资吸引力
安哥拉政局稳定,资源丰富,市场日趋开放,具有一定的投资合 作吸引力,特别是在能源矿产、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等领域。
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安哥拉在全球 190 个 经济体中营商环境排名第 177 位。
税收优惠政策详见 2.2.1.4 章节。
1.4.3 投资退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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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哥拉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安哥拉的税收体制建立于 20 世纪 70 年代,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 里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安哥拉只有国家税没有地方税,主要税种有 所得税性质的企业所得税(直译为工业税)、投资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直译为就业所得税)、石油部门税制下和采矿业税制下的各类税 费;流转税性质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产税;以及印花税等。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 15/23 号法令批准了《安哥拉 2024 年国家 预算》,并于当日生效,更新了部分税收制度。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安哥拉在近期的立法中通过了以下法令和协议:
第 28/20 号法令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颁布,修订了 18/14 号法令 批准的《个人所得税法》,废除了 9/19 号法令和 28/19 号法令。
第 24/20 号法令《车船税法》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颁布,撤销了 第 7/98 号法令、25/02 号联合行政令、72/05 号法令等其他与本法规 定相抵触的立法,更新了船只和飞机的税率。
第 16/21 号法令《特别消费税法》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颁布,撤 销了第 8/19 号法令和 18/19 号法令。
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颁布,该法 引入了新的税收优惠,旨在将多个法律中的所有税收优惠集中在一部 法律中体现。该法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定义与原则、具体的税收优惠政 策、不同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的最长执行期限、享受条件以及暂停或剥 夺税收优惠权情形等内容。
第 1/22 号批准书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批准了 2018 年 10 月 9 日 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 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第 27/22 号法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修正案》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颁布,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修正案规定非居民企业 向安哥拉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企业所得税预扣税率从 15%降至 6.5%。
第 13/23 号法令和第 14/23 号法令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颁布并 立即生效,其中第 14/23 号法令对《增值税法》进行了修订,为纳税 人评估、申报、支付和抵扣增值税,以及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监管活动 提供更大灵活性。同时第 13/23 号法令调整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 率和个人入境自用物品的免税门槛等规则。
第 15/23 号法令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 生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免税门槛进行了调整。
(2)税法实施
在安哥拉,普通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增值 税等。近年来,安哥拉政府开征石油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经营 的企业应缴纳以下税费:石油所得税、石油生产税、石油交易税和地 面附加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法定到期日内不缴税的,将对违法者 处以相当于所欠税款 25%的罚款。
另外,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罚规定 不同(详见 3.2.6)。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1)《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算》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 15/23 号法令批准了《安哥拉 2024 年国 家预算》,该预算中包含了对当前税收政策的更新,主要修订了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博彩特别税、关税、财产税等税种内 容。具体如下:
①允许进出口贸易商分期缴纳关税、免于清关过程中出示担保, 并允许延期支付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
②更新博彩特别税免税范围、税率和征收范围;
③更新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门槛和税率;
④更新了企业所得税折旧、征收范围等方面的规则。
(2)增值税
①引入了对电子商务的新规则;
②引入了针对简化制度纳税人、酒店和餐饮服务、粮食和农业产 品进口和运输、卡宾达省特殊制度规定的货物进口和运输的增值税低 税率优惠;
③新增和取消了一些增值税免税的情况;
④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最低金额门槛提高到 70 万宽扎;
⑤将纳税人增值税未申报或延迟申报的处罚提高至 60 万宽扎。
(3)企业所得税
①根据《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算》,更新内容如下:
A.明确固定资产重新估值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化在税款核算中 不予考虑;
B.要求一般税制和简化税制的纳税人按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 表,不再允许纸质申报;
C.农业和畜牧业部门的纳税人投资于生产加工基础设施所产生 的水、电、管道等费用可以在投资后 5 年内分摊扣除。
②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颁布,该 法引入了新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A.被授予公用事业地位的非营利性集体,从文化、体育、环境、 社会团结、青年、健康、科学或技术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企 业所得税和投资所得税的豁免或减免;
B.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成立并被定义为一级合作社,在以下领域开 展业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的优惠:农业、文化、住房、教 学和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C.在私人投资制度(即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下 可享有企业所得税、投资所得税、不动产所得税、不动产交易税、印 花税税收优惠;
D.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
E.根据适用法律的条款,赞助人的捐赠价值被视为当年的成本或 损失,可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F.《税收优惠法》中规定,在根据各自立法条款建立的自由贸易 区开展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 15%,专门面向出口的商业、 工业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8%。
(4)个人所得税
根据《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算》,C 组纳税人若在 2023 年度营 业额不超过 1,000 万宽扎,对于无需购买方预扣税款的货物或服务交 易,个人所得税税率从 25%降为 6.5%,而收入不超过 10 万宽扎的 C 组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关税
允许税法通则中有关分期付款的规定适用于关税和其他海关费 用的支付,货物清关时也可以延期支付关税。
(6)卡宾达省的特别税收制度
第 4/22 号法令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颁布,该法令批准了适用于 卡宾达省的特别税收制度,对在卡宾达省注册的非石油工业公司和卡 宾达省居民提供了各税种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投资所 得税、收入和财产税、房地产转让税、增值税和关税。
(7)参与国际税改
目前安哥拉尚未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6 年 7 月 7 日,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 润转移)包容性框架的第一次会议之后,安哥拉成为加入 BEPS 包容 性框架项目的第 83 个成员。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 日,第一届“一 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安哥拉税务局成为“一带一路 ”税收 征管合作机制成员。2023 年 3 月 8 日,安哥拉加入税收透明度和情 报交换全球论坛(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成为第 166 个成员国和第 35 个 非洲成员国。
2.2 企业所得税
安 哥 拉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直 译 为 工 业 税( 葡 语 为 Imposto Industrial)。安哥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安哥拉从事工商业 活动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应该以其在安哥拉境内产生的利润 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主要指总部设立在安哥拉或在安哥拉拥有实际管理机 构的商业实体企业(具体包括商业公司、民间社团、合作社、基金会、 协会、自治基金、国营企业和其他法人,以及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 其所有者不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实体),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 范围的收入纳税。
2.2.1.2 征收范围
总部设立在安哥拉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安哥拉的居民企业需要 对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下列商业或工农业性 质的活动:
(1)从事农业、水产养殖、家禽、林业、牲畜和渔业的活动;
(2)在任何性质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调解、代理或代表活动;
(3)仅管理房地产、股权或其他证券组合的公司活动;
(4)基金、 自治基金、合作社和慈善协会的活动;
(5)从事由安哥拉保险监管机构、博彩监管机构、国家银行和 资本市场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和博彩活动;
(6)以公司或协会的形式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
石油、天然气行业以及采矿业采用特殊税制(详见 2.5 和 2.6 章 节内容)。
2.2.1.3 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某些活动的收入,如农业、水产养 殖业、养蜂业、家禽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活动(木材开采除外) 等,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国家石油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电信
运营商的税率为 35%。纳税人如果从事多种活动,且不同活动之间适 用不同税率,则纳税人应对不同活动进行单独核算。
2.2.1.4 税收优惠
(1)被授予公用事业地位的非营利性集体,从文化、体育、环 境、社会团结、青年、健康、科学或技术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可以享 受 70%企业所得税和投资所得税的豁免或减免,条件是:
①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②能够进行会计核算;
③拥有由会计师按照与商业公司相同的条款认证的账户;
④没有将实体从事的活动产生的资金分配给任何成员或第三方;
⑤对所从事活动的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前面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是由税务总局应有关方面的要求给予的, 有关方面必须附上法人的法律文件和对其公共事业的认证,以及对其 活动部门进行监督的主管公共实体的有利意见。
(2)根据《税收优惠法》成立并被认定为一级合作社,在以下 领域开展业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的优惠:
①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及其他相关产业); ②文化;
③住房;
④教学和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⑤社会团结; ⑥健康;
⑦环境。
前面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业务以及与成立 合作社目的无关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如果不遵守有关合作社的立法 中所确立的任何规定,将不适用规定的税收优惠。
(3)从事非居民航运和航空公司运营商可享有企业所得税豁免 (只要在外国管辖区内存在互惠关系)。
(4)私人投资制度是安哥拉现行《私人投资法》中规定的制度, 即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
根据第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
①特别制度下的投资享有以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安哥拉开发区 A 区[1]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20%,为期 2 年;
安哥拉开发区 B 区[2]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60%,折旧和摊销率 加计扣除 50%,为期 4 年;
安哥拉开发区 C 区[3]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80%,折旧和摊销率 加计扣除 50%,为期 8 年;
安哥拉开发区 D 区[4]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C 区的 50%,折旧和摊 销率加计扣除 50%,为期 8 年。
②事先申报制度下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为期 2 年。
③根据合同制度,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最终 和临时)的税收优惠。
(5)与微型[5] 、小型[6]和中型[7]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 策:
①微型企业应按月对该时期的销售总额进行评估,并统一按销售 总额的2%缴税,且必须在次月 15 日之前缴纳;
②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收减免情况根据公司所在地区的不 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减免政策如下:
安哥拉开发区 A 区[8]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10%,为期 5 年; 安哥拉开发区 B 区[9]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20%,为期 3 年; 安哥拉开发区 C 区[10]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35%,为期 2 年;
[1] A 区包括罗安达省以及本格拉省和威拉省的省会城市和洛比托市等市。
[2] B 区包括比耶省、本戈省、北宽扎省、南宽扎省、万博省、纳米贝省以及本格拉省和威拉省的其余市。
[3] C 区包括宽多库邦戈省、库内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莫希科省、威热省和扎伊尔省。
[4] D 区包括卡宾达省。
[5] 30/11 号法令规定,雇佣最多 10 名雇员或年营业额不超过 25 万美元的公司为微型企业。
[6] 雇佣 10—100 名员工和/或年营业额保持在 25 万美元至 300 万美元之间的公司。
[7] 雇员 100—200 人和/或年营业额保持在 300 万至 1,000 万美元之间的公司。
[8] A 区包括本戈省、卡宾达省、库内内省、宽多-库邦戈省、北宽扎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 莫希科省、纳米贝省、威热省和扎伊尔省。
[9] B 区包括南宽扎省、万博省和比耶省。
[10] C 区包括本格拉省(本格拉和洛比托市除外)和威拉省(卢班戈市除外)。
安哥拉开发区 D 区[11]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50%,为期 2 年。
(6)根据《税收优惠法》条款,赞助人的捐赠支出可作为当年 的成本或损失,可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具体条款如下:
①当捐赠是由法人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文化、教育、体育、环境 等领域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开展公益活动,可扣除相应捐赠支出 的 40%;
②当法人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捐赠,并且受益人是其雇员及其家庭 时,可扣除相应捐赠支出的 30%。
(7)《税收优惠法》中规定,在根据各自立法条款建立的自由 贸易区开展投资业务的公司将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 15%;
②专门面向出口的商业、工业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 8%。
(8)企业为安哥拉当地人提供就业岗位,可享受特别税收优惠 激励。创造的工作岗位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年初和年末在职员工的正差 额,企业需提供支付给国家社会保障机构(NSSI)的社会保障费用减 免额的证明文件,且必须在就业中心进行雇主和雇员的事先登记,以 证实新岗位的创建。每创造一个工作岗位,可按月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额:
①如果在安哥拉开发区 A 区和 B 区[12]创造就业岗位,可减免额为 公务员最低工资的3 倍;
②如果在安哥拉开发区 C 区和 D 区创造就业岗位,可减免额为公 务员最低工资的6 倍;
③为残疾人创造的每个工作岗位,可减免额为公务员最低工资的
7 倍(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或无能力程度需等于或大于 50%),由纳税 人出示主管部门为此签发的相关文件予以证明。
如果以上所创造的工作岗位由女性任职,则减免额加倍。
在期限方面,雇佣合同期限需要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期 限比例适用优惠。
[11] D 区包括罗安达省、本格拉省、洛比托和卢班戈市。
[12] 此处 A、B、C、D 划区与前文第(4)项所述税收优惠中的划区相同。
(9)雇佣年轻人实习或进行科学研究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公 务员最低工资标准的 50%(受雇者为女性或残疾人时为60%);如果 在安哥拉由经过正式认证的机构向雇员提供培训,相关培训费用允许 额外扣除 25%,上限为 100 万宽扎。
(10)企业的留存收益,若在未来 3 年内用于购置对安哥拉经济 发展有利的厂房或设备,企业可以从厂房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 5 年内 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购置厂房或设备的金额。
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罗安达省或洛比托市(或任何其他省会城 市),则减免最高可达 140%。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省会城市以外, 则减免最高可达 180%。
纳税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11)企业收购安哥拉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费用,可以在购置艺 术品所在当年净利润的 1%限度内扣除,但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文件(即 发票及等效文件)。如果没有此类文件,则可能不允许扣除。该规定 适用于有会计核算但不专门从事艺术品商业化的企业。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一般纳税人将从任何商业或工业性质的活动中所获利润,均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涵盖各种类型活动的收入和利得,无论其来源于 基本活动还是辅助活动。包括:
①基本活动收入,即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奖金、佣金 和中介费收入;
②辅助活动收入,包括具有社会性质的辅助活动收入;
③基于公司储备或自用货物取得的收入;
④金融业务收入,如利息、股息、分红、贴现、商誉、转让收益 和外汇收益等;
⑤公司生产和使用的建筑物价值、设备和其他投资品;
⑥产权收入和类似性质的收入;
⑦科学或技术服务收入;
⑧赔偿、未实现的补偿性利润或收益;
⑨变现资本收益,即通过有偿转让任何物品或权利而实现的收益;
⑩由股东执行的资产变动(但不包括因资本税或损失补偿而产生 的变动)和税收抵免;
⑪债务豁免。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除可抵扣费用和本会计年 度应分摊的损失,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会计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确定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小规模纳税人未进行会计核算时,按销售 额和提供劳务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安哥拉税收居民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全球收入纳税。 安哥拉国内法没有税收抵免的相关政策,境外缴纳的税款一般不能用 于安哥拉境内税款的抵免。但企业可以根据安哥拉目前生效的几份税 收协定规定,申请相关国家税收抵免,以消除双重征税。
(2)免税收入
对遵从互惠国原则且从事国际运输的外国航运或航空公司在安 哥拉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安哥拉和其他国家(地区) 主管当局达成的协定规定的免税和税收优惠条款仍然有效的,继续适 用协定。
(3)税前扣除
①可扣除费用
A.一般来说,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可扣除的,包括:
a.与生产、购进货物、服务或与能源有关的基本或辅助活动所产 生的费用,例如购置材料、劳动力、能源以及其他修理和制造费用;
b.分销、销售费用和运输、广告、保险、存放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c.与贷款、信贷、催收债务、外币交易、贴现、溢价、股票和债 券发行有关的费用;
d.管理费用,例如工资、日常津贴、退休养恤金、养老保险缴款、 日常消耗品费用、租金、交通、通讯、安保、法律、诉讼、保险和终 止劳动关系的服务终了福利等费用;
e.用于开展分析、研究、咨询和技术培训的费用;
f.固定资产折旧;
g.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支付的赔偿和遭受的损失;
h.税收和财政性收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以及其 他根据规定可扣除的费用。
B.利息费用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利息费用通常是可以扣除的。出于税收目的, 股东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扣除,最高限额为安哥拉中央银行确定的年 基准利率(2024 年 5 月 17 日起年基准利率为 19.5%)。另外,任何 支付给股东或企业资本所有者的贷款利息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C.坏账
坏账仅可在因债务人破产或资不抵债而导致的情况下扣除,并且 有正式的公共证明。当与坏账有关的费用被确认有无法收回的风险时, 那么该坏账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受一定额度的限制。
D.准备金
准备金是指企业预期未来将会出现一些支出或损失时,加以估算, 预提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
a.法院诉讼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资产减值准备金;
c.监管机构要求的信贷和保险公司准备金;
d.坏账准备;
E.捐款和社会援助支出;
捐款只有在完全符合《赞助法》规定的前提下,才可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违反《赞助法》的任何捐赠不仅不能扣除,还应按捐赠 价值的 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员工的社会保障目的而开设的 医疗场所、托儿所、食堂、图书馆和学校的费用可以扣除,如果这些 设施向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开放,并由此产生收益时,则应就相关收入 进行纳税。
F.向外国关联公司的付款,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款项是可以税前 扣除的,但是应当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 整。除关联关系外,交易方在企业资本中占据支配地位、有权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可以对相关收费 进行核实和调整;
G.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因为提供增值税免税交易而缴 纳的印花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不可扣除费用
A.直接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所得税、不动 产所得税或第三方代表企业支付的税款等;
B.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障缴款;
C.任何性质的违规行为的罚款和其他费用;
D.出租不动产的养护和维修费用;
E.因发生风险可保的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
F.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和本会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所产生的利得;
G.公司代表个别员工支付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但不包括为覆盖整 个员工群体所面临的风险而支付的人寿和健康保险费用);
H.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未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的增值税额,不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常而言,没有文件记录或没有被适当记录的成本和费用不得扣 除,其中无文件证明的费用还必须按其经核实的价值的4%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所得税免税纳税人出现无文件证明的费用,且与 这些费用相关的活动为纳税人带来了收益,则应按费用价值的 6%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折旧和摊销 A.折旧
所有有形固定资产均可以根据其正常使用寿命进行折旧。无形资 产按其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如未确定,则按 5 年摊销。 软件按 3 年摊销。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计算,其他办法必须经税务机关 批准。税收折旧率应遵守第 207/15 号总统法令规定的限额。折旧率 具体请见下表:
表 5 折旧比率表
|
资产种类 |
比率(%) |
|
一、不动产 |
—— |
|
办公楼和住宅楼 |
2 |
|
工业建筑 |
4 |
|
木材和锌板搭建的轻型建筑 |
12.5 |
|
桥梁 |
2.5—20 |
|
蓄水池 |
5 |
|
二、装置 |
—— |
|
水电装置、空调、冰箱 |
10 |
|
电话中心和其他通讯设施 |
16.66 |
|
升降机和自动扶梯 |
10 |
|
仓库及货仓 |
4—33.33 |
|
三、设备 |
—— |
|
办公设备 |
20—33.33 |
|
普通工具(器械及非特定设备) |
12.5 |
|
发动机和重型机械 |
12.5 |
|
压缩机 |
12.5 |
|
电子设备(不被视为机械的音响设 备除外) |
20 |
|
四、运输设备 |
—— |
|
拖拉机 |
14.28 |
|
货车 |
4 |
|
机动车 |
16.67—25 |
|
飞机 |
5 |
|
轮船 |
12.5—20 |
固定资产(土地除外)应按照正常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即将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置成本、生产成本或市场公允价值为基准) 均匀分摊到各期,如果纳税人认为其他折旧计提方法更适合其经济活 动,则必须基于适当的理由事先向税务局申请批准,否则将不允许扣 除。超过最高折旧率限额的折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企业基于合理的商业理由和会计原则,调整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导致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最高折旧率限额,该超出部 分可以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安哥拉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采用两班制生产作业的企业, 折旧率可以提高 25%;全天 24 小时持续生产作业的,折旧率可以提 高 50%。另外,成本不超过 3 万宽扎的资产可在投入使用当年全额折 旧。
除专门从事客运服务或车辆租赁服务企业外,其他企业采购的轻 型车辆或者混合型车辆(皮卡车)可以进行折旧摊销的限额为价值不 超过 2,000 万宽扎的部分。另外,除用于经营运输服务或在公司正常 业务过程中用作出租的游艇、飞机、直升机外,其他的游艇、飞机、 直升机均不得折旧。
土地不允许折旧,除非是用于勘探活动的土地。若企业在购买不 动产时没有明确标注土地价值,则土地价值默认为不动产价值的20%。 经税务机关批准,土地价值可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进行调整。
B.摊销
表 6 无形资产摊销比率表
|
资产种类 |
比率(%) |
|
专利权 |
20 |
|
开办费用 |
20 |
(4)弥补亏损
亏损可向后 5 年结转弥补,不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但是享受企 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活动中遇到的亏损,不能用于扣减其他非免税活 动的收入。相应地,纳税人在免税期间产生的亏损,也不得结转至免 税期结束后的年度。
(5)特殊事项的处理
留存收益如果在产生后的 3 年内用于投资新装置或设备,可在投 资后接下来的 5 个财政年度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扣除的限 额为再投资价值的50%,在罗安达省、洛比托市或其他省的省会进行 投资,则最多可扣除40%,如果在省会以外地区进行投资,则最多可 扣除80%。为享受这一政策,纳税人必须在投资结束后次年 2 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交以下文件和信息:
①决定将利润计入留存收益的公司会议记录,以及将留存收益再 投资于特定设备或装置的情况;
②将利润计入留存收益的财政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③投资所产生费用的证明,即发票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文件;
④对投资有助于国家发展的说明(例如创造了新工作岗位)。
2.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计算时,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 法要求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扣减已预缴税款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缴税额。
(2)列举案例
暂未在安哥拉税务机关官网找到计算案例。
2.2.1.7 合并纳税
根据安哥拉 2013 年 10 月 1 日第 147/13 号总统令,同时符合以 下情况的,公司集团的大型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合并纳税的方式进行纳 税:
(1)该公司在大型纳税人名单之内(由财政部公布);
(2)母公司持有集团成员公司至少90%的股权,且直接或间接 拥有 50%以上的投票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的总部和有效管理地点必须设在安哥拉;
②在合并纳税之前,母公司持有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必须超过 2 年;
③只有母公司才能被外国实体控制,并且母公司不能被其他在安 哥拉设立有总部或管理机构的企业控制。
即便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也不得按照合并纳税的 方式进行纳税:
(1)企业存在一年以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正处于破产、 清算、解散或涉税诉讼程序中;
(2)企业在过去两年内存在亏损;
(3)企业根据《私人投资法》享受了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合并纳税适用性受到限制,并且选择合并纳税的企业需要获得税 务机关的批准。
2.2.1.8 简化税制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前 12 个月营业额或货 物进口额不超过 2,500 万宽扎的企业)可以适用简化制度,从而降低 税法遵从成本,但下列企业除外:
(1)上市企业和公共机构;
(2)金融机构;
(3)适用特殊税制的企业;
(4)电信运营商;
(5)外国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取得 的所有收入,该收入应根据账目、简化会计报表或购销登记簿进行确 定,如果无法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则按货物和服务的销 售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总额无法确定,则应 按购置货物和服务的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法确定购置货物 和服务的成本,则应按最低利润标准基于间接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前扣除方面,如果纳税人保留了简化会计报表或购销登记簿, 则可以直接扣除其中记录的 30%的成本支出。如果纳税人不记账,也 不保留任何会计报表或购销登记簿,则不得税前扣除。
2.2.2 非居民企业
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安哥拉境外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只负责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在安哥拉境内销售与常设机构销售相同或类似的物品或商品的收入 (无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获得收入),以及在安哥拉境内开展的与常 设机构活动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适用税率等规定与居民企业 一致,具体详见 2.2.1 居民企业章节。
根据税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如果外国实体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则可视为在安哥拉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1)在安哥拉拥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管理场所、工地、车间;
(2)在安哥拉境内有矿山、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 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在安哥拉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 12 个月中 连续或累计超过 90 天为限;
(4)在安哥拉境内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通过为此目的而 订立合同的雇员或其他人员开展活动,并在任意 12 个月内在安哥拉 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超过 90 天;
(5)在安哥拉为非居民企业行事,并在安哥拉有权代表或经常 代表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属于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这类代 理人是独立代理(即仅在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内提供代理服务),则不 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
对于在安哥拉境内无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向 安哥拉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适用企业所得预扣税的税率为 6.5%。 在其他情况下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有可能需要缴纳下文 2.3 所述的投资所得税。
2.3 投资所得税
2.3.1 概述
投资所得指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类似性质的其他收入, 需缴纳投资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a Aplicação de Capitais), 该税种的缴纳依据为安哥拉第 2/14 号总统令。
2.3.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对于 2.3.1.2 征收范围中A 类和 B 类所得,投资人应在次年 1 月 份结束前提交纳税申报表,说明过去一年内的投资收入、支出情况, 从而对应纳税额进行评定。如果将 A 类投资收益支付给国外投资人,
由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所得税,而 B 类所得的税款则在任何时候都需 要由被投资方进行代扣代缴。
2.3.1.2 征收范围
安哥拉的投资所得税法将投资所得分成如下两类:
(1)A 类投资所得包括在安哥拉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以及在安 哥拉设立有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支付的下列款项:
①以任何形式借出的现金或实物资本的利息;
②赊销合同收入;
③延期付款或逾期付款衍生的所得,无论相关所得是否在合同中 有所规定。
利息等所得实际获得时或者推定已经获得时,纳税义务随之产生, 但是债权人证明他已使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手段追偿收入,但仍无法收 取时,则不应征税;
信贷融资和贷款协议的推定年利率应为 6%,书面合同规定了更 高的年利率时,按照书面合同规定计算利息收入。
(2)B 类投资所得包括在安哥拉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以及在安 哥拉设立有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支付或收取的下列款项:
①股息;
②归属于安哥拉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利润汇回(例如外国实体的分 支机构);
③下列各类利息(待付或者已付)、分摊或偿还的费用以及其他 形式的报酬:
A.任何公司发行的债券、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
B.短期国库券和长期国库券;
C.中央银行证券;
D.正规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息。
④股东贷款利息(或其他股东融资),实行与商业银行使用利率 相等的最低年利率;
⑤暂停实体商业活动获得的赔偿金;
⑥股票和其他金融投资的资本收益;
⑦特许权使用费;
⑧来自抽奖、彩票或博彩的奖金;
⑨自然人或企业应要求暂停活动而获得的补偿金;
⑩发行优先股的收入。
2.3.1.3 税率
投资所得税率为 15%,特定收入税率为 10%或 5%。
(1)2.3.1.2 中 B 类所得中,除来自抽奖、彩票或博彩的奖金 (适用 15%)以及下文第(2)项所述所得外,其他收入税率为 10%。
(2)以下收入税率为 5%:
①在管制市场上交易且到期时间等于或超过 3 年时,任何公司发 行的债券、短期国库券和长期国库券,以及中央银行证券、债券或其 他金融工具的利息和资本收益;
②自然人或企业应要求暂停活动而获得的补偿金。
2.3.2 税收优惠
(1)下列情况下,B 类所得免征投资所得税:
①居民企业从持股比例 25%以上且持股 1 年以上的另一家居民企 业取得的股息;
②财政部批准的旨在鼓励储蓄的,投入资本上限为 50 万宽扎/ 人的金融产品的利息;
③旨在鼓励永久性居住的家庭存款账户的利息。
(2)下列情况下,A 类所得免征投资所得税:
①金融机构和合作社的投资所得;
②贸易商就其产品或服务进行赊销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因延迟支 付相应价款而产生的利息或任何补偿;
③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保单贷款的利息。
(3)根据第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私人投资制度即 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①事先申报制度下:
对利润和股息分配征收的税率降低25%,为期 2 年。
②特别制度下:
安哥拉开发区 A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降低25%,为期 2 年; 安哥拉开发区 B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降低60%,为期 4 年; 安哥拉开发区 C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降低80%,为期 8 年;
安哥拉开发区 D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相当于 C 区的50%,为 期 8 年。
③合同制度下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4)根据第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在根据各自立法 条款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开展投资业务的公司将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在免税区开展活动所产生的、分配给公司合伙人和股东的利润 免征投资所得税;
②将适用于有关从第三国向自由贸易区用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和其他任何服务、技术援助、技术转让、贷款和融资和设备租赁 的报酬的资本交易的税率降低到5%。
2.3.3 应纳税额
投资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类似性质的 其他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2.4 个人所得税
安哥拉个人所得税,直译为就业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Rendimentos do Trabalho)。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直接或间接 地向住处、总部、管理处或常设机构位于安哥拉境内的个人或公司提 供服务以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工资、 补贴、奖金、报酬等收入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月起征点是 100,001 宽扎,税率为 13%-2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由个人 负担,但企业要为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1 纳税人判定标准
直接或间接向在安哥拉境内拥有住所、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 构的自然人或企业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收入的个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在安哥拉境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特别包 括下列人员:
(1)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属 船舶及飞机的船员和机组人员;
(2)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的管 理、行政或理事机构的负责人。
根据税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下列人士:
(1)每年 12 月 31 日在安哥拉拥有住宅且有意将其维持和占据 作为惯常居所的个人;
(2)每年在安哥拉境内停留时长超过 90 天的个人。
2.4.2 征收范围
2.4.2.1 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受雇者以现金形式或实 物形式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工资、顾问费、管理费、酬金、津贴、 奖金、佣金、出席费、商业和制造业活动收入及其他报酬。即便纳税 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证明,如果其资产出现了增加,则相关增值额也 视为应税所得。
因在安哥拉从事工作而获得就业收入的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纳税人分为三组:
(1)A 组:雇主向雇员(包括公务员、董事及董事会成员)支 付的所有报酬、受公务员法律制度管辖的劳动者的收入、企业管理机 构成员的收入;
(2)B 组:独立专业人员的收入;
①建筑师、工程师和技师:建筑师、民用建筑师(有无执照均可)、 工程师、工程技师、测绘员、制图者、地质学家、电力工程师、管道 工、五金工和其他工程技师;
②艺术家、记者和相关从业者:造型艺术家、演员、音乐家、新 闻工作者和记者、画家、雕塑家、布景师、其他造型艺术家、戏剧、舞蹈、电影和广播电视的艺术从业者、马戏演员、音乐家、摄影师、 评论员、专栏作家和文学家;
③经济学家、会计、精算师和相关从业者:经济学家、顾问和审 计师、会计、精算师、专业会计和相关做账从业者;
④护士、助产师或其他护理从业者:护士、营养师、助产师和其 他护理工作者;
⑤法律专业者:法律顾问、律师、代理人、仲裁员和调解员;
⑥医生及牙医:医学分析师、诊所医生、外科医生、口腔科医生、 康复师、肠胃医生、眼科医生、耳鼻喉医生、放射科医生、船医、牙 医和其他医生;
⑦心理咨询师、精神分析学家和社会学家;
⑧化学家和分析师;
⑨兽医、农学家和其他相关从业者:兽医、农学家和植物学家相 关助手;
⑩其他自由职业者或技术人员:系统分析员和信息程序员、作家、 估价者、占星家和灵学家、运动员、资产管理者、海关关员、领航员、 翻译员、教师、解说员或某个行业的技术人员、经纪人、调停人、理 发师和按摩师;
⑪体育从业者:体育裁判员、体能训练师和体育教练。
(3)C 组:工商业活动的收入。
2.4.2.2 不征税所得
下列类型收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法中得到 承认的产假补贴、母乳喂养补贴、丧葬补贴、家庭津贴等;
(2)法律劳动关系范围内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高限额的 福利;
(3)由雇主支付的家庭津贴,金额不超过劳动者基本工资最高 限额的 5%,受公务员薪酬制度管辖的工人除外;
(4)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
(5)由个人或家庭直接签约并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本国临时 农业佣工、安哥拉家庭佣工的工资和其他报酬,最高限额为 10 万宽 扎;
(6)给予对身体、感官和精神有残疾的公民补贴;
(7)给予公务员的每日薪资、职务礼节津贴、差旅和生活津贴, 且不超过具体立法规定的限额;
(8)发给不符合公务员资格的雇员,每月食物津贴最高限额为3 万宽扎;
(9)发给不符合公务员资格的雇员,每月交通补贴最高限额为3 万宽扎;
(10)员工代表雇主出差所产生的费用报销。
2.4.2.3 免税所得
(1)有互惠待遇的外交官员以及领事馆官员的收入;
(2)根据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协议规定,外国工作人员在国际 组织服务中心获得的收入;
(3)根据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协议规定,经税务机关承认的非 政府组织外国工作人员的收入;
(4)经主管部门证明的身体残疾和战争致残者(其丧失劳动能 力的程度超过 50%)的收入;
(5) 自然人在服兵役时获得的收入;
(6)在监管部门正式登记的前战斗人员、战争残疾人和退伍军 人,符合 A 组、B 组和 C 组税收活动的收入。
2.4.3 税率
(1)A 组:雇主向雇员(包括公务员、董事及董事会成员)支 付的所有报酬确定的应纳税金额,适用下表中的累进税率:
表 7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宽扎) |
基数 |
超额累进税率 |
速算加数 |
|
1 |
0—100,000 |
|
|
|
|
2 |
100,001—150,000 |
100,000 |
13% |
6,000 |
|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宽扎) |
基数 |
超额累进税率 |
速算加数 |
|
3 |
150,001—200,000 |
150,000 |
16% |
12,500 |
|
4 |
200,001—300,000 |
200,000 |
18% |
31,250 |
|
5 |
300,001—500,000 |
300,000 |
19% |
49,250 |
|
6 |
500,001—1,000,000 |
500,000 |
20% |
87,250 |
|
7 |
1,000,001—1,500,000 |
1,000,000 |
21% |
187,250 |
|
8 |
1,500,001—2,000,000 |
1,500,000 |
22% |
292,250 |
|
9 |
2,000,001—2,500,000 |
2,000,000 |
23% |
402,250 |
|
10 |
2,500,001—5,000,000 |
2,500,000 |
24% |
517,250 |
|
11 |
5,000,001—10,000,000 |
5,000,000 |
24.5% |
1,117,250 |
|
12 |
超过 10,000,001 |
10,000,000 |
25% |
2,342,250 |
(2)B 组和 C 组:
①B 组和 C 组的纳税人向具有会计核算的实体提供服务时,该实 体需要代扣代缴 6.5%的税款;
②B 组和 C 组的纳税人除上述需代扣代缴税款以外的业务收入, 按照 25%的税率进行申报及缴纳税款。根据《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 算》,如果 C 组纳税人年营业额不超过 1,000 万宽扎时,适用税率降 为 6.5%。
2.4.4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①A 组
A.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可征收计税依据;
B.除社会保障缴款、免税或不征税的所得外,不允许从计税依据 中扣除任何款项;
C.可征收计税依据减除社会保障缴款的余额乘以上表的适用税 率,即为应纳税额。
核算 A 组所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安哥拉不允许将雇员的税负转 嫁给雇主,即雇员的税后可支配净收入不得超过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 薪酬金额。否则由雇主承担的税款视为雇员取得的 B 类所得。
②B 组(独立专业人员)
如果个体经营者从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的自然人、企业处获得收 入,此时税款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额。
其他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额,并遵守以下规则:
A.应税收入:如果从没有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的自然人、企业处 获得收入,则应税收入根据纳税人自己的账目、简化会计报表或购销 登记簿进行确定;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确定应税收入,则应按购置 货物和服务的成本作为应税收入;
B.税前扣除:如果个体经营者建立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则需要 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可以扣除 费用、成本等款项。对于保存有简化账目或购销账簿的个体经营者, 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发生成本的 30%。如果个体经营者没有建立 账簿和会计核算,则不可以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C.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减去税前扣除后的余额,乘以 2.4.3 中所 述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③C 组(工业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如果 C 组纳税人从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的自然人、企业处获得收 入,此时税款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额。
其他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额,并遵守以下规则:
A.应税收入:C 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安哥拉《最低利润表》 (请参考安哥拉 2020 年 7 月 22 日第 28/20 号法律)中与纳税人从事 活动相对应的金额;
B.税前扣除:如果 C 组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则需要 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可以扣除 费用、成本等款项。对于保存有简化账目或购销账簿的 C 组纳税人, 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发生成本的 30%。如果 C 组纳税人没有建立 账簿和会计核算,则不可以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C.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减去税前扣除后的余额,乘以 2.4.3 中所 述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2)列举案例
暂未在安哥拉税务机关官网找到计算案例。
2.4.5 非居民纳税人
不满足 2.4.1 中所述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属于非居 民纳税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适 用税率等规定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详见 2.4.1 至 2.4.4 居民个人 章节。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 B 组所得和C 组所得通常按 6.5%的税率缴 纳预扣税,纳税人无需自行核算应纳税额。另外,向非居民纳税人支 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时,应代扣代缴 2.3 节所述 的投资所得税。
2.5 其他税(费)
2.5.1 采矿业税制
采矿业税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地质和地质测绘研究;矿产资源的 识别、勘察、调研和评估;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优选;矿产资源 的商业化或矿物产品的其他处理形式;修缮或恢复受采矿活动影响的 地区;矿泉水的勘探、提取、加工和销售;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 区矿产资源的认定、勘察、调研、评估、开采和商业化。
矿业税不涉及碳氢化合物、液体、气体的识别、勘察、调研、评 估和开采相关活动领域。
2.5.1.1 矿业所得税
矿业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de Renda da Mineração)是指对 获得采矿权的实体取得的利润征税,受到《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性规 则约束,税率也为 25%。但是《矿业法》(葡语为 Código Mineiro) 对其有部分特殊性规定。
根据《矿业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持有采矿权的本国或外国 实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1)与生产、购进货物、服务或能源有关的基本或辅助活动所 产生的费用,例如购置材料、劳动力、能源以及其他修理和制造费用;
(2)分销、销售费用以及运输、广告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3)与贷款、信贷、催收债务、外币交易、贴现、溢价、股票 和债券发行有关的费用;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行政费用;
(5)用于员工分析、合理化、研究、咨询和技术培训的费用;
(6)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财政性费用(例如 矿产资源价值税,但企业所得税除外);
(7)不超过《矿业法》规定的折旧率的资产折旧与摊销费用, 折旧率具体如下:固定采矿设备为 20%、移动采矿设备为25%、工具 和采矿用具为 33.3%、驻扎装备为 20%、无形资产为 25%;
(8)从没有采矿权的实体进口货物所负担的关税;
(9)准备金,包括环境生态恢复准备金(根据环境恢复相关法 令,采矿实体应该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损害进行修缮和恢复。税率和限 额根据对环境影响研究报告而定。指定财政年度下,环境损害付费征 收将转移到后续年度,最高征收营业收入的 50%);
(10)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支付的赔偿和遭受的损失;
(11)与采矿活动有关的必要安全支出,勘探和研究费用;
(12)向环境基金的强制捐款等。
经财政部批准,采矿权持有实体发生以下与国家经济活动相关的 行为,可获得税收减免形式的税收优惠:
(1)在采矿过程中使用当地市场补给的商品和服务;
(2)在偏远地区开采;
(3)对当地劳动力组建和培训做出贡献;
(4)与安哥拉学术和科学机构合作开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5)矿物的本地加工和选矿;
(6)对安哥拉出口增长做出贡献的。
2.5.1.2 矿产资源价值税
矿产资源价值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o Valor dos Recursos Minerais)按矿石产量的市场价值或精矿(如果涉及加工)的市场价 值进行征税;如果是手工开采钻石,则矿产资源价值税按照获得许可 的开采地段的价值进行征税;而在其他矿物的手工开采活动下,矿产 资源价值税按照矿藏的收购价值进行征税。申报表必须在每月 15 日 前提交。
矿产资源价值税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经营成本扣除,并在提交申 报表的月末以现金或者矿产实物的形式支付。
表 8 矿产资源价值税税率表
|
矿产资源类型 |
税率 |
|
战略矿产 |
5% |
|
贵宝石和金属矿产 |
5% |
|
非纯宝石 |
4% |
|
非贵金属矿产 |
3% |
|
建筑矿物材料和其他矿产 |
2% |
对仅进行勘探和研究活动的实体提取的商业价值不大的矿物,可 免征矿产资源价值税。
矿产资源价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战略矿产、宝石和金属矿产、 非纯宝石、非贵金属矿产、建筑矿物材料和其他矿产。税率参照上表。 应纳税额等于相应矿产资源或矿藏地段价值乘以适用税率。为计算应 纳税额,所生产矿物的价值应根据报告期内销售的平均有效价格确定, 如无法确定,则应根据国际平均价格确定。
纳税人必须在每个月 15 日之前提交一式三份的声明,其中应包 含上月产量、价值、用于定价的数据和计算应缴税额所需的其他要素。 在声明提交后的当月月末缴纳相关税款。
2.5.1.3 地面附加费
地面附加费(葡语为 Taxa De Superfície),采矿证持有人必 须每年支付特许经营区征收的地面附加费。
地面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特许经营许可的时期内,采矿证持有人 按照每项目对应的面积支付地面附加费,收费标准如下(每个项目):
表 9 地面附加费表
|
矿石类型 |
地面附加费 |
|
钻石 |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7 美元、第二年 12 美元、 第三年 20 美元、第四年 30 美元、第五年 40 美元, 第五年以后每年 80 美元 |
|
其他战略矿物 |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5 美元、第二年 10 美元、 第三年 15 美元、第四年 25 美元、第五年 35 美元, 第五年以后每年 70 美元 |
|
宝石和贵金属 |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5 美元、第二年 10 美元、 第三年 15 美元、第四年 25 美元、第五年 35 美元, 第五年以后每年 70 美元 |
|
非纯宝石 |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4 美元、第二年 7 美元、第 三年 10 美元、第四年 15 美元、第五年 20 美元,第 五年以后每年 40 美元 |
|
非贵金属矿物 |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3 美元、第二年 5 美元、第 三年 7 美元、第四年 12 美元、第五年 18 美元,第五 年以后每年 36 美元 |
|
建筑矿物材料和其他矿产 |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3 美元、第二年 4 美元、第 三年 6 美元、第四年 10 美元、第五年 15 美元,第五 年以后每年 30 美元 |
2.5.2 石油部门税制
2004 年 12 月 24 日,安哥拉颁布了第 13/04 号法令《石油税法》, 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前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下分配先前的利润或资本收益,上述之外的 特许经营权情形仍受前法令管辖。
石油部门的税收制度适用于在安哥拉管辖范围内进行原油、天然 气和来自石油作业的石脑油、石蜡、硫磺、氦气、二氧化碳和盐水物 质的勘探、开发、生产、储存、销售、出口、加工和运输,且无论是 安哥拉还是外国的所有实体均适用。
目前安哥拉境内并存着 3 种油气合同 ,分别是特许经营权 (Contratos de Concessão)、产量分成合同(Contrato de Partilha de Produção)以及风险服务合同(Contratos de Serviços com Risco)。 在传统特许经营权合同体制中,投资人是特许区内的设施和所开采石油的所有人,而资源所有国只能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征税。获得独立 后,安哥拉政府非常重视作为该国最主要财政来源且不可再生的油气 自然资源,将其所有权国有化,之后一直在寻求可以与外国石油公司 共赢的路径,经过不断探索,在其后的几十年内,安哥拉国家石油公 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油气合同多为行业内采用较为广泛的产量 分成合同,且合同框架、税种和税制较为稳定。2010 年安哥拉国家 石油公司开始尝试新的油气合同——风险服务合同,目前安哥拉境内 共有 48 个区块采用这一合同,未来随着特许经营权合同的自然淘汰, 安哥拉油气市场将会有产量分成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这两种油气合 同并存。
产量分成合同是缔约承包集团与安哥拉国家特许公司之间的合 同。根据该合同,缔约承包集团承担合同区域内物质勘探和开采的所 有支出,以及相关的损失和风险。产量分成合同是外国企业向资源国 投资油气田开发的国际通行的合同形式。外国企业就合作开采资源国 石油和天然气订立合同后,应由外国企业进行勘探,承担全部勘探风 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投资者与资源国合作开发。外国投 资者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从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中回收其投资 和费用,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为 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资源国给予减税、免税或其他优 惠。
2018 年 8 月,新政府宣布成立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局,以接管安 哥拉国家石油公司在监督和管理国内油气行业特许权及活动批准方 面的职能。这一举措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吸引新的投资,并最终实现 油气增产。
产量分成合同下的利润是生产的石油价值总量与成本之间的差 额。成本是依据石油产出份额分配到回收勘探、开发、生产、管理和 服务支出。利润根据累计产量或各合同方的回报率(首选方法),在 安哥拉石油公司和合同者之间分配。每项石油特许权的税费计算都是 在完全独立的基础上进行的。
2.5.2.1 石油所得税
(1)概述
石油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o Rendimento do Petróleo) 涉及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尤其是原油的研究开发、生产、储存、 销售、出口、处理和运输以及石油批发贸易。
特许经营权合同、产量分成合同以及风险服务合同中的合同者 (即被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就如下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征收 石油所得税:
①原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销售、出口,运输或涉及安哥 拉原油加工;
②原油副产品的批发销售;
③石油公司偶尔开展的其他非商业活动。
(2)应纳税额
石油所得税征收对象为一个会计年度内,合同者所获全部收入或 收益与可归于同一年度的经过国家特许权所有者审核通过的费用或 损失之间的差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扣减的成本费用有 5 项:
①基本活动、偶尔或附加活动所产生的与购置或生产任何商品或 服务有关的费用;
②管理服务费、石油交易税和地面附加费等;
③成本折旧与摊销(勘探费用、油气井钻探费用、合资企业生产、 运输、储存的费用应采用直线法按 16.666%/年的比率计提折旧);
④因占用必需的不动产向第三方支付的租金;
⑤融资风险、退休金和废弃基金所产生的一切支出。
产量分成合同下的所得税税率为 50%,特许经营权合同和风险服 务合同下所得税税率为 65.75%。
2.5.2.2 石油生产税
根据《安哥拉石油税法》的规定,石油生产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a Produção do Petróleo)的税基,是基于油井开采出的原油 与天然气,在扣除经国家特许权所有者审核通过的石油作业实际消耗 量后,所剩余的原油与天然气的价值。该税种的税率为20%。然而, 如果合同方遇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并在向国家特许权所有者提交正式证明的申请且获得批准后,适用税率可降至 10%:(1)在边际油 田开采石油;(2)在水深超过 750 米的海上开采石油;(3)在政府 已确定为难以抵达的区域开采石油。
如果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则本可以开采但未能开 采的原油数量(即事故发生前 3 个月的平均开采量)也应缴纳石油生 产税。缴纳石油生产税时,可以根据国家的选择采用实物支付和现金 缴纳两种形式。
在产量分成合同中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不需要缴纳石油生产税。
2.5.2.3 石油交易税
石油交易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a Transacção do Petróleo) 是针对石油交易的收入进行征收的税种。在产量分成合同中的承包商 和分包商不需要缴纳石油交易税。石油生产税、石油所得税、石油交 易税相关税费、地面附加费和对安哥拉管理人员培训费以及融资成本 (利息和其他费用)不能用于抵扣此税。
石油交易税的税率为 70%,税基为一个会计年度内合同者所获全 部收入或收益扣除可减免的投资、成本等可抵扣项。除上述可减免成 本或损失之外,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可扣减费用还包括:(1)计 算总收入时,应考虑原油和液化气产量的生产补贴;(2)投资减免, 自生产开始当年的 1 月起,该投资减免应与各财年一定比例的投资额 对应,而且应将此投资减免分别在各财年形成资产。具体比例将在合 同者与国家特许权所有者签署的风险服务合同中规定。
2.5.2.4 地面附加费
石油部门的地面附加费(葡语为 Taxa de Superfície)与特许 权相关联,涉及石油交易。与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合资经营的合伙企 业需要每年就石油交易缴纳地面附加费。在产量分成合同下的承包商 和分包商缴纳的地面附加费可收回。
地面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年 300 美元/平方公里。
2.5.2.5 培训费
安哥拉人员培训费(葡语为 Contribuição Para a Formação de Quadros Angolanos)的征收对象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公 司;合资协议和产量分成合同下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收费标准
①石油勘探企业:每年 10 万美元;
②石油生产企业,以及炼油和处理加工的企业:每桶 0.15 美元;
③从事研究活动的石油企业:每年 30 万美元;
④从事石油产品储存、运输、分销和营销的企业,以及向石油业 务提供服务的企业:年度总收入的 0.5%。
(2)免征对象包括:
①在安哥拉经营时间不超过 1 年的公司;
②仅在国外经营的公司;
③从事搭建平台或其他结构工作的建筑公司,在安哥拉仅完成该 项目的搭建工作,其他工作在国外完成;
④仅在安哥拉销售设备和其他产品的公司。
2.5.3 不动产所得税
2020 年 7 月 9 日,安哥拉批准了第 20/20 号法令《财产税法典》 (葡语为 Código do Imposto Predial),将不动产所得税、不动产 交易税及继承和捐赠税三个税种合并在一个法典中,原来的相应税法 或条例将被废止。其中继承和捐赠税并入不动产交易税,适用 2%税 率。
2.5.3.1 概述
个人和公司持有未出租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都要征收不动 产所得税。租赁的不动产按照实际租金征税,未出租的不动产按照登 记的价值征税。建筑物空置(没有出租,且没有与电信、供水或供电 公司签订有效合同,也没有开具物业水电发票)一年以上或者建设用 地连续三年以上未得到有效利用的,税率可以提高 50%。
(1)未出租的不动产
①未出租的城市不动产按以下税率征收不动产所得税:
表 10 不动产所得税税率
|
价值(宽扎) |
不动产所得税税率(%) |
|
价值≤500 万 |
0.1% |
|
500 万<价值≤600 万 |
固定税额 5,000 |
|
价值>600 万(仅就超过 500 万部分征税) |
0.5% |
注:例如 1)城市不动产注册的价值为 550 万宽扎,不动产所得税为 5,000 宽扎;2) 城市不动产注册的价值为 700 万宽扎,不动产所得税为(700 万-500 万) ×0.5%=10,000 宽 扎。
②未出租的乡村不动产按照每公顷 10,397 宽扎征收不动产所得 税;
③建筑用地不动产税率为 0.6%。
(2)出租的不动产
租金收入(包括从承租人处获得的所有报酬,例如出租家具、房 产内设备以及转让与房产相关的商业、工业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均属 于租金收入)的不动产所得税名义税率为 25%。租金的收入额减按60% 计算。因此租金收入的不动产所得税适用的实际税率为 15%。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的不动产应纳税额不得低于该不动产在不出 租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否则按照后者征税。
2.5.3.2 税收优惠
(1)享受税收豁免的单位或不动产包括:
①授予公用事业地位的国家、公共机构和协会;
②互惠情况下,外国在安哥拉境内设立的领事馆和代表处;
③合法的宗教机构,专门用于礼拜的建筑;
④政党、工会和社会福利机构用地;
⑤符合《土地法》使用标准的乡村建筑;
⑥位于农村地区且面积不超过 7 公顷的乡村地产;
⑦具体立法中定义的社区农村土地;
⑧经税务机关批准,且纳税人需自行申请的危房(锌板房、草房 等)和保障性住房。
(2)根据第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私人投资制度即 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①特别制度下:
B 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权,税率减免 50%,为 期 4 年;
C 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权,税率减免 75%,为 期 8 年;
D 区:税率相当于 C 区的 50%,为期 8 年。
②合同制度下,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3)对位于自由贸易区内、用于办公和建立投资的不动产所有 权免征不动产所得税。
(4)专门用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可享受 50%的税率减免。
2.5.3.3 应纳税额
房产价值收入和租金收入的60%分别作为计税依据,再根据适用 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2.5.3.4 其他
(1)结算和支付
①未出租的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者应于相关年度的12 月 31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最晚不得迟于次年三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时,经纳税人申请后,可以分六期缴纳税款。
②出租的不动产
对于进行会计记录的承租人,法律要求他们在支付租金时预扣税 款,并要求承租人在扣缴预扣税后的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缴纳剩 余税款。
对于没有进行会计记录的承租人,法律要求出租人在收到租金的 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自行缴纳税款。
(2)其他责任
①所有房产或者土地的持有者和所有者必须在该物业所属的税 务局登记其房产,纳税人必须填写并提交房产登记声明(模板 5);
②出租房产的房主应当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天内向税务局 提交一份租赁协议副本,还必须在每年一月份提交出租住房的声明 (模板 1),写明上一年所收到的租金,提交预扣税款收据文件或已 支付税款的文件。如果实际收到的租金与约定的租金不一致,房主必 须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对该差额依法申报缴税。
2.5.4 不动产交易税
2.5.4.1 概述
所有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不动产交易,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 转让都要征收不动产交易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Transmissão de Imóveis)。
2.5.4.2 税收优惠
(1)享受税收豁免的单位或不动产包括:
①授予公用事业地位的国家、公共机构和协会;
②外国在互惠情况下,外交和领事领域的不动产;
③合法的宗教机构,专门用于祭拜的建筑;
④如果不动产价值小于 300 万宽扎,且为卖方第一次转让,并且 是买方的永久性不动产。
(2)根据第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私人投资制度即 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①事先申报制度下:
在安哥拉开发区内的纳税人购置用于办公和建立投资的不动产, 享受如下不动产交易税优惠:
A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低 50%; B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低 75%; C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低85%;
D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相当于 C 区的 50%。
②特别制度下:
对于购置用于办公和投资的财产的税率降低 50%。
③合同制度下,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3)为促进投资业务而在自由贸易区购置房地产时,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的条款,可免交不动产交易税。
(4)购置专门用于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不动产,税率降低 75%。
(5)经税务局批准,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将其不动产转 移至其持有至少6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免征不动产交易税,但 条件是该公司其余股份需由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持有。
2.5.4.3 应纳税额
根据售价或者登记价格孰高者的全额按照 2%的税率缴纳不动产 交易税。
2.5.4.4 其他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纳税人应该告知有关部门:
(1)停止或重新进行不动产交易活动;
(2)住所发生变更;
(3)会计师或会计专家发生变更。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履行以下附加义务:
(1)对转让的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
(2)记录盈亏。
税收的征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并由买方或者无偿 转让的受让方进行支付。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缴纳税款外,还应缴纳罚款,罚款 相当于应缴税款的 50%,如果在截止日期后 30 天内缴纳税款,罚款 将减半(税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2.5.5 增值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安哥拉颁布了第 7/19 号法令,正式颁布了 《增值税法》,该法律自201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然而自该法律颁 布后,社会反应强烈,各界对增值税税率、纳税主体以及推出的时机 都产生了争议。2019 年 6 月 29 日,安哥拉颁布第 1/19 号临时总统令,推迟了原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2019 年 8 月 13 日,安哥拉颁布第 17/19 号增值税修订法令,将《增值税 法》的生效日期正式改为 2019 年 10 月 1 日,并对增值税税率等相关 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2023 年 12 月 28 日,安哥拉颁布了第 14/23 号法令,对增值税税率、减免税政策、计税依据、进项税抵扣、增值 税退税、税款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修改。
《安哥拉 2022 年国家预算》对增值税的调整主要包括降低酒店 和餐饮服务税率至 7%;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和销售的税率;界定增值 税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简易核算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引入 银行 POS 机代扣增值税等的相关规定。
《安哥拉 2023 年国家预算》对增值税的调整主要包括取消了通 过银行 POS 机支付的交易代扣 2.5%增值税的规定;将所有制造业企 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转变为只有年度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超过 1,000 万宽扎的制造业企业;调整了部分货物的税率等。
《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算》对增值税的调整包括对增值税收入 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其中80%纳入单一国库账户,其余 20%则存入偿 还退税账户。
2.5.5.1 概述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13]
①增值税纳税人
A.以独立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生产、贸易或 服务、独立职业、采掘活动和农业活动等;
B.依照海关法规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C.虽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却在发票或等效文件上错误地提及增值 税的自然人或法人;
D.从在安哥拉没有住所、总部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购买货物 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3]资料来源: Angola Corporate Taxation,IBFD。
E.根据海关法规,从事应税业务,如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和进口 货物的合法成立的国家、政府实体和公共机构、政党、工会和宗教机 构。
②纳税人类型
A.一般纳税人
a.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超过 3.5 亿宽扎的纳税人;
b.前 12 个月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超过 2,500 万宽扎的制造业企 业;
c.符合条件,自愿加入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立经税务局验证的发票系统,并拥有通过电子 数据传输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发票、会计账簿的电子系统。
B.简易核算纳税人,即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高于 2,500 万宽扎 但低于 3.5 亿宽扎的纳税人。
在从简易核算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 局的授权,扣除在转变前 12 个月内获得的用于销售的库存商品 90% 的进项税额,但这些货物必须在供应商账簿中列出;在前面提及的应 扣除的税款中,不包括在待售商品成本中包含的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选择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后,5 年内不得再申请转为其他种类的纳税人。
C.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低于 2,500 万宽扎的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
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此时纳税人 可以通过税务局的授权,扣除在转变前 12 个月内获得的用于销售的 库存商品全部的进项税额,但这些货物必须在供应商账簿中列出。
③扣缴义务人
A.根据《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在安哥拉从事应税业务但在安 哥拉境内没有住所、总部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应指定一名代表作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代表必须遵守《增值税法》为纳税义务人规定 的所有纳税义务,即申报和登记义务。代表将负责缴纳应付的增值税。
B.在没有按照上述规则任命代表的情况下,《增值税法》规定的 与非居民纳税人在安哥拉境内进行的货物和服务转让有关的清算和 付款义务应由货物的购买方履行,适用反向征税机制。
(2)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在安哥拉境内有偿转让货物和提供服务、 进口货物。
①转让货物
货物指的是有形资产。电能、天然气、热能、冷气等被认为是有 形资产。以下情况也被认为是转让货物:
A.在执行租赁合同时发生资产的交付,并且该合同的所有权移交 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B.在执行销售合同时进行的动产的实际交付,即使该合同规定在 全部或部分支付价款之前销售方保留所有权;
C.根据《商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转让 货物。在销售合同中,买方被视为受托人;在购买合同中,买方被视 为委托人;
D.交货之日起 180 天内不退货的;
E.将公司的资产永久分配给所有者或员工或用于公司以外的目 的,以及资产的免费转让,且这些货物或构成这些货物的要素已经全 部或部分减税;
F.纳税人将下述情况的财产进行转让,这些货物或构成这些货物 的要素已经全部或部分扣除进项税额:
与购买、制造或进口、租赁、保险有关的费用,包括旅游用车、 游艇、直升机、飞机、摩托车和电动车的租赁、使用、改造和维修;
G.在纳税人开展业务的地点没有其购置、进口或生产的货物,以 及在纳税人生产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的材料消耗,均视同相关货物已 被纳税人转让。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转让货物:
A.纳税人转让其商业资产、机构或场所给其他以独立方式从事商 业活动的增值税纳税人;
B.根据商业惯例提供的样品和礼品不属于前文第⑤项所述的转 让货物,但条件是该货物未来不用于商业活动,且单位价值不超过 3.2 万宽扎,企业一年内发放的样品和礼品总价值不超过 200 万宽扎;
C.为应对自然灾害(如流行病、洪水、风暴、干旱、龙卷风、地 震)而作为礼品赠送的货物,只有在得到国家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才不 认定为转让货物。
②提供服务
除了货物的转让和进口,其他有偿交易均属于提供服务。下列活 动视同提供服务:
A.将公司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提供给股东、员工使用(用于 公司自身经营除外);
B.公司为其理事机构成员、员工的个人需要免费提供的服务。
③进口货物
根据安哥拉法律规定,货物的进口指货物进入安哥拉的境内。
货物进入安哥拉境内后,如果符合下述所列的五种情况,只有被 用于消费,才属于进口货物:
A.经海关监管并具有特别适用规定,放置在海关仓库或免税商店, 享受自由贸易区规定的进口货物;
B.前一项提到的区域内货物的离岸和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
C.符合 A.项规定的转让货物,和与转让有关的提供服务;
D.根据过境、退税或临时进口安排进行的货物进口,以及与此有 关的服务;
E.在享受出口关税豁免的情况下,出口后再次进口的货物。
纳税人从事上述应税活动时,只有当业务的发生地被判定为安哥 拉境内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判定规则如下:
①转让货物时,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则发生地为运输的起点;如 果货物从境外发往安哥拉境内,则发生地为安哥拉境内;如果货物转 让无需运输,则发生地为货物转让时的实际所在地;供应天然气或电 力时,发生地为消费天然气和电力的地点;在国际电子商务的远程货 物销售中,如果买方在安哥拉境内有办事处、住所或常设机构,或付款源于安哥拉境内(即便源于境外,但付款由在安哥拉境内设立的金 融机构代理),则发生地为安哥拉境内;
②通常而言,提供服务的发生地为购买方的住所、注册办事处或 常设机构所在地,但下列服务发生地均认定为安哥拉境内:
A.提供与安哥拉房地产相关的服务;
B.在安哥拉提供酒店和餐饮服务;
C.提供与安哥拉境内动产有关的服务;
D.提供与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和类似活动有关服 务,包括参加在安哥拉举办的展览会以及为此类活动提供辅助服务;
E.提供机动车辆、游艇、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出租服务;
F.在安哥拉境内提供与旅客运输有关的服务。
(3)税率
增值税一般税率为 14%,优惠税率有 7%、5%、1%、0%以及免税情 形。以下列举部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①7%税率适用范围
A.简易核算纳税人的应税活动;
B.遵守以下规定的酒店和餐饮服务:
a.对其拥有或用于开展其活动的不动产进行登记;
b.对其拥有或用于开展其活动的所有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c.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d.提交以前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②5%税率适用范围
A.部分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农业产品,具体包括猪肉、牛肉、羊肉、 家禽肉、鱼肉(鲨鱼、鲑鱼和鳕鱼除外),牛奶、乳酪、酸奶、乳清、 黄油、涂抹酱、鸡蛋、蔬菜、水果、茶叶、谷物及其粉末、食用油和 脂肪(橄榄油除外)、糖、面食、膨化食品、糕点、饼干、密封纸、 水(包括冰)和盐;
B.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具体包括活畜、植物、种子、谷物或豆科 植物的麸皮和碎屑、饲料原料、含氮肥料、杀虫剂、除草剂、塑料管、 滴灌带、包装袋、农机轮胎、纸板、玻璃瓶、耕种工具、蒸煮器械、榨汁机、拖拉机、渔船(大型船只除外)、导航仪器、温室、垂钓用 品等。
③1%税率适用范围
卡宾达省的货物进口和后续供应适用 1%的增值税税率,但下列 商品除外:酒精饮料、发酵饮料、酒精含量低于 80%的未变性乙醇、 烟草及含烟草产品、贵金属或贵金属制作首饰和手表、天然宝石和珍 珠、汽车、火药器具、武器零部件、子弹。
2.5.5.2 税收优惠
在国内交易的情况下,下列商品和服务免税:
(1)专门用于治疗和预防目的的医药产品、专有医药产品和其 他医药产品的转让,包括兽医用途;
(2)残疾人用的手动或自动轮椅、盲文打字、打印机和视力障 碍及听力辅助用品的转让;
(3)书籍、报纸和杂志的传播,但色情淫秽书刊除外;
(4)不动产的租赁,但不包括酒店或类似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转让不动产;
(6)即使获得豁免,也需缴纳不动产交易税的交易;
(7)集体公共交通服务;
(8)除金融租赁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会开 展的金融和银行业务,具体包括发放贷款、信贷担保、货币兑换、金 融证券转让、投资基金管理等与金融存款和账户管理有关的业务;
(9)保险中介和经纪人提供的健康保险或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业 务及相关服务;
(10)根据《增值税法》附件 2 中的石油产品的豁免;
表 11 《增值税法》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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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分类码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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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 |
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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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 |
褐煤,不论是否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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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分类码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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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 |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 成分的类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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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 |
从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及沥青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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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 (按重量计不低于 70%)的其他税目未列明制品;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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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 |
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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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 |
凡士林;石蜡、微晶石蜡、疏松石蜡、地蜡、褐煤蜡、泥煤蜡、其 他矿物蜡及用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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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 |
石油焦、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残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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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 |
天然沥青(地沥青)、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沥青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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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 |
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 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黏剂、稀释沥青) |
(11)国家认证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12)医院、诊所、药房和类似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以 美容为目的的除外;
(13)特定医疗设备和材料:酒精浓度超过 80%的未变性乙醇、 硝酸银、用于手术治疗的器官和血液、抗血清产品、疟疾测试剂、人 用和兽用疫苗、医疗废品、药物制剂、粘合性敷料、纱布、绷带、X 光板、实验室试剂、体液收集袋、灭菌袋、消毒用品、避孕用品、医 用服装、蚊帐、安倍瓶、镜片玻璃、玻璃器皿、隐形眼镜、医用照相 机、显微镜、测试仪器、呼吸机等;
(14)2020 年 7 月 9 日第 20/20 号法令颁布后,批准了《财产 税法》,其中规定无论房地产是用于商业用途还是居住用途,该房产 的转让和租赁均免征增值税,但是酒店业务或其他类似职能范围内提 供的住宿服务将继续征税。
在进口贸易的情况下,下列商品免税:
(1)根据海关规定以及关税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豁免或暂停进 口的货物;
(2)经监管部门认证的制造过程中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的进口;
(3)由安哥拉国家银行进口的黄金、硬币或纸币;
(4)为开展慈善活动或为应对自然灾害(如流行病、洪水、风 暴、干旱、龙卷风、地震)而作为礼品进口的货物,只有在得到国家 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进口增值税;
(5)根据《石油部门海关制度法》和《采矿法》的规定,进口 专门和直接用于石油和采矿作业的货物或设备;
(6)捐赠给国家机关以及地方政府的进口货物;
(7)其他根据安哥拉签署国际条约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在出口贸易和国际运输贸易的情况下,下列商品和服务免税:
(1)纳税人出口货物;
(2)在公海从事海上航行、从事有偿载客或从事商业、工业或 渔业活动的船舶上携带的货物;
(3)主要从事国际运输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飞机上所携带货物;
(4)救援、海上援助、沿海渔船和军舰前往位于国外的港口或 锚地时,船上携带的货物;
(5)主要从事国际运输的空中和海上航行公司的船舶和飞机的 转让、改造、修理、维护、货运和租赁,以及船上所载的货物的转让;
(6)在安哥拉缔结的国际协定和安排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 在外交和领事关系中进行的货物转让;
(7)在安哥拉缔结的国际协定和安排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 向安哥拉承认的国际组织或组织成员转让货物;
(8)国际运输服务。
2.5.5.3 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指除《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外,从转让货物、提 供服务和进口货物中实际收到的收入(包括关税、利息、包装、运输、 保险等额外费用),但下列业务的销售额根据特殊规则确认:
①交货之日起 180 天内不退货的,销售额为发票票面金额;
②将公司的资产永久分配给股东或员工或用于公司经营以外的 目的,以及资产的无偿转让,销售额为相关资产的购置价格;
③根据 2.5.5.1 节所述规定视同提供服务时,销售额为相关服务 的市场公允价值;
④保险业务销售额是保险购买者、接受者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的保 险费总值;
⑤抽奖和赌博游戏销售额是游戏参与费用扣除奖品成本后的余 额;
⑥经营公寓的销售额是住户支付的管理、经营公寓的佣金扣除公 寓维护和保养费用后的余额。
货物进口增值税税基是根据现行海关立法获得的货物的完税价 格,包括以下内容:关税,货物进口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增值税除外) 或行政费用以及辅助成本(如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费用),包括 港口和机场成本。
如果销售额不属于正常范围,则税务局可以调整销售额。
(2)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其他纳税人向其开具的货物和服务收购发票上的增值税;
②进口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
③安哥拉境内购买方通过反向征税机制为非居民纳税人缴纳的 增值税。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与观光车、游艇、直升机、飞机、摩托车和电动车有关的费用 对应的进项税额;
②食宿接待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③烟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企业是提供或开发上述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时,则可以抵扣进项 税额。
石油天然气公司缴纳增值税有特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采购以下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A.水或能源;
B.与电子通信和电信服务有关的服务;
C.住宿服务。
②在生产过程中,采购以下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A.除有特许权使用费资质以外的设备租赁服务;
B.咨询、法律、税务、金融、财务、不动产、会计、IT、工程和 建筑咨询服务;
C.安保、信息技术、审计和宣传服务;
D.宾馆、宿舍和食堂管理服务; E.车辆租赁服务和运输服务。
在抵扣增值税时,纳税人必须持有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或进口货 物已缴纳增值税的海关清单)。进项税额可在开具发票的当月或次月 予以扣除,对于石油天然气公司,可以延长一个月扣除。
(3)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 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进口货物 缴纳的增值税和反向征税服务自行征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凭发 票或其他等效文件抵扣。
③应纳税额
A.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上一年度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低于 20 亿宽扎的一般纳税人, 或者仅从事饮用水和电力配送的企业,可以选择根据收付实现制核算 和缴纳增值税,即以实际收到和支出的款项为基础核算增值税,无论 相关业务是否实际发生。选择收付实现制的纳税人,需要将其银行账 户的所有交易告知税务局,以便后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B.简易核算纳税人
简易核算纳税人应按非免税交易(包括预付款)实际收到的销售 收入的 7%计算每月应缴税款,并有权扣除 7%的进项税,销项税不能 申请退税。
应纳税额=非免税交易销售额×7%-进项税额×7%
C.小规模纳税人
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低于 2,500 万宽扎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5.6 消费税
2.5.6.1 概述
安哥拉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颁布《增值税法》,废除了现行《消 费税法》,并在同一天颁布了《特殊消费税法》。《特殊消费税法》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安哥拉于2021年 7 月 19 日颁布第 16/21 号法令《特殊消费税法》, 废除 2019 年 4 月 24 日第 8/19 号和 2019 年 8 月 13 日第 18/19 号法 令的特殊消费税法版本。
(1)纳税义务人
包括从事以下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无论采用何种工艺或方法;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
③公开拍卖应税消费品;
④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⑤拥有未征税的特殊消费税商品。
(2)征税范围
①商品生产,即生产全过程包括提取、制造、转化、产出等均在 安哥拉境内的商品(无论使用何种工艺或方法);
②货物进口;
③在公开拍卖会上的货物拍卖或销售;
④消费税的其他征税范围:
A.纳税人终止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再符合消费税豁免条件的; B.生产免税消费品时,在生产过程之外使用的商品或原材料。
(3)税率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其税率如下表:
表 12 消费税应税商品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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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商品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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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商品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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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糖或其他甜味剂的非酒精饮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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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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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及酒精饮料(除啤酒)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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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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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及其衍生品 |
25% |
|
烟花爆竹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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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及金银手工艺品 |
15% |
|
飞机和游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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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火器 |
50% |
|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5% |
|
翻新轮胎和二手轮胎 |
19% |
|
机动车辆 |
5% |
|
煤炭、苯、丙烷、芳香烃混合物、杂酚油、石油或沥青矿 物油、石油气和其他气态碳氢化合物、润滑油、飞机汽油、 石蜡、凡士林、石油焦等石油衍生品 |
2% |
|
柴油和其他汽油 |
5% |
|
煤油、丁烷 |
0% |
|
塑料及其制品: 乙烯聚合物材质-塑料袋(运输袋除外) 其他塑料材质以及塑料吸管 |
2% 19% |
2.5.6.2 税收优惠
下列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1)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或实体单位出口的货物;
(2)在有互惠待遇的情况下,通过外交和领事代理进口的货物;
(3)经监管部门认证的国有工业的原材料以及用于医疗或教育 目的的商品;
(4)用作实验或科研的产品;
(5)《海关法》规定的个人使用的产品;
(6)国际运输飞机或船舶上消耗的产品;
(7)国际运输飞机或船舶上售卖的产品;
(8)适用于关税免税制度的产品;
(9)免税商店出售的产品[14];
[14] 资料来源:Corporate Summary,PwC
(10)电动汽车。
2.5.6.3 应纳税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来确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的交易价格(如果商品 出售给关联方,则计税依据为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石油衍 生物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成本价(配送、运输、保险和存储之后产生的 其他费用不包含在成本价格之中);进口应税商品的计税依据是货物 的完税价格;海关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公开拍卖或销售的应税商品, 其计税依据为拍卖或销售时确定的价格。
当商品的计税依据为外国货币时,将按照新税法通则规定,用前 一季度的平均汇率转换成安哥拉货币进行计税。
2.5.6.4 其他
纳税人应按规定于每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传输数据提 交消费税申报表,申报表应一式两份并以电子方式提交。
纳税人按月缴纳清算出的消费税,于次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缴纳。
2.5.7 关税
2.5.7.1 概述
安哥拉的进口商品以及非安哥拉生产的货物的出口,均需缴纳关 税。进口货物和商品的关税税率从一般关税税率到最高关税税率不等。 最高关税税率为一般关税税率的两倍,最低税率为 10%。一般关税税 率适用于不受最高关税税率限制的所有进口产品。最高关税税率适用 于对进口安哥拉商品征收同等高关税国家的进口商品,或者适用于在 没有规定文件的情况下清关的情形。
2.5.7.2 税收优惠
下列货物免征关税:
(1)进出口棺材;
(2)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进口的货物;
(3)国防、安全、内安、民防、消防等部门征收的货物;
(4)政党和政党联盟经国民议会批准进口的货物;
(5)进口经监管部门认证的制造过程中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 部件,以及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飞机、航天器、浮动结构和 其他设备,但可以从安哥拉境内厂商购买的上述货物除外;
(6)公共机构或公司为投资公共工程而进口的货物;
(7)私人投资项目进口的货物;
(8)边境地区居民进口的货物;
(9)矿产、石油和社会住房部门进口的货物;
(10)用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进口货物;
(11)体育协会和联合会进口的货物[15]。
2.5.7.3 应纳税额
关税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来确定。
(1)每批快递或邮寄货运或每名旅客个人行李中的价值不超过100 万宽扎的货物,免办清关手续、免于支付关税和提供海关服务的 费用。货物价值超过 100 万宽扎但低于 150 万宽扎免于支付关税,但 是需要缴纳 2%的海关服务费用。
(2)旅客个人行李不符合自用商品概念要求的货物,适用简化 清关程序,并:
①在进口时,按离岸价(FOB)16%的统一税率来征税;
②出口时,按货物出口制度规定的税率征税。
(3)旅客个人行李价值超过 150 万宽扎时,需按照一般清关程 序清关。
(4)旅客个人行李特定货物如果不超过限额,则免办清关手续、 免于支付关税和海关服务费:
①1升以内烈酒和 2 升以内其他酒精饮料;
②200 支以内香烟(雪茄则不超过 50 支)或 250 克以内烟草;
③100 毫升以内香水。
[15] 资料来源:《安哥拉新海关税则》。
进口关税从价税率从 2%到 70%不等。如果提供银行担保,在海关 列明名单上的设备可以作为临时进口所列设备,此外进口货物还需缴 纳 2%的海关服务费。
出口安哥拉国产货物按 20%的税率缴纳关税,食品、药品和医疗 设备出口税率为 70%。除关税外,还需要缴纳 0.5%的海关服务费,石 油和矿产资源出口则缴纳 0.1%的海关服务费。
临时进口随后出口的货物免征一般关税。临时出口随后进口的货 物免征关税,但是需要缴纳 21,120 宽扎的海关服务费。
2.5.8 印花税
2.5.8.1 应纳税额
安哥拉印花税(葡语为 Imposto de Selo)是针对应税行为、合 同、文件、交易(葡语为 Operações)、证券和其他事实进行征收的 一个税种。印花税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计税基 础和税率。
对于有确定金额的合同,依据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对于没有 确定金额的合同,应当在公平判断的基础上确定计税依据。
安哥拉《印花税税法》规定,“对于因有关工业或商业活动而出 具有效收据并收取款项的,税率为收据金额的 1% ”,即企业应当以 开具收据所载收款金额的 1%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来说,印花税也 是一笔较重的税负支出。大部分交易都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可能从 量计征,也可能从价计征。
(1)印花税纳税人
①进行民事、商业、房地产公证的公证员;
②提供信贷和担保的实体,或利息、保险费、佣金和其他金融性 质的合同所产生报酬的债权人;
③信贷机构、金融公司或其他安哥拉境内的同等法律地位的实体, 以及上述实体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信贷、金融业务时的债务人;
④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其他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转租 人;
⑤与安哥拉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且这些合同所保障的风险均位于安哥拉境内;
⑥发行汇票和其他信用票据的实体;
⑦转让商业、工业或农业机构的实体;
⑧涉及文书、合同或运营的其他实体。
(2)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适用于印花税法所附表格中列举的所有行为、合同、文件、 证明、书籍、证券、协议、业务和其他事实。
只有上述事实发生地位于安哥拉境内时才会产生印花税纳税义 务,具体包括:
①在安哥拉境内签署的文件、合同;
②纳税人本应在安哥拉境内签署,但仅为了适用境外法律而选择 在境外签署的文件、合同;
③由设在境外的信贷机构、金融公司,以及境内信贷机构、金融 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有总部、分 支机构、分公司或常设机构的实体提供信贷服务、收取利息和服务费 所签署的文件、合同;
④在境外签署的被保风险位于安哥拉境内的保险合同。
2.5.8.2 税收优惠
印花税税收豁免事项包括:
(1)国家和公共机关、组织和机构(包括私有化的,上市公司 除外)可以免除印花税;
(2)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免税,除非它们开展企业性质的经济活 动:公益和社会保障机构、法律承认的公共事业协会以及合法组成的 宗教组织;
(3)其他免税情况:
1.最长不超过 5 天的贷款、小额信贷、“青年账户 ”和“老年账 户 ”或其他同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其数额不超过每月 17,600 宽扎;
2.信用卡持卡人向发行商到期支付的无息还款;
3.经相关海关部门备案的与出口有关的信用证;
4.住房信贷融资协议项下的利息、佣金和对价;
5.以国家和其他公共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为受益人的保证金;
6.所进行业务的附带担保,以及与所进行交易有关的任何书面担 保合同;
7.与第①条和第③条所述业务相关的利息和佣金;
8.国库券、国债和中央银行证券的利息;
9.与认购、存入或赎回投资基金、养老基金有关的费用;
10.开立和使用储蓄账户的手续费;
11.企业股东为期不超过 1 年且为了弥补企业资金短缺的业务及 相关利息;
12.初始还款期限不低于 1 年且没有提前偿还的股东向公司的借 款;
13.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产权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报告;
14.自在安哥拉合法经营的公司收取的再保险费用;
15.人寿保险、职业事故保险、健康保险和农牧业保险的保费和佣 金;
16.集团中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业务;
17.司法代表文件,即具有等同性质的司法授权书或替代书;
18.有价证券在受监管市场上的转让;
19.符合《公司法》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公司兼并、合并、 分立中的房地产转让;
20.劳动合同;
21.出口业务,但表 13 中规定的除外;
22.父母与子女间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让。
(4)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法的实施,融资业务、租赁、报告、 保险和再保险交易都可以免征印花税。此外,《增值税法》取消了海 关环节的印花税;
(5)已支付的印花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5.8.3 应纳税额
印花税税率和征收范围如表 13 所示:
表 13 印花税税率表
|
征税类型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收据 |
根据收据(现金或实物)征收印花税 |
1% |
|
债务担保 |
背书、保证、抵押、扣押和保证金合 同 |
担保期小于或等于 1 年:0.3% |
|
担保期大于 1 年:0.2% |
||
|
担保期大于 5 年:0.1% |
||
|
赌博活动 |
票、纸条、纸牌、抽奖牌等赌注,以 及赌场门票 |
100 宽扎 |
|
许可证 |
电子游戏机许可、餐厅许可、夜总会 (酒吧、俱乐部)许可、酒店许可、 自动售货机许可、其他许可 |
电子游戏机许可 1,300 宽扎 |
|
餐厅许可在首都罗安达为 6,000 宽 扎,省会城市为 3,000 宽扎,其余地 区为 1,500 宽扎 |
||
|
夜总会许可在首都罗安达为 53,000 宽扎,省会城市为 27,000 宽扎,其 余地区为 14,000 宽扎 |
||
|
四星及以上酒店许可 100,000 宽扎, 3 星酒店许可 60,000 宽扎,其余酒店 许可在首都罗安达为 53,000 宽扎, 省会城市为 30,000 宽扎,其余地区 为 15,000 宽扎 |
||
|
自动售货机许可 3,000 宽扎 |
||
|
其他许可 2,000 宽扎,但注册商标和 专利为 3,000 宽扎 |
||
|
公证业务 |
遗嘱公证、授权书公证 |
遗嘱公证 1,000 宽扎 |
|
授权书公证中,授予商业管理权的公 证为 1,000 宽扎,授予其他权利的公 证为 500 宽扎 |
||
|
海关业务 |
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1% |
|
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0.5% |
|
|
融资借贷 |
一般信贷业务,税率取决于借贷期限 |
借贷期小于或等于 1 年:0.5% |
|
借贷期大于 1 年:0.4% |
||
|
借贷期大于 5 年:0.3% |
||
|
无确定借贷期(例如,往来账户), |
|
征税类型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
|
以债务的月平均值征税:0.1% |
|
租赁 |
房地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和经营租赁 |
房地产融资租赁为 0.3% |
|
有形动产租赁为 0.4% |
||
|
广告 |
批准在道路两旁的支架上粘贴宣传 广告、在杂志、报刊或电视广播中发 放广告 |
道路两旁支架的广告为 1,000 宽扎 |
|
其余广告方式为 25,000 宽扎 |
||
|
交通工具 登记 |
飞机、船舶、摩托艇、摩托车、客车 和重型车辆 |
飞机:45,000 宽扎 |
|
船舶:23,000 宽扎 |
||
|
摩托艇:18,000 宽扎 |
||
|
其余交通工具:5,000 宽扎 |
||
|
不动产交 易 |
不动产受让人 |
0.3% |
|
出租和转租以及房地产的融资性租 赁,但对于永久性住所的租赁则免征 印花税 |
商业用途:0.4% |
|
|
住宅用途:0.1% |
||
|
法院和国 家机关开 具文件 |
房地产租赁、招标、转让、共同财产 分配、承认债务、担保、抵押、质押、 损害赔偿责任 |
1,000 宽扎 |
|
公司股本 |
对初始股本或增加股本缴纳印花税, 无论股本是以现金方式投入还是以 实物资产投入 |
0.1% |
|
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须缴纳印 花税,税款由被保险人负担,保险公 司代收代缴 |
根据保单的性质,税额为已缴纳的保 费金额的 0.1%到 0.3% |
|
保险业务中产生的佣金也要缴纳印 花税。与人寿保险产品、工伤保险、 健康保险、农业加工和牲畜保险有关 的保费和佣金免征印花税 |
0.4% |
|
|
信用凭证 和付款收 据 |
信用证、本票和汇票 |
0.1% |
|
转让业务 |
商业、工业或农业机构转让其资产或 经营活动 |
0.2% |
|
其他合同 |
表中尚未提及的其他类型的合同 |
1,000 宽扎 |
另外,实行增值税免税交易的一般纳税人有义务按实际销售额 1%缴纳印花税。
2.5.8.4 其他
(1)印花税的核算与支付
①根据相关款项核算税款后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
②印花税由可从相关活动获得收益的纳税人承担;
③在信贷机构或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或担保业务中,缴纳税款的 责任是连带的;
④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在安哥拉境内发生的事实和交易;
⑤在安哥拉并与非居民实体签订合同的实体单位在符合缴纳印 花税的情况下必须核算和缴付应纳税款;
⑥在与国家和其他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中,除上市公司外,税收 的结算是在付款时进行的;
⑦印花税是通过提交税务结算文件(DLI)核算的,在附表内列 出按每一票所收取的税项,而各实体应根据其会计及有关登记簿册进 行登记,以便由税务稽查厅作出批准;
⑧在应纳税的单据中,列出应纳税额和结算日期;
⑨在安哥拉居住的实体以及雇用非居民实体的实体,在有义务结 算的情况下,应结算并缴纳应缴的税款;
⑩按上款规定结算的税款,须通过“收入征收文件 ”于征收后次 月 15 日之前,拨入或存入库务署单一账户;
⑩印花税核算有效期为 5 年。
(2)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月底前缴纳。
2.5.9 车船税
第 24/20 号法令《车船税法》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颁布,撤销了 第 7/98 号法令、25/02 号联合行政令、72/05 号法令等其他与本法规 定相抵触的立法。
燃油车、船舶和飞机的所有者以及融资租赁承租人,为车船税的 纳税人。农用拖拉机、残疾人用车、公务用车等车辆免征车船税。车 船税按年申报缴纳,次年 6 月底前缴纳上一年度的车船税。
表 14 燃油车车船税税率表
|
序号 |
类型 |
排量/载重量 |
应纳税额(宽扎) |
|
1 |
摩托车, Ⅰ型 4 轮摩托 |
125cc 以下 |
1,850.00 |
|
2 |
摩托车, Ⅱ型 4 轮摩托 |
126—450cc |
2,450.00 |
|
3 |
摩托车,Ⅲ型 4 轮摩托 |
451cc 以上 |
3,050.00 |
|
4 |
Ⅰ 型汽车 |
1,500cc 以下 |
4,300.00 |
|
5 |
Ⅱ型汽车 |
1,501—1,800cc |
4,900.00 |
|
6 |
Ⅲ型汽车 |
1,801—2,400cc |
6,750.00 |
|
7 |
Ⅳ型汽车 |
2,401cc 以上 |
9,200.00 |
|
8 |
Ⅰ 型卡车 |
10 吨以下 |
10,450.00 |
|
9 |
Ⅱ型卡车 |
10 吨以上 |
15,350.00 |
表 15 船舶车船税税率表
|
序号 |
吨位 |
马力 |
应纳税额(宽扎) |
|
1 |
2 吨以下 |
25—50 马力 |
125,000.00 |
|
50 马力以上 |
187,500.00 |
||
|
2 |
3—10 吨 |
50 马力以下 |
281,250.00 |
|
50 马力以上 |
393,750.00 |
||
|
3 |
11—30 吨 |
100 马力以下 |
511,875.00 |
|
100 马力以上 |
665,437.50 |
||
|
4 |
31—50 吨 |
100 马力以下 |
865,069.00 |
|
100 马力以上 |
1,124,589.50 |
||
|
5 |
51—70 吨 |
100 马力以下 |
1,461,966.50 |
|
100 马力以上 |
1,754,359.50 |
||
|
6 |
70 吨以上 |
100 马力以下 |
2,105,231.50 |
|
100 马力以上 |
2,526,278.00 |
表 16 飞机车船税税率表
|
序号 |
最大起飞重量(千克) |
应纳税额(宽扎) |
|
1 |
600 以下 |
250,000.00 |
|
2 |
600—1,000 |
344,340.00 |
|
3 |
1,001—1,400 |
469,325.00 |
|
4 |
1,401—1,800 |
657,761.00 |
|
5 |
1,801—2,500 |
915,702.50 |
|
序号 |
最大起飞重量(千克) |
应纳税额(宽扎) |
|
6 |
2,501—4,200 |
1,267,675.50 |
|
7 |
4,201—5,700 |
1,839,642.50 |
|
8 |
5,701—10,000 |
2,284,797.00 |
|
9 |
10,001—20,000 |
2,438,636.00 |
|
10 |
20,000 以上 |
2,573,342.00 |
2.5.10 社会保障缴款
雇员缴纳其总收入的 3%(如果是达到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雇 员,则为8%),雇主则缴纳雇员总收入的8%作为社会保障缴款。社 会保障缴款所形成的基金为缴费人家庭变故、养老和失业等情况提供 保障。
在安哥拉工作的外国公民(没有居留证)可能被排除在安哥拉社 会保障之外,除非他们可以证明其被安哥拉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
2.5.11 博彩特别税
安哥拉 2016 年 5 月 17 日颁布的第 5/16 号法律对博彩行业从业 者引入了博彩特别税。纳税人应就从事博彩活动的总收入以及向玩家 颁发的奖品、奖金缴纳博彩特别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 税义务。
博彩特别税税率如下:
(1)博彩运营商,税率为 45%;
(2)体育赛事投注,现场投注税率为 20%,网上投注税率为25%;
(3)其他互动投注、马术投注或以广告和促销为目的的竞赛、 抽奖活动,税率为 20%;
(4)向玩家发放奖品、奖金,超过 20 万宽扎的部分税率为 10%, 如果是社交性赌博游戏奖金、奖品,则税率为20%。
博彩特别税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次月月底前进行申报和纳税,而 向玩家发放奖品、奖金时,应在实际发放时预扣税款,并在上述相同 期限内进行申报和纳税。
另外,博彩监督机构向从业者提供服务时,从业者需要缴纳行政 服务费:
(1)颁发注册证书,收费 2,000 宽扎;
(2)颁发博彩系统合格评估报告,收费 150 万宽扎;
(3)完成博彩行业特别登记,收费 20 万宽扎;
(4)颁发许可证和授权证书,收费 75 万宽扎;
(5)定期技术检查证明,收费 400 万宽扎;
(6)其他行政服务,收费 40 万宽扎。
2.5.12 特殊税制
2022 年 7 月 23 日安哥拉官方公报公布了第 4/22 号总统法令, 批准了适用于卡宾达省的特殊税制。该税制适用于在卡宾达省注册的 非石油工业的公司和卡宾达省居民。卡宾达省的特殊税制包括以下内 容:
(1)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活动和工业活动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降 为 3%和 10%。
(2)投资所得税
农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利润分红适用的投资所得税税率降为 5%。
(3)不动产所得税
未出租的不动产适用的不动产所得税税率降为登记价值的 0.05%; 出租的不动产适用的不动产所得税税率降为租金收入的 10%。
(4)不动产交易税
不动产转让适用的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为 1%。
(5)增值税
从事港口服务和居民供水的部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为 2%;从 事食品进口和运输的部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为 1%。
(6)关税
从事食品进口和运输部门适用的关税税率降为 1%;轻型客运车 辆和酒精饮料适用的关税税率降为 2%。在边境贸易中,从邻国进口 的食品,如果仅用于个人消费而非营利活动,免征关税。
除上述特殊税制外,若其他法律(例如《税收优惠法》)的税收 优惠政策更有利,则择优处理。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安哥拉的税收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第 324/14 号总统令设立了一 般税务管理局,由财政部监管,其目的是向纳税人提供现代化税收服 务,支持经济结构多样化,最重要的职责是负责石油部门税制以外的 税收征管。
一般税务管理局内部设置 10 个部门:法律办公室、行政服务局、 审计办公室、宣传办公室、反欺诈服务局、战略规划与国际合作办公 室、信息技术办公室、税务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处、助理办公室。
一般税务管理局下设 7 个部分:海关服务局、税收服务局、增值 税服务局、地方税务局、特别税务局、大型纳税人董事会、税务登记 和信息采集局。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一般税务管理局由国家税务局(DNI)、国家海关总署(SNA)和 税务改革执行项目(PERT)合并而成。它是国家管理部门的组成部分, 享有税收法律的解释能力,并具备行政、监管、财产和财务的自主权。 其基本使命是提出并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以及研究、促进、协调、管 理和改进相关税收措施和行动。一般税务管理局的目标包括“确保税 收和海关政策的执行,并更有效地分配和利用现有资源 ”,以及“简 化税收管理服务结构,与纳税人建立新的关系范式 ”(根据第 324/14 号总统令)。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目前,安哥拉个人和公司的税务登记与纳税人识别号(NIF)的 赋予程序由第245/21 号总统令进行规定。通常由一般税务管理局自行根据掌握的信息为纳税人完成登记。其中本国公民纳税人识别号和 身份证号码一致,而外国人、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由一般税务管理局 分配。在一般税务管理局没有为纳税人完成登记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时,纳税人可自行或通过其代理人主动申请登记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税务管理局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信息以完成登记:
(1) 自然人可被要求提供下列信息:名称、住所、出生地、国 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等;
(2)企业可被要求提供下列信息:名称、法律性质、管理机构 成员身份证件、成立日期、总部、有效管理机构、常设机构、企业章 程、分支机构清单、法定代理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 箱地址;
(3)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可被要求 提供身份证件、税务代理人证件和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任何安哥拉境内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机构都必须获得纳税人识 别号,否则不得行使任何可能使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尤其是不得 进行以下活动:开具发票;开设银行账户;提款、转账;发行和投资 证券;聘请金融中介;进出口;申请许可证和执照;续签签证;获取 护照;申请驾驶执照。
纳税人必须在下列活动中展示其纳税人识别号:
(1)在申请、上诉、请愿、申辩等行政程序中,以及在提交给 任何国家机关的文件中都要展示纳税人识别号,否则相关程序和文件 无效;
(2)开设银行账户;
(3)与金融机构进行的所有交易;
(4)进出口;
(5)开具发票、收据和其他类似文件。
纳税人停止经营时,一般税务管理局自行为纳税人注销登记,具 体包含的情况有:
(1)企业自行发起或根据法律强制规定、法院终审判决进行破 产、倒闭、合并、分立;
(2) 自然人死亡。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发票及等效文件法律制度(葡语为 Regime Jurídico das Faturas e Documentos Equivalentes)
2018 年 12 月 3 日,安哥拉颁布了发票及等效文件法律制度,该 法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律规定在安哥拉境内进行任何涉及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等相 关经营活动必须根据该法律制度开具发票,同时该法律对发票及等效 文件的开具、保管以及归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票及等效文件必须 符合第 292/18 号总统令中关于发票及等效文件的法律制度。
考虑到纳税人签发发票及等效文件需要确保上述制度的正确适 用,因此,该制度对纳税人签发发票及等效文件的内容进行如下阐明 和澄清:
①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凡是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发票以及 相关等效文件必须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收据、借记通知单、 清关单据和小票等一起签发;
②除非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发票或者等效文件效力的情况下,如 果是自然人未从事商业或者工业活动,则没有必要对货物或服务的购 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识别;
③纳税人有义务并且可以使用市场上的软件开具发票或等效文 件,对于年营业额大于或等于 5,000 万宽扎的企业必须使用法律认证 过的软件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
④通过软件开具的发票或等效文件需一式三份,其中原件需交给 客户,一份复印件由商家存档,另一份复印件随商品进行流转。若需 重新打印发票或等效文件,二次打印时需注明“副本,与原件一致 ”;
⑤银行机构每月可以开具通用发票;
⑥向国外税务机关提交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先将其翻译成葡萄牙 语;
⑦微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家可免开发票,但应按照上述法令递交等 效文件,前提是他们事先已获得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⑧纳税人可以在安哥拉财政部官网上查阅发票模板;
⑨酒店、餐厅等行业的实体,如果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账簿,则 可以在实体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养蜂业、家禽业、渔业和畜 牧业的实体购买产品时,代替销售方开具发票或收据,但金额总共不 得超过实体销售货物和消耗材料总成本的 10%。
(2)发票及等效文件开具期限
发票及等效文件的开具不得迟于相关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 如果是长期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则可以开具月度发票,从而在发票 中涵盖一个月内所有的货物和服务交易。
(3)发票及等效文件包含的要素
①供应商或提供服务商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或 住所。当购买方为从事商业、工业或非商业性质的民事活动的个人或 法人时,还需包含购买方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或住 所;
②文件类型、财年、序列号,可以采用单个或者多个编号;
③商品名称或服务描述,需注明相应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缴税 款的详细情况,可退货说明需单独标识于非独立包装上;
④除用于进出口业务的发票需遵守国际贸易规定外,其它发票均 需用安哥拉法定货币对产品单价和总价进行标识;
⑤当涉及税额及税率时,需注明所适用的税率和税额;
⑥若存在税务减免,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⑦交货日期和地点,若涉及预付款,需要注明支付预付款的日期;
⑧采用葡语进行编写;
⑨发票开具日期;
⑩注明开具发票或者等效文件所采用的软件名称以及其证书编 号。
当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多个不同税率时,需要分开进行标注;由金 融机构开具的普通发票需要遵守以上规定;由海外企业开具的发票和 等效文件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进行翻译。
(4)不属于发票或者等效文件的单据
形式发票、报价单、采购订单、送货单、销售及服务预算单、银 行回单、出库单和运输单等。
(5)对于无法按照本法令规定要求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的企业, 可以使用由财政部指定印刷商印刷的发票或等效文件来开具纸质版 发票。
(6)发票归档
发票的归档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①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归档并保存所有发票或等效 文件,以及与所使用的计算机处理的分析、编程和执行的相关记录;
②在官方机构要求时,应提供以数字格式存档的发票或等效文件 的备份,以供立即查阅。
3.2.3 纳税申报
3.2.3.1 以电子通信方式处理税务操作
第 95/23 号法令于 2023 年 4 月 6 日颁布,批准了关于以电子通 信方式进行税务程序处理和税务执行的新法律框架,该法令更新了适 用电子通信资格的纳税人类型,具体要求如下:
(1)年营业额或出口额超 5,000 万宽扎的纳税人;
(2)拥有当地不动产、机动车、飞机、船只等需要缴纳财产税 或车船税的个人或企业;
(3)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被税务机关指定使用电子通信方式 进行税务处理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电子通信资格的纳税人必须更新其在税务机关的登记,同时 纳税人需要定期访问税务局官网确认相应的纳税义务。
3.2.3.2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企 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和增值税纳税人 类型在名称上有一定相似性,但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中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依据如下:
①一般纳税人
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大于或等于 3.5 亿宽扎)以及增值税简易核算纳税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在 2,500 万 宽扎到 3.5 亿宽扎之间)以及所有以下类型的企业:
A.国有企业;
B.金融机构;
C.特殊税制下的企业;
D.电信运营商;
E.境外企业在安哥拉境内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②小规模纳税人
包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小于 2,500 万宽扎) 且不属于以下任何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特殊税制下的 企业、电信运营商、境外企业在安哥拉境内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符合转为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 转登记申请,提交时间不应晚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结束前的 2 月底。
(2)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
根据销售记录(不包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服务),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须分别在8 月底和 7 月底前支付企业所得税预付款项, 该税款以纳税人上年度销售总额的 2%计算;而代替供应商开具发票 的纳税人(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自开发票制度)应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时按货款的 2%预扣企业所得税。另外,新开办企业在开始经营活动 的首年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亏损的企业,本年度无需 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结算税款的最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次年 5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前,小规模纳税人结算税款的最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次年 4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3)企业所得税服务类收入预缴税
安哥拉所得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 8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就当年 1—6 月份的商品销售额以及不涉及代扣代缴税的服务(教育、 医疗、客运、金融中介服务、设备租赁、通信服务等)金额预缴 2%
的企业所得税。受央行、保险监管协会、博彩监管协会以及资本市场 委员会直接监管的各类实体需分别就上一财年 1—6 月份的涉及金融 中介服务费、保费及再保险业务收入、博彩业务收入按照 2%的税率 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此外,企业可选择仅就实际收到的不涉及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款项,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但需额外向税务 机关提供银行流水证明。
提供服务类(教育、医疗、客运、金融中介服务、设备租赁、通 信服务,以及价值不超过 2 万宽扎的服务除外)的纳税人应在每个财 政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缴纳 6.5%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并 且由支付款项的企业预扣代缴。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对上一 完整财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在有合规文件支持的情况 下,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原材料应当从应税的服务金额中扣除。因应纳 税额不足而无法在当年进行扣减的预缴税,可以在未来 5 个财税年度 期限内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预缴税不予退还。
3.2.3.3 个人所得税
安哥拉的财政年度是公历年度。纳税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月度申报
个人所得税 A 组纳税人,需要由所在企业统一代扣税款后于次月 月底前完成个税的申报及缴纳。
B 组和 C 组纳税人向具有会计核算的实体提供服务时,该实体需 在次月月底前完成个税的代扣申报及缴纳。
(2)年度申报
针 对 A 组 纳 税 人 , 雇 主 根 据 “ 按 实 际 所 得 纳 税 系统 ” (Pay-As-You-Earn System)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无需自行申 报。雇主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2 月底前提交纳税申报表,说 明雇员的姓名和个人详细信息,其薪酬和扣缴的相应税款,应按受益 人分开填报,具体应包含以下信息:
①收款人的全名和地址;
②收款人的身份证号;
③收款人的社保号;
④支付的全部收入;
⑤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B 组和 C 组纳税人向具有会计核算的实体提供服务时,该实体必 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2 月底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其中包含与 B 组和 C 组纳税人在上一年度的收入等信息。
B 组和 C 组纳税人必须自行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3 月底前提 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也有义务通知其履行最终纳税义务。
3.2.3.4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法律允许的付款方式支付应付税额并提交声明;涉及实体发票的,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签发的发票或等效文件上所 列的专属税金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提交给税务部门。增值税申报表必须 每月提交一次,税款在申报时全额支付。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必须在发 生应税交易的次月最后一天前提交完成。提交定期申报表后,应自动 签发开票凭证。
一般税务管理局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以便纳税人 在通知下发 15 日内支付欠税和滞纳金;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 支付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有权根据适用的一般税法规定条款,下 发相应的税款债务证书,强制纳税人支付税款和滞纳金。进口增值税 应在清关时支付给海关;拍卖、司法或行政出售、调解、结算行为产 生的资产转让税应在付款通知发出时进行结算,结算应根据相应汇率 确定的应税金额进行。
3.2.3.5 其他
投资所得税一般由收款人进行代扣代缴,并在当月月底前向税务 机关缴纳,除非该实体不在安哥拉居住或设立,否则,接受款项的实 体负责支付税款。出租者(房东)还必须在 1 月份提交不动产所得税 表格 M/1,同时(租金不需要缴纳预扣税)需分两期支付,分别在 1月和 7 月支付;或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分四次付款,即分别在 1 月、 4 月、7 月和 10 月付款。
消费税申报时,纳税人必须在发票或等效文件上注明已缴纳的税 款,税务机关必须出具相应的征收文件;纳税人有义务在每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根据官方模板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副本声明。
3.2.4 税务检查
(1)纳税评估
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由税 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现有数据和如下信息资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账户数据;
②以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基于向第三方销售、采购货物,或向第三方提供、采购服务, 或向第三方收购、供应对应的平均毛利率或净利润;
④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和初步证据,包括与其他税收有关的证 据和从与纳税人保持关系的公司或实体获得的证据。
如果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完善的会计系统,那么其应纳 税所得额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相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完善的会 计系统时,则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销售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核定确认。
(2)税务检查
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计或其他方法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 表进行税务检查。若发现申报表信息有误或不准确,可对其修改和更 正。
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会对月度和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可 对任何决定提出异议,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上诉。若对税务机关决定 不满意,纳税人也可以在收到税务通知后 30 日内向一般税务管理局 分管局长提出分级申诉;若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在 30 日内向执行 委员会提出逐级申报。纳税人仍有权在收到一般税务管理局最终决定 后的 60 日内,就最终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安哥拉的诉讼时效为 5 年。如果涉及税务犯罪,诉讼时效可延长 至 10 年。
3.2.5 税务代理
尚无相关资料。
3.2.6 法律责任
(1)企业所得税处罚和罚款见附表:
表 17 处罚和罚款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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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名目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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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 |
未缴纳税款的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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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时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或在法定期限 届满后提交 |
罚款 60 万宽扎 |
罚款 30 万宽扎 |
表 18 处罚和罚款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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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名目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拒绝展示或交付相关文档、拒绝进入纳税人 名下场所 |
罚款 40 万宽扎 |
罚款 20 万宽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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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隐瞒、破坏或损坏相关财政文 件,而这些文件并不构成现行法律规定的任 何类型的刑事犯罪的要素 |
未缴纳税款的 200% |
未缴纳税款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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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类报表、简化报表或其他报税表中, 包括法律规定的会计账簿或会计要素中的 任何遗漏、不准确或其他违规行为 |
罚款 40 万宽扎 |
罚款 20 万宽扎 |
(2)个人所得税惩罚措施
①缺报和漏报,须进行罚款;
②申报缴纳税款逾期 30 日(从 4 月 1 日起计)的 B 组和C 组纳 税人将被处以罚款,最低罚款金额为 5 万宽扎,如果下一年纳税人仍 发生本条所述的逾期情况,则罚款金额为 30 万宽扎;
③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缺报和漏报,并且无论罚款的适用程序 如何,税务机关都会命令违规者在 30 日内整改账面,否则将被罚款10 万宽扎,如果下一年纳税人仍发生本条所述情况,则罚款金额为50 万宽扎;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申报单 ”的实体,将被处以 4,000 宽扎 的罚款;
⑤应缴纳预扣税但是没有缴纳的实体,须处以不少于 5 万宽扎的 罚款;
⑥不缴或少缴要被处以不缴或少缴金额 2 倍的罚款;
⑦C 组: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应为《个人所得税法》所附最低利润 表中与其活动相对应的数额;如果不遵守,税务机关应根据其规定的 条款评估应纳税款,并应加上相当于根据最低利润表评估的税款的 25%的罚款;
⑧A 组:雇员的税收负担不得转移给雇主,雇员的可分配净收入 不能以报酬的方式超过其雇佣合同中规定的数额,这种情况如发生, 不仅要支付应缴税款,还将被处以罚款;
⑨未能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文件将被处以
20 万宽扎的罚款。
(3)增值税处罚措施
①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在法定期限过后提交,则应 按每份罚款 60 万宽扎的金额支付罚款。如果 3 个月后仍没有提交, 则每逾期 3 个月罚款加倍。
②对于发票和会计错误的处罚
A.强制性填写的项目(价格、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开具方名称) 缺失或错误,罚金为每张发票金额的 5%;
B.非强制性填写的项目缺失或错误,罚金为发票金额的 1%;
C.如果提供了服务或商品但未开具发票(三次以内),罚金为发 票金额的 7%;
D.四次以上未开具发票的,罚金为发票金额的 15%; E.不遵守发票保存的规则,罚金为发票金额的 1%。
③欺诈的处罚
当纳税人参与偷税漏税时,进项税额扣除的权利被剥夺。当服务 和商品的获得者支付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应推定纳税人参与了税 务欺诈或逃税。
(4)消费税处罚措施
①缺少或延迟提交所需的电子文件,将被处以 30 万宽扎罚款;
②未加盖消费税印章、通报相关信息或未邀请税务机关认证消费 税商品计数和测量系统,按应纳税款的25%征收罚款;
③未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密封产品,将被处以每月 20 万 宽扎的罚款。
(5)税法通则中的处罚措施
①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账簿、凭证等文件,处以 2.5 万宽扎 至 50 万宽扎的罚款;
②未在税务局要求的期限内提交申报表或其他文件,处以 1 万宽 扎至 5 万宽扎的罚款;
③纳税申报表和其他会计、财务文件中存在空缺、遗漏、不准确、 错误等异常情况,处以 2.5 万宽扎至 3.5 万宽扎的罚款;
④拒绝提供已纳税证明文件,处以 2,500 宽扎至 1 万宽扎的罚款;
⑤以逃避或推迟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障款为目的,伪造、虚构、隐 瞒纳税文件和信息,并获得收益超过 150 万宽扎,则可以对纳税人处 以 6 个月至 3 年的监禁,如果存在与第三方串通的情况,则处罚提高 为 1 年至 5 年(收益超过 500 万宽扎)或 2 年至 8 年(收益超过 2,000 万宽扎)的监禁;
⑥为避免国家机关征收拖欠的任何款项而恶意转让、抵押资产的 纳税人,处以 3 个月至 1 年的监禁或 250 万宽扎至 500 万宽扎的罚款, 明知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却仍然协助其转让、抵押资产的其他人,处 以 3 个月至 6 个月的监禁,或 150 万宽扎至 300 万宽扎的罚款;
⑦以暴力、威胁或欺诈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处 以 1 年至 5 年监禁或 100 万宽扎至 200 万宽扎的罚款;
⑧窝藏违法人士的纳税人,处以 3 个月至 2 年的监禁或 75 万宽 扎至 200 万宽扎的罚款;
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拒绝展示必要的商业记录、文书、货物, 以及阻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检查的纳税人,处以6 个月至 1 年的 监禁或 50 万宽扎至 150 万宽扎的罚款;
⑩为实施税务犯罪而成立的团体、组织或协会,应对成员处以 2 年至 8 年的监禁或 500 万宽扎至 1,000 万宽扎的罚款,其中负责领导 团队的人员,处以 3 年至 10 年的监禁或 750 万宽扎至 1,500 万宽扎 的罚款。
(6)逾期付款利息
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自身税款或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提交纳税 申报期限截止后次日到实际支付税款之日的期间内就欠缴税款支付 补偿性利息,利率水平为 1%/月。利息的收取并不影响纳税人因违法 行为被处以本节所述的罚款。
3.2.7 税务服务平台和举报渠道
2023 年 1 月 2 日,一般税务管理局为了向纳税人更好地提供税 务服务,推出了税务服务平台,允许纳税人在平台上预约处理其相关 涉税事项。
2023 年 1 月 4 日,一般税务管理局新增了举报渠道,所有纳税 人都可以通过该渠道匿名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官员舞弊、纳税人偷漏 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国公司在安哥拉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安哥拉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根据投资所得税法规定,均应就其收 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 所得税税率为 5%、10%或 15%,详见 2.3.1.3 章节;非居民实体因出 售安哥拉股份或其他公司权利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服务类的纳税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间缴纳 6.5%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并且由支付款项的企业预扣代缴。对于安哥拉居民企业而言,该笔税款可以在年底汇算清缴时进行 抵扣;针对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扣除的预提所得税,抵扣期限为 5 年。 而对于非居民企业,该笔税费为最终税款。
以下服务免征预提所得税:
(1)教育及类似服务;
(2)保健服务;
(3)价格为 2 万宽扎以内的服务;
(4)旅客运输服务;
(5)应当缴纳投资所得税的机械设备租赁;
(6)类似减免也适用于经济和保险中介服务、住宿及类似服务 和电信服务,只要这些提供服务商为安哥拉的纳税人;
(7)对于当地提供服务者,预提所得税不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 的费用收取;
(8)如果提供服务商为安哥拉的纳税人,则原材料、零部件和 其他材料的付款也排除在计税依据之外。
付款时按次扣缴预提所得税,并上缴安哥拉税务机关。多缴的预 提所得税可以在 5 年内结转。
在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方面,非居民纳税人、在安哥拉无固定住 所、无下设公司、无有效管理或常设机构的纳税人,应按照新税法通 则缴纳增值税。税务代表必须遵守适用增值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包 括登记和声明。未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纳税人税务代表应对 缴纳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第 147/13 号总统令《大型纳税人条例》(葡语为 Estatuto dos Grandes Contribuntes)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颁布,其中第十至十三 条是安哥拉对转让定价的具体立法,其与2014 年 10 月 22 日颁布的 第 19/14 号法律《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条共同构成了安哥拉的转 让定价规定。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大型纳税人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 间接对另一个实体的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双方存在关联关 系,即:
(1)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及其子女、父母、配偶直接或间接拥 有另一实体的 10%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
(2)两个实体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之间有私人联系,如配偶、 事实上的直接亲属关系等;
(3)一个实体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个实体的相关 活动;
(4)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存在控制、合同控制、交叉参股的 同一集团实体;
(5)两个实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占其中一方所有交易的80%以上;
(6)一个实体以其信贷资产组合向另一个实体提供 80%以上的 资金。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根据《大型纳税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交易类型涉及货物、权 利、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任何境内或跨境交易。
4.2 同期资料
2016 年 7 月 7 日,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的第一次会议之后,安哥拉成为加 入 BEPS 包容性框架项目的第 83 个成员,但安哥拉当地转让定价文档 并没有采用《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中的标准或模板,只是参考了部分表述。
安哥拉国内目前尚未出台要求境内的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控股公 司报送国别报告的法律规定,也无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别报告 管理。安哥拉目前没有形成用以实现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的信息交 换网络。
安哥拉并非《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缔约方,也未签订《转 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截至 2024 年 6 月,安哥拉 未在《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下启动双边关系,亦 未出台关于合理使用国别报告的措施。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安哥拉没有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的制作要求,而是规 定年收入超过 70 亿宽扎的纳税人必须准备转让定价文档(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转让定价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 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并提交给税务机关。2023 年度转让定价 文档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安哥拉鼓励每个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完整的本地转让定 价文档。从本地转让定价文档的内容要求来看,根据《大型纳税人条 例》,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必须至少包括:
(1)摘要;
(2)对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
(3)对公司的一般性介绍;
(4)对公司的功能分析;
(5)识别关联交易;
(6)对关联交易的经济分析。
同时,相关部门可要求纳税人提交有关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内容的 进一步详情。
4.2.3 其他要求
转让定价文档需要用葡萄牙语提交。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安哥拉,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来自关联方交易 的应纳税所得额。
4.3.2 转让定价方法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上 , 仅限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和成本加成法(Cost-plus Method)。
4.3.3 转让定价调查
根据安哥拉财政部第 678/17 号决议,安哥拉税务机关组建了转 让定价部门(Transfer Pricing Unit,TPU),其职责包括:
(1)规范和监督纳税人提交的转让定价文档;
(2)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3)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确保与外部部门、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共享转让定价信 息;
(5)执行所有与转让定价事项有关的任务。
一般而言,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安哥拉居民企业之间和居民企业 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转让定 价调整,以确定受所得税影响的安哥拉居民企业或者个人(例如公司, 外国企业在安哥拉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应税利润。由于双方之 间的特殊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参照在相同情况下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 比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减少安哥拉居民企业 或个人的利润,从而侵蚀安哥拉的税基。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大型纳税人条例》第十条赋予税务机关调整应税利润的权利:
(1)确定了纳税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2)交易赚取的利润低于无关联关系情况下应赚取的利润。
4.4 预约定价安排
安哥拉目前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规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安哥拉目前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安哥拉目前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安哥拉没有资本弱化的特别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贷款产 生的利息应在安哥拉中央银行确定的年平均利率的限额内扣除。
4.8 法律责任
(1)未能提交、迟交或不正确披露的处罚
对于不提交或未按期提交转让定价文档或信息披露不正确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新税法通则对其处以 1 万宽扎至 5 万宽扎不等 的罚款,但现有迹象表明税务机关常采用最大罚款额。受到这种处罚 的纳税人将被视为不遵从税法,一旦在这方面受到惩罚,意味着纳税 人将面临声誉风险。
此外,不遵守转让定价文档报送要求将导致这些纳税人被禁止从 事资本运营、非有形货币交易(支付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及根据现行 的外汇管制条例需要安哥拉央行参与完成的贸易业务。当一般税务管 理局以不履行纳税义务为由将纳税人法定名称告知安哥拉国家银行 时,纳税人所有的日常活动都会受到限制。
(2)转让定价调整的处罚
如果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纳税人将被征收相当于补税金额 25%的 罚款,外加每月 1%(或每年 12%)的非复利计算的利息。
(3)转让定价调整的时效
转让定价调整的时效为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 5 年之内,如有税 收违法行为,则为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年之内。
第五章 中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地区),为了协调相 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 议。中国与世界各国以及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为两大核心宗旨,其中尤以避免双重征税为重。税收协定 的签订与实施使其成为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避免双重征 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一带一 路 ”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5.1 中安税收协定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安哥拉和毛里求斯、卢旺达、阿联酋、 葡萄牙、佛得角、中国和瑞士共 7 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和阿 联酋、葡萄牙以及中国三个国家的税收协定已生效。
5.1.1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 逃避税的协定》[16](以下简称《中安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安双方已完成《中安税收协定》及 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安税收协定》及议定书 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生效,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始的纳 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范围,有权适用于中安税收协定的主体是中国或安哥 拉任意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人 ”包括个人、公司和 其他团体。
(1)如何确定“居民 ”身份
[16]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5176185/content.html
在中安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 ”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 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 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在中安税收协定中,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 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其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应视为缔约国一 方居民取得的所得,但仅以该缔约国一方在税收上将该所得作为其居 民取得的所得处理为限。
除中安税收协定中第九条关联企业第二款、第十九条退休金、第 二十条政府服务、第二十一条教师和研究人员、第二十二条学生、第 二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办法、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第二十六条相 互协商程序及第二十九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所规定的税收待遇外, 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
(2)双重居民身份
同时为中国和安哥拉双方居民,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中国和安哥拉 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 益中心)的所在国的居民;
②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中国和安哥拉任 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习惯性居处所在的国家的居民;
③如果其在中国和安哥拉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 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④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中国或安哥拉任何一方的 国民,应通过中国和安哥拉双方的主管当局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 致,则该人不得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但中安双方主 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5.1.2.2 税种范围
在适用税种范围,中安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 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安哥拉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 得税、对不动产所得征收的税收和对财产收益征收的税收。
5.1.2.3 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 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安哥拉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首先要满 足属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满足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在中安税收协定第五条中规定,“常设机构 ”一语是指企业进行 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5.1.3.1 “常设机构 ”包括的机构
“常设机构 ”特别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 ”还包括: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 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使用期限持续超过 183 天的为限;
(2)为探测或勘探自然资源在缔约国一方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 仅以该装置或设施使用期不少于 90 天的为限。
5.1.3.2 “常设机构 ”不包括的机构
“常设机构 ”不包括:
(1)专为储存或陈列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或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者搜集信息为目的所设的固 定经营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未列出的任何其 他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该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 助性质;
(6)专为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 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整体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 辅助性质。
5.1.3.3 其他情况
(1)虽有 5.1.3.1 的规定,但除下述(3)的规定外,如果一人 在缔约国一方代表一家企业从事活动,经常订立合同,或对于按惯例 订立的合同,经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该企业不对合同 进行实质性修改,且该合同:①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②涉及该企业 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的授予;③规定由 该企业提供服务,对于该人为该企业从事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 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 动限于 5.1.3.2 所述情形,按照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 常设机构。
(2)虽有上述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以 外),通过下述(3)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之外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境 内收取保费,或者为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风险保险,则应认为 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一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 方的企业从事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不应适用 上述(1)的规定。然而,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家或多 家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从事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上述任何一家企 业在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4)在本条中,如果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 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为 上述两方紧密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 超过 50%的受益权(或者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股份 或受益权的价值),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两方超过 50%的 受益权(或者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股份或受益权的 价值),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5)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控制, 或者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不论经营活动是否通 过常设机构进行),仅凭上述事实不能判定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 公司的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5.1.4.1 不动产所得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六条中的规定,“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 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 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 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 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 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1)中国居民从位于安哥拉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 林业所得),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2)上述(1)的规定应适用于通过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 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3)上述(1)和(2)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 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5.1.4.2 营业利润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七条中的规定:
(1)中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安哥 拉的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进行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安哥拉征税,但应仅 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除适用下述(3)的规定以外,中国企业通过设在安哥拉的 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 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 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中安各方应归属于该 常设机构。
(3)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为常设机构营业 目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 设机构所在国还是其他地方。但是,常设机构因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 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 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 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对于该常设机构因提供使用专利或 其他权利,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 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获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应考虑 在内(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4)如果安哥拉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 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上述(2)中的规定并不妨碍 安哥拉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 所得到的结果,应与上述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5)就上述各条而言,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6)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 上述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5.1.4.3 国际海运和空运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中第八条的规定:
(1)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 中国征税;
(2)在本条中,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 该包括;
①以光租形式租赁用于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②使用或出租集装箱或其他相关设备取得的利润;
上述条款所称的“租赁”“使用或出租 ”,根据具体情况,是以 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活动。
(3)上述(1)中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国 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5.1.4.4 关联企业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中第九条的规定: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①中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安哥拉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或者安哥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②相同的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和安哥拉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 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 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 得,并据以征税。
(2)在两个企业是独立企业关系的情况下,中国将安哥拉已征 税的企业利润(这部分利润本应由中国企业取得),包含在中国企业 的利润内征税时,安哥拉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 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中安双方主 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5.1.4.5 股息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股息 ”一词涵盖以下所得: 从股份、享有股份权益或享有相关权利(包括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 中获得的收益;通过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获得的收益;依据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在缔约国的法律,从视同股份所得并同样征税的 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收益。
(1)安哥拉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可以在中国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安哥拉公司时, 按照安哥拉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 则所征税款: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 365 天期间 (在计算 365 天期间时,不应考虑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业重组,如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况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 股息的公司至少 10%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3)虽有上述(2)的规定,由安哥拉居民公司向中国居民支付 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则该股息应在安哥拉免 于征税。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安哥拉通过设在安哥拉 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 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上述(1)和(2)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于中安税收协定中的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 定。
(5)中国居民公司从安哥拉取得利润或所得,安哥拉不得对该公 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 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安哥拉的利润或所得。但是, 支付给安哥拉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安哥拉的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5.1.4.6 利息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 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该公债、债券或 信用债券所附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 所规定的利息。
(1)发生于安哥拉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可以在中国征税。
(2)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按照安哥拉的法律征税。但是,如 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8%。
(3)虽有上述(2)的规定,但在安哥拉产生且支付给中国政府、 中国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主要控股的任何机构的利息,以 及上述实体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在安哥拉均免税。
(4)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发生利息的安哥拉, 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 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据以支付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1)和(2)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应视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中安税收协定中的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 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5)如果支付利息的人是安哥拉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安 哥拉。然而,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安哥拉居民),在安哥 拉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据以支付利息的债务的发生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且该利息由其负担,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 于安哥拉。
(6)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 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在没有上述 关系的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 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考虑中安税收协定其他规定。
5.1.4.7 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 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 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 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1)发生于安哥拉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 中国征税。
(2)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安哥拉,按照 安哥拉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8%。
(3)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作为中国居民,在安哥拉通 过设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地 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1)和(2)的规定。在 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 个人劳务的规定。
(4)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安哥拉居民,应认为该特许 权使用费发生在安哥拉。然而,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安哥 拉居民),在安哥拉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 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且该特许权使用费由其 负担,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安哥拉。
(5)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信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 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 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在没有上述关系的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 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中国及安哥拉的法律征税, 但应对中安税收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5.1.4.8 财产收益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1)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 国居民转让位于安哥拉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安哥拉有权向中国居民 征税。“不动产 ”的确定按照中安税收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的规定 处理。
(2)转让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 或者中国居民在安哥拉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 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 得的收益,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3)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企业转让上述船舶或飞 机,或者转让与上述船舶或飞机运营相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 中国征税。
(4)中国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 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 365 天内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 权益超过 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不动产所得定义的位于 安哥拉的“不动产 ”,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5)中国居民转让上述(1)至(4)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取得的收益,应仅在中国征税。
5.1.4.9 技术服务费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技术服务费 ”一语是指为 任何管理、技术或咨询性质的服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任何款项,但 不包括:
(1)支付给支付人的雇员的款项;
(2)为在教育机构内提供教学支付的款项或为教育机构提供教 学支付的款项;
(3)由个人支付的为个人使用私人服务支付的款项。 技术服务费的税收主要有以下规定:
(1)发生于安哥拉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费,可以在中 国征税;
(2)虽有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规定,除适用第 八条国际海运和空运、第十七条董事费和第十八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规定外,发生在安哥拉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按照安哥拉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技术服务费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 过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5%;
(3)如果技术服务费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通过设在安哥拉 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 劳务,该技术服务费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 用上述(1)和(2)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于中安税收协定 中的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4)在本条中,除适用下述(5)的规定以外,如果支付技术服 务费的人是安哥拉居民,或支付该费用的人不论是否为安哥拉居民, 在安哥拉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据以支付该费用的义务的发生 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且该费用由其负担,上述技术服 务费应认为发生于安哥拉;
(5)如果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人是中国居民,在安哥拉通过在安 哥拉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 个人劳务,并由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负担技术服务费,则上述技 术服务费不应被认为是发生于中国;
(6)由于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 人之间的特殊联系,就有关服务支付的费用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 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在没有上 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 部分,仍应按照中国及安哥拉的法律征税,但应考虑中安税收协定其 他规定。
5.1.4.10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专业性劳务 ”一语特别包 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 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中国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1)在安哥拉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 种情况下,安哥拉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安哥拉停留 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安哥拉可以仅对在安 哥拉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5.1.4.11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1)除适用于中安税收协定中第十七条董事费、第十九条退休 金、第二十条政府服务、第二十一条教师和研究人员和第二十二条学 生的规定外,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 在安哥拉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安哥拉从事受雇 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2)虽有上述(1)的规定,中国居民因在安哥拉从事受雇活动 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安哥拉 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安哥拉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 担。
(3)虽有上述规定,在中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 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中国征税。
5.1.4.12 董事费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作为安哥拉居民公 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 项,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5.1.4.13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1)虽有中安税收协定中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六条非 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中国居民作为演艺人员,如戏剧、电影、广播 或电视演艺人员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安哥拉从事个人活动取 得的所得,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2)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未归属于演 艺人员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虽有第七条营业利润、第 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六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该所得仍可 以在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虽有上述(1)和(2)的规定,作为中国居民的演艺人员或运动 员在安哥拉按照中安双方的文化协议或安排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应 仅在中国征税。
5.1.4.14 退休金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1)除适用于中安税收协定中第二十条政府服务第二款的规定 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 仅在中国征税;
(2)虽有上述(1)的规定,按照安哥拉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计划而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 安哥拉征税。
5.1.4.15 政府服务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1)中国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 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但是,如 果该项服务是在安哥拉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安哥拉居民,并 且该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则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安 哥拉征税:
①是安哥拉国民;
②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安哥拉居民。
(2)中国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中国征税。 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安哥拉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 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安哥拉征税;
(3)第十六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十七条董事费、第十八条演艺 人员和运动员和第十九条退休金的规定,应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或其 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薪金、工资、退休金和 其他类似报酬。
5.1.4.16 教师和研究人员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个人是中国居民,或 者在紧接前往安哥拉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为在大学、学院、学校或 其他被承认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或开展研究的目的,停留在安哥拉, 对其由于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来源于安哥拉以外的任何报酬,应从 其第一次因上述原因停留在安哥拉的日期开始计算的不超过 3 年的 时间期限中,在安哥拉免予征税。但是本条规定不应适用于某人并非 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从事研究取得 的所得。
5.1.4.17 学生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学生、培训生或学徒 是中国居民,或者在紧接前往安哥拉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由于接受 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安哥拉,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 培训的目的而收到的来源于安哥拉外的款项,安哥拉应免于征税。
5.1.4.18 其他所得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中国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何地,凡本协定上 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2)除中安税收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 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该所得收款人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安哥拉 的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营业,或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地在安哥拉从 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1)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 体情形分别适用中安税收协定中的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个人 独立劳务的规定。
5.1.5 安哥拉税收抵免政策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办法的规定,安哥拉 按照以下方式消除双重征税:
(1)安哥拉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安税收协定规定可以在中 国征税的,安哥拉应允许在对该居民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在中国缴 纳的所得税数额。但是,该项扣除税额不应超过在计算扣除前归属于 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的应纳税额。
(2)根据中安税收协定任何规定,安哥拉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 本协定规定在安哥拉免于征税的,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 可以考虑扣除该免税所得。
中国按照以下方式消除双重征税:
(1)中国居民从安哥拉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安哥拉 的应纳所得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 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从安哥拉取得的所得是安哥拉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 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 10%的, 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安哥拉税收。
5.1.5.1 安哥拉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安哥拉税收居民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全球收入纳税。 安哥拉没有税收抵免的相关政策,境外缴纳的税款一般不能用于安哥 拉境内税款的抵免。但企业可以根据安哥拉目前生效的几份税收协定 规定,申请相关国家税收抵免,以消除双重征税。
5.1.5.2 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抵免办法概述
中国允许对来源于安哥拉的收入实施抵免。同时,为了规范税收 抵免在境内的实施,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为境内税收抵免 提供依据,包括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直接抵免是指,中国居民企业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的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 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 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中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安哥拉子 公司在安哥拉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 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安哥拉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 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安哥拉子公司所得税。
(2)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出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 提税。中国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 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 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这些境外子公司需符合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四 条中关于中安两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财税〔2009〕125 号文第五、六条和财税〔2017〕84 号文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居 民企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 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 股 20%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 企业负担的税额。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 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公司: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公司;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 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以上股份的外国公司。
(3)境外所得的确认时间
对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确认时间应按 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定。而对来源于境外的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出让等收入,则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的付 款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
(4)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支出的扣除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依法扣除 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抵免限额的确定
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 不分项 ”),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 ”)其来源 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变更。抵免 限额的作用在于,与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比较,二者中较小者,从汇总 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缴应补,多缴当 年不退,以后 5 年结转抵免。
(6)亏损处理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处理方式如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 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不得抵减企业在境内或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5.1.5.3 中国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对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中国允许其在应纳税额中扣 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能超过该纳税人境外 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 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 算应纳税额。考虑到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税制,中国税法 和规章进一步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 的应纳税额之和,即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限额。在实际境外税额抵 免时,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
如果纳税人的境外税额低于抵免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 的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境外税额高于抵免限额,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纳税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时,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 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 证。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 (或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 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5.1.6 非歧视待遇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国民在安哥拉负担的 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尤其是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 不应与安哥拉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 更重。虽有中安税收协定第一条纳税人范围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 于不是中国或双方居民的个人。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在相同情况下,不应 高于安哥拉对从事同样活动的安哥拉企业征收的税收负担。本规定不 应被理解为中国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而给予中国居民税收上的个 人补贴、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安哥拉居民。
除适用于中安税收协定中的第九条关联企业第一款、第十一条利 息第七款、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六款或第十四条技术服务费第七 款规定外,安哥拉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 服务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像支付安哥拉居 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
安哥拉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多个居民拥 有或控制,该企业在安哥拉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 不应与安哥拉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 同或比其更重。
虽有中安税收协定中第二条税种范围的规定,非歧视待遇条款规 定应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
5.1.7 在安哥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由于目前与安哥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较少,暂未找到在安哥拉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相关资料。
通常而言,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证明纳税人属于缔约国另一方 的税收居民纳税人是必要的。就中国居民企业而言,可以就其构成中 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申请开 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 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 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 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 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 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 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 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 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5.2 安哥拉税收协定相互协调程序
5.2.1 安哥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安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国 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 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 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管当局为解决上述税收争议而设立的一种机 制。该机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框架内运行,旨在 通过共同协调和磋商来解决问题。中安税收协定的第二十六条相互协 商程序,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安税收协定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为:
(1)当中国税收居民认为,中国或安哥拉所采取的措施,导致 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中国或者安 哥拉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中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 情属于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 提交中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 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中国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安哥拉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安 税收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国或者安哥拉国内 法律时限的限制。
(3)中安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 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安税收协定未作规定的消 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4)中安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2)和(3)的协议,可以 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 谈,口头交换意见。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5.2.3.1 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当安哥拉的措施导致 或将导致对申请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时,申请人可以将 案情提交至中国主管当局。此处需要明确的是,税收协定中的“居民” 一词所指的是税收居民身份。
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情况下,中国的主管 税务当局方可受理其申请并就其所遇到的税收协定问题与安哥拉税 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同理,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的外国人若与其他国家(地区)就税收协定问题产生争议,也有权向 中国的主管税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3.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机制,因 此当事人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对 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外,部分协定还在居民、 股息、利息、联属企业等条款中指明了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就该条款解 释及适用进行相互协商。中国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 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 第 5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中国 居民(国民)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 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税 收协定中的协商程序条款授权缔约国主管当局在解释或实施税收协 定时存在困难或异议时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要 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纳税人向其居民国主管当局就缔约国一方 或双方已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措施提出异议,主 管当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案情后,对案情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主管 当局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并且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的,则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通知另一方主管当局,并展开谈判。
5.2.4 启动程序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纳税 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实施及有 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该救济程序的权利存在 期限,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 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关于该期限的开始点,也就是纳税人有权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时 间节点如何确定,OECD 税收协定注释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限,该问 题一般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中国尚未做出明 确规定,根据中国《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 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 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如何认定存在“将会 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 ”难以明确。另根据《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 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意味着当事人 对违反税收协定的事项负有举证义务。
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来说只有当中国居民(国民)从缔约对方 税务主管当局接到有违反税收协定嫌疑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后(如申请 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被驳回的通知、认定存在常设机构的通知或转让定 价调整数额初步通知等类似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当事人方有充分理由认定将出现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相互协商程序的三年期限 开始计算,此时当事人方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条款中的用语“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 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 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可以看出一国税务当局对是否就当事人的申 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但税务当局何时可以拒 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是否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税务当局启动该程序, 这些问题在 OECD 协定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答复,通常情况下这些问 题都会由各缔约国通过国内法规范。理论上来说,与其他国家就税收 问题展开磋商是涉及国家主权的行为,纳税人可以基于税收协定中的 条款申请主管当局启动该程序,但主管当局通过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 够充分时,有权拒绝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无权通过法院强制要求主管 当局执行该程序。
根据《实施办法》,中国纳税人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需 经两个步骤:
(1)向其所在的省级税务局提出申请,由省级税务局决定是否 上报总局;
(2)税务总局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从《实施办法》可以看出,在该程序中省级税务局只是对纳税 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而无权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如果纳税 人对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将有权进行异议申请。但对总 局收到上报申请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该决定将具有终局性,纳税 人无权再提出异议。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言 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税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当事人对结 果不满,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管税务当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 结论只能对该特定问题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税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 了生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税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 商时,将只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 已生效的和解或判决。
5.2.5.3 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执 行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能否 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长,当纳税人 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纳税人希 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期的局面。因此当 事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的救济程序, 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
5.2.6 安哥拉仲裁条款
中安税收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到税收争议时,一方企业或个 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 目前中国暂未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
5.3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5.3.1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的概念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安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国 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 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 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例如,在中国与安哥拉间的国际税收利益 分配活动中,两个主权国家是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协调彼 此之间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中国和安哥拉间的国际税务争议主要表现为中国和安哥拉之间就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 执行和使用范围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OECD 在 2014 年 12 月 18 日发布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公开讨论 稿,即《让争议解决机制更加有效》,该行动计划旨在寻求解决方案, 以克服或消除国家或地区间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协定相关争 议的诸多障碍或不利因素。中国承诺应对措施将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与相互协商程序有关的税收协定义务得到全面的善意 执行;
(2)确保执行程序可以促进避免和解决与税收协定有关的争议;
(3)确保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相互协商程 序;若案件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5.3.2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安哥拉投资的阶段, 没有全面周详的考察中安税收协定及安哥拉当地税法具体规定,致使 投资项目落地后税务成本增大;二是中国投资者在有争议的涉税问题 上与安哥拉税务当局没有进行有效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议。主要表 现在双重税收国籍、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定、常设机构争议等方面。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安税收协定争议
建议纳税人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安税收协定争议,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 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另外,投资者需要尽力避免在 项目投资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与安哥拉税务局之间的税务争议,强化 税务风险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全面了解中安税收协定及安哥拉税法的具体规定
近年安哥拉税收法规更新频繁,投资者需全面了解中安税收协定 及其适用情形,及时了解安哥拉税收法规的更新,既有助于投资者充 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也有助于防范跨境税收风险。
(2)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投资者应着力完善企业和项目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加强建 设突发事件及风险应对机制,系统性防范和应对争议风险的发生。
(3)与安哥拉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投资者应与安哥拉税务当局保持良好关系,就可能产生争议的事 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避免因沟通不畅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4)寻求中国方面的帮助
投资者应在必要时寻求中国方面的帮助,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5)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考虑到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实操经验、税收信息可能存在局限, 可以在必要时寻求税法人士的帮助,协助投资者作出专业的判断。
第六章 在安哥拉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
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需要中国投资者注意的是,所有在安哥拉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以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否则纳税人将无法 行使所有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其中包括银行转账、开具发票、 从事进出口业务、获得签证和执照等,从而导致业务无法顺利开展。
外商投资企业自在安哥拉开展业务之日起就必须向税务机关进 行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证明卡,一般情况下,办理税 务登记所需时间为 15 天,所需费用约 380 美元。
需要提醒“走出去 ”纳税人注意的是,安哥拉《增值税法》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 值税简易核算纳税人(在 2020 年底之前,一直实行过渡制度;然而,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2021 年国家总预算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简易税 收制度)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为在大型纳税人税务局登记注册的上一财年营 业额或进口额超过 3.5 亿宽扎的大型纳税人,或者过去 12 个月营业 额或进口额超过 2,500 万宽扎的制造业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受 该制度约束的纳税人应:
①评估已开具发票的增值税;
②提交一份月度增值税申报表,直至运营月份的下一个月末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提交增值税申报表的所有附件;
③根据安哥拉 PGC(安哥拉公认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进行适当的 会计核算。
(2)简易核算纳税人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在 2,500 万宽扎到 3.5 亿宽扎之间的纳税人。如果满足上述对一般纳税人的所有要求,简易 税制下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纳入一般增值税税制。
(3)小规模纳税人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在 2,500 万宽扎以下的 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6.1.2 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还需要附上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表等财务报表。并附上以 下文件:
(1)管理机构成员名单;
(2)批准年度财务账目的会议记录或批准账目的文件副本;
(3)固定资产摊销和折旧表;
(4)财务年度内所有已纳税额的总报表。
企业所得税简化税制纳税人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账簿,但 相应地他也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投资所得税的信息报告制度有如下的规定:对 B 类所得,针对其 总部、有效管理或主要常设机构或核心场所在安哥拉境内的商业公司 或者有其他商业形式的公司,应在每年账务核准后的次月月底之前, 向当地税务局发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说明账务和管理报 告的批准日期以及其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 A 类所得,公司必须保留 一份记录贷款的账册,这些账册必须委托给负责税务合规的员工。
其他税种的信息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1)不动产所得税中,出租房产的房主有义务在租赁协议签订 后 10 天内向税务局提交一份租赁协议副本;
(2)选择收付实现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同时报告其 与购买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发票;
(3)消费税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同时应报告上一月业务规模的 信息,如果因为偶然事件或不可抗力出现货物损坏、丢失,则在事件 发生后 5 日内向税务局报告,即可免除相应货物的纳税义务;
(4)石油所得税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同时应报告一系列信息, 具体包括:
①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②常驻代表、董事、经理和法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批准年度账目的股东大会记录副本;
④总分类账的试算表,包括更正和调整分录以及年度收入评估前 后的试算表;
⑤动产和不动产明细表,需列明其初始成本、随后的成本增加, 以及损耗、折旧和报废造成的贬值情况;
⑥年度内产品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分类报告;
⑦关于折旧和摊销、存货、准备金、坏账、资本收益、行政管理 费用、成本和收益分配标准、石油业务和非石油业务支出等情况的简 要报告。
6.2 纳税申报风险
安哥拉的报税程序是根据税种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或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到相应的税务所办理申报纳税,均可以以现金、支票形式缴 纳税款。企业报税如由当地会计师完成,企业需提供银行收支流水账 和所有收支单据(如果是中文,应翻译为葡萄牙语)。
6.2.1 在安哥拉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当地设立的子公司,均需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 行纳税申报,若未按有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将面临被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处罚的风险。安哥拉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走出去 ”纳税人在 安哥拉设立的子公司,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次年的4 月 30 日之前(小 规模纳税人)或者 5 月 31 日之前(一般纳税人)提交年度纳税申报 表、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企业必须在每年的 7 月 31 日前 (小规模纳税人)或 8 月 31 日前(一般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税额为本纳税年度前 6 个月货物销售额和不适用于预提所得税 的服务费营业额的 2%。如果未能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需要的材料,企业将被罚款。同时,中国企业在安哥拉设立的子公司支付的 股息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走出去 ”纳税人在安哥拉设立的子公司需要关注在安哥拉纳税 申报的税务遵从问题,规避不必要的税收处罚。
6.2.2 在安哥拉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为在安 哥拉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 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有常设机构的,安哥拉的 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低;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没有常设机构的,安哥拉 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高。对于赴安哥拉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 国居民企业来说,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是否构成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 对于其税收成本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采矿等行业,这些行业 通常需要派遣中方人员去当地作业,并设立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初期就要对安哥拉有关“常设机构 ”的规定进 行了解,并开展适当的税务风险评估。中国与安哥拉所签订的双边税 收协定已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生效,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 于“常设机构 ”的判定应以中安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中的规定为 准,详见 5.1.3 章节。
中国公司在安哥拉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等固定的经营场 所可能会被视作安哥拉的常设机构,需要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 安哥拉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安哥拉税法在当地申报纳税。
此外,安哥拉对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制定了特别的所得归属规则 —引力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非居民企业在安哥拉常设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中除常设机构本身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外,还应包括非居民企 业直接在安哥拉境内开展的与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性质相同或类似的 另外一些经营活动的收入。
同时,中国与安哥拉签署的税收协定强调了独立企业原则,即常 设机构在缔约国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 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
企业完全独立处理。因此,适用中安税收协定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安 哥拉税法中引力原则的适用,从而降低常设机构的税负。
6.2.3 在安哥拉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国公司在安哥拉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也就是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但有来源于安哥拉境内的利 润(如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根据投资所得税规定,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另有规定外) 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5%、10%或者 15%。
“走出去 ”纳税人无论其在安哥拉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都需要对 在安哥拉取得的服务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6.5%,但是符合条件 的中国居民可以按照《中安协定》享受技术服务费 5%的优惠税率。 中国企业在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时,应关注纳税申报的 税务合规性,以规避不必要的税收处罚。
6.3 调查认定风险
6.3.1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一般来说,各国企业所得税法通常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 居民企业。投资于安哥拉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还是安哥拉居 民企业,其身份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由于 不同国家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因此在给企业选择纳税身 份提供了一定税收规划空间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 如果不从企业全局利益出发进行纳税人身份认定,企业很有可能会面 临重复征税的风险。
“走出去 ”纳税人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有的是需要进行本地化, 在当地形成区域管理机构;有的则是一个空壳控股公司,只是满足于 公司成立法律要件的需求,并没有实质经营,人、财、物等都集中在 中国总部进行管理,但是境外的盈利却集中在境外的控股公司,这种 形式的经营模式,境外控股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在境内,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进行征税。
6.3.2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走出去 ”纳税人在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和运营模式之前,应将其 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跨境关联交易行为作为跨国经营重要的 税收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全面了解安哥拉国内就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的相关规定,了解其对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避 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而引发的不利税收后果。
年收入超过 70 亿宽扎的纳税人必须准备并向安哥拉税务机关提 交转让定价本地文档。转让定价文档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 内提供。
如果“走出去 ”纳税人需要准备转让定价本地文档但是未能及时 准备和提交转让定价本地文档,依据税法规定“走出去 ”纳税人可能 面临 1 万宽扎到 5 万宽扎不等的罚款。在这方面实施惩罚也会给“走 出去 ”纳税人带来名誉风险。此外,不遵守转让定价文件要求的情况 可能会导致纳税人被禁止开展资本业务、无形资产或交易业务。
转让定价本地文档必须详细说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建立的关 系和交易价格。因此,“走出去 ”纳税人需要对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 易有正确的理解和判定,并提前做好税务规划。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 商业交易所赚取的利润低于在纳税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应 赚取的利润,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税利润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走 出去 ”纳税人需要避免因为不了解独立交易原则和安哥拉相关转让定 价调整的规定而引发的不利税收后果。
6.3.3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虽然安哥拉没有相关资本弱化的规定,但是股东贷款产生的利息 超过安哥拉中央银行规定的年平均利率的限度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同时股东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如果“走出去 ”纳税人作为企 业股东的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安哥拉税务局也可能会启动 转让定价调整,从而使赴安哥拉投资者承担不利的税收后果。根据《中 安协定》,支付给中国股东的利息需要缴纳8%的预提所得税。赴安 哥拉投资者或者“走出去 ”纳税人需要了解安哥拉在资本弱化方面的 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避不必要的转让定价调整风险。
6.4 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2018 年 10 月,中安两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该税收协 定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赴安 哥拉投资经营可参考中安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办法和 指南 5.1.7 的内容享受协定待遇。
6.5 其他风险
“走出去 ”纳税人不仅要考虑在安哥拉的税务风险,更要考虑中 国与安哥拉之间的税务、外汇等问题。
6.5.1 税收抵免
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 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部分企业因对此项政策不了解, 在国内申报时没有进行抵免。
(1)抵免限额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 (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 ”),或者不按国别(地区)汇 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 ”)其来源于安哥拉的应纳税所得额,分 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5 号,以下简称“ 125 号文 ”)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 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 转抵免。
(2)间接抵免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层级由三级调整到五级。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 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 125 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 外国企业。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 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 125 号文第六条规定持 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 125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 行。“走出去 ”纳税人在搭建海外税务架构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 税收抵免政策的变化,避免企业所得税被重复征税的风险。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从 其应纳税额中以抵免限额为限进行抵免。为此,如果投资安哥拉的中 国企业满足境外税收抵免规定的条件,需特别注意在日常申报纳税时, 保证境内外财税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的 书面资料(如境外完税证明等),以保证在中国顺利地进行境外税收 抵免。
6.5.2 外汇管制
安哥拉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本币宽扎在国际外汇市场上不能实 现自由兑换。安哥拉央行密切监测汇率波动,并通过外汇拍卖和直接 买卖频繁干预外汇市场。根据安哥拉央行01/2023 号通知要求,安哥 拉居民、非居民、自然人、法人均可在银行开立本币或外汇账户。安 哥拉本地支付仅能使用宽扎支付,外汇账户用于对安哥拉境外付款。
在安哥拉开设外汇账户面临较为严格的监管,其中外汇付款需要 提供相对应的业务背景材料以供商业银行及安哥拉国家银行审核,在 审核通过之后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汇出。外汇 汇入收款同样需要根据不同业务背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商业银行 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可选择结汇成宽扎使用或保留外汇 存款在外汇账户上,供后续对境外支付使用。
安哥拉对利润汇出控制较严,企业除需缴纳 10%投资所得税外, 还需审核其整体缴税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安哥拉财政部批准,外 资公司清算后的资本和股息可以汇出。因此,“走出去 ”纳税人在赴安哥拉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安哥拉外汇管制对于企业资本外流和投资 收益回流的限制,关注安哥拉外汇市场供给情况和汇率变动情况,提 前防范外汇风险。
6.5.3 签证制度
(1)临时签证
计划赴安哥拉的外国公民可获得各类临时签证。签证的类型取决 于逗留的原因和时间。普通签证的有效期为 30 天,可延长两次,最 长可达 90 天。短期签证的有效期为 10 天,可延长一次。由于特殊原 因来安哥拉的,授予临时居住签证。
自 2023 年 9 月 29 日起,安哥拉对中国公民单方面实行免签入境 旅游政策,短期赴安哥拉旅游(含短期商务访问)的中国公民可免签 证多次入境,每次入境停留期不超过 30 天,每年可免签入境停留累 计不超过 90 天。
(2)工作签证
在安哥拉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外国公民,被授予工作签证。工作 签证是在雇佣合同有效期内签发的,并且必须在申请人的原籍国或居 住国的安哥拉领事馆或大使馆申请。在申请工作签证之前,需要负责 此类活动监督的安哥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利意见。安哥拉工作签证有 效期为 1 年,需办理延期的应提前 1 个月,否则要缴纳罚款。
(3)居留签证(许可证)
居留签证(许可证)授予有意在安哥拉居住的外国公民,前提是 他们符合安哥拉法律规定的要求。
“走出去 ”纳税人,特别是从事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的投资, 在进行中方人员劳务派遣或外派时需要关注安哥拉的签证情况,避免 持有不正当签证造成的佣工风险。
(4)投资人签证
根据安哥拉第 13/19 号法令,自 2019 年 6 月 22 日起,移民局已 向投资者颁发了签证。这一签证取代了以前的“特权签证 ”。新的《外 国公民管理法》规定,对有可能进入安哥拉执行投资计划的投资者的 代理人或律师签发签证(第 13/19 号法令,第五十九条),但前提是由主管的公共管理机构(AIPEX)根据《私人投资法》进行注册。该 签证允许多次进入安哥拉,有效期为两年,如果有理由批准该签证, 则可以在同一期间续签。
6.5.4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1)签证风险
近期发生多起中国赴安哥拉劳务人员入境受阻,因邀请单位与实 际务工单位不符或持商务、旅游签证在安哥拉务工等被安哥拉移民局 关押罚款的案件。中国驻安哥拉使馆提醒有意赴安哥拉工作或访问的 中国公民,在向安哥拉驻华使馆提交签证申请时,务必保证邀请单位 或接待单位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安哥拉工作期间请遵守当地法律,避 免随意更换工作单位,给个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治安风险
近年来,安哥拉首都罗安达社会治安状况有所恶化,刑事案件频 繁发生,也曾发生多起针对中国公民的武装抢劫案件,造成人员、财 物严重损失。中国驻安哥拉使馆提醒在安哥拉和拟赴安哥拉的中国公 民和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如遇紧急情况应及 时报警并与中国驻安哥拉使馆取得联系。
(3)疫病风险
安哥拉是疟疾、登革热、黄热病和霍乱等传染病疫区,有些疾病 的传播途径是通过蚊虫叮咬传播,有的是饮用不安全的水和个人卫生 环境不佳所致;中方人员赴安哥拉工作之前要到各地卫生防疫部门注 射疫苗、领取外用药物或口服药物,在安工作期间要保持生活环境干 净整洁,经常打扫清理,定时消毒,注意出入的环境。
6.5.5 合同有效性
安哥拉有合同印花税,该税属于地方税,按当地法规规定:建造 合同需缴纳合同金额 1%的印花税,该合同印花税应向当地法院备案 并由法院征收,而不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当地公司缴纳合同印花税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若不缴纳合同印 花税,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安哥拉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因此“走出去 ” 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最好及时缴纳建筑合同的印花税。
结合前期已经进入安哥拉的中资企业经验,企业可以向安哥拉当 地法院协商申请,按建筑合同的工程进度甚至是按业主付款进度来缴 纳合同印花税。这样做可以在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同时,避免因合同金 额变更,甚至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而事先缴纳了合同全额印花税的情况 发生,进而可以帮助企业节省现金流。
各国税法规定和实操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需要“走出去 ”企业 做好实地调研工作,并与当地相关征收机关协商解决。
参 考 文 献
[1] 安永,《安哥拉增值税指南(2024 年版)》,https://www.ey.com/en_gl/tax-gu ides/worldwide-vat-gst-and-sales-tax-guide。
[2] IBFD Tax Research Platform , 《 IBFD : 安 哥 拉 - 企 业 所 得 税 》 , https://research.ibfd.org。
[3] 普 华 永 道 , 《 安 哥 拉 税 制 概 述 ( 2024 年 版 ) 》 , https://taxsummaries.pwc.com/angola。
[4] Angolex 数据库,《安哥拉特殊消费税法》,https://angolex.com/pag inas/leis /lei-do-imposto-especial-de-consumo.html。
[5] 安哥拉财政部,《安哥拉海关税则》,https://agt.minfin.gov.ao/PortalAGT/#! /servicos-aduaneiros//pauta-aduaneira。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安哥拉(2023 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angela.pdf。
[7] 中国驻安哥拉使馆经济商务处,《安哥拉私人投资法》中文版,https://ao.mofc om.gov.cn/。
[8]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2024 年世界投资报告》,https://unctad.org/public ation/world-investment-report-2024。
[9] 安哥拉财政部,《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算》,https://cms.minfin.gov.ao/api/ assets/portal-minfin/a1718f79-ce0b-4e0b-ae5c-f08d96d6ab88/。
[10] TPA global,《Angola Transfer Pricing (2021)》,https://eadn-wc02-1282 9521.nxedge.io/wp-content/uploads/2022/06/Angola-Transfer-Pricing-Country-Summa ry-Report-2021.pdf。
附录 A 安哥拉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
序号 |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
网址 |
|
1 |
一般税务管理局 |
https://agt.minfin.gov.ao/PortalAGT/# !/ |
|
2 |
外交部 |
https://mirex.gov.ao/PortalMIREX/# !/ |
|
3 |
国防和退伍军人部 |
https://mindenvp.gov.ao/ao/ |
|
4 |
内政部 |
https://minint.gov.ao/ao/ |
|
5 |
财政部 |
https://www.minfin.gov.ao/PortalMinfin/# !/ |
|
6 |
公共管理、就业和社会保障部 |
https://maptss.gov.ao/ao/ |
|
7 |
电信、信息技术和新闻部 |
https://minttics.gov.ao/ao/ |
|
8 |
卫生部 |
https://minsa.gov.ao/ao/ |
|
9 |
教育部 |
https://med.gov.ao/ao/ |
|
10 |
高等教育、科学、技术和创新部 |
https://mescti.gov.ao/ao/ |
|
11 |
社会行动、家庭和妇女促进部 |
https://masfamu.gov.ao/ao/ |
|
12 |
公共工程、城市规划和住房部 |
https://minopot.gov.ao/ao/ |
|
13 |
文化和旅游部 |
https://mincultur.gov.ao/ao/ |
|
14 |
矿产资源、石油与天然气部 |
https://mirempet.gov.ao/ao/ |
|
15 |
司法和人权部 |
www.servicos.minjusdh.gov.ao |
|
16 |
能源和水利部 |
https://www.minea.gov.ao/ |
|
17 |
经济和计划部 |
https://www.mep.gov.ao/ |
|
18 |
环境部 |
https://minamb.gov.ao/ |
|
19 |
交通部 |
https://mintrans.gov.ao/ao/ |
|
20 |
安哥拉私人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
https://www.aipex.gov.ao/PortalAIPEX/# !/ |
附录 B 安哥拉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
国家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执行日期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2018 年 2 月 8 日 |
2020 年 3 月 28 日 |
2018 年 1 月 1 日 |
|
葡萄牙 |
2018 年 9 月 18 日 |
2019 年 8 月 22 日 |
2020 年 1 月 1 日 |
|
中国 |
2018 年 10 月 9 日 |
2022 年 6 月 11 日 |
2023 年 1 月 1 日 |
|
佛得角 |
2019 年 8 月 8 日 |
尚未生效 |
|
|
卢旺达 |
2022 年 4 月 15 日 |
尚未生效 |
|
|
毛里求斯 |
2022 年 4 月 15 日 |
尚未生效 |
|
|
瑞士 |
2023 年 11 月 30 日 |
尚未生效 |
- |
附录 C 安哥拉预提税率一览表
|
收款方 |
预提税率(%) |
||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非协定: |
5/10 |
5/10/15 |
10 |
|
协定税率: |
|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8 |
8 |
8 |
|
葡萄牙 |
8/15 |
0/10 |
8 |
|
中国 |
0/5/8 |
0/8 |
8 |
编写人员:裴晓珣 马满馨 李亚洲 张盈
审校人员:马玉忠 马建琴 曹祥东 刘燕婷 李莉 李娟 邵紫娟 耿文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