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马尔代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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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马尔代夫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马尔代夫市场开放度较高,经济政策自由开放,坚持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吸收国外资金与援助。马尔代 夫企业可以自由聘用外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劳工,投资利润和所得可自由汇出。

根据马尔代夫货币局统计,2022 年马尔代夫进出口贸易总额为 39. 155 亿美元。其中,出口额 3.998 亿美元,进口额 35. 157 亿美元, 贸易逆差 31. 159 亿美元。主要贸易伙伴国有阿联酋、中国、新加坡、 印度、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国内生产能力有限,所需物资几乎完全依靠进口,主 要进口产品包括食品、建筑材料、石油产品、机械产品、电子及家 用电器等。

近年来,马尔代夫以发展旅游业为重点,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增 长,2022 年 GDP 增速稳中有升,通货膨胀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各行各业发展总体平衡。以下为马尔代夫政府发布的相关经济数据:

1.1.1 经济增长率

2022 年马尔代夫国内名义生产总值 62.34 亿美元,人均名义 GDP 为 10,761.1 美元。

表 1 2018-2022 年马尔代夫宏观经济数据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名义 GDP(亿美元)

52.91

55.96

37.37

53.89

62.34

人均名义 GDP(美元)

10,333. 1

10,479.8

6,703.9

9,481.6

10,761. 1

资料来源:马尔代夫货币局

1.1.2 通货膨胀率

2022 年,马尔代夫通胀率为 2.3%。

1.1.3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022 年,马尔代夫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 99.23。

1.1.4 公共债务结构

截至 2022 年第四季度,马尔代夫公共债务总规模为 107.77 亿卢菲亚, 占 GDP 比重 113%;其中,内债 58.99 亿卢菲亚,外债 48.78 亿卢菲亚。

1.1.5 外部储备资产

截至 2022 年末,马尔代夫外部储备资产为 83.21 亿美元,同比 增长 3.26%。

1.1.6 举债限制

马尔代夫举借外债的规模和条件不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等国际组织的限制。

1.1.7 主权信用评级

截至 2023 年 3 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对马尔代夫主权信用 评级由B3 调为 Caa1 ,评级前景为稳定。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马尔代夫 GDP 中三大产业的比重分别为:第一产业 4% 、第二产业 16% 、第三产业 80% 。作为小型开放经济体,旅游业和渔业是马尔代夫支柱和重点产业。

(1)旅游业

马尔代夫是世界上第七大珊瑚礁覆盖的国家,20 世纪 70 年代马 尔代夫开始大力发展旅游业,且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旅游收入对其 GDP 的贡献率多年保持在 25%-30% ,是马尔代 夫主要的外汇收入来源。根据世界银行 2023 年 6 月发布的《全球经 济展望报告》,新冠肺炎疫情得以缓和,得益于来自欧洲及东南亚 持续高水平回流的国外游客(2021 年外国游客数量为 132.2 万人次, 2022 年外国游客数量为 167.5 万人次) ,马尔代夫成为南亚地区 2022 年增长最快的经济实体。

(2)渔业

渔业是马尔代夫的传统经济产业,同时基本是本国唯一的商品 出口产业, 也是马尔代夫重要的外汇收入来源之一。马尔代夫渔业资源丰富,但尚未有水产养殖业。

(3)交通运输业

船舶为马尔代夫岛屿间交通的主要工具。国际海运业主要经营 中国香港到波斯湾和红海地区的运输业务。汽车、摩托车为主要陆上交通工具,大部分集中于首都马累。民航业近年来取得较大发展。 全国共有 4 家航空公司,全球已有超过 50 家航空公司开通了多国 (地区)至马累的定期航班。

(4)工业

马尔代夫基础产业短缺,无现代化的工业。工业仅有发电、供 水以及小型船舶修造厂、水产品和水果加工、编织等手工艺制作、 服装加工等小型制造业。主要出口商品为冷冻及罐装金枪鱼、鲣鱼制品。

(5)农业

马尔代夫全国可耕地面积 6,900 公顷,土地贫瘠,农业十分落 后。当地蔬菜和水果品种主要有空心菜、小白菜、黄瓜、西红柿、 辣椒、茄子、丝瓜、冬瓜、南瓜、椰子、木瓜、西瓜、香蕉、木薯 等,家禽养殖业数量极少,粮食及其他蔬菜、水果、肉类、蛋类、 奶制品全部依赖进口。

1.3 经贸合作

1.3.1 国际(区域间)经贸合作

马尔代夫经济体量小,发展能力有限,与马尔代夫签订有关贸易优惠安排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来自其周边,另外还包括与其有密切宗教联系的部分伊斯兰国家。 目前,马尔代夫是世贸组织内亚洲发 展中国家、G-90 和弱小经济体成员之一。

1995 年,马尔代夫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始国之一。

2004 年马尔代夫签订南亚自由贸易协定,签约国家包括马尔代夫、尼泊尔、印度、斯里兰卡、阿富汗和不丹。该协定于 2006 年正式实施。

马尔代夫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简称南盟)成员国。2006 年, 马尔代夫与南盟各成员国签署南亚服务贸易协定。协定为区域内进 一步开放该领域制定了基本框架,要求各签约国进一步提升服务贸 易水平,并逐步相互开放服务领域。同年,马尔代夫批准实施伊斯兰国家组织间贸易优惠制度框架协议, 目的是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通过相互间提供贸易优惠待遇以促进贸易增长。这些优惠待遇包括关税及非关税减让,以及其他所有产品的贸易优惠待遇。

马尔代夫是南亚优惠贸易协定签约国。该协定于 1995 年实施,目的是在成员国间通过相互间贸易关税减让,实现较高水平的贸易 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马尔代夫于 2008 年签署建立南亚区域标准组织协定。该协定旨在标准化和一致性评定方面强化彼此间的协调与合作,以达到在区域内部建立统一标准的目的。与此同时,该协定也致力于为区域内贸易提供便利,以扩大对国际市场出口。

1.3.2 中国与马尔代夫经贸关系

中国与马尔代夫的经贸合作关系始于 1981 年。1982 年,两国恢复直接贸易。两国贸易基本上为中国对马尔代夫出口, 自马尔代夫进口较少。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21 年中马双边贸易额 4.1 亿美元, 同比上涨 46.1%。

表 2 2017-2021 年中国和马尔代夫进出口统计(单位:万美元)

年份

进出口额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

累计比上年同期增减(%)

进出口

出口

进口

2017 年

29,625

29,563

62

-7.7

-7.9

158.3

2018 年

39,721

39,617

103

34. 1

34.0

66. 1

2019 年

38, 170

34,799

3,372

-3.9

-12.2

3, 173.8

2020 年

28, 147

27,570

577

-26.3

-20.8

-82.9

2021 年

41, 125

40,689

436

46. 1

47.6

-24.4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近年来,中国对马尔代夫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机械器具及零件;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车辆及其零附件(铁道车辆除外)等。

2017 年 12 月 7 日,中国和马尔代夫在北京签署自贸协定。根据协定,两国间 95%以上的货物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与此同时, 双方还就金融、医疗、旅游等服务部门做出市场开放承诺。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特别是 2014 年习近平主席成功访问马尔代夫以来,两国在基础设施、住房建设等领域合作深入发展。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 年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新签承包工程合同 11 份, 新签合同额 3.67 亿美元,完成营业额 4.81 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 1,098 人,年末在马尔代夫劳务人员 2, 134 人。 目前,在马尔代夫的中资企业近 20 家,除三四家民营企业投资马尔代夫旅游设施 项目外,其余企业基本上从事工程承包项目,主要涉及住房建设、能源及辅助设施建设、机场设施建设等。

正在实施的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北京城建承担的马首都维纳拉国际机场改扩建项目(合 同金额 3.4 亿美元)、中国交建分包的维娜拉国际机场航站楼项目 (合同金额 2.5 亿美元)、中设集团承建的胡鲁马累二期岛 1500 套住房项目(合同金额 1.87 亿美元)以及中水电承建的 1700 套住房项目(合同金额 1.33 亿美元)等。这些项目大多采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EPC)方式。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马尔代夫对外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而由投资审批部门视投资金额、投资领域等具体情况给予具体优惠。为鼓励投资,马尔代夫 2014 年颁布《经济特区法》对投资建立经济特区的税收、政策、政府监管和奖励等作出相关规定,但其中未对外国投资作出单独规定。(新增当地对外国“自然人”开展投资合作的规定, 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规定)亦无相关立法公开。为方便了解马尔代夫投资政策,马尔代夫政府于 2014 年推出了一站式投资服务网站 (网址 investmaldives.org)。

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要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承担必要社会责任。马尔代夫是国际旅游胜地,国际影响力较强,中国企业要了解马尔代夫主要的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加强联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应建立主动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对公司业务进展、重大动向通过媒体及时与公众交流。

1.4.2 投资吸引力

(1)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投资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包括:

①允许 100%外资独有权;

②合法投资保障;

③海外仲裁;

④长期合同和长期土地租赁;

⑤自由聘用外国管理人员、工程师和非技术工人;

⑥没有外汇限制;

⑦收益或利润汇回本国没有限制。

(2)行业及地区鼓励政策

马尔代夫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参与的行业包括 19 大类。该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限制投资的行业、可以商谈的行业以及完全禁止的行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政府欢迎的重点投资领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渔业加工、金融、清洁能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

(3)吸收外资情况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2 年世界投资报告》,2021 年马尔代夫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约为 4.43 亿美元,同比增长 27.3% ;截 至 2021 年末累计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存量约为 59.96 亿美元。马尔代 夫吸引的外资集中在旅游、基础设施、交通通讯、海水淡化以及银行领域。除水产品捕捞禁止外国人经营、零售业禁止外国人独资经营外,马尔代夫在其他多数领域对外资开放。马尔代夫政府积极欢迎外资进入马尔代夫旅游、基础设施、新能源、金融等领域。

一些世界著名酒店管理公司在马尔代夫注册经营酒店业务 。 2018 年,莫文皮克酒店管理公司和希尔顿酒店管理公司在马尔代夫注册经营酒店业务。

1.4.3 投资退出政策

暂未获取马尔代夫的投资退出政策。

第二章 马尔代夫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马尔代夫税收体制相对简单,但近年来有复杂化的趋势。当前主要税费包括: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进口关税、环保税(2015 年 11 月起实行)、机场建设费及离境税等。除税收外,旅游地租也是马尔代夫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此外,马尔代夫政府也征收其他名目的税费,如公司年费、 特许权经营费和机动车船管理费等。

根据马尔代夫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马尔代夫 2022 年的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为 10.4 亿美元,比 2021 年增加 34.9% ,其中,旅游税收入为 4.28 亿美元,预提所得税收入为 8,093 万美元,消费税收入为 2.07 亿美元。其中,2011 年以前,马尔代夫唯一的直接税是银行利润税(Bank Profit Tax),间接税种主要为旅游税和关税。旅游税和进口关税曾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政府还征收其他名目的税费,如土地租赁费、公司管理费、印花税以及工作许可费、利息费等。2011 年,马尔代夫引入了营业利润税和商品及服务税。 2019 年末,营业利润税和银行利润税被废除,并被所得税(Income Tax)取代。《所得税法》中适用于营业所得的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雇员所得的规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生效。

2.1.2 税收法律体系

马尔代夫的税法体系主要包括《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所得税规定》 (Income Tax Regulation) 、《商品及服务税法》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 《商品及服务税规定》 (Goods and Services Tax Regulation )和《税收管理法及税收管理规定》 (Tax Administration Act and Tax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等。

针对各主要的税务法律,马尔代夫还颁布了具体的税收规章 ( tax regulations ) 、 税收裁定( tax rulings ) 和税收政策( tax policy),共同构成马尔代夫税法体系。

马尔代夫税收管理工作由马尔代夫税务局统一负责。马尔代夫税务局(Maldives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简称为“MIRA”)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基于《税收征管法》设立。马尔代夫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为国家税务局和税务上诉法庭。

截至目前,马尔代夫已签署生效的税收相关协定如下:

- 1994 年 与 中 国 签 署《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 (Agreement Relating To Civil Air Transport),其中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 就航空运输关税以及经营所得、财产和个人所得相关税收的豁免进行了约定。

- 2005 年 签 署《 南 亚 区 域 合 作 联 盟 所 得 税 及 互 助 协 议 》 ( SAARC Limited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 2016 年与印度签署《税务信息交换协定》 (Agreement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 2016 年与 印度签署《国际航空运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Agreement For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of Income Derived From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 2017 年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署《关于收入和资本避免双重 征 税 和 反 避 税 协 定 》 (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2.1.3 最新税制变化

根据《马尔代夫旅游法》(Maldives Tourism Act)第六次修正 案,马尔代夫自2015 年 11 月 1 日开始向度假酒店、旅馆、观光船 就旅客停留征收环保税。按游客在马尔代夫停留的天数,按日缴纳 6 美元的环保税。另外,自 2016 年 10 月开始,旅客入住宾馆也需按 日缴纳 3 美元的环保税。马尔代夫居民及持有居民许可证的人无需缴纳。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除上述名单外,综合旅游度假村、酒店(位于无人常住的岛屿,或拥有 50 间以上的注册客房)和旅游宾馆(位于无人常住的岛屿,或拥有 50 间以上的注册客房)也被列入上述名单,需按每天 6 美元的税率征收环保税。

2017 年底 , 马 尔代夫加入 BEPS (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未来将与OECD 及 G20 各个国家一起参与实施 BEPS 行动计划。

2018 年 4 月 26 日,马尔代夫税务局发布税务裁定 TR-2018/B64, 引入了关于计算营业利润税可扣除利息的资本弱化规则,该裁定自 2018 年度起适用。

2019 年 9 月 12 日,马尔代夫税务局发布了《税收管理法》的第 二次修正案,主要修改了任命税务局总理事长,助理理事长以及董事会成员方面的规定。除此之外,该修正案还更改了马尔代夫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税审程序、税审时间、税审内容以及纳税人的上诉程序。

2019 年 12 月 17 日,马尔代夫总统废除了营业利润税、银行利 润税、汇款税和《土地销售税法》的某些条款,并随后批准了《所 得税法》 (第 25/2019 号)的颁布。《所得税法》 中适用于营业所得的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雇员所得的规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生效。《所得税法》还引入了非居民的预提税规定。

2020 年 6 月 10 日,马尔代夫税务局发布了《转让定价条例》, 引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

2021 年 1 月 20 日,马尔代夫税务局发布了《国别报告规定》, 在马尔代夫注册的跨国企业需按要求提交国别报告。

2021 年 1 月 20 日,马尔代夫税务局发布了《预约定价安排条 例》,确立了与关联公司签订的交易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政策和程序。

2.2 企业所得税

随着 2019 年《所得税法》的出台,原《营业利润税法》和《银 行利润税法》被废除,并沿用至《所得税法》 中。根据马尔代夫 《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 居民企业仅需就其来源于马尔代夫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1)在马尔代夫注册成立;

(2)不在马尔代夫注册成立,但实质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马尔代夫境内。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为马尔代夫税收居民:

(3)在马尔代夫注册成立;

(4)不在马尔代夫注册成立,但实质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马尔代夫境内。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信托企业为马尔代夫税收居民:

(1)在马尔代夫成立的信托企业;

(2)曾居住在马尔代夫的已故者的遗产信托;

(3)纳税年度内在马尔代夫经营的信托企业。

另外,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某些类型的款项需要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商(non-resident contractors)税率为5% 。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居民公司必须在支付有关款项后的下个 月 15 日之前向马尔代夫税务局报告有关税款。

2.2.1.2 征税范围

根据马尔代夫《所得税法》,马尔代夫居民企业应就其在马尔代夫境内和境外开展业务所取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2.2.1.3 税率

表 3 企业所得税税率

利润总额

税率

应税利润在 50 万卢菲亚及以下

0%

应税利润超过 50 万卢菲亚的部分

15%

自 2011 年 7 月 18 日起,如果企业利润超过 50 万卢菲亚,将按 15%的税率征收营业利润税,此规定被沿用至《所得税法》中,并 称为“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的纳税年度少于 12 个月,则 50 万卢 菲亚(约合美元 3.2425 万)的起征点将按相应的比例降低。

资本利得的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当前的《所得税法》和 《所得税规定》中没有对资本利得的税率另行规定。

2.2.1.4 税收优惠

根据《特别经济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Act),符合条 件的开发者可申请特别经济区许可,经许可后才可开发相应的区域, 特别经济区的数量由政府决定。

符合条件的开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展特别经济区所需的财务能力,或获得必须资金的能力;

(2)有建造足够的供特别经济区使用的城市设施的能力;

(3)拥有特别经济区土地或可通过租赁获得土地的法律能力;

(4)有保证特别经济区安全的能力。

开发者在特别经济区内从事开发基础设施及提供特别经济区所需相关服务业务,允许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5)免除为开发、管理及运营特别经济区所进口资本货物的进口关税;

满足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免除企业所得税;

(2)免除开发、管理及运营特别经济区前 10 年的商品及服务税;

(3)免除开发、管理及运营特别经济区前 10 年预提所得税。

《特别经济区法》同时根据行业和投资性质,给予投资特别经济区的投资者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特别经济区法》认可并给予优惠的行业有:

(1)酒店及旅游发展;

(2)商业地产;

(3)生产制造业;

(4)物流运输业;

(5)码头发展及运营;

(6)通信服务;

(7)教育及健康;

(8)住宅建设;

(9)体育;

(10)财务服务;

(11)机场建设及运营;

(12)研发活动;

(13)其他行业。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通常,马尔代夫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纳税年度应税利润金额,无论该利润是否源自、接收或转移至马尔代夫。

《所得税法》第 4 章第 28 节对租赁不动产应税所得的计算进行了特殊规定。在马尔代夫从事不动产租赁的企业可选择将直接扣减 出租收入的 20%之后的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如果选择了此种抵减方法,则不允许企业就相关租赁收入涉及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1)可抵扣费用

通常,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费用可以抵免:

①属于收入相关,而非资产相关的费用;

②“完全且专门地”用于纳税人的商业活动;

③发生在相关纳税年度;

④非纳税人个人或私自发生的费用。

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部分与产生收入相关,部分与其他原因相 关,则需在取得马尔代夫税务局的许可后,用合理的分摊基础对费用进行拆分,只有分配到与产生收入相关的部分可以用于税前扣除。

此外,马尔代夫还特别规定一部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包括开办费用、总部费用、员工福利、养老金、审计费、坏账(需证明该 坏账产生于与收入相关的交易,且发生在 2011 年 7 月 18 日之后)、 已缴纳预提税的费用等。

企业向马尔代夫税务局认可的单位、组织和公共机构捐赠,且用于伊斯兰教传播、贫穷改善、医疗、教育或其他公共设施改善, 可在捐赠发生的税务年度进行抵扣,可抵扣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企 业在该纳税年度应税利润(不包含捐赠和亏损弥补前的应税利润)的 5%。

《所得税规定》详细阐明费用扣除的规定。

(2)不可抵扣费用

如下情况产生的费用不可抵扣:

①家庭或个人费用;

②资本支出,包括对资本资产的改造、修缮或扩建,《所得税法》规定能扣除的除外;

③与房产相关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且该房产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④任何年利率超过 6%的利息,支付给经马尔代夫税务局认可的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除外(最高可扣金额为经过纳税调整的税前利润的 30%);

⑤任何因违反法律条款产生的罚款或利息。

董事薪酬可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全额扣除,《所得税法》删除 了原《营业利润税法》中董事薪酬 10%的最高扣除限额的规定。

《所得税法》第 4 章第 32 节详细阐明了不可抵扣费用的规定。

(3)折旧摊销

《所得税规定》第 11 章明确了可按 4%-33%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不同资产的折旧率如下:

表 4 资产折旧率表

资产类别

折旧率(%)

建筑物

4

飞机

7

木船

7

其他船舶

5

家具及配件

10

机动车辆

20

非机动车辆

5

厂房和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

10

办公设备

20

计算机软件

33⅓

陶器、刀具、餐具、亚麻布、松动工具

33⅓

当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持有一项资产超过半年( 183 天,若纳 税年度为一整年),即可计提资产折旧。

《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了商业运营中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以及无形资产余值的计算方式。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十年进行摊销。

土地和商誉是无法确定价值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摊销。

(4)亏损弥补

自损失发生当年度起,损失金额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最多可向后结转 5 年。

若纳税人想将亏损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所得,则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对损失进行申报。

可以进行亏损弥补的前提是,从亏损产生到亏损弥补为止,公 司的业务不变,且公司至少 50%的普通股应由相同的股东持有。

(5)存货估值

居民企业或常设机构的会计账薄应使用权责发生制,并遵从 IFRS 或其他马尔代夫税务局接受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法》第 122 节规定,企业应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年度期初的存货计价。马尔代夫税务局不承认后进先出(Last-in ,First-out ,简称为 “LIFO”)的存货计价方法。

《所得税法》第 89 节规定,出售给关联方的低于公开市场价值的,或转移给另一方的用于私人或非商业用途的存货应当以公开市场价值计价,同时,该存货的转移应被视同存货的销售行为。

(6)资本利得收入

非居民从以下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将被征收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 Tax ,CGWT)

①处置位于马尔代夫的不动产;

②处置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的股份或任何权益。处置该股份或权益时,在过去 365 天内的任何时间,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的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与马尔代夫的不动产有关;

③处置位于马尔代夫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的股份或任何权益;

④处置对上述交易中指定财产的期权,或处置该财产的购买权;

⑤处置在马尔代夫使用或注册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或根据在马尔代夫订立的处置此类财产的协议获得的收入。

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将按总交易金额的 10%的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提交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必须包括申报表涵盖日期内的所有交易。

若发生上述交易,必须提交资本利得申报表(MIRA 608 表格), 同时必须在柜台进行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以下孰早日前向马尔代夫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

①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有关交易而成为任何资产的所有权人的日期;或

②支付交易相关款项给收款人之日。

2.2.1.6 税收抵免

税收征管法对已在境外缴纳税款但在马尔代夫仍需纳税的收入给予税收抵免。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已纳境外税款额或者相应收入应纳马尔代夫税款额中较低者。

此种税收抵免是由马尔代夫单方面法规授予的,但如果存在税收协定,也可以是协定缔约国双方授予的。如 2017 年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署的《关于收入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和反避税协定》,第 23 条对税收抵免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进行了约定。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非居民企业判断标准

不满足上述 2.2.1.1 居民企业条件的公司即为非居民企业。

2.2.2.2 税率

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请参见 2.2.1.3。

2.2.2.3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需就马尔代夫境内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缴纳马尔代夫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就以下所得在马尔代夫纳税:

(1)在马尔代夫从事租赁土地或建筑取得的所得;

(2)扣除可抵扣成本及费用后,企业通过设置在马尔代夫的常设机构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商业活动产生的所得;

(3)任何从居民或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处收取(或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

2.2.2.4 常设机构的判定

《所得税法》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为,全部或部分商业活动发生的固定场所,可包括:

- 管理场所;

- 分支机构;

- 办公场所;

- 工厂;

- 工作室;

- 矿井、油田、采石场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在建筑、工地、工程、建造或安装项目(须持续 6 个月以上)中行使监督管理活动;

- 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该性质的活动在马尔代夫持续进行的时间须在任何连续的 12 个月内总计超过 183 天);

- 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包括捕鱼装置)。 (该性质的活动在马尔代夫持续进行的时间须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90 天)

2.2.2.5 预提所得税

(1)雇员预提税(Employee Withholding Tax ,EWT)

企业向员工支付现金或非现金的报酬时,该企业(或者代表该 企业行事的人)应当每个月从每笔给员工的付款总额中扣除雇员预提税。雇员预提税的税率如下:

表 5 雇员预提税税率表

员工税前薪酬(每月)

税率

不超过 6 万卢菲亚

0%

超过 6 万卢菲亚但不超过 10 万卢菲亚

5.5%

超过 10 万卢菲亚但不超过 15 万卢菲亚

8%

超过 15 万卢菲亚但不超过 20 万卢菲亚

12%

超过 20 万卢菲亚

15%

员工的总收入应在扣除已支付的养老金(MRPS)之后计算而得。相关税款应按每个收入等级分别计算。

如果支付给雇员的薪金每个月不超过 6 万卢菲亚,或每年不超过 72 万卢菲亚,则企业无需为其扣减雇员预提税。

如果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一个员工的每月薪金连续两个月超过 6 万卢菲亚,并且之后的任何一个月薪水都超过 6 万卢菲亚,则该员工将停止享受上述的预提税豁免优惠。

《雇员预提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支付规定如下:

①雇主负责提交《雇员预提税申报表》;

②在提交《雇员预提税申报表》的同时,雇主应向马尔代夫税务局提交预提税对账单;

③所有《雇员预提税申报表》及相关付款应在次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并支付给马尔代夫税务局;

④如果雇员有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则其应自行提交《所得税 申报表》。

(2)非居民预提税(NWRT)

①利息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马尔代夫的利息适用于预提税(经马尔代夫税务局批准支付或应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利息除外)。

②股息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马尔代夫的股息适用于预提税。

③特许权使用费

马尔代夫对以下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按总金额的 10%征收预提税:

A.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因使用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财产从事商业活动而支付的类似款项;

B.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

C.使用电脑软件而支付的费用。

预提税款需于支付款项的次月 15 日之前,向马尔代夫税务局申报扣缴。

④其他

马尔代夫对某些特定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按总金额的 10%征收预提税(对于非居民承包商这一比例为 5%),且预提税款需于支付款项的次月 15 日之前,向马尔代夫税务局申报扣缴。以下特定款项支付需征收预提税:

A.与马尔代夫境内不动产有关的租金;

B.租金或其他因使用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财产从事商业活动而支付的类似款项;

  1. 因接收在马尔代夫提供的管理、个人或技术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和其他类型佣金或非受雇所得性质的费用;

D.支付给在线旅行社非居民经营者的费用;

  1. 支付在马尔代夫观看影视作品的费用(包括任何类型的电影);

F.支付给非居民承包商的款项;

G.保险费(再保险费不属于保险费范围内)。

2.2.2.6 非居民企业免税规定

从事船舶或飞机租赁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如在其居住国给予马尔代夫居民企业豁免优惠,则可在马尔代夫免税(《所得税法》第 54 条(section 54 of the ITR)。其中 “船舶或飞机租赁业务”是指租赁以下物品:

(1)船舶或飞机;

(2)船舶或飞机发动机;

(3)根据马尔代夫海事和航空条例,船舶或飞机的必要配件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 TR-2015/B43 以及马尔代夫海事和航空的有关法规,此类豁免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马尔代夫税务总局局长。

截止到目前,以下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已获得本节规定的豁免: 奥地利、保加利亚、中国、丹麦、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科威特、毛里求斯、荷兰、阿曼、卡塔尔、塞舌尔、韩国、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美国;或不对商业利润或收入征税的国家。

2.2.3 其他

2.2.3.1 一般反避税

如果被马尔代夫税务局认定为有意逃避税款,马尔代夫税务局将:

(1)重新评估并调整应纳税款;

(2)发出限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通知。

《所得税法》第 10 章中对避税行为的定义包括缺乏商业实质或商业目的,也包括滥用组织形式,比如,居民企业或常设机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 15%(利润超过 50 万卢菲亚的部分)的中间公司实现的间接持股安排等。

2.2.3.2 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公司规定

马尔代夫资本弱化的规定具体请参阅本指南 4.7 节内容。马尔代夫无受控外国公司规定。

2.3 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将在该纳税年度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1)永久居住地在马尔代夫;

(2)在该纳税年度内,在马尔代夫境内停留满 183 天;

(3)在该纳税年度内,抵达马尔代夫境内并有意图建立住所;

(4)在该纳税年度内常住在马尔代夫,但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离开马尔代夫境内的;

(5)是马尔代夫政府的雇员或官员,但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派往海外工作。

2.3.1.2 征税范围

(1)应税所得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需就其在马尔代夫境内和境外开展业务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需要就以下所得在马尔代夫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营业利润收入

个人从事商业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与公司的税收处理相同。居民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下列各项的总和(对其他收入不征税):

A.在马尔代夫从事土地或建筑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

B.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在马尔代夫进行的各种商业活动产生的所得;

C.任何从居民或在马尔代夫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处收取/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

②可扣除费用

与企业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规定相同。

(2)免税所得

所得不高于 72 万卢菲亚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2.3.1.3 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年收入 72 万卢菲亚以下部分税率为 0%,72 万-120 万卢菲亚部分税率为 5.5% ,120 万-180 万卢菲亚部分税率为 8% ,180 万-240 万卢菲亚部分税率为 12% ,240 万卢菲亚以上部分税率为 15%。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

不符合上述 2.3.1.1 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的个人即为非居民纳税人。

2.3.2.2 征税范围

(1)应税所得

非居民个人需就其在马尔代夫境内开展业务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在马尔代夫营业利润所得纳税规则与居民企业一致。此外,马尔代夫对如下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款项按支付总额的 10%征收预提税,预提税款需于款项支付的次月 15 日之前向 马尔代夫税务局缴纳:

①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因使用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 财产从事商业活动而支付的类似款项;

②为进行研发活动而支付的款项;

③为取得电脑软件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

④支付的管理费、个人或技术服务费和其他在马尔代夫提供服 务的佣金;

⑤支付公众艺人的演出服务款项;

⑥支付向非居民个人租赁马尔代夫电影的租金;

⑦向非居民承包商的付款;

⑧保险费(再保险费不属于保险费范围内)。

此外,如果非居民个人或公司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不动产的 股份或权益,则当出售价值超过公司价值(在过去 365 天以内的估 价)的 50%时,该相关收益应根据适用税率在马尔代夫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所得

马尔代夫不对非居民的个人所得、遗产和受赠所得征税(限额 4 万卢菲亚)。

(3)免税所得

请参考 2.2.2.6 非居民企业的免税规定和 2.2.1.4 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政策基本相同。

2.3.2.3 税率

与居民纳税人适用相同的税率。

2.3.3 临时居民纳税人

《所得税法》引入了临时居民的概念。临时居民为根据《马尔代夫移民法》获准在马尔代夫逗留,且未与马尔代夫人结婚的人。 临时居民仅对来自马尔代夫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2.3.4 申报制度

马尔代夫不征收社会保障费。同时,马尔代夫不对个人的资产征收净财产税(Net Wealth Tax)或不动产税(Real Estate Tax)。

2.4 商品及服务税

2.4.1 概述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马尔代夫自 2011 年 10 月 2 日起, 对在马尔代夫境内销售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法》明确区分了普通商品和服务及旅游商品和服务,普通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为 8% ;旅游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为 16%。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3 章第 15 节对旅游商品和服务作出了明确,即为如下单位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1)旅游局(Ministry ofTourism)认定的度假村、游客酒店、 招待所、野餐岛、游船和邮轮;

(2)潜水学校、商店、按摩、水上运动机构和其他位于前述场所的机构,但不包括仅用于机构员工使用的商店;

(3)旅游局认定的旅行社;

(4)向外国游船提供进入马尔代夫服务的代理机构;

(5)向非马尔代夫居民公民提供服务的本地航空公司;

(6)上述商品和服务以外的都被认定为普通商品和服务。

2.4.2 税收优惠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以免税或享受零税率,第 4 章第 20 节和第 5 章第 22 节分别列示了免税和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

(1)免税商品和服务

以下商品和服务可以免税: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电力服务商所提供的电力服务;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供水商所提供的供水设施;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邮政服务商所提供的邮政服务;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排水设备商所提供的排水设施;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医疗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相关服务,并且该服务是提供前述六项服务必不可少的;

- 在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机构登记的药房供应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销售的药品,以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医疗器械;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非营利机构或组织销售的获赠物品或者礼品;

-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金融服务;

- 不动产租赁所得的租金;

- 国际运输服务;

- 向其他法令规定的免征商品服务税的纳税人出售的商品和服务;

- 作为罚款所收取的款项;

- 政府或政府通过第三方在社会住房计划下出售的公寓、土地和建筑物,政府有权根据其确定的程序控制出售房产的价格。当纳税人根据《商品服务税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第 10/2011 号)缴纳了本节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税款,上述税款应在《商品服务税第二修正案》(第 10/2011 号)生效之日起的 30 天之内予以退还;

- 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机构登记的托儿机构所提供的日间托儿服务。

(2)零税率商品和服务

以下商品和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

①下列货物物品:

- 大米;

- 糖;

- 面粉;

- 盐;

- 牛奶;

- 食用油;

- 鸡蛋;

- 茶叶;

- 深海鱼、岩礁鱼、马尔代夫包装的各种鱼和吞拿鱼骨酱1;

- 土豆、洋葱;

- 用于制作咖喱酱的原料(孜然、茴香、芫荽、姜黄、大蒜、生姜、辣椒、辣椒粉、桂皮、 豆蔻、花椒以及其他材料);

- 棕榈糖浆、椰子、椰青、棕榈酒和椰干2;

- 蔬菜品类中的胡萝 卜、甘蓝、豆子和西红柿;

- 所有水果;

- 面包、小圆面包和面包干;

- 婴儿尿布;

- 婴儿食品;

- 烹饪气体;

- 柴油;

- 汽油;

- 成人尿布。

1“吞拿鱼骨酱”的法规原文为迪维希语:rihaakuru ,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2“棕榈糖浆、椰子、椰青、棕榈酒和椰干”法规原文为迪维希语:Dhiyaahakuru 、kaashi、 kurun’ba 、 rukuraa 和 kurolhi ,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②从马尔代夫出口的商品和服务;

③出售持续经营业务(Going Concern)。

2.4.3 应纳税额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时,销售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进项税额,但免税商品和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来抵扣。

2.4.4 申报制度

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税务发票(Tax Invoice)为凭证。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注册纳税人向另一注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做出货物购买请求或接受服务之日起 28 天内开具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应注明下列内容:货物或服务购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号;开具日期;货物或服务的具体信息;货物或服务的不含税价格、税额及含税总额。

2.5 其他税(费)

2.5.1 进口关税(Import Duty)

马尔代夫对货物进口实行较为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区分了禁止进口商品、限制进口商品和需提供有关证明(许可)可进口的商品,并根据各商品品目的不同,按进口货物的到岸价分别征收 5%-200%的关税。

2.5.2 环保税(Green Tax)

环保税是根据《马尔代夫旅游法》第六次和第八次修正案,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开始向在度假酒店、旅馆、观光船停留的旅客所征 收的税种。按游客在马尔代夫停留的天数,每日缴纳 6 美元的环保税,马尔代夫人及持有居民许可证的人无需缴纳。

应缴纳环保税的旅游机构自旅游部向其发放营业执照之日自动 进行环保税登记注册。对于外国旅游船只而言,当地代理机构要进 行环保税登记注册,由当地代理机构负责填报环保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纳税人须于次月 28 日前按月填报环保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5.3 旅游地租(Tourism Land Rent)

旅游地租是《马尔代夫旅游法》第二次修正案设定的税种。旅 游地租按以发展和经营旅游机构为目的的岛屿和土地的面积征收。 所有应税旅游机构一旦与旅游艺术文化局签订协议后,即会向马尔代夫税务局作旅游地租登记。季度租金必须在季度开始前支付。

2.5.4 外国投资管理费(Foreign Investment Administration Fee)

根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Act),所有在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注册的外国投资项目,均需支付管理费 2,000 美元,约合 31,000 卢菲亚。

2.5.5 公司年费(Company Annual Fee)

所有马尔代夫的公司均须缴纳年费,公众公司每年 10,000 卢菲亚,私人公司每年 2,000 卢菲亚。

2.5.6 机动车管理费(Vehicle Fee)

各种机动车辆均须按年缴纳,摩托车、汽车根据发动机排气量收费标准从 180-7,500 卢菲亚不等。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务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马尔代夫税务局基于税收征管法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设立。马尔代夫税收管理政策由马尔代夫税务局统一制定。

马尔代夫税务局由董事会、税务局总理事长、税务局副理事长、 内审部门、理事局以及下设的四大理事会组成。马尔代夫税务局的 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 1 马尔代夫税务局组织结构图

其中,董事会主要负责根据要求制定税法相关规章制度、对税务局理事长及税务局雇员进行考核、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就税务局发展改革提供意见及建议,并在必要时就税务局的管理问题向税 务局总理事长提出建议;税务局总理事长主要负责统筹税务局的日常管理活动,包括任命和解雇税务局员工、确定员工薪资水平、签 署重要税收法律文件等;税务局副总理事长除了负责协助税务局总理事长管理税务局的日常活动外,在税务局总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 代理履行总理事长职责。

税务局下设的四大理事会包括:支持服务理事会、执法理事会、 税收征管服务理事会以及税收运营理事会。其中,支持服务理事会除了负责提供日常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支持外,还 负责提供政策研究、数据收集、国际税收规划以及公关关系处理等支持服务;执法理事会主要负责商品及服务税、所得税的强制收缴, 以及税款追缴、罚款及行政性费用的征收;收入征管服务理事会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税收运营理事会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提供相应的税务管理和支持服务。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马尔代夫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1)税收法规的执行和税收政策的实施;

(2)负责与国家依法征收的全部税收相关的所有工作;

(3)确认应纳税额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正确计算,且到期的税款、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已按时支付;

(4)在行使马尔代夫税务局权利的同时,尊重纳税人的权利;

(5)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务法规的完整信息,并努力使纳税人 的纳税遵从成本降到最低;

(6)设计管理费用最低的税务系统;

(7)根据税法规定,制定并准备纳税申报、索赔、报表、通知 等表格,并在需要时及时作出修改;

(8)利用现代技术设计便捷的税收管理机制;

(9)根据政府要求,提供税收政策相关的技术建议。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1)所得税

①居民企业纳税人登记

居民企业首先要根据《税收管理法》(Tax Administration Act) 在马尔代夫税务局注册登记。

如果纳税居民企业需根据 《 商 业 注 册 法 》 (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在经济发展部注册,则不需要将注册登记表格上交马尔代夫税务局,企业可直接将经济发展部的表格提交至经济发展部,马尔代夫税务局会同时自动登记注册。

②居民个人纳税人登记

并非所有在马尔代夫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个人和视同合伙企业 都需要注册登记。根据 TR-2013/AI 号法规,即税收征管法下的个人 需要办理纳税人登记。个人在马尔代夫从事商业活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需要在马尔代夫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

A.个人从事的商业活动都不需要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颁发许可或证件;

B.个人不会就其他个人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任何报酬;

C.在任何 12 个月的时间里,个人的平均月营业额不超过 4 万卢菲亚。

除上述无需登记的个人以外,私人独资企业和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商业活动是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包括不动产租赁。

③登记表格(MIRA 117)(请见附录一)

此表格适用于居民企业(含常设机构)、个人、合伙企业、合 作社团以及其他纳税人注册登记。

④所需资料

居民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准备以下资料:

  1. 企业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
  3. 银行账户持有人同意书(若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非由申请税 务登记的企业或个人拥有的情况下);
  4.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负责人同意书;
  6. 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
  7. 交易许可/ 经营许可/ 商业活动产权登记复印件。

⑤表格提交

完成表格填制后,可选择将表格和相关资料通过如下两种方式 提交:

- 以邮件方式发送至 registration@mira.gov.mv;

- 通过在线系统 MIRA connect提交。

(2)商品及服务税

①登记要求

根据马尔代夫《商品及服务税法》,年营业额超过 100 万卢菲亚的纳税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对进口商和提供旅游商品及服务的纳税人,即使年营业额不超过 100 万卢菲亚,也需要作登记。登记表格为 MIRA105(详见附录二)

②所需资料

若进行旅游商品及服务登记,则需额外提供相关经营执照或许可。

③表格提交

完成表格填制后,可选择将表格和相关资料以邮件方式发送至 registration@mira.gov.mv。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根据马尔代夫《 税务管理法 》和《 税务管理规定 》 ( Tax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保存自身相关信息、文件以及财务账户等资料。此外,如果马尔代夫税务局希望获 取和审查纳税人在特定纳税期间的信息,纳税人还须保存相关材料以供国家税务局核查。

上述文件资料,应保存在纳税人主要经营地或其他便于国家税务局调取的地点。文件材料非英语或迪维希语(Dhivehi)的,如马尔代夫税务局要求,应翻译成英语或迪维希语。部分文件材料可以以电子版本形式保存。

根据税法要求予以保存的文件资料,应从文件所涉及的纳税年度结束起至少保存五年。如果马尔代夫税务局完成了对纳税人的税务审计和调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马尔代夫税务局局长的授权,经审计的文件可以被销毁。

3.2.3 纳税申报

(1)所得税

所有注册登记的纳税人都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①申报表格

根据不同情况,马尔代夫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交以下几种申报 表格:

表 6 所得税申报表类别

类别

提交审报表的 负责人

提交审报表及缴纳税款的 截止日期

申报表名称

付款货 币要求

雇员预提税申 报表

企业

- 月度申报

- 次月的 15 日之前

MIRA 601

卢菲亚

非居民纳税人 预提税申报表

付款给非居民 纳税人的一方

付款次月的 15 日之前

MIRA 602

卢菲亚

中期申报表及 年度申报表

纳税人

- 年度第一次提交:当年 7 月 31 日前

- 年度第一次提交:次年 1 月 31 日前

- 年度最后一次提交:次 年 6 月 30 日前

- 中期申报表: MIRA 603

- 年度申报表: MIRA 604

卢菲亚 或美元

注:有关申报表均可从马尔代夫税务局官方网站获取

如果中期付款的总额不超过 2 万卢菲亚,则纳税人可不选择在中期付款。

除首个纳税年度外,纳税年度中期付款的金额应为上一纳税年度税款总额的一半。

如果纳税人预计某一纳税年度的应付总税额低于上一纳税年度, 则中期付款的金额可以根据预计进行估算。

如果在当年年度申报时实际税款总额超过了中期估算税额的 20% ,纳税人需要承担超出估算税额部分的罚款。

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中期付款的金额应为预计当年应付总税额的一半。

某一纳税年度已扣缴或预计扣缴的预提税允许在支付中期税款时进行扣除。

(2)商品及服务税

除《商品及服务税法》中特别说明,所有注册登记的纳税人都 要进行商品及服务税纳税申报。

①申报表格

根据不同情况,马尔代夫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交以下几种申报表格:

表 7 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类别

类别

申报表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3 章 16 节中规定的普通商品及服务应税行为

MIRA 205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3 章 15 节中规定的旅游商品及服务应税行为

MIRA 206

②申报信息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7 章第 29 节中规定,已注册登记纳税人 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应包括以下信息:

A.纳税人姓名;

B.纳税人识别号(TIN);

C.税款所属期;

D.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总价值;

E.可扣除额;

F.销项税额;

G.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H.上述调整后的应纳税额;

  1. 根据本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列明所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除上述规定的信息外,已注册登记纳税人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以下与应税行为相关的信息:

A.注册登记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总额中豁免的商品及服务价值;

B.注册登记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总额中税率为零的商品及服务价值;

C.注册登记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总额中不在《商品及服务 税法》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值;

D.其他 MIRA205 或 MIRA206 表格中的特殊信息。

③申报时间

在纳税申报方面,月均营业额超过 100 万卢菲亚的纳税人需要 在月度纳税期结束的次月 28 日以前(含 28 日)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申报表;如未超过,则纳税人仅需在季度纳税期结束后的次月 28 日以前(含 28 日)填报季度申报表。

3.2.4 税务检查

马尔代夫税务局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以确保纳税人按税 务法规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税务审计的目的在于发现未申报纳税事项,以及鼓励纳税人主动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马尔代 夫税务局根据一定的标准筛选税务审计的纳税人,比如特定事项、 行业,或根据举报信息,或随机选取。大型企业可能面临经常性税务审计。

马尔代夫税务局通常会进行四种类型的税务审计:

(1)独立项目审计(Single Issue Based Audits)

独立项目审计仅针对个别可能违规的涉税情形或针对单一税种进行审计,审计期间通常只包括两年。鉴于其审计范围较窄,独立项目审计通常所需时间较短,当税务审计人员认为已获取所有必要信息时,可能仅在其税务办公场所范围内完成相关审计。

(2)有限范围内审计(Limited Scope Audits)

有限范围审计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止一个潜在的涉税违规问题的情况下进行的。 目的是检查关键的潜在违规风险领域。税务 审计人员通常要求进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以获取必要的审计信息,并可能以驻场审计的形式开展审计活动。

(3)未申报审计(Non-filer Audits)

未申报审计是针对未申报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处理策略。这种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税款。如果纳税人未能为审计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审计人员将根据审计证据重新评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4)全面审计(Extensive Audits)

全面审计是针对具有刑事影响的最严重涉税违规案件(骗税、 逃税和犯罪活动)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通常是全方位的,涉及对纳税人申报的多项调整。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规模,税务审计人员会根据审计证据重新评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在税务审计过程中,被选中审计的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会计记账记录、发票明细、支付凭证等,税务局也可能进行现场取证及访谈,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会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核查通知书》 (Notice of Tax Assessment, NOTA),纳税人在通知发出后 30 日内根据通知内容进行补税或调整。纳税人对审查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马尔代夫税务局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

3.2.5 税务代理

马尔代夫允许企业聘请税务代理人协助纳税申报以及代表纳税人与国家税务局沟通等事宜。税务代理人必须获得税务代理许可证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登记 。马尔代夫税务局网站(www.mira.gov.mv)上公布了经批准的税务代理人名单。马尔代夫 《税务代理规定》(Tax Agency Regulation)对税务代理人的工作职责、税务代理人级别、税务代理许可证的颁发和撤销、税务代理人行为准则以及纳税人任命和取消税务代理人的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税务代理规定》第 2 章 3 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工作范围如下:

(1)计算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以及预提税;

(2)协助准备纳税申报表;

(3)协助准备提交给马尔代夫税务局的与应纳税所得额或纳税人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其他的通知、声明和其他文件;

(4)协助准备对马尔代夫税务局决定提出异议的文件;

(5)就税收征管法下纳税人的义务等事宜向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6)协助纳税人准备税务相关财务报表;

(7)就税务事项代表纳税人与国家税务局沟通。

3.2.6 法律责任

企业如违反马尔代夫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会面临罚款、追征利息等法律责任。以所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相关规定为例,根据《所得税法》《商品及服务税法》《税务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

(1)所得税

①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所得税税务登记的, 自规定期限后第一天起,处以每日 50 卢菲亚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 卢菲亚。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05%的罚款。有上述行为的违法者将被处以居家软禁 1-6 个月的处罚。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将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A.如果存在缴纳税款义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处以每日 50 卢菲亚的罚款;

B.如果不存在缴纳税款义务, 自规定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 50 卢菲亚的罚款;

C.有上述行为的违法者将被处以居家软禁 1-6 个月的处罚。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局报送所要求资料和信息的,将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A.如果存在缴纳税款义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处以每日 50 卢 菲亚的罚款;

B.如果不存在缴纳税款义务,自规定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 50 卢菲亚的罚款;

C.有上述行为的违法者将被处以居家软禁 1-6 个月的处罚。

⑤未按税法要求保留相关文件和财务账目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A.课税期间应缴税额的 0.5%;

  1. 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提供信息或缴纳预扣税之日起,每延迟一天处以不超过 50 卢菲亚的罚款;

C.有上述行为的违法者将被处以居家软禁 1-6 个月的处罚。

(2)商品及服务税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商品及服务税税务登记的, 自规定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50 卢菲亚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 卢菲亚;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商品及服务税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05%的罚款;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及服务税申报的,将处以该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 0.5%的罚款;且从应申报之日起,处以每日 50 卢菲 亚的罚款;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局报送所要求资料和信息的,将处以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 0.5%的罚款;且自规定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50 卢菲亚的罚款;

⑤未按税法要求保留相关文件和财务账目的,处罚规定与所得税类似,请参照上文内容。

3.2.7 其他征管规定

预提税扣缴及支付义务的纳税人,应根据《税务管理法》和相 关税法的规定扣缴支付预提税及保留相关文件资料,否则会面临罚款等法律责任。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马尔代夫未针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制定不同的税收征管措施,非居民纳税人征管措施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请参阅本指南 3.2 节。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马尔代夫未针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制定不同的税收管 理安排,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定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请参阅本指南 3.2 节。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马尔代夫《所得税法》,关联关系指的是:

(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有亲属关系,即:

①一方是另一方的配偶;

②一方是另一方或另一方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或子女;

③一方是上述②中所指人员的配偶、子女包括继子女。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方之间按照非独立交易条款进行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范围。除符合转让定价文档豁免条件的交易外,所有此类交易均应在纳税年度当年向税务当局报告。这些豁免交易(除《所得税法》 规定的豁免交易外)包括:

(1)与在马尔代夫开展业务的关联方进行的境内交易(贷款除外),此类交易双方应按相同税率纳税或均免税。

(2)与在马尔代夫开展业务的关联方的境内贷款交易,贷款人不从事借贷业务。

(3)适用文件规定的利润率水平(由马尔代夫税务局公布)且不超过 1,500 万卢菲亚的贷款交易。

(4)仅向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所提供的加成率为 5%的常规支持服务。

4.1.3 关联申报管理

除《中小企业法》(SME Law ,2013 年第 6 号法律)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外,所有纳税人必须准备所得税法第 67 节规定的关联方之 间的安排或交易的文件,留存备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的关联方交易总额不超过 500 万卢菲亚且未满足 4.1.2 中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转让定价文档豁免。根据《所得税法》特别豁免的交易也不受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的约束。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纳税人在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时需要留存相关文件。此外,纳税人需要在其与关联方制定或实施任何转让定价政策或安排时编制转让定价文档;如果有重大变化,则需要在编制纳税年度相关纳税申报表之前或编制期间审查这些安排。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自 2020 年纳税年度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编制并留存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以备税务局查验:

主体文档:包括集团业务概述、全球关联业务运营的整体转让定价政策描述,收入分配以及任何适用的成本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的清单。

本地文档:包括纳税人的业务概况,交易发生的会计期间与关联方交易的基本信息。

4.2.3 其他要求

如果纳税人的年度总收入超过 2,000 万卢菲亚(120 万美元), 则需要填写《附表 04 与联营公司的国际交易报告》。

从 2021 纳税年度起,马尔代夫居民且集团的合并总收入达到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以及适用某些条件的集团内 实体)也需要向马尔代夫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CbCR)。

2022 年 6 月 5 日生效的《国别报告第二修正案》 (The 2nd Amendment to CbCR Regulations) 中止了上述申报要求,直至该修正案被废除或修订。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时,如果某些交易的条款与独立交易条款不同,同时如果该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少于(或者允许抵扣的 亏损大于)该企业按独立交易条款计算的情况,那么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应该按独立交易条款来计算,而不是实际条款计算。独立交易条款是指一项交易,基于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本应该遵循的或者可合理预期应该遵守的条款。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通过将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财产或服务的价格与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财产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 来确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

(2)成本加成法:通过受控交易中的财产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的转让定价方法,在此成本上加上适当的成本加成,以便考虑到所使用的资产、需要承担的风险和市场条件获得适当的利润。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

(3)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其他费用(如关税等)和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

(4)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取得的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这种方法接近于正常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中预期反映的利润分配。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如成本、 销售额、资产)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6)其他:马尔代夫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方法,考虑在所有可比情况下向非关联方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4.3.3 转让定价调查

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期限为马尔代夫税务局提出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主要法规依据为《预约定价安排条例 》 ( Advanced Pricing Regulation no.2021/R-42)。

根据《预约定价安排条例》,以下情况可能会被要求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1)已根据《所得税法(第 68(b)条)》(2019 年第 25 号法律)进行或打算进行国际交易的马尔代夫居民企业;

(2)通过其在马尔代夫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且已根据《所得税法》(第 25/2019 号法律)第 68(b)条进行或打算进行国际交 易的马尔代夫非居民企业。

4.4.2 程序

(1)备案前咨询

①根据《预约定价安排条例》签订协议的人员应向马尔代夫税务局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备案前咨询请求(MIRA 923)”表格以及 规定需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②备案前咨询应包括以下内容:

A.确定协议范围;

B.识别受控交易;

C.确定涉及的国际交易对本协议的适用性;

D.讨论协议的广义条款。

③如果涉及双边或多边协议,马尔代夫主管当局或马尔代夫主管当局代表应共同参与备案前协商。

(2)正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①已完成备案前咨询的人员可通过提交完整的“预约定价安排请 求(MIRA 924)”表格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请求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可在作出任何决定前进行修改,也可在正式签署协议前随时撤回。

②规定的表格收集的信息包括:

A.纳税人应说明拟纳入预约定价安排的业务活动、交易和安排的描述,预约定价安排的拟议范围和期限,以及对拟议交易或安排为何属于《所得税法》(2019 年第 25 号法律)第 68(b)节范围;

B.根据《所得税法》(2019 年第 25 号法律)第 67 节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申请人应说明拟定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定价方法的说明需包含以下信息:

a.拟议交易的可比性分析;

b.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选择的依据;

c.关键假设;

d.全球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历史经营活动、 财务报表数据、产品、职能和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

C.确定作为拟议交易或安排一方的关联企业的身份,以及该企业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D.纳税人希望参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预约定价安排的详细信息;

E.任何其他可能对当前或拟议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基础数据有影响的事实或信息。

③如果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中发现任何信息缺漏,或者如果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马尔代夫税务局将在 45 天内通知申请人完成申请。

④应给予申请人不少于 30 天的期限,以完成③小节规定的申请。

⑤如果未在④小节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请,马尔代夫税务局主管官员(如果是单方面协议)或马尔代夫主管当局(如果是双边或 多边协议)可再宽限申请人 15 天以解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的原因,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人继续进行申请。

(3)评估和分析

预约定价安排审核小组将根据正式申请进行分析,并可能要求提供与程序有关的补充信息,以及确定需要解决的跨境风险。分析完成后,马尔代夫税务局将发布声明作出对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决定。

(4)谈判和协议

如果涉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 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MAPA),则应与马尔代夫主管当局沟通有关决定, 目的是解决与纳税人或其他主管当局在立场上的任何分歧,以制定可达成一致的预约定价安排的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双重征税。商定的预约定价安排最长有效期限为 5 年。

(5)年度合规报告(Annual Compliance Report ,ACR)

纳税人必须在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内按纳税年度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并应在接续的纳税年度的6 月 30 日前提交,不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可能会导致马尔代夫税务局撤销有关的预约定价安排。

4.5 受控外国企业(CFC)

CFC 是指由 5 个或少于 5 个马尔代夫居民控制的非马尔代夫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上述控制非居民实体的马尔代夫居民应按如下公式计算其在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居民股东的权益/所有股东的权益总额)× 应税收入

“居民股东的权益”是指于一个会计期间内该马尔代夫居民在该 实体的平均投票权(按日计算)。“所有股东的权益总额”是指于一 个会计期间所有股东在该实体的平均投票权(按日计算)。

非居民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所得税法》和《所得税规 定》进行计算。

当非居民企业将组成其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一部分收入分配给股东个人时,该部分收入不应该计入股东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5.1 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5.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暂无相关规定。

4.6.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2018 年12月27日 , 马尔代夫税务局发布税务裁定 TR- 2018/B64 ,引入了关于计算所得税可扣除利息的资本弱化规则,该 裁定自2019 年度起适用。

根据裁定,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在税前抵扣的已支付或应付利息总额不应超过以下两项的较低者:

(1)年利率为 6%的利息,支付给经马尔代夫税务局批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除外;

(2)纳税人已支付或应付的实际利息总额,支付给经马尔代夫税务局批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除外。

该税收裁定引入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利息扣除和在经济上等同于利息支付相关的资本弱化规则,即某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可扣除利息不得高于以下项目总和的 30%:

A.抵免税务亏损前的税前利润或亏损;

  1. 已扣除的利息金额;

C.税法规定的可扣除折旧额。

利息是指已付或应付给马尔代夫税务局批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利息,或付给第三方的、按年利率 6%计算的利息。利息包括各类债务的利息、经济上相当于利息的支付款以及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安排费用和担保费用。

上述债务包括任何贷款、金融工具、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以 及产生利息、息票、折扣或任何其他可扣减财务费用的安排。

该裁定不适用于:

①保险公司;

②住房金融公司;

③金融租赁公司;

④纳税年度营业额在 2,000 万卢菲亚以下的个人;

⑤马尔代夫政府直接持有多数普通股的国有企业(SOE)。

4.7.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8 法律责任

暂无相关规定。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5.1 税收争议概述

根据马尔代夫《税务管理法》第 3 章 42 节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利对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无论是税务审核决定或税务调查决定。如果纳税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税务上诉法庭提起诉讼。纳税人对税务争议解决有任何问题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咨询税务机关:

热线:+9601415; 传真:331-6577;

邮件:1415@mira.gov.mv;

纳税人也可以登陆马尔代夫税务局官网www.mira.gov.mv查看相关指引。

由税务局发起的税务审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 2 年内完成,任 何欠缴的税款应在 2 年内付清。

对于已经发出的税务审计通知,税务局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 2 年内或 2019 年 9 月 12 日《税收征管法》第二修正案颁布之日起 120 日内完成相关审计。

5.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包括税收立法缺陷引起的争议,如征纳双 方对税法理解不同引起的争议,纳税人责任引起的争议或税务机关 责任引起的争议等。

5.3 主要解决途径

(1)提出异议

①可以提出异议的事项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和调查中作出的核查结果不正确或违反了相关法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②不可以提出异议的事项

根据马尔代夫《税务管理法》第 3 章 42 节的规定,纳税人不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决定提出异议:

A.税务机关关于内部管理的规定;

B.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和调查的决定和相关通知;

C.就从第三方获取有关影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信息的决定;

D.关于免除罚款的决定;

E.就分期缴纳税款的安排的决定;

F.关于采取执法行动的决定,例如,冻结纳税人银行账户;

G.其他事项,除非在法律中另有明确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 异议的情况。

③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核查有异议,须填写《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Notice of Objection)(MIRA 903 表)提交给税务机关,其他提交方式将被视为无效。《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可在税务局官网(www.mira.gov.mv)下载。

④提出异议的时间

纳税人必须在收到《税务核查通知书》的 30 天内(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提交填好的《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否则将被视为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核查决定。

⑤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的内容

纳税人应详细阐述提出异议的事项及理由,例如:为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裁决提出异议;为何认为税务机关要求补征的税款过高。 纳税人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查确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纳税人应在《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中附上自己认为正确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核查结果或决定是错误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其观点或测算,如:税收收据、付款凭证、合同、 协议或信函等。但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核查通知书下达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或证据,在后续提出异议时也不能提交上述文件或证 据资料作为支持证据。纳税人可以请注册税务代理、会计师、律师协助准备异议申请表;

如果税务机关驳回纳税人的异议申请,纳税人可向税务上诉法 庭(Tax Appeal Tribunal ,TAT)提出上诉,请注意上诉申请书应以迪维希语(Dhivehi)准备或附上迪维希语(Dhivehi)翻译件。

⑥税务机关对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的处理

纳税人提交的《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将会由马尔代夫税务局 异议处理部门受理。根据TR-2015/A2号税务裁定规定,如果税务机 关在税务审计期间向纳税人收集相关文件或证据,但纳税人没有提供,在后续税务异议处理期间税务机关将不会接受上述文件或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将会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审查纳税人提出税务异议的依据,并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电话或邮件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资料,纳税人应在给定的截止日期 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信息或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要求与纳税 人面谈沟通《税务异议申请表》中的事项。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评估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机关应自提出异议之日起120日内给出相关结论,如果在规定期间内税务机关没有得出结论,则应缴税款应以纳税人的意见为准。

⑦撤回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

如果纳税人希望撤回税务异议申请,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纳税人撤回异议申请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核查结果或决定将维持原判不变。

⑧异议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后,将会向纳税人出具书面的异议审查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的异议申请,会相应地修改税务核查结果。

⑨支付税金和缴纳罚款

即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税务事项异议申请表》,纳税人仍应在纳税截止日期前向税务机关缴纳有争议的未缴税款。如果 异议审查结果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可用于抵扣以后的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纳税截止日期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虽然未缴纳税款存在争议,但纳税人仍需缴纳逾期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纳税人之前多缴纳的税款可用于抵扣以后的应纳税款。

⑩税款追偿

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异议事项作出决定之前,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追偿税款。

(2)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①异议驳回后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如果税务机关驳回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或异议的一部分),纳税人不满意的,在异议审查报告出具后的60天内,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纳税人在支付受争议税款金额(不包括罚款)的25%后,可以行使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税务上诉法庭需在纳税人提出上诉后的180天内就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定。如果税务上诉法庭未能在180天内作出裁定,则可延长相应的期限(不超过90天)。

②直接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纳税人可以就以下事项直接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无需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 根据《税务管理法》第3章31节(h)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期间向纳税人发出的准备文件的通知;

- 税务机关作出的要求纳税人将应支付给另一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税务局的通知(该上诉只能由第三方提出);

- 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法》和所得税法作出的民事处罚;

-上诉法庭应在上诉后的 180 天内就上诉意见作出裁决;

-如果上诉法庭无法在 180 天内作出裁决,则可延长不超过 90 天的期限。

③在税务上诉法庭驳回异议后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 纳税人可在上诉法庭作出裁定之日起 6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 高等法院应在纳税人提出上诉后的 180 天内作出裁决;

- 如果高等法院未能在180天内作出裁决,则可延长不超过90天的期限。

④在高等法院驳回异议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作出裁诀之日起60天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最高法院应在纳税人提出上诉后的180 天内作出裁决;

- 如果最高法院未能在180天内作出裁定,则可延长不超过90天的期限。

5.4 马尔代夫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马尔代夫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为国家税务局和税务上诉法庭(Tax Appeal Tribunal, TAT)。

第六章 在马尔代夫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注册登记制度

参见前述第三章 3.2. 1 税务登记的内容。

6.1.2 信息报告制度

参见前述第三章 3.2.3 纳税申报的内容。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马尔代夫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投资,应对当地的税法要求、征税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未合法合规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将会面临罚款、追征利息等法律责任。关于所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纳税申报的具体法律责任,请参见前述第三章 3.2.6 节法律责任的内容。

6.2.2 在马尔代夫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马尔代夫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需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申报要求和法律责任,请参见前述第三章 3.2.3 节纳税申报和 3.2.6 节法律责任的内容。

6.2.3 在马尔代夫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未获取相关信息。

6.3 调查认定风险

(1)居民身份认定风险

投资于马尔代夫的企业是中国的居民企业,还是马尔代夫的居民企业,其身份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例如马尔代夫公司因其实质经营管理场所位于中国而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从而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若同时该公司已在马尔代夫 缴纳所得税,则构成了双重征税。

(2)常设机构风险

中国企业在投资马尔代夫之后,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根据马尔 代夫本国税法规定,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的机构场所、人员可能构成其在马尔代夫的常设机构,进而导致需就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在马尔代夫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意其在马尔代夫的安排,尽量降低相关的常设机构风险。

(3)一般反避税风险

马尔代夫当地有一般反避税规定,并于 2018 年 4 月引入资本弱化规定。由于一般反避税规定的存在,若企业的任何安排被马尔代 夫税务局认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马尔代夫税务局有权对企业应税所得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 中国企业应谨慎安排在马尔代夫的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及经营活动, 降低当地的一般反避税调查风险,并积极关注资本弱化的具体规定。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暂未获取相关信息。

6.5 其他风险

(1)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投资马尔代夫之前,通常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业务需要及马尔代夫的商业和法律环境,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绿地投资、 并购、合资等)。基于投资机会的多元化或管理经验的提升,企业常通过在成熟市场寻找优质并购目标,谋求品牌、研发、物流、人 才的全球化。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企业通常在并购前后进行旨在 优化投资架构或业务配置的集团重组,此环节要注重量化税务风险及潜在的税务成本,确定合理的关联股权交易估值定价、多层股权转让潜在的税收负担,以及股权转让收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求 等。

(2)投资退出环节的税务风险

投资退出作为战略收缩与调整的方式,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 重要手段,既可通过高溢价退出获得特殊收益和现金流,也可及时 退出经营不善的项目或业务,实现有效止损。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 企业在投资架构搭建初始即应考虑不同投资退出方式(直接或间接 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及潜在风险。例如,跨国企业采取股权转让 形式退出时,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是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采用直 接股权转让方式申请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时,应注意转让方的经济实 质问题,避免受到滥用税收协定优惠的调查;采用间接股权转让方 式时,应注意各层级公司所在国征税权归属的确定问题,避免同一 所得在多国构成纳税义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尔代夫》(2021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查询平台 http://stats.customs.gov.cn/

[3] 马尔代夫共和国《所得税法》

[4] 马尔代夫共和国《所得税规定》

[5] 马尔代夫共和国《商品及服务税法》

[6] 马尔代夫共和国《商品及服务税规定》

[7] 马尔代夫共和国《税务管理法》

[8] 马尔代夫税务局官网:https://www.mira.gov.mv/

[9] 马尔代夫货币局官网:

http://www.mma.gov.mv/documents/Annual%20Report/2022/AR2022.pdf

[10]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2 年世界投资报告》

[11]世界银行:《全球经济展望报告》(2023 年 6 月版)

[12]穆迪主权信用评级:Maldives, Government of Credit Rating - Moody's

(moody s.com)

附录一 税务登记表格 MIRA 117

 

 

 

 

 

 

 

附录二 税务登记表格 MIRA 105

 

 

附录三 马尔代夫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

总统府(The President's Office)

www.presidencymaldives.gov.mv

2

人民议会(People's Majlis Secretariat)

www.majlis.gov.mv

3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Maldives)

www.highcourt.gov.mv

4

审计总长办公室(Auditor General's Office)

www.audit.gov.mv

5

总检察长公室(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www.agoffice.gov.mv

6

内政部(Ministry ofHome Affairs)

https://www.gov.mv/en/organisations/ ministry-of-home-affairs

7

财政部 Ministry ofFinance & Treasury)

www.finance.gov.mv

8

国防安全部(Ministry ofDefense & National Security)

www.defence.gov.mv

9

外交部(Ministry ofForeign Affairs)

www.foreign.gov.mv

10

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www.moe.gov.mv

11

卫生部(Ministry ofHealth)

https://health.gov.mv

12

渔业和农业部(Ministry ofFisheries and Agriculture & Marine Resources)

www.fishagri.gov.mv

13

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www.trade.gov.mv

14

旅游部(Ministry of Tourism)

www.tourism.gov.mv

15

住房与基础设施部(Ministry ofHousing & Infrastructure)

https://maldivesindependent.com/tag/ ministry-of-housing-and-infrastructure

16

青年和体育部(Ministry ofYouth & Sports)

mys.govmu.org/English/Pages/default. aspx

17

伊斯兰事务部(Ministry of Islam Affairs)

https://islamicaffairs.gov.mv

18

环境和能源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Energy)

www.environment.gov.mv

19

移民局(Ministry of Immigration & Emigration)

www.immigration.gov.mv

20

海关(Maldives Customs Service)

www.customs.gov.mv

21

金融管理局(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

www.mma.gov.mv

22

旅游促进局(Maldives Marketing and Public Relations Corporation)

www.visitmaldives.com

23

地方政府管理局(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y)

www.lga.gov.mv

24

民航局(Maldives Aviation Authority)

http://www.caa.gov.mv/

25

警察署(Maldives Police Service)

www.police.gov.mv

附录四 在马尔代夫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1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0960-7598297

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0960-7674329

编写人员: 方湧灏 陈艾诗

审校人员: 于晓阳杨柳健

 

马尔代夫.pdf (5.22 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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