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典明确指出: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核聚变能:法律层面
“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的管理制度
在能源领域最具前瞻性的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指出为核聚变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一十三条
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设施)建造等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与适用传统核裂变设施的严格监管体系不同,法典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编中专设此条,正式确立了核聚变的特殊法律地位。条文明确指出,对核聚变的监管应当“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这意味着立法层面已经考虑到核聚变与核裂变在物理原理、燃料特性、放射性风险等方面的本质差异,未来将制定符合其技术特征的专门管理制度。
2026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以下简称《原子能法》)正式施行。《原子能法》作为中国原子能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是中国核领域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原子能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首次将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聚变装置的监管要求写进法律法规。
从法律体系的表述来看,核聚变能被明确视作一种“需要专门立法规范、具有特殊风险特征、同时又受到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能源技术方向。新法规的设立,为后续核聚变实验装置、示范堆乃至商业堆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接口,标志着中国在核聚变法治保障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