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网讯,中国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于近日印发通知,对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开采工艺、产品用途、资源禀赋及产业链定位,山西省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精细化分类与分级管理,旨在解决两类矿山在界定与管理上的模糊地带。分类管理明确了露天采石场是指露天开采原石,经破碎、筛分等简易工艺加工后,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础建材的矿山。新建、改扩建露天采石场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应达到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露天矿山是指露天开采矿石,经深加工后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矿山,以及露天开采型材或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除山西省委10号文明确矿种外,其他矿种生产规模必须严格遵循《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最低准入标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出让小型矿山。
山西省要求建立市级管理露天矿山(矿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各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科学编制管理目录。目录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每两年对目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建议。
山西省鼓励对同一矿区或成矿带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出让,打破原有零星散乱的矿业权布局,实现资源的规模化利用和科学化配置。坚持“关小改中建大”原则,各市在制定分类管理目录时不得降低准入要求,引导资源配置向中型及以上矿山集中,推动小型矿山整合或退出。支持合理开发利用特色优势矿种,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转型,延伸产业链条。各市自然资源部门需与应急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与信息共享。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市目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乱开口子、造成资源破坏的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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