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缅甸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缅甸的法定货币为缅甸元(以下简称“缅币 ”)。在缅甸的公 民、外籍人士和公司必须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外汇 交易,包括从国外借贷和偿还本金及利息,对海外的个人进行支 付,在海外的外资银行开设账户并汇出利润。根据《外国投资法 (Myanmar Investment Law)》登记的公司,经投资委员会和缅甸 中央银行批准,允许以投资时使用的外币将投资利润汇回。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统计,缅甸 2021 年 GDP 增长率为-5.9%, 2022 年上升至 2.0%,预计缅甸 2023 和 2024 年 GDP 增长率分别为 2.8% 和 3.2%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报告显示,受政变和新冠疫情双重影响,缅甸已陷入严重衰 退,经济增速预计将维持低位。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2021 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排 名,缅甸居第 135 位。《2022 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中,缅甸 居 149 位,较 2021 年下降 14 位。根据《2022 世界幸福报告》排 名,2019 年至 2021 年间,缅甸在 146 个国家和地区中综合排名居 第 126 位 。根据《2023 世界幸福报告》排名,2020 年至 2022 年 间,缅甸在 137 个国家和地区中综合排名居第 117 位。
对外贸易方面,缅甸的主要出口产品为农产品、水产品、宝石 和矿产品、木材、工业制品;主要进口产品为日用品、商业用品及 与投资相关的物品。根据缅甸商务部数据显示,2020-2021 财年缅 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 295.85 亿美元,同比下滑 19.5%。2021-2022 过渡财年(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 )缅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 162.73 亿美元。20222023 财年(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缅 甸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上升至 339.73 亿美元。
通货膨胀方面,缅甸 2020-2021 财年全年通胀数据显示,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一季度平均通胀率为 1.08%;2021 年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第二季度平均通胀率为 1.63%;2021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第三季度平均通胀率为 5.02%;202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第四季度平均通胀率为 6.83%。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统 计,缅甸 2022 年通胀率为 16.0%,预计 2023 年将下降为 10.5%。
汇率方面,缅甸汇率制度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由原本的双轨 汇率制改为管理浮动制,促使缅币的汇价接近市场行情。由于美元 走强以及缅甸贸易赤字扩大等因素影响,缅币持续贬值。2022 年 5 月 25 日,缅甸央行发布公告,要求该国所有国内交易必须以缅币支 付,即要求之前以外币定价经营的保险公司、酒店、餐厅和外国人 投资的学校等各类企业,在交易时必须改为缅币支付,同时所有外 币收入必须在持牌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兑换为缅 币。2022 年 7 月,为了缓解缅币压力,缅甸中央银行要求公司和个 人借款人暂停向外国贷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且要求外资持股比例 不超过 35%的公司将外汇兑换成当地货币。
金融方面,缅甸有五家国有银行,分别为:缅甸中央银行、缅 甸农业银行、缅甸经济银行、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投资与商业银 行。从 1992 年起,缅甸允许私人开办银行,近年开始允许外国银行 在缅设立代表处。主要的私人银行有 19 家,包括:妙瓦底银行、甘 波扎银行、合作社银行、伊洛瓦底银行、亚洲绿色发展银行、佑玛 银行、环球银行和东方银行等。 目前已有中国工商银行、越南投资 与发展银行等 20 余家外国银行在缅甸设有代表处。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根据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数据统计,2020-2021 财年,缅甸共引 进外资 37.9 亿元,比上一财年减少约 19 亿元。2021-2022 过渡财 年,缅甸共引进外资 6.42 亿元 。2022-2023 财年,共引进外资 16.41 亿元。外资进入最多的是电力领域, 占外资总额的 50.00%。 其次是服务业领域, 占外资总额的 30.73%。工业领域进入的外资占 16.57%。
缅甸重点产业的发展状况如下:
(1)农业:从缅甸国内生产总值来看,农业是缅甸的经济支柱 产业 。农业作为缅甸的国民经济基础,可耕地面积约 1,800 万公 顷,尚有 400 多万公顷的空闲地待开发,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 的四成左右,主要农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花生、芝麻、棉 花、豆类、甘蔗、油棕、烟草和黄麻等。根据缅甸商务部数据显 示,2020-2021 财年,缅甸农产品出口达 46.24 亿美元。在水产品 畜牧产品、矿产品、林产品和各类工业产品出口困难的情况下,农 产品出口逆势增长, 占缅甸出口总值的 30% 。2021-2022 过渡财 年,缅甸农产品出口达 24.08 亿美元。 2022-2023 财年,农产品 出口达 39.99 亿美元,占缅甸出口总值的 24%。
(2)工业:缅甸主要工业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小型机械制 造、纺织、印染、碾米、木材加工、制糖、造纸、化肥和制药等。
(3)旅游业:缅甸风景优美,名胜古迹众多。主要景点有仰光 大金塔、文化古都曼德勒、万塔之城蒲甘、茵莱湖水上村庄以及额 布里海滩等。缅甸自 2020 年 3 月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限制国际 航班进入,限制外国人入境。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有所好转,缅甸于 2022 年 4 月 17 日恢复开放国际商业航班。电子商务签证和电子旅 游签证分别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和 5 月 20 日恢复开放。缅甸驻昆明 总领事馆总领事于 2022 年 8 月表示,缅甸酒店和旅游部已经制定了 缅甸复苏旅游业 2021 至 2025 年战略路线图规划,将会对外国游客 重新开放所有的国际机场和边境口岸,并把旅游业列为国家经济和 社会改革的优先事项。根据缅甸酒店与旅游部发布的消息,2023 年 1 月以来,入境缅甸的外籍游客人数明显增加。
1.3 经贸合作
(1)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缅甸作为东盟成员国,加入了东盟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 区、韩国-东盟自贸区、 日本-东盟自贸区、印度-东盟自贸区等 自 贸 区 。 同 时 , 缅 甸 享 受 美 国 、 欧 盟 等 给 予 的 贸易 普 惠 制 (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待遇。缅甸最主要贸易伙伴 为中国,其次是东盟国家(地区)。
缅甸 2020-2023 财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及其相关情况详见“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国为缅甸第一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商务部贸易数据显示, 2020-2021 财年中缅贸易总额达 98.25 亿美元,比上财年同比减少 22 亿多美元 。2021-2022 过渡财年,中缅边境贸易额近 43 亿美 元,缅甸出口超过 20.1 亿美元,进口超过 22.9 亿美元,贸易逆差 超过 2.8 亿美元。随着中国疫情防控平稳进入“ 乙类乙管 ”常态化 防控阶段,中缅边境多个重要边境通道复通,两国边贸逐渐恢复, 边贸数据涨幅显著。缅甸商务部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2023 财年前 11 个月(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缅甸与中 国边贸口岸贸易额达 27 亿美元, 同比上涨超 5 亿美元,涨幅超 23%。
在投资方面,根据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统计,在 2020-2021 财年,缅甸共引进外资 37.9 亿元。据缅甸投资委员会数据显示, 2021-2022 过渡财年外国投资额约 6.42 亿美元,2022-2023 财年 外国投资额达到 16.41 亿美元。大多数外国企业将目光投向缅甸电 力领域和制造业领域。在 2022-2023 财年,缅甸投资委员会和各投 资委员会批准和认可的 87 个外商投资项目中,有 64 个制造业投资 项目,电力行业位居第二,吸引了 11 个投资项目,而服务行业以 5 个项目位居第三。
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的公开名录,中国目前对缅 甸投资企业数量超过 360 家,对缅甸进行投资合作的中资企业大部 分是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合作对象主要是官方或军方企业。
多年以来,中国与缅甸一直维持着“ 一带一路 ”友好合作关 系。2018 年 9 月,为推进中国“一带一路 ”倡议,全面建设中缅经 济走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缅甸计划与财政部签署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建中缅经济走廊的 谅解备忘录》,以便拉动缅甸经济增长。2019 年 3 月,缅甸议会通 过了缅甸签署东盟—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协定,意味着缅甸通过该协定与中国香港也签订了自贸协定。2020 年 1 月,中国与缅甸签署了 33 项加速推进“一带一路 ”倡议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贸易合 作协议。该 33 项协议涉及云南南部和曼德勒之间的中缅经济走廊、 缅甸西部若开邦的特别经济区与深海港口发展、以及一项位于仰光 的新城市项目等内容。2022 年 5 月 1 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 (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 RCEP)对缅甸正式生效实施。中国企业出口缅甸的货物符合 RCEP 原 产地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可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 RCEP 原产地证书, 凭证书在缅甸享受优惠税率。中国也将对自缅甸进口的适用 RCEP 原 产地标准的货物给予优惠协定税率。2022 年 5 月 23 日,中缅新通 道(重庆-临沧-缅甸)正式开通,全程约 2,000 公里,预计运输 时长 15 天,相较于传统物流运输路径,此通道运输时间将节约 20 天左右、物流成本将减少近 20%。该通道的成功运行推动两地交流 合作又迈出坚实一步,也将成为中缅友好交流的重要桥梁。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是按照《外国投资法》规定,组建的负责管理 缅甸外国投资事务的专门机构。缅甸投资委员会全权代表缅甸政府 行使对外国投资的审核和管理权力,确保外国资金发挥作用。
1.4.2 外资投资限制
(1)投资行业的限制
缅甸禁止或者限制外资投资的项目包括:
1 影响民族传统及习俗的项目;
2 影响民众健康的项目;
3 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链的项目;
4 产生有害有毒废弃物的项目;
5 国际公约限制生产或使用有害化学品的项目;
6 细则内规定仅国民可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业;
7 进口国外不成熟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药品及用具的项 目;
8 细则内规定仅国民可从事的农业及种植业项目;
9 细则内规定仅国民可从事的畜牧业项目;
10 细则内规定仅国民可从事的海洋捕鱼项目;
11 除联邦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外, 国界线缅方一侧( 10 英里 内)的投资项目。
(2)土地利用
根据现行的缅甸土地法,任何外国个人或公司不得拥有缅甸土 地的所有权,但可以长期租用土地用于投资活动。对此《外国投资 法》规定,土地使用期限为 50 年,土地使用到期后缅甸投资委员会 可视情形依次批准两个 10 年的延期。
1.4.3 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缅甸原来主要在农业、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3 个领域给予 外资优惠政策。2016 年,缅甸政府增加向外资的中小型企业、从事 旅游业、向缅甸国内转让生产技术、培养熟练技术人员、投资欠发 达地区的外资提供优惠政策。同时,缅甸对于设立在经济特区的企 业也会提供特别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外国投资法》规定了按照投资地域区分的免税政策,共分三 类地区:第一类为欠发达地区(简称“一类地区 ”),第二类为一 般发达地区(简称“二类地区 ”),第三类为发达地区(简称“三 类地区 ”)。在一类地区投资的企业至多可连续 7 年免征所得税, 二类地区至多可连续免征 5 年,三类地区至多可连续免征 3 年。在 联邦政府批准后,缅甸投资委员会将根据情况调整该地区分类。所 得税豁免仅适用于根据缅甸投资委员会通知所指定的鼓励投资行 业。
此外,缅甸投资委员会将视情况审批以下税务减免情形:
1 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 材、零部件及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豁免或减少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2 对出口导向的投资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 半成品,豁免或减少进口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3 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退还进口关税 或其他境内税种;
4 若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增加投资致使投资期限内原投资项 目规模扩大,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 备、器材、零部件、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的 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的豁免或减轻,亦相应调整扩大。
经投资者申请,缅甸投资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授予下列税收减 免优惠:
1 若将已获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项目所得利润,在一年 内再投资于同一类项目或相似类型项目,则其所得税可以获得减 免;
2 自投资项目开始运营的年度起,以一个低于投资中所使用的 机械、设备、建筑物或资产规定寿命的期限进行加速折旧的权利;
3 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投资项目有关并为联邦经济发展实 际需要的研发费用的权利。
(2)行业鼓励政策
2017 年 6 月,缅甸投资委员会公布了鼓励投资的 10 个行业, 欢迎国内外投资者在这些行业投资,缅甸投资委员会及地方政府部 门将对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这 10 个行业包括:
1 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
2 畜牧业及渔业养殖;
3 有助于增加出口的行业;
4 进口替代行业;
5 电力行业;
6 物流行业;
7 教育服务;
8 健康产业;
9 廉价房建设;
10 工业园区建设。
(3)地区鼓励政策
《外国投资法》规定在一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 7 年免所得税 待遇,包括 13 个省邦的 160 余个镇区;在二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 5 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 11 个省邦的 122 个镇区;在三类地区投资 可最多享有 3 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曼德勒省 14 个镇区和仰光省 32 个镇区。仅投资于鼓励行业的项目可享受以上免税待遇。
第二章 缅甸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缅甸纳税实行属地及属人原则,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按照缅 甸计划与财政部要求纳税。缅甸的财政税收体系包括四个主要项 目,分别为:
(1)生产及消费类:商业税与特殊商品税、印花税、珠宝税、 进口许可费、国家彩票税、运输税;
(2)收入及所有权类:所得税和不动产税;
(3)海关类:关税;
(4)国有资产使用类:土地税、水资源税、矿产税、渔业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缅甸政府税收法律主要有 7 部,分别为《联邦税法(Union Tax Law) 》《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所得税法 ( Income Tax Law)》《商业税法(Commercial Tax Law)》《关 税法(Customs Tariff of Myanmar)》《仰光市政发展法(Yangon City Development Committee Law ) 》 以及《 税 收征 管法( Tax Administration Law)》。
2.1.3 最新税制变化
2022 年 3 月 10 日通过的《2022 年缅甸联邦税法》有效期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相较于《2021 年缅甸联邦税 法》和《2021年缅甸联邦税法修正案》,该法案无重大变化。
2022 年 11 月通过的《2022 年缅甸联邦税法修正案》有效期为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法案调整了从事石油、 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 25%缴纳(该调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并将纯电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BEV)及其电池纳入适用商业税免税商品类目。
2023 年 3 月 30 日通过的《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有效期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该法案明确纯电动汽车不属 于特殊商品税的征收范围。同时,该法案调整了企业所得税中小型 企业优惠政策 ,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 3 年内 ,净收入未超过 1,500 万缅币的中小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该法规扩大了 珠宝税征收范围,将对钻石及绿宝石原石按规定征收珠宝税。
2.2 企业所得税
根据缅甸 1974 年颁布的《所得税法》,个人、企业及其他团体 取得的来源于缅甸的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居民企业(MIL 公司1)同样适用该所得税法。
缅甸实行单层所得税制,即股东从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合作 组织机构及政府经济团体等法人团体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 税。
缅甸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适用于所得税法,为区 别于主营业务所得,资本利得征收的所得税亦被称为利润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国有经济组织、合作社和经特别许可 的外国组织,以及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外国投资企业依 法在缅甸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符合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缅甸法律,且对企业事务的控 制、管理及决策均在缅甸境内执行,则该企业为居民企业。MIL 公 司被视为居民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与境外的所有所得缴纳企业1MIL 公司,是根据《外国投资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2.1.3 税率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居民企业应就净利润按 22%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 17%缴 纳。不动产租赁收入,按 10%的税率纳税。对于合作社(初级合作 社除外),按 22%的税率纳税。
对于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 25%的税率缴纳。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企业指任何取得石 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具体包括如下企业:
(1)就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签订生产分成合同的企业;
(2) 自主开展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和生产活动的企业;
(3)委托其他主体开展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和生产的企 业;
(4)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或跨境运输的企业;
(5)提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生产服务的企业。
2.2.1.4 税收优惠
(1)投资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按照《外国投资法》注册成立并获得了投资委员会许可的 公司,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由投资委员会决 定。除个别战略性投资外,投资委员会对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司没有资本支出的投资门槛要求。
1 根据投资地区不同提供不同的所得税免税优惠:
2 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 3 年内可免征企 业所得税;投资委员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酌情考虑适当延长 免税期;
3 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的,该部分再投资利润可免 征企业所得税;
4 机器、设备及厂房等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
5 对于产品出口所得盈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幅度可高达50%;
6 可将为外籍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企业应税收入中扣 除;
7 可将在缅甸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从企业应税收入中扣除;
8 若企业亏损,可从企业亏损发生之年后连续 3 年内结转弥补 亏损。
2021 年 6 月 30 日,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1 年第 1 号税务实 践声明,针对获得投资委员会许可的公司享受上述第三条税收优惠 政策,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1 企业将获得投资委员会许可享受再投资利润免税的年度(以 下简称为“免税年度 ”)内取得的利润在下一个年度再投资于相同 的或类似的业务的,该免税年度的利润中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免征 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将未获得投资委员会许可享受再投资利润免税的年度 (以下简称为“非免税年度 ”)内取得的利润在下一个年度再投资 于相同的或类似的业务的,即使下一个年度为免税年度,该非免税 年度的利润中用于再投资的部分仍不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的,须提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特区法》,激励措施包括:
1 自由贸易区外资企业在前 7 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 经济开发区外资企业在前 5 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
2 自由贸易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自所得税免税期结束起5 年内可享受 50%所得税减免;
3 若外资企业成立储备基金,将其利润保留在储备基金中,并 在基金成立 1 年内将其利润进行再投资,则其可在未来 5 年内享受 50%所得税减免;
4 若企业亏损,可从企业亏损发生之年后连续 5 年内结转弥补 亏损;
5 企业在第 2 个 5 年,销往海外的产品利润享受 50%所得税减 免;
6 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海外销售盈利,其所得税在之后的五年可 减免 50%。
(3)MIL 公司优惠政策
根据《外国投资法》开展业务并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 MIL 公司为缅甸发展发生的研究费用、开发费用可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4)中小型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 ,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 3 年 内,净收入未超过 1,500 万缅币的中小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净 收入超过 1,500 万缅币的部分仍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缅甸所得税法规定,收入分为专业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收 益、资本利得、其他所得及未公开的所得等。其中资本利得应单独 计算,来自于动产的所得视为经营所得,利息收益同样被视为经营 所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应税收入总额扣除各项可扣除费用后的 所得。
在获取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缅甸计划与财政部有权以通知的形 式规定、修订或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以及适用税率,无论该 收入是以缅币的形式还是以外币形式取得。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宗教或慈善机构所取得的收入;
(2)地方政府收入;
(3)根据保险政策收到的保险收入;
(4)除资本利得和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之外的偶然和一次性所 得;
(5)法人团体(如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公司等) 的股息红 利。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包括但不限于):
(1)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2)折旧;
(3)利息;
(4)为获取专业服务而支付的成本费用;
(5)捐赠支出(向宗教、慈善机构或基金组织捐赠发生的支 出,在不超过营业收入总额 25%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6)特许权使用费等。
不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性支出;
(2)私人性质的支出;
(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4)支付给公司、合作组织机构及其他法人组织机构成员的款 项;
(5)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
(6)为取得自身利益而向政府官员或其相关人员赠送礼品或提 供业务招待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政府官员包括缅甸公务员及外国政 府公务员,立法、司法和行政人员,政府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和董事 会成员,以及国际公共组织人员);
(7)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8)其他不合理支出;
(9)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其中,不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包括:
(1)向不符合条件的非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捐赠支出;
(2)以获取货物或服务、利益或机会为目的的捐赠支出;
(3)直接向学校、图书馆、医院或公共场所捐赠发生的支出, 或直接向社区捐赠器械发生的支出;
(4)向私人公司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
(5)向政府机构和部门捐赠发生的支出;
(6)向个人、部门主管、公务员及其家属捐赠发生的支出;
(7)用于传统节日及体育活动的捐赠支出;
(8)向海外宗教组织及慈善团体捐赠发生的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 税前扣除,具体请参见下表:
表 1 资产折旧率汇总表
|
资产种类 |
折旧率(%) |
|
(1)建筑物 |
|
|
1 一类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和特选材料重工建造) |
|
|
A. 工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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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建筑物 |
1.25 |
|
2 二类建筑物(中等重型施工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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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工厂 |
5 |
|
B. 其他建筑物 |
2.5 |
|
3 木构建筑(瓷砖或波状钢房顶) |
|
|
A. 工厂 |
10 |
|
B. 其他建筑物 |
5 |
|
C. 竹构建筑物 |
其重置成本可作为日常经营支出 |
|
(2)家具及建筑物内的固定设施 |
|
|
资产种类 |
折旧率(%) |
|
1 杯具、玻璃器具,棉布及塑料布 |
5 |
|
2 用于宾馆、电影院和寄宿公寓的银 器、厨房设施,家具及配件 |
6.25 |
|
3 各类机器设备 |
2.5-20 |
|
(3)机器及器具 |
|
|
1 一般 |
5 |
|
2 机器设备及各类工具 |
2.5-20 |
|
(4)交通工具 |
|
|
1 飞机 |
12.5 |
|
2 水运 |
5-10 |
|
3 陆运 |
10-20 |
未在上述表格中列明的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其他资本性资产, 每年按照资产原值的 5%进行折旧。
资本性资产的损失和法人联合体的损失份额除外的其他损失都 可以从当年的其他收入中抵扣。在一年之内无法全部抵扣的损失可 以结转至未来三年进行抵扣。
资本性资产的损失和法人联合体的损失份额不得抵扣收入,也 不得进行结转。
2.2.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出售不动产及动产或转让股权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出售价格-(账面价格-累计折旧)]x 税率。
2.2.1.7 其他
(1)资本利得
缅甸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对出售、交换或转让资产取得的 所得征收所得税。其中所得为外币的,应以该项交易所使用的货币缴纳税款,但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的企业仍应以缅币缴纳税款。
上述所指的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任何土地、建筑物、车辆和其 他资产,同时也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资产。如果无形资产也 符合资产的定义,也应就其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在计算资本利得时,下列支出费用允 许从资本利得中扣除:
1 资产净值(仅适用于经营性资产);
2 资本性资产改建支出;
3 购置资产时发生的支出费用。
根据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出售、交换 或转让资产时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的证明,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市场价格对交易价格作调整。当资产的初始成本无 法确定或该资产是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时,可以以取得该资 产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初始成本。
资本利得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下:
1 一般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产取得的所得,无论以缅币或 外币形式,统一以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石油石化类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产取得的外币形式所 得,按照下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表 2 石油石化类企业资本利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
企业类型 |
资本利得(缅币) |
税率 |
|
石油石化类企业 |
不超过 100,000,000,000 |
40% |
|
100,000,000,000 至 150,000,000,000(含) |
45% |
|
|
大于 150,000,000,000 |
50% |
同时,对于居民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本资产取得的所得不 超过 1,000 万缅币的,无需缴纳所得税。
居民企业取得资本利得时应就该资本利得以缅币缴纳相关所得 税税款。MIL 公司以外币形式取得的单笔收入应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换算成缅币,以外币形式取得的多笔收入应按照取得收 入当天的官方汇率平均值换算成缅币。
(2)取得的缅币收入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缅币收入缴纳企业所得 税,适用税率为 25%。
(3)取得的外币收入
根据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居民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取得 的外币收入,应就其取得的外币收入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汇率换算 成缅币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收入属于分期付款的,应当按 照收款日当天的平均汇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4)租赁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外币收入
租赁土地、建筑物、汽车、机器和其他财产取得的外币收入, 应按规定换算为缅币,并按照 10%的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5)MIL 公司
根据所得税法相关规定,MIL 公司应就其取得的收入按照 25%的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必须用缅币支付。以外币形式取得的 单笔收入应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换算成缅币,以外币形式 取得的多笔收入应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平均值换算成缅 币。
MIL 公司将取得的留存收益在一年内再投资的,免征所得税。
(6)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商应就销售汽车取得的利得部分征收 10%的所得税。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有来源于缅甸 收入的企业。缅甸通常将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视为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应当仅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经营所得,按 22%的税 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非居民企业以外币形式取得收入,则应按照外币计算缴纳所 得税。若该外币收入为非居民企业通过租赁缅甸境内动产和不动产 取得的,亦无需兑换而直接以该种外币按照 22%的税率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产取得的所得,无论以缅币或 外币形式,统一以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任意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 来源于缅甸境内的其他全部收入为计税基础计征企业所得税。
2.2.2.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2.2.2.7 其他
非居民企业取得资本利得收益应以缅币或该项交易所使用的货 币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
2.2.3 申报制度
2.2.3.1 申报要求
根据缅甸《税务法》和《国内税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 当自其取得收益的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申请缴纳所得税,纳 税年度与财政年度一致。当年的税款一般在下一个年度按照上一个 年度的收入进行估算,做出估算后,可每月缴纳,也可每季度缴 纳。企业纳税人如果想离开缅甸,必须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完税证明。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具体如下: (1)年度申报: 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2)资本利得申报:自转让资本之日起 30 日内;
(3)停业登记: 自停业之日起 1 个月内。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如下:
(1)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此外,不允许集团合并纳税,各实体须单独申报纳税;
(2)企业应以上一年度应纳税额为基础,考虑进出口预缴税 款、上年度预缴税款后计算应按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由于新设公司、暂停经营业务、公司处于免税期、经营亏 损等情形,上一年度不存在应纳税额的,应以该季度的净收入为基 础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以该季度的净收入为 基础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 本财年预估年度总收入低于上一财年;
2 本财年可能不会产生应付税额或业务可能亏损;
3 本财年进出口货物的预提税和预提所得税低于上一财年;
4 本财年已纳税额或应纳税额已超过上一财年。
纳税人应在季度预缴前 14 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本财年的预估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申请 理由的充分性,对季度预缴税款进行调整。
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是固定资产处置/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应在取 得所得 30 日内缴纳。
企业预缴及付款方预扣的所得税可抵减实际应纳税额,超出部 分可申请退税,退税一般需要 6 至 9 个月。
2.2.3.2 退税程序
自 2022-2023 财年起,纳税人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纳税评 估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可向缅甸税务总局申请退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纳税人按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根据预估的交易利润缴纳的利润税;
(3)进出口环节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4)预提所得税。
此外,如纳税人因更正申报或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多缴税款 的,可就多缴部分申请退税。
缅甸税务总局规定应退所得税额应先用于冲减如下应纳税额, 如有尚未冲减的应退所得税额,将退还至纳税人:
(1)应退所得税额应按如下顺序冲减纳税人该纳税年度的应纳 税额:
1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 款;
2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商业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3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特殊商品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 款。
(2)冲减上述应纳税额后,仍有尚未冲减的应退所得税额的, 应按如下顺序将应退所得税额作为缅甸税务总局批准退税当月后 12 个月内的预缴税额,扣除预缴税额后仍有应退所得税额的,将退还 至纳税人:
1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
2 作为商业税的预缴税额;
3 作为特殊商品税的预缴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缅甸税务总局批准退税当年( “退税 年度 ”)上一财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退税年度的预提所 得税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商业税的预缴税额 =退税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商业税应纳税 额。
特殊商品税的预缴税额=退税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特殊商品税应 纳税额。
如纳税人在上一财政年度的实际经营期只有 6 个月,预缴税额 应为上一财政年度应纳税额的两倍。
2.2.4其他
2.2.4.1 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原纳税年度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缅 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颁布《2021 年缅甸联邦税法》对纳税年度进 行了变更。企业所得税现行有效的纳税年度为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2.2.4.2 企业所得税税率
表 3 企业所得税税率
|
企业类型 |
企业经营所得 |
资本利得 |
|
|
普通企业 |
石油石化类企业 |
||
|
居民企业 |
22% |
10%注 1) |
40%-50%的累进税率 |
|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 缅甸的境内分支机构) |
22% |
10% |
|
注:居民企业仅在交易额 1,000 万缅币以上的情况时征税。
2.3 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分为缅甸居民及外籍缅甸居民。
所有缅甸公民都被视为纳税居民,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 税。
外籍人士某纳税年度内在缅甸居住时间超过 183 天,即构成外 籍缅甸居民纳税人。若外籍人士在依据《外国投资法》下成立的公司里工作,不论其当年在缅甸的居住时间是否超过 183 天,均属于 外籍缅甸居民纳税人。
2.3.1.2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来源于缅甸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职业报酬所得、经 营所得、财产所得、个人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经营所得包 括动产所得和利息所得。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减除可扣除费用和损失后的个人所得。
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 480 万缅币的,免征个人所得 税。
2.3.1.3 税率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 ,缅甸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于 0%-2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请参见下表:
表 4 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
应纳税所得额(缅币) |
税率(%) |
||
|
不超过 2,000,000 |
0 |
||
|
2,000,000 |
至 |
10,000,000(含) |
5 |
|
10,000,000 |
至 |
30,000,000(含) |
10 |
|
30,000,000 |
至 |
50,000,000(含) |
15 |
|
50,000,000 |
至 |
70,000,000(含) |
20 |
|
超过 70,000,000 |
25 |
||
居民纳税人的职业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适用于工 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纳税人源于土地、建筑物及公寓租赁的收入,在扣除税收 减免及可税前扣除费用后的金额按照 10%计缴个人所得税。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向居民纳税人支付以下费用应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请参见下表:
表 5 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收入类型 |
税率(%) |
|
股息、红利 |
0 |
|
利息 |
0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
采购商品或劳务的共同收入 |
0 |
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的所得税非最终税款,已缴纳的所得税可在 居民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减。
2.3.1.4 税收优惠
居民纳税人每项所得可享受 20%的免税额,但全年免税总额不 得超过 1,000 万缅币。此外,有配偶和子女的个人可享受一定的扣 除额。居住在境外的居民纳税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应以外币的形 式缴纳占总收入 10%的个人所得税。
表 6 税收减免优惠
|
减免类型 |
额度 |
|
基础型 |
20%(不超过 10,000,000 缅币) |
|
家庭: |
|
|
父母(必须与纳税人居住) |
每人 1,000,000 缅币 |
|
受扶养配偶 |
1,000,000 缅币 |
|
受抚养子女 |
每人 500,000 缅币 |
受扶养配偶需满足配偶未就业这一条件,才能享受对应税收优 惠。
受抚养的子女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对应税收优惠:
(1)未婚;
(2)收入未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3)未满 18 岁,或虽满 18 岁但仍在接受全职教育。 如下规定的收入或收入类型免征所得税:
(1)逮捕毒贩的奖励;
(2)逮捕非法货物交易者的奖励;
(3)随同国家颁发的奖章一起发放的奖励;
(4)退休所取得的养老金和退休金;
(5)通过国营彩票取得的奖金;
(6)因发现古代文物而收到国家发放的奖金;
(7)因死亡或受伤而取得的赔偿金。
2.3.1.5 税前扣除
以下收入准予在计算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居民纳税人或其配偶有关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
(2)向宗教或慈善机构,或向被缅甸计划与财政部认证或由不 同级别政府组织的与此相类似的基金或事项捐赠不超过总收入 25% 的捐款。“慈善机构 ”包括教育机构、卫生机构及贫困人口福利机 构。
上述费用不能从外国居民纳税人的外币收入中扣除,但销售货 物、开展业务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除外。
2.3.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有收入-法定扣除项目―免税扣除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缅甸境内居住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 纳税人。
雇主对于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同时,雇主也可以为雇员承担税款。非居民纳税人的财产所得、个人资本利得和 其他所得由支付人向非居民支付相关款项时预提个人所得税。
2.3.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相同,非居民个人应税所得包括工资 薪金所得、职业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个人资本利得和 其他所得。其中,经营所得包括动产所得和利息所得。
2.3.2.3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 0%-2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且无权享受家庭津贴。如若属于经营所得和职业报酬所得应按照 22%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允许任何扣除。以外币形式取得的所 得,应以外币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收到来自于缅甸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 得税。但非居民纳税人收到来自于缅甸以外的非工资薪金所得应按 照 10%计缴个人所得税,且不允许任何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预提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请参见下表: 表 7 非居民纳税人预提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收入类型 |
税率(%) |
|
股息、红利 |
0 |
|
利息 |
15 |
|
特许权使用费 |
15 |
|
资本利得 |
10 |
|
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与政府机构互 利合作的企业的境内商品及劳务采购 |
2.5 |
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为最终税款。
使用税务自评系统(Self—Assessment System)报税的纳税人 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费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自行评估是否免征预
提所得税:
(1)合同总金额不超过 10 万美元;
(2)服务由完全在缅甸境外的非居民外国人提供,或由与缅甸 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提供,且提供的服务没有在缅甸形成常 设机构2。
若评估符合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条件,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 交备案相应服务合同副本。
2.3.3 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原纳税年度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缅 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颁布《2021 年缅甸联邦税法》对纳税年度进 行了变更。截至 2022 年 6 月,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的纳税年度为每 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具体如下:
(1)年度申报: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2)资本利得申报: 自转让资本之日起 30 日内,其中,处置 日是指处置协议签署之日或资产交付之日(以较早日期为准);
(3)停业登记:自停业之日起 1 个月内。
雇主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并于纳税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提 供年度工资清单。
2.3.4 其他
汽车消费者购置车辆需出示收入证明。如消费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并影响申报,需要缴纳 15%-30%的所得税。
2.4 商业税
2.4.1 概述
商业税的法律依据是 1990 年颁布的《商业税法》,商业税仅对 商业税法中列明的特定交易征收。
2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4.1.1 纳税义务人
在缅甸境内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000 万缅币的纳税人应缴纳商业税。
在判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 5,000 万缅币时,应考虑适 用商业税 0%税率的收入,但不考虑享受商业税免税的收入。纳税人 同时从事生产、贸易或服务等多项业务的,应包括其从事所有业务 取得的收入。
2.4.1.2 征收范围
在缅甸国内生产特定的产品或提供特定的服务时应缴纳商业 税,同时商品进口应缴纳商业税。商业税须以缅币缴纳。
针对 SIM 卡及互联网服务的具体定义,计划与财政部发布的 2022 年第 19 号公告进行了明确:
(1)SIM 卡指可与联网设备一起使用的各类手机 SIM 卡、数据 SIM 卡、以及物联网卡(Machine to Machine SIM cards);
(2)互联网服务指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光纤、无线网络 服务,以及下列各类互联网服务和活动:
1 卫星互联网服务;
2 互联网专线及商业物联网服务;
3 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 B2B)的移动设备的 互联网使用;
4 移动设备 B2B 数据包及 B2B 数据池服务;
5 互联网转接服务;
6 数据传输服务;
7 互联网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
2.4.1.3 税率
商业税默认税率为 5%。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部分行业 税率如下:
(1)建设项目销售所得、基础设施维修或销售所得的商业税税 率为 3%;
(2)提供酒店及旅游服务所得的商业税税率为 3%;
(3)黄金首饰类的商业税税率为 1%;
(4)互联网服务收入的商业税税率为 15%;
(5)销售 SIM 卡及提供 SIM 卡激活服务为 20,000 缅币的定额 商业税。
根据计划与财政部发布的 2022 年第 19 号公告,互联网服务收 入商业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针对移动互联网服务,2022 年 1 月 8 日前提供的数据计 划和数据包服务,适用 5%的商业税税率,2022 年 1 月 8 日后提供的 服务,适用 15%的商业税税率;
(2)针对其他互联网服务,在 2022 年 1 月 8 日前已开具账单 或结算且已确认有关财政年度服务收入的,适用 5%的商业税税率, 在 2022 年 1 月 8 日之后开具账单或结算的,适用 15%的商业税税 率;
(3)针对同时销售互联网设备和提供设备安装服务,设备销售 和设备安装服务分别结算的,适用 5%的商业税税率,否则将一并适 用 15%的商业税税率。
2.4.2 税收优惠
出口商业税默认税率为 0%,即出口环节不征收商业税,但电 力、原油等出口时应缴纳出口环节的商业税。几乎绝大部分出口的 商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商业税的待遇。
根据《经济特区法》,出口海外的商品可在特定期间内享受商 业税免税待遇,免除商业税。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经海关批准按照临时准入或退 税制度进口的商品,未能按规定再出口及在国内使用的,应当补征 商业税。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以下46 类商品及 34 种服务享 受商业税免税待遇。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合营部门和私营部门通过在境 内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展贸易取得或应取得的销售收入 或服务收入总额不超过 5 亿缅币的,免征商业税。
2.4.3 应纳税额
商业税应纳税额=计税基础 x 商业税税率。 商业税的计税基础为:
(1)进口商品:以商品到岸价为计税基础(即成本、保险、运 费和关税之和);
(2)本地生产商品:以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为计税基础。
缅甸《商业税法》规定了对某些行业商业税的起征点。在合作 部门和私营部门,若销售和服务营业额没有超过下列标准,则免征 商业税:
(1)产品生产和国内销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销售额未达到 5,000 万缅币;
(2)在一个财政年内,服务收入未达到 5,000 万缅币;
(3)在一个财政年内,贸易额未达到 5,000 万缅币。
2.4.4 申报制度
2.4.4.1 申报要求
2021 年 8 月,缅甸政府发布公告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 财政年度由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变更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31 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商业税的纳税期限具体如下: (1)季度申报: 自相关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
(2)年度申报: 自相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商业税的申报要求如下:
申报表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申报。月度申报的申报日为次月 10 日 内;季度申报的申报日为下一季度最后一天,分别是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和 1 月 31 日;年度申报的申报日为该财 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即 12 月 31 日。税款应在申报完成次月 10 日前 缴纳。
2.4.4.2 退税程序
自 2022-2023 财年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缅甸 税务总局申请退税:
(1)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商业税高于其出口业务实 际应缴纳的商业税,已缴纳的商业税包括:
1 就出口业务按月缴纳的商业税;
2 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货物时缴纳的商业税;
3 为生产出口商品从缅甸境内采购货物时缴纳的商业税。
(2)从事其他业务的纳税人根据《商业税法》第 12 条规定按 月缴纳的商业税高于经纳税评估后的商业税应纳税额;
(3)外国驻缅甸外交官或大使馆工作人员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 交部申请商业税退税。
此外,如纳税人因更正申报或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多缴税款 的,可就多缴部分申请退税。
缅甸税务总局规定商业税应退税额应先用于冲减如下应纳税 额,如有尚未冲减的商业税应退税额,将退还至纳税人:
(1)商业税应退税额应按如下顺序冲减纳税人该纳税年度的应 纳税额:
1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商业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2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3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特殊商品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 款。
(2)冲减上述应纳税额后,仍有尚未冲减的商业税应退税额 的,应按如下顺序将商业税应退税额作为缅甸税务总局批准退税当 月后 12 个月内的预缴税额,扣除预缴税额后仍有应退所得税额的, 将退还至纳税人:
1 作为商业税的预缴税额;
2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
3 作为特殊商品税的预缴税额。
商业税的预缴税额 =缅甸税务总局批准退税当年( “退税年 度 ”)上一财政年度的商业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退税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退税年度的预提所得税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殊商品税的预缴税额=退税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特殊商品税 应纳税额。
如纳税人在上一财政年度的实际经营期只有 6 个月,预缴税额 应为上一财政年度应纳税额的两倍。
2.5 特殊商品税
2.5.1 概述
特殊商品税的法律依据是 2016 年 4 月颁布并于当月 1 日生效的 的《特殊商品税法(Special Goods Tax Law)》。特殊商品税仅对 部分特殊商品征收。
2.5.1.1 纳税义务人
在缅甸境内生产和进出口应税特殊商品的企业和个人,为特殊 商品税的纳税人。
2.5.1.2 征收范围
特殊商品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草、酒精(烈酒、红酒和啤酒等) 、香烟、木材,汽车和成品油等 。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 起,珠宝和玉石的销售或进口应缴纳珠宝税,不再缴纳特殊商品 税。
2.5.1.3 税率
特殊商品税税率不低于 5%。特殊商品,如酒精,是根据酒瓶的 体积(容量)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进口特殊商品税税率如下:
表 10 进口特殊商品所适用税率表
|
序号 |
商品 |
税率 |
|
(1) |
香烟 |
从 10 缅币/支至 27 缅 币/支 |
|
(2) |
烟草 |
60% |
|
(3) |
弗吉尼亚烟草、烤烟 |
60% |
|
(4) |
平头雪茄烟 |
1 缅币/支 |
|
(5) |
雪茄 |
80% |
|
(6) |
烟斗烟草 |
80% |
|
(7) |
槟榔咀嚼原料 |
80% |
|
(8) |
烈酒 |
从 209 缅币/升至销售 额的 60% |
|
(9) |
啤酒 |
60% |
|
(10) |
红酒 |
从 92 缅币/升至销售 额的 50% |
|
(11) |
原木及各类木材 |
5% |
|
(12) |
排量为 1,501cc-2,000cc 的货车、大型轿车、小 型轿车、旅行车、双座轿车(纯电动汽车、小型皮 卡除外) |
10% |
|
(13) |
排量为 2,001cc-4,000cc 的货车、大型轿车、小 型轿车、旅行车、双座轿车(纯电动汽车、小型皮 卡除外) |
30% |
|
序号 |
商品 |
税率 |
|
(14) |
排量为 4,000cc 以上的货车、大型轿车、小型轿 车、旅行车、双座轿车(纯电动汽车、小型皮卡除 外) |
50% |
|
(15) |
汽油、柴油及喷气式发动机料 |
5% |
|
(16) |
天然气 |
8% |
2.5.2 税收优惠
几乎大部分特殊商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即出口商品 的默认特殊商品税率为0%。以下情况除外:
表 11 出口特殊商品所适用税率表
|
序号 |
商品 |
税率 |
|
(1) |
原油 |
5% |
|
(2) |
天然气 |
8% |
|
(3) |
原木及各类木材 |
10% |
|
(4) |
电能 |
8% |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经海关批准按照临时准入或退 税制度进口的商品,未能按规定再出口及在国内使用的,应补征特 殊商品税。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合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境内生 产和销售烟草、平头雪茄烟和雪茄所取得或应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 不超过 2,000 万缅币的,免征特殊商品税。
对持有或经营特殊商品而未主动申报缴税,或进行偷税漏税 的,一经查处将进行罚款处理。根据《联邦税法》,如涉及是举报 查处的,举报者以及协助进行调查或搜查以实现查处的个人,分别 获得罚款金额的 20%和 30%的奖励。
2.5.3 应纳税额
特殊商品税应纳税额=计税基础特殊商品税税率。 特殊商品税的计税基础为:
(1)进口商品:以商品到岸价为计税基础(即成本、保险、运 费和关税之和);
(2)出口商品:以截至商品装箱出口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为计 税基础;
(3)本地生产商品:以商品实际销售价格或者由税务机关核定 价格孰高者为计税基础。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对销售价进行调整,从而影响特殊 商品税的计税基础。
2.5.4 申报制度
2.5.4.1 申报要求
2021 年 8 月,缅甸政府发布公告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 财政年度由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变更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特殊商品税的纳税期限为自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2.5.4.2 退税程序
自 2022-2023 财年起,纳税人根据《特殊商品税法》第 8 条规 定按月或按任何其他指定时间缴纳的特殊商品税税额高于经纳税评 估后的特殊商品税应纳税额的,可向缅甸税务总局申请退税。
此外,如纳税人因更正申报或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多缴税款 的,也可就多缴部分申请退税。
缅甸税务总局规定特殊商品税应退税额应先用于冲减如下应纳 税额,如有尚未冲减的特殊商品税应退税额,将退还至纳税人:
(1)特殊商品税应退税额应按如下顺序冲减纳税人该纳税年度 的应纳税额:
1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特殊商品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 款;
2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 款;
3 冲减该纳税年度的应纳商业税额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2)冲减上述应纳税额后,仍有尚未冲减的特殊商品税应退税 额,应按如下顺序将特殊商品税应退税额作为缅甸税务总局批准退 税当月后 12 个月内的预缴税额,扣除预缴税额后仍有特殊商品税应 退税额的,将退还至纳税人:
1 作为特殊商品税的预缴税额;
2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
3 作为商业税的预缴税额。
特殊商品税的预缴税额=缅甸税务总局批准退税当年( “退税 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特殊商品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退税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退税年度的预提所得税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商业税的预缴税额 =退税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的商业税应纳税 额。
如纳税人在上一财政年度的实际经营期只有 6 个月,预缴税额 应为上一财政年度应纳税额的两倍。
2.6 其他税(费)
2.6.1 关税
关税的法律依据是 2017 年颁布的《关税法》。原则上对所有进 口物品征收关税,税率 0-50%不等。关税由隶属于缅甸计划与财政 部的缅甸海关进行征收管理。
2.6.1.1 纳税义务人
货物进口方应缴纳关税。
2.6.1.2 征收范围
原则上所有的进口物品均应缴纳关税。
2.6.1.3 税率
根据缅甸关税税则,对缅甸进出口货物征收 0-50%不等的关 税。
2.6.1.4 制度演进
缅甸“关税调整计划 ”于 2017 年 10 月份启动实施,根据关税 调整计划,对即溶咖啡、蔬果、花、食盐、家具、空调、茶叶等部 分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在 2012 年税率基础上进行调高。即溶咖啡的 关税税率由原先的 15%调高至 20%;蔬果的关税税率由原先的 15%调 高至 30%;花的关税税率由原先的 5%调高至 15%;食盐的关税税率 由原先的 10%调高至 20%; 家具的关税税率由原先的 15%调高至 20%;空调的关税税率由 1%调高至 7.5%或 10%;茶叶的关税税率由 原先的 15%调高至 20%。
缅甸当局对进口商品的关税调高,旨在保护本地种植业和消费 者的权益。借此机会,缅甸政府可鼓励国内企业制造替代进口商 品,有助于提升生产能力。
2.6.1.5 税收优惠
【投资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按照《外国投资法》注册成立并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 的公司,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由缅甸投资委员 会决定。享受下述优惠政策,外国投资法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 万美金。
(1)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目的而进口的机器设备、 仪器、机器零配件、原材料等,提供关税或其它国内税的减免优 惠;
(2)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前三年,可减免企业进口原材料所征收 的关税或其它国内税。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法》中规定了如下与关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1)免除特定货物的关税;
(2)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外资企业,针对其原材料、机械、设 备以及特定进口货物免除其关税及其它国内税;
(3)对于经济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自经营开始日起 5 年内就 经营所需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及仪器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自第 6 年 起,5 年内享受关税及其它国内税减免 50%的优惠。
【其他】
外交人员使用的进口车辆,免征进口关税。
2.6.1.6 应纳税额
关税应纳税额=计税基础 x 关税税率。
根据缅甸关税税则,进口物品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 格的基础上加成 0.5%为关税的计税基础,但一部分进口物品对应的 关税税率为0%。
2.6.1.7 其他
由于缅甸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变更较为频繁,建议企业进口物 品时与缅甸海关确认关税税率。
2.6.2 印花税
2.6.2.1 纳税义务人
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规定印花税承担方,则由合同受益方缴 纳印花税。
2.6.2.2 征税范围及税率
根据缅甸《印花税法》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合同金额或核定金 额,对所有书据征收印花税,部分税率如下:
(1)合同、协议的印花税为 300 缅币或合同金额的 1%(且不 超过 15 万缅币);
(2)转让资产(动产),为转让金额或资产价值的 2%;
(3)转让股权,为股权价值的 0.1%;
(4)转让有价证券,为股权价值的 0.1%;
(5)抵押债券,为担保价值的 0.5%;
(6)出售或转让不动产为转让价值的 5%,但仰光地区为 7%。
需注意的是,对于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应按照面值的 1%缴 纳从价税。
对于租赁合约的印花税征收采取以下办法:
表 12 租赁合约印花税征收办法
|
租赁期 |
应缴印花税 |
|
1 年以内 |
总租金的 0.5% |
|
1 年以上 3 年以下 |
平均年租金的 0.5% |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平均年租金的 2% |
|
10 年以上或 50 年以下 |
首个 10 年平均年租金的 2% |
|
50 年及 50 年以上 |
首个 50 年年租金五分之一的 2% |
|
转让租赁合约 |
总租金的 3% |
2.6.3 不动产税
2.6.3.1 纳税义务人
财产所有人应缴纳不动产税。
2.6.3.2 征收范围
位于缅甸仰光发展区内的私有及国有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建筑 物)应征收不动产税。不动产税由乡镇发展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按照年度评估值的固定比例分月度、季度或两年度征收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包括一般税、照明税、水税和卫生税。
2.6.3.3 税率
按如下规定征收不动产税:
表 14 不动产税征收办法
|
序号 |
不动产类型 |
计税基础 |
适用税率 |
|
(1) |
普通住宅用地、建筑及公 寓 |
土地价值的 3%或建筑物价值 的 6% |
13%(其中包括 8% 的一般税和 5%的照 明税) |
|
(2) |
工厂、车间、工业区及加 油站 |
土地价值的 3%或建筑物价值 的 6% |
13%(其中包括 8% 的一般税和 5%的照 明税) |
|
(3) |
酒店、汽车旅馆、客栈及 青年旅舍 |
每月向酒店及旅游部门所提 交的损益表中的房屋租金收 入减去扣除额,扣除额包括 所得税的 10%、商业税的 10%、服务费的 10%、房屋租 金及银行手续费的4% |
6% |
|
(4) |
100%外商投资的公寓、塔 楼及住宅 |
每月租金收入减去扣除额, 扣除额包括房屋租金、所得 税的 10%、维修费的 25%、 一般费用的 25%和手续费的 20% |
13%(其中包括 8% 的一般税和 5%的照 明税) |
|
(5) |
100%外商投资的购物中心 |
每月租金收入减去扣除额, 扣除额包括房屋租金、所得 税的 10%、维修费的 25%、 一般费用的 25% |
13%(其中包括 8% 的一般税和 5%的照 明税) |
|
(6) |
自用土地、建筑物和公寓 |
仰光地区土地价值的 3%或建 筑物价值的6% |
13%(其中包括 8% 的一般税和 5%的照 明税) |
|
(7) |
租赁或营业用途的土地、 建筑物和公寓 |
租金收入减去所得税的 10%、维修费的 25%和一般费 用的 25% |
13%(其中包括 8% 的一般税和 5%的照 明税) |
|
(8) |
国有土地、建筑物及公寓 |
仰光市发展区土地价值的 3% 或建筑物价值的6% |
基础税率 8%、照明 税 5%、卫生税 6.5%-8.5% |
|
(9) |
缅甸港务局 |
对位于仰光市发展区内不动 产收取的杂费年收入 |
5% |
2.6.3.4 其他
外国公司不允许持有缅甸的不动产产权,因此不涉及不动产 税。
2.6.4 土地税
2.6.4.1 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应缴纳土地税。
2.6.4.2 征收范围及税率
不同类型用途的土地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年依照如下 规定缴纳土地税。
表 15 土地税适用税率
|
土地类型 |
适用税率 |
|
|
一般土地税率 |
免征期后的土地税率 |
|
|
农业用地 |
(1) 占地面积不大于 50 英 亩:3,000 缅币/英亩; (2) 占地面积大于 50 英亩: 10,000 缅币。 |
(1) 用于耕种长期生长果树的土 地:3,000 缅币/英亩 (2) 用于耕种园地作物的土地: 2,000 缅币/英亩 (3) 用于耕种季节性/工业性作 物的土地:1,000 缅币/英亩 |
|
水产养殖用地 |
10,000 缅币/英亩 |
(1) 用于养殖鱼、虾、蟹的土 地:3,000 缅币/英亩 (2) 用于牲畜养殖的土地: 1,000 缅币/英亩 |
|
矿业用地 |
10,000 缅币/英亩 |
5,000 缅币/英亩 |
|
其他政府许可用 地 |
10,000 缅币/英亩 |
按照联邦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 税率缴纳 |
注:仅适用于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土地用地
2.6.4.3 应纳税额
土地税应纳税额=占地面积 x 每英亩税率。
2.6.4.4 税收优惠
对投资用于不同用途的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种植业
1 种植长年果树用地,从开始种植之年起,8 年内免征土地 税;
2 种植园林植物用地,从开始种植之年起,6 年内免征土地 税。
(2)养殖业
1 养鱼用地,从开始使用之年起,3 年内免征土地税;
2 家禽牲畜饲养业用地:
2.6.5 珠宝税
2.6.5.1 纳税义务人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持有珠宝、玉石许可和执照的人,在 销售或进口宝石原石、宝石成品、珠宝及宝石制品等时,应缴纳珠 宝税,不再缴纳特殊商品税。
2.6.5.2 征收范围及税率
珠宝税的适用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16 珠宝税适用税率
|
序号 |
珠宝的类型 |
税率 |
|
(1) |
玉石原石 |
11% |
|
(2) |
红宝石原石、蓝宝石原石和其他宝石原石 |
9% |
|
(3) |
玉石、红宝石、蓝宝石和其他宝石的成品,以及用玉石、红宝石、蓝 宝石和其他宝石制成的装饰物或首饰 |
5% |
|
(4) |
由宝石制成的成品 |
5% |
根据《缅甸玉石珠宝法》,珠宝的类型的解释如下:
(1)其他宝石原石,是指宝石原石、精炼或切割的宝石、抛光 的宝石、宝石原石的碎片;
(2)其他宝石成品,是指在制作为装饰品或首饰之前,经过刻 面、抛光、设计后的宝石;
(3)玉石、红宝石、蓝宝石和其他宝石制成的饰品/珠宝装饰 物或首饰,是指由抛光宝石组成的饰品/珠宝;
(4) 由宝石制成的成品,指任何由宝石制成或含有宝石的产 品。
根据《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钻石和绿宝石不再享受豁免, 应纳税珠宝税的征税范围。
2.6.5.3 应纳税额
珠宝税应纳税额=计税基础 x 适用税率。 珠宝税的计税基础如下:
(1)珠宝销售:应纳税所得额为珠宝或玉石实际销售价格,或 者缅甸珠宝企业的核定价格孰高者;
(2)珠宝进口:应纳税所得额为珠宝或玉石的到岸价格。
2.6.6 社保费
2.6.6.1 纳税义务人
根据缅甸《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拥有五位或五位以上员工的 雇主应注册登记缴纳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障金分为雇主缴纳部分和 员工缴纳部分,其中针对员工缴纳部分,雇主有义务为员工代扣代 缴。
2.6.6.2 征收范围
社会保障金包括健康与社保金、医疗保险金、工伤津贴、退休 养老金福利、失业津贴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金。
2.6.6.3 税率
社会保障金按照工资一定比例或者最低计缴额的孰高者缴纳, 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13 社会保障金征收办法
|
项目 |
征收比例 |
最低计缴额/人(缅币) |
|
员工缴纳部分 |
工资的 3% |
9,000 |
|
雇主缴纳部分 |
工资的 2% |
6,000 |
2.6.6.4 应纳税额
上述社会保障金的计缴基础均为员工工资薪金总额。所有员工 的计缴基础不得超过 30 万缅币/月。
2.6.6.5 其他
雇主应在每月结束后 15 天内为员工代扣代缴上月度的社会保障 金。如果雇主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将会被处以应纳税额 10%的罚 款。
社会保障金的雇主缴纳部分可以在雇主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2.6.7 其他
除上述所提及的税种以外,缅甸所存在的其他税种,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税种:
(1)进口许可费:个别货物在进口时需取得进口许可,根据进 口货物价值计算缴纳;
(2)国家彩票税:根据国营彩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外资企业 不可参与国营彩票的代理销售);
(3)运输税:车辆登记时计算缴纳;
(4)水资源税:通过灌溉设施获得灌溉用水,按照相关土地面 积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5)矿产税:就矿产资源的采掘及利用,依照采掘量等计算缴 纳;
(6)渔业税:从事捕捞渔业而需获得许可时计算缴纳。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缅甸税务总局隶属于缅甸计划与财政部,在缅甸计划与财政部 的管理下,与缅甸海关等部门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的各项收入 来源,管理国家的税款征收工作。缅甸税务总局下设 6 个直属部 门,14 个省、联邦税务机关和250 个乡镇税务机关。
缅甸各部门所分管税种如下图2 所示:
图 2 缅甸各部门所分管税种概要图
为了向规模企业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缅甸税务总局设立了大 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以及三个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根据缅甸税 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以及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的管理范围如下:
(1)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1 年营业收入排名前 700 名企业;
2 从事以下行业或缅甸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包括:
(2)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 Ⅰ 负责管理年营业收入排名 701- 1400 名的 700 家企业;
(3) 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Ⅱ负责管理年营业收入排名 1401 -2600 名的 1200 家企业;
(4)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Ⅲ负责管理未在上述主管机构管理 范围内的其余规模企业以及新成立的企业。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缅甸计划与财政部下设海关分管关税和许可费,下设缅甸税务 总局分管所得税、利润税(即对资本利得征收的所得税) 、商业 税、印花税以及国家彩票税; 内政部下设管理总局管理土地税、不 动产税、水资源税、矿产税以及特殊商品税;铁道部下设公路局分 管运输税;林业部下设林业局分管橡胶税、林业税和灌溉税;畜牧 水产部下设渔业局分管渔业税。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根据缅甸政府 1990 年颁布的《商业税法》,凡是从事需纳税的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的纳税人须到有关乡镇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附 开业通知书。另外,根据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 年第 2 号公告, 已进行商业税登记的纳税人需每年对其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2019 年缅甸联邦议会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对纳税管理及纳税申报 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所有纳税人都应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TIN),用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此外,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可以 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税务文件中注明 纳税人识别号,也必须向其税务代理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 也须在向纳税人发送的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文件中注明其 纳税人识别号。在纳税人不主动登记的情况下,乡镇税务机关可依 其职权通知纳税人前来登记注册和送交开业通知书。缅甸税务机关 是决定纳税人登记注册的最终裁决者。
所有在缅甸经营的公司(包括境外供应商)应进行商业税登 记。企业应在开始经营前一个月内进行商业税登记,并在营业执照 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内进行后续登记。缅甸当地公司可协助其境外 供应商进行商业税登记。
根据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2 年第 2 号公告,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在缅甸经营的公司未取得应税收入的,无需进行商业税登 记。但公司可主动向缅甸税务机关申请商业税登记以享受商业税税 收优惠或满足其业务经营的要求。
如果纳税人的名称(包括企业名称和其他名称)、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或应税活动性质发生变更,纳税人须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税务机关:
(1)涉及商业税与特殊商品税的,须在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税务机关;
(2)涉及所得税的,须在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1 年内通知税务 机关。
根据计划与财政部发布的 2022 年第 20 号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包括公司、组织机构以及非营利组织)应在相关 政府机构或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 90 日内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2022 年 4 月 1 日前,已于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注册登记但尚 未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的公司、组织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应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已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往来沟通以及办理 以下业务时,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1)所得税、商业税、特殊商品税的税款缴纳;
(2)所得税、商业税、特殊商品税的纳税申报;
(3)付款;
(4)进口商品;
(5)申请进出口许可;
(6)开展业务往来(如:竞标)。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缅甸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保存好能够准确反映其交易、资产及 负债情况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且必须保存在缅甸境内。会计账 簿可用缅语或者英语准备,如会计账簿以缅语或英语以外的其他语 言记录,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翻译文本。此外,银行和金融 机构须留存客户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所有交易相关信息。
根据缅甸《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通常为自 交易发生之日起 7 年。若相关账簿、凭证涉及税务评估且已超过 7 年,须保存至其税务评估法定时效届满为止。
3.2.3 纳税申报
3.2.3.1 纳税期限及申报要求
(1)纳税期限
2021 年 8 月,缅甸政府发布公告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 财政年度由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变更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表 17 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表
|
税种 |
纳税申报期限 |
|
税种 |
纳税申报期限 |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① 年度申报: 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② 资本利得申报: 自转让资本之日起 30 日内; ③ 停业登记: 自停业之日起 1 个月内。 |
|
商业税 |
1 季度申报: 自相关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 2 年度申报: 自相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
|
特殊商品税 |
自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
|
其他税(费) |
按照缅甸税务总局要求进行申报。 |
(2)申报要求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交纳税申报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明确以下资料和信息:
1 纳税申报表;
2 纳税申报表及附件中应包含的必要信息;
3 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保证其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纳税人 被依法认定丧失行为能力,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保证纳税申报表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纳税申报表全部或部分内容由纳税人聘请的 其他人员填制,该填制人也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即使纳税人 还未提交当期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也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提交完 整的纳税申报表或附表。
纳税人可申请延期提交纳税申报表,但延期提交纳税申报表并 不意味可延期缴纳税款。此外,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提交 纳税申报表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起 6 年内重新办理更正申报。
3.2.3.2税款缴纳
(1)报税渠道
企业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向各省邦税务人员申报纳税。如企 业需通过税务自评系统申报纳税,可通过在线填写信息并打印、签 名后现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此外,自 2019-2020 财年起,由中规 模纳税人主管机构和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报税系统进行申报纳税。
(2)报税手续
中国在缅甸纳税的企业需聘请缅甸当地的独立审计师协助整理 账务,中方同意签字后,由该独立审计师代交缅方税务机关,待税 务机关核定税款后即通知公司签字缴税。
(3)报税资料
企业月度、季度、年度营业收入、营业费用等相关财务资料。
(4)完税证明
纳税人完成税款缴纳后,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 作为已缴纳税款的凭证。为防止发生完税凭证丢失的情况,企业可 以准备附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银行账户的缅币支票或一次性支付 单据,在取得税务机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后,亦可作为完税凭证。 对于在线支付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会通过邮件向纳税人确认税款 完税情况,同时附上已缴纳税款的银行流水单据。
(5)税务清算
在清算之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将由股东承担。股东承担的税款金 额将不超过其上一年从公司获得的个人所得或共同所得。此外,税 务机关可向企业历任股东追缴其任职期间应缴未缴的税款。若纳税 人在清算时已取得清税证明,则无须再缴纳税款。
(6)延期纳税
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应纳税款和分 期缴纳应纳税款。但是,延期缴纳的税款将被征收利息。如果纳税 人自提交延期纳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税务机关书面回复,将 被视为已获得其批准。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分期缴纳应纳税款,纳 税人应立即清缴剩余税款。
3.2.4 税务检查
3.2.4.1 纳税评估
根据缅甸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意偷逃税 款,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对该项被偷逃税款的收入进行重新评估核算所得税。有意偷逃税款包含以下行为:
(1)对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2)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没有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账册、 纳税申报表以及损益表;
(3)提交伪造的票据文件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纳税评估 可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 6 年内对以前年度的纳税评估结果进行修 正。如果纳税人存在纳税申报信息不完整、虚假申报或故意逃税的 情形,纳税评估和重新评估的法定时效为 12 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32 条规定,缅甸税务总局在税务评估中 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人为或虚构的交易,可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进 行判断和调整。
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2 年 3 号公告对避税的定义进行了明 确。避税指纳税人在了解税法的情况下,以避税、减少应税收入或 纳税义务为目的而违反税收道德。避税的情形包括:
(1)未按公允价值披露有关资产、财产、服务或收益;
(2)跨境交易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以减少集团整体应纳税额为目的,在纳税主体和关联企业 之间分配收入;
(4)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进行组织架构重组;
(5)滥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避税。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所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 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缅甸税务总局提起复议。如果纳税人 对缅甸税务总局所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向税务上诉法庭(以下简称为“法庭 ”)起诉。如果纳税人向 缅甸税务总局提交申请 90 日后仍未收到缅甸税务总局就同意重新评 估做出的回复,纳税人可在 90 日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庭起 诉。
3.2.4.2 税务稽查
根据缅甸商业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有以下
三个方面:
(1)税情询问权,即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 题和情况;
(2)实地检查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到任何公共场所或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实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 其他资产及有关经营情况;
(3)资料检查和取得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印章和有关资料,并有权拍照、摘抄和复印。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 税人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账簿、文件、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如纳税 人不提供上述资料,乡镇税务机关的税务官员在得到省邦税务机关 的税务官员的同意后,有权对任何建筑物或工作场所进行搜查并将 有关账簿或文件带回税务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乡镇税务机关税务 官员可从乡镇地方法官处取得搜查证后行使搜查权,并将在搜查中 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乡镇地方法官和相关省邦税务机关税务官员; 在实施上述搜查时,须有纳税人或纳税人代理或其他两名证人在 场,如需带走账簿或文件资料,必须出具收条并保存好上述账本或 文件资料。
3.2.5 税务代理
缅甸的公司可委托专门从事税务服务的机构提供税务申报等税 务代理服务。相关法律并未要求税务代理持有相关的执业许可证。
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税务代理规定如下:
表 18 税务代理要求及职责
|
纳税人类型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职责 |
|
纳税人类型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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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企业秘书或第三方税务代理人 |
保存账簿、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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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或联营企业 |
合伙人或管理人员 |
处理涉税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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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或外国人 |
居民个人 |
处理涉税事务 |
非居民纳税个人的税务代理通常为负责该非居民个人经营活动 的居民个人。如果纳税人委任的税务代理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根 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缅甸税务总局可书面通知其另行委任税务 代理。
3.2.6 法律责任
3.2.6.1 企业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将会被处以应纳税额 10%的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隐匿收入或相关事项, 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并将接受少缴税款一倍金额的 罚款。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披露或者不完全披露所隐匿的收 入,除按照下表补缴税款以外,税务机关有权起诉纳税人,并要求 其支付税款及罚款。另外,对于违反刑法的,纳税人还可能被起诉 并处以 3 至 10 年监禁。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的隐匿收入,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适用 6%-30%的税率,在 2021 年 10 月 1 后,适用调 整后 3%-30%的税率。
表 19 隐匿收入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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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缅币) |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税 率(%) |
2021 年 10 月 1 日及 以后税率(%) |
|
不超过 100,000,000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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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至 300,000,000(含) |
10 |
3 |
|
300,000,000 至 600,000,000(含) |
20 |
5 |
|
600,000,000 至 1,000,000,000(含) |
20 |
10 |
|
1,000,000,000 至 3,000,000,000(含) |
20 |
15 |
|
超过 3,000,000,000 |
30 |
30 |
3.2.6.2 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将会被处以应纳税额 10%的罚款。若纳税人故意不对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将被处以罚款甚 至被起诉。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披露或者不完全披露所隐匿的收入,个人 同企业一样应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税款。
3.2.6.3 商业税
纳税人未履行商业税登记义务、未按月及时申报和缴纳的商业 税的,将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经税务机关查明,纳税人有收据或凭证但未向交易对方提供收 据或凭证的,或者提供了收据但未按《商业税条例》加盖印章的, 将会被处以应纳税额一倍的罚款,并按违反次数处以相应罚金,罚 金具体如下:
(1)首次查处的,处以 100 万缅币的罚金;
(2)第二次查处的,处以 200 万缅币的罚金;
(3)第三次查处的,处以 300 万缅币的罚金;
(4)查处三次以上的,处以 600 万缅币的罚金。
3.2.6.4 其他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将 处以罚款如下:
表 20 纳税征收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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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项 |
处罚 |
|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有下列情形的,将处税款 10%的罚款: (1)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 未按规定通知税务机关有关纳税人信息变更 (3) 未依法注销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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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信息有误 |
有下列情形,最高可处以 250,000 缅币罚款: (1) 使用错误或无关的纳税人识别号 (2) 开具不合规发票/收据 (3) 开具不合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凭证 (4) 提供不合规票据/收据/应收账款凭证/应付账款凭证或 未能提供的发票/收据/应收账款凭证/应付账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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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 |
按以下两项孰高处以罚款: (1) 应纳税款 5%的罚款,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月(不 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加收滞纳税款 1%的滞纳金 (2) 100,000 缅币 |
|
故意错报或瞒报而少缴 税款 |
按以下处以罚款:少缴的税款 25%的罚款,或如果少缴的税 款超过 100,000,000 缅币或超过应纳税额的 50%,则处以少 缴的税款 7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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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虚假/错误信息 而多退税或少缴税款 |
将处以 150,000 缅币罚款,并按以下两项孰高加收罚款: (1) 多退税款,即应退税额与实际退额税之间的差额 (2) 少缴税款,即实际应纳税与少缴税之间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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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项 |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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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文 件 |
(1) 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未超过 500,000 缅币,在未按 规定保管账簿/文件期间,按每日 5,000 缅币处以罚款 (2) 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超过 500,000 缅币但未超过 5,000,000 缅币,在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文件期间,按 每日 50,000 缅币处以罚款 (3) 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超过 5,000,000 缅币,在未按 规定保管账簿/文件期间,按每日 100,000 缅币处以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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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违反《税收征管 法》第 60 条规定注 1) |
按照第三方应纳税额与完税凭证上已缴税款之间的差额处以 2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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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或协助提供相关 资料及证明材料 |
最高可处以 500,000 缅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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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纳税款 |
按已预缴税额和应补税额之和处以 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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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
(1) 到期应付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 (2) 逾期代扣代缴税款的,将被处以税款 10%的罚款 |
注:第 60(a) 条,如纳税人无法支付税款,税务机关可向其第三方债务人送达书面通 知。第 60(b)条,收到通知书后,第三方债务人应(以纳税人的名义,并在通知书所载 截止日期前)缴纳税款,其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孰低项:(一) 纳税人的违约金额;(二) 第三方债务人对纳税人的欠款; 以及(三)通知书所载金额。
第 60(c)条,通知书所载付款日期不得早于以下孰早日期:(一) 第三方债务人对纳税 人应付欠款之日,或代纳税人持有款项的日期;或(二) 第三方债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五天。
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2 年 3 号公告对如下违规事项定义进行 了明确,该公告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1)故意错报或瞒报而少缴税款指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因 故意错报或瞒报行为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故意长时间不进行纳税申报;
2 少申报收入;
3 骗取税收减免;
4 骗取折旧优惠;
5 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
6 错误地申请税额抵免;
7 对于采购货物或服务时缴纳的商业税进行错误的抵扣;
8 少申报商业税;
9 完税凭证上未加盖税务章;
10 特定商品上未加盖税务标记;
11 人为或机器原因造成错误记账。
(2)因提供虚假/错误信息而多退税或少缴税款指纳税人以减 少税负、故意逃避征税或缴纳税款、骗取退税为目的,向缅甸税务 机关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缅甸税务机关将该等信息作为正确信 息对其作出纳税评估,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或骗取退税。因提供虚 假/错误信息而多退税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包括:
1 故意瞒报收入;
2 在纳税申报表中披露虚假信息;
3 在缅甸税务机关问询时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论是书面 还是口头形式);
4 保存或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
5 非法进出口商品;
6 转移资产以躲避税款追缴;
7 故意漏报银行账户;
8 设置两套账。
(3)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规定、存在多次“故意错报或瞒报而 少缴税款 ”或 “ 因提供虚假/错误信息而多退税或少缴税款 ”行 为、不履行纳税以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总打损失的,将被认定为逃税 行为。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的,将被处以罚款,如构成犯罪的,还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的,除被依据《税收征管法》 追究责任外,还可能被依据《反洗钱法》追诉。
根据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1 年第 389 号公告规定,纳税年度 结束时,税务机关将根据年度应纳税额确认各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 得税。如企业该季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足该季度实际应预 缴的企业所得税 80%的,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未足额预缴的部分处以 10%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或逾期缴纳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无论年度应纳 税款是否在年末及时结清,税务机关均将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3.2.7 其他征管规定
若纳税人对所属镇区税务机关确定征收的税额有不同意见时, 如税金不超过 30,000 缅币,以镇区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为准;如超 过 30,000 缅币,可在收到税务事项评估通知书以后的 30 天内向 省、联邦税务机关或企业税总务室提出复议并递交复议情况说明。
若纳税人或镇区税务机关对省、联邦税务机关或企业税总务室 做出的决定不服,但税金不超过 100,000 缅币时,以省、联邦税务 机关做出的决定为准;如税金超过 100,000 缅币,可在收到复议结 果的 60 天内向法庭起诉。
决议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以法庭做出的裁定为准;决议涉及法 律问题的,纳税人或省、联邦税务机关或企业税总务室可自收到法 庭出具的决议的 60 天以内,要求法庭将案件递交至最高法院进行审 理。若法庭出于任何原因拒绝向最高法院递交案件或出具案件情况 说明书,被拒方可在收到拒信的 60 天以内直接向最高法院递交申 请,要求法庭递交案件并出具案件情况说明书。若最高法院认定案 件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实成立,会随即对案件进行判定并告知法庭判 定结果。
缅甸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在所属财年结束后的三年内进行税务 评估,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偷漏税,税务机关可在所属财年结束后 的任一时点对偷漏税进行税务评估。
然而,一般情况下企业极少需要通过上述流程来解决税收争 议,缅甸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申报前,便会就存在争议的部分与企 业达成一致意见。例如,若税务机关认为所得税申报不完整或存在 差错,会向纳税人出具通知书,告知其准备相关支持性文件、账本 以及未列入账本内的财产清单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通过公共裁定和事先裁 定明确税法的适用性,统一税法的执行口径并为纳税人合规纳税提供指导。
表 21 公共裁定和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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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裁定 |
事先裁定 |
|
缅甸税务总局就税法法规向纳税人做出 统一的释义和指导。 |
缅甸税务总局可就纳税人提出的特定 税务事项做出解释或裁定。 |
|
裁定结果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对纳 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
裁定结果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具有约 束力。 |
|
除非缅甸税务总局撤销裁定结果,否则 裁定结果将一直有效。 |
缅甸税务总局可书面通知修订或撤销 裁定结果,但事先裁定结果不具有追 溯效力仅对裁定作出后发生的税务事 项具有效力。 |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根据缅甸政府 1990 年颁布的缅甸《商业税法》,凡是从事需纳 税的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的非居民纳税人须到有关乡镇税务机关登记 注册,并附开业通知书。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根据缅甸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第三方的除工资性质 外的其他特定款项,有义务代扣代缴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 人的扣缴义务不应因实际纳税义务人拒绝承担该等税款而被免除。
缅甸针对许可证、商标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支出采用源泉扣缴的 方式,由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进行相应税款的代扣代缴。其 中,许可证、商标和特许权包含:
(1)与文学、艺术、科学发明(包括用于电影、广播、电视或 互联网的磁带和胶片)的版权相关的使用权;
(2)与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相关,可通过卫星、电缆、光纤或 类似技术来呈现或播放的图像、声音或图像及声音相关权利的使用权或录制权;
(3)任何专利权、发明、商标、设计或原型、方案、秘密配方 或程序,或其他类似产品或权利的使用权;
(4)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权利;
(5)使用或有权使用与工业、商业或科学知识相关的任何信息 及数据的权利;
(6)为使用或受益于上述(1)至(5)提及的产品或权利提供 的支持或补充。
非居民企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为最终税款。 预提所得税税率如下:
表 22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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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类型 |
居民企业 (包括内资及 外资企业) |
非居民企业 (非税收协定 缔约国企业) |
|
支付利息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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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红 |
- |
-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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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类型企业/组织基于投标书、合同、报价函或其 他凭据的约定所需支付的商品或服务对价: 国家组织、国家机构、 内比都委员会、省邦级政府 机构、国有企业、发展委员会。 |
2% |
2.5% |
|
以下与联邦政府合营的企业/组织基于投标书、合 同、报价函或其他凭据的约定所需支付的商品或服 务对价: 国有资本注资的合营机构、合伙企业、合营企业、 专业人士组织、企业组织、外国企业、外国组织、 国内企业。 |
- |
2.5% |
注:如政府机构支付的总费用不超过 1,000,000 缅币,则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2020 年 9 月 3 日,缅甸税务总局发布 2020 年第 2 号税务实践声明规定 ,非居民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且服务合同总金额低于 100,000 美元的(即预提所得税低于 2,500 美元的),无需事先获 得缅甸税务总局的批准即可免缴 2.5%的预提所得税:
(1)由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2)由已与缅甸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且 提供该服务不会导致在缅甸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或该服务与其常设机 构没有实际联系。
2022 年 6 月 9 日,缅甸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1 年第 1 号税务实 践声明规定,纳税人享受以上预提所得税免缴的,必须事先获得缅 甸税务总局的批准。
目前与缅甸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包括:
(1)英国(已生效);
(2)老挝(已生效);
(3)马来西亚(已生效);
(4)印度(已生效);
(5)韩国(已生效);
(6)新加坡(已生效);
(7)泰国(已生效);
(8)越南(已生效)。
缅甸和英国于 1953 年签订的税收协定是缅甸与其他国家(地 区)签订的第一份税收协定。该协定中并未就利息收入及技术服务 费的税务处理进行任何约定,但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税费需在 费用收取国,采用合理税率进行缴纳,同时规定股息所得免税。
缅甸与马来西亚的税收协定签订于 1998 年。双方约定对于利息 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约定为税率 10%。
1999 年,缅甸与新加坡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该税收协定,银 行利息收入的税率为 8%,其他类利息收入税率为 10%。特许权使用 费的税率为 15%。但该协定没有对技术服务费做特殊约定。
目前缅甸政府已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总结如 下:
表 23 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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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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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所得 |
印度 5%,韩国 10%,马来西亚 10%,新加坡 10%(符合条件的公司 按 5%),英国适用零税率,越南 10%,老挝 5%,泰国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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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
印度 10%,韩国 10%,马来西亚 10%,新加坡 10%(符合一定条件 的按 8%),英国适用零税率,越南 10%,老挝 10%,泰国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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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印度 10%,韩国 15%(符合一定条件的按 10%),马来西亚 10%, 新加坡 15%(符合一定条件的按 10%),英国适用零税率,越南 10%,老挝 10%,泰国 15%(符合一定条件的按 10%或 5%)。 |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缅甸没有出台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但是税务机关会根据 独立交易价格作为参考,来评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合理。如果 税务机关认为关联方定价不符合市场价格或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 关有权根据其所认定的合理定价及利润水平,重新评估税款金额。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暂无相关规定。
4.1.3 关联申报管理
暂无相关规定。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暂无相关规定。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暂无相关规定。
4.2.3 其他要求
暂无相关规定。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暂无相关规定。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暂无相关规定。
4.3.3 转让定价调查
暂无相关规定。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规定。
4.4.2 程序
暂无相关规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5.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暂无相关规定。
4.6.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暂无相关规定。
4.7.2 税务调整
暂无相关规定。
4.8 法律责任
暂无相关规定。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5.1税收争议概述
纳税人若对乡镇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或出具的税务事项通 知书内容有异议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 起诉讼。
5.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缅甸的税收争议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商业税和特殊商品税三个 税种上。
5.3 主要解决途径
(1)所得税
1 行政复议:
纳税人若对乡镇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决定或出具的税务事项通 知书内容有异议且涉税金额超过 3 万缅币的,纳税人应自收到税务 事项通知书起 30 日内向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 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提起行政复议。若 纳税人未能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 30 日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纳 税人应以充足的理由向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 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说明原因。
纳税人在同时满足以下行政复议条件时,可按照上述规定提起 所得税行政复议:
2 上诉:
若纳税人对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规模纳 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的判决有异议且涉税金额超
过 10 万缅币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 税务机关、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的判决 书 60 日内向法庭起诉。如果纳税人不能在收到判决书的 60 日之内 起诉的,纳税人应以充足的理由向法庭说明原因。
如果法庭的判决不涉及法律问题,法庭所作出的裁决为最终判 决。
如果法庭的判决涉及法律问题,纳税人或缅甸区/州税务机关、 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 构应当自收到法庭判决 60 日内向法庭提议将案件提交至最高法院进 行裁决。
如果法庭拒绝起草该案件的情况说明信或拒绝将此案件提交至 最高法院裁决,纳税人或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 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有权在收到法庭拒 绝提交案件的税务通知书 60 日内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案件。
纳税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上述规定提起所得税上 诉:
A.须缴纳 1,000 缅币诉讼费并留存支付凭证以作证明;
B.若涉税金额属于下列范围的,纳税人通常不能提起二次上 诉:
a.若涉税金额未超过 3 万缅币(含 3 万元),乡镇税务机关的 裁决为最终判决;
b.若涉税金额未超过 10 万缅币(含 10 万元),缅甸区/州税务 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 主管机构的裁决为最终判决;
c.若涉税金额超过 10 万缅币但未涉及法律问题,法庭的裁决将 为最终判决。
(2)商业税 同“所得税 ”。
(3)特殊商品税
1 行政复议:
纳税人若对乡镇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决定或出具的税务事项通 知书内容不满且涉税金额超过 100 万缅币的,纳税人应自收到税务 事项通知书起 30 日内向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 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提起行政复议。若 纳税人未能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 30 日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纳 税人应以充足的理由向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 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说明原因。
纳税人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可按照上述规定提起特殊商品 税行政复议:
2 上诉:
若纳税人对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规模纳 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的判决不满且涉税金额超过 1,000 万缅币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 税务机关、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的判决 书 60 日内向法庭起诉。如果纳税人不能在收到判决书的 60 日之内 起诉的,纳税人应以充足的理由向法庭说明原因。
如果法庭的判决不涉及法律问题,法庭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判 决。
如果法庭的判决涉及法律问题,纳税人或缅甸区/州税务机关、 缅甸联邦税务机关、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或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 构应当自收到法庭判决 60 日内向法庭提议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进行 裁决。
如果法庭拒绝起草该案件的情况说明信或拒绝将此案件提交至 最高法院裁决,纳税人或缅甸区/州税务机关、缅甸联邦税务机关、 中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及大规模纳税人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庭拒 绝提交案件的税务通知书 60 日内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案件。
若涉税金额属于下列范围的,纳税人通常不能提起上诉:
(4)需要提交的主要资料
通常而言,在解决税收争议过程中,缅甸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 人提供以下资料:
1 上诉书;
2 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3 完税凭证复印件;
4 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其支持性文件;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5.4 缅甸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税收争议通常由缅甸税务机关负责解决,而非普通法院。最高 法院仅有权对税收争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决。
第六章 在缅甸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缅甸税法规定,除从事特殊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居民企业 外,从事特殊商品生产制造的居民企业必须办理特殊商品税注册手 续,而非居民企业则无需办理相关手续。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 居民或是非居民企业,凡是有商业税纳税义务的,皆需在营业前一 个月在税务机关办理商业税纳税人注册手续。
6.1.2 信息报告制度
一般来说,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缅甸投资前都必须取得缅甸投资 委员会的批准,但缅甸投资委员会的相关批复流程通常耗时较长。 为了加速该流程,缅甸于 2016 年 10 月发布了新《外国投资法》, 规定省级及地方政府也可以受理相关批复申请,而缅甸投资委员会 则主要受理鼓励类行业的投资申请。
缅甸投资委员会办理投资申请的企业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利于为缅甸创造就业机会及提高劳动者素质;
(2)向缅甸引进高新技术或商业技能;
(3)有利于提高缅甸市场竞争性、生产力及生产效率,有利于 当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4)投资有利于提高缅甸出口收入。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缅甸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企业在缅甸设立的子公司需严格遵守缅甸税法规定的纳税 申报流程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未按规定在相关说明材料、申请表格或支付凭据中签字、
或未准备齐全相关资料、或未能在申报期限内按时完成申报;
(2)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容易出现未准备好审计报告或申报 抵扣所得税的费用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风险;
(3)商业税方面,企业容易出现未完成或未能按时完成年度更 新或登记注册的情况。
若企业因未能规避上述风险而出现纳税申报不合规的情况,将 需要向缅甸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罚款金额按其应纳税额的 10%计 算。
6.2.2 在缅甸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若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海外母公司适用的纳税年度不同于缅甸纳 税年度,则其位于缅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在缅甸进行纳税申报时, 需准备一套期间为当年 10 月 1 日起至次年 9 月 30 日的管理台账。
在缅甸的纳税实务中,如果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 损,可以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 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年。然而, 外国企业在缅甸设立的代表处通常仅作从事联络等辅助性活动,而 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因此没有经营收入。鉴于此,即便该类代表 处发生亏损,也无法享受亏损结转弥补可能带来的税收收益。
同时,外国企业在缅甸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也不能以其公司 名义进口货物,而需要委托当地代理机构办理通关。
6.2.3 在缅甸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如果外国企业在缅甸没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生产经营活动 没有在缅甸构成常设机构,则其在缅甸没有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凡是在缅甸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即使没有构 成常设机构,都需按其服务费的 5%向缅甸税务机关缴纳商业税。该 种情况下,外国企业可以委托服务购买方代其缴纳商业税。
6.3 调查认定风险
随着近两年来缅甸的税务管理力度不断加强,缅甸税务机关以正式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企业注意税务合规管理及告知企业可能会 接受专项税务调查的情况越来越多。针对该类通知,缅甸多数企业 会采取自查机制以确保自身税务管理合规。
缅甸暂无有关资本弱化的明文规定。然而,在缅甸税务机关的 实务操作中,通常企业的债务股本比不得超过 2:1,债务资本比不 得超过 3:1,且利率不得超过合理的市场基准利率 10 个百分点。根 据缅甸中央银行发布的离岸贷款标准,普通企业的债务股本比不得 超过 3:1,资本密集型企业则不得超过 4:1,对于贷款利率则没有明 确规定。
缅甸税务机关对于转让或出让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尚不够清 晰。因为缅甸所得税法将无形资产排除在资本资产范围外,缅甸税 务机关很难将其认定为资本资产。对此缅甸各地的税务机关的处理 方式不尽相同,例如以出让商标这类无形资产使用权为例,部分税 务机关认为应按预提所得税征收,而也有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作为营 业收入按照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若企业在与缅甸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具有居民纳税人 身份,根据税收协定中适用条款,该企业可在缅甸享受一定程度的 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税收减免并非自动 获得,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缅甸税务机关提交相 关资料申请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并在纳税年度完结前,即每年 9 月 30 日前获得批准,才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适用条款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减免待遇。申请材料中必须包含税收协定签约对方国税务机关 出具的税收居民企业的身份证明。
6.5 其他风险
6.5.1 其他一般性税收风险
赴缅甸跨境投资面临的其他一般性税收风险包括,缅甸税法的 不确定性、缺乏对缅甸税法及其征管体制的了解、较多的税收人为干扰因素、缅甸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的税务事项评估抽查、税法更 新琐碎频繁、缺少对现行税法的解释性意见及各税务机关对税法解 读存在差异性、缺乏税务专业人员等。因此,赴缅甸投资的中国居 民企业在遵守缅甸税法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点着手,防范并妥善 应对跨境税收风险:
(1)掌握缅甸税法,增大经营中的主动权
赴缅甸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尽量全面掌握缅甸税法,在遵守 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在税收法律框架下应对各种税收问题。学习 缅甸税法的渠道包括:
1 缅甸政府网站公布的法规及政策;
2 中国税务机关网站公布的缅甸税收法规;
3 中国和缅甸大使馆网站公布的涉税资料;
4 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风险信息等。
在通过上述渠道学习的同时,赴缅甸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还要 注意对缅甸投资环境和税收制度(包括投资回收的税收规定、资金 汇出监管等规定)进行整体性风险评估,并尽量做好涉税政策趋势 预判。必要时,企业可以咨询当地声誉较好的咨询机构,进行税务 健康检查或税务尽职调查,以了解及降低潜在税收风险。另外,在 纳税申报方面,赴缅甸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严格按照缅甸规定的 方式、时间进行申报,必要时聘请当地税务代理机构协助。履行纳 税义务之后,要妥善保存涉税资料,做好应对缅甸税务审计的需 要。
(2)积极争取优惠政策,保障合法权益最大化
缅甸对投资优先领域的外国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中国居 民企业要积极关注缅甸的投资优先领域, 以争取得到税收优惠政 策。缅甸政府及各部门根据不同的行业发展目标,提供所得税免 税、加速折旧等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制造企业或服务企 业提供连续三年的所得税免税优惠,机器、设备、厂房或其他资产 可进行加速折旧等。中国居民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缅甸政府各部门所 扶持的行业建设,以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6.5.2 搭建海外投资架构应注意的风险
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初期,通过搭建有效的投资架构,不仅可以 有效优化海外投资整体税负,降低税务风险,还可以达到更高的运 营和管理效益,有利于企业今后的海外拓展活动。
企业在搭建海外投资架构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海外业务发展 规划,综合考虑投资法规、资本保护、资金需求、资金回流、税务 效率等各项因素,其中应重点关注的税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投资母国)
(1)股息收入的所得税;
(2)资本利得的所得税;
(3)居民企业;
(4)受控外国公司;
(5)外国税收抵免。
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如有)
(1)股息、资本利得的所得税;
(2)股息、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
(3)税收协定。
缅甸(投资东道国)
(1)股息汇出的预提所得税;
(2)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
(3)税收协定。
附录 缅甸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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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与台港澳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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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韩国 |
老挝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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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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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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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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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2016 年初缅甸最新投资政策变化要点分析》,中国法律事务局,2016
[2]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缅甸)指南》2022 年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
[3] 《一带一路国外投资指南上(缅甸)》2016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企业对外投资国别(缅甸)营商环境指南》2022 年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5] 中国外交部国家概况(缅甸),来源:
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788/1 206x0_676790/
[6] 缅甸投资指导手册,云南省商务厅,2014
[7] 缅甸联邦经济法律法规汇编(1988-2001)
[8] Corporate Taxation—Myanmar,IBFD,2023
[9] Individual Taxation—Myanmar,IBFD,2023
[10] 缅甸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来源:https://www.ird.gov.mm/en
[11] 《2021 年缅甸联邦税法》
[12] 《2021 年缅甸联邦税法修正案》
[13] 《2022 年缅甸联邦税法》
[14] 《2022 年缅甸联邦税法修正案》
[15] 《2023 年缅甸联邦税法修正案》
[16] 2019 年《缅甸税收征管法》
[17] 2016 年《缅甸外国投资法》
[18] 1987 年《缅甸国内税收实施细则》
[19] 1999 年《仰光城市发展委员会法规》
[20] 1974 年缅甸《所得税法》;缅甸计划与财政部 2012 年第 108、111、148 号公告
[21] 2012 年缅甸《社会保障法》
[22] 1990 年缅甸《商业税法》;缅甸计划与财政部 2010 年第 22 号公告;计划与财政部 2012 年第 113-117 号公告;计划与财政部 2012 年第 121 号公告
[23] 1935 年缅甸《印花税条例》;缅甸计划与财政部 2012 年第 122 号公告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12 号)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7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600 号)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编写人员:姜涛 梁兴涛 梁柯 康晓琴 兰乐 杨流 周婧 校对人员:罗绍兵 周梦薇 向挺 秦意 赵阳 赵丹 程瑶 罗秋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