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埃及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埃及,全称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位于北非东部,领土包括苏伊 士运河以东、亚洲西南端的西奈半岛,既是亚、非之间的陆地交通要 冲,也是大西洋与印度洋之间海上航线的捷径。埃及是中东人口最多 的国家,截至 2023 年 5 月,埃及人口总数约为 10,499.5034 万。官 方语言是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在埃及也被广泛使用。
埃及是非洲第三大经济体,在经济、科技领域方面长期处于非洲 领先地位。属开放型市场经济,拥有相对完整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体系。服务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46% 。工业以纺织、食品加工等轻 工业为主,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6%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 55% ,农 业占国内生产总值 18% 。石油天然气、旅游、侨汇和苏伊士运河是 四大外汇收入来源。
2011 年初以来埃及的动荡局势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埃及 政府努力通过恢复生产,增收节支,吸引外资,改善民生,多方寻求 国际支持与援助等措施,试图摆脱经济困境。2013 年 7 月临时政府 上台后,经济面临较大困难,在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大量财政支持下, 经济情况较前有所好转。2014 年 6 月新政府成立后,大力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埃及在 2016 年推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计划:调整了汇率, 进行了大规模的财政整顿,并通过了新的法律,开始应对长期存在的 结构性挑战,包括在商业环境中。主要的能源改革涉及补贴,改善治 理,帮助向低碳方式过渡,并促进了电力和天然气供应。进行了大量 的公共投资,以发展和现代化道路基础设施和改善生活条件,重点是 落后的地区和农村地区。
埃及在数字转型议程上也取得了进展。根据 2022 年政府技术成 熟度指数(GTMI4)的调查,埃及从 B 组转移到 A 组,报告称埃及在 公民参与以外的所有政府技术重点领域都有所改善,电子政府门户网 站提供了所有可用的在线服务(如出生登记、公证、公用事业账单),并允许使用电子签名和提交公民投诉。现有的税务门户支持电子支付 服务,社会保险门户也提供了对公民参与该门户设计的报告的访问。 全国已经建立了 350 多个政府服务中心,并逐渐扩大其覆盖范围。以 下为埃及近五年主要经济指标(详见表 1)及 2021/2022 财年投资、 消费、出口占 GDP 的比例(详见表 2):
表 1 近五年埃及主要经济指标
|
主要指标 |
2017/18 财 年 |
2018/19 财 年 |
2019/20 财 年 |
2020/21 财 年 |
2021/22 财 年 |
|
GDP(十亿埃及镑) |
4,666.20 |
5,596.00 |
6,152.60 |
6,663.10 |
7,842.50 |
|
GDP 实际增长率 |
5.3% |
5.5% |
3.5% |
3.3%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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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CPI |
21.6% |
13.9% |
5.7% |
4.5% |
8.5% |
|
人均 GDP(埃及镑) |
48,105.00 |
56,582.00 |
61,220.00 |
65,646.00 |
75,627.00 |
|
财政支出(亿埃及镑) |
12,444.08 |
13,698.70 |
14,347.20 |
15,787.74 |
18,120.74 |
|
财政收入(亿埃及镑) |
8,211.34 |
9,419.10 |
9,754.29 |
11,086.25 |
13,255.71 |
|
赤字占 GDP 比重 |
9.1% |
7.5% |
7.4% |
6.8% |
6.1% |
|
失业率 |
8.9% |
7.5% |
9.6% |
7.3% |
7.2% |
|
固定资产投资占 GDP 比重 |
16.5% |
18.2% |
14.2% |
13.2% |
15.2% |
|
外债占 GDP 比重 |
18.1% |
16.9% |
18.0% |
19.0% |
19.5% |
|
内债占 GDP 比重 |
92.5% |
85.8% |
82.8% |
87.9% |
88.3% |
|
国际储备净额(亿美元) |
442.58 |
444.81 |
381.76 |
405.84 |
333.80 |
|
中央银行隔夜存款利率 |
17.4% |
16.6% |
12.2% |
10.0% |
9.7% |
|
外资净流入额(亿美元) |
77.2 |
82.4 |
74.5 |
52.1 |
89.4 |
|
国内投资占 GDP 比重 |
15.3% |
16.7% |
18.0% |
13.7% |
12.3% |
表 2 2021/2022 财年投资、消费、出口 占 GDP 的比例
|
主要指标 |
总额(亿埃及镑) |
占 GDP 比例 |
|
总消费 |
70,418 |
89.8% |
|
总投资 |
13,347 |
17% |
|
净出口 |
-1,277 |
-6.8% |
据埃及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2023 年 3 月埃及 通货膨胀率约为 33.9%。
2022 年 11 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惠誉将埃及外债信用展望下调 至“负面 ”,总体评级仍维持B+。埃及当地时间 2023 年 2 月 7 日,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宣布将埃及的主权信用评级从 B2 级下调至 B3 级,这是近 10 年来该信用评级机构首次下调埃及主权信用评级。标 普是第三家对埃及采取负面评级行动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原因是俄 乌冲突的经济影响导致埃及出现多年来最严重的外汇危机和最高的 通货膨胀率。
2023 年 4 月 11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最新《世界 经济展望报告》,再次调低埃及 2022/23 财年 GDP 增长预期,预计增 长 3.7%,而 2022 年 10 月、2023 年 1 月预测值分别为 4.4%和 4%。世 界银行预测埃及 2022/23 财年和 2023/24 财年 GDP 增长率为 4%。同 时,IMF 预计 2023 年埃及通货膨胀率将降至 21.6%,失业率提高到 7.6%;2024 年通胀率降至 18%,失业率升至 7.7%。
俄乌冲突引发了脆弱新兴市场的大规模投资组合外流,埃及受到 的打击尤其严重。埃及的外汇缓冲总额——包括埃及中央银行(CBE) 报告的一级(“官方储备资产 ”)和二级(“其他外汇资产 ”)—— 从 2022 年 2 月底的 545 亿美元突然下降到 2022 年 3 月底的 421 亿美 元。它们在 2022 年期间继续下降,但此后已部分恢复,到 2023 年 1 月底达到 396 亿美元。
此外,新冠肺炎对埃及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 女性就业,在疫情暴发前,女性就业已经处于较低水平。最初的新冠 肺炎疫情暴发后,失业率(特别是女性失业率)有所下降,这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了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23 财年第一季度,失业率上升 至 7.4%,但仍远低于 20 财年第四季度新冠肺炎冲击高峰期 9.6%的峰 值。劳动力参与率和就业率仍然低于潜力,分别占工作年龄人口的 42.7%和 39.5%,反映了政府部门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仍面临长期挑 战。疫情冲击迫使一些人完全退出了就业市场,尤其是女性,她们在 2023 财年第一季度的劳动力参与率为 14.3%,低于新冠肺炎感染前的 水平(2010 年至 2019 年的平均水平为 22%)。
为了应对这些冲击,埃及采取了汇率、货币和财政调整措施,以 遏制储备损失,遏制通货膨胀压力,并提供社会缓解措施。
埃及当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 2022 年 12 月根据一项 为期 46 个月的延长基金安排(EFF)启动了一项工作人员级协议。电 子金融基金有望恢复宏观经济稳定,并支持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它将 提供价值 30 亿美元的融资,并确定从 IMF 的弹性和可持续性基金中 获得潜在的 10 亿美元融资。它计划通过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多个一 揽子区域和国际支持提供额外 50 亿美元的资金。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埃及的产业结构主要由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构成。其中工业是埃 及的经济支柱,主要以纺织、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为主,重工业以石油 化工业、机械制造业及汽车工业为主。此外,埃及的服务业也占据相 当比例,其中包括旅游、电信和金融等服务行业。埃及三大产业产值 分布比例如表 3 所示:
表 3 2021/2022 财年三大产业产值分布比例
|
产业类别 |
产值 (亿美元) |
占 GDP 的比重 (%) |
产业结构变化 (百分点) |
|
农业、林业、渔业 |
500.30 |
11.53 |
+0.16 |
|
采掘业(包括油气)、制造业、 水和电力生产、建筑业等 |
1,499.31 |
34.56 |
-2.21 |
|
生产、生活服务业、政府支出 等 |
2,338.46 |
53.91 |
+1.96 |
农业方面,埃及是传统农业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5% , 农业从业人员约 550 万人, 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 31% 。埃及政府重 视扩大耕地面积,鼓励青年务农。全国可耕地面积为 310 万公顷,约 占国土总面积的 3.7% 。近年来,随着埃及经济的发展,农业产值占 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有所下降。棉花是埃及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主要为 中长绒棉(35mm 以下)和超长绒棉(36mm 以上),被称为“ 国宝 ”。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农业生产实现了稳定增长,是经济开放见效最快的部门。但随着人口增长,埃及仍需进口粮食,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 进口国之一。
油气工业方面,埃及是非洲地区重要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国,石 油和天然气的探明储量分别位居非洲国家中第五位和第四位。平均原 油日产量达 71.15 万桶,天然气日产量达 1.68 亿立方米,国内消耗 的天然气数量占天然气总产量的 70% ,其余 30%供出口。埃及电力 供应以火电为主,占 86.9% 。全国电网覆盖率达 99.3% ,世界排名 第 28 位。
纺织业方面,埃及目前约有 7,000 多家纺织企业,其中90%为中 小企业,吸纳就业约 150 万人,占全国工业就业人口的三分之一,占 埃及GDP 比重约为3%。2019 年埃及纺织品(含成衣制造)出口额约 32.4 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 10.6%。埃及的私人纺织工业非常活跃, 特别是在纺织下游的家纺和成衣制造企业(或工厂),利用低价生产 成本、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众多的多、双边贸易安排,为美国、欧盟和 阿拉伯国家市场生产和出口国际品牌服装和纺织品。
汽车工业方面,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汽车企 业在埃及占有较大比例。近年来汽车组装业发展迅速,埃及现有轿车组 装厂 12 家、客车组装厂 8 家、货车组装厂 5 家。目前,十余家中资汽 车品牌在埃及市场有销售业务,其中奇瑞、吉利、比亚迪、金龙、福 田设有 CKD 组装工厂,其他品牌均为整车进口。2019 年埃及对欧盟 汽车进口免关税开放后,对市场格局造成较大冲击,欧洲品牌明显收 益。而中国产品由于本身性价比较高,销量仍然维持了上升趋势,增 幅达到 5.1%。2022 年埃及汽车年销量降幅超过三分之一,从 2021 的 29 万辆降至 18.4 万辆。2022 年对埃及汽车业是一个艰难时期。由于 进口限制,经销商几乎无法将整车、组装套件和零部件运到埃及,迫 使全球许多汽车制造商暂停对埃销售。2022 年 12 月底,埃及央行取 消了俄乌冲突以来为缓解外汇紧缺而实施的进口信用证强制规定, 2023 年汽车销量有望回升。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埃及参与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情况:埃及加入的阿拉伯区域性 组织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伊斯兰合作组织、 D8 集团、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及阿加迪尔自贸协议;加入的非洲地 区性组织是非盟及东南非共同市场;与欧盟签署了合作伙伴协议;与 土耳其签订自由贸易联盟自贸协议;埃及与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阿 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签订自贸区建设框架协议等。埃及同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2020 年前 5 大贸易伙伴是中国、美 国、沙特、土耳其、意大利。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埃经贸交往有着悠久的历史。1994 年 4 月,中埃政府签订了 《投资保护协定》。1997 年 8 月,中埃政府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2016 年 1 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埃 及期间,双边政府和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 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 设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 共和国苏伊士运河经济区管理局关于苏伊士运河走廊开发规划合作 的谅解备忘录》等 21 项协议和项目合同。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 年中国对埃及直接投资流量 2,734 万美元;截至 2020 年末,中国对 埃及直接投资存量为 11.9 亿美元。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22 年中 埃双边贸易额 181.9 亿美元,其中出口 171.7 亿美元,进口 10.2 亿 美元。据埃及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统计,截至 2023 年 2 月,在埃及注册的中国企业超过 2,000 家。据中国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不完全统计,中国企业通过不同渠道对埃及的直接和间接投资额累计 超过了80 亿美元,创造本地就业岗位近 3 万个。投资领域集中在油 气开采和服务、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产业以及服务业等。其中, 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埃及泰达公司、埃及发展服务公司、中 埃钻井公司、华晨汽车公司、中国港湾、巨石集团、新希望等公司在埃及投资额较大。目前在中国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备案并开展经贸活 动的埃及中资企业机构共 140 多家,其中在埃及正式注册的境外企业 80 家,其余为办事处、项目部等。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埃及投资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投资部及下属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 局,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投资法》、改善投资环境、外资项目的审 批、管理和咨询服务、对外宣传等。埃及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及其 实施细则、《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埃及经济特区法》 及其实施细则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2017 年 10 月颁布了 新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埃及现行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以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和分公司、代表 处、特许经营等形式进行投资。
1.4.2 投资吸引力
2017 年 5 月,埃及政府颁布新《投资法》,对政出多门的投资 激励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投资者如遇到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的情 况,可向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申诉,由 GAFI 协调相关部 门解决。《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有违背本法所附条 例条款的规定一律作废。因此,《投资法》成为研究外商投资激励政 策的根本法和基本框架。在《投资法》下注册的项目,如果位于经济 特区和合格工业区内,则仍受各自相关法律和协定管辖,在与上述法 律和协定不冲突的前提下,项目同时享有《投资法》规定的投资保障 和激励政策。在自由区机制注册的项目享有单独的政策体系。《投资 法》提供的保障和激励政策分为四个层次,所需条件由宽到严依次为: 投资保障、一般激励政策、专项激励政策、附加激励政策。此外,对 一些投资额比较大的项目,埃及有关政府部门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提供投资者所需的其它激励政策。
2020 年 2 月,埃及总理发布 2020 年第 6 号总理令,规定已在《投 资法》下注册的投资项目,如满足以下条件,其扩展项目均可享受所 有一般激励政策、特殊激励政策、附加激励政策:①行业范围包括制 造业、农业、贸易、教育、卫生、交通、旅游、住房、建筑、体育、 电力、能源、自然资源、水、电信和科技;②扩展项目应在本法令执 行后进行,即 2020 年 3 月 8 日之后;③扩展项目须新增资产,提高 产能;④扩展项目应具有单独的账户和财务报表。
(1)投资保障
①国民待遇方面,国家保证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内阁可发 布决定,根据对等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
②居留许可方面,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非埃及投资者在埃及居 住。条件包括:申请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或企业主;居 留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期限。填写投资和自由区总 局(GAFI)的表格提出居留申请。在获内政部批准后,GAFI 董事会 按照公司经营范围的级别、期限、投资额、员工人数、经营所在地, 依据董事会发布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准许居留。
③项目权益保障方面,投资项目不得实行国有化。投资者财产不 得被欺占和歧视。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并事先支付合理补偿后,方 可剥夺投资项目财产的所有权。补偿额应相当于决定剥夺所有权时被 剥夺财产的公平价格。补偿金额应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转移。只有当 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根据最终司法裁决,方可对投资项目予以行 政查封。同时,只有根据司法命令或裁决,方可对上述项目进行留置、 扣押、没收和冻结。只有在对投资项目违规行为持续发出警告,充分 听取投资方的观点、意见,并给予相应期限用于纠正违规后,有关行 政部门方可吊销投资项目许可,或暂停许可,或收回划拨给项目的不 动产。对上述决定,投资者可向《投资法》第 83 条规定的委员会提 出申诉。
④资金流动方面,与第三方权利不冲突,投资者有权设立、建设、 扩建投资项目;没有任何限制地以外币向境外融资;投资者有权拥有、 管理、运营、处置投资项目;获取利润,汇出境外;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全部或部分清算所得汇出。国家允许有关外国投资的现金使用可 自由兑换的货币自由、即时汇入项目所在地或汇出国外。同时,国家 允许将当地货币即时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⑤进出口经营权方面,与有关进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冲突, 本法条款涉及的投资项目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进口项目设立、扩建 或运营所需的原料、生产必需品、机器、零部件、与经营活动相匹配 的运输工具,而无须进行进口商登记;有权自行或通过他人出口自产 产品而无须申领许可和进行出口商登记。
⑥外籍员工比例方面,当本地员工不具备必要技能时,投资项目 有权根据本法实施条例阐述的原则和条件,在项目用工总额的 10%之 内,雇佣外籍工人,但最多不应超过项目员工总人数的20%。最高投 资委员会可颁布决定,对部分具有特殊战略重要性的投资项目,在充 分重视本国员工培训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一般激励政策
在《投资法》下设立的投资项目,除依据自由区机制设立的项目 之外,均享受一般性激励政策。包括:投资项目自商业注册登记起 5 年内,免除公司或机构成立合同、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用便利合同、 抵押合同的印花税和公证费;公司或机构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土地登记 合同免除上述税费。项目适用于 1986 年 186 号海关豁免法第 4 条规 定,即为设立公司而进口的必要机器、设备、仪器,按照货值 2%的 统一税率缴纳海关关税;同样,公共设施工程公司进口设立和完善公 司所需的必要机器、设备和仪器,适用上述统一税率。与 1963 年 66 号海关法规定的临时放行规定不冲突,本法条款涉及的工业投资项目 短期用于商品加工,随后复出口的进口模具以及类似生产必需品,进 口时免征关税。放行和复出口依据到货单进行。投资和自由区总局 (GAFI)在与财政部协调后设立专门登记簿,对进境和复出口货物进 行专项登记。
(3)专项激励政策
主要体现在《投资法》第 11 条的地区鼓励政策。该法生效后设 立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地图,享受从应税净利润中核减相应比例的 投资成本,以抵消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实现。
(4)附加激励政策
政府内阁可作出决定,对投资项目或扩建项目给予附加激励如 下:
①与财政部长协商后,允许投资项目设立进出口货物专门海关窗 口;
②在项目运营以后,投资者承担的公共设施连接到投资项目的费 用可由国家承担;
③国家可承担员工技术培训的部分费用;
④工业项目自接收土地后两年内投产,国家将返还一半的土地 款;
⑤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一些战略性项目免费划拨土地,当确有 必要时,根据有关部长的报告,内阁可做出决定,新增其他的非税激 励。
第二章 埃及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埃及税收制度健全,税率相对简单,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 体的复合税制。埃及税收占中央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埃及主要税种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地产税、 印花税等。
财政部下属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不动产税务局,分别负责所 得税和增值税、海关关税、房产税的管理。通常情况下,纳税年度与 公历年度相同,即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纳税人也可自行选 择其他期间作为纳税年度,需在公司章程中说明。纳税人需在自经营 活动开始之日4 个月内到税务部门注册,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通知税务部门。税务局为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卡,内容包括纳税人姓 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纳税人经 营活动、应纳税种、注册的地区税务办公室、税号、提交年报的日期 等。投资者凭投资局颁发的证明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须每年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局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一般税种须在每年 5 月 1 日前(即上一税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 交上一年纳税申报表、相关文件和原始财务报表,并同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按照发生时 间,于当月缴纳。未按规定日期提交纳税申报单并缴纳税款的企业, 将被处以罚息,罚息率为每月欠缴税款的 1%。
2.1.2 税收法律体系
埃及税收法律主要包括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海关 法、印花税法、经济特区法和投资法等(详见表4)。埃及已与 61 个国家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
表 4 埃及现行重要的税收法律
|
序号 |
法律名称 |
法律颁布文号 |
重要修正案或新法颁布文号 |
|
1 |
所得税法 |
2005 年第 91 号法 |
2017 年第 82 号法 |
|
2 |
房地产法 |
2008 年第 196 号法 |
2014 年第 117 号法 |
|
3 |
增值税法 |
2016 年第 67 号法 |
2023 年第 24 号法 |
|
4 |
海关法 |
1963 年第 66 号法 |
2022 年第 218 号法 |
|
5 |
印花税法 |
1980 年第 111 号法 |
2017 年第 76 号法 |
|
6 |
经济特区法 |
2002 年第 83 号法 |
2015 年修正案 |
|
7 |
投资法 |
2017 年第 72 号法 |
2019 年修正案 |
2.1.3 最新税制变化
为应对全球新形势,刺激国内经济发展,埃及政府陆续新颁布了 若干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进行股息分配、处置在埃及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税制以 及增值税等方面。具体如下:
(1)财政部于 2023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 2023 第 188 号法令,以 更改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的执行条例:
根据该法令,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确定纳税人在电子发票 系统中记录的应纳税财务和工业利润净额时,除电子发票外,不应考 虑任何证明可抵扣成本和费用的文件。本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在义务 开具电子发票之日之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
在所有情况下,根据法令第 22 和 30 条的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电子发票系统中记录的除电子发票外的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 计入代扣代缴税款或退税。本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在义务开具电子发 票之日之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电子发票系统与海关系统(窗口)之间存 在网络数据库连接,任何企业除办理开具电子税务发票业务外,一律 不得进入海关系统(窗口)。
(2)2023 年 3 月 22 日,2023 年第 160 号法令《非居民提供的 数字和远程服务增值税指南》发布,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生效。该指南简化了非居民供应商的增值税登记和备案程序,为埃及消费者 (B2C)提供“远程服务 ”的电子分销平台(EDP)运营商。
根据新规定,为埃及 B2C 客户提供远程服务的非居民供应商和 EDP 运营商必须根据“简化供应商注册制度 ”(SVRR)进行注册。
(3)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埃及证券交易所(EGX)交易或 持有股票的居民投资者(即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应免征印花税(取 消对涉及少于 33%股份的交易适用的 0.05%税率);对于非居民投资 者,所持股份不足 33%的交易,印花税税率为 0.125%。此外,现货 EGX 交易应完全免征印花税。国债无需缴纳印花税。
(4)在埃及证券交易所(EGX)交易或持有非上市股票的居民投 资者应就未扣除任何成本的实现的总收益征收 0.05%的印花税(涉及 少于 33%股份的交易)。对于非居民投资者,印花税应按处置非上市 股份(涉及少于 33%股份的交易)实现的总收益的 0.125%征收。
国债无需缴纳印花税。
(5)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印花税法 2022 年第 3 号法令, 自 2022 年 1 月 27 日起取消对广告征收的 20%的印花税,改为征收 14% 的增值税(VAT)。
(6)上市公司向居民股东或非居民股东分配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率统一按照 5%征收。
(7)居民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在 2021 年 底前暂缓征收资本利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10%税率缴 纳资本利得税;非居民股东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资本利得税。
(8)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个人处置非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 资本利得按 22.5%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处置在 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产生的资本利得按 10%缴纳个人所得 税。
(9)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非居民个人处置在埃及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疫情期间,埃及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开展一揽子经济应 对措施,主要包括:拨款 1,000 亿埃镑用于疫情应对;向特定房地产项目、酒店、进出口商等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贷款利率至8%;向埃 及交易所提供财政支持;启动“帮助遇到困难人群倡议 ”;下调工业 用天然气、重工业电价;降低央行利率;实施房地产税、资本利得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2021 年开始定期上调养老金等。
税收优惠方面,工厂和旅游设施的房地产税可以延期 3 个月缴 纳;降低印花税税率;上市公司资本利得税减半;计划免除即时股票 交易的印花税;实施资本利得税减免优惠。
为减轻企业压力,埃及 2020 年 4 月份暂时调整了部分税种的税 款缴纳时间,如企业所得税,对某些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的应 纳税款可以分三期缴纳,4 月底前缴纳20%,5 月底前缴纳 50%,6 月 底前缴纳 30%。这些企业包括:航空、旅游业、餐馆和咖啡馆、酒店、 新闻和媒体、工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但经营食品加工或药品、 保健用品和清洁剂产品的公司除外)、运输和汽车分销商、医院、施 工、某些软件公司和在电信服务领域工作的公司、体育部门的俱乐部 和设施。
2020 年,运河管理局为应对疫情采取奖励性定价政策,LNG(液 化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和石油运输船的过境费下调 30%-75%, 2021 年将继续维持上述做法。2020 年 5 月,世界银行在其新设立的 60 亿美元应对新冠疫情全球快速通道基金(Fast Track COVID-19 Facility)项下,向埃及提供 5,000 万美元紧急援助资金。2020 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向埃及提供快速融资工具(RFI)27.72 亿 美元,以及周期为 12 个月的 52 亿美元“备用安排 ”贷款(SBA)。 2020 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向埃及金融机构和银行融资 7.84 亿欧元, 为中小型企业贷款提供了便利,为其提供充分流动性帮助复工复产。 该银行还向埃及旅游部融资 1,200 万美元,翻新一家酒店。2020 年, 埃及国际合作部获得 98 亿美元的发展融资,其中66 亿美元用于主权 项目融资,32 亿美元用于支持私营部门。非洲开发银行提供 50 万美 元紧急财政援助。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埃及境内的常驻法人单位以及非常驻单位设立在埃及境内的分支机构、车间、工厂或其他单位。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对于在埃及从事经营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居民企业的认定实行登 记注册地原则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双重标准。满足以下条件的 企业将被视为埃及居民企业:
(1)依照埃及法律、法规在埃及境内成立;
(2)其主要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埃及境内。满足以下至少两个条 件的企业被视为在埃及有实际管理机构:
①日常决策地位于埃及;
②董事会和经理会议举办地位于埃及;
③至少 50%的经理或董事居住地位于埃及;
④拥有 50%股权或投票权的合伙人或股东的居住地位于埃及。
(3)国有实体持股比例超过 50%。
2.2.1.2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埃及境内外实现的所有收益缴纳企业所得 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在埃及境内的经营单位只就其来源于埃及 境内的所得纳税。
2.2.1.3 税率
在埃及,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22.5%,苏伊士运河管理局、埃 及石油管理局和埃及中央银行的利润按 40%的税率征税;石油和天然 气的勘探、开采、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40.55%。具体税率情况如下:
表 5 埃及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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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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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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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 |
证券交易利得 |
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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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交易利得 |
22.5% |
||
|
分支机构税 |
22.5% |
||
|
分支机构汇款税 |
分支机构利润须在本年度结束后 60 天内汇回国内,并按照 5%税率 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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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扣 代 缴 所 得 税 |
股息红利税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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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
采购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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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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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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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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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
利息 |
一般税率为 20%,根据埃及与各 国签订税收协定,税率可能会有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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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一般税率为 20%,根据埃及与各 国签订税收协定,税率可能会有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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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费 |
一般税率为 20%,根据埃及与各 国签订税收协定,税率可能会有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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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失 结转 |
向前弥补 |
一般情况下不可弥补,长期项目 (如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的可向 前弥补且无年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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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后结转 |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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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税收优惠
(1)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埃及开始实施新《投资法》。新《投 资法》将埃及划分为两个区域,即 A 区域(包括上埃及和苏伊士等亟 须发展的地区)和 B 区域(埃及其他地区)。《投资法》根据投资项 目的类别和所属地区给予了不同的税收减免,以补偿企业的部分投资 费用。
①所属 A 区域的投资项目:50%的投资成本可在税前进行扣除;
②所属 B 区域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30%的投资成本 可在税前进行扣除:根据《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为劳动密 集型的项目;中小型投资项目;使用或生产新能源、再生能源的项目; 最高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国家级和战略性项目;最高投资委员会确定的 旅游项目;发电和配电项目;向埃及地理区域之外出口产品的项目; 汽车及其配套工业;木材加工工业、家具、印刷、包装、化工工业; 抗生素、抗肿瘤药物以及化妆品工业;粮食、农产品、农业废物利用 项目;工程机械、冶金、纺织、制革工业。
上述税收优惠中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成本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开始 之日实收资本的80%。此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为 7 年。
(2)为鼓励资本投资,公司首次使用或购买的资产可适用税收 优惠政策。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用于生产的机器和设备 ”,先扣 除该资产成本的 30%再进行折旧。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在用于生产的 第一年才允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长期项目在应税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以完工进度为基础进行 考虑。相关项目下的预估利润以总项目金额与预估成本的差额为准, 且应考虑该项目的完工进度,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期末的实际结果调整 以后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一般来说,准备金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银行和 保险公司可享有特殊优惠,以下项目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①银行计提的符合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80%;
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发生的准备金支出。
(5)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尽管证券投资基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公司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由每一年取得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允许税前扣除 的费用、支出确定。
(1)收入范围
①公司收入;
②商业或工业业务收益;
③转让房产或固定资产收入;
④收到社团支付的金额;
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司法人支付的收益;
⑥租金、许可费及稿费收入;
⑦其他收入。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居民企业从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
②从事土地复垦和林业的公司在前十年生产经营过程取得的收 入;
③从事畜牧业、渔业、家禽养殖和蜂蜜生产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 自生产活动开始之日起 10 年内可享受免税待遇;
④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⑤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⑥法人机构持有中央银行发行票据的利息收入及买卖前述票据 交易产生的收益。
(3)股息红利收入
在埃及,无论向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均需要缴 纳预提所得税。具体而言,非上市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适用 10%预提所 得税;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向其他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适用 5%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具有终局性,企业收到已扣缴预提所得税 的股息收入,不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
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可适用一定的豁免制度。若满足以 下条件,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 入中,仅就其中 10%的部分缴税:
①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持有派发股息企业25%以上的股权或投票 权。
②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已经持有或承诺持有公司股票不少于 2 年。
(4)资本利得
一般而言,处置资本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应作为一般营业利 润按 2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
2014 年 7 月埃及出台对股市征税的法案,如果交易标的是在埃 及证券交易所注册上市企业的股票,则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含 个人)取得的资本利得按照 10%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此项税赋 自 2015 年 5 月 17 日起暂停征收 2 年,在 2017 年 6 月 19 日新颁布的 2017 年第 72 号法中,该税继续暂停征收 3 年,直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2020 年 3 月,埃及政府规定埃及证券所的资本利得税将延期至 2022 年 1 月 1 日重新征收,外国投资者将被永久豁免。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处置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其他证券取得的收益按 照零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单独的税收池中)。
自 2020 年 5 月 17 日起,处置国库券所得的收益按 22.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前扣除
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 关的费用支出。埃及所得税法规定的可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①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
②固定资产折旧;
③已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款;
④向政府部门的捐赠支出;
⑤向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经批准的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捐 赠支出,扣除额不得超过年度净利润的 10%;
⑥企业雇主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金;
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雇主必须为所有外籍员工缴纳 11%(总 保障工资)的社会保险缴款。该社会保险缴款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⑦企业雇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金和储蓄金,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 总额的 20%;
⑧罚款和违反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等。
另外,可在税前扣除的还包括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无票支出和费用。这些支出和费用包括当地交通费用、食堂费用、清洁和日常维护费用、与商业有关的各类邮票、报纸和杂志。但扣除总 额不得超过一般管理费用总额的 7%。
企业支付的股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可 以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扣除条件。
(6)亏损弥补
亏损可以结转 5 年。如果损失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充分利用,则不 允许再作结转。
以下情况发生的亏损不得结转:
①公司的 50%以上的所有权(股份或表决权)发生变动50%以上;
②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
③没有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埃及不允许向前弥补亏损,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 的长期项目(如工程类项目)除外。
境外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不能用来弥补埃及境内的应税利润。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指公司注册地不在埃及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 在埃及的常设机构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为常设机构的 埃及非居民企业需要就来源于埃及的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就取得的来源于埃及的所有收入纳税,无论该收入的 接收方在埃及境内还是境外。
2.2.2.3 税率
除特殊规定,适用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
2.2.2.4 应纳税所得额
详情请参考 2.2.1.5 相关内容。
2.2.2.5 预提所得税
(1)股息
非上市居民企业(包括设立在特殊经济区的企业)向非居民企业 派发股息,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企业向其 他非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需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而股票股利 免税。
但是,埃及与外国之间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可能会 降低/取消此类税率。
(2)利息
由埃及财政部代表中央银行发行并支付利息的政府债券,利息所 得须缴纳 32%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利息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或适用税收 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埃及居民企业须按照20%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如果适用税收协定下规定的低税率,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利息后的 6 个月内向埃及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支付的长期贷款(即 3 年以上的贷款)利息无 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或适 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埃及居民企业必须按照20%的税率进行 源泉扣缴。
(4)服务费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服务费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埃及税法规 定的“服务 ”不包括以下项目:运输服务;保险服务;提供培训、展 览和会议服务;协助在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服务;广告或其他直接营 销服务;以及常设机构向其境外总部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如税收协定 另有规定,以协定为准。
(5)本地付款的预提所得税
适用于超过 300 埃及镑的当地服务和用品的当地付款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最近更新如下:
承包和供应:1.0%
所有类型的服务:3.0% 佣金:5.0%
此类预提所得税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不应代表额外费 用。
2.2.3 申报制度
2.2.3.1 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可与公历年度一致,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 行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5 月 1 日前或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社、年营业额超过 2,000,000 埃及镑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必 须经注册会计师核准。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必须使用经电子签名认可的统一注 册号,通过政府网站(税务总局)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 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但需在申报纳税截止日前至少 15 天提交申请,并应当于申报日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截止日起 5 年内进行更正申报,但纳 税人如有逃税行为,概不接受或容许更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自我评估制度,要求纳税人自行计算其应 纳税所得额,并于申报当天缴纳税款。如纳税申报表中出现任何计算 错误,税务机关有权更正,并通知纳税人正确计算结果。
2.2.3.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完成前 三个季度的预缴税款,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应等于上一年度同 期收入或者利润的20%;公司上一纳税年度未申报纳税或者发生亏损 的,应估计相应纳税期间利润的20%;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利润低于前一年的利润,纳税人可以申请免于第三季度预缴税款。年终,企业 进行汇算清缴时已预缴的税款可用于抵扣。
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或企业变更法律形式时,则当年不适用季度 预缴税款制度。
2.3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埃及税收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 常个人所得税在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埃及员工和外籍人员时由支付者 代扣代缴。2020 年 5 月,埃及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各档次 的计税额度并取消税率折扣政策。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将会被视为是埃及居民纳税人:
(1)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埃及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的个人;
(2)在埃及拥有永久居所。如果个人于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都 居住在埃及境内(无论是居住在个人所有的房产、租住的房屋或者其 他地方)或者个人在埃及境内拥有专业办公场所、工业场地或者其他 任何供其经营业务的场所,该个人均会被视为在埃及境内拥有永久居 所;
(3)纳税人是在境外履职的雇员但从埃及的公共或者私人渠道 获得工资薪金。
2.3.1.2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税所得
埃及税收居民的所有类型收入都应计入应税收入,按照累进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个人所得税在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埃及员工和外籍人员时由支付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实 现的各类净收入总和计算。主要包括:
①工资薪金
无论是基于合同关系、永久或临时、定期或非定期雇佣的基础, 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有收入。
应税所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加班补贴和各类附带 福利以及在埃及进行工作而来源于境外的补贴、由埃及境内支付的因 个人在埃及境外工作而取得的补贴。
外籍居民个人的受雇收入税务处理与埃及居民个人一致。
受雇收入需要按月进行预扣预缴,预缴税额可以在最终汇算清缴 时扣除。
②实物福利
实物福利基于其实际价值全额征税。为实现某项职能所发生的成 本可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
某些附加福利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标准确定:无论汽车是雇主所有 还是由雇主租赁,雇员个人使用汽车相关的燃油、保险费及维修费的 20%;每年手机通讯费的 20%;雇主为雇员、雇员家庭成员或财产所 购买的年度人寿保险费的 10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员工的股票 的市场价以及发行价之间的差异;提供给雇员的贷款,如果贷款金额 超过提供贷款前 6 个月雇员的工资总额以及贷款利率低于 7%,应税 福利性质收入将会根据 7%利率与同期市场利率的差异进行计算并征 税。其他附加福利将会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课税。
附加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医疗;由雇主提供给雇员集体使 用的交通工具;餐补和工作服;雇主提供的与就业有关的住房。
③退休金收入
雇员获得的退休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雇员支付的养老金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雇员支付给非埃及养老基金或者保 险公司的养老金无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董事费
居民纳税人作为董事会董事或者其他管理实体成员所取得的出 席费或者其他报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由支付该所得的公司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经营收入由个人进行的所有交易产生的收益构成,包括资产处 置。此类收入的计税基础一般与企业应税所得的确定方式一致。
⑥投资收入
一般而言,个人自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包含在纳税人的 总收入中按累进税率征税。由埃及居民企业分配给居民个人的股息红 利按自 2014 年起适用的 10%税率征收税款;居民个人从埃及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企业取得的分红适用 5%税率;年度免税额适用于从居民 企业取得的股息,最高不超过 10,000 埃及镑;股票股利免税;从埃 及银行和埃及邮政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从存托凭证和中央银行 发行的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通常被作为非经 营收入而适用累进税率征税。
⑦资本利得
处置埃及城区界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取得的总收入按 2.5%税率纳 税。“处置 ”包括未婚人士、配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赠与。 为公共利益而征用以及由法院或政府执行的强制处置不属于个人所 得税应税行为。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个人处置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按 22.5%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处置在埃及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资本利得按 1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免税所得
①雇佣所得中的免税收入包括:离职金;不超过 9,000 埃及镑的 年度收入;非现金福利,例如餐饮、住房、集体交通、医疗以及工作 服装等等,但是其他附加福利补贴为应税收入;雇员从公司获得的法 定分红收入、养老金收入和退休金。
②经营收入中的免税收入包括:来自土地开垦以及农作物栽培的 收入,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土地被视为可生产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的十年;来自家禽饲养、畜牧项目以及渔业养殖项目的收入, 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项目运营开始后的十年;来自蜜蜂养殖的 收入,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项目运营开始后的十年;来自社会 发展基金全资或部分资助项目的收入,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项 目开始后的五年,并且如果存在会计账簿,则享受免税政策的收入金 额最低为年度利润的 50%但不能超过 50,000 埃及镑,该免税政策仅 适用于自社会发展基金取得资助的满足其他条件的个人;在埃及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产生的收入;贷款、债券、股票利息收入以及 股票分红收入。
③非经营收入中的免税收入包括:作为专业协会活跃成员的专家 取得的收入,该免税政策适用于专业活动开始的前三年并且免税额最 低为 50,000 埃及镑,三年期限不包括职业培训时间以及服兵役时间, 但是如果从专家学校毕业到专家开始专业活动的时间超过 15 年,上 述免税期限将缩短至 1 年;撰写及翻译书籍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为 达到以视听形式呈现而销售的撰写及翻译服务;大学教育工作者根据 大学规定销售分发给学生印刷的书籍取得的收入;艺术家协会成员通 过绘画、雕刻、雕塑取得的收入。
④不动产收入中的免税收入包括:来自开垦沙漠地区的不动产收 益,可以在十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⑤在埃及,出售个人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汽车、珠宝和股份的 资本收益不被征税,除非用于生产经营。
2.3.1.3 税率
2017 年 7 月,埃及政府颁布 2017 年第 82 号法,对个人所得税 进行修订,修改了各个档次计税额度,首次出台税率折扣政策。2020 年 5 月,埃及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各档次的计税额度并取消 税率折扣政策。
表6 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年度净收入(埃及镑) |
税率 (%) |
|||||
|
不超过 600,000 |
600,001-700 ,000 |
700,001-800 ,000 |
800,0001-900 ,000 |
900,001-1,000 ,000 |
超过 1,000,000 |
|
|
1-15,000 |
|
|
|
|
|
0 |
|
15,001-30,0 00 |
1-30,000 |
|
|
|
|
2.5 |
|
30,001-45,0 00 |
30,001-45,0 00 |
1-45,000 |
|
|
|
10 |
|
45,001-60,0 00 |
45,001-60,0 00 |
45,001-60,0 00 |
1-60,000 |
|
|
15 |
|
60,001-200, 000 |
60,001-200, 000 |
60,001-200, 000 |
60,001-200,0 00 |
1-200,000 |
|
20 |
|
200,001-400 ,000 |
200,001-400 ,000 |
200,001-400 ,000 |
200,001-400, 000 |
200,001-400,0 00 |
1-400,000 |
22.5 |
|
超过 400,000 |
超过 400,000 |
超过 400,000 |
超过 400,000 |
超过 400,000 |
超过 400,000 |
25 |
2.3.1.4 税收优惠
埃及税法中没有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
2.3.1.5 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取决于收入类型。所有的免税收入均可 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另外,以下收入可以从受雇收入中扣除:
(1)9,000 埃及镑的年度免税额;
(2)社会保险缴款;
(3)人身以及健康保险保费以及向根据个人保险基金法设立的 个人保险基金缴纳的保险费。上述缴费的合计不能超过基础工资总额 的 15%与 10,000 埃及镑二者孰低。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不满足上述居民纳税人条件的境外个人将会被视为是埃及的非 居民纳税人并仅需就其来源于埃及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 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后将可以适用免税。
2.3.2.2 征收范围
(1)受雇收入
非居民受雇收入按照居民受雇收入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非居民 个人取得的养老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个人在埃及境内的营业收入按埃及 税法纳税。非居民运动员和艺术家(表演艺术家和艺人)获得的收入 须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3)投资收入
非上市居民企业(包括设立在特殊经济区的企业)向非居民个人 派发股息,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截至 2020 年 10 月 1 日,个人自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处取 得的分红适用 5%税率。
埃及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须按其 总金额的20%缴纳预提所得税。
(4)资本利得
处置埃及境内不动产所获的资本利得税率为 2.5%。
非居民个人转让埃及非上市居民企业股份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率 为 22.5%。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非居民个人处置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3.2.3 税率
除特殊规定,适用税率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3.3 申报制度
2.3.3.1 申报要求
个人从事经营性、专业性活动,必须自活动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 停止活动或者迁址后 30 日内,通知税务机关,此外个人需申请取得 税务登记证。
个人取得非商业所得,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于纳税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前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完成税款缴纳,申报表必须详 细列示损益明细,并附相关会计账簿辅以佐证。
个人可在申报纳税截止日前 15 天或 15 天以上向税务机关申请延 期申报,同时若个人在纳税申报截止日预估并缴纳税款,纳税申报日 期可延迟 60 天。
埃及居民雇主对雇员取得工资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必 须每月从雇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款支付给税务机 关。同时,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 税季度扣缴申报表。此外,雇主应当于次年 1 月 1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 交年度申报表,注明每位雇员的年度工资薪金,以及应缴未缴的个人 所得税金额。自由区项目必须扣缴其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并 将对应的税款支付给税务机关。
以合伙企业形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必须在财政年度终了 后四个月内或者停止活动后三十日内,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2.3.3.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最终评税通知的 30 天内完成税款缴 纳。如果个人未能在到期日前缴纳税款,将被加征延期罚款,直至缴 纳之日。延期罚款按 2%的利率加上埃及中央银行每年 1 月规定的信 贷和贴现率计算。
2.4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2.4.1 概述
2016 年 9 月,埃及公布新的增值税法案(2016 年 67 号),并从 2016 年 9 月 8 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销售税法。
2020 年 2 月,为增加财政收入,埃及公布 2020 年第 13 号法令, 对增值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提高了烟草产品的增值税。2020 年 6 月,埃及财政部完成了2016 年第 67 号增值税法修正案草案,已 发布在财政部网站上,待社会讨论后提交给内阁审议。
另外,埃及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及“附表税 ”。附表税或单独 适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特定商品和服务,或与增值税同时征收。埃及 正在实施电子发票(e-invocing)系统,该系统将强制所有企业使用 电子发票。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在大型纳税人部门注册的纳税人 必须自该日起对其商品和服务提供电子发票。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 纳税人在线上销售商品或服务也需遵守相同的要求。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抵扣或退还增值税时,将只采用电子 发票来证明成本或费用。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生效前的 12 个月内,年收入超过 500,000 埃及镑的经 济实体须在法律生效后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注册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 人。同样,在增值税法生效后,达到登记门槛的经济实体须在达到门 槛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注册登记。
税务代表。如果未在埃及税务局(ETA)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向未在埃及注册增值税的个人提供在埃及需缴纳增值 税的服务,有义务在埃及指定一名代表或代理人,履行所有的增值税 法律规定的未注册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注册、缴纳增值税以及增 值税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款)。
如果未注册的企业没有在埃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接受该服务的 埃及居民有义务在付款后 30 天内将增值税以及根据增值税法应缴纳 的任何其他税款汇给税务机关。
2.4.1.2 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及服务;
(2)进口货物;
(3)进口服务,无论服务的提供方是非居民或是其境内代表机 构,无论服务的提供方式是电子或其他,若该项服务在埃及境内产生 收入,则均需缴纳增值税。
2.4.1.3 税率
(1)埃及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4%。
(2)在当地市场上进口或购买的用于生产制造或提供服务的机 器设备可享受 5%的低税率。
(3)出口适用零税率,其中,针对货物出口,纳税人需要保存 证明相关货物出口的海关单据,保存期限为 5 年;针对服务出口,纳 税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包含服务或货物提供方和客户详细地址的发票;
②一份能够证明一家外国银行向一家埃及银行转账且转账金额 与发票金额一致的文件。
(3)租赁资产。根据增值税法,租赁付款被视为对服务的支付, 一般税率为 14%,前提是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不转移给承租人。
(4)增值税法有两类附表,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适用范围,一 般增值税率以外的增值税率(即特别税率)被称为“ 附表税率”。
下列商品及服务适用附表税率:
①烟草和烟草制品;
②石油产品;
③植物油-5%(*);
④动物油脂,部分或全部氢化-5%(*);
⑤饼干和面粉制品-5%(*);
⑥加工过的土豆;
⑦化肥、农药;
⑧石膏;
⑨承包工程和建筑(供应和安装)-5%(*);
⑩家用肥皂工业洗涤剂;
⑪空调交通工具,如各省之间的公共汽车和火车;
⑫专业咨询服务;
⑬媒体和节目制作-5%(*)。
注:(*)所提供的费率为该类商品服务适用税率的举例说明。
下列商品和服务适用附表税率和增值税一般税率(14%)同时征 收,并有权扣除进项税额:
①苏打水-8%+14%(**);
②非酒精饮料-8%+14%(**);
③酒精饮料;
④啤酒(含酒精和不含酒精);
⑤芳香制剂(皮肤或头发护理)-8%+14%(**);
⑥32 英寸以上的电视,16 英尺以上的冰箱;
⑦空调机组及其独立设备;
⑧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10%+14%(**);
⑨乘用车;
⑩通过移动电话网络提供通信服务。
注:(**)所提供的费率为该类商品服务适用税率的举例说明。
2.4.1.4 非居民
所有在埃及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向未在埃及注册登 记且在埃及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须由 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2023 年 3 月 22 日,2023 年第 160 号法令《非居民提供的数字和 远程服务增值税指南》发布,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生效。该指南简化了为埃及消费者(B2C)提供“远程服务 ”的非居民供应商和电子 分销平台(EDP)运营商的增值税登记和备案程序。
根据新规定,为埃及 B2C 客户提供远程服务的非居民供应商和 EDP 运营商必须根据“简化供应商注册制度 ”(SVRR)进行注册。
(1)注册过程
如果达到或超过以下门槛,上述非居民电子服务提供商现在必须 通过埃及税务局(ETA)门户提交注册申请。
简化供应商注册制度(SVRR) 目前有效,但仅适用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的电子服务。
要通过埃及税务局(ETA)的门户网站注册,外国纳税人必须提 供有关其注册实体的信息,包括:
①成立国家;
②税务居留权;
③国家税务识别号;
④注册地址;
⑤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⑥网址。
提交信息后,申请人将在 10 天内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注册号和证 书。
一经注册,外国纳税人可以在纳税期限届满后的次月内提交增值 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关增值税。
一般增值税税率 14%适用于所有服务,适用 10%税率的专业服务 除外。
(2)最低门槛
非居民电子服务提供商的 SVRR 注册要求仅适用于其在埃及的收 入在 12 个月内达到或超过 500,000 埃及镑的情况。
然而,专业和咨询服务提供商必须从一开始就在 SVRR 下注册, 无论他们在埃及的销售额如何。
(3)“远程服务 ”的范围
更新后的法规规定,SVRR 仅涵盖 B2C 交易。“远程服务 ”定义包括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在线数字销售的服务: 非居民“服务提供商 ”拥有的门户应用程序或者使用 EDP。
根据上述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将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①如果非居民供应商利用自己的门户应用程序提供“远程服务 ”, 则供应商有责任通过 SVRR 进行注册;
②如果非居民利用EDP 提供服务,则 EDP 有责任通过 SVRR 进行 注册。
(4)超出范围的服务
以下服务需要客户现场获得,即使在线预订,也不属于“远程服 务 ”范围:
①酒店预订服务;
②物理治疗服务;
③娱乐和体育赛事现场服务;
④客运服务;
⑤餐厅和餐饮服务。
(5)风险审查和处罚
如不遵守注册要求,埃及税务局(ETA)将强制启动“风险审查 ”。
风险审查将评估在埃及税务局(ETA)注册外国数字服务的供应 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实施相关处罚(此类处罚尚未确定)。
进一步的影响还可能包括在上述债务得到解决之前禁止进口商 品和服务。
2.4.2 税收优惠
2.4.2.1 免税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57 项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类:
(1)茶、糖和咖啡;
(2)金融服务;
(3)药物和放射物;
(4)医疗健康服务;
(5)电力的生产、转让、销售和分配;
(6)教育、培训和研究服务;
(7)土地、住宅和非住宅的销售和租赁;
(8)通过广播和电视提供的免费服务。
2.4.2.2 不征税收入
埃及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
(1)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贷款业务;
(3)股权转让。
2.4.2.3 退税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退还增值税:
(1)商品和服务出口前已征收的税款。适用于无论是以原始状 态出口还是作为其他货物和服务的组成部分出口。退税额不应超过可 扣除税额,出口货物的价格不低于其成本。出口货物的款项按照埃及 中央银行规定的支付规则或增值税执行条例规定的任何结算方式支 付给银行;
(2)错误征收的税款;
(3)超过连续六个月产生的可扣除税额。
注册会计师签署的证书是表明纳税人有权减税或退税的文件之 一。埃及税务局(ETA)已经修订了增值税退款程序,并明确了影响 申请增值税退款延误的所有步骤。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步骤如下:
(1)提交申请和收到申请的答复;
(2)调查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确认;
(3)境内单证和出口证明;
(4)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的说明;
(5)投入产出计算的说明;
(6)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
2.4.2.4 其他优惠
(1)根据《增值税法》(第 689 号)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2022 年度,工厂、制造单位用于工业生产的从国外进口的或者从当地市场 购买的机器设备实行 5%的减征税率,另根据《2023 年第(24)号决 议修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规定,自该机器设备海关放行之 日或者从当地市场购买机器设备之日起,暂缓缴纳应缴税款一年,根 据情况,可以按税务机关接受的正当理由延长其他期限,最长不超过 一年。如果这些机器和设备在此期间仅用于工业生产,则税务机关免 征上述税款。豁免后的五年内,在向税务机关按照货物的使用状况、 价值、缴纳日的税率申报缴纳应缴税款之前,禁止将这些机器和设备 用于免税以外的任何目的。
(2)2023 年修订增值税实施细则通过免征增值税的激励措施, 鼓励对特殊性质的经济区进行投资。其中对从当地市场获得的和从国 外进口的用于在城市、自由市场和特殊性质的经济区项目等地方进行 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乘用车除外)适用零税率,前提是在 税务机关注册的卖方提交出口指定类型、数量和价值的货物销售发票 副本、经投资总局或管理局批准的服务合同副本等证件,说明这些商 品和服务是开展项目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另外还需海关签发的包含出 口商品性质详细数据的证书或许可的副本,表明在税收期间完成出 口。
2.4.3 应纳税额
应税金额是指除交易相关费用(保险金、佣金、包装和运输费用 等)以外,买卖双方就销售产品和服务商定的金额(不包括增值税本 身)。
对于关联方而言,埃及增值税法第 10 条规定,应税金额不得低 于非关联方之间的收取的价格。在埃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值按公 开市场价值计算。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核定其价 格。
对于进口货物,应根据海关关税的计算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确 定。
纳税人可扣除已缴纳进项税。进项税是对购买用于商业目的的货 物和服务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是销售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 可从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纳税人将收到 抵免余额的退款。
进项税包括在埃及购买货物和服务征收的增值税、进口机器和设 备等货物征收的增值税以及获得与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有 关的所有收费服务计算支付的增值税。
有效的税务发票或海关文件通常必须列明进项税额。 在埃及,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并扣除进项税。
纳税人申报进项税的时限为 5 年(从发票日期起计算)。
购买非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私人使用的商品),不 得扣除进项税。适用附表税率的进项税也不能扣除。
与免税商品有关的进项税也不能扣除。
资本货物。进项税一般扣除规则适用于为贸易目的购买的资本货 物。但是,对于购买资本货物产生的进项税,有以下特殊规定:
(1)如果资本货物按 14%的一般税率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可以 在第一次增值税申报时立即扣除;
(2)如果资本货物适用附表税,纳税人不能扣除进项税,但可 以在六个月后申请进项税退税;
(3)如果资本货物免征增值税,则不允许扣除或退还进项税。
2.4.4 申报制度
2.4.4.1 申报要求
一般而言,纳税人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并在纳税期后两个月内 提交增值税月度申报表,但是四月的纳税申报表需在 6 月 15 日前提 交。
即使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没有销售应税货物或发生应税服务,仍需 进行增值税零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必须通过电子方式在线提交。
更正以前报表中的错误可以通过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在线进 行,修改后的申报表在埃及税务局(ETA)门户网站上截止日期后 30 天内提交,修订后的申报表不会被罚款;60 天内没有纠正错误的, 将处以 3,000 至 50,000 埃及镑的罚款;超过 60 天的,将处以 50,000 至 2,000,000 埃及镑的罚款。
2.4.4.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后两个月内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授权指定银 行汇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
2021 年 3 月,埃及税务机关宣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办 理抵扣或增值税退税时,将不再接受纸质发票,只接受电子发票 (e-invoice),但暂不包括未被强制开具电子发票的公司,以及税 务机关允许免予开具电子发票的公司。
2.5 关税(Customs Duty)
关税是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率如下:原材料 和初级食品征收 2%的进口关税;资本商品征收 5%的进口关税;中间 产品征收 12%的进口关税;非耐用消费品征收 22%的进口关税;半耐 用消费品征收 32%的进口关税;耐用消费品征收 40%的进口关税。此 外,根据 2015 年第 17 号法,依照《投资法》(1997 年第 8 号法) 启动的项目所需设备和机械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5%降至 2%。为了促进 贸易的自由化,埃及对其关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根据埃及于 2004 年发布的第 300 号及第 410 号总统令,将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税率从 14.6%降低到 5.5%,商品的从价关税税率从 27%降低到 5%。
2015 年 3 月颁布的新投资法将企业项目建设用进口机械设备的 关税税率从 5%降至 2%。
目前配件类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物资总额×5%+物资总额×5%/(1+10%)
关于成套类设备的关税分临时性进口类和永久进口类。临时性进 口类需每年缴纳,直到再出口。计算公式为:
关税=[设备总金额×10%+设备总金额×10%×(1+5%)] ×20%/ 年
永久性进口类为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与配件类关税一样。
2018 年 9 月埃及颁布法令调整关税,这是自 2016 年 1 月起埃及 第二次大规模调整进口关税,旨在鼓励埃及本地制造业的发展,并且 促使埃及民众减少购买非必需品。该调整清单共涉及 5791 项商品, 主要调整包括:
(1)新增 275 个条目,包括鱼类产品、水果、农业杀虫剂和杀 虫剂消毒剂等新项目:
①进口水果关税为 10%-60%;
②增加 LED 灯产品;
③新增木材和餐具与筷子等制成品,关税为40%。
(2)上调部分商品的税率:
①对旅游机构进口的机器和设备(除客车外)征收 20%的关税;
②对临时进口、维修后再出口的货物征收 10%关税;
③婴儿配方奶粉进口征收 2%关税;
④塑料制淋浴喷头从 40%提高至60%;
⑤果汁从 20%提高至 60%。
(3)下调部分商品的税率:
①个人护理和卫生用品(如牙膏、剃须膏、医用肥皂)从 60%降 至 40%;
②婴儿车从 30%降至 20%;
③免除电动汽车的关税,只需缴纳增值税;
④降低了油电混合车辆的关税(排量 1600 毫升以内的天然气驱 动车辆,关税从 40%调降到 26%);
⑤为鼓励埃及本地加工业的发展,降低了组装商品的本地公司进 口生产材料的关税。
2022 年 9 月,埃及财政部长马伊特宣布降低 150 多种生产投入 品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旨在推动国家工业发展,提高本地化水平并促进就业。受惠于关税税率下调的商品包括生产投入品、农业设备以 及药品和医疗用品。
根据新规,用于处理农作物、稻草和饲料的设备,以及分拣水果 和鸡蛋的设备适用进口关税税率从 5%降至 2%;锰、铁、铝、铜和铅 矿石等原材料适用税率由 10%降至5%;水泥行业的生产投入品适用税 率从 10%降至 0-5%不等;煤炭、肥料和种子适用税率均从 5%降至2%; 进口车辆和零部件税率由目前 5%至 40%下调至 2%;天然气驱动的汽 车适用税率从 30%下调至 2%;拖拉机、船舶、飞机和铁路设备适用税 率为 2%。
乘用车、非必需品和奢侈消费品以及酒精饮料适用更高的税率 (高达 135%)。
对于用于工业目的的进口机器和设备,适用的关税税率在 0%到 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其海关代码确定。卡车和重型设备一般需缴纳 10%至 20%的关税。政府对进口二手设备持灵活态度,旨在鼓励外国 投资。
若满足相关要求,进口复出口的机械设备可以免进口关税。免税 有效期一年(经海关当局批准后可以续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机 械设备在再出口前留在埃及,满一年的按每年最高 20%的税率征税; 不满一年的,按每月2%的费率计算缴纳。
设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件及其备件,每个月征收相当于临 时放行之日规定关税的 1%的关税,每年最高征收 10%。
2.6 其他税(费)
2.6.1 印花税
公司设立、合同签订、各种银行交易和其他交易、许可证、保险 单、租约、奖券、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各种票据,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定额印花税,对凭证征收,而不论其涉及 的价值多少。如一般情况下,按照每页 0.9 埃及镑收取。二是比例印 花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如一般情况下,借款8%,信贷 1%,商业广告 20%,保险费 1.08%—10.08%,政府采购、支付服务费和承包工 程费 2.4%,对银行开展的贷款类业务每季度征收账户余额的 0.1%。
2017 年 6 月,塞西总统签署法令,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根据 该法,股票买卖双方均须缴纳印花税,税率在该法实施第 1 年为 1.25‰(颁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第 2 年为 1.5‰(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第 3 年起为 1.75‰(2019 年 6 月 1 日以后)。2020 年 3 月,埃及政府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外国 投资者降至 0.125%,居民降至 0.05%。2020 年 5 月,埃及内阁批准 了一项法律草案,对印花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规定,非居民 卖方和居民买方应按销售总价的 1.25‰缴纳印花税,居民卖方和居 民买方应按销售总价的 1.25‰缴纳印花税。该法案同时对在埃及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更新的印花税法规定,交易或持有埃及股票/未在埃及证券 交易所(EGX)上市的证券的居民投资者,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 应在不扣除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按已实现的总收益缴纳 0.05%的印花 税(包括公司股份少于 33%的交易)。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或持 有在埃及证券交易所(EGX)上市的埃及股票/证券的居民投资者,对 涉及公司股份少于 33%的交易免征印花税。此外,交易或持有埃及股 票/证券的非居民投资者(无论是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还是未上市, 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应在不扣除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按实现的总收 益缴纳 0.125%的印花税(包括公司股份少于 33%的交易)。
另一方面,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在这种情况下征收的 印花税税率应为 0.3%:
(1)买卖交易涉及居民公司价值或股份数量或投票权的 33%或 以上;
(2)买卖交易涉及另一居民公司以收购公司的股份方式换取该 居民公司 33%或以上的资产或负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即超过门槛的一方)均应按交易 总额缴纳 0.3%的印花税,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2.6.2 房地产税
埃及房产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2008 年第 196 号法及其修正案 (2014 年第 117 号法)。
房地产税按年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征收,但学校、孤儿院、慈善组 织和市场价值低于 200 万埃及镑(EGP)的私人住宅免征。房地产税 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包括机械设备。
房产税的一般税率为 10%,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租赁价值×10%×(1-法定费用率)。
其中,年租赁价值由房产税务局组织所有利益相关方代表成立 “调查与评估委员会 ”共同评估确定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公 告,任何纳税人均可就价值评估提出上诉。影响估值的因素包括:地 理位置、建筑标准、建筑材料和市政设施联通性等。
租赁价值确定后,住宅房产和非住宅房产分别按 30%和 32%的法 定费用率抵减相关使用、维护费用后(即净年租赁价值)再计税。住 宅房产和非住宅房产分别享有 24,000 埃及镑和 1,200 埃及镑的免税 额度。租赁价值低于此数额的无须缴税,租赁价值高于该数额的,可 减去上述免税额度后再计税。
法律规定,每 5 年进行 1 次年租赁价值重估。住宅类房产和非住 宅类房产的价值每次上调幅度最高不得超过 30%和45%。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房产或土地的交易均需缴纳房产总评 估价值 2.5%的转让税,且不可抵减。
最新房地产税法修改了不动产的定义,将原来的土地空间规定改 为:实际开发的土地,不论独立或附属于建筑物、是否有围栏(由有 关行政法规确定)。
此外,还引入了一项新条款,通过埃及内阁决定,规定实际用于 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前提是该决定包括以下内 容,针对每个生产或服务活动:
(1)豁免的百分比;
(2)它的持续时间。
2.6.3 娱乐中心税
娱乐中心税主要是对进入影剧院、影院、游乐场、演出场所等场 所的行为进行课税。具体而言,该税种涉及无偿参加举办各种非登记 的音乐会、舞会等娱乐表演和茶会的夜店、赌场、酒店的行为,同时, 该税种会考虑在既定价格之外支付的食品、饮料和其他服务费用,还 考虑“通道费 ”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通道费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实际通道费,是指无论是否持 有门票,只要进出该场所,都需要缴税;二是视同通道费,是指买票 后未实际参加,但主办方也需要依据售出门票数量进行税款计算,而 不依据实际参与、出席人数。
税款的征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向观众、参与者征收,即演 出、聚会活动的主办方向参与者们收取相关税款,再将相关款项交付 给指定部门;二是向主办方征收,即主办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关 聚会活动等行为进行缴税。另外,主办方有义务在活动当天,即从举 办聚会、表演活动开始的 24 小时内缴税,如果主办方在规定时间内 迟缴,检察员将会对其发出警告,并且每延迟缴税一天(不超过 10 天),违规者都需要额外支付税款 10%的滞纳金。
在文化馆等文化场所放映电影磁带的活动、由文化部长依据财政 部长意见组织的国家乐队表演、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全国性、国际性演 出和庆典活动、由主管青少年关怀工作的政府机构组织举办的聚会活 动等,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埃及税收事务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下属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 不动产税务局,分别主要负责所得税和增值税、海关关税、房地产税 的管理。埃及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及管理范围如下图所示:
图 1 埃及税收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及管理范围图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埃及财政部主要负责通过立法、财政收支规划、预算管理监督以 及制定经济政策等手段实现政府预算和政府债务的规划管理。同时, 财政部也负责起草税收法律,制定税收政策及关税政策,并监督检查 相关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此外,埃及财政部通过实施财政政策,建 立强大经济基础,保障社会福利,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保 护后代的权益。
埃及税务局负责为纳税人颁发纳税卡,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地 址、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纳税人经营活动、 应纳税种、注册的地区税务办公室、税号、提交年报的日期等。此外税务局还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税费征收以及监管核查公司账 目。
不动产税务局主要负责从技术层面,监督并落实房地产税、娱乐 中心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管辖范围包括埃及全国范围内的 27 个省。
埃及海关总署隶属于财政部,设有关税高级理事会,为在财政部 领导下,由总理指定的部级成员参加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国政 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关税税率及执行方案。海关 总署共设 8 个总司,总司下根据业务门类分设 42 个分司。总署下属 的各个大区海关内都有以下主要部门:关税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的 一般海关事务)、自由区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自由区的海关事务)、 裁决处、税则处、估价处。一般在各港口、机场和关界内都还设有海 关办公室,各办公室也分设上述机构。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需在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 并需在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为纳税 人颁发税务登记卡,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公司 地址、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纳税人经营活动、应纳税种、主管税务 机关、税号、提交年报的日期等。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企业注册设立后,纳税人可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GAFI)下属的 投资税务管理办公室完成“一站式办理 ”税务登记(包括申领税务登 记卡)。投资税务管理办公室会于当天发放有效期 30 天的临时税务 登记卡,并同时向开罗税务机关递交印发申请(所有的税务登记打印 工作均需在开罗完成)。开罗税务机关将在 1-2 天内将纳税人税务登 记编号邮寄回各地的投资税务管理办公室,再发放给纳税人。
拿到税务登记卡后,纳税人需根据具体经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 理增值税登记。根据增值税税法 2016 年第 67 号,年营业额超过 500,000 埃及镑的企业需办理增值税登记。在增值税法颁布之前,根 据消费税法 1991 年 11 号,纳税人需要办理消费税登记。
③税务登记所需文件
A.拟设公司名称合法性证明;
B.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C.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伙人(至少2 名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
D.创始人或者合伙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证明公司会计师已在会计师名册上登记的正本证明书;
F.GAFI 提供的申请表等。
(2)个体纳税人登记
开展商业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需在相关业务开展后 30 日 内通知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卡,并需在相关业务停止后 30 日内 通知税务机关。
(3)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在埃及,不存在豁免税务登记的情形。
在埃及,不允许进行集团增值税登记。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会计制度简介
企业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应当按年度编制,通常以 12 个月为 一个周期。若企业成立于其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的 7 天之后,则会计 年度会被延长为 23 个月。企业应按照埃及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并提交至以下管理机构备案:埃及证券交易所(银行业需提交);投 资和自由区总局(GAFI);税务机关。
对于部分行业(如银行业)需在两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发布其按 照埃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2)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原始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所有已收账款均需保留发票凭证。纸质账簿和记录应当以阿拉伯语保 存,埃及允许进行电子存档,电子账簿和记录同样受法律允许。
纳税人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保留这些记录和发票副本五年。
(3)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发票。发票必须在销售之前或之后开具。销售发票必须有 连续编号,并包括增值税登记号码、地址和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根据 埃及税务局(ETA)发出的指示,纳税人必须保留原始发票,以供 ETA 批准,以便日后进行检查。
退货凭证。主要用于销售退货,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相互参照。
3.2.3 纳税申报
埃及税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起于每年 1 月 1 日,止于 12 月 31 日。纳税人需在经营活动开始 4 个月内到税务部门注册。一般税 种须每年 5 月 1 日前(即上一税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上一年 纳税申报表、相关文件和原始财务报表,并同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 税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按照发生时间,于本 月缴纳。税务局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报表信息评估征 税金额。在经营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通知税务部门。
企业可以申请延期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条件是在提交申 请时一并缴纳预估税款。延期申请至少应当比最后期限提前 15 天, 最多延期 60 天。增值税和印花税也享受 60 天宽限期,无须提出申请。 在法定期限届满后 60 天内提交纳税申报单的罚款为 3,000 至 50,000 埃及镑;在法定期限期满后超过 60 天提交纳税申报单的罚款为 50,000 至 2,000,000 埃及镑不等。
未按规定日期提交纳税申报单并缴纳税款的企业,将被处以罚 息,罚息率为每月欠缴税款的 1%。
3.2.4 税务检查
一般而言,税务检查的流程如下:
(1)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对公司进行检查,评估纳 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确定纳税人实际申报金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 额。主管税务当局会相应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若纳税人对税务检查结 果存在异议,将转交至内部委员会(Internal Committee)由其处理。
(2)内部委员会
内部委员会将对税务检查中的争议点进行讨论,并基于讨论结果 出具一份评估报告的修订版本。若纳税人对内部委员会的结果仍然存 有异议,将进一步转交至上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
(3)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的决议是最终的决定,且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在收到决议后的 30 天内向法院提请 上诉。根据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议,纳税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 款,则被处以罚款。
(4)法院
如果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对上诉委员会的决议仍存有异议,案件将 移交法院,作为争端解决的最终阶段。法院将指派专家参与案件调查 并出具最终报告。通常,法院程序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3.2.5 税务代理
投资者在埃及注册公司应当通过注册公司代理人持有效文件到 埃及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此外,投资 者也应通过注册公司代理人在埃及一家银行开立公司注册账户,并根 据公司注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汇入注册公司的资本金。详细内容请参 见 6.1.1.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此外,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在埃及开展税务 代理的工作,如普华永道(PwC)、安永(E&Y)、鹏哥富达(PKF) 等。
3.2.6 法律责任
2020 年埃及政府颁布了 2020 年第 206 号《统一税收程序法》, 对埃及所得税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侧重于申报程序和实施 经济处罚。该法规定对不遵守埃及所得税法的行为实施以下一系列经 济处罚。
(1)发生以下行为,处以 3 千至 5 万(最高可达)埃及镑的罚 款:
①未在到期日前按时提交各税种的申报表(如: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上述申报表应自纳税申报到期日起 60 天内完成提交;
②已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中包含虚假信息;
③税务稽查期间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④不符合转让定价三级申报要求;
⑤如果上述行为再次发生,上述罚款可加倍或三倍。
(2)发生以下行为,处以 5 万埃及镑至 200 万(最高可达)埃 及镑的罚款:
①自纳税申报到期日起 60 天内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②如果上述行为在三年内再次发生,上述罚款可加倍或三倍。
(3)发生以下行为,处以 2 万埃及镑至 10 万(最高可达)埃及 镑的罚款:
纳税人在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30 天内未通知税务机 关。
请注意,如果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给上诉委员会之前能够与税务 机关达成协议,存在降低 50%罚款的机会。
3.2.7 其他征管规定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规定,埃及的诉讼时效为 5 年。在纳税人存在 逃税、漏税的前提下,该时限延长至 6 年。
3.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 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埃及的所有收入,无 论该收入的接收方在埃及境内还是境外。
不构成为常设机构的埃及非居民企业需要就来源于埃及的收入 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埃及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利息、股息、专利费、特 许使用权等消极所得,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通过生产经 营活动和提供劳务在埃及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也需要缴纳 预提所得税。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3.2.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但须注意,协定 并不是自动适用的,纳税人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才能获 得减免待遇。
3.3.2.2 股息红利
非上市的埃及居民企业(包括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公司)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股息,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在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下, 股息收入可适用8%的优惠税率)。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企业派发 的股息需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但是埃及和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双 边税收协定可能会导致降低或者取消此项税率。
此外,股票红利免税。
3.3.2.3 利息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埃及财政部代表中央银行发行的政府债券利 息收入,适用 32%的预提税税率,此预提税可在最终申报中扣除。
埃及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包括国库券和债券的利 息),按总额的20%征收预提税,除非适用低税率的税收协定安排(在 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下,利息收入可适用 5%-15%的优惠税率,税率视 不同税收协定国家而不同)。
由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超过 3 年的长期贷款利息无需 缴纳预提所得税。
3.3.2.4 特许权使用费
埃及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20%的预 提所得税,除非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在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下,非居 民企业是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所有人,适用 8%-15%的优惠税率,税率 视不同税收协定国家而不同。
3.3.2.5 服务费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服务费需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 “服务 ”不包括运输、保险、培训、参加展览和会议、在国际证券交 易所上市、广告和直销以及常设机构向其外国总部支付运营支持、监 督和控制的管理费。如果服务提供方为与埃及签订双边税收协议国家 的纳税人,则优先适用双边税收协议,该协议规定优先于国内法。在 双边税收协定下,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完全在境外 发生,且不构成常设机构,则可能享受服务费收入免税待遇。扣缴义 务人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应当在代扣代缴的次日向税务机关 缴纳。
3.3.2.6 分支机构利润
分支机构所得税按 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通过埃及分支机 构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在埃及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0 天内进行分配。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埃及是联合国成员国 , 但不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以下简称“经合组织 ”或“OECD ”)成员国。
埃及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基于 2005 年颁布的所得税 法【Egyptian Income Tax Law (ITL)No.91 of 2005】第 30 条规 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39 及 40 条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发布 的最终版转让定价指引(Egyptian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以下简称“ETPG ”),2020 年发布的第 206 号统一税收程序法(Unified Tax Procedures Law No. 206,以下简称“UTP 法 ”)第 12 及 13 条 规定、第 211 号修正法,以及统一税收程序法执行条例的第 1、14、 15、16、17、18、19 及 20 条规定。
2010 年 11 月 29 日,埃及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发布了 首个 ETPG。该指引包含若干部分, 目前发布的第一部分重点关注转 让定价主要概念性问题,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 方法以及转让定价文档要求。部分更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例如: 如何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转让定价交易中、集团 间劳务、成本分摊协议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等内容将被涵盖在即将出台 的转让定价指引后续部分中。
2016 年 7 月,埃及政府签署加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包容性框架, 并承诺实施四项最低标准,即防止有害税收竞争、防止税收协定滥用、 国别报告以及争端解决。目前,埃及仍需修订国内法,以反映上述四 项最低标准的实施成果。
2018 年 5 月,埃及政府发布 2018 年第 221 号部令,修订了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使 ETPG 与OECD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BEPS 成果保持 一致,该修订也为 2018 年 10 月发布的最终版 ETPG 奠定了基础。
2018 年 10 月埃及税务机关发布了更新版的 ETPG,制定基础主要 参考了OECD 转让定价指南,埃及税务机关将新版指南分为几部分来介绍。第一部分侧重于主要的概念和问题,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可比 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第二部分介绍预约定 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APA ”)的具体原则和应 用。其他转让定价问题,例如涉及无形财产交易、集团内部服务和成 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等内容将被涵盖在即将出台的转让定价指引后 续部分。埃及税务机关还将进一步解释常设机构的税收待遇,包括总 公司和常设机构之间的利润归属;此外,埃及税务机关还计划根据重 点关注的特定行业发布特定的转让定价指南,以解决这些行业的关键 税收问题,为这些行业合理应用独立交易原则提供操作指引。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规定,“关联方 ”是指与纳税人存在业务关 系,且这种关联会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产生影响的一方。上述关联包 括:
(1)家庭成员;
(2)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企业至少50%股权或表决权;
(3)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
(4)分别被同一公司持有至少 50%股权或表决权的两家公司之 间。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法规介绍关联交易类型包括:
(1)货物和服务交换;
(2)成本分摊;
(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支付利息;
(5)其他商业或金融交易。
4.1.3 关联申报管理
针对转让定价并没有单独的申报表,但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关联交易部分,即“508 号表格 ”处,进行披露,所需 填写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
(1)关联方名称;
(2)关联关系的类型;
(3)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4)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的关联方交易金额;
(5)每个关联交易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
(6)货物的原产地和服务提供者的管辖区;
(7)与非关联方交易的相同信息;
(8)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中关联方的披露内容。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按照每个财政年度进行准备,包括关联方 交易协议、时间安排及发票等。
最新的 ETPG 介绍了转让定价文档的三层标准结构,包括对主体 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以下 简称“CbCR ”)的强制归档。在此之前,纳税人无需提交转让定价文 档。
然而,不是所有主体都需提交CbCR,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需提 交:
(1)跨国集团的埃及母公司每年集团合并层面收入等于或超过30 亿埃及镑(约合 1.68 亿欧元),将需要向埃及税务机关准备并提 交一份报告;
(2)外资跨国企业集团的埃及子公司每年集团合并层面收入达 到 7.5 亿欧元,将受到 OECD7.5 亿欧元的门槛限制,并需要向最终母 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提交一份报告。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主体文档应按照集团最终控股的母公司报税日期编制,并在适当 时候提交给税务机关,如果最终母公司不需要在其国家进行报税,则 主体文档应与本地文件一起递交给税务机关;各实体提交的本地文档 必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两个月内(即 6 月 30 日前) 提交给埃及税务机关;CbCR 一般应在其涵盖的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 一年内提交,CbCR 通知应在 CbCR 相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前提交。
转让定价文档以及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信息一般要求使用官方语 言(即阿拉伯语)。如果提交的是英语版本资料,则税务机关可能要 求纳税人准备一份正式的阿拉伯语翻译件。
4.2.3 其他要求
埃及目前没有同期资料的保存要求、保存时限、共享交换机制等 其他方面的规定。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埃及所得税法规定,转让定价规则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任何关联 方交易应当基于独立交易,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最新的 ETPG 中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五种:
(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
(2)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
(3)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
(4)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
(5)交易净利润率法(Transaction Net Margin Method)。
纳税人有权利用可比性分析并根据独立交易原则选择适合的转 让定价方法。若上述五种方法均不适用,则纳税人可以采用其他适合 的方法,并向税务机关解释其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具体分析。
4.3.3 转让定价调查
埃及当前并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调查程序。然而,在企业所得税 税务稽查期间,税务稽查员将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并要求纳税人提交 转让定价文档,以防纳税人此前没有提交。同时,税务稽查员会通知 税务机关内的转让定价部门进行进一步审阅。最近,转让定价部门已 经正式开始向未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纳税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转 让定价文档。
考虑到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了新的 ETPG,如果纳税人没有提 交完备的转让定价文档去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埃及税务 机关可能会将纳税人视为高税收风险,增加审查和转让定价调整的可 能性。同时,也有可能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纳税人身上,以反驳税务机 关的评估立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纳税人应审查新的规定,以确保他 们能够提供完备的转让定价文档。
4.3.4 案例
2016 年,埃及税务部门调查了一家跨国食品和饮料公司在埃及 的附属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报成本和转让定价的行为,以减少在 埃及的应缴税金。与此同时,该跨国公司在其总部所在国家缴纳了较 少的税金。
该公司被要求向埃及政府支付 1.21 亿美元的税金和滞纳金,并 且被禁止在未来 10 年内从事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活动。此外,该公司 还被要求公开其在埃及的分支机构的销售数据,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 解其在埃及的业务活动。
该案件并未涉及到法院审理,而是在税务机构与该公司之间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这个案件反映了埃及政府对于防止跨国公司在其领土内逃避税费的大力监管态度,并且为埃及提供了一笔可观的税 收收入。
中国“走出去 ”企业可以从中得出一些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启示和 教训:
(1)深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在进入埃及等国家市场之前,中 国“走出去 ”企业应深入了解当地的税法、转让定价规则及实施要求, 以确保企业在跨国交易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税务尽职调查和文件准备:在进行跨国转让定价时,有必 要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确保相关文件和资料齐全,以证明交易 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辨识性。
(3)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和合作机制: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建立 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确保转让定价政策和实践的一致性。
(4)参考专业咨询和建议: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可以寻求 专业税务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帮助,以获得转让定价方面的最佳实践建 议。
(5)审慎评估风险和利益:进行跨国转让定价前,企业应全面 审慎评估预期的经济收益和涉及的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获取利益的 同时保持税收的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例都有其特定的情况,企业在制定转让定 价策略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做出适当的决策,在进 行跨国交易和转让定价时,争取实现合规性和最佳利益的平衡。
4.4 预约定价安排
新 ETPG 对预约定价安排(APA)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PA 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即在涉及关联方 交易时,他们可以事先与埃及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遵循的转让定价方 法达成一致,以确定在交易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APA 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好处,如对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性;提高 税收效果的透明度;降低审计、价格调整和处罚的风险。
4.4.1 适用范围
APA 制度首次在埃及提出,因此埃及税务机关决定在现阶段将其 适用范围仅限于单边 APA,并在今后提出双边和多边 APA。此外,所 有符合埃及法律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常设机构)都可以选择适用 APA。
4.4.2 程序
关于 APA 制度的指导意见包含在新 ETPG 的第二部分中,该部分 描述了APA 制度在埃及的机制、程序和实施情况。申请和缔结单边 APA 的过程可能需要三至六个月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
APA 目的是使纳税人和埃及税务机关能够就潜在受控交易的转让 定价处理达成协议。通过 APA,纳税人承诺在特定期限内(通常超过 1 年),在特定条款下,对相关交易采用预先确定的转让定价方法。
若纳税人未报送正确的转让定价文档,埃及税务机关很可能要求 纳税人调整交易价格。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埃及居民企业需就其受控外国企业收入缴 纳企业所得税:
(1)埃及居民企业持有受控外国企业超过 10%的股权;
(2)该受控外国企业 7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管理费或租赁费;
(3)该受控外国企业所在国对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者适用税 率低于埃及同类型收入适用税率的 75%。
上述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暂不适用于个人。
4.5.2 税务调整
埃及目前没有对受控外国企业制定具体规则。然而,为了实施相 似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定,埃及规定了投资收益需按照埃及会计准则及 权益法进行确认,以转让价格与投资成本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该国暂时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6.2 税务调整
该国暂时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埃及资本弱化规则规定的债资比为 4:1,如 果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超过平均权益性投资金额的四倍,则超出部分债 权性投资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包括贷款及各种类型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债券、应 付票据等),以及约定以固定或浮动利率的有价证券等。利息支出包 括为偿还上述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计算应排除以下类型的贷款:无息贷款;利 息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贷款;有宽限期且仅在贷款期结束前支付利息的 贷款。
平均权益性投资金额应参照以埃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数 据,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
此外,关联方之间的利率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能够提供转 让定价文档进行佐证。
4.7.2 税务调整
超过四倍平均权益投资金额的债权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8 法律责任
2020 年 10 月 19 日,埃及政府颁布了第 206 号 UTP 法,根据 UTP 法的规定,从事 800 万埃及镑以上的商业或金融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应 准备并提交三级关联交易文档的要求(根据最新版 ETPG,自 2018 年 起适用)。
(1)如果不遵守转让定价三级文档要求,将被处以 3 千埃及镑 至 5 万埃及镑的罚款,如果再犯,罚款将增加至双倍或三倍;
(2)纳税人如果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08 号表格中披露其 关联交易,将被处以所属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 1%的罚款;
(3)纳税人除了不披露关联交易以外,同时未提交主体文档将 被处以关联交易总金额 3%的罚款,不提交本地文档将被处以关联交 易总金额 3%的罚款,不提交CbCR将被处以关联交易总金额 2%的罚款;
(4)此外 UTP 法设置了处罚的限额,纳税人在多次不提交关联 交易文件的情况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关联方交易总额的3%。
第五章 中埃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埃税收协定
1997 年 8 月 13 日,中国政府与埃及政府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埃及至今已与 61 个国家政府签订了税收协 定,见附录 C。
5.1.1 中埃税收协定案文
1997 年 8 月 13 日,中国政府和埃及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中埃税收协定 ”),1999 年 3 月 24 日生效, 2000 年 1 月 1 日执行。协定原文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573/con tent.html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1)个人税收居民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有永久性住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 性住所,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 的居民;
②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③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是其国民 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④如果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 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企业税收居民
在中埃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 ”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因住所、居所、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 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3)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经营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但如果这个人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其经营的 实际管理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其经营的总机构,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中埃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5.1.2.2 客体范围
(1)中埃税收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 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 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 得征收的税收。
(3)中埃税收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①在中国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
②在埃及为不动产所得税、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国 家金融资源开发税、对上述各税按百分比例征收的附加税(以下简称 “埃及税收 ”)。
(4)中埃税收协定也适用于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 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 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5.1.2.3 领土范围
在中埃税收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 中国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 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 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埃及 ”是指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埃及 ”包 括埃及的领土、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规定,埃及拥有勘探和开发与 海岸相连海域的海底和底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但是 仅限于本条约所适用的与开采和开发相联系的人,财产或者活动的范 围。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1)在中埃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 ”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常设机构 ”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②分支机构;
③办事处;
④工厂;
⑤作业场所;
⑥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⑦农场或种植园。
(3)“常设机构 ”还包括:
①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 24 个月内连续 12 个月以上 的为限;
②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一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 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仅以该类活动在任何 24 个月中 连续或累计超过 12 个月的为限。
(4)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 ”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 设施;
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⑤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⑥专为本款第①项至第⑤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属 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
(5)当一个人(除适用第 6 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 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 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 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 进行的活动限于第 4 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 场所是常设机构。
(6)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业务外,如果通过本条 第七款接受保险业务,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7)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 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 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 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8)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 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5.1.4.1 不动产所得
(1)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不动产 ”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 义。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 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 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5.1.4.2 营业利润
(1)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 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 机构的利润为限。
(2)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 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 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 机构。
(3)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 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4)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 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 2 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 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 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5)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 于该常设机构。
(6)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 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7)利润中如果包括中埃税收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 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5.1.4.3 海运和空运
(1)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 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 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5.1.4.4 联属企业
(1)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 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 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 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 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 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 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中埃税收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5.1.4.5 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 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所征税款不应 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八。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 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股息 ”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 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 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 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 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 第 1 款和第2 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5.1.4.2 营业利润 ”和“5.1.4.9 独立个人劳务 ”章节的规定。
(5)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 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 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 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 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5.1.4.6 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 征税。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 的 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3)虽有上述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 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 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 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 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4)本条“利息 ”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 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 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 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5)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 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 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 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 1 款、第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5.1.4.2 营业利润 ”和“5.1.4.9 独立个人劳务 ”章节的规定。
(6)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 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 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 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 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 国。
(7)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 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 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应对中埃税收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5.1.4.7 特许权使用费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 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 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8%。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 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3)“特许权使用费 ”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 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 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 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4)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 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5.1.4.2 营业利润 ”和“5.1.4.9 独立个 人劳务 ”的规定。
(5)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 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 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 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 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6)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 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 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中埃税收协定其他规定 予以适当注意。
5.1.4.8 财产收益
(1)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5.1.4.1 不动产所得 ”章节内容所 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
(2)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 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 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3)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 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 征税。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 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 约国一方征税。
(5)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 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
(6)转让第 1 款至第 5 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5.1.4.9 独立个人劳务
(1)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 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
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 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 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 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2)“专业性劳务 ”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 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 独立活动。
5.1.4.10 非独立个人劳务
(1)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
(2)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 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3 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 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 不超过 183 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 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3)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 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5.1.4.11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 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5.1.4.12 艺术家和运动员
(1)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 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 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 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 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3)虽有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 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 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5.1.4.13 退休金
(1)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 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2)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 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 方征税。
5.1.4.14 政府服务
(1)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 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该居民又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 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 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5.1.4.15 教师和研究人员
(1)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 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 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 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3 年内免予征税。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个人 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5.1.4.16 学生和实习人员
(1)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 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 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 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2)上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 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 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5.1.4.17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中 埃税收协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5.1.5 埃及税收抵免政策
(1)埃及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埃税收协定规定在中 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埃及税收款项中进行抵免。但 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埃及税法和规章在扣除前所计算 的所得税额。
(2)按照中埃税收协定规定,埃及居民取得的所得在埃及免税 时,埃及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以对免税的所得予以抵 免。
(3)为了规范税收抵免在中国境内的实施,中国政府出台了一 系列的相关规定,为境内税收抵免提供依据。根据不同情形分为直接 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中国居民企业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的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 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境外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出让 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境外企业就分配 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 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 免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居民企业从其符合协定第 22 条第 1 款第 2 项以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125 号)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相关规定。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 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 双方居民的人。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 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 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 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同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财产时,应与在相 同条件下首先提及的国家的居民所确定的债务一样扣除。
(4)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 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 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 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1.7 在埃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埃及执行协定的模式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 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部分实 行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来判断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 一种常见模式。
(2)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2009 年,埃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的程序进行了修订,针对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及特许权 使用费,应当先按照20%预提所得税税率进行扣缴,并在 6 个月内提 交相关申请资料,纳税人才有权就协定优惠税率与20%之间的差额享 受退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就其所取得的收入与埃及常设机构无关的承诺书、特许权使用费、 贷款协议复印件等。
虽然上述规定已于 2015 年 4 月被废止,但实际操作中,埃及税 务机关仍然倾向于纳税人先按照20%预提所得税税率进行扣缴后,再 予以退税。此外,无论非居民企业以哪种形式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都应当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以留存备查。
(3)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 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在国 内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证明开具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 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 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 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 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 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 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 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 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 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中国企业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至埃及税务机关申请享受 协定待遇时,应提前主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事务所。建议企 业加强对中埃税收协定和埃及国内法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的相 关规定的学习,及时跟进该国税收体系的变革,确保有备无患。
5.2 埃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 致对其不符合中埃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 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 果其案情属于中埃税收协定第 24 条第 1 款(见“5.1.6 无差别待遇 ” 章节),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 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 年内提出。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除了中埃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56 号)也可作为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 律依据。另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6 号)规定,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税收协 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同时适用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但本规定的相互协商程 序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 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 时间限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 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 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 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5.2.4 启动程序
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 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埃税收 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 限制。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 限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中埃税收协定的规定所需要 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中埃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 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中埃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为 限),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 国一方收到的任何情报应与按该国国内法律取得的情报同样保密,仅 应告知与中埃税收协定所含各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 决上诉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 庭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5.2.6 埃及仲裁条款
中国与埃及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到税收争 议时,一方企业或个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目前中国暂未引入国 际税收仲裁机制。
5.3 中埃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企业若与外国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 径解决:一是可以向埃及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提出申诉,对税务局的 决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但 是相互协商程序存在耗时较长,程序繁杂,协商效率低下的缺陷。因 此,中国投资者应加强税务风险的管理,加强税务合规性评估,尽量 在投资或经营的过程中减少与税务机关的冲突与争议,确保在埃及经 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目标。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应对机制:
(1)“走出去 ”企业应注意建立税务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制 定涉外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和监督机制;详细了解自 身税务风险点,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和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2)中国投资者应全面了解中埃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 定,同时深入学习埃及国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内部资料收集机制 和外部信息获取机制,结合自身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税务风险点, 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严格按照当地税法和中埃税收协定来安排自身 的投资和经营活动。
(3)中国企业在全面了解埃及税法及中埃税收协定的前提下, 应进一步做好与埃及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工作,获取更多的信息资 讯,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信任,必要时采取措施(如咨询埃及税务 机关或向其提出申诉)。同时,企业也可以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在 投资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寻求获取相关的税收规定和政策,与中国 使馆经商处、商务处等保持联络。
(4)中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初期与决策阶段寻求税务专业人士、 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搭建符合自身 投资和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个阶段的税务风 险,以实现企业投资或经营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第六章 在埃及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6.1.1.1 设立企业形式
在埃及注册公司时,可选择依照《公司法》或《投资法》注册, 《投资法》下分为境内投资和自由区投资,资产公司依照《资本市场 法》(1992 年 95 号法)管理,在经济特区内注册的企业依照《埃及 经济特区法》(2002 年 83 号法)管理。注册公司可主要选择 7 种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分支机构、 代表处、特许经营。代表处依照《商业代理法》(1982 年 120 号法) 管理。常见的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形式主要有 6 种: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简单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代表处及特许经营:
(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公司法》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但必须聘请至少一 名埃及管理层人员。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必须在注册前全额交 齐。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GAFI)介绍,目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外 国投资者占95%,是最主要的公司注册形式。股东人数在 2-50 名之 间。不允许公开发行股份募资,不允许经营金融类业务。中小型投资 项目适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公司法》基本规定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控股;股东人数 至少 3 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 万埃及镑;在商业注册处(隶属于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GAFI))注册时需提交存款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 10%的银行证明,并在三个月内补足至 25%,在五年内补足至 100%;
公司可以申请在埃及证券交易所(EGX)上市;公司须成立董事会, 至少 3 名董事,总人数为奇数,代表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董事非公 司雇员。大中型投资项目适合注册股份公司。
(3)简单合伙公司(Simple Partnership Company)
《公司法》规定,合伙公司是由2 个以上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组成 的公司,分为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不享有独立法 人地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合伙公司,但无权管理公司,也 无权代表合伙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
(4)分支机构或分公司(Foreign Branches)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在埃及开设分支机构,一般可以从事建 筑工程、酒店管理、商业流通、金融和工业活动,或其它合同性质的 承包工程。其法人代表可以是外国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 埃及 镑或等值外币,且须存入埃及任意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押金;建筑类分 公 司 须 在 埃 及 建 筑 承 包 商 联 合 会( Egyptian Feder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Contractors)注册后,才能合法开展 建筑承包项目。目前,大多数从事建筑项目行业的外资公司注册分公 司。
(5)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在埃及设立代表处,其目的是进行市场 研究和投资生产的可行性研究,不从事任何实质商业活动,包括商业 代理,研究过程结束即应关闭。2018 年 11 月 13 日,投资和自由区 总局(GAFI)颁布了关于 2018 年第 742 号法,新规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代表机构可在注册时获得不超过一年的登记证书,证书可每年续 展,最长不超过 3 年,在此期间,母公司应决定是否在埃及注册成立 一家公司或分支机构,否则,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将从商业登记处注销, 有特殊情况的,可向GAFI报告并申请更长的延期;代表处须向GAFI 提交雇员名单、职务、国籍、工资、埃及雇员工资的百分比以及与母公司有关的其他资料;代表处应就已完成和尚未完成的研究工作规定 期限,并在获得实质性进展后报告GAFI;代表处未按照《投资法》 实施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应当在接到GAFI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在 埃及设立公司或者开设分公司,使之正规化。此外,经证明代表处提 交虚假信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将公司从其登记机关中注销。
(6)特许经营(Franchising)
埃及法律认可知识产权或财产特许经营方式。2002 年 6 月,通 过了2002 年第 82 号《知识产权法》,该法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使特许经营协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 安全。埃及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签署了马德里保护 贸易和工业商标的国际公约(Madrid Protocol)等许多重要的国际 协议。根据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等均 需缴纳 20%的特许权使用税,不得抵扣;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接收 者母国与埃及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则税率通常会有所降低。
6.1.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在埃及注册公司的受理机构是埃及投资和 自 由区管理总局 (GAFI)的投资者服务中心(ISC)。
6.1.1.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2018 年底,GAFI 发布了《投资者服务指南》。全面介绍了各类 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程序和费用,以及全埃及所有投资者服务中心 (ISC)和各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方式。《投资法》中也明确鼓励从事 审核投资注册文件完整性业务的审核事务所的发展,协助企业加快注 册程序。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包括安全审查、商业注册、开立银行账 号、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
根据 2018 年 11 月新规,设立代表处程序和所需文件如下:
(1)根据GAFI 准备的表格,向投资者服务中心主席提出注册申 请;
(2)对外国公司和管理层人员进行安全审查;
(3)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的原件,以及该等文件的阿 拉伯语翻译件。公司成立备忘录必须在埃及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埃 及外交部在埃及的批准办事处核证;
(4)向管理局投资服务中心出具银行证明,说明代表处至少持 有 5000 埃及镑外汇转账余额。银行账户以代表处(组建中)的名义 开立,资金应从国外转入该账户;
(5)经公证日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6)代表处经理的护照或身份证。
外国公司需和埃及公立或私营部门签署合同。与办事处不同,分 支机构可以从事商务、金融、产业以及该等文件的阿拉伯语翻译件。 公司成立备忘录必须在埃及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埃及外交部在埃及 的批准办事处核证,并提供如下文件:
(1)向 GAFI 的 ISC 出具银行证明,说明代表处至少持有 5000 埃及镑等值外汇转账余额,银行账户以代表处(组建中)的名义开立, 资金应从国外转入该账户;
(2)经公证日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3)代表处经理的护照或身份证。
代表处的设立由GAFI 负责审批办理。
6.1.2 信息报告制度
(1)埃及的相关政策
埃及居民企业及分公司均须每年向有关部门(公司局、投资局或 资本市场管理局)提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此外,纳税人应当每年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局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2)中国的相关政策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 ” 海外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也是中 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持股境外企业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 报和汇算清缴时,履行对投资信息的报告义务。这些居民企业包括:
①在 2014 年 9 月 1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含在港澳台 地区成立的企业,下同)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 10%;
②2014 年 9 月 1 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小于 10%改变为等于或大于 10%;
③2014 年 9 月 1 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大于或等于 10%改变为小于 10%。
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还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 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
6.2 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埃及》,埃及 的纳税指标在 190 个国家中排名 156 位。就具体纳税测量指标而言, 埃及的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以及报税后流程 指标均低于中东及北非地区国家平均水平。因此,中国企业在埃及经 营业务涉及到的纳税申报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中国企业在进行涉 税交易时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埃及税收法 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税负成本与风险以作出正确的纳税判 断。
6.2.1 在埃及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若中国企业在埃及设立子公司,应重点考虑汇出款项(例如股息、 利息、红利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以及子公 司在清算退出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例如资本利得税、流转税等) 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6.2.2 在埃及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若中国企业在埃及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企业应注意上述机 构可能会被视为在埃及构成常设机构或税收居民企业从而相应产生 纳税义务。根据埃及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 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6.2.3 在埃及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 如果中国企业在埃及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 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6.3 调查认定风险
埃及现行企业所得税(2005 年第 91 号法中规定)框架包括自我 评估制,税务机关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抽样方法进行检查。所有埃及 企业、分支机构和海外公司的常设机构均以同样的方式征税(石油和 天然气勘探企业、自由区企业、税务优惠或豁免安排下的经营实体除 外)。
此外,中国企业在埃及进行跨国经营时应尤其注意关联交易风 险。虽然埃及暂未出台完整的转让定价指引,但所得税法中已明确赋 予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易的调查和重新定价权。因此,建议在埃 及进行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科学合规地制定转让定价方案,必要 时可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确认,此外,在每一个纳税年度结 束后,企业应及时准备好转让定价的相关材料,以备埃及税务机关检 查。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埃及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埃及与中国的税收 协定主要条款。一方面,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解埃 及税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流。另 一方面,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 ”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险。 下文简述几点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1)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风险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针对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 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各 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存在 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对 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 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税收协定不受国内 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 ”企业在东道 国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 了解和掌握中国与埃及的相关税收协定,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2)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
企业到埃及投资,可以依据中埃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在预提 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境外 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也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导 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
(3)享受协定待遇受阻的风险
“走出去 ”企业在埃及,可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给出不予享受 协定待遇的决定,或者遇到其他阻碍。此时企业可选择向中国税务机 关寻求帮助,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5 其他风险
(1)社会政治风险
埃及经济与战略研究论坛负责人拉沙德 ·阿 卜杜指出,埃及经济 正从新冠疫情中恢复,但仍然受到乌克兰危机和美联储加息等因素的 持续冲击。美联储加息不仅增加了埃及的外债负担,还导致贸易逆差 扩大、外汇紧缺。近一年来,埃镑对美元累计贬值约 50%。埃及中央 公众动员和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 年 1 月埃及年化通货膨胀率上升至 26.5%,远高于 2022 年同期的8%。埃及近年来一直依 赖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海湾盟国的紧急救助。根据评级机构穆迪公 司的数据,拥有 1.04 亿人口的埃及是外债违约风险最高的五个经济 体之一。
金字塔在线报道,2023 年 3 月 14 日,埃及规划和经济发展部部 长赛义德表示,预计 2022/23 财年(截至 2023 年 6 月)实际 GDP 增 长率达到 4.2%。这一预测超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机构预期, IMF 此前预测埃及实际 GDP 增长率为 4%。2022/23 财年上半年(即 2022 年下半年),埃及实际 GDP 增长率为 4.2%,拉动增长的主要部门是电 信、农业、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此外,2022/23 财年一季度埃及 出口增长 12.4%,净外国直接投资(FDI)增长 94%。“尽管埃及政府 努力将通胀率从 2016/17 财年的 25%降至 2020/21 财年的 5%,但乌克 兰危机导致通胀飙升,2023 年 2 月达到 33%。
(2)投资合作风险
在埃及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 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 其中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 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等。
当前在埃及选择投资项目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埃及近年来社 会经济逐步稳定,百废待兴,投资需求旺盛,投资机会日益增多,但 是中国投资者应在对埃及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进行深入调研后再 进行投资选择,切忌盲目投资。
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 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 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 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 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并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 保险机构追偿。
(3)外汇及汇率风险
埃及法律虽然赋予投资者自由兑换外币并汇出的权利,但在实际 操作中,埃及各商业银行对外汇存款、取款、兑换等业务仍有各自的 额度限制,额度大小取决于该银行外汇充裕情况,并受埃及央行“窗 口指导 ”。非优先清单上的用汇需排队等待换汇额度,仍有不确定性。 如果企业账户上存有美元,则必须先使用自有美元。外资企业销售商 品和提供服务所得均为埃及镑,利润不在埃及央行优先美元交易清单 上,难以兑换成硬通货汇出,埃及镑汇率波动还造成了额外金融风险。 实行浮动汇率等经济改革后,埃及外汇储备大幅增长,外汇市场充裕, 埃及镑汇率坚挺,外汇管制明显放松。
(4)营商环境风险
埃及法律制度尚未十分完善,法律环境缺乏透明性和稳定性,法 律解释的不清晰使得不同政府部门或者官员的裁定和判决存在一定 不确定性。法院资源有限及法官数量不足使得执法效率较低、成本较 高,例如在合同执行方面,埃及在全球 190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160 位。 埃及底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观念整体上仍较为闭塞,面对境外投资者 态度消极,也间接导致了埃及政府的行政效率较为低下。
虽然埃及最新颁布的《新投资法》(2017)中囊括了一系列有关 简化外商投资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投资环境透明度和投资成本 可预见性的相关制度措施,但是新《投资法》中的部分保障和鼓励措 施仍缺乏细化规定。例如,新《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将利润转移 到国外,虽然对投资者有利,但埃及目前的主要问题并非外汇转移的 法律限制,而是外汇的可兑换性无法得到保证。再如,新《投资法》 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建立,但埃及通关环节的收费多、程序繁琐, 给这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带来很大困扰。
因此,中资企业在对埃及进行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埃及的法律、税 务制度,以加快适应埃及当地的法律以及税务环境。
参 考 文 献
[1] 《商务部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22 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埃及国家概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4]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
[5] MOF - The Financial Monthly Report of Egypt - April 2023
[6] 埃及税务局官方网站
[7] 埃及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
[8] 《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指南》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y-Egypt
[9] 世界银行 Doing business
[10] Egypt - Country Partnership Framework for the Period FY2023-2027 (English)
[11] KPMG Egypt Tax Alert
[12] Tax Newsletter no (8)_KPMG Egypt
[13] EY - Worldwide VAT, GST and Sales Tax Guide-2023
[14] EY - Worldwide Personal Tax and Immigration Guide-10-mar-2023-update
[15] Deloitte - Egypt tax news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
[17]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40 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17 号)
[19] IBFD - Egypt - Corporate Taxation
[20] IBFD - Egypt - Individual Taxation
[21] IBFD - Egypt - Transfer Pricing
[22] EY - Worldwide Transfer Pricing Reference Guide 2020-21
[23] 《BP 世界能源报告 2022 年》 BP -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22 | 71st edition
[24] 2020 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世界银行)
附录 A 埃及政府与商务有关的部门一览表
1. 进出口管制总局
General Authority for Export & Import Control (GOEIC) Essam Al-Nagar, Chairman
1 El Sheikh Maarouf St. (Corner of Ramses St. ) Downtown
2. 阿拉伯工业化组织
Arab Organization for Industrialization (AOI) Marshal Abdel Aziz Sif E ldin, Chairman
2D Midan El Abbassia, Cairo
3. 埃及金融监督管理局
The Egyptian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Dr. Ashraf El Sharkawy, Chairman
Smart Village, Building 5A-84B, Km 28 Cairo-Alexandria Desert Road, Giza, Postal Code 12577
4. 公众动员与统计中央机构
Central Agency for Public Mobilization & Statistics (CAPMAS) Mr. Khayrat Mohamed Barakat, President
Salah Salem St., Nasr City, Cairo
5. 埃及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 Egypt
Mr. Hisham Ramez, Governor 31 Kasr El Nil St., Cairo
6. 海关总署
Customs Authority
Mr. Fouad Al Khapaty, Director Gen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Tower # 3, Third Floor, Nasr City, Cairo
7. 埃及航空控股公司
Egypt Air Holding Company Captain Tawfik Aasy Chairman
Egypt Air Administration Complex, Airport Road, Cairo
8. 埃及通用石油公司
Egyptian General Petroleum Corp. (EGPC) Eng. Tarek El Partkawy, CEO
Palestine St., 4th Sector, New Maadi, Cairo
9. 埃及广播电视联盟
Egyptian Radio & TV Union (ERTU)
Mr. Ismail El Sheshtawy, Chairman TV Bldg., Corniche El Nil, Cairo
10.埃及旅游局
Egyptian Tourist Authority (ETA)
Ambassador Naser Hamdy, Chairman Misr Travel Bldg., Abbassia, Cairo
11.国际展览与交易会组织总局
General Organization for Int'l Exhibitions & Fairs (GOIEF) Mr. Ahmed El Dip, Chairman
Fair Grounds, Nasr City, Cairo
Egypt Expo and Convention Authority
12.埃及税务局
Egyptian Tax Authority
Mr. Mamdouh Omar, Director 4 El Tayaran St., Nasr City, Cairo
26 El-Obour Bldg., Nasr City, Cairo
Egyptian Tax Authority Hotline number:16395
13.社会发展基金会
Social Fund for Development (SFD) Dr. G hada Ghaly, Secretary General
120 Mohey E l Din A boul Ezz St., Dokki, Giza
14.开罗亚历山大证券交易所
Cairo Alexandria Stock Exchange
Dr. Mohamed Omran, Director
4A El S herifien St., Downtown, Cairo
15.苏伊士运河管理局 Suez Canal Authority
Marshall Moha b Mamish, Chairman
6 Lazoghly St., Garden City, Cairo
16.埃及电信公司 Telecom Egypt
Eng. Omar El Shikh, Chairman Smart Village, Building B7
Km 28 Cairo-Alexandria Desert Road, Giza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MOF) Dr. Mohamed Maait, Minister of Finance
Address: Finance Ministry Towers - Ramses Extension - Nasr City - Cairo Email : finance@mof.gov.eg
Phone: 02/23428830 Fax: 02/23428830
Hotline to serve the citizens 16408
附录 B 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
附录 C 埃及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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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名称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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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与阿曼苏丹国签署防止双重征税协议 |
2023-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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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埃及:2019 所得税协定 |
2019-11-14 |
202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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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消除双 重征税以及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
2019-10-08 |
2020-07-31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 消除对收入和财产的双重征税以及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协 定 |
2018-09-05 |
2019-03-25 |
|
2016 OECD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 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
2017-06-07 |
2018-07-01 |
|
巴林-埃及:2016 所得税协定 |
2016-04-26 |
2018-08-01 |
|
埃及-沙特阿拉伯:2016 所得税协定 |
2016-04-08 |
2017-07-01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2012-12-19 |
2014-03-10 |
|
埃及-科威特:2014 所得税协定 |
2014-12-16 |
2016-11-23 |
|
爱尔兰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资本收益 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2012-04-09 |
2013-04-24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之间关 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2011-09-17 |
2012-12-26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2010-05-25 |
2012-12-20 |
|
塞尔维亚和黑山部长理事会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 于避免对收入征税的双重征税的协定 |
2005-07-31 |
2006-04-05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2005-06-10 |
2006-05-28 |
|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2005-02-23 |
2005-12-14 |
|
希腊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 |
2004-11-27 |
2006-08-23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2003-06-05 |
2004-05-11 |
|
埃及-苏丹:2016 所得税协定 |
2002-07-29 |
2003-08-31 |
|
阿尔及利亚-埃及:2001 所得税和财产税协定 |
2001-02-17 |
2003-05-17 |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1999-11-22 |
2000-02-08 |
|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议定 |
1999-05-01 |
2004-06-01 |
|
荷兰王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
1999-04-20 |
2000-05-20 |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
|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
|
|
马耳他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9-02-20 |
2001-04-07 |
|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1998-06-16 |
1999-05-27 |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 |
1998-05-13 |
2002-02-26 |
|
埃及-巴勒斯坦:1998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
1998-04-28 |
1999-12-28 |
|
埃及-也门:1997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
1997-12-12 |
2000-08-02 |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 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1997-09-23 |
2000-12-06 |
|
南非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1997-08-26 |
1998-12-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纳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1997-08-13 |
1999-03-24 |
|
马来西亚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 |
1997-04-14 |
2002-07-09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7-03-29 |
2002-02-27 |
|
波兰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 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1996-06-24 |
2001-07-16 |
|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1996-05-22 |
2004-01-27 |
|
埃及-约旦:1996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
1996-05-18 |
1997-10-03 |
|
埃及-黎巴嫩:1996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
1996-03-17 |
1998-03-22 |
|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
1995-12-16 |
1998-09-01 |
|
捷克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5-01-19 |
1995-10-04 |
|
瑞典王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4-12-26 |
1996-03-16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4-04-12 |
1995-07-16 |
|
土耳其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议 |
1993-12-25 |
1996-12-31 |
|
大韩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2-12-09 |
1994-02-06 |
|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1-11-05 |
1994-05-22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1-07-19 |
1991-12-01 |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
|
比利时王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之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91-01-03 |
1997-03-03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人民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 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990-12-03 |
1991-07-04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 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989-12-08 |
1991-01-02 |
|
摩洛哥王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89-03-22 |
1993-09-21 |
|
丹麦王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89-02-09 |
1990-04-12 |
|
德国联邦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1987-12-08 |
1991-09-22 |
|
瑞士联邦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的公约 |
1987-05-20 |
1988-07-14 |
|
加拿大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83-05-30 |
1984-10-02 |
|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
1980-08-24 |
1981-12-31 |
|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80-06-19 |
1982-10-01 |
|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79-07-13 |
1981-01-05 |
|
意大利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79-05-07 |
1982-04-28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之间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税漏税的公约 |
1977-04-25 |
1983-08-23 |
|
阿拉伯经济统一委员会成员国之间避免重复征税和控制 逃税的条约 |
1973-12-03 |
1975-07-13 |
|
埃及-苏丹:1970 所得税公约 |
1970-12-09 |
2003-08-31 |
|
印度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 征税的公约 |
1969-0220 |
1969-09-30 |
|
日本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68-09-03 |
1969-08-06 |
|
埃及-伊拉克:1968 所得税公约 |
1968-03-31 |
1968-12-02 |
|
芬兰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65-04-01 |
1966-03-03 |
|
挪威王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64-10-20 |
1965-07-29 |
|
奥地利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对所得和财 富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
1962-10-16 |
1963-10-28 |
注:上表列示协定统计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 D 埃及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税率表
|
缔约国 |
预提所得税(%) |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无税收协议 |
5/10 (11) |
20 |
20 |
|
税收协议: |
|||
|
阿尔巴尼亚 |
10 |
10 |
10 |
|
阿尔及利亚 |
10 |
5 |
10 |
|
奥地利 |
15 |
15 |
- |
|
巴林 |
5/10 (2) |
10 |
10 |
|
白俄罗斯 |
15 |
10 |
15 |
|
比利时 |
15/20(1) |
15 |
15 |
|
保加利亚 |
10 |
15 |
15 |
|
加拿大 |
15/20 (1) |
15 |
15 |
|
中国 |
8 |
10 |
8 |
|
塞浦路斯 |
5/10 (8) |
10 |
10 |
|
捷克共和国 |
5/15 (2) |
15 |
15 |
|
丹麦 |
15/20 (2) |
15 |
20 |
|
芬兰 |
20 |
15 |
20 |
|
法国 |
0 |
15 |
15% 专营权 |
|
10% 研发咨询 |
|||
|
15% 其他特许权 |
|||
|
格鲁吉亚 |
10 |
10 |
10 |
|
德国 |
15/20 (1) |
15 |
15 |
|
危地马拉 |
10 |
10 |
10 |
|
匈牙利 |
15/20 (1) |
15 |
15 |
|
印度 |
(3) |
20 |
20 |
|
印度尼西亚 |
15 |
15 |
15 |
|
伊拉克 |
(3) |
20 |
16 |
|
爱尔兰 |
5/10 (2) |
10 |
10 |
|
意大利 |
20 |
20 |
15 |
|
日本 |
20 |
20 |
15 |
|
约旦 |
15 |
15 |
20 |
|
韩国 |
10/15 (2) |
10/15 (9) |
15 |
|
科威特 |
5/10 (10) |
10 |
10 |
|
黎巴嫩 |
10 |
10 |
5 |
|
利比亚 |
(3) |
20 |
10 |
|
马其顿 |
10 |
10 |
10 |
|
马来西亚 |
0 |
15 |
15 |
|
马耳他 |
10 (1) |
10 |
12 |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
|
毛里求斯 |
5/10 (2) |
10 |
12 |
|
摩洛哥 |
10/12.5 (2) |
20 |
10 |
|
荷兰 |
0/15 (4) |
12 |
12 |
|
挪威 |
15 |
20 |
15 |
|
阿曼 |
12.5 |
12.5 |
15 |
|
巴基斯坦 |
15/30 (5) |
15 |
15 |
|
巴勒斯坦领土 |
15 |
15 |
15 |
|
波兰 |
12 |
12 |
12 |
|
罗马尼亚 |
10 |
15 |
15 |
|
俄罗斯 |
10 |
10 |
15 |
|
沙特阿拉伯 |
5/10 (7) |
10 |
10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5/15 (5) |
15 |
15 |
|
新加坡 |
15 |
15 |
15 |
|
南非 |
15 |
12 |
15 |
|
西班牙 |
9/12 (2) |
10 |
12 |
|
苏丹 |
5/15 (4) |
10 |
3 电影 |
|
10 其他 |
|||
|
瑞典 |
5/20 (2) |
15 |
14 |
|
瑞士 |
- |
15 |
12.5 |
|
叙利亚 |
15 |
15 |
20 |
|
突尼斯 |
10 |
10 |
15 |
|
土耳其 |
5/15 (2) |
10 |
10 |
|
乌克兰 |
12 |
12 |
12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5 (6) |
10 |
10 |
|
英国 |
10 |
15 |
15 |
|
美国 |
10 |
15 |
15 |
|
乌兹别克斯坦 |
5/10 (8) |
10 |
12 |
|
也门 |
5/10 |
20 |
10 |
注释:
1.埃及居民企业向其他缔约国的个人支付的股息,其税率不应超过上述最高金额。在所 有其他情况下为 15%。
2.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至少 25%公司资本的公司,则对于股息总额适用较低税率。在 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较高税率。
3.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当地法律,股息可按 10%的税率征收,在某些条件下 可降至 5%。
4.如果外国公司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资本,则适用较低的税率。 5.如果受益人是一家公司,则适用较低税率。
6.此税率根据 2022 年 1 月最新生效的税收协定,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例如在连续 365 天持有至少 10%的公司资本)。
7.如果收件人通过位于美国的常设机构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则税率降低不适用。但 是,如果收入与接受者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则接受者将被视为在美国没有常 设机构以对该项收入应用降低的协定税率。
8.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至少 20%公司资本的公司,则对于股息总额适用较低税率。在 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9.如果受益人是一家在连续 365 天持有至少 20%公司资本的公司,则适用较低税率。在 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10.如果是来自超过三年的贷款或债务的利息,则适用较低税率。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11.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至少 10%公司资本的公司,则适用较低税率。在所有其他情 况下,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12.关于适用 5%税率的情况说明,请参见《Income determination》部分的股息收入
编写人员:杨丽云、孙冬雪、张珂、李皎
审校人员:方觉旸、李瑞香、潘莹莹、胡金鑫、方湧灏、郑滋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