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亚美尼亚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根据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数据,亚美尼亚2023年国 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 ”)约为95,052.22亿德拉姆(约合 242.18亿美元 ,按 1美元 兑换392.48德拉姆计算 ) , 同 比上涨 11.86%[1]。
2023年 ,亚美尼亚农业产值 占GDP 比重为9.97% ,工业占比 29.28%,建筑业占比6.52%,服务业(不含贸易) 占比31.83%,其他 占比22.39%[2]。
2023年,亚美尼亚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为23,587.84亿德拉姆(约 合60.10亿美元 ,按1美元兑换392.48德拉姆计算) , 同比上涨 14.33%。
2023年亚美尼亚通货膨胀率为2%[3] ,较2022年下降。
2023年全年,亚美尼亚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207.23亿美元,同 比上涨46.67%。其中出口额为84.15亿美元,同比上涨52.17%;进口 额为123.08亿美元,同比上涨46%[4]。
亚美尼亚的货币为德拉姆。2023年,美元兑换德拉姆的平均汇 率为1:392.48,人民币与德拉姆不能直接结算,但在当地货币兑换 点可自由兑换。 目前亚美尼亚无中资银行。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1]数据来源:亚美尼亚统计委员会
https://statbank.armstat.am/pxweb/en/ArmStatBank/ArmStatBank__1%20Econnomy%20and%20finance__ 15%20National%20Accounts 151%20SNA%202008 1511%20Annual%20data/EF-NA-08A.px/?rxid=9e55ce3e-952a-44c5-a370-00595cbb0cd0
[2]数据来源:亚美尼亚统计委员会 http://www.armstat.am/en
[3]数据来源:亚美尼亚统计委员会 http://www.armstat.am/en
[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http://am.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402/20240203471869.shtml
2023年亚美尼亚工业产值达27,832.15亿德拉姆(约70.91亿美 元),同比增长3.71%。农业产值达9,480.40亿德拉姆(约24.16亿 美元) , 同比下降7.18% 。建筑业产值达6,196.86亿德拉姆(约 15.79亿美元),同比增长14.52%。国内贸易产值54,923.84亿德拉 姆(约139.94亿美元),同比增长25.68%[5]。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2014年5月29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总统签署 《欧亚经济联盟条约》。2014年10月,亚美尼亚签署加入《欧亚经 济联盟条约》 的相关文件。2015年1月1 日,欧亚经济联盟正式启 动。亚美尼亚从2015年1月2日起加入独联体内经济一体化项目—— 欧亚经济联盟,成为该联盟第4个成员国。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国与亚美尼亚于1992年4月6日建交。1992年,中国与亚美尼 亚签署《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和《政府间经济贸易协定》。 1992年7月4日至2011年4月12日期间,两国还先后签订了《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科技合作协议》《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与旅游合作协议》《农业合作协议》《计量、标准与品质 证书管理合作协议》及多个《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5年3月,亚 美尼亚总统萨尔基相对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 年会;9月,亚美尼亚总理阿布拉米扬来华出席2015年欧亚经济论 坛。2016年5月,习近平主席特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 委书记孟建柱访问亚美尼亚;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 总理张高丽访问亚美尼亚;10月,亚美尼亚公众院院长马努基扬访 华。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同亚美尼亚议长巴布 洛扬在首尔举行的第二届欧亚地区议长会议期间进行会见;12月,亚美尼亚共和党副主席拉拉扬率团来华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 会[6] 。2019年5月,亚美尼亚总理尼科尔 · 帕什尼扬赴华出席亚洲文 明对话活动,会见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月,国 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访问亚美尼亚,并同亚总统、总理以及外交 部长举行会谈。2023年7月,亚美尼亚副外长萨法良访华同外交部副 部长马朝旭在北京举行中亚外交部磋商。
[5]数据来源:亚美尼亚统计委员会 https://www.armstat.am/en/?nid=82&year=2024
从2009年起中国成为亚美尼亚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 计 ,2021 年 1-6 月 , 中 亚 双边 贸 易额 为 6.1 亿 美 元 , 同 比增长 32.40%。其中中国对亚美尼亚出口1.1亿美元,同比增长1.6%,自亚 美尼亚进口5亿美元,同比增长42.1% 。 自亚美尼亚主要进口商品 为:铜及铜精矿、针织服装、宝石和半宝石等。
承包工程方面,中国在亚美尼亚承包工程主要集中在电站、通 讯领域。 目前也有大型国有企业正在积极跟踪公路、铁路、电站等 工程项目进展。这些项目多数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 融机构或亚美尼亚政府贷款项目。 目前,在亚美尼亚开展承包工程 的中资企业包括中国电建、山西建投、西电国际、华为、中兴、中 国地矿、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等。中国电建承建的“北-南公 路 ”第三标段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北-南公路 ”整体预计在8-9 年间完成建设。西电国际的变电站改造项目已在2021年完工并交付 使用。山西建投于2023年4月与亚美尼亚领土发展基金会正式签订亚 美尼亚卡普斯大坝及附属结构施工项目合同,主要负责建设大坝、 溢洪道、底孔隧洞、灌溉隧洞、道路工程、管理房工程、机电设 备、电气设备、仪表及SCADA(监控和数据采集)工程,项目预期工 期为34个月。华为和中兴主要从事通讯设备销售和服务。浙江海宁 金诺制衣经营服装厂业务。中国地矿公司与捷克卢萨德尔公司签订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将在亚美尼亚建设金矿选矿厂,项目建设 完成后运营5年后移交业主。
[6]资料来源:中国驻亚美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am.mofcom.gov.cn/article/jmxw/201907/20190702878797.shtml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亚美尼亚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亚美尼亚经济 部(Ministry of Econom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下设 亚美尼亚营商环境及竞争保护政策司、投资政策司、中小企业发展 司等部门。其职责是对亚美尼亚投资环境的改善提供有效的管理机 制,消除投资中的管理障碍。亚美尼亚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外商投 资法》《许可证法》《自由经济区法》《股份公司法》等。除承包 军工项目需由两国政府签署备忘录并由指定公司执行外,亚美尼亚 对外国投资者无行业限制。
根据《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人有权自由雇佣非亚美尼亚共 和国公民。
亚美尼亚对投资方式的规定如下:
①可建立独资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拥 有企业机构的全部所有权;
②与亚美尼亚居民合作成立合资法人机构、有法人地位的企 业,或在现有企业中取得股份;
③在亚美尼亚境内购买股票、债券,以及该国法律规定的其他 有价证券;
④取得亚美尼亚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⑤取得其他财产权;
⑥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外国投资者与亚美尼亚投资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可设立外商 独资企业,也可成立合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
外国投资者可在亚美尼亚设立以下形式的企业:公司代表处、 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2011年以来,亚美尼亚政府 简化注册程序,推出“一站式 ”服务模式,在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 下,注册一家企业理论上只需15分钟。2017年,亚美尼亚出台新外商投资法草案,进一步简化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程序,外国投 资者可直接申请国际仲裁。
1.4.2 投资吸引力
外资企业享受与本国企业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同等政策待 遇(国民待遇)。一般情况下,在自由经济区享有免除个人所得税 外的所有其他税收优惠待遇。
亚美尼亚实施全面的外资开放政策,外商可投资的范围较广, 包括:货币、房地产和其他产权、证券、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该 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经济活动实施权、服务业以及亚美尼亚法律未 禁止的其他投资形式等。2019年2月8日,亚美尼亚政府会议通过未 来五年执政纲领,当月发布的施政纲领中确定以出口为经济发展主 动力,鼓励发展加工制造、农业、旅游、信息技术等产业。
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市发展状况和就业人口数量/比例/情况明 显优于其他州,故近年来亚美尼亚政府和国土管理部推出“ 区域平 衡发展战略 ”,促进对各地区的资金投放并加大扶持力度,不但在 道路维修、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方面有较大投入,而且在 吸引外资、促进当地人口就业和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给予了广泛关 注。2013年7月27日亚美尼亚政府批准了第一个自由经济特区(Free Economic Zones)项目——同盟(Alliance) 自由经济区。该自由 经济区位于埃里温市,由俄资企业管理运营。该自由经济区主要发 展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工业、精密机械、制药和生物技术、信 息技术、替代能源、电信产业等。 目前已有来自美国及其他国家的 企业在该自由经济区内完成注册。2014年4月,亚美尼亚经济部长与 亚美尼亚珠宝商协会(Armenian Jewellers Association,AJA)签 署了在埃里温市建设亚美尼亚AJA自由经济区的协议,这是亚美尼亚 建设的第二个自由经济区,即子午(Meridian) 自由经济区,旨在 促进亚美尼亚的珠宝、钻石工业发展,创造就业和贸易机会,同时 鼓励 外 商投 资 。 2017 年 12 月 ,第三个 自 由 经济 区 — — 梅格 里 (Meghri) 自由经济区成立。 自由经济区入驻企业享有特殊优惠。
1.4.3 投资退出政策
亚美尼亚不对外汇进行国家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在亚美尼 亚注册的企业和法人机构可在亚美尼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但必须 通过银行进行对外贸易结算付汇。企业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个人 可以随身携带1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出境,超过此限额需出具银行 水单。个人可携带1.5万欧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入境,超出该限额需进 行申报。外资企业和个人可自由地将其在亚美尼亚的经营所得利润 通过银行汇往第三国,手续简便。
亚美尼亚政局稳定,经济稳步发展,国内劳动力素质较高,工 资成本较低,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一。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亚美尼亚评级为Ba3,展望为稳定,惠誉确 认评级为BB-,展望为负面。在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2023年经济 自由指数》中,亚美尼亚在全球184个经济体中排名第47位。在世界 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亚美尼亚评分74.5分,在190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47位,较上年下降6位 。其中,纳税指数得分81.5,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52位,较上年提升30位。
第二章 亚美尼亚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亚美尼亚税收体系中大部分税收是国家税种,直接进入国家预 算管理,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消费税。地方税种主要包括财 产税、土地税等。此外,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人还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亚美尼亚财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负责税务、海关 及其他收入领域中的政策解读、政策实施及分析等事务。同时,亚 美尼亚财政部还负责解读税务、海关等收入领域的行政管理政策, 并保障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亚美尼亚财政部下属的联合申诉委员 会(The Interagency Appeal Council)负责处理税务及海关争议 问题。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体系
亚美尼亚税法典涵盖了所有单独的税法。新亚美尼亚税法典于 2018年1月1日生效,在税率、政策和管理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2.1.2.2 税法实施
在亚美尼亚,企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利润税、增值税、消费 税和财产税等,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简易纳税。个 人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还主要缴纳不动产税。在特定情况下, 个人可能还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1.3 最新税制变化
新亚美尼亚税法做出的重大变更如下:
2.1.3.1 企业
亚美尼亚在本年度内没有重大的企业税制变化。
2.1.3.2 个人
(1) 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按20%的统一税率计算。
(2)未及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最近三个月内扣缴,纳税 人多扣缴的税款应在其发现后的一个月内抵减或退还,但不得超过 三年。
(3 ) 自2023年 1月 1 日起 ,养老金缴款 的最高标准提升为 1,125,000德拉姆(最低月薪75,000德拉姆的15倍)。且自2023年1 月1日起,最低月薪从68,000德拉姆提高到75,000德拉姆。
(4) 自2023年1月1日起,养老金缴款将按如下方式计算:如果 月薪不超过500,000德拉姆,则为月薪的5%。如果月薪超过500,000 德拉姆,则为最高标准的10%减去25,000德拉姆(即上限为87,500德 拉姆)。
2.2 利润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居民企业判断标准
居民企业指所有依法在亚美尼亚境内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即 通过亚美尼亚公司注册流程,并经税务机关登记) ,包括合伙企 业,但不包括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
2.2.1.2 征收范围
亚美尼亚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亚 美尼亚的收入征收利润税。
2.2.1.3 税率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利润税的一般税率为18%。
(2)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注册的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s) (不包括养老基金和担保基金) 以及证券化基金(Securitisation Foundations)的利润税,税率为0.01%。
(3) 中小型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为 SME)通常无需缴纳利润税和增值税。作为替代,他们需缴纳营业 税。税率根据收入类型进行区分(请参阅2.8营业税)。
(4) 自2020年1月1日起,从事某些活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 和法人实体如果年营业额不超过2,400万德拉姆,将免除利润税并参 照家族企业缴税方式进行计算(请参阅2.2.1.5家族企业);从事商 业活动并获得收入的个人,每人每月固定缴纳5,000德拉姆个人所得 税。
2.2.1.4 税收优惠
(1)免征利润税的项目
①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其相关收入免征利润税,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②从事手工地毯生产的纳税人,其出售手工地毯所得收入免征 利润税。
(2)出口促进计划(Export Promotion-oriented Program)
亚美尼亚为满足政府出口促进计划标准的亚美尼亚居民企业提 供额外的税收优惠。参与到政府批准项目中的企业,可享受低至现 行利润税税率(一般为18% )十分之一的税率,即1.8% 。总的来 说,从事出口商品或服务且年出口额达500亿德拉姆以上的企业,其 利润税税率将降低至2% 。年出口总额低于500亿但超过400亿(含 400亿)德拉姆的公司,利润税税率将降至5% 。但这些企业还需要 满足其他条件才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经政府批准在亚美尼亚境外实 施特殊建设项目的居民企业,利润税税率也将降至5%。
(3) 自由经济特区(Free Economic Zones)
亚 美 尼 亚 有 三 个 经 济 特 区 : 同 盟 ( Alliance ) 、 子 午 (Meridian)和梅格里(Meghri) 自由经济区[7] ,在自由经济区开 展业务的纳税人,在区内开展活动所得免征利润税。实施政府批准 业务的亚美尼亚居民企业可以从当年的利润税应纳税额中扣除相当 于当年新增岗位薪资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应纳税额的30% 。该 激励措施有效期为五年,自企业成立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总收入与可抵扣费用之间的正差 额。总收入包括纳税人从所有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法律明 确可免征收入除外。可抵扣费用包括与开展业务直接相关的所有必 要且有记录的支出,法律特定条款限制扣除项除外。
(1)收入范围
年度总收入包括所有类型的收入,如销售货物、承揽工程和提 供服务取得的总收入,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①资本收益;
②亚美尼亚实体收到的来自非居民派发的股息;
③利息收入;
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⑤自境外取得的收入。
(2)税前扣除
①折旧和摊销
纳税人拥有的可使用固定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各 类固定资产(基于初始价值)的最短折旧期限为:
表1 资产折旧期限一览表
|
资产类型 |
最短折旧期 (年) |
|
工业、商用建筑,工程施工建筑,传输通讯设施 |
20 |
[7]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经济发展和投资部网站 http://am.mofcom.gov.c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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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度假园区、休闲室、教育机构建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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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和组装生产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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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智能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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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不超过5万德拉姆的固定资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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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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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资产(包括牲畜劳力、常年种植物和为土地建设投资) |
8 |
无形资产也应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以该无形资产的 有效经济寿命或十年(二者孰短)为限。
土地一般不允许计提折旧 。用于改造土地所发生的资本性支 出,可在八年内计提折旧。
②商誉
商誉及商誉减值损失的支出不可扣除。
③开办费
有合理记录的开办费可全额扣除。
④利息支出
贷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亚美尼亚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Armenia)同期贷款利率两倍以内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的利率上限为24%。向非银行企 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区分两种情况:
A.支付方为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公历年年末净 资产两倍的范围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支付方为银行或贷款机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公历年年 末净资产九倍的范围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租赁费用
除下列情况外,租赁费一般可扣除:
A.若纳税人将租赁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提供给其他纳税人免 费使用,纳税人租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费用不予扣除。
B.纳税人租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费,超过将其转租给 其他纳税人所收到的租赁费的部分,不予扣除。
⑥坏账
如果纳税人根据超出付款日期的情况,按照以下比例计提坏 账,则坏账可在利润税税前扣除:
A.90天内:0% ;
B.91至180天:25% ;
C.181天至270天:50% ;
D.271至365天:75% ;
E.超过365天:可以扣除低于100,000德拉姆的坏账。对于更高 金额的债务,企业需要先通过法院追讨债务。若追讨失败,债务可 在税前扣除。
⑦慈善捐款
援助费用、为个人提供食物、组织社会文化活动发生的费用, 不超过总收入的0.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非商业组织、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学校、寄宿家庭、疗养 院、孤儿院和医院提供的资产、工程和服务所发生的成本,不超过 总收入的0.25%的部分,准予扣除。
⑧罚款
罚款可税前扣除,但支付给州或市政预算的罚款不可扣除。
⑨税金
不可返还的(非贷记)税种(例如财产税、土地税、费用化的 增值税),关税和其他税金可税前扣除。
⑩其他重要项目
以下常见项目在扣除利润税时存在相应的限制:
A.在亚美尼亚以外的出差费用,不超过申报年度总收入5%的部 分,准予扣除(纳税人注册当年不适用该扣除限额)。但是,在与 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指明或者在单独提供的客户认可的结算文件中写 明了工程或交付的服务发生在境外时,不超过其对应销售额80%的部 分,准予扣除。
B.代理费用,限税前扣除以下两者较低者:a.申报年度总收入 的0.5% ;b.500万德拉姆。
C.向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不超过申报年度 总收入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纳税人注册当年发生的管理服务费 用,可扣除金额以总收入的2%或200万德拉姆(二者孰高)为上 限。
D.在补充养老计划框架内支付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员工工资 7.5%的部分,准予扣除。
⑪向境外附属公司付款
支付给境外附属公司的款项,如果符合一般性税前扣除条件, 则可以扣除。
(3)亏损弥补
居民企业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亚美尼亚法律不允许将亏损结转至以前年度。
(4)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分支机构收入
在亚美尼亚,分支机构的收入也应缴纳利润税,无其他特殊的 利润税。当非居民企业在亚美尼亚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开展 业务并为该分支机构保留单独的会计记录时,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应 按与居民企业相同的基础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分支机构从 亚美尼亚居民企业收到的股息也需纳税。
亚美尼亚对于为参与联络活动而设立的非商业代表处没有特别 的税收规定。这些办事处需缴纳正常的利润税,但如果这些办事处 进行的活动不足以被认定为国外实体的常设机构,则可根据相关税 收协定享受免税优惠。
②家族企业
被认定为家族企业的实体或个人企业家可免除常规性税种。家 族企业只需每月为从事商业活动并获得收入的个人固定缴纳每人 5,000德拉姆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的年营业额(扣除增值税)在前一年未超过1,800万德 拉姆,并且至少有两名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姐妹、兄 弟)在其中担任相关职务,则该实体可被视为家族企业。需要注意 的是,实体被认定为家族企业还需满足其他一些限制条件。
③避免双重征税
亚美尼亚居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以抵免其在境外缴纳 的所得税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境外所 得按照亚美尼亚相关法规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允许 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亚美尼亚在税收协定中对境外所得抵免进行了 规定,抵免限额分国计算。
2.2.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利润税的一般税率为18%。其 余税率请参见2.2.1.3税率。
2.2.1.7 合并纳税
在亚美尼亚的税法中,暂无合并纳税相关的规定。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税收管辖权类型
亚美尼亚对按照其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企 业性质的单位、机构和组织等),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收利润税。 对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实体,仅对其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征税。
(2)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从税收的角度讲,一家企业如果是按照外国法律设立的,那么 该企业将被认定为亚美尼亚的税收非居民企业。
(3)常设机构
亚美尼亚的非居民常设机构主要是指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 的营业场所,非居民通过该场所在亚美尼亚进行商业活动。该定义 与从事商业活动的时间无关。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场所:
①生产、加工、分类、包装或交付货物的场所;
②任何管理场所;
③地质研究、矿物开采准备工作或相关的监督服务场所;
④有关安装、调整和部署游戏机、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娱乐设 施、交通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活动场所;
⑤货物在亚美尼亚境内的销售场所;
⑥施工、拼接或装配工作的场所,以及这些工作的监督服务场 所。
如果常设机构与非居民共同在亚美尼亚境内开展经济活动,则 由常设机构负责根据合同报告相关活动。
此外,如果非居民通过其雇员或雇佣其他员工在任何纳税年度 在亚美尼亚为一个或多个相关项目提供服务, 自开始项目框架内的 活动之日起计算,持续时间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即在 亚美尼亚境内取得的经营所得,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收入:
(1)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进行中介业务活动等取 得的所得);
(2)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收入、资本收益等收入;
(3)其他收入(行政服务费、保险费、运费)。非居民企业取 得亚美尼亚政府发行的外币债券利息、债券票面利率折扣、债券偿 债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收入,免缴利润税。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通过认定的机构场所(类似于常设机构)取得的收 入需按18%缴纳利润税;未通过认定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收入则需要缴 纳预提所得税,税率由0%-20%不等,具体请参考2.2.2.7预提所得 税。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仅需要就其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缴纳利润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请 参考2.2.1.5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2.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其应纳税额所得的计算请 参考2.2.1.6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
2.2.2.7 预提所得税
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需遵守以下预提所得税税率:
(1)保险、再保险和运输:5% ;
(2)股息:5%;
(3)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和资本收益(除出售 证券的资本收益外):10%;
(4)出售证券产生的资本收益:0%;
(5)其他收入(来自提供服务):20%;
(6)有税收协议情况下,一般按照税收协定约定办理。若亚美 尼亚国内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优于或负担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按国 内税法的规定办理。中国与亚美尼亚的税收协定,详见第五章。
预提所得税需要在包含付款日期当季之后的20日内进行申报并 缴纳税款。
截至2023年5月,亚美尼亚已经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了双重 税收协定,具体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2 亚美尼亚预提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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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接收国(地区)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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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收协定 |
5 |
10 |
10 |
|
有税收协定: |
|||
|
奥地利 |
5/15(1) |
0/10(2) |
5 |
|
白俄罗斯 |
10/15(19) |
10 |
10 |
|
比利时 |
5/15(1) |
0/10(2) |
8 |
|
保加利亚 |
5/10(3) |
5/10(14) |
5/10(11) |
|
加拿大 |
5/15(4) |
10 |
10 |
|
中国 |
5/10(5) |
10 |
10 |
|
克罗地亚 |
0/10(6) |
10 |
5 |
|
塞浦路斯 |
0/5(16) |
5 |
5 |
|
捷克共和国 |
10 |
0/5/10(10) |
5/10(11) |
|
丹麦 |
0/5/15(33) |
0 |
5/10(34) |
|
爱沙尼亚 |
5/15(7) |
10 |
10 |
|
芬兰 |
5/15(7) |
5 |
5/10(8) |
|
法国 |
5/15(9) |
0/10(12) |
5/10(13) |
|
格鲁吉亚 |
5/10(5) |
10 |
5 |
|
德国 |
7/10(18) |
5 |
6 |
|
希腊 |
10 |
10 |
5 |
|
匈牙利 |
5/10(5) |
5/10(14) |
5 |
|
印度 |
10 |
10 |
10 |
|
印度尼西亚 |
10/15(20) |
10 |
5 |
|
伊朗 |
10/15(20) |
10 |
5 |
|
爱尔兰 |
0/5/15(21) |
0/5/10(10) |
5 |
|
意大利 |
5/10(22) |
10 |
7 |
|
哈萨克斯坦 |
10 |
10 |
10 |
|
科威特 |
5 |
5 |
10 |
|
拉脱维亚 |
5/15(7) |
10 |
10 |
|
黎巴嫩 |
5/10(5) |
8 |
5 |
|
立陶宛 |
5/15(7) |
10 |
10 |
|
卢森堡 |
5/15(1) |
0/10(15) |
5 |
|
摩尔多瓦 |
5/15(7) |
10 |
10 |
|
荷兰 |
0/5/15(24) |
5 |
5 |
|
波兰 |
10 |
5 |
10 |
|
卡塔尔 |
5/10(23) |
5 |
5 |
|
利润接收国(地区)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罗马尼亚 |
5/10(5) |
10 |
10 |
|
俄罗斯 |
5/10(17) |
10 |
0 |
|
塞尔维亚 |
8 |
8 |
8 |
|
斯洛伐克 |
5/10(28) |
0/10(29) |
5 |
|
斯洛文尼亚 |
5/10(5) |
10 |
5 |
|
西班牙 |
0/10(25) |
5 |
5/10(11) |
|
瑞典 |
0/5/15(30) |
5 |
5 |
|
瑞士 |
5/15(26) |
10 |
5 |
|
叙利亚 |
10 |
10 |
12 |
|
塔吉克斯坦 |
10 |
10 |
10 |
|
泰国 |
10 |
10 |
15 |
|
土库曼斯坦 |
5/15(7) |
10 |
10 |
|
乌克兰 |
5/15(7) |
10 |
0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3 |
0 |
5 |
|
英国 |
5/10/15(27) |
5 |
5 |
附注:(1)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10%的所有权。
(2)0%: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以及资本货物的赊销以及银行贷款的利息。
(3)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10 万美元的资本。
(4)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股权,且投资额超过 10 万美 元。
(5)5%: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股权。
(6)0%:取得收入一方在最近两个公历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资 本,且其所在国对此免税。
(7)5%: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资本。
(8) 5%: 软件、商标、模型或项目、工业、商业、科学技术等的特许权使用费; 10%: 电影等的特许权使用费。
(9)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10%的资本。
(10)0%:政府债务和政府支持的债务;5%:银行贷款或信贷的利息。
(11)5%: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使用费以及电影和广播的特许权使用费。
(12)0%: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赊销,商品或服务的赊销以及银行授予的贷款。
(13)5%:版权使用费。
(14)5%:银行贷款或信贷的利息。
(15)0%:银行授予的贷款利息。
(16)0%:受益所有人投资资本至少 15 万欧元。
(17)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资本。
(18)7%: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资本,且不是合伙企业。
(19)10%: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30%的所有权。
(20)10%: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资本。
(21)0%:取得收入一方在最近两个公历年内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所有权,且 其所在国对此免税。
(22)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10%且价值至少 10 万美元的资本 至少 12 个月。
(23)5%:取得收入一方对支付方投资额超过 10 万美元。
(24)5%:取得收入一方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10%所有权;0%:与股息对应的利润额 已在支付方所在地按正常所得税税率实际纳税,且取得收入一方所在国对此免税。
(25)0%:取得收入一方在最近两个公历年内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所有权,且 其所在国对此免税。
(26)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且价值超过 20 万瑞士法郎的 资本。
(27)5%:取得收入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方至少 25%且价值至少 100 万英镑的资 本;15%:直接或间接来自不动产投资,通常以年计量,并且取得收入一方所在国对此免 税。
(28)5%: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方至少 10%的资本。
(29)0%:政府债务和政府支持的债务。
(30)0%:取得收入一方在最近两个公历年内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25%的所有权,且 其所在国对此免税;5%:持有支付方公司至少 10%的所有权。
(31)0%:取得收入一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政府、中央银行、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支 付方少于 25%的资本或投票权的养老基金;5%:受益所有人是公司而非合伙企业或房地产 投资基金,且直接持有支付方至少 25%的资本;15%:支付方是房地产投资基金,且受益所 有人直接持有支付方少于 10%的资本。
(32)10%: 电影等的版权使用费。
(33)0%:受益所有人(公司)持有该子公司至少 50%的股份,并且对分配股息的子 公司投资金额达到 200 万欧元(或相应金额的丹麦或亚美尼亚货币) 。5%:受益所有人 (公司)持有分配股息子公司至少 10%的股份,并且对分配股息的子公司投资金额达到 10 万欧元(或相应金额的丹麦或亚美尼亚货币)。
(34) 5%:软件、商标、模型或项目、工业、商业、科学技术等的特许权使用费。 10%: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使用费以及电影和广播的特许权使用费。
2.2.2.8 特殊事项的处理
暂无。
2.2.3 申报制度
亚美尼亚利润税目前采用的是自行申报审核制度。在纳税年度 终了后次年4月20日前,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
居民企业按季度预缴利润税,预缴税款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的 第三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之前。居民企业可以按企 业上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额的20%预缴税款,或者选择按上一季度收 入的2%预缴。选择后者的应在当年3月20日之前提出申请。同时,在 企业上一年度的利润税核定完毕之前,企业本年预缴的税款不得低 于上一年度同期预缴税款。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企业需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纳税申 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解缴税款。如年度应缴税款小于已按季 度预缴的税款,企业可申请退还预缴的超额利润税税款,或抵减企 业的其他应纳税款。如企业申请进行纳税评估上诉,企业可能被允 许延期缴纳有争议的税款。
投资基金公司无须按季度预缴税款,只需按年度缴纳利润税。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开展活动但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 以及通过常设机构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开展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若 没有税务代理,应在次年4月20日(含当日)之前,就不属于常设机 构的收入向税务机关支付利润税税款。
2.3 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亚美尼亚居民个人是指在亚美尼亚境内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停 留时间超过183天、重大利益关系在亚美尼亚境内、或是亚美尼亚政 府雇员的个人。重大利益关系所在地是指个人的家庭和经济利益关 系集中地(住房、家庭及个人资产所在地等)。根据亚美尼亚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及其配偶应分开征税。
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亚美尼亚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球所得负有纳 税义务。
亚美尼亚对外派人员没有特殊的税收规定。
2.3.1.2 征收范围
亚美尼亚居民就其全球收入纳税。下列各项所得(包括但不限 于)应计入应税总收入:
(1)工资薪金;
(2)来自商业活动的收入;
(3)转让财产所得;
(4)利息收入;
(5)通过租赁收到的付款和其他补偿;
(6)特许权使用费等。
纳税人取得的外币所得,应按照所得取得当日官方公布的汇率 折合成当地货币德拉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非现金形式的, 如有政府规定价格的,则采用政府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 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价。
以下各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府补贴;
(2)各项退休福利(养老金),不包含从非强制养老金计划取 得的养老金收入;
(3)残疾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4)军队人员取得的赡养费和生活补贴;
(5)因捐赠血液、母乳或其他捐赠而取得的报酬;
(6)通过参与或投资于投资基金而取得的所得(资本收益、股 息红利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所得);
(7)股息红利;
(8)出售国债、其他有价证券和私有财产取得的资本收益;
(9)社会保障福利,不包括病假和产假的福利所得;
(10)保险赔偿;
(11)学生奖学金;
(12)农业收入;
(13)军队人员收入;
(14)国家福利援助金;
(15)从其他个人取得的遗产及馈赠所得;
(16)手工地毯销售收入;
(17)在自由经济区内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3.1.3 税率
通常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需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 该款项由税务代理人(如法人、个体工商户)支付,则按源泉扣缴 的方式由税务代理人代为扣缴税款。
租赁财产所得收入需按1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20年1月1日 起,如果租赁收入在纳税年度超过6,000万德拉姆,除了税务代理扣 缴的税款外,个人还应缴纳10%所得税。
出售财产的收入按10%或20%征税(视财产类型以及是向税务 代理人还是个人出售而定)。向个人出售非企业财产是免税的。
亚美尼亚公民收到的股息(2018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收入所对 应的股息)需缴纳5%的所得税。
如果从居民企业收到的股息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投资于同一居民 企业,则为股息扣缴的税款可退还。
税务代理人应对支付的其他收入(包括工资收入)每月进行最 终扣缴。税基为总收入减可扣除收入。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所 得税应按20%的统一税率计算。
表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时期 |
税率 |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21% |
|
2023年1月1日起 |
20% |
2.3.1.4 税收优惠
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收入具体参考2.3.1.2章节。
2.3.1.5 税前扣除
(1)员工取得的一般性免税收入
员工总收入中可进行扣除的项目包括:
①有偿福利,但亚美尼亚临时残疾福利法规定的福利不可扣 除;
②所有类型的带薪养老金福利,但按照既定程序在自愿参与的 养老金计划框架内支付的养老金福利不可扣除;
③保险收益,但通过纳税人自己或第三方(包括雇主)按照既 定程序自愿参与的养老金计划框架获得的保险收益(包括退休金) 不可扣除;
④雇主为其雇佣的员工支付的健康保险 ,每月最高可扣除 10,000德拉姆;
⑤员工或家属死亡时的单笔援助金;
⑥由非营利组织免费发放的资产、艺术品及提供的服务;
⑦竞赛取得的单项不超过50,000德拉姆价值的现金和非现金奖 品或福利。
(2)经营支出扣除
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 1 日起需缴纳利润税 ,可扣除项参考
2.2.1.5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章节。
2.3.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具体适用税率见表3。
2.3.1.7 境外税收抵免
一般情形下,允许居民就其为境外收入缴纳的税款用于抵免其 亚美尼亚应纳税额。境外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在亚美尼亚同等收入 所应缴纳的税额。
根据中亚税收协定,亚美尼亚允许其居民就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税、财产税进行抵免,但不得超过同等所得或财产收入在亚美尼亚 缴纳的税额。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
不符合居民纳税人条件的个体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亚美尼亚的非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下列收入属于来源于亚美尼亚境内的所得:
(1)因在亚美尼亚境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与雇主是否为 亚美尼亚居民纳税人无关;
(2)在亚美尼亚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来源于亚美尼亚的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3.2.3 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任职所得应按照适用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投资所得和其他来源于亚美尼亚境内的所 得,适用的个人预提所得税税率如下:
(1)保险费和运费收入适用税率为5%;
(2)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资本收益、租金等收入适 用税率为10%;
(3)其余类型的收入参考2.3.1.3税率章节中的表3。
税收协定中的协定税率可能会低于上述各项目适用税率。如果 取得的所得不是在亚美尼亚境内的经营所得,预提的税款为该项所 得最终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取得的所得为在亚美尼亚境内的经营所 得,可在最终计算应纳税款时扣除已交的预提税。
其余请参考居民纳税人税率。
2.3.2.4 税前扣除
通常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仅可以扣除与其 取得来源于亚美尼亚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请参考居民纳税人扣除 项目和标准。
2.3.2.5 税收优惠
请参考居民纳税人税收优惠章节。
2.3.2.6 应纳税额
请参考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3.3 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 后,次年的4月20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亚美尼亚境内从事经 营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也应按年提交纳税申报表。
如个人仅取得下列收入中的一种所得,则可免于提交纳税申报 表:
(1)免税收入;
(2)仅取得已由税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每季度预缴 税款为上一年度纳税人已纳税款的20%,或者上一季度收入的2%。纳 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应预扣税款。扣缴的税款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 扣除。
税务代理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在上一纳税年度只获得被动收 入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收入以及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即次年的4月 20日(包括该日)前从这些收入中应计算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3.4 其他
满足上述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国家如果已经和亚美尼亚签订 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其可以根据其税收居民身份向税务机关申 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详情可参考本指南第五章。
2.4 增值税
2.4.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在亚美尼亚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对于年营业额超过1.15亿德拉姆的企 业应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8]。
(2)征收范围
增值税应税交易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进口货物及为满足 私人需求提供货物和服务而未收取对价的行为。
销售货物是指通过签署合同并支付对价进行的货物交换。提供 服务是指其他不属于销售货物的交易行为,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动 产及不动产的租赁。
个人在取得资产(如公寓、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其他财产) 后一年内销售的,无论取得何种形式的对价,均属于销售货物行 为,应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向亚美尼亚境内增值税纳税义务 人提供服务,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VAT Reverse Charge), 即在增值税反向征收方式下,亚美尼亚境内的服务接受方( “扣缴 义务人 ”)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增值税。
(3)税率
国内商品和服务销售以及商品进口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
出口货物和相关服务为零税率。如果非居民的营业场所在亚美 尼亚境外,则居民纳税人向该非居民提供的广告、咨询、营销、设 计、工程、法律、会计、审计、数据处理和其他相关服务均为零税 率。大多数金融和教育服务在内的各种服务均免征增值税。
2.4.2 税收优惠
(1)在亚美尼亚境内销售下列货物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增值 税:
①教育服务和教育书籍;
②科学研究工作;
[8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指南 http://taxsummaries.pwc.com/ID/Armenia-Corporate-Other- taxes
③农业生产者销售在亚美尼亚当地生产的农产品;
④报纸和杂志期刊;
⑤金融服务;
⑥投资基金的管理和储蓄服务;
⑦人道主义和慈善捐助;
⑧证券交易;
⑨手工地毯及其所用的原材料;
⑩涉及许可经营、专利和版权的交易;
⑪柴油;
⑫自然人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股本;
⑬在自由经济区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⑭向自由经济区的组织者或运营者提供服务;
⑮特许协议下发生的已售资产退回、资产建造、资产替换及改 良;
⑯用于农业、园艺或林业土地平整及耕作的机器设备;
⑰草地或运动场平整器;
⑱收割机、打谷机、稻草或饲料打包机、割草机、清洗机、鸡 蛋分级和整理、水果或其他农产品;
(2)若纳税人为经亚美尼亚税收法规认定的授权经营者,或实 施亚美尼亚政府批准项目符合规定的利润税纳税人,其从欧亚经济 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 ,缩写为EEU) 非成员国进口货 物,在特定条件下免征增值税。该特定条件指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加工后生产的货物在进口后180天内出 口(包括出口 向EEU成员 国)。
(3)在自由经济区开展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4.3 应纳税额
2.4.3.1 计税依据
亚美尼亚现行增值税法主要基于欧盟(European Union,缩写 为EU)增值税指令的原则,采用增值税的“销项 –进项 ”模型。增 值税登记人员应从其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其进项税额,并向 税务机关申报差额。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售额
增值税的税基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 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货物、服 务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基是根据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 格。
(2)销项税额(Output Tax)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进项税额(Input Tax)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服务时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 税税额。进项税额可在同一纳税期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 是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相关货物、产品或服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②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通常情况下,同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 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 期间继续抵扣。
2.4.4 申报制度
增值税以月为纳税期限。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期次月第20 日。增值税纳税人须在纳税期次月第20日前(包括20日)向税务机 关支付增值税税金。
非居民组织或非居民自然人应在与应税对象进行交易时在包括 执行该交易日在内的报告期之后次月的20日之前(包括20日),向 税务机关支付增值税税款。
通过海关程序进口到亚美尼亚共和国的货物,应在通过海关程 序放行货物之前,以向海关当局支付金额的形式,支付增值税给亚 美尼亚共和国(除非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立法规定了其他缴纳时 限)。
对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到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具有欧亚 经济联盟产品地位的货物,应在货物进口到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 (跨越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界)次月第20日之前(含进口当日及次月 第20日),以向税务机关支付金额的形式,向亚美尼亚共和国支付 增值税金额。
2.4.5 其他
(1)增值税留抵额
增值税留抵额是销项和进项税额之间的负差额。纳税人经税务 机关审核认定后,可以每半年从国家预算处获得返还。增值税纳税 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后次月20日内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的统一申 报。
(2)特定项目进口商品延期三年缴纳增值税。
2.5 关税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情况 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和领 空。若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 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 出口关税而言就处在关境之外。
2.5.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 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收范围
一般而言,在亚美尼亚,纳税人从国外进口货物需要缴纳关 税。
(3)税率
亚美尼亚于2015年1月1日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并因此加入欧亚 关税联盟。亚美尼亚的关税税率采用欧亚经济联盟下属关税联盟中 列示的关税法典中的税率。但亚美尼亚可对超过800项物品按照亚美 尼亚本国关税税率(即在2015年1月1日前生效的关税税率)征收关 税。
2.5.2 税收优惠
根据EEU规定,从成员国进口的货物无需缴纳关税。从非成员国 进口的货物适用统一的海关关税。此外,亚美尼亚还有以下关税优 惠政策:
(1) 自由经济特区(Free Economic Zones)
亚美尼亚与独联体国家(除乌兹别克斯坦和阿塞拜疆以外)签 有《自由贸易协定》 ,意味着产品进入独联体国家市场享受零关 税;亚美尼亚与美国、加拿大、瑞士、 日本和瑞典等国使用同一套 特惠体系;亚美尼亚享受欧盟的“全套优惠体系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s)贸易模式。
(2)个人跨境携带货物
个人通过海运携带随身货物,总价值不超过300美元、总重量不 超过50千克的,免征关税;通过其他国际运输方式携带随身货物, 总价值不超过100美元、总重量不超过20千克的,免征关税。
2.5.3 应纳税额
2.5.3.1 计税依据
海关征税由关税、税收和其他强制性收费组成。关税是根据进 口货物的价值收取的。进口商必须考虑具体的EEU规则,以确定进口 税适用的价值。一般来说,该价值是指货物出口到亚美尼亚时实际 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2.5.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计税基础为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即货物购买价格与货 物运输至亚美尼亚边境发生的运输费用之和。原材料等必需品享受 关税免税政策。亚美尼亚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关税。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计算关税时,应该按照报关当天的汇率折合成官方货币(即德 拉姆),计算缴纳关税应纳税额。
2.5.4 申报制度
从EEU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并非由海关计算。纳税人应该在 进口后次月20日内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向税 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和进口货物申报表。
2.6 消费税
2.6.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在亚美尼亚境内生产或进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居民企业、非居 民企业及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 税。一些在亚美尼亚生产或进口到亚美尼亚的特定货物,需要缴纳 消费税。包括:某些酒精和酒精饮料、啤酒、烟草制品、铂金和石 油产品。
(3)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被取消,采用从量计 征的定额税率。另外,部分产品的消费税定额税率将于每个自然年 度进行调整。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石油产品需缴纳消费税(无 论是进口还是国内生产),如下表所示。
表4 2021年亚美尼亚消费税税率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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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 |
计税单位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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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1升 |
13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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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和其他果酒 |
1升 |
15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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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美思及其他葡萄酒 |
1升 |
1,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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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味伏特加酒 |
1升 |
8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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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邑、 白兰地等其他酒 类 |
1升(换算成100%浓度) |
3,000德拉姆/升(1-3年酿) 3,500德拉姆/升(4-5年酿) 6,000德拉姆/升(6-10年酿) 8,500德拉姆/升(11-15年酿) 14,000德拉姆/升(16-19年酿) 22,000德拉姆/升(20年以上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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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蒸馏饮料(苹果、 梨、蜂蜜饮料) |
1升 |
27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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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基酒精饮料 |
1升(换算成100%浓度)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600德拉姆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380德拉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400德拉姆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5,7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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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酒 |
1升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560德拉姆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30德拉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640德拉姆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43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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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忌、朗姆和其他类 似产品 |
1升 |
7,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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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 |
1,000单位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625德拉姆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1,070德拉 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2,730德拉 姆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4,640德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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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 |
计税单位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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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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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 |
1,000单位 |
605,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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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雪茄 |
1,000单位 |
16,5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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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
1千克 |
5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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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替代品 |
1千克 |
1,5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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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油原料 |
1吨 |
27,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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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 产生的气体(液化天然 气除外) |
1吨 |
1,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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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天然气 |
1,000立方米 |
34,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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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
1吨 |
40,0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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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1吨 |
13,000德拉姆 |
2.6.2 税收优惠
以下商品免征消费税:
(1)出口货物;
(2) 自然人进口的总价值不超过限额的货物;
(3)暂时进口进入亚美尼亚境内的货物。
2.6.3 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或进口应税商品的重量和体积 等。值得注意的是,与进口关税相比,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 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
2.6.4 申报制度
在亚美尼亚生产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提交月度增值税和消费税统 一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后次月20日内缴纳消费税。进口应税货物的 纳税人需自进口报关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消费税税款缴纳期限为每月终了后20日内。
2.7 财产税
2.7.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除亚美尼亚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及地方政府机构外,凡在亚美 尼亚境内持有应税财产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均为财产税的纳税人。
(2)征收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不动产和车辆财产税开始生效,与此同时, 以往的财产和土地税将失去效力。其中,不动产税将由市级税务机 关对建筑物、土地及其改良进行评估和征收。对于车辆等财产,纳 税人需要对持有的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缴纳税收。
(3)税率
建筑物以地基值(Cadastral Value)为税基,地基值由房地产 评估机构根据建筑物面积、位置、楼层数、层高、折旧情况等因素 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农业用地的不动产税以地基值净收入的15%计 算。对于非农土地,该比率为地基值的0.25%-1.0%。
重要公共建筑的税率应按下列税率计算:
①2021纳税年度-地基值的25%×0.3%;
②2022纳税年度-地基值的30%×0.3%;
③2023纳税年度-地基值的35%×0.3%;
④2024纳税年度-地基值的50%×0.3%;
⑤2025纳税年度-地基值的75%×0.3%;
⑥2026纳税年度-100%地基值×0.3%。
汽车、摩托和水路交通工具以马力为税基。 10座以下机动车辆财产税计算如下:
表5 亚美尼亚10座以下机动车辆财产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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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 |
税率(1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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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20 |
2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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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50 |
300德拉姆 + 超过150马力的部分×1,000德拉姆/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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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以上 |
500德拉姆 + 超过150马力的部分×1,000德拉姆/马力 |
10座以上机动车辆的财产税计算如下:
表6 亚美尼亚10座以上机动车辆财产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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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 |
税率(1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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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00 |
10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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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及以上 |
200德拉姆 |
摩托车每年的财产税按马力40德拉姆/马力计算,船舶每年的财 产税按150德拉姆/马力计算。
2.7.2 税收优惠
具有历史价值或文化价值的财产免于缴纳财产税。 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卡车也免于缴纳财产税。
在自由经济区开展业务的纳税人免征财产税。
2.7.3 应纳税额
不动产:应纳税额=原值×税率
交通运输工具的应纳税额则需要根据其发动机排量和生产年份 对应的单位税额进行计算。从生产年度后的第四年开始,机动车和 水上交通工具的税基每年折旧10% ,最多折旧50%。
2.7.4 申报制度
法律实体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的12月1日前向市政预缴土地税与车 辆税。市政机关有义务计算年度税额,并在纳税年度的11月1日前向 纳税人公布。从2021年1月1日起,税法未对提交车辆税纳税申报表 作出强制规定。
2.8 营业税
2.8.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年营业额不超过1.15亿德拉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 缴纳营业税,以替代缴纳增值税和利润税。计算总营业额时,某些 关联或者具有控制关系的企业营业额也可能需要计入。
(2)征收范围
纳税人在亚美尼亚境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选择按营业额征 税的,均须就其取得的销售额缴纳营业税。从事以下类型业务的纳 税人不适用按营业额征税的税收制度:
①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②银行、贷款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
③证券交易市场参与者、典当铺、货币兑换处;
④彩票和赌场(娱乐场);
⑤农产品生产者;
⑥审计公司和会计公司。
(3)税率
表7 各营业活动类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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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活动类型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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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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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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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企业销售报纸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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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 让资产(包括房地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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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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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博彩活动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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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餐饮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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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共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除公共餐饮 服务以外的收入 |
20 |
|
销售可回收材料 |
1.5 |
|
商业经营活动类型 |
税率(%) |
|
其他 |
5 |
2.8.2 税收优惠
暂无。
2.8.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8.4 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在当年2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成为营业税纳 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还应该满足成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其他 一些要求。外国公司在亚美尼亚的分部(如常设机构)不能成为营 业税纳税人。从事公共餐饮活动的纳税人可根据其要求认定为营业 税纳税人,无论其是否符合营业税纳税人的资格条件。从2020年1月 1日起,消费税纳税人也可被视为营业税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必须按季度提交申报表,并在申报期结束后的20 日内缴纳税款。
2.8.5 其他
从事贸易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有合理文件支持,可从当期应 纳营业税中扣除购买商品(包括进口商品)产生的成本的4% ,但扣 除后相关贸易活动最终的应纳税额不应低于申报期内应纳税营业额 的1.5% 。由于上述限制,未在申报期内扣除的部分可在未来期间扣 除。
从事公共餐饮服务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有合理文件支持,可 从当期应纳营业税中扣除购买商品(包括进口商品)产生的成本的 3% ,但扣除后相关贸易活动最终的应纳税额不应低于申报期内应纳 税营业额4%。
2.9 其他税费
2.9.1 社会保障金
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亚美尼亚和外国公民需强制性 缴纳养老金。但是,有些员工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申请,暂停支付 2018年7月1日之前的社保。2018年7月1日起,所有1974年1月1日以 后出生的雇员,强制纳入社保计划。
通常雇主应主动将所有工人纳入养老金计划,并按照一定的费 率代扣代缴。2020年7月1日前,每月缴纳社保的最高限额为12,500 德拉姆。从2020年7月1 日起,养老金缴纳的最高限额将改变, 由 500,000德拉姆改为1,020,000德拉姆。同时,从2020年1月1日起, 最低月薪将从55,000德拉姆提高到68,000德拉姆,具体计算方式如 下。
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为:
A.如果月薪总额不超过500,000德拉姆,养老金为月薪总额的 3.5%。
B.如果月薪总额超过500,000德拉姆,养老金为每月收入(不超 过最高限额)减去32,500德拉姆后的10%。
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为:
A.如果月薪总额不超过500,000德拉姆,养老金为月薪总额的 4.5%。
B.如果月薪总额超过500,000德拉姆,养老金为每月收入(不超 过最高限额)减去27,500德拉姆后的10%。
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应按以下费率缴纳社保:
③如果年收入不超过6,000,000德拉姆,应每月按照5%缴纳社 保。
④ 如果年 收入高于6,000,000德拉姆 ,应按年 收入 的10% 与 300,000德拉姆的差额缴纳社保。
⑤至2022年7月1 日,每年缴纳社保的最高限额为300,000德拉 姆。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亚美尼亚的税收管理机构是亚美尼亚财政收入委员会(State Revenue Committee),负责税务、海关及其他收入领域中的政策解 读、政策实施及分析等事务。同时,亚美尼亚财政收入委员会还负 责解读税务、海关等收入领域的行政管理政策,同时保障国际合作 项 目 的实施 。其下属部门包括大中型纳税人税务督查部门(Tax Inspectorate Department of Large and Medium Taxpayers)、小 型纳税人税务督查部门(Tax Inspectorate Department of Small Taxpayers) 、纳税人服务部门(Taxpayer Service Department) 以及海关监管部门(Customs Control Department)等。亚美尼亚 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详见下图:
图1 亚美尼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图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亚美尼亚税收管理机构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税务服务法》规定 的权力范围内,开展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以减少偷税漏税行 为,并对税务官员和纳税人展开培训。其具体职责为:
(1)确保税务机关全面平等地执行税收法规,有效利用政府资 源;
(2)确保税收法规、尤其是特定税收优惠计划的有效执行,评 估预期结果,确保纳税人对税收法规有充分了解;
(3)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组织主要业务流程,实施最新的税收 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并改进内部控制机制。
3.2 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亚美尼亚的税务登记实行注册地管理,由纳税人注册地的税收 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完成。
A.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以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的形式进行。纳税 人识别号一旦发放,不再变更;若发生特定重组事项,则纳税人识 别号由纳税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重组合并 时,合并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被合并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将失效 并进行撤销登记;
B.新设合并时,新合并方将获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被合并方 的纳税人识别号将失效并进行撤销登记;
C.新分立方将获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被分立方保留原有纳税 人识别号。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向亚美尼亚司法部提交申请后,将自动获得纳税人识别 号。此外,纳税人还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与纳税人经营活动相关的 “特殊事项 ”(如有),如计划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型,可能 涉及缴纳的税种等。如果某个“特殊事项 ”发生了改变(如生产经 营活动类型发生改变),纳税人应该重新进行登记注册。
(2)个体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请参考本章节3.2.1中单位纳税人登记的要求。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请参考本章节3.2.1中单位纳税人登记的相关规定。
(3)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所有亚美尼亚纳税人均须完成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亚美尼亚税法规定,如果在过去连续的12个月内,纳税人的应 税销售额超过1.15亿德拉姆,则需要其额外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 人。反之,在过去连续12个月内营业额未达到1.15亿德拉姆的纳税 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登记成为增值 税纳税人,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亚美尼亚税法里对会计账簿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会计账簿是指主要文档(包括发票、收据、出货单、采购凭 证及账目记录等)、会计注册文件和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是决定纳 税人税负的主要基础;
②主要文档和会计注册文件需要纳税人以亚美尼亚语进行记 录;
③如果有会计账簿是以外国语言进行准备的,那么纳税人有义 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这些账簿翻译成官方语言;
④如果纳税人发生了重组,重组后新的企业所有者或法人有义 务保存会计账簿;
⑤当企业被清算或者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除了需要提交并进行 存档的会计账簿外,其他的会计账簿可以被销毁。
(2)会计制度简介
从2010年1月起,信用机构、支付和结算机构、证券市场发行 人、投资公司、受监管的市场运营商、中央存托机构、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必须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 从2011年1月起,亚美尼亚规定其他类型的实体,包括银行和有限公 司,也应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上年度总营业额不超过1亿德拉 姆的企业,可以选择不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在亚美尼亚,会计账簿被要求以德拉姆为记账本位币,并以纸 质或者电子的形式存储,除特殊规定外,会计账簿必须在财年结束 后保存5年。
亚美尼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告年度。新设立 企业,第一个报告年度为成立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所有企业须每 年准备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①财务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③权益变动表;
④现金流量表;
⑤财务报表附注。
3.2.3 纳税申报
在亚美尼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 料,也可以邮寄或者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的 批准,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
3.2.4 税务检查
(1)纳税评估
在亚美尼亚,纳税人应按要求提供各项资料,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负责根据亚美尼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各项税种的应纳税 额进行计算,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调查[9]。
(2)税务稽查 暂无相关规定。
(3)税务审计
为了更好地进行审计规划,亚美尼亚财政收入委员会制定了由 亚美尼亚政府批准的风险标准。根据该风险标准,实体分为以下三 类:
①高风险实体;
②中风险实体;
③低风险实体。
亚美尼亚财政收入委员会应在每年的7月1日或12月1日之前批准 次年的审计计划,并于批准之后三日公布审计目标清单。
税务机关每年最多可为高风险纳税人进行一次预定审计,中风 险纳税人每三年一次,低风险纳税人每五年一次。税务机关必须在 审计日前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将预定审计事项通知到商业实体。
另外,在执行审计前,税务审计人员必须向纳税人出示书面指 令,概述税务审计的范围和期限。书面指令须写明可以参与审计的 官员的姓名。
[9]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国家收入委员会-税务服务http://www.petekamutner.am/Content.aspx?itn=tsTIRightsResps
对于年收入不超过30亿德拉姆的企业,预定审计应在15个工作 日内完成,该期限可最多再延长10天。对于年收入超过30亿德拉姆 的公司,最多可在该期限基础上增加75个工作日。
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重点关注事项。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纳 税人账簿进行全面审计,涵盖所有税收和强制性支付。审计的追溯 年限为四年。
3.2.5 税务代理
(1)亚美尼亚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暂无。
(2)亚美尼亚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已在亚美尼亚开展税务代理 的工作。
3.2.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10]
①登记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备案,将按照亚美尼亚国家最 低工资标准的10-20倍处以罚款。
②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统一会计准则、保存会计 账簿的,将按照亚美尼亚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倍处以罚款。
③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将按照亚美尼亚国家最低 工资标准的15-25倍处以罚款。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0]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2511651/n2511713/c2712540/content.html
纳税人延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对其相关责任人处以亚美尼 亚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15-20倍罚款。
(3)其他处罚 暂无。
3.2.7 其他征管规定
暂无。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通常而言,亚美尼亚税法允许非居民企业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在 亚美尼亚开展业务活动:
(1)独立分部,如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非居民企业设立独立分部需向亚美尼亚国家注册局提交设立申 请、非居民企业设立证明、组织架构等文件。该注册过程通常可在 两个工作日完成。
(2)非居民境内营业场所
非居民企业申请认定非居民境内场所需提交申请信及证明其在 境内业务活动的相关文件。
(3)无营业场所和独立分部的情况下直接获取所得,如取得股 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收入、资本收益等收入。
未在亚美尼亚境内设独立分部、营业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仍可 在亚美尼亚从事业务活动。通常情况下,此类收入(如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赔偿、为税收居民提供且发生在境外的服 务等)应根据源泉扣缴制度进行扣缴。若无法代扣代缴,则由非居 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协定并不是 自动适用的,纳税人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才能获得减 免待遇。相关规定和申请样表请见亚美尼亚国家收入委员会-税务服 务官方网站[11]。
关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和协定税率的详细内容请参考2.2.2.7 利润税预提所得税章节及附录2。
[11]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国家收入委员会-税务服务http://www.petekamutner.am/Content.aspx?itn=tsTLIntTreatiesApp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亚美尼亚是联合国成员国 ,但其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的成员国。亚美尼亚国家政府采用了新的税法典,其中第73 章为转让定价法律,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主要关注任何报 告年度受控交易总额超过2亿德拉姆纳税人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及 与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交易。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动计划是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 ”)领导人在2013年 圣彼得堡峰会委托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截至2023年6 月,共有143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参与到该项目中。亚美尼亚于2019年 2月11日正式加入BEPS,并计划实施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 十四项行动计划。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双方若满足以下条件,将视为关联:
一方管理另一方的经营决策,或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股权;或 一方同时控制、管理另两方或多方的经营决策,或持有另两方或多 方20%或以上股权。
其中,当一方持有另一方至少20%股权时,认为一方“管理另一 方的经营决策 ”。此外,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通常认为一方 “管理另一方的经营决策 ”:
(1)一方控制另一方管理层的组成;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借款担保总量超过后者总资产账面价 值的51%;
(3)一方超过80%的收入(支出)是由(向)另一方提供的商 品、工作或服务得来,除非收入(支出)是由租赁或免费使用资 产、或处置(购买)无形资产和利息收入(支出)得来;
(4)双方达成合资协议,其中一方投入其超过50%的资产;
(5)双方达成期限超过一年的免费使用资产的协议(包括资产 租赁),且协议所涉资产超过资产使用方总资产账面价值的51%。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法律适用于下述交易:
(1)亚美尼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品、无形 资产和提供服务;
(2)亚美尼亚居民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品、无形资产和提供服 务,且至少一方支付矿产特许权使用费,或享受利润税、增值税、 矿产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优惠,或在自由经济区经营;
(3)亚美尼亚居民企业与政府指定国家名单的境外(无论是否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4.1.3 关联申报管理
纳税人在任何一纳税年度的受控交易总额超过2亿德拉姆,则应 当填写《受控交易通知书》,于签订受控交易的第二年4月20日前向 税务机关报送,说明纳税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受控交易明细、转让 定价主要方法及其他信息。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每年准备一次,包括:
(1)纳税人业务范围的详细说明;
(2)纳税人组织结构的详细说明;
(3)受控交易的说明;
(4)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的说明;
(5)受控交易相关方的名单;
(6)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信息来源;
(7)独立交易范围的计算方式;
(8)受测方的财务及其他相关信息;
(9)由纳税人独立作出调整的详细信息。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 料。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可使用俄语、英语和亚美尼亚语,但税务机 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收到要求后10日内将英语、俄语的转让定价同 期资料翻译为亚美尼亚语。
4.2.3 其他要求
随着亚美尼亚税务当局能力的发展,针对转让定价的审计活动 将会增加。亚美尼亚纳税人应定期审查其公司间交易,并准备转让 定价相关文件,以证明其转让定价立场的合理性,避免争议产生。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亚美尼亚转让定价法规采用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纳税人从事受 控交易,则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的利润税、增值税、矿 产特许权使用费税基。
如果纳税人从事的受控交易的条件(特别是财务指标)与可比 非受控交易的条件没有不同,那么其利润税、增值税、矿业特许权 税的税基被视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税务 评估,对相应税基进行调整。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亚美尼亚有五种转让定价分析的方法,重要性不分先后,并无 最优或最偏好方法,分别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4.3.3 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评估的时效为三年。由于新的转让定价规定出台 不久,相关企业纳税人需特别注意分析转让定价新规要求,并做好 合规工作,以应对亚美尼亚税务机构的审核。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该国没有与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法规政策。
4.4.2 程序
该国没有与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法规政策。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该国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4.5.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该国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6.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该国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但利息支出的扣 除有一定限制(请参见扣除部分中的利息支出)[12]。
4.7.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
4.8 法律责任
一般的罚款和处罚适用于利润税、增值税和矿产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定价评估,但亚美尼亚尚未对具体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12]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指南 http://taxsummaries.pwc.com/ID/Armenia-Corporate-Group- taxation
第五章 中亚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亚税收协定
截至2023年5月,亚美尼亚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 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greements on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5.1.1 中亚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于1996年5月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3](以下简称“协定 ”或“ 中亚协定 ”), 该协定已于1996年11月28日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1.2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从两个维度加以定义:一是人的范 围,二是税种范围。
(1)人的范围
中亚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根据该 协定,中国或亚美尼亚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 所、居所、注册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 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此外,同时为中亚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 定:
[13]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474/content.html
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 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②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 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③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 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④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 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当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中 亚协定按照以下规则降序排列: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 性居处、国籍。只有在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 标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针对疫情防控措施下,中国国家税务总 局对中亚税收协定下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作出了解释说明:
在同时构成中亚税收协定下双方各自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的情 形下,疫情防控措施下个人居住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造成该个 人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改变,因此其税收协定下的 居民身份通常不会发生改变。
(2)税种范围
中亚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 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 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 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 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中亚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A.个人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14];
②在亚美尼亚共和国: A.利润税;
B.所得税;
C.财产税。
③中亚协定也适用于中亚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 代替上述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也就是说,如果中亚两国一方增加替代性税种,只要是与协定 规定的税种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种,也同样适用于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有关收费(如与个人福利有直接联 系的社会保险费等)不在上述税种范围之内。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中 亚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具体来说,只有中国企业通过 其在亚美尼亚的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亚美尼亚主管当局才能有 权对其营业利润征税。因此该条款对开展基建工程等项目的中国 “走出去 ”企业尤为重要。
在中亚协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 营业场所,特别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利润税法》同时废止;同时取消地方所得税。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 所。
还包括: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
(2)中亚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 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 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为限。
但不包括: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 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6)专为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 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 质。
此外,当一个人(除适用协定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 在一国代表另一国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 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 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 常设机构。
一国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 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另一国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另一国 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 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对于独立代理人的定义, 中亚税收协定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而言,独立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 从事业务活动,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独立于其所代理的委托人的 专业经纪人。
一国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国居民公司或者在另一国 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 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上述规定综合起来看,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的常设机构:
(1)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主要拥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 续性、经营性。首先需要考察它是否有固定中心、明确边界;其次 要考虑它的持续时间;最后要考虑它的业务性质,比如准备性辅助 性活动等就可以予以排除。
(2)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中亚协定规 定了12个月的标准,相对于其他有些协定中6个月、8个月、9个月等 的标准,对中国“走出去 ”企业更为有利。
(3)劳务型常设机构,主要是提供咨询劳务,中亚协定规定了 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标准,该标准比联合国范本 一般规定的6个月更长。
(4)代理型常设机构,如果代理人经常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签订合同,代理人就有可能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 构。在亚美尼亚进行商业谈判、合同签署等业务的中方需要注意该 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是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但如果其所签合同仍然对企业有约束力,也会纳入这一范围。当然此处所指 的合同,是指重要的商业合同,而不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合同。此 外,还应注意这里所说的合同签署行为应当经常发生,要根据实际 情况考虑发生的频率问题。
此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对疫情防控期间中亚税收协定中下列 类型的常设机构认定进行了明确:
(1)一般类型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 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 况下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只要有一定 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其次,该营业场所是相对 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第三,全部或部分的营 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疫情防控期 间改为居家办公属于间歇或偶发行为,则这种临时居家办公场所不 构成常设机构定义所称的“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 所 ”。
(2)工程型常设机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一些建筑工程项 目上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建筑工程项目的全 面停工,这种情形不属于中亚税收协定中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日 期的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情形。在计算该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应 允许扣除仅因疫情影响造成全面停工的日期。
(3)代理型常设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在 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 订合同,通常情况下,此类活动属于偶发行为,不满足中亚税收协 定中的经常性要求,因此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个 人在疫情发生前,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或者在 疫情发生之后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中亚税 收协定中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亚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联属企业、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 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 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其他所得等方面的所得做出如下规定。
5.1.4.1 不动产所得
定义:“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 的含义。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征税权:一国居民从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 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适用范围:征税权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 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 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由不动产所得的规定来看,首先是征税权的划分,不动产所得 首先由其来源国即所在国行使征税权,因此居民国对其本国居民从 来源国取得的不动产所得进行征税时,需要考虑其在来源国的纳税 情况。其次,各国国内法有权对不动产的定义进行具体规定,协定 只列举了必须包括的内容。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规定针对的 是直接使用、出租等形式下取得的所得,与不动产转移相关的所得 属于财产收益,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5.1.4.2 营业利润
对企业从事跨国经营产生的营业利润在划分征税权之后,如何 确定利润归属和计算,中亚税收协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征税权:一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一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 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在另一国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 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 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 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 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 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或者因借款给常设机构而支付的 利息,该企业是银行机构的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 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 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专利或者其 他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 佣金,以及借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获得的利 息,该企业是银行机构的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 外)。
除适用于上一款的规定以外,一国企业通过设在另一国的常设 机构在另一国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 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 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两国各方应归属于 该常设机构。
如果一国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 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上一款规定并不妨碍该国按这种习 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 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综上所述,常设机构与总机构或其他常设机构以及关联企业之 间的业务往来,均应当按照独立企业原则,以独立交易价格为依据计算常设机构的利润。在确定常设机构利润适用的独立原则时,与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适用的独立企业原则同样适用。
此外,如果常设机构的利润不能通过账目进行据实核算,允许 中亚一方依据公式(通常根据资产、营业额、职工人数等确定)分 配企业总利润。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常设机构账册不全,或者据实 计算太过繁琐。这也意味着居民国认可来源国的征税方法,从而给 予相应的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常设机构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还为总 机构采购货物或商品,其从事采购活动取得的利润不能算作该常设 机构的利润。但是如果常设机构仅为总机构采购货物或商品,则符 合辅助性、准备性的特点,不构成常设机构。
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 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5.1.4.3 国际运输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 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运输 所得采取的是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 机构取得的利润。这是对国际合作形式下的国际运输所得的税收处 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国际运输 ”的定义,使用了排除法,即 “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经营的运输 ”。 换句话说,只要是跨境运输,即使航程中有一段只在一个国家内的 若干地点间发生,这一段也被视为国际运输。
5.1.4.4 联属企业
联属企业关系的存在,会导致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同于 与其他没有联属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所取得的利润,因为税务机关 将有权对其进行调整。联属企业的判定原则如下:
(1)当一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国企业和另一国企业的管 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 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 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 润,并据以征税。
(2)一国将另一国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 国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国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 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另一国应对这部分 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的其 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中亚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如果中亚一方对本国居民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但另一方企业 的利润不做改动,则可能造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 税。因此上述规定提出,如果一方已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本应由其 征税的利润进行征税,而另一方已对该笔利润征税的情况下,另一 方应当做出调整。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进行协商。
5.1.4.5 股息
股息是“走出去 ”企业的常用条款之一。
定义:“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 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 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简单来说,“股息 ”就是公司所做的利润分配,不仅包括每年 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还有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 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等。在判定某项
所得是否为股息时,主要考虑是否以股权或类似股权的权益参与为 基础而派发的所得。举例来说,有些跨国公司采用资本弱化的方式 进行避税,提高贷款比例,降低股本比重,从而增加利息扣除,侵 蚀税基。在这种情况下,来源国有权按照国内法资本弱化的规定, 将利息视为股息处理。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一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 居民的国家,按照该国家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 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 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为股息总额的5%;
(2)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该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 税。
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股息的征税权在居民国,允许来源国对其 居民支付的股息进行征税,并规定了两档限制税率,即5%和10%。限 制税率是指,来源国征税税率不得超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来源国 本国对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更加优惠,则适用来源国本国的规 定。这体现了协定优先、优惠优先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协定税率的前提是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 人。“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的限制税率条款中,都引 入了“受益所有人 ”的概念,即取得上述所得的人在具有该所得受 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下,才能在来源国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否则将按国内法进行征税。
“受益所有人 ”是指对所得和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 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 司或其他任何团体。在判定“受益所有人 ”身份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 分析判断。
对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的股息的特殊规定:如果股息 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 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 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征税权 和协定税率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 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举例来说,假如中方企业从亚美尼亚取得股息,并具备股息受 益所有人身份,同时在亚美尼亚也设立了常设机构,并且据以取得 股息的股份构成常设机构的一部分,与之有实际联系,则亚美尼亚 有权按照营业利润条款或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对上述股息进 行征税,而不受股息条款的限制。
一方居民从另一方取得的股息进行再分配如何划分征税权:缔 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 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即 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举例来说,如果中方企业从亚美尼亚取得利润或所得,其支付 的股息无需缴纳亚美尼亚税收,即使中方企业支付的股息全部或者 部分来自于亚美尼亚取得所得。但是,如果股息又分配给了亚美尼 亚,或者其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亚美尼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 系,则亚美尼亚仍有征税权。
5.1.4.6 利息
定义:“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 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 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由于延期支付的罚 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 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 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或保险而 支付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 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 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与常设机构有联系的利息的特殊规定:与“股息 ”条款类似。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 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 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以上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 定。
来源地的规定: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 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 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 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 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关联交易中支付利息的规定: 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 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
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 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 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 予以适当注意。
5.1.4.7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和股息、利息类似,特有的条款是有关 “特许权使用费 ”的定义。因此,对于相似部分不再赘述解读。
定义:“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 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 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 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 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 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上述来看,特许权使用费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因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版权类知识产权而支付的报酬, 这些知识产权包括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的专利或版 权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者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不是必 要条件;
(2)因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报酬, 也就是设备租金;
(3)为获得工业、商业、科学经验而支付的报酬,这些信息通 常指专有技术。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些特许权使 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 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 使用费总额的10%。
5.1.4.8 财产收益
协定本身没有对财产收益进行定义,财产收益一般是指因财产 所有权转移而取得的所得。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不动产所得 ”条款中所述位于 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 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 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 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转让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 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 税。这一点与国际运输条款中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
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 居民的缔约国征税。也就是说,涉及转让股权时,居民国拥有优先 征税权。
5.1.4.9 独立个人劳务
本条主要明确了一方居民以独立身份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所 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 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 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即来源国征税:
(1)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 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 得征税;
(2)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 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 ”一语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 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 立活动。
在实践中,能否正确区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是税 收协定执行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征税权的确定和税款的征收。
5.1.4.10 非独立个人劳务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除适用协定关于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 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 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 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 方,即居民国征税:
(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 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 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5.1.4.11 董事费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 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也就是说,由该董事所任职公司的居民国优先征税。
5.1.4.12 艺术家和运动员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虽有中亚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 劳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 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 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就是在从事活动 所在国征税,不论其在该国停留多长时间。
虽有本协定有关于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 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 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这条规定针对的是报酬由经纪人、艺术公 司、演出团体等他人代为收取的情况,来源国仍有征税权。
虽有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 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 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这一项规定是为了促进中亚两国 之间的文化交流。
5.1.4.13 退休金
征税范围:除适用政府服务相关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 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即居民国拥有征税权。
5.1.4.14 政府服务
本条适用于为政府提供受雇服务取得所得的情况。这是非独立 个人劳务的特殊条款。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 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即来源国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
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满 足以下条件: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 民。则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即在居民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 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即来源国征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 在居民国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的规定, 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 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5.1.4.15 教师和研究人员
征税范围: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 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 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 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 予征税。
5.1.4.16 学生和实习人员
征税范围:学生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 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 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 约国一方,对其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项或所得,该缔约国一方应免 予征税:
(1)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 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项;
(2)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 金、奖学金或奖金。
5.1.4.17 其他所得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 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
“不动产所得 ”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 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 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 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 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 规定。
5.1.5 亚美尼亚税收抵免政策
(1)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中国居民从亚美尼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亚美尼亚 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 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除中亚协定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15]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适用范围有了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 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 税额进行抵免。
[15]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61/n812554/c1085183/content.html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 别(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 ”),或者不按国 (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 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 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 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2)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协定中未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区分,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和居民个 人和被判定为税收居民的其他单位和团体。请参考前述5.1.5亚美尼 亚共和国税收抵免政策中的协定内容。
除中亚协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税法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 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 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税法所说的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 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 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 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 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 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 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 凭证。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
无差别待遇规定了缔约国两国居民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时, 应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 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 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 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 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除适用特定条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 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 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 除。同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任何债务,在确 定该企业应纳税财产时,应与在相同条件下,同首先提及的国家的 居民的债务一样扣除。
(4)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 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 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虽有税种范围的规定,本条无差别待遇的规定应适用于各 种税收。
5.1.7 在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 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 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 税,部分实行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非居民纳税人 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或 支付人来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 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
无论在何种模式下,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都是必要的。 税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 ”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经营 税收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中国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是中国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 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在国内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
中国企业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至亚美尼亚税务机关申 请享受协定待遇时,须向亚美尼亚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应材 料,同时企业应提前主动咨询亚美尼亚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事务 所。建议企业加强对中亚税收协定和亚美尼亚国内法对享受协定待 遇程序的相关规定的学习,及时跟进该国税收体系的变革,尽量规 避涉税风险防范。
5.2 亚美尼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是税收协 定规定的重要争端解决方式。中亚税收协定中“协商程序 ”规定:
(1)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 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中亚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 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 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中亚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第一款规定,可以 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中亚 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 符合中亚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 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中 亚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亚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 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 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应作为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之一。
此外,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 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税务 机关的相互协商工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 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6号)[16]作为税 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6]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46/n812318/c1080479/content.html
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第6号)[17]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税收协定缔 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同 时适用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本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 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根据中亚税收协定第二十六条“协商程序 ”的规定,如果中国 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亚美尼亚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 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 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提请总局与亚美 尼亚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亚税收协定的征税。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包括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
(2)适用范围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 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 有异议的;
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 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17]资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2511651/n2511713/c2712540/content.html
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此外,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 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也可以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4 启动程序
(1)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申请时效为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 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
申请人按本章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①申请人为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可 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②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中亚协定约 定期限为三年);
③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 定规定的行为;
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⑤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 法》规定的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 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 定受理。
(2)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 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 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 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 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 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 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 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 人;
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 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 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 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 的;
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 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的;
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 预期目标的。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 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 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 由的申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 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程序 ”条款是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意义 在于一国居民与另一国税务当局产生纳税争议后,一国居民可以寻 求所在国政府的帮助,有效地解决跨国税务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 对于化解中国居民国际税务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居民应当特别 关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理解程序适用的范围、 启动、效力等,并且能够积极合法地运用这一程序,从而有效解决 跨国税收争议。需要注意:
(1)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申请人 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
(2)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 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
(3)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 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 出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接受相互协商结果的,该结果的执行不受 其本国国内法的时间限制;
(4)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 处理如下:
①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②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 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③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 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5)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 生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 时,将只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 已生效的和解或判决。
(6)保护性措施。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两国主管 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 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 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申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 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5.2.6 亚美尼亚仲裁条款
中国与亚美尼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到税 收争议时,一方企业或个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 目前中国暂未 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
5.3 中亚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投资者与亚美尼亚共和国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 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由于协商机制可能使得各个程 序阶段久拖不决,可能会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对中国投资者产 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免中 亚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 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投资者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全面了解中亚税收协定及亚美尼亚税法的具体规定
亚美尼亚税收法规更新频繁,全面了解税收协定及其适用情 形,及时了解亚美尼亚税收法规的更新,既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享受 税收协定优惠,也有助于防范跨境税收风险。
(2)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投资者应着力完善企业和项目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加强 建设突发事件及风险应对机制,系统性防范和应对争议风险的发 生。
(3)与亚美尼亚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投资者应与亚美尼亚税务当局保持良好关系,就可能产生争议 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避免因沟通不畅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4)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投资者应在必要时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具体可以参考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 济商务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5)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考虑到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实操经验、税收信息可能存在局 限,投资者可以在必要时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作出更加专 业的判断。
第六章 在亚美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 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中资企业“走出去 ”,在当地依法设立企业,既是依法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又是未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
(1)登记注册相关的国家机关
①个体工商户需要在以下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B.国家税务服务局。
②企业需要在以下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A.司法部(各市、州设有管理局);
B.国家统计委员会;
C.国家税务服务局。
(2)登记注册所需资料及相关要求 ①在司法部注册的相关资料
A.注册申请表;
B.与公司有关的其他文件:
a.注册股份公司时,创办人应出具已提交50%注册资本的银行证 明;
b.外国公民作为创办人,应出具其本人护照复印件,或其他个 人证明文件(附带注明签证日期的标注);
c.注册登记卡(应在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委员会领取,办理时间 为2个工作日)。
②在国家税务服务局注册的相关资料
A.企业创办文件的复印件、国家注册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B.提供企业负责人的注册登记卡、护照及其他必要文件;
C.填写税务登记卡(一式三份),注册完成后纳税人可取得纳 税人识别号;
D.如纳税人是首次进行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服务局应向其提供税种核定、支出与义务的信息清单。
③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A.分公司或代表处总则;
B.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C.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应出具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组建公司的合法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以及确认其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D.所有注册文件均应附带经公证的亚美尼亚语和俄语翻译件。
④自由经济区企业注册的特别规定
A.企业还应在自由经济区经济委员会注册;
(3)登记注册相关的法律责任
①根据亚美尼亚税法典,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备 案,将被处以罚款;
②纳税人税务登记不合规,其相关责任人也将被处以罚款。
亚美尼亚当局为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也在逐步简化企业注册登 记的流程。在亚美尼亚注册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无最低开户资本 限制,企业一般在提交注册材料后2天内获得批复。中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当地最新的改革举措和所在区域内的配套政策,做好企业注 册登记工作。
6.1.2 信息报告制度
(1)亚美尼亚的相关规定
亚美尼亚的企业已被要求全部开始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 时和据实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企业按时进 行信息报告,有利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未按该准则进 行账簿设置、财务报告和披露,企业及其负责人都将面临相关部门 的调查,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 业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 出去 ”海外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 况,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 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第17号)[18]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 (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在判定控 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 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规定期限 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 求。
[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3588/content.html
作为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中国居民 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的信息。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亚美尼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投资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 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 使用费等),进行纳税申报。
(2)退出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投资,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子公 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亚美尼亚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 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资本利得税、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 申报和缴纳等。须注意,人民币与德拉姆不能直接结算,但在当地 货币兑换点可自由兑换。 目前亚美尼亚无中资银行。
6.2.2 在亚美尼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设立的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 为在亚美尼亚构成常设机构或被视为税收居民企业。若中国企业的 分公司或代表处被认定为在亚美尼亚当地构成了常设机构,则需就 常设机构取得的归属于境外的利润缴纳当地利润税。
此外,若涉及人员派遣,则中国“走出去 ”企业还应结合两国 的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法规,从派遣人员在当地的工作性质、驻留 天数等方面,分析评估构成常设机构风险。若派遣安排使得中国总 公司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则应注意派遣到当地的员工也可能需要 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在亚美尼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风 险,进一步考虑因构成常设机构而产生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及流 转税等税务影响,在纳税申报时需加以重视。
同时,分公司利润汇回中国时也需要考虑纳税申报时应包含预 提所得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6.2.3 在亚美尼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赴亚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类行业较多,建 筑工程和外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较大。
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亚美尼亚的常设 机构进行营业时,亚美尼亚才有权对该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 从中国“走出去 ”企业的角度来看,应特别关注税收协定中构成常 设机构的条件。
根据亚美尼亚的税收法规,非居民企业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 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利润税。而非居民取得与常设 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亚美 尼亚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设机 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6.3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设有子公司,应注意关联交易带来的风 险。因此,建议在亚美尼亚设立的子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 后,及时准备好转让定价相关材料,以备亚美尼亚税务机关检查。 具体而言,可能存在下述风险。
6.3.1 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在亚美尼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可能成为一 般反避税调查的调查对象: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组织结构;
(4)与避税地公司频繁的业务往来;
(5)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商业安排。
首先,中国企业在行使投资控股的职能之外,应考虑从事实际 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使控股公司具有实质的商业目的。境外投资的 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证明其商业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 次,企业应当及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自身行为,在可能产生调查风 险之前做好内部的调整工作。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行为 的合规性,还要注意文件、档案和会计凭证的保管,为将来的资料 提交做好准备。最后,为了减少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企业应更 加准确地把握反避税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密切关注自2015年2月1 日起实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境 外投资活动。
6.3.2 国内对关联交易和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走出去 ”企业在开始关注和重视投资目的国亚美尼亚的反避 税政策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其海外投资安排可能面临的来自中国税 务 机 关 对 关 联 交 易 和 “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 ”反避税调查的风险。“走出去 ”企业进行境外投 资如果不能按照功能、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去分割利润,在合 法的前提下进行整体定价规划,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对于“走出 去 ”企业,了解中国与亚美尼亚或有关第三国(地区)的转让定价 政策,以及如何对既有转让定价政策按照中国规定进行调整,是企 业境外投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亚美尼亚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亚美尼亚与 中国的税收协定主要条款。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 解亚美尼亚税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 持交流。另一方面,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 ”企业提 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 低境外税收风险。下文简述几点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6.4.1 未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风险
税收协定不受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 低“走出去 ”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 低企业税负。《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到国外投资的中国企业 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 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对税收 协定的存在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 乏了解以及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 其未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 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 程与要求,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 方面的准备工作。《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的具体要求,请见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
6.4.2 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风险
企业到亚美尼亚投资,可以依据中亚协定享受协定待遇,在预 提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 境外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也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 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
6.4.3 享受协定待遇受阻风险
“走出去 ”企业在亚美尼亚,可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给出不 予享受协定待遇的决定,或者遇到其他阻碍。此时企业可选择向中 国税务机关寻求帮助,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
6.5 其他风险
6.5.1 股权投资税务风险
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中需要考虑下述 常见财务、税务及法律问题:
(1)财务
中国企业在尽职调查中需要:审阅和分析大量亚美尼亚财务报 表和其他财务数据,以保证发现和关注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问题,如 收入的可持续性、对承诺的注释、或有负债及表外负债、根据财务 和其他数据确认的业务趋势等;根据外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复杂的财 务报表和常规存档文件,还需要接受过严格培训的本土专家进行适 当的解释和分析;审阅复杂的保险安排等。
(2)税务
不同的国外税收体制需要当地税务专家进行详细的分析,以评 估潜在的税务负债风险,并给出更合理的现金流模型假设,亚美尼 亚更是如此。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亚美尼亚税务规定,并理解亚 美尼亚税法的操作实务。此外,在交易涉及资产剥离时,实际操作 中还将面临多个税种的涉税问题,主要包括利润税、增值税、财产 税等税务影响。
其他税务风险详见6.2纳税申报风险、6.3调查认定风险以及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3)法律
由于中国与亚美尼亚在语言文字、文化以及法律专业等方面存 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会使目标公司产生重大的表外或未披露的负 债,中国企业在进行尽职调查中应着重关注。建议中国企业聘请当 地专业律师、会计师和高素质翻译人员办理企业相关报批手续,协 助做好日常经营活动。特别要注意:按照当地规定必须使用中文和 亚美尼亚文两种文字。如果企业没有被当地部门认可的亚美尼亚文 翻译,可以用俄文替代,但必须有中国政府领事机构出具的两种文 字一致性认证函。
6.5.2 投资经营税务风险
(1)货币恶性贬值风险
俄罗斯作为亚美尼亚的第一大投资及贸易主体,近年来其与亚 美尼亚的贸易额均达到后者国内贸易总额20%以上,因此亚美尼亚当 地货币价值的稳定严重依赖于俄罗斯的卢布价值。2022年俄乌冲突 爆发后,卢布汇率出现了大幅度的贬值现象,造成亚美尼亚国内货 币德拉姆在2022年12个月内贬值17.5%,由于亚美尼亚对外经济依赖 性强,产能相对落后,国内存在一定的通货膨胀压力,因此德拉姆 存在进一步贬值的风险。
(2)税收增长风险
近几年亚美尼亚的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已基本被俄罗斯 控制。在近段时间以来,俄罗斯已免除了印度、蒙古、古巴、叙利 亚等多个国家的数百亿美元债务,但对于亚美尼亚的13亿美元债 务,俄罗斯方面尚未予以免除,并提出以亚美尼亚的大型企业和能 源资源作为债务偿还的方案。在巨额外债的压力下,亚美尼亚当局 存在提高大型企业税负以偿还外债的动机。 目前,亚美尼亚政府已 经逐渐减少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并在个人所得税及关税等税种上 开始逐步提高税率。
(3)税制不稳定的风险
亚美尼亚地缘政治复杂,与邻国阿塞拜疆自2013年以来,武装 冲突频繁发生,呈现日趋紧张态势。2015年12月,亚美尼亚以全民 公投的形式通过宪法修正案,政体将逐渐趋向于议会制。与此同 时,亚美尼亚国内共有政党73个。政党力量的较量和对比最直接的 结果体现在议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于2020年9月,亚美尼亚与 阿塞拜疆爆发了激烈的军事交锋,同年11月9日,俄罗斯、阿塞拜疆 和亚美尼亚三国领导人签署声明,宣布纳卡地区从莫斯科时间10日 零时起全面停火。但2022年8月3日,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在边境地 区发生冲突,双方互指对方违反此前签订的停火协议。2023年9月, 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再次发生冲突,纳卡地区被阿塞拜疆控制。由 于亚美尼亚复杂的地缘安全形势及国内党派林立的政治环境,中国 居民赴亚美尼亚进行投资可能存在税制发生剧烈变化的风险。
(4)融资利息难以税前列支的风险
亚美尼亚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普遍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 即使以资产作抵,也只能贷到资产价值的30%-50%。虽然亚美尼亚 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但利息支出的扣除有一定 限制,且亚美尼亚的利息抵扣限额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关联企业,也 适用于非关联企业。根据亚美尼亚利润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税前 列支的非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以该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倍为上限,企 业在税前列支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该会计年度净资产的9倍为上限,企业融资成本存在难以在利润税税前完全列支的风险。
参 考 文 献
[1] 亚美尼亚经济部电子法规平台公布税法(英文译本)https://armenia.eregulations.org/Laws?l=en
[2]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亚美尼亚(2023年版)》
[3] 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委员会:http://www.armstat.am/en/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http://am.mofcom.gov.cn/
[5]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https://www.oecd.org/tax/
[6] 亚美尼亚经济发展和投资部:http://www.mineconomy.am/en/
[7] 《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指南》(PwC Worldwide Tax Summary)
[8]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
[9]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亚美尼亚(2023 年版)》: 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yameiniya.pdf
附 录
附录1 亚美尼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
部门名称 |
地址 |
网址 |
联系方式 |
|
外交部 |
House 2, Vazgen Sargsyan 3, Yerevan 0010 |
www.mfa.am |
(+374) 060-62-00- 00 |
|
财政部 |
Melik-Adamyan 1, Yerevan 0010 |
www.minfin.am |
(+374) 011-800- 156 |
|
经济部 |
M. Mkrtchyan 5, Yerevan 0010 |
www.mineconomy.a m |
(+374) 011-59-72- 05 |
|
紧急情况部 |
Davitashen 4-th b., A. Mikoyan 109/8, Yerevan 0054 |
www.mes.am |
(+374) 011-36-20- 15 |
|
高新技术部 |
Vazgen Sargsyan 3/3, Yerevan 0010 |
www.mtcit.am |
(+374) 010-52-38- 62 |
|
国防部 |
Bagrevandi 5, Yerevan 0044 |
www.mil.am |
(+374) 010-29-46- 99 |
|
国土管理和 基础设施部 |
Government Building 3, Republic Square, Yerevan 0010 |
www.mtad.am |
(+374) 011-51-13- 62, 51-13-54 |
|
劳动和社会 事务部 |
Government Building 3, Republic Square, Yerevan 0010 |
www.misa.am |
(+374) 011-52-08- 30 |
|
教育科学和 文化体育部 |
Vazgen Sargsyan 3, Yerevan 0010 |
www.escs.am |
(+374) 010-52-06- 32, 52-73-43 |
|
司法部 |
Vazgen Sargsyan 3/8, Yerevan 0010 |
www.moj.am |
(+374) 010-59-40- 39 |
|
卫生部 |
Government Building 3, Republic Square, Yerevan 0010 |
www.moh.am |
(+374) 060-80-80- 03 |
|
国家收入委 员会-海关服务 |
Movses Khorenatri 3, 7, Yerevan 0015 |
www.customs.am |
(+374) 060-54-46- 57, 54-44-44 |
附录2 亚美尼亚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
利润接收国(地区)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奥地利 |
5/15 |
0/10 |
5 |
|
白俄罗斯 |
10/15 |
10 |
10 |
|
比利时 |
5/15 |
0/10 |
8 |
|
保加利亚 |
5/10 |
5/10 |
5/10 |
|
加拿大 |
5/15 |
10 |
10 |
|
中国 |
5/10 |
10 |
10 |
|
克罗地亚 |
0/10 |
10 |
5 |
|
塞浦路斯 |
0/5 |
5 |
5 |
|
捷克共和国 |
10 |
0/5/10 |
5/10 |
|
丹麦 |
0/5/15 |
0 |
5/10 |
|
爱沙尼亚 |
5/15 |
10 |
10 |
|
芬兰 |
5/15 |
5 |
5/10 |
|
法国 |
5/15 |
0/10 |
5/10 |
|
格鲁吉亚 |
5/10 |
10 |
5 |
|
德国 |
7/10 |
5 |
6 |
|
希腊 |
10 |
10 |
5 |
|
匈牙利 |
5/10 |
5/10 |
5 |
|
印度 |
10 |
10 |
10 |
|
利润接收国(地区)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印度尼西亚 |
10/15 |
10 |
5 |
|
伊朗 |
10/15 |
10 |
5 |
|
爱尔兰 |
0/5/15 |
0/5/10 |
5 |
|
意大利 |
5/10 |
10 |
7 |
|
哈萨克斯坦 |
10 |
10 |
10 |
|
科威特 |
5 |
5 |
10 |
|
拉脱维亚 |
5/15 |
10 |
10 |
|
黎巴嫩 |
5/10 |
8 |
5 |
|
立陶宛 |
5/15 |
10 |
10 |
|
卢森堡 |
5/15 |
0/10 |
5 |
|
摩尔多瓦 |
5/15 |
10 |
10 |
|
荷兰 |
0/5/15 |
5 |
5 |
|
波兰 |
10 |
5 |
10 |
|
卡塔尔 |
5/10 |
5 |
5 |
|
罗马尼亚 |
5/10 |
10 |
10 |
|
俄罗斯 |
5/10 |
10 |
0 |
|
塞尔维亚 |
8 |
8 |
8 |
|
斯洛伐克 |
5/10 |
0/10 |
5 |
|
斯洛文尼亚 |
5/10 |
10 |
5 |
|
利润接收国(地区)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西班牙 |
0/10 |
5 |
5/10 |
|
瑞典 |
0/5/15 |
5 |
5 |
|
瑞士 |
5/15 |
10 |
5 |
|
叙利亚 |
10 |
10 |
12 |
|
塔吉克斯坦 |
10 |
10 |
10 |
|
泰国 |
10 |
10 |
15 |
|
土库曼斯坦 |
5/15 |
10 |
10 |
|
乌克兰 |
5/15 |
10 |
0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3 |
0 |
5 |
|
英国 |
5/10/15 |
5 |
5 |
编写人员:夏文婷 沈 武 邬昊苏
审校人员:季艳玲 石邻舒 刘茗赫 王克克 李佳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