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开曼群岛经济概况
1.1 开曼群岛近年经济发展概况
开曼群岛经济发达,是全球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根据最新的 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 35),开曼 群岛金融中心的排名为 79。[1]2020 年开曼群岛的 GDP 总额是 56.09 亿美元,受全球经济急剧下降的影响,较之 2019 年收缩 6.7%。收 缩中断了岛屿稳定增长的时期,此前开曼群岛 GDP 平均每年增长 3.5%左右。[2]2021 年开曼群岛的 GDP 总额为 58.98 亿美元,较 2020 年增长 1.8%。[3]相较于 2020 年 GDP 的负增长,开曼群岛经济正在逐 步恢复,2022 年开曼群岛GDP 总额为 68.4 亿美元,GDP 年增长率为 3.7%。
表 1 2014—2021 年真实 GDP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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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
真 实 GDP 增长率 |
2.3% |
2.8% |
3.2% |
3.1% |
4.1% |
3.2% |
-5.7% |
1.8%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经济与统计局网站
根 据 开 曼 群 岛 经 济 与 统 计 局(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Office, 以下简称“经济与统计局 ”)统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底,开曼群岛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为 12.303 亿美元,财政开支为 9.735 亿美元 。这一数额比最初预计的 9.215 亿美元全年预算多 5,200 万美元。
进出口方面,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21 年开曼群岛出口总 额为 17,082.26 万美元,进口总额为 1,537,819.62 亿美元,贸易增 长率为 11.40%(2021 年世界贸易平均增长率为 12.59%)。[5]
外汇和黄金储备方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开曼 群岛 2018 年至 2020 年外汇储备情况如下表:
表2 2018—2020年开曼群岛历年外汇总储备(不含黄金,美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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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18 |
2019 |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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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外汇总储备(不 含黄金,美元计) |
1.62 亿 |
1.83 亿 |
2.17 亿 |
资料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和数据文件
就业方面,与加勒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开曼群岛就业率近 年来相对稳定,总体呈现持续降低的趋势,并且政府的国家增强夏 季项目(National Community Enhancement summer project)鼓励 工人就业。根据经济与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失业率数据,到 2023 年 12 月,开曼群岛失业率为 3.3%,较 2022 年的失业率而言有小幅回 升,但仍处在历史较低水平。
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创造了开曼群岛绝大部分 GDP。旅游业的 目标是奢侈品市场,主要迎合来自北美的游客。2021 年开曼群岛的 人均 GDP 为 8.66 万元,是世界上人均生产总值最高的国家之一,也 是世界上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表3 2011—2021年开曼群岛CPI指数、通货膨胀率、国债情况及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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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CPI 指数(%) |
通货膨胀率(%) |
国债占 GDP 比率(%) |
失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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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97.6 |
1.3 |
—— |
6.3% |
|
2012 |
98.8 |
1.2 |
22.8% |
6.2% |
|
2013 |
100.9 |
2.2 |
21.1% |
6.3% |
|
2014 |
102.2 |
1.3 |
19.4% |
4.7% |
|
2015 |
99.8 |
-2.3 |
17.9% |
4.2% |
|
2016 |
99.1 |
-0.7 |
16.3% |
4.2% |
|
2017 |
101.1 |
2.0 |
14.7% |
4.9% |
|
2018 |
104.5 |
3.8 |
9.1% |
2.8% |
|
2019 |
110.4 |
5.7 |
5.7% |
3.5% |
|
2020 |
111.5 |
1.0 |
5.3% |
5.2% |
|
2021 |
115.2 |
3.3 |
4.4% |
5.7% |
|
2022 |
126.1 |
1.2 |
8.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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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31.0 |
3.6 |
6.45% |
3.05%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政府经济和统计办公室
由于其友好的经商环境,开曼群岛是离岸投资机构和注册地的 首选目的地。截至 2023 年底,在开曼群岛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公司约 118,443 家 。 [8] 有 超 过 11,000 只 基 金 在 开 曼 群 岛 金 融 管 理 局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 以 下 简称 “ 金 融 管 理 局 ”)注册。开曼群岛拥有稳定的政府和以英国法律为基础的普通 法法律体系。大开曼岛作为在这些岛屿中开展业务的中心,提供广 泛的专业董事服务,帮助海外投资者和投资经理确保遵守当地法律 法规。此外,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也是吸引 大量公司在此注册的原因之一。在开曼群岛注册企业的另一个主要 好处是公司可以在进行国际投资或金融交易时使用这些公司结构。 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控股公司,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效 率、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以及与开曼群岛的其他公司或授权的外国实 体合并等。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金融服务业是开曼群岛的支柱和重点行业,在开曼群岛经济中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年创造了 74.2017 亿开曼元的 GDP( 占 经济总量的 44.1%), 占所有就业的 16.8%。[10]具体而言,开曼群岛 的基金、保险、信托以及银行等业务都发展良好。
投资基金方面,开曼群岛一直是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种类包 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和养老基金。开曼群岛当局在 采用国际监管举措方面长期处于领先地位,1993 年时开曼就成为了 第一个实施对冲基金立法的加勒比司法管辖区。
保险方面,开曼群岛是世界第二大自保公司经营地,拥有约 650 个自保公司,也是医疗保健自保公司的主要司法管辖区。2017 年,开曼群岛保险业的国际业务部分产生了超过 154 亿美元的保 费,总资产超过 687 亿美元。
信托方面,开曼群岛被认为是提供信托服务的最佳国际地点, 部分原因是开曼群岛安全的信托法律框架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以及金 融管理局有复杂的监管制度。
银行业方面,开曼群岛拥有全球 50 家最大银行中的 40 家分 行, 目前在负债和资产价值方面排名国际前 20 位。分行和子公司由 金融管理局根据与银行本国监管机构相关的综合监管进行监管。
结构性融资方面,开曼群岛为全球机构客户提供专门从事资本 市场和结构性融资交易的一流律师事务所,是此类服务的领先国际 提供商。开曼群岛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以 下简称“特殊目的公司 ”)可以轻松查询到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 (Cayman Islands Stock Exchange,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的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所有交易所中第一个专门为促 进基金证券和特殊目的公司上市而量身定制的规则。
此外,旅游业也是开曼群岛的重点行业。开曼群岛旅游资源丰 富,每一个岛屿均拥有它独特的标志性建筑物和特色,包括历史遗 迹、 自然公园、徒步小径、鸟类保护区、水下暗礁等。海水清澈, 没有污染,洁白细腻的珊瑚沙形成了岛上优质的海滩,著名的“7 英里海滩 ”使开曼群岛海滨闻名遐迩。诸如水上快艇、与“魔鬼 鱼 ”一起在水中嬉戏、乘船水下看海底世界等特色项目的开发,吸 引了无数游人,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使开曼群岛成为目前世界上 开发潜水运动最成功的地方。旅游行业创收不菲。
根据经济与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9 年到访开曼群岛的游客已 超过 233 万人,但受全球疫情影响,到访开曼群岛的游客人数骤 降,2021 年人数仅达 17.3 万人,比疫情前降低了 96.7%。2022 年,开曼群岛政府通过放宽旅行限制,分阶段重新开放,8 月底取 消了所有旅行限制。开曼群岛在 2022 年接待了超 102 万名游客(其 中,游轮游客 743,394 人次,留宿游客 284,274 人次),成功实现 开曼群岛旅游部(The Cayman Islands Department of Tourism, 以下简称“旅游部 ”)2019 年旅游业税收 40%的目标。[12]2023 年 1 月至 11 月期间,开曼群岛接待了近 38 万名留宿游客,比 2022 年同期高出 61%,约占 2019 年人数的 85%,开曼群岛的旅游业呈恢复和 发展趋势。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作为领先和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开曼群岛已根据相关国 际标准建立了监管框架,并与本地和海外监管机构合作。开曼群岛 是加勒比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Caribbe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创始成员,该工作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式的区域机构。开曼群岛还是区域资产追回网 络 ARIN-Carib(Asset Recovery Inter-Agency Network for the Caribbean ) 的 成 员 , 财 务 报 告 局 ( Financial Reporting Authority)是国际金融情报单位网络埃格蒙特小组的成员。根据 《金融管理局法》,金融管理局可与其他海外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 忘录,以促进金融管理局与这些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其他援助。 迄今为止,金融管理局已与加勒比、亚洲、欧洲、中东、联合王 国、美国和加拿大的监管机构签订了 58 项双边协定和 8 项多边协 定。其中包括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英国 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等主要机构达成的协议。与 其他海外监管机构的谈判正在进行。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2021 年,中国全年实际使用外资达到 1,809.6 亿美元的历史最 高水平,增速达 21.2% 。 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 岛、韩国、 日本、美国、开曼群岛、中国澳门地区、德国和英国是 中国前十大外商投资来源地,合计投资额占中国外商投资总规模的 比重达到 95.3%。开曼群岛对华投资额位列外商对华投资额年度 前十。
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 2022 年底,中国对外 直接投资存量 27,548.1 亿美元,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存量份额的 6.9%,全球排名第三位,仅次于美国、荷兰。其中,拉丁美洲投 资 5,961.5 亿美元, 占 21.6%,主要分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 群岛、巴西、秘鲁、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地区)。其中英属维 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合计存量 5,787.9 亿美元, 占对拉美地区投资 存量的 97.1%。[16]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迅猛,不断壮大的 高净值人士群体也对离岸财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曼群岛根 基深厚的企业工具以及基金投资渠道使它对中国企业的吸引力不断 持续下去。
金融业方面,从 1960 年开始,开曼群岛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主要 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上市审批流程较为宽松,对 中国企业的吸引力极大,尤其是对互联网、教育以及传媒等在中国 引进外资有限制的公司。在过去 10 年的时间里,腾讯、百度、阿里 巴巴、京东、网易、小米、碧桂园、恒大、李宁、新东方、蒙牛、 优酷、360、新浪等众多为人所熟知的公司先后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1.4 投资政策
开曼群岛被公认为世界领先的全球金融服务中心之一,提供种 类繁多的金融专业服务,包括银行、基金、公司筹建、保险、结构 性融资、船舶和飞机注册登记以及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因其健全 的法律制度、稳定的银行业务、政治稳定和健全的监管机制,开曼 群岛被誉为营商活动的天堂。
1.4.1 投资门槛
开曼群岛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商务与投资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 Investment),商务与投资部为特定行业提供商业许可 服务,确保持牌企业遵守当地商业法例以及当地和国际标准。这包 括管理和签发贸易和商业许可证,地方公司(控制)许可证,烟草 许可证,酒类许可证,公共电影放映场所许可证和经济特区公司许 可证。
外国对开曼群岛的投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注册一家 外国公司(即在开曼群岛以外注册的公司);或在开曼群岛注册一 家当地公司。开曼群岛经济的任何领域都允许外国投资,不受限 制。所有公司的注册和控制均受《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和 《基金会公司法》管理( govern)。在开曼群岛以外成立的公司必 须注册为外国公司,才能在或从开曼群岛从事贸易或业务,还必须 在开曼群岛保持一个营业场所,并指定一个常驻代理(resident agent)。
1.4.2 投资吸引力
开曼群岛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批准立法,允许在管辖范围内发 展经济特区,以此鼓励现有行业的发展并吸引新的行业到岛屿。开 曼布拉克和小开曼岛这两座姐妹岛屿也提供了投资激励,以鼓励商 业发展。这些激励措施包括降低工作许可费(work permit fees) 和经营许可费(business licensing fees)、减免建筑材料税收和 土地转让的印花税、赋予特定许可证(specific licences)。只要 申请能满足所有的监管要求,金融管理局可以为时间敏感的申请提 供加速周转服务。
常规的投资保障措施如从开曼群岛汇回利润和资本不受限制, 投资者之间或投资者与开曼群岛政府之间的纠纷解决通常是通过当 地法院系统处理,开曼群岛司法机构内还有一个专门的金融服务部 门处理该行业内备受瞩目、复杂和文件繁重的案件。[17]开曼群岛拥 有完善的与本地和海外执法机构合作的机制,以确保整个开曼金融 业的最高诚信标准。在此框架内,客户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注册 官(registrar)在查询时只能公布公司名称、类型、注册日期、注 册办事处地址和公司状态。除非授权或授权协助执法机构打击非法 活动,否则禁止政府官员、专业代理人、律师和会计师及其工作人 员披露信息。同时,开曼群岛的金融监管原则透明、公平,并且不 做过多干预,这也利于企业的发展。
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十分方便,法律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 方式的要求也很宽松。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公司可以在很短的时间 内完成,通常是三到五个工作日,并且可以提供当日快递服务。费 用也相对较低,并且没有规定最低资本要求,[9]公司对土地或财产 的所有权没有限制。在公司名称上,也没有强制性要求,中国企业 可以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任何语言。公司无需为在这里开展业务支 付公司所得税(Corpoaration Tax)、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工资税(Payroll Tax)、财产税(Property Tax)或预提 税(Withholding Tax)。
1.4.3 投资退出政策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3)》的规定,如果注册官有合理 理由相信某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或没有在运营,该注册官可以将该公 司从注册簿(the register)上删除,该公司立即解散;如果某公 司未依法支付罚款或正在清算,注册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没有清算 人,或公司的事务已经清算完毕,该注册官也可以将该公司从注册 簿上删除,该公司立即解散。
第二章 开曼群岛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自 1985 年开曼群岛废除对 60 岁以上成年男性居民每年征收 10 开曼元的人头税后,便不再征收直接税。同时,开曼群岛亦无所得 税、公司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或赠与税。开曼群岛也没有财产 税,对外国所有权的财产和土地不设控制。
开曼群岛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于间接税,主要包括关税、营业 许可费以及其他以消费为基础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方面,开曼群岛 政府对从岛上获得所得或在岛上经营的公司不征收直接税,即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企业所得税以下方面在法律上均没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含居民企业标准)、应纳税收入(一般 规则、免税收入、扣除项目、折旧与摊销、保留条款) 、资本收 益、损失(一般损失、资产损失)、税率(收入和资本收益、预提 所得税)、激励措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纳税期限、纳税申 报及评估、应纳税额、裁定)等事项。同时,对于居民企业之间的 交易(包括公司间的分红、集团待遇)等事项也没有规定。
开曼群岛政府对居民企业(包括国外收入和资本利得、国外亏 损、国外资本、双重征税的减免)没有规定。此外,对非居民企业 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资本税、非居民企业的管理亦无规定。非 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方面,在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 费用上没有规定,所以预提税税率表也不适用。根据开曼群岛《公 司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依《地方公司(控制)法》被界定为可 以买卖豁免公司、外国公司和合伙企业股份的公司的,只能在开曼 群岛开展为促进其外国业务所必要的商业活动。申请非居民身份须
通过公司注册处向财政部部长提出并且必须声明该公司没有在开曼 群岛境内经营业务的目的。
2019 年 1 月,开曼群岛出台了一项《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要求开展该法所界定的“相关活动 ”的“相关实 体 ”保持与其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 相称的经营实质水平。“相关活动 ”大致包括:基金管理、银行、 保险、金融和租赁、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总部业务、知识产权业 务、航运和控股公司业务。作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的投资基 金及其投资控股实体不包括在内。在公司注册处所注册的每一家公 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就《经济实质法》而言,均为“相关实 体 ”,除非其为岛外税务居民的国内公司、投资基金或实体。
个人所得税方面,开曼群岛政府不对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或收 益征收所得税,不论该个人是否是开曼群岛公民或拥有开曼人身 份,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以下方面在法律上 均没有规定,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收入(一般规 则、免税收入) 、就业收入(工薪、实物利益、养老金、董事酬 金)、商业和职务收入、投资收入、资本收益、个人扣除、津贴和 存款、亏损、税率(收入和资本收益、预提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及评估、应纳税额、裁定)等事项。
开曼群岛对居民纳税人(国外收入和资本利得、国外资本、双 重征税的减免)和外籍个人没有规定。在非居民个人上,一个非开 曼群岛的公民或者非开曼身份持有人会被认定为非居民。但是,该 非居民身份并不会带来纳税影响,因为开曼群岛对非居民不征税, 开曼群岛对非居民个人在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资本税、遗产和赠 与税及征管上均无规定。
2.1.2 税收法律体系
开曼群岛实行间接税制度,对个人、公司的净收入、毛收入、 收益不征收直接税,也没有预提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或赠与 税。
开曼群岛政府的所有财政收入来源于间接税,主要包括印花 税、关税、营业许可费和年费。这些税种相对应的税收法律是《印 花税法》(Stamp Duty Law) 《关税法》 (Customs Tariff Law) 和 《 贸 易 和 商 业 许 可 法 》 ( Trade and Business Licensing Law)。有关年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开曼 群岛政府其他税收来源,如旅游者住宿税、土地登记费、土地控股 公 司的 资本转让税等 ,分别由《 旅游者住宿税法 》 ( Tourist Accommodation (Taxation) Law) 《土地登记法》 (Registered Land Law ) 以及《 土地控股公 司股份转让法 》 ( Land Holding Companies Share Transfer Tax Law)规定。由于开曼群岛没有直 接税和所得税,所以在开曼群岛没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 法、资本利得法、遗产与赠与法、房产税法和增值税法等相关的法 律规定。[24]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开曼群岛有营业场所 的外国公司受《公司法》及其修正案管制(govern)。
开曼群 岛是经 2010 年议 定书修 正 的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经合组织 ”)/欧洲委员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的缔约国。跨国纳税主体的原国籍国可能会对纳税人在开 曼群岛获得的境外收入主张征税。开曼群岛现已与下列国家签订了 双 边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定 (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阿根廷、阿鲁巴岛、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库 拉索、捷克共和国、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格陵兰 (Greenland)、根西岛、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 日本、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塞 舌尔、南非、瑞典和美国。此外,开曼群岛与比利时、巴西、卡塔 尔也签订了双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虽然这些协定尚未生效,但是 这些国家都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还 与英国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与瑞典、丹 麦、法罗群岛、挪威、冰岛、芬兰、新西兰签订了关于避免对个人双重征税的协定,与丹麦、冰岛、芬兰、挪威签订了关于避免对经 营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的企业双重征税的协定。
开曼群岛的主要税收部门为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以下简称“财政部 ”)以及海关和边境管 制局(Customs and Border Control ) 。根据开曼群岛《印花税 法》的规定,开曼群岛的财政部部长为负责印花税征收的专员,有 权退还已经缴纳的全部或部分印花税款,并对其他法律规定征收的 所有印花税进行征管。海关和边境管制局负责根据《海关和边境管 理法》征收进口关税,货物包装税和仓储费。
2.1.3 最新税制变化
(1)2023 年 10 月 27 日,开曼群岛宣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 组(FATF)对开曼群岛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开曼群岛完全符合国际 反洗钱标准,将其从 FATF 的“灰名单 ”中除名。[26]另外, 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开曼群岛从欧盟(EU)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 行为不力的辖区名单中除名。
(2)2023 年 12 月,开曼群岛修订了《关税法》,暂时将免税 津贴从 500 开曼元提高到 1,000 开曼元,有效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开曼群岛居民从海外乘飞机返回时,可享受 个人和家庭用品免税额的增加,此次短期提高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减 轻个人和家庭在节假日期间旅行的经济压力。
(3)2023 年 12 月 15 日,为了加强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 义的努力,开曼群岛公布了《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2023)》。 这一立法举措反映了政府对跟上不断发展的金融犯罪预防国际标准 和提高透明度的承诺。该法案的实质在于合并实益所有权条例,将《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条款合并 成一项单一、全面的立法。这项立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授权内 阁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可能有助于公众获取特定的受益所有权数 据。这一承诺与开曼群岛政府在 2019 年做出的引入公共受益所有权 登记册的先前承诺一致。然而,公众访问的实现取决于通过议会渠 道批准内阁法规。 目前正在审议解决欧洲法院提出的隐私问题。这一保障条款确保在决定授予公众访问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之前进行法 律分析和与英国政府的磋商,保持透明度和隐私之间的平衡。
(4)2023 年 12 月,开曼群岛的 2024—2025 年度预算法案中 提出将对《印花税法》进行调整。措施主要包括:提高在大开曼岛 (Grand Cayman)中指定的“高端 ”区域内购置的房产所适用的印 花税税率;对开曼群岛首次购房者实行的完全免除印花税政策的适 用门槛将会被提高;对购置第二套房产的开曼群岛居民个人推出一 系列新的印花税优惠政策。[30]但是,2024 年 2 月,开曼群岛政府宣 布将重新考虑提高豪宅印花税的提议, 目前《关税法》尚未作修 订。
(5) 2023 年 12 月 31 日,开曼群岛修订《海关和边境管制 法》。《海关和边境管制法(2024)》对其所引用的法律(如《关 税法》等)修改至截至其修订之日前的最新版本,完善了申请庇护 条款的内容。
(6) 2024 年 1 月 1 日,为加强金融监管框架,开曼群岛对 《公司管理法(2024)》进行了重大修订,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生 效。这些修正案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旨在提高公司管理部门 的财务完整性和合规性。一个显著的变化涉及寻求公司管理许可证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要求。修正案要求此类公司必须保持不低 于 25,000 开曼元的净资产。股票发行和转让修正案对持有许可证的 公司施加了限制,禁止它们未经批准发行股票,拥有股票所有权或 权益的个人同样被禁止在未经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 下转让、处置或处理股票。为了提高财务透明度,账目和审计修正 案规定,公司管理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对其账目进行年度审计,或在 管理局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审计。审计过程必须由开曼群岛金融 管理局批准的审计员进行,以确保遵守严格的财务标准。最后的修 订规定,持有公司管理执照的公司必须始终保持至少两名董事。
(7)2024 年 2 月,为加强反腐败力度,开曼群岛政府公布了 《反腐败法》(2024 年修订版)的重要修正案,溯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修正案的一个主要重点是Section 3E 部分的顾问和专家的任命。经委员会批准,调查官员现在有权寻求顾问和专家的支 持,以加强委员会职能的执行。这些受聘人员的薪酬须经委员会批 准,并征求总督的意见。此类报酬的财政来源确定为群岛的收入, 从而加强了打击腐败的承诺;此外,修正案还涉及被扣押文件的翻 译问题。这些规定强调了开曼群岛对加强反腐败措施的承诺,为调 查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和机制,以应对复杂的情况。
(8)2024 年 2 月 8 日,开曼群岛公布了《国际税务合作(经 济实质)法案(2024)》(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该法案提 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旨在澄清“相关活动 ”中“ 当地伙伴关系 ”的 概念 。根据该法案 , “ 当地合伙企业 ”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2024) 》第 3 条定义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不属于跨国集 团,仅在开曼群岛经营,并经其合伙协议授权。合伙企业还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规定的许可 证,并在相关时间根据本许可证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开展业务;根据 政府授予的专营权经营;符合《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第 3 (a)条。
(9)2024 年 4 月 12 日,开曼群岛宣布对关于共同报告标准 (CRS)下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EOI)的参与辖区和应报告辖区 的辖区名单进行重大更新。格鲁吉亚、乌克兰等 10 国从参与辖区名 单中删除,格鲁吉亚、肯尼亚、摩尔多瓦和乌克兰已被列入应于 2024 年及以后提交报告的辖区名单,亚美尼亚、摩洛哥、卢旺达、 塞内加尔、突尼斯和乌干达已被列入应于 2025 年及以后提交报告的 辖区名单。
(10)2024 年 4 月 19 日,开曼群岛公布了 2024 年 4 月 9 日生 效的《反洗钱(修正)条例(2024)》。修正案解决了对资助恐怖 主义和扩散融资的关切,重点是潜在的违反、不执行或逃避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决议概述的定向金融制裁义务。该条例废除了第 8 条, 并引入了关于风险评估的新规定。在新框架下,从事相关金融活动 的实体必须采取适当步骤来识别、评估和理解与洗钱、资助恐怖主 义和资助扩散有关的风险。这包括评估客户、他们的位置、产品、服务、交易和交付渠道。此外,在确定总体风险水平和必要的缓解 战略之前,这些实体必须保持风险评估的最新留档,并考虑所有相 关因素。他们还必须建立机制,向主管当局和自律机构提供关于这 种风险评估的相关信息。
2.2 印花税(Stamp Duty)
2.2.1 概述
开曼群岛政府对众多法律行为征收印花税,其中主要包括租赁 和销售不动产。对不动产租赁依租赁期限征收印花税,若租赁期限 少于一年,税率为应缴总租金的 5%;若租赁期限不超过 5 年,税率 为年平均租金收入的 5%;若租赁期限超过 5 年但不到 10 年,税率 为年平均租金收入的 10%;若租赁期限超过 10 年但不到 30 年,税 率为年平均租金收入的 20%;若租赁期限超过 30 年,税率为全部租 金收入(毛收入)的 7.5%。对土地租金收入以 30 年租期为界限, 超过 30 年租期的,则按土地价值征收 5%的印花税,少于 30 年的, 则按年平均租金收入征收 5%的印花税。
2.2.2 税收优惠
在征收不动产销售的印花税上,开曼人可享受更低的税率优 惠。开曼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转让给一个 开曼人(具有《移民法(2015)》所赋予的含义)且该土地用于建 造其首套不动产 ,则附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交易价等于或低于 400,000 美元,或不附带建筑物的土地的转让交易价等于或低于 150,000 美元时,该开曼受让人无需缴纳印花税;若附带建筑物的 土地转让交易价格超过 400,000 美元但不超过 500,000 美元,或不 附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交易价超过 150,000 美元但不超过 200,000 美元时,该开曼受让人需缴纳交易价 2%的印花税;若附带建筑物的 土地交易转让价格超过 500,000 美元,或不附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 交易价格超过 200,000 美元时,该开曼受让人需缴纳交易价 7.5%的 印花税。
另一种是土地转让给 2 个以上不超过 10 个的开曼人且该土地都 是用于每个开曼受让人建造首套不动产。若附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 交易价等于或低于 500,000 美元,或不附带建筑物的土地的转让交 易价等于或低于 300,000 美元时,该开曼受让人无需缴纳印花税; 若附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交易价格超过 500,000 美元但不超过 600,000 美元,或不附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交易价超过 300,000 美 元但不超过 350,000 美元时,该开曼受让人需缴纳交易价 2%的印花 税;若附带建筑物的土地交易转让价格超过 600,000 美元,或不附 带建筑物的土地转让交易价格超过 350,000 美元时,该开曼受让人 需缴纳交易价 7.5%的印花税。
2.2.3 应纳税额
不动产的租赁和销售的委托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形:在涉及任何 土地和写字楼(或者任何土地和写字楼的利息)交易的协议或备忘 录中委托任何权利时,当这项委托没有额外费用并且在该委托下受 托人没有被授予或获得任何的财产所有权,印花税款的缴纳数额由 受托人进行选择,可选择缴纳 200 美元,也可选择缴纳同委托一致 的转移或转让(Conveyance or Transfer)土地、写字楼所征收的 相同印花税款,还可选择缴纳同委托一致的转移或转让涉及的利益 所征收的相同印花税款;当这项委托有额外费用且在该委托下受托 人没有被授予或获得任何的财产所有权时,印花税款的缴纳由受托 人进行选择,可选择缴纳 200 美元或缴纳同按委托相一致的转移或 转让土地、写字楼或涉及的利益所征收的相同印花税款;当在该委 托下受托人被授予或获得任何的财产所有权时,按委托相一致的转 移或转让土地、写字楼或涉及的利益缴纳印花税。除了股份、信托 基金的利息、合伙利益、权证、期权或其他获得股份、合伙或信托 基金的利息利益之外,转让债权、人寿保险单或其他项目上无需纳 税的事项须缴纳 100 美元印花税。涉及任何土地、写字楼或其他不 动产的无成交价的权益交易的协议或备忘录的授权,须缴纳 200 美 元印花税。
在父母和子女间、配偶间、兄弟姐妹间或祖父母和孙子女间基 于血缘和亲情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或转让需要交纳 50 美元的印花税。
在财产抵押中,当债券或普通法或衡平法下的不动产抵押且总 担保额等于或少于 300,000 美元时,开曼群岛政府对其征收总担保 额 1%的印花税;若总担保额超过 300,000 美元(不论是起初担保数 额还是包括之后进一步的预付款),开曼群岛政府对其征收总担保 额 1.5%的印花税。当财产作为普通法或衡平法下的动产抵押(不含 债券但包括销售证券)时,需缴的印花税为总担保额的 1.5%。对于 被豁免公司、普通非居民公司(定义见《公司法(2023)》)、豁 免信托(定义见《信托法(2018) 》 )或成立于群岛外的法人团 体,以位于群岛上的动产,或以该豁免公司或普通非居民公司的股 份设定的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抵押,最高应纳税额为 500 美元;开曼 群岛政府对已缴纳印花税担保上所做的一种附属、辅助、附加或替 代性的进一步担保征收 50 美元的印花税,对不动产抵押的解除(不 论是转让、放弃、免除或其他形式)征收 50 美元的印花税。凡相关 房地产交易总值等于或低于 300,000 美元,则只需缴付一次印花 税,即为总值的 3%。然而,在总价值超过 300,000 美元的情况下, 印花税可分两次分期支付,每次支付的印花税将占相关房地产交易 总值的 3.75%。
除了对以上关于委托、不动产转移或转让、不动产租赁和财产 抵押征收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对下列事项也征收印花税。见表 4:
表 4 开曼群岛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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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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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文书 |
裁定数额的 1%,但最低 1 美元,最高 1,00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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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空运提单(包括快递空运提单) |
2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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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授权(非无纳税义务的遗嘱授予的任命或 权利) |
6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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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表对土地归属的同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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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律师,包括在其他税目下无须纳税的律师 函 |
5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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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
支票每份 0.25 美元;汇票、订单、信用 证、承兑汇票、期票等:不超过 100 美元 时,每份 0.25 美元;超过 100 美元时,每增加 100 美元或不足 100 元的部分就要收 0.25 美元,上限是 25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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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提单 |
2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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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文件(经政府主管人员或其他不在 司法中任职的公务人员的认证文件,或证明真 实性,或任何复印或复制文件的正确和准确性,在本法或其他法需要付费或交税的任何证明文件) |
2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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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约 |
1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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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据等未规定的类似文件 |
5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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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
合伙企业或合伙协议:50 美元 合伙企业或合伙协议的调整:2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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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之外的保险抵押单 |
每一新的或更新的除人寿险以外的保险单 缴纳 12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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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 |
当人寿保险单的总担保额未超过 1000 美 元时:应缴纳 25 美元;当人寿保险单的 总担保额超过 1,000 美元时:应缴纳 25 美元或者保险金额(不含红利)的 0.01% (但最高金额为 200 美元)(取数额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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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单 |
新的或更新的财产保险费成本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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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检验和管理 |
每份遗嘱认证或遗嘱管理书:10 美元;每一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见证人的宣誓和确认:1.5 美元;每一份遗产清单和誓章:0.5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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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 |
从银行存款里取钱的银行收据:0.25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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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放弃任何财产(未列项目) |
6 美元 |
中国居民赴开曼群岛投资税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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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下船舶进出港报告 |
2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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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何财产的书面文件的信托声明或契约 (不是一份遗嘱或一份征收从价税的文件) |
4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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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花税法》下试图证明任何原始印花税文 件的证明复印件、认证副本、复印件 |
2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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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的撤回 |
50 美元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印花税法(2019)》
2.3 关税(Tariff)
2.3.1 概述
2.3.1.1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 海 关和边境 管制法( 2024 ) 》 ( Customs and Border Control Act)中,开曼群岛借助所有人(owner)的概念,从侧面 对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了解释。所有人是指对其进 口的任何货物而言,无论该货物是否受到留置权的约束,其都拥有 管有权 ,并对该货物享有实际权益的人 ,包括所有人 、进口商 ( importer ) 、 出 口 商 ( exporter ) 、 本 地 代 理 人 ( local agent) 、托运人(shipper)或以其他方式管有该货物的其他人 (other person for the time being entitled),这些人对其进 口的任何货物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海关和边境管制法》提到并 重点阐述了前三者的概念。其中进口商是指从货物进口起到缴纳关 税完毕这一时间段内,对进口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利益的所 有人或其他人。出口商是指对货物出口负有责任或参与货物出口的 任何人。本地代理人则以船舶的经营者和所有者视角,阐述了扣缴 义务人在关税缴纳中的具体身份:(1)若船舶所有人在开曼群岛, 则扣缴义务人为船舶所有人;(2)若拥有或经营船舶的法人团体在 开曼群岛设有办事处,则法人团队为扣缴义务人;(3)若拥有或经营船舶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在群岛有代理人,则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 人。
2.3.1.2 征收范围
在关税上,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进口到开曼群岛的货物都要征 收关税。开曼群岛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进口货物的关 税、货物包装税、中转货棚费和仓库费、其他杂项费用(环境税、 进口货物的检验费)。
2.3.1.3 税率
开曼群岛《关税法》在附表 1 中载有关税税目,其中规定了进 口货物适用的税率。根据进口项目的不同,有不同的适用税率。既 有零税率进口货物,如活动物类中的猫和狗,生活中食用的鸡肉、 鸭肉、鹅肉和鱼等, 以及农业用的化肥等基本生活类物品和农产 品;也有税率大多为 12%的医药产品;也有税率高达 102%的货物, 如除手枪外的军用武器、前装枪、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滑膛枪 等等。开曼群岛货物的关税税率在 0 到 102%区间内不等,大多数货 物的关税税率为 22%,少部分关税税率为 0、7%、15%、17%等等。
开曼群岛的关税税目遵从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以下简 称 “HS ”)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HS 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组织编 制,它采用国际公认的语言,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成分、用途、 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等不同标志对商品进行分类编码,是一套科 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开曼群岛依据 HS 将进口关税货 物共分为 22 类,如表 5 所示。货物和物品的具体税率可在开曼群岛 《关税法》中依据该分类进行详细查询。
表 5 开曼群岛关税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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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序号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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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动物:动物产品 |
12 |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 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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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植物产品 |
13 |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 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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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 食用油脂;动植物腊 |
14 |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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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和烟草 代用品的制品 |
15 |
贱金属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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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产品 |
16 |
机器、机器器具、 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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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
17 |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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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18 |
光学、照相、 电影、计量、检 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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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皮、皮革、皮毛及其制品;鞍具和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19 |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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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织品 |
20 |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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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
21 |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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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22 |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关税法(2023)》
2.3.1.4 制度演变
开曼群岛《关税法(2023) 》在《关税法(2017) 》的基础 上,修改并增加了一些内容。在对内容的修改上,首先,由于相关 法律版本的更新变化,《关税法(2023)》就其内容中引用的相关 法律的截至其修订之日的最新版本时间进行了更新修改,如在附表2——进口免税商品中,将第 4 条在国外被修理、翻新或改进而再进 口货物所适用的法律名称和最新版本时间,修改为《海关和边境管 制法》 2022 年修订版第 46 条,而《关税法(2017) 》适用的是 《海关法(2007)》第 44 条。其次,《关税法(2023)》调整附表 5 的名称为“进口货物——环境税和检验费 ”(Imported Goods – Environmental Tax and Inspection Fee ) , 而 《 关 税 法 ( 2017 ) 》 附 表 5 名 称 为 “ 其 他 费 用 ” ( Miscellaneous charges) 。最后是在内容的增加上,《关税法(2023)》较 2017 年修订版相比,在附表 6 目录下增加了“ 附表 1 的分类及解释规 则 ”,以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关税税目的含义。
除了《关税法》发生变动之外,开曼群岛《海关和边境管制 法》在 2022 年版已作的大幅修订的基础之上,修订发布《海关和边 境管制法(2024)》。《海关和边境管制法(2024)》的修订大多 是针对引用的相关法律最新版本作小幅度修改,主要是修改所引用 的《关税法》最新版本时 间 ,如第 24 条第( 1 )款将《关税法 (2017)》修改为《关税法(2023)》;其次,开曼群岛属于英国 的海外属地,由于 2022 年 9 月查尔斯成为英国的新君主,《海关和 边境管制法(2024)》将原版本中第 30 条、31 条和 32 条涉及“女 王仓库 ”( Queen ’s Warehouse ) 的 内容修订为 “ 国王仓库 ” (King ’s Warehouse);另外,《海关和边境管制法(2024)》新 增 111A 和 111B 条款,对申请庇护条款进行了完善。
2.3.2 税收优惠
财政部可在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进口关税方面提供优惠,例如商 业建筑物和办公室的建设、与旅游业有关的项目(例如住宿和景 点)或政府认为可为开曼群岛人民提供长期利益的任何其他举措。
2.3.2.1 进口免税的货物
豁免关税的进口货物载于开曼群岛《关税法》附表 2。进口免 税项目包括以下 17 项:(1)没有商业价值的商业样本、图案和广告材料; (2)农业设备; (3)总督(Governor) 的进口货物; (4)再进口货物;(5)行李和家居用品;(6)救助身体严重残疾 人士的设备及器具;(7)商用飞机、零部件,汽油和航空燃料,为 商业目的进口的飞机、零部件和燃料;(8)商业和非商业的船舶, 包括设备,零部件和燃料;(9)再出口货物;(10)本地制造的各 种类型的容器;(11)专门用于印刷报纸、期刊或杂志的纸制品; (12)开曼群岛居民或在开曼群岛居住但在国外死亡的人的人体残 骸;(13)纪念物,如墓碑,纪念碑等物品;(14)在科教体育文 艺公共服务等项目中取得的奖杯、奖章、牌匾、盾型奖牌、优胜杯 等;(15)学校用品和制服;(16)开曼群岛体育射击协会使用的 弹药和射击目标(粘土、钢和纸);(17)《移民法(2022)》第 2 条界定的、居住在开曼群岛的音乐家在海外录制和进口的音乐。 前 述 免 税 项 目 须 在 遵 守 内 阁 ( the Cabinet ) 或 海 关 署 长 (Director)视具体情况而设置的条件下才能批准免税进入开曼群 岛。
2.3.2.2 内阁可减免关税的项目
内阁可以随时减免下列项目的关税:(1)在开曼布拉克岛或小 开曼岛的任何人或团体就《关税法》附表 1 所列任一或所有特定项 目,包含: 甲壳动物、 甲壳类、贝壳;软体动物、水生无脊椎动 物;烟草制的雪茄烟和烟草制的卷烟;车用汽油;汽车和其他交通 运输车辆,包含旅行车和赛车;装有往复式活塞、气缸容量不超过 90 毫升的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 90 毫升的摩托车;飞机、航空 器及其零件;长度超过 18 英尺的汽艇,但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长度超过 18 英尺的充气的娱乐或运动用快艇;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 动机的长度超过 18 英尺的帆船;长度超过 18 英尺的汽艇,但装有 舷外发动机的除外;长度超过 18 英尺的无舷外发动机的汽艇;长度 超过 18 英尺的划艇和独木舟;其他浮动结构体;农民使用的其他火 器或类似装置;农民使用的猎枪或步枪;农民使用的猎枪弹的零件 和附件;农民使用的其他弹药及其零件;(2)《关税法》附表 1 第87 条中有关机动车零件及配件的货物编号所指明的任一或所有税 目。
2.3.3 应纳税额
所有应纳税的进口货物应按照《海关和边境管制法(2024)》 第 45 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所确定的货物价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关 税,《海关和边境管制法》或者《关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税 的计税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相互独立的在公开市场上所销售的进口货物进入 岛内使用时(若不是为岛内使用目的进入,则为货物进口时)的正 常价格(The normal price)。
(2)任何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应根据下列假设确定:①货物被 视为已在港口或进口地交付买方;②卖方将承担在港口或地点销售 和交付货物所附带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和所有其他成本、收费和 开支,其中买卖佣金不得超过已向代理商支付并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总价值的 5%,未投保货物的保险费用应以相当于该货物成本和运费 1%的名义保险费用代替;③买方将承担在群岛应缴纳的任何税款和 其他进口后费用。
(3)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的买卖相互独立的前提是:① 价格是全部的对价; ②价格不受卖方(或任何与其有业务联系的 人)和买方(或任何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人)之间的任何商业、金融 或其他关系的影响,无论该等关系是通过合同还是其他方式建立 的,但受所涉及的货物买卖所产生的关系的影响;③卖方或任何与 其有业务联系的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对货品的转售、使用或处 置的任何收益。
(4)如果进口货物:①是按照任何专利发明制造的,或是采用 已注册外观设计的货物;或②是与外国商标一起进口,或根据外国 商标进口以供销售(无论是否再进一步制造),则正常价格的确定 应基于假定该价格包括该货物的专利权、外观设计权或者商标权的 使用费用。
(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两人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 一方在另一方的业务或财产中,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利益,或双方 的任何业务或财产上有共同利益,或第三者在双方的业务或财产中 持有利益。
(6)为了确定第(2)款中未投保的货物的价格,可以用名义 保险费用代替保险费,其数额相当于该货物成本加运费的 1%。
(7)货物发票上的折扣和类似降价经海关批准可从完税价格中 扣除。但此类扣减不产生于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而是适用于从同 一供应商处购买类似货物的任何买方。另外,无论如何,此类扣减 不能超过发票金额的20%。
(8)为执行本条之规定,署长可以要求进口商或其他与货物进 口有关的人以所要求的形式提供适当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出示与该 人购买、进口或销售货物有关的任何账簿或与该人购买、进口或销 售货物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文件。
2.3.4 其他
2.3.4.1 货物包装税、中转货棚费和仓库费
开曼群岛政府对需缴包装税的货物大多依据每件、每捆、每个 等计量标准收取 5 美元的货物包装税,仅对少部分项目征收 2 美元 的货物包装税。中转货棚费和仓库费包括在中转货棚装卸和一般照 管货物的费用、在中转货棚存放货物的储存费用、将货物从中转货 棚转移到皇后仓库(Queen ’s Warehouse)的费用以及在皇后仓库 存储货物的费用。中转货棚费和仓库费的收费依据货物储存的时间 长度分为不同的征收标准,并对已包装的和未包装的货物依据不同 标准收取费用,但是大都按每包、每日,收取 1 美元、2 美元、5 美 元的费用。
2.3.4.2 其他费用
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其他费用主要有环境税和进口货物的检验 费 。 环 境 税 主 要 针 对 成 本 运 费 加 保 险( Cost Insurance andFreight)价格不足 12,000 美元的二手车、汽车及其他机械推动的 车辆(除建筑和采矿机械,割草坪、公园及运动场地的割草机、高 尔夫推车、全地形汽车及类似的越野车、摩托车)征收 1,000 美元 的环境税。在进口货物的检验费上,按每集装箱或每立方英尺计 量。具体来说,对进口到开曼群岛或通过开曼群岛港口的集装箱, 包括平板架(单一收货人),每箱征收 100 美元的进口检验费;通 过开曼群岛港口进口的散装货物,每立方英尺收取 0.15 美元的检验 费。
2.3.5 申报制度
2.3.5.1 申报要求
开曼群岛对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的报关做出了相关规定,尤其 是对进口货物的关税申报以及费用缴纳规定得更为详细。针对进口 货物的关税申报,开曼群岛规定,输入目的为岛内使用、仓储、过 境或转运、临时进口以期随后再出口之一的进口货物的进口商应在 货物落地之前或者自报关起 7 日内,以海关和边境管制局要求的形 式和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交一份适用于此类货物的报关单(entry appropriate),其内容应当包含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可能需要的详细 信息。进口货物在抵达开曼群岛境内后,需要在海关和边境管制局 确定的地点接受海关官员的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 (1)与进口货物相同种类的多余货物,则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应通知 进口商,进口商应当在对超额货物作出合理的解释的基础上,在收 到通知后 3 日内对超额货物进行事后报关(post entry)并支付相 应关税。如果进口商未对多余货物进行报关和缴纳税款,可将进口 货物运至国王仓库,以留待后续处置;(2)由于出现自然损害、人 为破坏、盗窃、包装错误、存储不当等原因,致使货物存在缺陷或 发生变质的,若货物已放入仓库且进口商有要求,则进口商应当开 立 1 个群岛到岸账户(landed account),以显示可供清关的应纳 税货物的实际金额。如果海关和边境管制局查验后发现进口货物价 值与显示可供清关的应纳税货物的实际金额差值等于货物降落前发
生的损失,则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应对进口货物按比例退税;(3)进 口商采用一些方式意图骗取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如将货物隐藏在装 有不同种类货物的集装箱中进口,或者进口货物被发现,无论是在 交货前还是交货后,都与报关单不符,或者以欺骗海关官员的方式 隐藏或包装进口货物,试图逃避缴纳关税税款,则海关和边境管制 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没收该货物。
针对出口货物的关税申报,开曼群岛要求所有出口货物均应存 放在中转货棚中,出 口商在装载出口货物之前,应当对其进行报 关。在这一过程中,海关署长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放宽对出口 货物施加的规定。如果出口商违反或没有遵从署长发出的指示,即 属于程序性犯罪。同时,如果发现出口货物与报关相关规定不符, 则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可予以没收。
2.3.5.2 税款征收
进口商应对其进口到开曼群岛的货物,通过海关向财政部缴纳 关税,具体税率和税目在前文中有所描述。此外,群岛还对部分货 物征收包装税、环境税和进口货物的检验费。进口商应根据对应的 税率和计税依据核算关税,并按照规定的征收程序缴纳税费。群岛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免税或部分免税的政策,主要包括:
(1)经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同意的为群岛使用而入境的货物,被 证明已就其先前进口到群岛的部分货物缴纳了关税;(2)免税特许 经营权持有人所进口的货物;(3)根据《关税法》《海关和边境管 制法》等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全部或部分免税的进口货物。
2.3.5.3 退税
对于在开曼群岛期间未被使用的货物,进口商在相关货物装运 后 1 年内提出退税要求,且退税金额超过 10 美元,并符合下列情况 之一的,开曼群岛海关和边境管制局予以退税:(1)以进口时的包 装再出口的货物;(2)在离开管辖区的任何飞机或船只上作为储存 品出口的货物;(3)除了机场或港口的保税免税店(bonded duty-free shop),其他销售商出售给实际从群岛登船出发的乘客的烈 酒、葡萄酒和烟草;(4)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货物。但是对于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和边境管制局无需退税:①进口两年后还留在 群岛的货物;②进口货物出售后,其变现金额将低于所要求的退税 金额; (5)应在与退税有关的货物发运之日起 1 年内提出退税要 求;(6) 除非索赔金额超过 10 美元,否则不得受理任何退税索 赔。
2.3.5.4 法律责任
开曼群岛要求在任何港口卸船、群岛内的任何飞机上卸下、从 其进口地或检验地或任何经批准的中转棚移走的进口货物都应于进 口时缴纳关税或包装税,除非能得到海关和边境管制局的豁免许 可。而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关税缴纳的各个环节中,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没收、强制 罚款、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但内阁拥有特殊权力,可以全部或 部分免除处罚。
关于没收货物(Forfeiture),群岛规定如果进口货物出现以 下行为,应当由海关和边境管制局予以没收:
(1)任何种类货物的进口、降落或卸载违反了《海关和边境管 制法》《关税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禁令或限制;
(2)任何应课税货物或被任何类型的现行有效成文法所禁止或 限制进口的货物,被发现在卸货之前或卸货之后,以任何方式藏匿 在任何类型船舶或飞机上;
(3)任何种类货物是被隐藏在装有不同种类货物的集装箱中进 口的;
(4)无论是交货前还是交货后,任何种类的进口货物被发现与 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符;
(5)进口货物采用一些意图欺骗和逃避海关检查的包装方式或 隐藏手段,则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可予以没收;
(6)用于运载、处理、存放或藏匿应予没收之物品的任何船 舶、飞机、车辆、动物、集装箱(包括任何旅客行李)或其他物品,包括被用于犯罪或者准备用于其后的犯罪的情况,一旦应予没 收之物品被海关和边境管制局没收,则用于运载、处理、存放或藏 匿的物品也应当被没收;
(7)与第(6)提到的物品混合存放、混合包装的任何其他物 品;
(8)任何船只或物品被用于或经改装用于走私或藏匿货物;
(9)如果任何船舶、飞机、车辆或动物被没收,则该船舶、飞 机或车辆或动物的所有索具、服装或设备也可被没收;
(10)根据第(6)(7)(8)或(9),被没收的船舶的船长 可选择在向署长支付 12,000 美元或相当于该船只价值(已投保的, 其价值为保险对其全损赔偿的金额;未投保或未投保全损,其价值 为署长评估的金额)50%的款项(以较大者为准)后,赎回被没收的 船舶。
关于强制罚款(Mandatory penalty),开曼群岛规定被判犯有 走私罪、逃税罪或一揽子税(package tax)罪的人,除应缴纳的税 款和《海关和边境管制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罚款外,还 应处以相当于所涉货物关税和税款 3 倍的罚款。如果涉及的是违禁 货物,则处以该货物当前可销售价值 3 倍的罚款。
关于刑事处罚(Penalties),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开曼群岛 除了判处罚款之外,还会对犯罪分子处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具 体包括: (1)犯走私、私吞未完税货物、以走私名义出售货物等 《海关和边境管制法》第 53 至 60 条所述罪行的人,除了任何强制 性处罚和没收外,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金 6,000 美元和 5 年监禁;(2)犯《海关和边境管制法》第 67 条所述罪行(程序性 犯罪)的人应向海关支付 1,000 美元的罚款,同时须遵守署长根据 相关法规作出的任何裁决,但其有权向具有简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上诉; (3)任何人如果存在这三种情况,则只要经循简易程序定 罪,可判处罚金 1200 美元及 6 个月监禁:一是身为船长,在任何高 级船员不方便上岸领取食物及寝具时,未能按要求向该高级船员提 供食物及寝具;二是秘密的或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打开任何保税
仓库;三是违反《海关和边境管制法》 ,违反本法的任何其他条 款,而该任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处罚,则构成犯罪;(4)犯损坏或 以其他方式破坏海关和边境管制局负责的任何财产罪行的人,一经 循简易程序定罪,除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还应被要求弥补 因该罪行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害。如果对船只造成损害,则其应向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支付 3 倍用于恢复原状费用的费用,以代替弥补 该损害。
关于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enalties),大部分情况下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应当严格按照《海关和边境管制法》执法,但部 分情况下署长可自行决定实施《海关和边境管制法》附表 1——行 政违法行为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存在下 列要求: (1)凡署长施加附表 1 所列的行政处罚,署长须按附表 2——票据形式所列的格式向该人送达罚单;(2)海关和边境管制 局向违法人送达罚单后,若违法人在收到罚单后 28 日内支付罚单中 所列的行政罚款,则可解除责任,但不影响《海关和边境管制法》 规定的任何没收责任;(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应支付给海关和边 境管制局,所有行政处罚应构成群岛一般收入的一部分,除非另有 明确规定;(4)在任何诉讼中,在署长签署的证书所规定的日期之 前,能证明已经向海关和边境管制局支付行政处罚或没有支付的证 书,应成为所述事实的充分证据,除非相反情况得到证明。
关于内阁的特殊权力。尽管《海关和边境管制法》规定某些处 罚和没收是强制性的,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内阁认为满足合适的 条件时,其可以免除或下令退还任何关税、包装税或任何关税或包 装税的一部分。内阁除了可以减少或免除《海关和边境管制法》所 施加的任何处罚,还可以改变根据《海关和边境管制法》作出的任 何命令或任何事情。同时为协助内阁做出妥善的决定,对于任何估 价事项或任何其他考虑事项,内阁可以与任何中立的专家协商,以 确定评估结果。
2.4 贸易和商业许可费(Trade or Business Licence Fees)
2.4.1 概述
任何在开曼群岛从事贸易或经营业务的主体,应依据从事商业 和贸易的相应类别向授权委员会( the Board, 以下简称“委员 会 ”)申请许可证的授予或延期,除非符合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 许可法(2021) 》中的例外情况。许可证费用从小规模商户费用 (150 美元)到散装燃料安装费用(125,000 美元)不等。在贸易和 商业许可费上,主要费用是许可费和续期费,此外还包括申请费、 改证费等在内的其他费用。许可费主要依据被许可人从事的行业类 型,雇佣人数以及营业面积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费用标准。此外, 如果违反了《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中诸如无证经营、未达 条件或限制而经营、阻碍、防止或干扰贸易官员、警察或委员会行 使职权等 11 项规定的,将被处以定额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会 被处以罚金或有期徒刑,甚至并罚。
2.4.2 税收优惠
在小开曼群岛和开曼布拉克岛上从事商业和贸易的许可费用和 续期费是开曼群岛商贸许可法中规定税费的一半。
2.4.3 应纳税额
2.4.3.1 申请费及其相关的费用
贸易和商业许可的申请费为 75 美元,且该项申请费用不可退 还,如果提交的申请不完整,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填写并重新提 交申请,且申请人必须支付 50 美元的重新提交费。当某一公司不是 由开曼人所持有和控制时,除非被《地方公司(控制)法》豁免, 否则该公司须在《地方公司(控制)法》下申请许可证后再在《贸 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下申请许可证。如果被许可人需要修改 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出修改申请,并缴纳 50 美元的修改费。许可 证可修改的范围包括:被许可人名称、被许可人邮件地址、开展贸 易或业务的场所地址、许可证的类别、许可证的到期日期以及许可 证的条款和条件。公众可以申请访问登记册,由委员会进行审查许
可,被许可人在支付 10 美元的查阅登记册费用后可以检查登记册并 制作登记册任何部分的副本。被许可人对于委员会根据《贸易和商 业许可法(2021)》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须以书面形式 向上诉法庭发出通知,递交该通知应当缴纳 100 美元上诉申请费, 且该上诉申请费不予退还。
2.4.3.2 许可费和续期费
许可费和续期费主要依据被许可人从事的行业类型,雇佣人数 以及营业厅面积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费用标准。被许可人最迟需要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的 28 日内支付续期费。若被许可人未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28 日内支付续期费,则应就每月或不足一个月没 有缴付续期费的部分支付附加费。该附加费也是开曼群岛财政收入 的一部分,但该附加费不得超过续期费的 25%,同时附加费总额不 得超过续期费。但是当委员会放弃或内阁发布一份许可费的放弃声 明书而放弃该续期费时,则被许可人无需缴纳该续期费。许可费和 续期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在第 2.4.3.4 节——各贸易或商业类型的 许可费中有详细列明。
2.4.3.3 特快许可证费和续期费
特快许可证费为 400 美元,其续期费为 100 美元。委员会在收 到一份特快许可证申请或特快许可证的续期申请时,若被许可人缴 纳了特快许可费款并满足《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规定的要 求时,应当在收到合格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授予、续期或拒绝该 项许可和续期申请。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第 18 条中规定了许可证申请的要求,第 19 条中规定了不授予许可证的情 形。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新许可申请或再申请,或收到满足申请要求 的信息后的 90 日内(以较迟者为准)授予许可证或拒绝许可,并应 将授予或拒绝的结果通知申请人,拒绝许可的还应当书面说明拒绝 许可的原因。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许可续期申请或再申请,或收到申 请人提交的补充信息后的 30 日内(以较迟者为准)续期许可证或拒 绝续期许可证,并应将续期或者拒绝续期的结果通知申请人,拒绝续期申请的还应当书面说明拒绝续期的理由。如果委员会拒绝授予 许可证或将其续期,应当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许可费。
2.4.3.4 各贸易或商业类型的许可费
开曼群岛的许可费依据不同的商业贸易类型而不同。开曼群岛 政府对从业的每一个专业人员(包括审计师、精算师、记账人和统 计员)征收 2,000 美元的许可费。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许可费依据 其拥有的会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数量划分不同的许可费标准,如 表 6(前项关于公司雇佣的每一会计人员的上交费用是本项费用之 外的费用,即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不包含专业人员个人的费 用):
表6 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费
|
会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数量(单位:人) |
许可费(美元) |
|
1-5 |
免税 |
|
6-10 |
20,000 |
|
11-15 |
40,000 |
|
16-20 |
60,000 |
|
21-25 |
200,000 |
|
26-30 |
250,000 |
|
31-40 |
300,000 |
|
41-50 |
350,000 |
|
51及其以上 |
400,0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
对于提供临时雇员的中介机构,开曼群岛政府对每个中介机构 征收 1,000 美元的许可费,且该机构每雇佣一名外包员工需缴纳 750 美元的许可费,但如果外包员工为开曼群岛居民时无需缴纳。
代理商(包括航空公司、运输或旅行代理商、销售人员、移民 协助代理商、广告代理、顾问以及任何其他《贸易和商业许可法 (2021)》中未提及的专业代理商)需缴纳 1,000 美元的从业许可 费。
对于从事拍卖行业的专业人员(指通过拍卖或财产转让契约拍 卖或销售任何种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给另一方的人,但依法履行其 职责的政府官员或法院官员除外)每人征收 750 美元的许可费。
对从事经纪行业的专业人员(指以佣金或其他报酬为收入,在 其他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进行合同协商的人员,包含佣金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每人征收 750 美元的许可费。
计算机专家需缴纳 1,500 美元的许可费。
建筑行业专业公司(除会计人员)缴纳的许可费依据该公司雇 佣的专业人员人数(除会计人员)而定,见表 7(但该费用是除了 对每个受雇于公司的专业人员的费用之外的费用,并不包含对建筑 行业专业人员征收的费用):
表 7 建筑行业公司的许可费
|
拥有的专业人员(除会计人员)(单位:人) |
许可费(美元) |
|
1-5 |
免税 |
|
6-10 |
1,500 |
|
11-15 |
2,500 |
|
16-20 |
4,000 |
|
21-25 |
5,000 |
|
26及以上 |
10,0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
对房地产开发商收取 750 美元的许可费。
对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除会计人员外)每人征收 1,500 美元的许可费。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师、土木工程师、电 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土地测量师、施工技术员或建筑行业的任 何其他专业人员。
对每个房地产代理机构(此机构是作为委托或代理交易或提供 房地产交易与租赁有关的主体)或房地产代理人征收 750 美元的许 可费,另外每个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附属代理机构也要征收 750 美
元许可费,非隶属代理人的个体经营经纪人也要 750 美元的许可 费。
招聘和选拔机构需缴纳 1,000 美元的许可费,并且每一外包人 员须缴 750 美元的许可费。
对糕点行业,依据该糕点店雇佣的人数收取不同的许可费。雇 佣的人员包括从事制作面包、点心、蛋糕、饼干、糕点和其他此类 食品的人。见表 8:
表8 糕点店的许可费
|
雇佣的人数(单位:人) |
许可费(美元) |
|
7及以下 |
350 |
|
8-15 |
1,000 |
|
16及以上 |
3,0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
对于零售商(包括小规模的面向公众的从批发商购进或自己进 货用于直接销售的人、生产和销售自己产品的人以及贵重金属和宝 石经销商即在商业活动中购买或销售贵金属、宝石、珠宝的人), 依据营业厅面积而收取不同的许可费。见表 9:
表9 零售商的许可费
|
营业厅面积(单位:平方英尺) |
许可费(美元) |
|
800及以下 |
200 |
|
801-1,200 |
450 |
|
1,201-1,500 |
1,200 |
|
1,501-2,000 |
2,000 |
|
2,001-4,000 |
3,000 |
|
超过4,000 |
4,0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年修订版)
在服务加油站、汽车修理站或码头业务上(包括任何人在任何 处所内经营给机动车辆加石油、柴油或给机动车辆润滑或修理轮胎、内胎的业务,以及在任何码头维修帆船或动力船的业务),从 事的业务仅包含服务加油站的主体须缴纳 800 美元的许可费;从事 的业务包含汽车修理站或码头,附带或不附带服务加油站的主体须 缴 800 美元的许可费;从事服务加油站,附带或不附带汽车修理站 或码头服务,附带一个面积为 800 平方英尺以下的便利店的须缴 1,500 美元的许可费;从事服务加油站,附带或不附带汽车修理站 或码头服务,附带一个面积超过 801 平方英尺的便利店须缴 2,000 美元的许可费。但是在大开曼群岛上,除西湾和乔治城外,任何加 油站或汽车修理站服务只需缴纳该项费用的 50%。
开曼群岛对理发、建筑工程、汽车和摩托租赁等众多行业均规 定了许可费用的缴纳。见表 10:
表10 开曼群岛理发、建筑工程等行业的许可费用
|
行业类型 |
许可费(美元) |
|
理发店 |
150 |
|
建筑和工程商贸(包括任何一个从事石匠、 木匠、工匠、水泥匠、油漆匠、 电工、水暖 工、焊接工或其他建筑行业领域雇员少于10人的行业) |
750 |
|
汽车和小型摩托车租赁或汽车和小型摩托车设备租赁,或两者兼有 |
300 |
|
洗车(含移动式洗车) |
300 |
|
园艺(含景观美化) |
300 |
|
健康和健身业务(包括私人教练) |
300 |
|
清洁和管理服务 |
300 |
|
美发师或按摩水疗操作员(非医疗)(含美容师、美甲师、修脚师) |
350 |
|
承印零星印件的印刷商(包括所有从事印刷的人员,但不包括报纸印刷) |
500 |
中国居民赴开曼群岛投资税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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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工(包括任何经营以浸入水中或以其他 方式,不论是否加入肥皂、干溶剂或其他清 洁助剂清洗服装、家用纺织品及其他物料的 业务的人,亦包括以任何方式按压或熨烫任 何该等物料的任何人,但在通常不向公众开 放的处所内的个人或家庭单位所提供的洗衣服务除外) |
300 |
|
音乐和舞蹈学校 |
300 |
|
摄影和摄像服务 |
300 |
|
学前护理和儿童护理 |
300 |
|
物业管理或物业维修,或两者兼有 |
300 |
|
资源的回收利用 |
300 |
|
修鞋业(包括修理靴子和鞋子的人)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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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轮船货物(包括在开曼群岛水域内的任何船舶上销售货物的船长或其他人,不包括 当地渔民)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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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缝(包括裁缝和衣服的合身修理工) |
150 |
|
培训(包括教育和职业指导服务) |
300 |
|
殡仪业人员(殡仪业者和尸体防腐者) |
600 |
|
婚礼、活动策划、 电台DJ、娱乐 |
300 |
|
安保和调查服务(包括从事私人调查,债务 收取或送达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业务) |
300 |
|
工资日贷业务(即现金贷款或现金预支业 务) |
300 |
|
快递服务(运输包裹或文件业务) |
300 |
|
图形和网页设计 |
3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
在大宗燃油装置(Bulk Fuel Installation)上,对储存石油 或者其他燃料产品(丙烷气体除外)的供他人使用的石油产品或其 他燃料产品,征收 125,000 美元的许可费。
在商业建筑或土木工程的承包或劳务经纪中,对雇佣 10 人或 10 人以下的项目承包人征收 1,000 美元的许可费,对雇佣 11 人或 11 人以上的项目承包人征收 3,500 美元的许可费。
根据《公司法》获得从事承包事务许可证的公司需缴纳 25,000 美元的许可费。对于商人和批发商(包括销售或转售给零售商的进 口或持有货物人),依据营业厅的面积划分不同的许可费用征收标 准。如下表 11:
表11 商人和批发商的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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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厅面积(单位:平方英尺) |
许可费(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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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及以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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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200 |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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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500 |
3,000 |
|
1,501-2,000 |
4,000 |
|
2,001-4,000 |
6,000 |
|
超过4,000 |
7,5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
在餐饮业(包括任何一个人在任何场地从事销售业务或供人消 费的食物或饮料,不论是否在房屋内外,但不包括旅馆经营者或宾 馆经营者),依据餐厅可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者座位数量划分不同 的许可费用标准。如下表 12:
表12 餐饮业的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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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消费者座位数(单位:个) |
许可费(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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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及以下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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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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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0 |
1,000 |
|
101-15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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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00 |
2,500 |
|
超过200 |
3,500 |
资料来源:开曼群岛《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21)》
对于二手经销商征收 1,000 美元的许可费,但不包括被豁免人 士。
根据 2019 年修订的《酒类许可法》,酒类供应商(申请或续期 许可证的企业) 需支付 100 美元的许可费,但不包括商人、批发 商、餐馆、服务站以及其他不止经营酒类业务的企业,因为附表中 提供了其他适用的类别。
开曼群岛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基础产业不征收许可费用;
对从事制砖、采石和建材业,包括对任何从事制砖或建筑构件 业务的人征收 4,000 美元的许可费。
珠宝制造商需缴纳 400 美元的许可费。
杂项商品制造商需缴纳 400 美元的许可费。
任何从事报纸或杂志印刷出版的报纸印刷业每一出版物需缴纳 2,000 美元的许可费。
在交通方面,从事陆路交通业的主体(包括经营公共汽车、出 租车或公共汽车服务的人)需缴纳 250 美元的许可费;从事海上交 通业的主体(包括经营渡船等,或其他水上运动服务的人)需缴纳 200 美元的许可费。
在公用事业服务上(包括运营脱盐或净水服务向公众提供饮 水、排空污水池和化粪池服务的提供),开曼群岛政府对大量水经 销商的业务征收 5,000 美元的许可费;对零售用水经销商业务征收 2,000 美元的许可费;对排空污水池和化粪池服务的业务征收 300 美元的许可费。其他在《公司法》项下被授予许可证从事以上公用 事业服务的公司需缴纳 5,000 美元许可费。
任何其他未在此说明的商业或行业,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须 缴纳 300 美元许可费。
非居民公司或被豁免的公司,从事未在此说明的商业或行业, 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须缴纳 800 美元许可费。
2.4.3.5 违规定额罚款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了《贸易和商业许可法》中的规定,将被处 以定额罚款。违反其中部分规定的被许可人一经定罪,将会被处以 罚金或有期徒刑,甚至并罚。如果在开曼群岛内从事一项商业或贸 易而无有效的许可证(仅第一次违反) ,将被处以 500 美元的罚 款。因违反该项规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初犯,将被处以 10,000 美 元罚款或者一年有期徒刑,或者并罚;如果是二次犯罪甚至多次犯 罪,可处罚款 20,000 美元罚款或有期徒刑两年,或并罚。
当委员会有正当理由怀疑或被告知有人违反《贸易和商业许可 法 》 规 定 时 , 贸 易 官 员 可 基 于 嫌 疑 理 由 向 地 方 法 官 ( the Magistrate or Justice of the Peace)提出控告并申请搜查嫌疑 人处所的搜查令。贸易官员提出搜查申请后,地方法官可授权贸易 官员(the Trade Officer)在警察的协助下或采取其他必要合理的 措施进入违法嫌疑人的住所,对该住所进行搜查并检查。他们也可 以检查、检验、复印、扣押或带走任何该贸易官员或警察有正当理 由认为可作为违法证据的文件或记录,也可以扣押在搜查过程中发 现的任何贸易官员或警察有正当理由相信是嫌疑人使用的违法工具 设备或其他财产。如果在搜查过程中,被许可人破坏或改变任何文 件、记录、设备或在搜索中发现的其他财产,将被处以 5,000 美元 的罚款。此外,任何阻碍、防止、干扰贸易官员或警察行使贸易许 可法规定职权的个人,也将被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被许可人应 采取措施尽可能快地删除或终止违反《贸易和商业许可法》有关规 定的广告,在采取措施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从收到删除或终止广告通 知起的 30 日。如果被许可人未能移除所有违反规定的广告,则会被 处以 500 美元的罚款。违反以上规定(破坏证据、阻碍执法、未移 除违法广告)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 5,000 美元罚款或一年有期徒 刑,也可并罚。
委员会有权基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其他出于公 共利益的目的,在授予一般许可证或特定区域或产业的许可证上附 加一些适当的条件或限制。如果被许可人未能符合条件或限制的,将被处以 1,000 美元的罚款 。违反该条款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此外,被许可人须以规定的证书形式证明其许 可或续期资格,同时被许可人应当将许可证进行框裱,并将其公开 陈列在许可经营的场所中。若被许可人未按要求陈列许可证,将被 处以 100 美元的罚款。违反该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 500 美元 的罚款。
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内,更改地址或组织形式、法人地位或经 营范围的,应当在 30 日内将其地址、公司性质或经营范围的变更通 知委员会。被许可人若未能按规定将变更事项通知委员会,将被处 以 500 美元罚款。一经认定为犯罪的,将会被处以 500 美元的罚 款。
委员会根据《贸易和商业许可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被许 可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任何人不得阻止、防止或干扰委 员会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否则可能面临前述的 5,000 美元 的罚款。被许可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回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有 关注册、登记、记录或其他相关事项问题时,会被处以 2,500 美元 的罚款。
委员会有正当理由怀疑被许可人违反了《贸易和商业许可 法》,则委员会可对其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后,委员会若发现被许 可人确实违反了规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其调查结果,并指示被许 可人在特定期间内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若被许可人未能 遵从委员会的指示,将被处以 1,000 美元的罚款,且违反该规定构 成犯罪的,将被处以 10,000 美元的罚款或有期徒刑两年,可并罚。
因被许可人仅在《贸易和商业许可法》下被授予许可资格,所 以被许可人不得使用“许可 ”(License)该词与描述被许可人从事 的商贸的文字并置,如果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 2,500 美元罚款, 如果违反该项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会被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或者 一年有期徒刑,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2.5 其他税(费)
2.5.1 年费(Annual Fee)
在年费上,在开曼群岛上的所有商业实体(即公司、合伙和独 资企业)必须注册并缴纳有关年费 。每一个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其注册后的每年的 1 月份应当向开曼群岛的税务机关缴 纳年费,并且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官出具一份回执,以声明的形 式表示该公司遵守了开曼《公司法(2023) 》。每一个豁免公司 (除经济特区的公司)依据其注册资本的不同,缴纳的年费从 700 美元至 2,568 美元不等,共分 4 档:(1)公司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 本未超过 42,000 美元,年费为 600 美元;(2)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42,000 美元,但低于 82,000 美元,年费为 900 美元;(3)公司注 册资本超过 82,000 美元,但低于 164,000 美元,年费为 1,884 美 元;(4)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64,000 美元,年费为 2,468 美元。经 济特区公司缴纳的年费为豁免公司的最低标准,即 600 美元。如果 该豁免公司违反了依法缴纳年费的规定,则会根据补缴年费和罚款 的不同期间被处以年费金额 33.33% 、66.67%和 100%的罚款。具 体如下:(1)如果提交报表或缴纳年费和罚款期间在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则处以年费金额 33.33%的罚款;(2)如果提交报表或缴 纳年费和罚款期间在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则处以年费金 66.67% 的罚款;(3)如果提交报表或缴纳年费和罚款期间在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则处以年费金额 100%的罚款。除豁免公司以外,分为 非居民公司和其他公司,在其注册后的每年一月应当向开曼群岛的 税务机关缴纳年费,非居民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 42,000 美元,须缴 年费 575 美元;注册资本超过 42,000 美元的,须缴年费 815 美元; 其他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 42000 美元的,须缴年费 300 美元;注册 资本超过 42,000 美元的,须缴纳年费 500 美元。此外,对于某些类 型的企业,进行特定活动需要许可证,该特定活动的年度许可证费 用应支付。
2.5.2 旅游者住宿税(Tourist Accommodation Tax)
房屋所有者向游客提供房屋租赁需要缴纳旅游者住宿税,税金 为总租金金额(无任何扣除项目)的 13%。对于分时使用度假房的 情形,每间房屋每日缴纳 10 美元旅游住宿税。
2.5.3 土地登记费(Registered Land Fee)
在涉及土地证书,租赁、搜查、调查计划书以及与土地注册有 关的其他事项的印制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如果登记人 拒绝缴纳费用,注册官员(Registrar)可拒绝注册。若规定的费用 或其任何部分未缴纳,注册官员须将未缴付的费用或任何未缴纳的 部分费用予以记录。在费用未缴纳之前,注册官员可拒绝任何土 地、租赁或收费的登记。土地所有人可将其土地专用于公共用途, 登记在土地登记册上并提交文书(是否缴纳费用未规定)。
2.5.4 土地控股公司的资本转让税(Land Holding CompaniesShare Transfer Tax)
土地控股公司对任何资本权益的转让都应缴纳股权转让税。同 时,该土地控股公司的任何股权资本转让应在交易后的 31 日内提交 以下材料至财务部(Financial Secretary):1.与该转让有关的文 书;2.包含规定的公司特定事项(土地所有权、转移和有关事项) 的规定表格;3.转让收益的税款。通常应按 7.5%的税率对转让的应 税价格缴纳税款。如果该土地控股公司在西湾或乔治城的特定区域 转让地产 50%甚至以上的市场价值,那么该税款为转让价格或转让 应税价值(取数额大者)7.5%;如果受让人是开曼人,那么该税款 为转让应税价值的 7.5%; 如果受让人不是开曼人,但土地控股公 司转让地产 50%甚至以上的市场价值不在西湾或乔治城的特定区 域,那么该税款同样为转让应税价值的 7.5% 。由于转让的是股份 或股份的名义价值,转让股权的应税价格相当于转让时有关公司所 有土地财产的市场价值总额相同比例的数额,是公司全部已发行的 股票的面值。土地控股公司的年度申报(Annual Declaration)应 当缴纳年费 5,000 美元。[43]
2.5.5 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开曼群岛没有社会保障体系,但已引入所有个人都必须参加的 国家健康保险体系。雇主必须为雇员及其失业配偶缴纳全额保险 费,但雇主可从雇员工薪中收回为雇员支付的 50%的费用以及为员 工配偶支付的 100%费用。此外,雇主为其雇员必须制定退休金计划 (该计划可以是公司计划也可以是经过批准的多雇主计划)。雇主 和雇员双方均须缴纳 5%的雇员退休金(每年退休金的上限是 87,000 开曼元),[22]而个体工商户须自行缴纳 10%的退休金。[23]
2.5.6 增值税、资本税、遗产税和赠与税(Value-added Tax,Taxeson Capital, Inheritance Tax and Gift Duty)
开曼群岛没有开设增值税,因此,关于增值税的一般规则、纳 税人、纳税事项、数额、税率、免税情形、非居民等均没有规定。
开曼群岛没有相关的资本税规定,也未对净财产税和不动产税 进行规定。同时,开曼群岛对个人的遗产和赠与税也未作规定,在 遗产和赠与税的纳税人、征税基础、个人津贴、税率以及减免重复 征税问题上均没有规定。[2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开曼群岛的主要税收部门分工如下: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开曼群岛政府下设海关和边境管制局,该 部门由开曼群岛议会投票决议设立的资金维持。所有进口到开曼群 岛的货物均应通过海关和边境管制局,依据《关税法》附表一所列 税目、附表二所列免税货物以及附表三所确定的包装税税率,由海 关和边境管制局征收关税。[28]
国 际 税 务 合 作 司 (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 国际税务合作司是开曼群岛金融服务与商业部 (Ministry of Finance Service and Commerce, FSC)内设机构。 该司负责管理开曼群岛所有关于国际税务合作的法律体制,并作为 开曼群岛的税务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履行职 能。通过提供主管当局税务信息交换服务、与区域内外涉众合作以 及参加相关跨国组织,该部门按照各类国际协约和标准履行了本辖 区的国际税收合作事务法律义务。[44]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3.1.2.1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负责根据《海关和边境管制法》征收进口关 税,货物包装税和仓储费。其由局长(the director)领导,根据 《公共服务管理法》的规定,首席官员(the chief officer)应在 与负责海关和边境管制的部长协商后,任命一名合适人员担任海关 和边境管制局的局长。《海关和边境管制法》所规定的一切税费、
罚款、损害赔偿金,直接缴付给局长。局长可通过法院的简易程序 或命令支付该等款项的法院的适当程序,通过对由海关监管的任何 相关货物行使留置权,强制执行该等款项和损害赔偿金的支付。而 如无本条规定,该货物将可交付或退还给货主。同时,海关和边境 管制局还具有下列工作职责:预防走私,保护关税收入;禁止或限 制某些货物的进出口;为贸易统计提供进出口的相关信息;海关和 边境管制收入的征收和核算;照看存放于海关和边境管制局下的公 共财产等。[32]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可依据《海关和边境管制法》对某些特殊类 别的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给予若干不同类型的减免:经局长确认为 临时进口并以后续出口为目的的货物,在岛内留置期间不超过六个 月,局长认为适宜进口的,可决定该货物进口免税;或经事先书面 申请货物留置,由局长审批延长期限。在特定情形下,只有内阁可 免除、减少或命令退还任何税款或一揽子税款或其中的一部分。包 括:(1)经海关与边境管制局确认,先前进口至岛内时已交过关税 的家用物品;(2) 由免税特许权持有人进口的货物;(3) 由个人 进口或以专门以个人名义进口的货物,经本法或其他法律授权该货 物可全部或部分免税的。已经由海关与边境管制局征收的关税,在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获得退税:①已税货物按照销售合同进口,但 货物的类型、品质、状态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货物在运输中 损毁;②经销售方同意,进口方将未经使用货物的货物退回给销售 方,且该货物已按规定进口或者经海关与边境管理局事先同意,销 毁未使用货物。[32]
海关和边境管制局在履行上述职责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些行为有处罚权。具体包括:第 70 条规定,犯有走私罪或逃避关 税、包装税罪的人,除补缴税款和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外, 应缴纳等于所涉及货物应纳税款 3 倍的罚款。若是禁止进口货物, 则应缴纳相应货物当前售价 3 倍的罚款。第 71 条规定:(1)触犯 53 至 60 条的人,除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处罚及没收外,经 即席判决,应处 6,000 美元罚款及 5 年监禁; (2)触犯 67 条的
人,若其经局长条进行了裁定,且向有裁判权的法庭进行了申诉, 则其应向海关缴纳 1,000 美元的罚款;(3)触犯第 68 条第 1 款、 第 2 款和第 4 款的人,经判决后应缴纳 1,200 美元并监禁 6 个月; (4)触犯第 68 条第 3 款的人,除其他惩罚外,经判决后应弥补修 复违法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若损坏了任何船舶,应向海关及 边境管制局支付 3 倍于修复船舶的费用来代替。第 71A 条规定: (1)虽有明确规定的某种强制处罚,局长仍可自行决定实施表 1 中 规定的行政处罚来代替;(2)当局长实施附表 1 中的行政处罚时, 应向被处罚人提供按照表 2 格式规定的罚款单;(3)被处罚人收到 处罚单后,若在 28 天内根据处罚单内容缴纳罚款,即可清偿处罚单 规定的违法行为判决的债务,包括强制处罚及其他处罚,但不影响 根据本法规定的没收;(4)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应缴纳给海关 和边境管理局,所有行政处罚罚款除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开曼群岛 的一般政府收入;(5)在诉讼程序中,由局长签发的、用以证明截 至文书载明的日期行政处罚罚款是否已支付给海关及边境管理局的 文书,可以作为缴款事实的充分证据,除非相反的事实可以被证 明。第 72 条则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包括:(1)经即席判决 违反了本法但未处罚的人,若为初犯,则判罚 5,000 美元并监禁一 年;若为再犯,则判罚 10,000 美元并监禁二年;(2)连续犯罪的 除本条规定的惩戒外,还应对连续犯罪期间每日加处 500 美元。[32]
另外,海关及边境管制局还负责就以下事项支付退税:(1)以 进口包装再出口的货物;(2)在管辖范围外的任何飞机或船舶上作 为仓库出口的货物;(3)出售给乘客的烈酒、葡萄酒和烟草,实际 登上从群岛出发的船只;(4)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在以下情况 下,无需支付退税:①进口两年后留在群岛的货物;②出售供家庭 使用、低于所申请退税金额的货物。如果能够向海关和边境管制部 门合理证明,退回或者销毁的货物也可以进行退税:(1)海关货物 是根据销售合同进口的,货物的描述、质量、状态或条件与合同不 符,或者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2)进口商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
①将未使用的货物退还给卖方,且该等货物已被正式输入国外;②经海关和边境管制局事先批准,销毁未使用的货物。进口商可从海 关和边境管制局获得任何进口关税的退税。另外,退税应在与退税 相关的货物装运后一年内提出,除非索赔金额超过 10 美元,否则就 不受理退税索赔。[32]
3.1.2.2 国际税务合作司
国际税务合作司是开曼群岛金融服务与商业部所辖的一个内设 机构,负责管理所有国际税务合作,履行税务信息管理局的职能。 [44]开曼群岛专门指定了金融服务与商业部的部长来管理国际税务合 作司,其可以通过独立行事或指定代表行事的方式,执行《税务信 息管理局法(2021)》和任何附表协议(Schedule Agreement)所 规定的税务信息管理职能,在执行过程中应被视为以行政身份行 事。[45]
国际税务合作司不仅是开曼群岛政府税务管理事项的专有部 门,也是开曼群岛政府与全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建立税务信 息合作关系、交流税务相关事务信息和提供税务救济的重要渠道。 其主要职能包括:(1)履行在《税务信息管理局法(2021)》或任 何其他法律与附表协议下的职能,或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一切必要 或方便的事情;(2)听取任何人的证词或陈述;(3)提供资料及 证据;(4)送达文件、执行搜查与扣押;(5)根据附表协议或相 关实施安排,为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提供便利;(6)确保遵守附表协 议;(7)就信息自动交换相关事项签订协议;(8)监督相关机构 遵循法案或在法案制定下的有关规定;(9)执行相关法案规定,并 对有合理理由认为违反相关法案规定的对象进行调查;(10)通过 审查申报表、现场检查、审计报告等形式,对对象或其开展的业务 进行调查;(11)以及与适当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主管机关、监管 机构或检查机关就履行或执行其职责和功能订立理解备忘录等协 议。在这些职能中,与自动情报交换有关的职能是国际税务合作司 的主要工作内容。[45]
截至 2023 年 6 月,国际税务合作司已经建成了两个用来进行情 报报送、情报交换的网站:DITC 门户网站和CbCR 门户网站。
(1)DITC 门户网站。开曼群岛是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 论 坛 (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以下简称“全球论坛 ”)成员国 之一,需接受情报自动交换要求的同侪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对 CRS 的执行情况以及情报自动交换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因而国际税务合 作司建立了DITC 门户网站。国际税务合作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 台了全新的 CRS 合规调查表,要求开曼的金融机构每年向开曼税务 局提交额外的信息,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CRS,并已根据相关要求进 行尽职调查及完成 CRS 的年度申报。DITC 门户网站致力于用户批量 报告、批量更改,主要功能包括 CRS、FATCA 和 ES 框架的报告功能 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的注册,之后将添加 CbCR 的报告功能。DITC 门户网站还发布了用户指南,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的设置、IP 设置、 浏览器的兼容等问题,用于指导用户进行信息报告,因而无法登录 DITC 门户网站并提交报告不能成为未提交报告的抗辩理由。[44]
(2)CbCR 门户网站。国际税务合作司已经建立了 CbCR 门户, 应当报告实体必须根据《税务信息管理局(国际税收遵从)(国别 报 告 ) 条 例 ( 2017 ) 》 [46] (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egulations,以下简称《国别报告条例》 )和《国别 报告指引》[50] 向国际税务合作司发出报告。国别报告是经合组织应 对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的第 13 项行动计划中制定的最低标准。CbCR 要求符合某些标准的跨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向税 务管理部门提交关于其组成实体的国别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该跨国 企业所取得的有关收入、所得税税前利润、已缴纳的所得税、应纳 所得税、国有资本、累计盈余、雇员人数以及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 外的有形资产总信息。跨国企业所提交的国别报告模板可参照《国 别报告条例》 附表第 1 部分所列标准模板和附表第 2 部分所载说 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应在报告所属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后的 12 个月内提交另外,根据《国别报告条例》的规定,妨碍国际税务 合作司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将会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包括:相关实体在没有获得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CbCR 门户,成为跨国企业集团在 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成员实体的主要联系人,或相关实体向国际税 务合作司提供不准确的信息,或未依法保存国际税务合作司报告所 需的信息和资料等。[46]所有国别报告条例、国别报告指南、授权函 模板、组成实体模板列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可在其项下的国别报告 立法与资源(CbCR Legislation and Resources)处找到。[47]
另外,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2024)》的规定,国际税 务合作司还需要负责裁定相关实体的相关活动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检 验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2024)》,实体必须每年向国际 税务合作司报告其是否正在进行与其经济实质相关的活动,若答案 是肯定的,则首先应当报告其是否为相关实体。如果该符合如下条 件,则应当被确认为相关实体:(1)相关实体的董事会作为一个整 体,具有履行其董事会职责的适当知识和专业知识;(2)董事会会 议应在在开曼群岛上以适当频率举行;(3)董事会会议期间,出席 董事达到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期限,所有会议记录和相关实 体的适当记录均保存在群岛。其次应当报告相关实体开展的活动是 否与其核心创收活动相关,报告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和标准:(1)在 开曼群岛上以适当方式指导和管理该相关活动;(2)在开曼群岛上 开展的活动有足够的经营支出、实物资产(包括营业场所、工厂、 财产和设备等)、全职雇员和具有适当资质的其他人员。最后应当 报告相关实体开展的相关活动是否能通过经济实质检验,如果相关 实体的核心创收活动是由任何其他人进行的,并且相关实体能够监 督和控制其他人进行核心创收活动,则该相关实体符合相关活动的 经济实质测试。在满足经济实质检验的要求下,相关实体应于每一 财政年度内定期向国际税务合作司提交规定资料,方能在开曼群岛 开展经济创收活动。[48]
3.2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开曼群岛《印花税法(2019)》的规定,开曼群岛的财政 部部长(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为负责印花税征收的专员(Commissioner),并负责管理所有印花税的征收。专员可在其主 持下授权任何政府官员履行其所有或任何职能。专员可通过通知要 求任何人向他提供通知中所指明的资料及向他出示通知中所指明的 记录,这些资料和记录的提供和出示是专员认为对使他能够履行其 职能是必要或可取的。被通知人应当按照通知书所指明的期间内提 供资料及出示记录,提供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通知之日起 30 日。对 于在相关房地产交易总价值超过 300,000 美元的情况下,印花税可 分两次分期支付。对一项相关房地产交易的第一部分的税款征收, 买方应在首次签署转移或转让单个土地的协议之日起 45 日内缴付相 关房地产交易总额 3.75%的印花税税款。对一项相关房地产交易的 第二部分的税款征收,买方应在首次签署转移或转让不动产之日起 45 日内缴付相关房地产交易总额 3.75%的印花税税款。
印花税专员也是印花税争议解决的裁定员。在按规定的方式支 付规定的费用后,裁定员应当在提交印花税文书后 15 日内,对提交 给他的每份文书作出印花税裁决。除被裁定缴纳印花税的人有权上 诉外,该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印花税法的所有目的均具有约束 力。
任何支付裁定印花税的人,如若对裁定不满,可在裁定后 30 日 内向大法院(the Grand Court)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大 法院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可:(1)维持裁决;(2)命令以较低 的费率收取税款;(3)认定票据不具有纳税义务;(4)命令以较 高的税率收取税款。如果大法院的命令属于(2)(3)或(4),大 法院应使该文书背书该命令的内容和日期以及大法院的印章,专员 应使该文书重新盖章或按照该命令进行其他处理,并对上诉人的税 收进行适当调整。[38]
3.3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于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缴纳税款以及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的规定,已在第二章的第 2.3 节中进行了介绍。本节则根据《海关和边境管制法(2024)》的规定,从海关和边境管制局这一征税主 体的视角来介绍关税的征收管理。
如前所述,海关和边境管制局的首席官员,在与负责海关可能 参与的投资项 目 的官方成员协商后 ,可依照《公共服务管理法 (2018)》任命一个合适的人为海关和边境管制局的局长。除了其 他法律赋予的职责外,海关和边境管制局的局长负责以下事务: (1)海关的管理、监督和控制;(2)《海关和边境管制法》的实 施;(3)收取海关收入并对其进行核算;(4)在海关和边境控制 下管理受海关监管的公共及其他财产,但无须说明损失,除非这种 损失是由于其个人过错造成的。[3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开曼群岛暂无相关规定。
4.2 同期资料
为落实由经合组织提出的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 档和国别报告》,开曼群岛于 2017 年发布了国别报告法律法规《税 务信息管理局法(2017)》[49]及《国别报告条例》[50] ,引入了国别 报告机制。随后,国际税务合作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进一步出台了《国别报告指引》 [50]与《国别报告指 引》修订版[51] ,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与告知提供了更详细的操作指 引。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4.2.1.1 国别报告报送成员主体
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报送成员实体负有国别报 告报送义务,国别报告的准备门槛为上一财务年度跨国企业集团的 合并收入不少于 8.5 亿美元。
如某实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
(1)符合上述准备门槛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简称“UPE ”),且该实体为开曼 群岛居民企业;
(2)符合上述准备门槛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代理控股企业 (Surrogate Parent Entity,以下简称“SPE ”),且该实体为开 曼群岛居民企业,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UPE 在其居民地没有国别报告申报义务;②UPE 居民地与开曼群岛没有生效的合格主 管当局间协议;③UPE 居民地的情报交换体系失效。
4.2.1.2 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主体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准备国别报告,例如某中国跨国企业集 团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42 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向中国的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别报告,则该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成员 实体(Constituent Entities Resident in the Islands)负有国 别报告告知义务。如果成员实体在开曼群岛以及开曼群岛以外的一 个或一个以上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时,虽然其可能已经在其他 税收管辖地履行了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但其在开曼群岛的告知义务 不能因此豁免,仍负有在开曼群岛的告知义务。[52]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 国别报告报送
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报送成员实体负有国别报 告报送义务。即使跨国企业集团的报送成员实体已在其他税收管辖 地(如中国)报送了国别报告,其仍需在开曼群岛履行报送义务。 开曼群岛国别报告内容要求和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的要求相同。 跨国企业集团需要通过CbCR 门户进行国别报告报送的网上申报。
申报期限具体为,如果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所属的财务年度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并结束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或之 前,则该报送成员实体须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申报。如属于 其他财务年度,则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申报。[50][52]
4.2.2.2 国别报告告知
需要准备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成员 实体负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
符合国别报告的准备门槛条件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且属于开 曼群岛居民企业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DITC)告知其是否为 该集团的 UPE 或者 SPE。如负有上述告知义务的成员实体不是该集
团的UPE 或 SPE 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告知集团国别报告申报主体 的身份及其居民所在地的信息,上述告知通过 DITC 网站进行。同 时,这种告知义务是一次性的,即义务人无需每年重复申报,如告 知内容发生变化,则进行更新申报即可。
履行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程序步骤:(1)提供跨国 企业集团概况及授权信,具体包括:①跨国企业集团信息,②首要 联系人信息,③次级联系人信息,④最终控股实体(UPE)信息,⑤ 代理控股实体(SPE)信息(如适用),⑥授权信,⑦确认与声明; (2)成员实体文档:文档要求以表格形式提供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 群岛的成员实体的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企业类型、是否受开 曼金融管理局监管等基本信息。[50][53]
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应不晚于报告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日,但是, 以下情况除外:
(1)如国别报告的申报主体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且跨国企业 集团的财务年度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并结束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则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须在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履 行首次国别报告告知义务;
(2)如果国别报告申报主体非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且跨国企 业集团的财务年度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并结束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则负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的开曼群岛居民企业须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首次国别报告告知义务。[44][50]
4.2.3 其他要求
对于国别报告的申报格式,需按照当地认可生效的经合组织的 XML 格式进行制作。
4.3 转让定价调查
开曼群岛暂无相关规定。
4.4 预约定价安排
开曼群岛暂无相关规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开曼群岛暂无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开曼群岛暂无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开曼群岛暂无相关规定。
4.8 法律责任
《税务信息管理局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别报告方面规定了某些 罚则,适用于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提交了不准确的信 息、未将有关国别报告的资料记录保存至规定的时间(六年)等情 形。如相关义务人未能遵守相关规则,则可能被判处罚金或监禁。
[45] [46]
第五章 中开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国与开曼群岛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在与新西兰等 12 个国家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之后,开曼群岛 被经合组织确认执行国际税收情报和监管标准,进入“ 白名单 ”行 列。“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是一项强制要求离岸金融中心提供客户 情报的协定,根据该协定,当离岸金融中心客户所在国家税务当局 证明有必要获得该客户情报时,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国家必须提供有 关该客户的情报。[54]
开曼群岛是经 2010 年议定书修正的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税 务行政互助公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已与下列国家签订了双边税 收情报交换协定:阿根廷、阿鲁巴、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人 民共和国) 、库拉索、捷克共和国、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法 国、德国、格陵兰、根西岛、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 利、 日本、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 牙、塞舌尔、南非、瑞典和美国。[22]开曼群岛与英国签订了关于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还分别与丹麦、法罗群岛、芬兰、 格陵兰、冰岛、新西兰、挪威、瑞典签订了关于避免对个人双重征 税的协定,与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冰岛、挪威签订了 关于避免对经营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的企业双重征税的协定。此 外,开曼群岛还与比利时、巴西、卡塔尔、圣马丁签署了双边税收 情报交换协定,但目前尚未生效,并与奥地利、百慕大、英属维京 群岛、哥伦比亚、智利、肯尼亚、韩国、菲律宾、萨摩亚、新加 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在谈判中,协定尚未生效。[22]
经合组织全球论坛是确保在税收领域执行国际公认的透明度和 情报交换标准的重要国际机构,其通过监督和同行评审活动,确保 高标准的税收透明度和税收信息交换在世界各地得到落实。[55]开曼 群岛作为经合组织全球论坛的成员国之一,继续被经合组织全球论 坛评为“基本上遵守 ”,并发表在 2017 年 8 月 22 日的应要求交换 信息(EOIR)同行评审报告中。
5.1.1 中国与开曼群岛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案文
中国政府与开曼群岛政府双方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开曼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 称“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该协定于2012年11月15日生效。
中文原文: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 n810770/c1152789/5026964/files/11527891.pdf
英文原文: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 n810770/c1152789/5026964/files/11527892.pdf
5.1.2 协定适用范围
(1)情报交换协定的事项范围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对协定所含税种相关的缔约双方国内法 的管理和执行,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 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 张的追索与执行以及税收事项的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 息,且缔约国主管当局在相互协助过程中就对方所提供的上述税收 情报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此外,被请求方没有义务提供不归其 当局所拥有,或者不由其管辖地域内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报。
(2)税种范围
该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广,协定应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在开曼群岛,所有税 种。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任何前 述所列举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双方可以通过 相互协商以缔约双方认可的方式扩大或修改协定的税种范围。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协定所含税收及相关情报收集程序的任何实质变 化通知对方。
(3)领土范围
协定在领土范围方面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 的方法,即在认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适用范围时要满足两个条 件:其一,属于两国的领土;其二,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 施。该税收情报交换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 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 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和包括领海在内的开曼 群岛的领土,开曼群岛海域边界以内的区域以及根据国际法,开曼 群岛可行使权利的海床、底土以及其自然资源以内的任何区域。
5.1.3 专项情报交换
被请求方主管当局经请求后,应当书面提供为“协定所含税种 相关的缔约双方国内法的管理和执行,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 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 ” 目的之情报。被调查的行为如果发生在 被请求方境内,无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是否构成税收违法,均应交 换情报。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收到的信息不足以使其遵从情报请 求,则应当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这一事实,并要求补充必要的信息 以使该请求能够被有效处理。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掌握的信息不 足以使其遵从情报请求,被请求方应启动所有相关情报收集程序向 请求方提供所请求的情报,即使被请求方可能并不因其自身税收目 的而需要该情报。如果请求方主管当局提出特别要求,被请求方主 管当局应根据规定,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证人证言和经鉴 证的原始记录复印件的形式提供情报。
为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之目的,各缔约方应确保其主管当局有权 依据请求获取并提供以下内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 (包括被指定人和受托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掌握的情报;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情报, 包括根据“被请求方没有义务提供不归其当局所拥有,或者不由其 管辖地域内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报 ”的限定,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 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情报;基 金会创立人、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会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报。
缔约双方没有获取或提供与上市公司或开放式集合投资基金或 计划的所有权相关情报的义务,除非此类情报的获取不造成不适当 的困难。
请求方主管当局根据协定提出情报请求时,应向被请求方主管 当局提供以下信息,以证明情报与请求之间的可预见相关性:被检 查或被调查人的身份;所请求情报的期间;所请求情报的性质和类 型,包括对所需情报和所求具体证据的描述,以及请求方希望收到 情报的形式;请求情报的税收目的;认为所请求的情报存在于被请 求方领土内或由被请求方管辖范围内的人所掌握或控制的理由;尽 可能地列出被认为掌握或控制所请求情报的任何人的姓名和地址; 声明情报请求符合本协定以及请求方国内法和行政惯例,且如果所 请求情报存在于请求方管辖范围内,那么请求方主管当局可以根据 请求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获取该情报;声明请求方已穷尽其领土 内除可能导致不适当困难外的获取情报的一切方法。
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尽快向请求方主管当局提供所请求的情 报。为保证尽快回复,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以书面形式向请求方主 管当局确认收到请求,并应在收到请求后 60 日内将请求中任何不足 部分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在收到情报请求 后 90 日内不能获取并提供情报,包括被请求方遇到障碍或被请求方 主管当局拒绝提供情报时,被请求方应立即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就不能提供情报的原因、遇到的障碍或拒绝原因作出说明。
5.1.4 境外税务检查或调查
被请求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在收到请求方通知后合理时间 内,在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允许请求方主管当局的代表进入被请求方领土,就有关请求会见当事人和检查有关记录。缔约 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协商决定与相关当事人会见的时间和地点。应请 求方主管当局的请求,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允许请 求方主管当局代表出现在被请求方境内税务检查的现场。如果同意 该请求,实施检查的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当尽快通知请求方主管当 局检查的时间与地点,被授权实施检查的当局或人员,以及被请求 方对实施检查所要求的程序和条件。所有有关实施检查的决定应当 由实施检查的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做出。
5.1.5 拒绝请求的可能
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在以下情况可以拒绝协助:当请求与本协定 不相符时;当请求方未穷尽其领土内除可能导致不适当困难外的获 取情报的一切方法时;当被请求情报的披露将违背被请求方的公共 政策(公共秩序)时。
协定不应给缔约一方施加任何提供可能导致泄漏贸易、经营、 工业、商业、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情报的义务。协定的规定不应给 缔约一方施加获取或提供可能导致泄漏委托人、律师或其他承认的 法律代表间如下保密沟通的情报的义务:为寻求或提供法律建议目 的进行的沟通;为用于正在进行的或将进行的法律诉讼程序目的进 行的沟通。用于刑事目的的情报不受法律特权的限制,在提供委托 人姓名和地址不构成对法律特权侵犯的情况下,不应妨碍专业法律 顾问提供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
情报请求不应因纳税人对请求涉及的纳税义务有争议而被拒 绝。如果所请求的情报在请求方管辖范围内,请求方主管当局不能 够根据自己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获取该情报,则被请求方不得被 要求获取和提供该情报。如果请求方请求的情报用于实施或执行其 税法或任何相关规定,并因此构成对被请求方国民相对于请求方国 民在相同条件下的歧视,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该情报请求。
5.1.6 保密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提供和收到的所有情报应视同根据国内法获 取的情报以同样方式作密件处理。如果提供情报的缔约方管辖范围 内执行的保密条件限制更为严格,可以根据其更为严格的保密条件 进行处理,并应仅告知缔约双方管辖范围内与协定所述之情报交换 目的相关的人员或机构(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 机构应仅为上述目的,包括任何上诉结果的决定,使用该情报,并 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司法程序中披露上述情报。未经被请 求方主管当局书面明确许可,情报不得用于除协定所述之情报交换 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并且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实体、机构,或 任何其他管辖地区披露。
5.2 中国与开曼群岛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的概述
由于开曼群岛没有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税 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开曼群岛并不会对企业在运营中所产生的所得 直接征税,也没有个人遗产、赠与所得以及资本增值所得的征税规 定,故中国与开曼群岛的税收争议主要是由于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 执行或者解释所引发的争议,较少涉及税收管辖权冲突等税收争 议。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为解决因税收情报交换 协定的执行或解释而引发的问题或者争议,在双边税收情报交换协 定的相互协商条款内进行双边税收情报交换、促进建立税收合作框 架的机制。
5.2.2 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5.2.2.1 中开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中国与开曼群岛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第 12 条规定为:
(1)当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执行或解释遇到困难或疑问时,缔 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尽力通过相互协商解决问题。
(2)除第一款所提及的协商之外,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还可以就 第 5 条、第 6 条和第 10 条的执行程序共同商定。
(3)为了本协定之目的,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直接相互沟 通。
(4)在必要情况下,缔约双方也可以就争端解决的其他方式书 面达成一致。
5.2.2.2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法》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法(2021)》是关于开曼群岛与各 国为税务目的而互相提供情报的相关规定。该法首先界定了一些具 体名词的内涵,例如“税收情报管理局 ”“信息 ”“请求方 ”“税 务目的 ”等,然后约定税务相关情报依各国预先约定或书面申请来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证词或陈述、资料及证据、文件以及执行搜查 和扣押。开曼群岛税务局在提供协定国家所需的税务申请时,会审 查请求方是否为经授权的主体,请求内容是否符合预先的约定,披 露该情报是否违反开曼群岛的法律政策等 。 但是《 保密法 ( 2016 ) 》 [56] (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 2016)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于为税务目的而提供情报。《税务信息管 理局法(2021)》第 8 条第 13 款也对开曼群岛税务局获取和披露信 息的权力做出限定:例如不能强迫他人提供证据、该请求所涉及的 情报不包括法律保护的秘密、披露可能会损害诉讼程序的情报,除 非确实不知情或有正当理由,否则一经定罪会被罚款 10,000 美元和 监禁 5 年。[39]
该法的主要篇幅是开曼群岛与各国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包括与中国所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该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约定 以税收为目的的情报交换协定,其覆盖税种包含开曼群岛的所有税 种和中国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根据《中开税收情报协定》第 5 条规定,被请求方主管当局经 请求后,应当书面提供为第一条所述目的之情报。被调查的行为如果发生在被请求方境内,无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是否构成税收违 法,均应交换情报。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收到的信息不足以使其 遵从情报请求,则应当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这一事实,并要求补充 必要的信息以使该请求能够被有效处理。
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使其遵从情报请求, 被请求方应启动所有相关情报收集程序向请求方提供所请求的情 报,即使被请求方可能并不因其自身税收目的而需要该情报。
如果请求方主管当局提出特别要求,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根据 本条规定,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证人证言和经鉴证的原始 记录复制件的形式提供情报。
为本协定之目的,各缔约方应确保其主管当局有权依据请求获 取并提供:
(一)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包括被指定人和受托 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掌握的情报;
(二)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 益所有权情报,包括根据第二条的限定,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 人的所有权情报;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情报;基金会 创立人、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会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报。
尽管有上述各款规定,本协定的缔约双方没有获取或提供与上 市公司或开放式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的所有权有关的情报的义务, 除非此类情报的获取不造成不适当的困难。
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尽快向请求方主管当局提供所请求的情 报。为保证尽快回复,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
(一)以书面形式向请求方主管当局确认收到请求,并应在收 到请求后 60 日内将请求中任何不足部分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
(二)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在收到情报请求 90 日内不能获取 并提供情报,包括被请求方遇到障碍或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拒绝提供 情报时,被请求方应立即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就不能提供情报的 原因、遇到的障碍或拒绝原因作出说明。
除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另有约定外,为提供协助而产生的日常费 用由被请求方负担,提供协助的非日常费用(包括在诉讼中聘用外 部顾问等的费用)应由请求方负担。关于本条,双方主管当局应时 常沟通,尤其是当根据特定请求提供情报可能产生特别高的费用 时,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事先与请求方主管当局协商。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由于中国与开曼群岛所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该协定主要 是针对缔约双方主管的税收情报信息的交换,双方税收争议主要集 中于税收情报交换协定适用所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对税收居民认 定、税收管辖权、重复征税等税收争议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相 关规定,故缔约双方主管当局为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中开 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第 12 条规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 程序的适用范围为: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执行或解释、专项情报交 换、境外税务检查或调查以及为提供税收协助所产生的管理费用。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就上述四个方面所引发的税收争议提起相互 协商程序,也可以基于本协定之目的直接相互沟通,或是在必要情 况下就争端解决的其他方式书面达成一致。
5.2.4 相互协商启动程序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一方或者双方只要在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执 行或解释、专项情报交换、境外税务检查或调查、为提供税收协助 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四个方面所涉及的事项存在异议或者遇到新的问 题,缔约一方主管当局便可就相关问题或者争议提起相互协商程 序。但目前尚未有处理相互协商案件的相关资料。
5.2.5 相互协商法律效力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在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争议达成的一 致协议对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具有约束效力。
5.2.6 开曼群岛仲裁条款
目前中国与开曼群岛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不涉及关于仲裁条款的
设计,但开曼群岛也是《纽约公约》的成员之一,不论仲裁裁决是 否由纽约公约成员国做出,均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申请执行。关于 判决的执行在这方面有所不同,开曼立法机构于 1967 年通过《外国 判 决 互 惠 执 行 法( 1996 ) 》 ( 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Law, 1996 Revision)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 律依据。但是,依据该法所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仅限于澳大利亚各 州及属地(Australian states and territories)。外国法院判决 应先向大法院登记,取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登记期限是原外国 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六年内,若该判决有上诉程序时,则在该程序 的最后判决日期后向大法院登记。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申请人 在开曼群岛基于普通法重新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开曼群岛执行外国 法院判决标的不仅仅局限于金钱给付性质,还包括非金钱给付性质 的标的。
5.3 中开税收争议的防范
根据中国与开曼群岛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 以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执行或解释、专项情 报交换、境外税务检查或调查、为提供税收协助所产生的管理费用 四个方面所引发的问题或者争议。但对于其他方面的税收争议或者 防范暂无相关文献资料。
第六章 在开曼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开曼群岛设有公司注册局。公司应当向注册官递交公司组织大 纲和公司章程副本。这些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定资 本以及组织大纲签署人的姓名、住址和每一位股份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数量。公司组织大纲应当包括拟成立公司的名称以及拟成立公 司登记办公地在群岛的位置。公司名称需要得到公司注册局的批 准,而后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局缴纳注册费用。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的公司需有注册地点。任何从事经营但没有注册办事处的公司应当 按照该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处以每日 10 美元的罚款。此外,对于特殊 类型的公司如豁免公司、外国公司也有特殊的注册报告要求。
企业如果未按照开曼群岛《公司法》完成公司注册事宜,则其 可能面临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被处罚的风险。
6.1.2 信息报告制度
6.1.2.1 《公司法》下的信息报告义务
开曼群岛设有金融管理局,对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企 业管理公司等进行管理。这些企业需要保留历年股东及董事名单以 接受公众的检查。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每家公司都应 当在开曼群岛设置注册办事处,所有信息和通知均应寄往该处。且 有关该办事处情况的通知应提交给注册官,由其记录在案,并应以 公告形式公布。[20]
具体来说,首先,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公布其 名称,并且在注册办事处以书面形式保存一份或多份装订成册或未 装订成册的抵押贷款登记册,该登记册应在所有合理时间开放给公 司任何债权人或成员检查,违反上述义务的董事、高管要承担相应 的处罚。[20]
其次,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应当在其注册办事处备 有载有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姓名和住址的名单,并应当在首次任命 的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后的 60 日内向公司注册官递交名单副本。如 果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情况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 起 30 日内将变更情况通知注册官。如果违反上述义务,公司将面临 罚款。此外,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必须任命审 计员,每年向业主和政府递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20]
最后,每个公司也有义务安排保存适当的账簿。在其注册办事 处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或在群岛内的任何其他地方保存账簿的公 司,在税务信息局根据《税务信息管理局法》送达命令或通知后, 应在其办事处以电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媒介提供该命令或通知中指定 的账簿或任何部分的副本。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其他的事项—如受 益所有人和相关法律实体提供信息的义务等—均需根据《公司法》 以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进行报告,[20]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开曼政 府已经公布的《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详细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报 告义务,违反义务的相关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29]
综上,开曼群岛公司应当如实向有关机构进行信息报告和披 露,在公司信息变更之时及时通知注册官。同时,开曼群岛公司也 应当将自身财务状况如实披露。
6.1.2.2 《经济实质法》下的信息报告义务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规定,在开曼群岛进行相关活 动 ( The Relevant Activity ) 的 相 关 实 体 ( The Relevant Entity ) 必 须 满 足 每 项 相 关 活 动 的 经 济 实 质 检 验 标 准( The Economic Substance test)。相关实体的相关活动符合经济实质测 试,即相关实体自开始相关活动之日起受《经济实质法》的约束,
必须满足其正在进行的相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相关实体要 满足与相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则要开展相关的开曼群岛核 心创收活动,能够在群岛以适当方式指导和管理与该相关活动有关 的活动,并且从相关实体在群岛是否有足够数额的营运开支、是否 有足够的有形存在以及是否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具有适当资格 的其他人员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群岛进行的相关活动所得的相关收 入水平。
相关实体从 2020 年开始,每年须在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规 定的时间内以税务信息管理局批准的格式及方式对以下信息通报: (1)是否正在进行相关活动。(2)如果正在进行相关活动,是否 为相关实体。(3)如果一个实体正在进行一项相关活动,并且居住 在群岛以外的一个管辖区内,其应报告的内容有:其直系控股实体 (Immediate Parent)、最终控股实体(Ultimate Parent)和最终 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识别其直系控股实体、最终控股实体和 最终受益人所合理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财政年度终了之日;声称 是税务居民的实体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以及支持该主张可能合理需 要的任何其他信息。(4)就正在进行有关活动的有关实体而言,其 应报告的内容有:财政年度终了之日;负责向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 资料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并应提供适当证据以支持税务信息管理 局要求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正在进行相关活动并被要求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实 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务信息管理局所批准的格式,为管 理局作出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决定而提供以下信息:(1)由其 进行的有关活动的类别。(2)有关活动的有关收入的数额和种类。 (3)有关活动的开支及资产的数额和种类。(4)在岛屿内有关实 体的有关活动所使用的营业场所、工厂、财产或设备的所在地。 (5)负责进行有关实体有关活动的具有适当资格的全职雇员或其他 人员的人数,以及除了相关实体外,就其相关活动开展相关实体核 心创收活动的人员名称和地址。(6)展示核心创收活动所进行的有关活动的资料。(7)关于相关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的经济实质 测试的声明。(8)就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活动而言,是否属于高风 险知识产权业务的声明。(9)为 2017 年税务信息管理局(国际税 务合规)(国家/地区报告)规则的目的,相关实体为组成实体的任 何跨国公司集团的详情。(10)如属相关实体经营高风险知识产权 业务,则要提供详细的业务计划,证明在岛上持有知识产权资产的 商业合理性;员工信息、包括经验水平、合同类型、资格和工作期 限;证明决策是在群岛内进行的证据;税务信息管理局可合理要求 的任何其他资料,以确定有关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测试;和可能 的其他资料。凡是被要求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有关实体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准备并向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交所要求的报告,税务信息管理 局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处以 5,000 美元罚款。在不遵守规定的期间 内,每日另加 500 美元的罚款。由此可见,《经济实质法》中所规 定的报告义务是较为详细并且存在违反报告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的信息,法律也规定了相对应的保存和保护条款: 《经济实质法》第 7 条规定了对于需要满足相关活动的经济实质检 验的相关实体,应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6 年内保存相关信息, 包括任何以电子方式储存的须向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此 外,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而在税务信息管理局规定的或者经通知指明 的时间内提供或保存相关信息, 以及故意改变、破坏、残害、污 损、隐藏或删除任何此类信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 美元、 监禁两年或并罚。
并且根据《经济实质法》,任何人不得故意根据本法向税务信 息管理局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任何人故意向税务信息管理局提 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 , 即属违法 。这种行为一经定罪 ,可处以 10,000 美元的罚款、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48]
6.1.2.3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开曼群岛早在 2017 年 9 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CRS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Information, 简称“CRS MCAA ”) 。[57]作为情报交换的发送国 (Sending Jurisdiction),开曼群岛可向包括中国在内的 82 个国 家发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但 目前尚未作为情报交换的接受国 (Receiving Jurisdiction)。[55]
对于需报送的其他辖区账户,需交换的情报包括:
(1)作为账户持有人的各个需报送人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 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如果是个人);对于机构,在适用统一 报告标准的尽职调查程序后,被认定为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人是需 报送人,提供该机构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需申报人的 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账号(没有账号的前提下,提供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信 息);
(3)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及识别编号(如有);
(4)在相关公历年度年末、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期末或销户前 (针对在该年度或期间内销户的账户)的账户余额或净值(包括具 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5)对于托管账户:
①在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已付至或记入该账户 (及其相关账户)的利息的总金额、股息的总金额及该账户下资产 产生的其他收入的总金额;
②在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作为账户持有人的托管人、经纪人、 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的情形下,提供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 间内,因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并已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收益总金 额;
(6)对于存款账户,在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已 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利息的总金额;
(7)对于不属于第 2 款第 5 项或第 6 项的其他账户,在公历年 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提供已付至或记入账户持有人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在该公历年度或其 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付至账户持有人的赎回款项的总金额。[58]
6.1.2.4 BEPS 计划下国别报告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投资与贸易的自由化,税基侵蚀与利润转 移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 2013 年开始,经合组织开始 启动 BEPS 行动计划。第 13 项行动计划报告《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 报告》中规定的国别报告机制, 自此,实行国别报告制度作为解决 利润侵蚀和税基转移风险的首要任务。
开曼群岛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 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CbC MCAA ”),成为了 CbC MCAA 的 司法管辖区 ,使其能够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国别报告 。 [59]2020 年 12 月 17 日,国际税务合作司发布了《开曼群岛国别报告 指引》修订版。截至目前,开曼群岛作为发送国,可以向包括中国 在内的 75 个国家发送国别报告,但尚未作为国别报告接受国。[55]具 体内容详见第四章。
6.2 纳税申报风险
在开曼群岛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准备成员企业同期资料中的相 关信息,以供开曼群岛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资料包括集团内部主要 关联交易类型和金额;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税负情况;集团内部设 立在避税地的成员企业及其收取费用情况(技术使用费、商标费、 利息费、服务费等等);以及集团内部成员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等。 中国企业应该注意在开曼群岛公司的性质认定,并且履行好纳税申 报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的类型大致可分为 下列六种: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豁免公司、豁免有限期公司、 经济特区公司、外国公司。其中豁免公司作为最流行的离岸公司类 型,颇受外资青睐。根据《公司法》第 174 条,豁免公司不得在开 曼群岛与任何人开展贸易或业务,除非该等业务对该公司的境外业 务有直接帮助,或者该豁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申请获得在群岛开展业务的许可证。根据《税收优惠法》第 6 条,豁免公司可以向财政 司司长申请免税保证,免于缴纳开曼群岛日后颁布的任何税收。该 免税保证一般为期 20 年,但也可以是自批准日起不超过 30 年的期 限。因此,豁免公司只需要在其注册后,根据第 168 条的规定每年 向开曼群岛政府提交年度报表和缴纳年费,具体请参考 2.5.1 的内 容。
此外,2024 年 1 月 26 日,开曼立法机构已经通过《公司法》 的修正案草稿,但目前尚未发布。该草案将对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 会公司转换为豁免公司等事项作出规定。
草案第 211B 条列明豁免公司重新注册为一般常驻公司后所产生 的效力,豁免公司重新注册为普通公司的,签发的重新登记证书是 以下方面的确凿证据:转换申请人已遵守本法案有关注册及先决和 附带事项要求;转换申请人是一家豁免公司。新的第 233A 条就有限 责任公司转换为豁免公司作出规定。转换申请人因该证书的签发而 成为豁免公司,重新登记证书是以下方面的确凿证据:转换申请人 已遵守本法案有关注册及先决和附带事项要求;转换申请人是一家 豁免公司。新的第 233B 条就基金公司转换为豁免公司作出规定。转 换申请人因该证书的签发而成为豁免公司,重新登记证书是以下方 面的确凿证据:转换申请人已遵守本法案有关注册及先决和附带事 项要求;转换申请人是一家豁免公司。
注意,根据《公司法》第 172、173 条,如果拟设立公司的声明 以及年度报表中存在虚假或不实陈述,一经证实,公司应立即解散 并注销登记。公司的董事、高管如果明知是虚假的声明,却仍然故 意做出或者允许做出这样的声明,有构成犯罪的可能。若最终经简 易程序定罪,将被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或者 1 年的监禁,可并 罚。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 176 条,如果豁免公司违反《公司 法》第七部分的规定开展非法业务,在没有其他程序进行豁免的情 况下,该豁免公司及其中每位董事、临时董事和高级职员均有构成
犯罪的可能,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应当就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每 日处以 100 美元的罚款,并且该公司应当立即解散并注销登记。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虚假申报的责任,任何人故意对本法规 定的任何事项作虚假申报,一经即决定罪,可处以 50 美元罚款或三个月监禁。
6.2.1 在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未发现特别的纳税申报风险,请参考前文有关公司纳税(缴 费)申报风险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二章以及 6.1、6.2 中有关《经济实质法》的内容。
6.2.2 在开曼群岛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未发现特别的纳税申报风险,请参考前文有关公司纳税(缴 费)申报风险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二章以及 6.1、6.2 中有关《经济实质法》的内容。
6.2.3 在开曼群岛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未发现特别的纳税申报风险,请参考前文有关公司纳税(缴 费)申报风险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二章以及 6.1、6.2 中有关《经济 实质法》的内容。
6.3 调查认定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会就交易的无形资产、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进行确 定。中国企业在开曼群岛投资会产生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 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注意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制定母子公司之间交 易的无形资产、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以防止被认定为不当操纵转让 定价的行为。同时中国企业应当保存好母子公司之间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的证明材料,以备开曼群岛税务机关检查。除了转让定价,中 国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开曼群岛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避免承担相 应税务风险。
同时,税务信息管理局对在开曼群岛进行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 进行经济实质检验确认时,除了要求提交相关规定资料,可能会要求相关实体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相关书籍、文件或其他记录或电子 存储信息的副本)以及税务信息管理局合理要求的材料,上述补充 材料也必须采用税务信息管理局批准的格式并须在税务信息管理局 指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否则有受处罚的法律风险。[47]
另外,根据《经济实质法》第 7 条,如果相关主体从事的相关 活动是知识产权业务,则应当声明其是否为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 如果是,其将被推定为在某一财政年度没有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相 关主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下列信息以推翻上 述推定:
(1)详细的商业计划以支撑其在开曼群岛持有该知识产权的商 业理由;
(2)雇员信息,包括经验水平、合同类型、资格和雇佣期限;
(3)提供表明决策是在群岛内进行的证据;
(4)税务信息管理局为确定相关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检验标 准可能要求的其他合理信息。
如果相关实体就其进行的某项相关活动在一个财政年度不符合 或者下一个财政年度仍然不符合该相关活动对应的经济实质检验标 准的,可分别处罚款 10,000 美元和 100,000 美元,且开曼群岛法院 也可据此作出撤销相关实体资格的命令。如果相关实体连续两年未 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后,主管机关可诉请法院命令该企业做出满足经 济实质要求之行为或强制该企业停业或注销。[48]
最后,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低税率国 家或地区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各种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境外无税或低 税率区,达到逃避居住国税收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 》 ( 国税发 〔2009〕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 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等文件,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
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 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 10%(含) 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境外企业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则其境外公司不作 分配或减少分配的累积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 东的当期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汇总纳税。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由于开曼群岛没有和中国没有签订避免重复税收协定,因此暂 不存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6.5 其他风险
开曼群岛会根据当地政策、国内经济情况以及经贸数据更新税 收法律规定。同时,不同行业也会更新税收优惠政策。中国企业应 当关注开曼群岛对征税对象以及适用税率的调整,以免影响企业投 资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6.5.1 信息共享风险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相关实体没有 满足相关活动对应的经济实质检验,税务信息管理局应根据有关国 际标准和签订的协定将向相应主体共享该实体的相应信息。信息共 享 的对 象 包 括 : ( 1 ) 相 关 实 体 的 直 系控 股 实 体( Immediate Parent)、最终控股实体(Ultimate Parent)和最终受益所有人所 在的有关管辖范围内的主管当局;(2)如果相关实体是在开曼群岛 以外成立的,则为相关实体所在的有关管辖范围内的主管当局;[48] (3)如属正在进行有关活动并在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内的税务居民 的实体,管理局须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和附表协定,向其提供根据本 法提供的资料:该实体为税务居民的管辖当局;该实体的直系控股 实体(Immediate Parent)、最终控股实体(Ultimate Parent)和
最终受益所有人居住的管辖范围内的主管当局;如果相关实体是在 群岛以外注册的,则向该实体所在相关法域的主管当局提交;(4) 税务信息管理局可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和协定,酌情提供本法规定的 任何资料。[48]
此外,2016 年,英国、三个皇家属地(泽西岛辖区、根西岛辖 区、马恩岛。其中,根西岛辖区包括奥尔德尼岛,但不包括萨克 岛)和六个拥有全球金融中心的英国海外领土(海外领土:安圭 拉、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和特克斯和凯 科斯群岛)承诺提高执法机构共享实益所有权信息的有效性。他们 同意通过应每个参与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公司和法律实体的请求向英 国执法当局提供实益所有权信息来做到这一点。这些安排是双边性 质的,在英国和每个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司法管辖区之间。英国可 以向参与的属地或领土提交信息请求,他们也可以向英国提交信息 请求。
6.5.2 法人团体高级管理人员风险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第 14 条的规定,如果证明法人团 体犯下的本法所规定的犯罪是经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 他高管的同意或纵容或可归咎于该人的疏忽而实施的,公司或任何 意图以这种身份行事的人、高级人员或任何意图以这种身份行事的 人以及公司法人均犯了该罪行,并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48]
凡法人团体的事务由其成员管理,则该款同样适用于与该成员 的管理职能有关的成员失责行为,该成员视同该公司的董事。[48]此 外,《公司管理法》第 22 条以及《公司法》第 278 条也有类似的规 定。
6.5.3 监管期限风险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第 6 条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 相关实体,应当自规定的日期起通过经济实质检验,管理局应当在相关实体的财政年度结束后 6 年内作出经济实质检验的确认裁定, 但是如果管理局因相关实体或其代表所作的任何重大失实陈述、恶 意或欺诈行为不能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6 年内作出决定,则不适用前 述的六年时效期限。[47]
相关实体不服管理局作出的不满足经济实质检验并加处罚款的 裁定,可在收到相应裁定通知后的 28 日内提起上诉,从而中止罚款 的执行,未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48]
6.5.4 税收情报交换带来的违规风险
在过去的税收实践中,税务局多依赖税务双边协议来取得其纳 税义务人在另一国家的税务信息。协议国要求对方提供税务信息一 般须有明确事证指向某特定纳税义务人在该国有资产或所得,故无 法在税务局尚未掌握相当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另一国提供信息。中国 和开曼群岛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就 专项情报交换、境外税务检查或调查以及相互协商程序等事项作了 规定。中国企业在开曼群岛投资,应当遵守中国和开曼群岛的税收 规定,谨慎履行纳税义务,以应对未来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审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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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开曼群岛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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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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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binet Office 内阁办公室 |
http://www.cabinetoffice.gov.ky/ |
|
Ministry of District Administration 地区行政部 |
https://www.gov.ky/districtadmin/ |
|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Development(FED)财政和经济发展部 |
https://www.gov.ky/finance |
|
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金融管理局 |
https://www.cima.ky |
|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Office(ESO) 开曼群岛经济与统计办公室 |
https://www.eso.ky |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lness 卫生和保健部 |
https://www.gov.ky/health-wellness |
|
Ministry of Investment, innovation & Social Development投资、创新和社会发展部 |
https://www.gov.ky/iisd/ |
|
Ministry of Planning, Agriculture, |
https://www.gov.ky/pahi/ |
|
Housing and Infrastructure (PAHI) 规划、农业、住房和基础设施部 |
|
|
Ministry of Tourism & Ports 旅游和港口部 |
https://www.gov.ky/tourism-transport/ |
|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OCP)警务处处长办公室 |
https://www.rcips.ky/police- officer/derek-byrne |
|
Portfolio of Legal Affairs (PLA) 法律事务组合 |
http://www.pola.gov.ky/portal/page/porta l/plghome |
|
Ministry of Border Control andLabour (BCL)边境管制和劳工部 |
https://www.gov.ky/border-control-labour |
|
Cayman Islands Customs & Border Control海关和边境管制局 |
https://cbc.gov.ky |
|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教育部 |
https://www.gov.ky/education |
|
Ministry of Financial Services andCommerce (FSC)金融服务及商务部 |
https://www.mfs.ky/ |
|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HA) 内政部 |
https://www.gov.ky/ |
|
Ministry of Lands 土地部 |
https://www.gov.ky/lands |
|
Ministry of Sustainability & ClimateResiliency (SCR)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化部 |
https://www.gov.ky/sustainability |
|
Ministry of Youth, Sports, Culture |
https://www.gov.ky/ysch/ |
中国居民赴开曼群岛投资税收指南
|
and Heritage (YSCH)青年、体育、文化和遗产部 |
|
|
Office of The Deputy Governor 副州长办公室 |
http://www.odg.gov.ky/ |
|
Portfolio of the Civil Service(POCS)公共服务组合 |
https://www.gov.ky/pocs/ |
|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国际税务合作司 |
https://www.ditc.ky |
信息来源:开曼群岛政府网站,最后访问时间:2024 年 6 月 15 日。
附录二 开曼群岛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一览表
|
开曼群岛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一览表 |
|||||
|
序号 |
国家或者地区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执行日期 |
|
|
1 |
阿根廷 |
2011.10.13 |
2012.08.13 |
2012.08.13 (刑事)[1] |
2013.01.01(其他) |
|
2 |
阿鲁巴岛 |
2009.04.09 |
2011.12.01 |
2004.01.01(刑事) |
2011.12.01(其他) |
|
3 |
澳大利亚 |
2010.03.30 |
2011.02.14 |
2010.07.01 |
|
|
4 |
奥地利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5 |
比利时 |
2014.04.24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6 |
百慕大群岛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7 |
巴西 |
2013.03.19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8 |
维京群岛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9 |
加拿大 |
2010.06.24 |
2011.06.01 |
2004.01.01(刑事) |
2011.06.01 其他) |
|
10 |
智利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11 |
中国 |
2011.09.26 |
2012.11.15 |
2012.01.01 |
|
|
12 |
哥伦比亚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13 |
捷克 |
2012.10.26 |
2013.09.20 |
2013.09.20 |
2014.01.01 |
|
14 |
丹麦 |
2009.04.01 |
2010.02.06 |
2010.02.06 |
2011.01.01 |
|
|
|
|
|
(刑事) |
(其他) |
|
15 |
法罗群岛 |
2009.04.01 |
2010.09.08 |
2010.09.08(刑事) |
2011.01.01(其他) |
|
16 |
芬兰 |
2009.04.01 |
2010.03.31 |
2010.03.31(刑事) |
2011.01.01(其他) |
|
17 |
法国 |
2009.10.05 |
2010.10.13 |
2010.10.13 |
|
|
18 |
德国 |
2010.05.27 |
2011.08.20 |
2011.08.20 |
|
|
19 |
格陵兰 |
2009.06.17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20 |
格恩西岛 |
2011.07.29 |
2012.04.05 |
2005.09.01(刑事) |
2013.01.01(其他) |
|
21 |
冰岛 |
2009.04.01 |
2010.05.30 |
2010.05.30(刑事) |
2011.01.01(其他) |
|
22 |
印度 |
2011.03.21 |
2011.11.08 |
2011.11.08 |
|
|
23 |
印度尼西亚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24 |
马恩岛 |
2015.09.10 |
2016.08.31 |
2006.04.01(刑事) |
2016.01.01(其他) |
|
25 |
意大利 |
2012.12.03 |
2015.08.13 |
2015.08.13 |
|
|
26 |
日本 |
2011.02.07 |
2011.11.13 |
2012.01.01 |
|
|
27 |
肯尼亚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28 |
韩国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29 |
马耳他 |
2013.11.25 |
2014.04.01 |
2014.04.01(刑事) |
2015.01.01(其他) |
|
30 |
墨西哥 |
2010.08.17 |
2012.03.09 |
2012.03.09(刑事) |
2013.01.01(其他) |
|
31 |
荷兰 |
2009.07.08 |
2009.12.29 |
2009.12.29 |
|
|
32 |
荷属安的列斯 |
2009.10.29 |
2017.12.01 |
2010.01.01 (刑事 荷); 2010.04.01 (刑事 开) |
2018.01.01 (其他 荷); 2018.04.01 (其他 开) |
|
33 |
新西兰 |
2009.08.14 |
2012.01.01 |
2011.09.30 |
|
|
34 |
挪威 |
2009.04.01 |
2010.03.04 |
2010.03.04(刑事) |
2011.01.01(其他) |
|
35 |
菲律宾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36 |
波兰 |
2013.11.29 |
2014.12.11 |
2014.12.11 |
|
|
37 |
科威特 |
2012.10.26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38 |
萨摩亚群岛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39 |
塞舌尔群岛 |
2014.02.12 |
2016.09.22 |
2016.09.22(刑事) |
2017.01.01(其他) |
|
40 |
新加坡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41 |
斯洛伐克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42 |
斯洛文尼亚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43 |
南非 |
2011.05.10 |
2012.02.23 |
2012.02.23 |
|
|
44 |
西班牙 |
草签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45 |
瑞典 |
2009.04.01 |
2010.12.27 |
2010.12.27(刑事) |
2011.01.01(其他) |
|
46 |
乌克兰 |
谈判中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47 |
美国 |
2013.11.29 |
2014.04.14 |
2014.04.14 |
|
信息来源:IBFD,最后访问日期:2024 年 6 月 15 日。
注[1]: 有些协定中明确规定了就不同税款而言适用的不同生效日期 ,刑事税务事项 (criminal tax matters)生效日期如上,所有其他事项(all other matters covered in Article 1)生效日期如上。
附录三 开曼群岛签订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
开曼群岛签订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
|||||
|
关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
|
序号 |
国家或者地区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执行日期 |
|
|
1 |
英国 |
2009.06.15 |
2010.12.20 |
2010.12.20 (其他税收) [2] |
2011.04.01/06(公司税、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
|
关于避免对个人双重征税的协定 |
|||||
|
序号 |
国家或者地区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执行日期 |
|
|
1 |
瑞典 |
2009.06.17 |
2010.12.27 |
2010.12.27(开曼) |
2011.01.01(瑞典) |
|
2 |
丹麦 |
2009.06.17 |
2010.02.06 |
2010.02.06(开曼) |
2011.01.01(丹麦) |
|
3 |
格陵兰 |
2009.06.17 |
未知(未生效) |
未执行 |
|
|
4 |
法罗群岛 |
2009.06.17 |
2010.02.01 |
2010.02.01 (开曼) |
2011.01.01 (法罗) |
|
5 |
挪威 |
2009.06.17 |
2010.03.04 |
2010.03.04 (开曼) |
2011.01.01 (挪威) |
|
6 |
冰岛 |
2009.06.17 |
2010.05.30 |
2010.05.03 (开曼) |
2011.01.01 (冰岛) |
|
7 |
芬兰 |
2009.06.17 |
2010.03.31 |
2010.03.31 |
2011.01.01 |
|
|
|
|
|
(开曼) |
(芬兰) |
|
8 |
新西兰 |
2009.08.14 |
2012.01.01 |
2012.01.01(开曼) |
2012.04.01 (新西兰) |
|
关于避免对经营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的企业双重征税的协议 |
|||||
|
序号 |
国家或者地区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执行日期 |
|
|
1 |
丹麦 |
2009.06.17 |
2010.02.06 |
2011.01.01 |
|
|
2 |
冰岛 |
2009.06.17 |
2010.05.30 |
2011.01.01 |
|
|
3 |
芬兰 |
2009.06.17 |
2010.03.31 |
2011.01.01 |
|
|
4 |
挪威 |
2009.06.17 |
2010.03.04 |
2011.01.01 |
|
|
5 |
法罗群岛 |
2009.06.17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
6 |
格陵兰 |
2009.06.17 |
未生效 |
未执行 |
|
信息来源:IBFD,2024 年 6 月 15 日。
注[2]:协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就不同税款而言适用不同的执行日期,所得税和资本利得 税 ( income tax and capital gains tax ) 执 行 日 期 为 2011 年 4 月 6 日 ; 公 司 税 (corporation tax)执行日期为 2011 年 4 月 1 日;其他税款(other taxes)执行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20 日。
编写人员:蔡福田 杨柳健 周烨 陈丝
审核人员:孙超、商盼盼、项淑琴、徐敏、林梦帆、鲁洁儒、 林琼子、黄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