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澳大利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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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澳大利亚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澳大利亚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塔斯马 尼亚岛等岛屿和海外领土组成。大陆面积 769 万平方公里,南北长约 3700 公里,东西宽约 4000 公里。按面积计算,澳大利亚为全球第 6 大国,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和巴西。澳大利亚也是世 界上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2022 年经济总量居世界第 12 位,人均财 富中位数排名世界第三位,仅次于冰岛和卢森堡。2023 年 6 月,澳 大利亚统计局(ABS)发布最新 GDP 数据显示,2022 年澳大利亚 GDP 达到 2.23 万亿澳元,同比增速 3.4%,人均 GDP 达 8.4 万澳元。2023 年 1-3 月,澳大利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为 132.6,同比 2022 年 1-3 月增长 7.0%。世界经济论坛《2023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 澳大利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64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 19 位。

进出口情况方面,根据澳大利亚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按澳元计价, 2022 年澳大利亚货物出口、进口额分别为 5974、4355 亿澳元,分别 同比增长 30.3%、26.5%。澳大利亚货物贸易的主要出口产品为矿产 品、畜牧产品和农产品。近年来,高科技产品和服务出口也在迅速增 长,主要出口服务包括旅游、教育、运输、金融、计算机及信息服务 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石油产品、客车、机械和运输设备、计算 机和办公设备、药物、通讯设备和零部件、家具等。

外汇政策方面,澳元是澳大利亚的法定货币,由澳大利亚联邦储 备银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简称澳联储)发行。2023 年 11 月 30 日 1 澳元约兑 0.6648 美元、0.6061 欧元、4.7378 元人民币。澳大利 亚对外汇交易往来不限制,对外支付可以用澳元或其他主要货币结 算。目前,澳元可以与人民币直接兑换。近期和远期外汇汇率由外汇 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但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保留市场干预的权利。非居

民纳税人可以自由地开立或使用账户,资金亦可自由汇回本国,但在 澳大利亚买卖外汇必须由指定的外汇经纪人办理。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根据澳联储数据,2022 年,第一、二、三产业在澳大利亚国内 生产总值中分别占 2.4%、27.7%、69.9%。 农牧业是澳大利亚传统优 势产业,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主要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之一。2022 年, 澳大利亚农产品进出口、出口、进口额分别为 719.9、520.1、199.8 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 18.6%、21%、12.8%。中国是澳大利亚农产品 第一大出口市场,对华出口占比达 19.8%,对华出口额比上年同期增 长 16.3%,对华出口主要农产品为羊毛、牛肉、羊肉、小麦、高粱等。 第二产业主要包括矿业、制造业、建筑业。2022 年,澳大利亚上述 三大产业增加值分别为 2832.3、1241.9、1413.2 亿澳元,分别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 14.6%、5.8%、7.3%。

澳大利亚的四大支柱产业为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和建筑业。 服务业是澳大利亚经济中占比最大、发展最快的行业。2022 年,澳 大利亚可归类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的 69.9%。服务业中产值最高的五 大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医疗和社区服务业、专业科技服务业、公共管 理和安全服务、教育培训服务。

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最大 、最发达的金融服务市场之一 。 2021/2022 财年,澳大利亚金融业产值为 1694.4 亿澳元,金融服务 业对澳大利亚 GDP 贡献约为 8.7%;澳大利亚服务贸易出口额 610.7 亿澳元。

1.3 经贸合作

(1)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从多边框架合作上看,澳大利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 也是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参与方。从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 上看,澳大利亚和全球大部分大型关税主体都已达成自贸协议(FTA),

并都已生效;和欧盟、印度等大型关税主体的自贸协议,也正在谈判 中。未来,澳大利亚还将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贸易和经济协议等安排, 通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地区组织,进一步加强与 其他国家经济关系。澳大利亚与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以及东盟 十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 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2023 年 6 月 2 日起对中国、澳大利亚等十五 个成员国全部生效。

(2)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澳大利亚与中国经贸合作往来密切。2003 年,两国签订了中澳 经贸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双边矿业、农业、服务业、投资、知识产权 保护等 16 个领域的合作。2015 年 6 月,中澳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双边 自由贸易协定。2021 年澳大利亚在华(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中国台湾)投资额达 748 亿澳元,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对澳投资额达 918 亿澳元。

①双边货物贸易

2015 年 6 月 17 日,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 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5 年 12 月 20 日协定正式生效。2017 年 3 月,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审 议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内容的意向声明》,正式宣布于 2017 年启动中澳自贸协定服务章节、投资章节以及《关于投资便利 化安排的谅解备忘录》的审议。同年 10 月,双方开展中澳自贸协定 服务、投资章节等内容的第一轮审议工作。

②双边服务贸易

2022 年,中国对澳大利亚进出口总额 2200 亿美元,同比下降 3.9%;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额 788 亿美元,同比增长 19.2%;自澳大 利亚进口额 1421 亿美元,同比下降 13.1%。

2022 年,“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和 “锅炉、机 械器具及零件 ”分别居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第一、二大类商品,出口 额分别为 125.7 亿美元和 118.4 亿美元,分别占 16.1%和 16.0%。居

第三、四类的分别是“家具寝具等制品 ”和“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 分别占 7.7%和 5.2%。

2022 年,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商品中,以铁矿石为主的矿产品 占绝大多数,进口额为 882.1 亿美元,占自澳大利亚进口货物总额的 62.1%。居第二位的是以天然气为主的矿物燃料,总额 184.1 亿美元, 占 13.0%;居第三、四位的分别是珍珠及贵金属类、石灰水泥类,分 别占 5.9%、5.8%。

③货币兑换协议及清算安排

中国与澳大利亚已于 2013 年 4 月达成货币直接兑换协议。2014 年,中澳两国央行签署了在悉尼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银行于 2015 年在悉尼举行了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启动仪式。

④中国企业赴澳投资情况

近年来,澳大利亚成为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 中国投资者赴澳大利亚投资的主要领域有矿产资源开发业、房地产 业、运输业、贸易、农业、制造业、信息通讯和服务业等。据中国商 务部统计,2022 年中国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流量为 27.9 亿美元,同 比增长 61.5%;至 2022 年末,中国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存量为 357.9 亿美元。中国在澳大利亚投资涉及资源开发、房地产、制造业、金融 等领域。据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截至 2022 年底,中国累计在澳大 利亚(直接和间接)投资总额 851 亿澳元,比上年末增加 13.8%,在 澳大利亚外资存量中占比2%。其中,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存量 447.8 亿澳元,中国是澳大利亚第五大直接投资来源地。

澳大利亚是中国吸收外资的重要来源地之一。据中国商务部统 计,2022 年,澳大利亚对华实际直接投资金额 4 亿美元,增长 61.5%。 截至 2022 年底,澳大利亚在华设立企业 14176 家,实际直接投资总 额 103.6 亿美元。澳大利亚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涉及产业包括钢铁、科 技、食品、贸易等。

按澳大利亚方统计口径,2022 年,澳大利亚对华直接投资净流 量为 17.03 亿澳元;截至 2022 年末,澳大利亚对华直接投资存量为

36.83 亿澳元。

赴澳投资的中国主要代表企业包括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新奥生态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等。

1.4 投资政策

(1)投资门槛

澳大利亚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是联邦政府国库部,该部下属的外 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负责外国投资审批事务。根据《1975 年外资并购与接管法(FATA)》 规定,澳大利亚国库部长或其代表有权审查投资申请,审查过程将征 求安全、税务等部门意见,以决定申请是否符合澳国家利益。国库部 长依据 FIRB 建议,可否决投资申请,亦可对交易附批准条件。另外, 澳大利亚还颁布了适用不同行业的投资法规。在澳大利亚投资能源矿 产、房地产、金融、保险、航空、媒体、电信、机场、港口等敏感行 业需进行申报和审批,并设有限制措施。外商投资者可登录外商投资 审查委员会官方网站查阅相关资讯和进行网上申请。

在澳大利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主要由澳大利亚证 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子公司、 分公司、合伙公司、合资公司以及个人独立经营公司等,其中最常见 的形式是子公司和分公司。

(2)投资吸引力

澳大利亚长期保持净资本进口国的地位,积极鼓励可促进本地行 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型外商投资,投资的方式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直接投资、外资并购、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 BOT 模式(即建设–经营 –移交)或 PPP 模式(即公共私营合作制)。澳大利亚主要的营商鼓 励政策如下:

①重大项目优惠政策。为促进重大外资项目引进,澳政府鼓励政 策包括:提供简化审批手续便利服务;提供技术人才支持;资助开展

项目可行性研究;对建立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政府还 可以为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资助,最高可达 5 万澳元。对于特 别重大的外资项目,澳大利亚投资服务机构还将向联邦政府推荐,争 取获得包括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和基础设施服务等鼓励措施支持。但 此类鼓励措施所要求的条件非常严格,澳大利亚政府的审批非常谨 慎,对项目要逐个审批。

②技术人才支持计划。该计划规定,为澳大利亚带来重大投资项 目的公司可以为公司内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家办理永久居留签证 和长期居留商务签证,签证手续也极大地简化。对于在澳大利亚建立 地区总部和运营中心的跨国公司,澳大利亚政府也将提供移民和税收 方面的优惠。在移民政策方面,由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与澳大利亚工 业、旅游和资源部签署“移民协议 ”,澳大利亚移民部根据协议向公 司的主要派驻人员颁发长期居留商务签证,有关人员将被免除许多移 民审批要求。投资局也会向外国公司免费提供协助。

③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外国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计算 机和相关设备可以免除销售税,免税期为 2 年。外国公司建立地区总 部的费用可从税收中抵扣,抵扣期为获得第一笔收入的前后各 12 个 月。是否给予外国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由澳大利亚国库部决定。例如: 用于石油或其他矿物勘探的资本开支可分 15 年或资产寿命中取较短 年限进行摊销;符合鼓励政策的研发活动如果年营业额低于 2000 万 澳元,可取得 45%的返现退税。

(3)投资退出政策

在澳大利亚投资退出方式有清算、关闭、继承和出售。在计划退 出澳大利亚投资时需考虑税务、法律和财务等一系列问题。比如:取 消商品及服务税(GST)和澳大利亚商业编号(ABN)注册;考虑资产 处置的所得税情况;商品及服务税问题;盈利状态下处置企业的税务 问题;预付款、贷款和对股东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付款或信贷的税务 处理问题;终止税务义务,包括完成员工的付款,如退休金,以及其 他符合条件的终止付款等。

第二章 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澳大利亚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 印花税、房产税、关税、消费税、石油资源租赁税等。澳大利亚税收 以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

澳大利亚的财政与事权相对应,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即联 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自享有征收专 属税费的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

以下主要介绍与赴澳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的基本内容,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关税,对其他税种的内容 只作概要性介绍。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庭相关判例、成文法 和国际税收协定,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公共裁定、类别裁定、个案裁 定,以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执行说明、公开出版物等。澳大利 亚是判例法系国家,通常法官会根据之前的判案对案件进行定性。

(2)税法实施

澳大利亚实行分税制,其税收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税务局。

2.1.3 最新税制变化

澳大利亚近一年来税制改革情况如下:

表 1 澳大利亚近一年重大税制变化表

事件

发生时间

 

澳大利亚议会 2024 年 2 月通过的税收改革立法,第三阶段个人所 得税减税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24 年 3 月

澳大利亚《2024 年国库部法律修正案(使跨国公司缴纳合理份额 ——诚信和透明度)》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上市公 司在 2023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子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

 

2024 年 3 月

澳大利亚关于新资本弱化规则的法案通过并生效。该法案主要包 括了两部分,一是新的资本弱化规则(债务费用抵扣限制)的修 正案,该规则包含三项适用于一般类投资者的新测试,即固定比 率测试、集团比率测试和第三方债务测试,适用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二是新的人为制造债务费用扣除规则。 在该规则下,与人为制造债务安排相关的债务费用将不允许进行 税前抵扣,适用于现有债务和新增债务,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及 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2024 年 4 月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外国居民资本利得制度调整:阐明并扩大外国 居民需缴纳资本利得税的资产类型,主要资产测试将从时点测试 变更为 365 天测试期,要求外国居民在处置超过 2000 万澳元价值 的股票和其他成员权益之前通知澳大利亚税务局。

 

2024 年 5 月

澳大利亚税务局宣布错误应用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新罚款措施: 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将实施一项新的措施,对年度全球营业额 超过 10 亿澳元的纳税人,如果发现其错误定性或低估了特许权使 用费费用,导致漏缴或少缴相应的预提税,将被处以罚款。

 

2024 年 5 月

2.2 企业所得税类税种

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某些信托企 业(企业单位信托和公共交易信托基金)。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是指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虽然不 是在澳大利亚成立但在澳大利亚从事经营活动且主要管理机构位于 澳大利亚的企业,或其具有控制表决权的股东是澳大利亚居民(居民 企业或居民个人)的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需要依据法规,就其全球来源的应税所得申报 企业所得税,包括净资本利得。

2.2.1.3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30%。2017/2018 财年及之前年度,年营 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25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7.5%缴纳企业所得 税;2018/2019 财年及 2019/2020 财年,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7.5%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2021 财年,年 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6%缴纳企业所得 税;2021/2022 财年及以后年度,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 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5%缴纳企业所得税;在 2023/2024 财年之前,未 达限额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 27.5%;此后,在 2024/2025、2025/2026、 2026/2027 财年,适用税率分别为 27%、26%、25%。

2.2.1.4 税收优惠

(1)研发优惠政策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实施新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资格的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实体提供的税收减免如下:

对于集团年收入总额低于 2000 万澳元的公司,可享受可退还的 税收抵免。其在取得所得当年发生的 1 亿澳元(含)以下的研发支出 可按43.5%的比率进行可退还的抵免,超出1 亿澳元的部分则适用30% 的比率。

对于收入总额超过 2000 万澳元的公司,可享受不可退还的税收 抵免。1 亿澳元(含)以下的研发支出按 38.5%的比率进行抵免,超 出 1 亿澳元的部分则适用 30%的比率。

通常来说,只有在澳大利亚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对应的研发费用才 能享受该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但在少数情况下,如该研发活动无法在 澳大利亚开展,海外进行的研发活动也能享受该税收优惠。

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为刺激疫情下经济的发展,澳大利亚研 发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如:研发支出上限从每年 1 亿澳元增至 1.5 亿澳元。对于年营业收入低于 2000 万澳元的公司,可退税的研 发税收抵免为申请人公司的税率加 18.5%的部分;对于年总营业收入 为 2000 万澳元或以上的大型公司,不可退税的研发税收抵免将为申 请人公司的税率加 8.5%或 16.5%(视公司研发支出与研发强度的关 系)。

2024 年 5 月 21 日,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合格实体研发支出税额 抵免率适用指南,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抵免税额为研发支出乘 以税额抵免率,税额抵免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对于不 受免税实体控制且年营业额少于 2000 万澳元的合格实体,适用可退 税税额抵免率,税额抵免率的计算方式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加 18.5%, 抵免税额后尚有余额的,将以现金形式退还给企业;第二种类型,对 于其他合格实体,适用不可退税税额抵免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加 相关溢价比率 ”,未使用完的不可退税税额抵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相关溢价比率的适用条件为:一是研发支出占总支出 2%及以下的, 溢价比率为 8.5%;二是研发支出占总支出 2%以上的,溢价比率为 16.5%;三是研发支出超过 1.5 亿澳元的,溢价比率为 0。

(2)初创型公司的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投资者投资于一个符合资格的初创 公司(Early Stage Innovation Company,ESIC),可获得以下税收 优惠:

①不可退税、可结转的税额扣除。其金额等于投资者符合条件投 资额的20%,投资者及其附属公司在每个收入年度的合并扣除额上限 为 200,000 澳元。

②特定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连续持有至少 12 个月 且少于 10 年的符合条件股份,其产生的收益可不计入资本利得;对 于持有少于 10 年的符合条件股份,其产生的损失不得计入资本损失。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投资者都可以获取初创型公司

投资者税收优惠资格。要获得该税收优惠资格,投资者必须购买在 2016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 ESIC 公司新股。即使ESIC 公司满足了一定条件后退出ESIC 资格,也不会影响投资者已获得的 初创型公司投资者税收优惠的权利。

投资者如果未通过“成熟投资者测试 ”(Sophisticated Investor Test Under 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且在一个收入年度内对 符合条件的 ESIC 公司总投资额超过 50000 澳元,则会失去获得初创 型公司投资者税收优惠的资格。这一限制旨在确保散户投资者不因税 收激励措施而过度投资 ESIC 公司,导致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

(3)矿产勘探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矿产勘探企业,澳大利亚政府允许其放弃因勘探 未开发矿产地产生支出而形成的税务亏损,来换取可以分配给新股东 的税额抵免。此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共可获得最多达 1 亿澳元的税收抵免;澳大利亚政府于 2021 年 5 月宣布延续该优惠政策,延续优惠期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各年限额如下:

①2017/2018 财年抵免上限为 1500 万澳元;

②2018/2019 财年抵免上限为 2500 万澳元;

③2019/2020 财年抵免上限为 3000 万澳元;

④2020/2021 财年抵免上限为 3000 万澳元;

⑤2021/2022 财年抵免上限为 2500 万澳元;

⑥2022/2023 财年抵免上限为 2500 万澳元;

⑦2023/2024 财年抵免上限为 2500 万澳元;

⑧2024/2025 财年抵免上限为 2500 万澳元。

(4)其他

除上述政策以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资本性 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天使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总部优惠 政策等。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各项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范围

应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般收入(如来源于经营活动、利息或特许权 使用费等的收入)和法定收入(如净资本利得)。一般来说,收入在 取得的时候应计入该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但根据收入的不同类型有 不同的纳税时点。

①股息收入

一般来说,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需就其从其他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股东取得的股息区分 为已付税股息和未付税股息。已付税股息是指居民企业派发给股东的 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未付税股息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居民企业所 派发给股东的这部分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抵扣以前年度亏 损,此时股东所取得的股息则是未付税股息。

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取得的已付税股息适用于税收抵免政 策。在此制度下,居民企业股东取得已付税股息时,需将其收到的股 息折算成税前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居民企业股东从应 纳税款中抵免其取得的那部分已付税股息中对应的被投资居民企业 已缴纳的所得税款。这种方法避免了对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股东双重 征税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股东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为未付税股 息,不能享受上述已付税股息中的税款抵扣政策,但可享受适用的税 收协定下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另外,澳大利亚公司从其拥有 10%或 更多表决权的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享受免税优惠。

②资本利得

澳大利亚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中就资本利得进行专表披露。澳大利亚企业所得税中资本利得部 分的内容(以下称为“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 1985 年 9 月 20 日及之后所购置的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其计税基础是处置资 产的所得收益扣除该资产的成本基础后的差额。

纳税人可在下列计算方法中选择适用的方法:

A.对处置前持有 12 个月或以上的资产,不同身份纳税人可能享 受不同的优惠待遇,例如个人和信托可减半征收,但企业纳税人无此 优惠;

B.对处置前持有不足 12 个月的资产,无优惠政策,按基本公式 计算;

C.对在 1999 年 9 月 30 日前所购置并在处置前持有 12 个月或以 上的资产,企业对资产成本的计税基础可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D.对在 1999 年 10 月 1 日后所购置的资产,其计税成本不能按物 价指数进行调整;

E.厂房设备处置的收益按一般应税收入计算,而非适用资本利得 的税务处理。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一般需就其全球范围内资本利得收益缴纳企 业所得税。但是,对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通过出售其持有至少 10%股权 的从事一定时间实质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股权所取得的资本利 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①企业符合特定的条件,构成免税纳税人;

②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特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③企业取得的收入本身是不征税收入,例如企业取得属于境外的 非投资组合股利。此外,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政府提供的刺激经济的相 关补贴大部分都是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税务亏损时,免税收入需考虑在内,而不征税收入则不予

考虑。

(3)税前扣除

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 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企业在一般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利息支 出、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在 5 年内或贷款期内进行摊销)、符合条件 的坏账支出、修理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税务申报费用、特许权使 用费等。法律法规同时明确了特定项目费用支出的扣除数额和扣除时 间的限制(例如,业务招待费与预付费用的扣除受到一定限制;罚款 不能在税前扣除等)。企业可折旧/摊销的资产必须是可在有效期限 内进行折旧/摊销,并能根据其使用时间合理预计其折旧/摊销额,不 包括土地、可交易股票或非特定情形的无形资产。

下列为可摊销的无形资产:

①某些采矿权、采石权和相应的勘探权和信息产权;

②知识产权;

③内部软件;

④使用电信通讯系统的绝对权利;

⑤基于无线电通讯法案下的频谱许可证;

⑥数据广播许可证;

⑦电信通讯站点访问权限。

不同的无形资产按不同的年限进行摊销。例如,软件按 5 年进行 摊销,商誉则不允许摊销,用于石油勘探和其他矿物的资本开支可分 15 年或资产寿命中取较短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除小型企业外)持有的有形资产可选择使用直接成本法 (Prime-cost Method)或价值递减法(Diminishing-value Method) 进行折旧,其折旧年限可按税务局公布的折旧年限或纳税人自定的年 限(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需向税务局解释与税法规定的年限不一致 的原因)。大部分房产建筑物和固定资产使用直接成本法,每年按初 始建造成本的 2.5%进行折旧。

对于资产价值小于 1000 澳元的资产,非小型企业的纳税人可选择按每年 37.5%的加速折旧比例进行扣减。

对于总营业额低于 1000 万澳元的企业,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首次使用或安装准备就绪的、成本低于 20000 澳元的合资格资产(按件计算),可立即全额抵税。对于总营业额低 于 5000 万澳元的企业,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 首次使用或安装准备就绪的合资格资产,可以额外扣除 20%的折旧, 额外扣除上限为 20000 澳元。

资本亏损或支出、私人性质的费用、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 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特殊规定除外)。大量的判例对不同 费用的可扣除性以及扣除时点进行了裁定。

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或根据可选会计期间从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财务安排的损失扣除适用于财务安排纳税条例(Taxation of Financial Arrangement,TOFA rules)。从广义上来讲,财务安排纳 税条例的实施旨在统一财务安排的纳税处理与其会计处理。财务安排 费用扣除的确切时间取决于纳税人对财务安排纳税条例中规定的可 选方法的选择。在许多情况下,在财务安排纳税条例下,费用扣除的 时间将遵循会计处理下对费用的确认时间。

(4)亏损弥补

亏损分为经营亏损和资本亏损。

经营亏损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超过应税和免 税收入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以前年度可弥补的 经营亏损抵减当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选择不使用亏损,继 续往以后年度结转。特定情况下,公司可选择将股息的可抵扣税额转 为税务亏损。前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在满足所有权持续性测试或业务同 一性测试的情况下可用于抵减未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损 失必须先在使用年度抵减免税收入后,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除适用合并纳税制的纳税集团内企业外,经营亏损不得在不同企 业内相互转移。

为应对疫情影响,亏损可以暂时向前结转。对于总营业额低于50 亿澳元的公司,如满足某些条件,可获得可退还的税收抵免(即 现金返还)。在 2019/2020 财年、2020/2021 财年、2021/2022 财年 和 2022/2023 财年收入年度产生的税务亏损可以向前一年结转抵消 2018/2019 财年、2019/2020 财年、2020/2021 财年和 2021/2022 财 年或向后结转抵消以后年度的纳税利润。

企业发生的资本亏损只可用于抵减资本利得,同时可无限期结 转,用于抵减日后的资本利得。

(5)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重组所涉税收问题可能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是否涉及股份 /整体或标的资产的转让;收购机构是否属于税务合并集团的一部分; 重组企业是否有任何权益由非居民纳税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资产类型 和税务属性(如亏损等);涉及的实体类型(包括税务优先实体); 因收购、合并或重组而导致的居住地变更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的应纳税 行为等。集团内的税务合并或重组是免税的,因为集团的所有成员都 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分支。

2.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列举案例

澳洲本地 A 公司在 2022/2023 财年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500 万澳元,净利润为 50 万澳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60 万澳元;由于 该公司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因此所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为 25%。

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

2.2.1.7 合并纳税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受同一集团全资控股的澳大利亚企业

可选择成立单一纳税实体,在澳大利亚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合并纳税 不考虑纳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且允许互相抵消合并 集团企业之间的利润和亏损。一旦企业选择成立合并纳税集团,并入 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只能是 100%全资控股的澳大利亚居民企业, 且成立合并纳税集团的选择是不可撤销的。纳税集团的成立与解散、 纳税集团成员的退出和加入均受严格的合并纳税规定限制,需要额外 考虑退出和加入合并纳税集团的澳大利亚所得税影响。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 100%直接或间接由同一外国公司所拥有,且 在澳大利亚设有共同的澳大利亚控股公司,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其 非居民母公司也可以把他们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合并纳税。

2.2.1.8 其他

此处无具体内容。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一般而言,不属于 2.2.1.1 中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定义的企业即为 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普通法中对于所得来源地为澳大利亚的所得进行征税。 通常来说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否为澳大利亚有两个常见标准,符合其中 一个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一是企业取得的收 入为企业在澳大利亚的经营所得;二是企业取得的收入源于澳大利亚 居民支付或源于位于澳大利亚境内的资产的所得。由于澳大利亚是判 例法系国家,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除了从法理 上根据《澳大利亚所得税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的规定进行辨别外,同样会根据以往案例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 断。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构成澳大利亚的常设 机构时,对其获得的营业利润征税,征税规定和居民企业应税收入的 一般规定相同。但是,如果不存在双边税收协定,则不适用常设机构 的定义,按照澳大利亚普通法中关于收入来源地的规则来判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澳大利亚,并由此判定是否应在澳大利亚 征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仅因疫情原因,而需要在澳大利亚开董事会,那 么这不改变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税收身份。该特别措施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施行。

2.2.2.3 税率

一般而言,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出售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取得资本 利得需按照30%的税率纳税,除非:

(1)出售持股比例不超过 10%的澳大利亚公司股权;

(2)出售的澳大利亚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澳大利亚物业 (如土地、房地产)比例不超过 50%。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居民企业可豁免对资本利得部分的 缴税义务。

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一般所得税税率(见 2.2.1.3 部分)同样适用 于非居民企业。

2.2.2.4 征收范围

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所得缴纳所 得税,也包括被认定为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收入,特别是针对应税 澳大利亚房地产的资本利得。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如适用税收协定)获得 的营业收入需缴税,适用居民所得税的一般规则。

非居民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支付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利润的股息,需要在澳大利亚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有税收协定,适用协定规定。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来源于“澳大利亚应税财产 ”的 净资本利得。应税澳大利亚财产包括澳大利亚不动产、澳大利亚不动 产中的非投资组合间接权益和使用的资产以及澳大利亚常设机构开 展业务使用的资产。

其他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一般也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参考居民 企业的一般规定。

2.2.2.6 应纳税额

适用于居民企业的计算方法(见 2.2.1.6 部分)。

2.2.2.7 预提所得税

(1)股息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除 外)支付“未完税股息 ”时一般按 3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存 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能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 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分配股息的居民企业根据澳大利亚国内法的 规定已经缴纳了居民企业所得税,那么该部分“完税股息 ”在分配给 非居民企业时将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

以上所称股息,应该受债资比例的限制,在判断所得类型时,根 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其属于股息还是利息。

(2)利息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除 外)支付利息时一般按 1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存在双边税收 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能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另外, 某些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例如某些特定的公开发行的债券等。

以上所称利息,应受债资比例的限制,在判断所得类型时,根据 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其属于股息还是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除

外)支付或计提特许权使用费时一般按 3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 但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能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 税税率。

(4)资本利得

如 2.2.2.1 所述,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出售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取 得资本利得需按照30%的税率纳税,但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澳大 利亚资产的资产利得收益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通过中间企业间接取 得的澳大利亚房地产非投资组合收益也需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此 外,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处置持有的某些澳大利亚应 税资产,买方需按销售金额的 12.5%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澳大利亚税 务局缴纳。

如非居民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澳大利亚子公司股权计入资本账 户,且该公司不属于“应税澳洲资产 ”(即,子公司土地资产的市值 不超过其非土地资产的市值),该非居民企业股东出售此股权所获得 的收益,则应免于缴纳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

2024 年 5 月发布的澳大利亚联邦预算案,新修订了非居民资本 利得征税规则。澳大利亚财政部对此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详细介绍 了关于修订外国居民资本利得税制度的情况。该提案包括如下变化: 阐明并扩大外国居民需缴纳资本利得税的资产类型,主要资产测试将 从时点测试变更为 365 天测试期,要求外国居民在处置超过 2000 万 澳元价值的股票和其他成员权益之前通知澳大利亚税务局。此外,提 案立法还提出将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率从 12.5%提高到 15%,并 将目前的 75 万澳元的预扣税门槛降至零。这一系列改革预计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5)其他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和租金一般不征收预提所 得税,除非取得该收入与设置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关。有一些特 殊情况,比如境外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费(除人寿保险费外)、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旅客运输、邮件寄递、货物运输等收入,会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入通常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在 3%至 5% 之间。

非居民企业从澳大利亚管理投资信托取得与不动产相关的收益 适用 1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此外,其他所得一般适用 30%预提所得 税税率,除非相关税收协定条款有特殊规定。

支付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款项适用于特殊的预提所得税规定。分支 机构利润分配不适用预提所得税。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向澳大利亚居民企业 (付款方)报告其居民国地址,以便其能按正确的税率扣缴预提企业 所得税,否则,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方将按 47%的高税率扣缴预提所得 税。

2.2.2.8 亏损弥补

非居民企业基于其澳大利亚所得及与该所得相关的费用来计算 亏损。同居民企业一样,经营亏损和资本亏损要分开计算。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此处无具体内容。

2.2.2.10 其他

此处无具体内容。

2.2.3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澳大利亚的纳税年度通常为每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 企业也可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使用其他会计期间来作为纳税年度; 例如海外公司设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申请采用与海外 总部相同的会计期间。

澳大利亚《2024 年国库部法律修正案(使跨国公司缴纳合理份 额——诚信和透明度)》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 2023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子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上市公司被要求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加入“统一实体披露报表 ”, 披露统一实体内各实体的详细信息,包括:

①名称;

②法律架构;

③公司注册地或成立地;

④税收居民身份。

(2)税款缴纳

①预缴税款

通常情况下,企业纳税人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21 天内预缴 税款。预缴税额按上一年度的税额确定。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次税 款缴纳应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六个月的第一天前完成。汇算清缴 税额为自我评定的全年应纳税额减除四个季度预缴税额的余额。如果 预缴税额超过了企业自评的应纳税额,则退还超过部分。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基础评定预缴收入超 1 亿澳元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需按月度预缴税金(Pay As You Go,“PAYG ”,现收现付 制)。2016 年 1 月 1 日起该收入标准将降低至 2000 万澳元,至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该现收现付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企业,但年应纳税 额低于 800 澳元且无需注册成为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人的企业除外。

②汇算清缴

企业需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的第 7 个月的第 15 日之前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公司纳税年度截止日为当年 6 月 30 日,则 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在下一年的 1 月 15 日前提交)。如果由税务代理 人代理申报,则可准予延期。纳税人自行评定其应纳税款,包括零申 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或者税务局可以在 4 年内(小型企业为 2 年) 对评定结果进行修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该期限会被延长(例如: 转让定价的调整)或者没有时间限制(例如:欺诈或逃避税款)。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如果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其他要求提供的与退税相关的信息,澳大利亚税务局有权推迟相应 的退税。

2.3 个人所得税类税种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一般是指在澳大利亚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其永久居住地在澳大利亚境外的除外)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澳大利 亚停留超过 183 天(其惯常居住地在澳大利亚境外,且无计划在澳大 利亚定居的除外)的个人。

对于永久居住地、固定住所、惯常居住地的判定,需要考虑很多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工作地点、家庭所在地、主要社会关系所 在地等,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由于澳大利亚以判例法体系 为主,在实际操作中还会根据之前的判案作出判定。

2.3.1.2 征收范围

澳大利亚居民个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税所得(包括净资本利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税所得

应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般收入(如来源于经营活动、工资、利息或 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收入)和法定收入(如净资本利得等)。收入在取 得的时候应计入该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大部分纳税人按收付实现制 的原则来计算应税收入。

①工资薪金

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时应计入应税收入。

②实物福利

当雇主向员工或员工关联方提供非现金福利(如提供给员工的汽 车、低息贷款、带薪假期、免费宿舍等)会产生附加福利税,但该附加福利税的纳税人是雇主而非雇员(见 2.6.7 附加福利税)。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hare Scheme),员工以股权形 式取得的受雇收入适用特殊规定。员工(或员工关联方)因受雇取得 的股权市场价值与其用于取得股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之间的差额应 计入员工应税收入。根据不同的员工持股计划类型和其他因素,某些 情况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每年 1000 澳元的免税额,或最高可 达 15 年的递延纳税优惠。

③退休金收入

60 岁及以上的个人取得的由澳大利亚政府特许退休基金支付的 退休金(包括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前开始支付的退休金以及一次性退 休金),可列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收款人的年龄与收取款项的类型,60 岁以下个人取得的由 澳大利亚政府特许的退休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非澳大利亚政府特许退休基金和境外退休基金取得的退休金 收入适用特殊的规定。

④董事费

个人取得的董事费一般按受雇收入征税。

⑤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个人所得一般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确认应税收入,但个人从事 商业经营活动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其税务处理类似公司的经营活动收 入。

专业劳务所得同样按经营活动所得征税,但文学作家、编剧、音 乐家、艺术家、发明家、表演家和销售员等取得的专业劳务所得,可 自其取得超过 2500 澳元专业劳务所得的纳税年度起,按 4 年以上进 行平均分摊并计算对应的应税收入。

⑥投资收入

一般情况下,投资收入计入应税收入。其中,应计入应税收入的 股息收入包括:

如股息支付人为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且其已就该股息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则个人股东需将其收到的已付税股息以及对应取得股息部 分的被投资居民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总金额并入其应税收入,同 时个人股东允许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该居民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个 人股东也可以把未抵免的股息归类为已缴纳税款并申请退还。如果个 人股东取得的是未付税股息,则需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来计征个人所得 税;

个人股东从私人企业取得的部分贷款及其他款项根据交易的经 济实质可能会被核定为股息征税;

上市企业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就其从该企业取 得的股息分配享受税收减免。

应税项目还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从不动产获得的收 入,但同时可抵扣投资不动产时发生的非资本性费用。

⑦资本利得

除适用于个人的特殊规定外,个人在资本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方法与企业在该方面的税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

适用于个人的特殊规定包括:

A.居民个人可申请就持有一年以上的资产处置所得减半征收所 得税;

B.出售主要居住房屋的所得免税;离婚或死亡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纳税;符合税法定义的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处置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 税收优惠等。

(2)不征税所得

不征税收入(如私人退休金,部分离职赔偿金,分拆股利等)在 纳税申报时列为一个单独的收入项目,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影响 税务亏损的计算,但可能会影响税务抵免和公共医保费(Medicare Levy Surcharge)的计算(视具体的收入类型而定)。

(3)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包括澳大利亚政府支付的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员工附 加福利、奖学金、人身伤亡索赔等,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境外受雇收

入。

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 除。

2.3.1.3 税率

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和超额累进税 率。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不同,澳大利亚 的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各类所得合并在一起适用下 列的税率表。澳大利亚政府于 2019 年制定了一项个人所得税减税改 革方案,改革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计划已经实施。 根据澳大利亚议会 2024 年 2 月通过的税收改革立法,第三阶段个人 所得税减税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仍实行五档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门槛有新调整。居民纳 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所示:

表 2 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应税收入(澳元)

税率(%)

不超过 18200 元的

0

18201 元至 45000 元(含)的部分

16

45001 元至 135000 元(含)的部分

30

135001 元至 190000 元(含)的部分

37

超过 190001 元的部分

45

2.3.1.4 税收优惠

(本节内容已在 2.3.1.2 征收范围中“应税所得 ”各分类项目中 反映)。

2.3.1.5 税前扣除

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是个人取得应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相 关费用。主要包括个人支付的以下费用:

(1)与受雇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往返不同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费);

(2)与工作相关的费用(如上班穿戴所需的制服费);

(3)与房产投资相关的贷款利息;

(4) 自由职业者支付的允许扣除的保险费(除人寿保险的保险 费外);

(5)向澳大利亚核准的团体支付的捐赠支出;

(6)税务咨询费用;

(7)与受雇或取得应税收入活动直接相关的教育费用(超过 150 澳元);

(8)与受雇或取得其他应税收入活动的相关资产折旧费(小型 纳税人可对价值低于 1000 澳元的资产在取得当年按其价值一次性在 税前扣除);

(9)与取得应税收入资产相关的利息费用;

(10)受限制的与家庭办公室直接相关的住宅支出等,允许在税 前扣除。员工取得由雇主全额报销的费用既不征税也不能在税前扣 除。

私人性质的费用(如上下班交通费)、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 相关的费用、与政府补助款项相关的费用、交际应酬费、罚款、与资 本所得相关的费用、贿赂、医疗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2.3.1.6 应纳税额

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为应 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参照税率表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3.1.7 其他

此处无具体内容。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

凡不满足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人,均为非居民纳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1)概述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征收办法,要看非居民个人是否适用税收 协定。在可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对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征税。在特定情况下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可 能会被要求扣缴税金(如娱乐或体育活动、建筑安装、修缮活动等)。

在不能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澳大利亚国内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澳大利亚或视同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收入 进行征税。

(2)受雇收入

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受雇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受雇收入 ”的具体内容,请参照前文 2.3.1.2 中“应税所得 ” 的“工资薪金 ”“实物福利 ”“退休金收入 ”“董事费 ”项目)。

参与了“季节性劳动力流动计划 ”的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收入需按 照 1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上述“计划 ”下向非居 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佣金、奖金以及补贴等收入。

(3)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的具体内容, 请参照前文 2.3.1.2 中“应税所得 ”的“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项目)。

(4)股息收入

对于非居民个人股东而言,取得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汇出的已付税 股息一律在澳大利亚免税,但不能退税。

如果取得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未付税股息,收到上述股息前需缴纳 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0%。如果是中国税收居民股东,根据 中澳税收协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 15%。但需注意的是,由于澳大利亚与众多低税负国家和地区之间是没有税收协定的,故汇入这 些国家和地区的未付税股息均需按照一般税率 30%在澳大利亚完税。

(5)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应仅就其在澳大利亚应税财产中获取的资本利得在 澳大利亚缴税。

与澳大利亚房地产有间接利益的海外税收居民,将接受“重要资 产测试 ”(Principal Asset Test),确保海外税收居民依法缴足资 产增值税。

2.3.2.3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所示:

表 3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2024 财年)

全年应税收入(澳元)

税率(%)

不超过 120000 元的

32.5

120001 元至 180000 元(含)的部分

37

超过 180001 元的部分

45

2.3.2.4 税前扣除

扣除部分同居民纳税人相关内容(见 2.3.1.5)部分。

2.3.2.5 税收优惠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通常 情况下其在澳大利亚并不享受税收抵免。但如果非居民个人成为澳大 利亚居民配偶,经澳大利亚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后,很可能 会被视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比如:非居民个人成为澳大利亚居民的 配偶,并与其配偶一起居住在澳大利亚,往往会被批准持有澳大利亚 临时配偶签证,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澳大利亚税收居 民),在履行澳大利亚税收义务的同时,享受与澳大利亚居民相同的 税收优惠。

2.3.2.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为应 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参照税率表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列举案例 此处无具体内容。

2.3.2.7 其他

尽管在形式上并非一个独立纳税人,但是合伙企业(除有限合伙 企业外)需按独立纳税人的方式计算其应税收入并进行合伙企业税务 申报。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将按相应的合伙份额分配至各个合伙人。 涉外合伙企业则适用特殊规定。

澳大利亚对享有信托收入的受益人征税。如果受益人为非居民受 益人或未成年人,需由受托人代表纳税,并由受益人在自己的所得税 申报表里进行声明和申请税款抵免。

对于持有打工度假签证或工作与度假签证的个人,其不超过 4,5000 澳元应税收入按 15%的税率征税,其他部分按正常情况下的税 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3.3 申报制度

2.3.3.1 申报要求

全年应税收入超过 18200 澳元的纳税人,都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申 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全年应税收入低于 18200 澳元的纳税人也 应进行申报,例如税款已经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已经被扣缴的情 况。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申报、电话申报以及利用简化申报表进行申报。 所有非居民纳税人都应就其来源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进行个人所得 税申报。

一般情况下,对于截止于 6 月 30 日的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当 年的 10 月 31 日前递交税务申报表。如果由税务代理人代理申报,则可准予延期。在纳税人递交申报表之后,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在短时间 内作出最终的纳税评定。

2.3.3.2 税款缴纳

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本上通过代扣代缴的方 式缴纳。纳税年度内如果已代扣代缴税额低于最终应纳税额,税务机 关将出具通知书说明应补缴的金额以及补缴期限;若已代扣代缴金额 超过最终应纳税额,最终年度纳税评定时会返还多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或投资所得,每季度应按澳大利亚税务局制 定的比例预缴税款。一般情况下,季度预缴期限为每个季度结束后 21 日内。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 7 个月第 15 日前完成该年度税款的年 度汇算清缴(例如:纳税年度截止日为 6 月 30 日,则需在次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税额为自我评定的全年应纳税额 减除四个季度预缴税额的余额。如果预缴税额超过了纳税人自评的应 纳税额,则退还超过部分。

2.4 商品及服务税类税种

2.4.1 概述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澳大利亚已办理或应办理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的,在境内销 售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或者进口商品和服务的,为商品及服务 税的纳税人。企业年营业额超过 75000 澳元(非营利机构为 150000 澳元)的,需办理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登记。所有出租车运营者不论 年营业额多少,都必须注册。

2.4.1.2 征收范围

纳税人应就其在澳大利亚境内销售或进口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缴 纳商品及服务税。

2.4.1.3 税率

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为 10%,下列适用免税的商品或服务除外。

纳税人销售或提供的某些种类食品、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幼儿 服务、出口商品及服务、慈善活动、宗教服务、污水处理服务、涉及 非居民纳税人的部分交通运输服务、国际邮寄服务、贵金属提炼后的 第一手销售等,适用零税率。

2.4.1.4 制度演变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税务局开始对进口服务和数字 产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 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和法律服务在 内的传统服务。

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税务局开始对进口低值商品征 收商品及服务税。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 1000 澳元的实物商品(烟 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2.4.2 税收优惠

2.4.2.1 免税项目

以下事项不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1)金融服务;

(2)住宅租赁;

(3)住宅销售(除商业住宅或新住宅外)、通过签署长期租赁 合同提供的住宅(除商业住宅或新住宅外);

(4)贵金属销售(除贵金属提炼后的第一手销售)。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女性卫生用品免征商品及服务税。

为取得以上项目的收入而进行的采购或进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

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符合资格的受雇佣残障个人购买或租赁车辆 免征商品及服务税。符合免税条件的个人需向车辆或车辆零部件供应商提交申报表。免税范围包括:购买车辆、租赁车辆和购买车辆零部 件(如电池、轮胎、制动配件等)。

2.4.3 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按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 价款及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 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商品及服务税额。如果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 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当发生含税价超过 75 澳元的销售时,销售方必须开具商品及服 务税发票给购买方,以便对方可以凭票进行进项抵扣。一般情况下, 当客户要求提供发票时,开票方应在 28 天内开具发票。

开具的发票必须包括下列 7 个基本要素:

(1)发票票据样式;

(2)销售方识别号;

(3)销售方商业注册号;

(4)发票开具日期;

(5)商品销售项目简述,包括数量和价格;

(6)包含的商品及服务税;

(7)分开列明每项应税销售项目。

此外,对于销售额超过 1000 澳元的,发票上还需有购买方识别 号。如一张发票上同时具有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应分开标明应税和免 税项目、应纳税额,并列明总的应纳税额和发票总金额。

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人计算商品及服务税时,可凭发票抵扣其取得 的进项税额,每张发票的抵扣年限为 4 年。如购入商品或服务全部或 部分用于私人的,则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进口商品或服务,其计税价格包含该进口商品或服务的关 税完税价格、境外运输费、相关运输保险费以及关税。

2.4.4 申报制度

2.4.4.1 申报要求

已办理或被要求办理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实体,应向澳大利亚税 务局递交商品及服务税纳税申报表(可选择纸质申报表或电子申报 表)。

商品及服务税应税收入超过 2000 万澳元的纳税人应按月递交纳 税电子申报表并计算应缴税金。申报期限为当月结束后 21 日内。

商品及服务税应税收入低于 2000 万澳元且该纳税人并未被澳大 利亚税务局要求按月纳税申报的,则可按季度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为 该季度结束后 28 日内。

商品及服务税应税收入低于 75000 澳元(非营利机构为 15 万澳 元)且该纳税人是自愿登记成为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人的,可选择按年 进行申报。申报期限通常为所得税申报结束前。

2.4.4.2 税款缴纳

纳税人需按月、季度或按年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到期日是周末 或公共假期,则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申报和缴纳税款。按季度申 报的纳税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选择分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税款。按 年度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或邮寄的方式自愿提前预缴税 款。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住宅购买者被要求直接向澳大利亚税务 局申报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不再将商品及服务税包含在总价款中交 付开发商。

2.4.4.3 合并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受同一集团持股比例至少90%以上的公司、信托、 合伙企业或相关联的个人可选择组成集团纳税实体,在澳大利亚进行 合并纳税申报,但纳税集团的成员不能全部为个人。合并纳税不考虑 纳税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购销交易。各个成员共同分担纳税集团 的应纳税款。

所有纳税集团成员均需办理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登记,采用一致 的会计年度和会计口径,不再隶属于其他纳税集团,且不属于需要缴 纳商品及服务税的分支机构。纳税集团的成立需向联邦税务局申报, 并委派一名代表成员负责纳税具体事务。代表成员不能为非居民纳税 人,但其他成员则无此限制。

2.5 其他税(费)

2.5.1 关税

关税是由澳大利亚海关征管的税种,其征收范围是进口或出口的 商品(根据货物性质及来源地适用不同类型的关税)。关税的税率根 据货物的类别和原产国等而制定,大部分商品的适用税率在 0%到 5% 之间。某些商品如酒精饮品、烟草、纺织品、服装、鞋类适用更高的 关税税率。

从事澳大利亚进口或出口商品业务的,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征收范围是进口或出口的商品(根据货物性质及来源地适用 不同类型的关税)。

关税税率分为特别税率与一般税率。特别税率主要适用于:

(1)南太平洋论坛各岛国(简称FI),关税低于一般税率;

(2)最不发达国家(简称 LDC)和东帝汶(ETIM),零关税;

(3)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简称:DC、DCS 和 DCT),关税低于一 般税率,但高于FI 关税。

此外,根据澳大利亚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或 自由贸易协定等,给予相应的免税或优惠税率。

一般税率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关税税率表中未给予 特殊优惠但属于特别税率项下的进口。

澳大利亚已和多个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 2015 年 6 月正式签署,2015 年 12 月生效并开始第一次减税。根据协 定内容,经过减税过渡期,澳大利亚对大部分中国产品关税已经降为

零,中国对澳大利亚绝大多数产品关税已经降为零;在服务领域,双 方作出涵盖众多部门、高质量的开放承诺;在投资领域,双方在协定 生效日起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同时大幅降低企业投资审查门槛。

协定实施后,澳大利亚对中国工业品的关税平均税率将从 8.8% 降至 0.2%,99.4%的农产品相关税目的关税税率降为0%。中国对澳大 利亚的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由 12.94%下降到 0.51%,对绝大多数自 澳大利亚进口资源及能源类产品取消关税,对澳大利亚进口液态奶将 在 9 年内将关税税率从 15%降至0%。

2024 年 3 月 11 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取消近 500 种商品的关税,包括洗衣机、冰箱、冰柜、洗碗机、烤面 包机、电热毯、衣物、卫生用品等,预计取消的关税价值占澳大利亚 总关税的 14%。此次关税减免主要针对的是进口“滋扰关税 ”(即增 加的收入很少,对生产者的好处微乎其微,但带来合规负担的关税), “滋扰关税 ”的豁免举措将简化价值近 85 亿澳元的年度贸易,为企 业每年节省超过 3000 万澳元的税务合规成本。免税税目中包含一系 列家居日用品,也降低了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生活成本。从适用税率看, 取消关税的产品适用澳大利亚国内法律时多数需征税,适用中澳自由 贸易协定时全部免税。根据澳大利亚《1995 年海关关税法》,本次 取消微量关税的 457 项产品适用一般税率时有 455 项按 5%征税,仅 有 1 项按 4%征税和 1 项免税;适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优惠税率(DCS 税率)时有 324 项按 5%征税,仅有 87 项按 4%征税和 46 项免税。而 按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本次取消微量关税的产品当前全部适用零税 率。

一般来说,关税以进口商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实行 从价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关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适用税率。

2.5.2 消费税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在澳大利亚境内生产制造的酒类产品(葡萄酒除外,下同)、燃料和石油产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征收消费税。不 同的商品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其中,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按每升 酒精含量(LAL)计量,其消费税应税税额是按其酒精含量乘以产品 的实际体积来计算的;烟草、燃料和石油产品根据产品类别适用不同 税率,计量单位也不相同。上述税率根据澳大利亚消费物价指数 (CPI),每年都会进行一次或多次调整。

以下是消费税的部分税率:

(1)2023 年 2 月起,酒精浓度不超过 3%的啤酒(且独立包装容 量小于 8 升,或大于 8 升但不超过 48 升且为不与加压气体输送/泵输 送系统相连接的独立容器):49.63 澳元每升;

(2)2023 年 3 月起,烟草(每根实际烟草含量不超过 0.8 克):

1.16435 澳元每根;

(3)2023 年 2 月 1 日起,凝析油、原油、柴油:0.477 澳元每 升;

(4)2023 年 2 月 1 日起液化气(不含免税的液化气):0.156 澳元每升

(5)对燃料征税的消费税或关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相应 的,对于企业经营用的燃料和用于供电供暖的家用燃料也可享受相应 的税收抵扣。

2.5.3 房产税

各州政府自行制定房产税条例规定其征收范围、适用的累进税率 (0.15%-3.7%范围之间)、免税起征点、豁免项目等。可豁免房产税 的项目一般为产权人的主要居住用地或者初级生产用地。

一部分州对非居民购房者征收房产税附加,非居民购房者的定 义、适用土地类型和附加税率由各州自行制定。

为鼓励非居民业主在不占用居所的情况下,将物业出租,增加可 供澳大利亚人居住的物业数量,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起投资澳大利亚 物业的非居民业主,如果物业在 12 个月内至少 6 个月未被占用或可供租赁,将被收取房屋空置费。

2.5.4 印花税

印花税是各州政府征收的重要税种,各个州政府自行制定印花税 条例规定其征收范围、适用税率、豁免项目等。一般而言,印花税主 要适用于财产转让交易(如不动产、矿权、某些类型的私人财产、商 誉、知识产权、公司股份、信托份额、保险单、车辆等),以转让价 格作为计税基础,税率一般在 5%至 6%左右。

一部分州对非居民购买者征收印花税附加,征税对象涉及直接或 间接取得住宅用地。非居民购买者定义、住宅用地定义与附加税率由 各州自行制定。

2.5.5 工资税

各州对工资税有相应规定,税率通常约为 4%-6.85%不等。雇主 向员工支付的年工资收入超过起征点就需要缴纳工资税,各州对起征 点的规定也不同。

2.5.6 医疗保险费

除个别例外情况,所有的个人纳税人(非居民个人除外)应缴纳 相当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2%的医疗保险费。此外,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90000 澳元(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80000 澳元的家庭)和没有购 买适当私人医疗保险的纳税人,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收入水平按照其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1.5%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附 加( Medicare Levy Surcharge)。该税费及附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与所得税一 并征收。

2.5.7 养老金

雇主须强制性地为雇员支付私人养老基金,即退休金。退休金将 在雇员的整个工作生涯中用于投资,当雇员选择退休时得到的数额是 退休金总和(包括强制退休金及自愿额外缴纳的退休金)加上投资收益减去税费和其他费用。自由职业者无强制要求为自己支付私人养老 基金,可以自愿支付私人养老基金。

退休金按季度缴存至相应的养老基金或退休金账户(RSA),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缴存金额不得低于雇员当季度正常工资收入的 10.5%,季度工资基数上限为 60220 澳元(2022/2023 财年);2024 年 7 月 1 日起,缴存金额不得低于雇员当季度正常工资收入的 11.5%, 季度工资基数上限为 65070 澳元(2024/2025 财年)。

表 4 退休金季度缴存变化表

收入年度

季度工资基数上限(单位:澳元)

2018/2019 财年

54030

2019/2020 财年

55270

2020/2021 财年

57090

2021/2022 财年

58920

2022/2023 财年

60220

2023/2024 财年

62270

2024/2025 财年

65070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全年养老金缴存上限 调整为 25000 澳元,该上限金额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为 27500 澳元,个人雇员须就超过缴存上限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个人养老金账户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 的账户余额低于 500000 澳元,当年未使用的养老金税收优惠额度可 递延至五年内使用,超出五年的未使用额度自动失效。

现行的退休金最低缴存费率(10.5%)将适用至 2023 年 7 月 1 日, 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存比例将会升至雇员当季度正常工资收入 的 11%;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缴存比例将会升至雇员当季度正常 工资收入的 11.5%;到了 2025 年,缴存比例最高会升至 12%。

2.5.8 附加福利税

一般而言,当雇主向员工或员工关联方提供非现金福利(如提供给员工的汽车、低息贷款、带薪假期、免费宿舍等)会产生附加福利 税,雇主应就该福利在澳大利亚缴纳附加福利税。部分福利,例如提 供给员工的股权或期权,不征收附加福利税。

2.5.9 石油资源租赁税

澳大利亚对从事油气开采的居民企业征收 40%的石油资源租赁税。

2.5.10 葡萄酒平衡税

在澳大利亚从事葡萄酒批发销售时,应在 10%的商品及服务税的 基础上额外加收 29%的葡萄酒平衡税,零售商不能申请税额抵扣,但 葡萄酒制造商可以申请返还。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葡萄酒平衡 税法案修正案》正式实施,年度返还上限由500000 澳元降低至 350000 澳元,生产者返还申请资格的条件也更加严格。该修正案适用于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的 2018 年份葡萄酒以及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生产的其他葡萄酒。

2.5.11 高档汽车税

2023/2024 财年所有在澳大利亚销售或进口的含商品及服务税总 价超过 76950 澳元(或 89332 澳元以上的燃料节能车)的车辆,不论 用途(自用或商用),均须就其含税总价超出上述起征点的部分缴纳 33%的高档汽车税。2024/2025 财年高档汽车税的门槛为 80567 澳元 (或 91387 澳元的燃料节能车)。

表 5 高档汽车税起征点变化表(单元:澳元)

年度

燃料节能车

其他车辆

2024/2025 财年

91387

80567

2023/2024 财年

89332

76950

2022/2023 财年

84916

71849

2021/2022 财年

79659

69152

2020/2021 财年

77565

68740

 

2019/2020 财年

75526

67525

2018/2019 财年

75526

66331

2017/2018 财年

75526

65094

2016/2017 财年

75526

6413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税收征管权主要集中在联邦税务局。澳大利亚联邦税务 局由5 个部门组成,包括征管业务部、法律设计与实施部、纳税服务 部、信息技术部与后勤运营部。5 个部门共下设 26 个子部门,其中 面向纳税人的主要有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司、小型企业税收管理司、个 人与税务代理管理司、养老金税收管理司等;其他子部门则是为内部 提供协调与支持的部门,包括技术服务中心、人事司、财务管理司、 税收筹划司等。

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24 个办税场所,均位 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大城市,例如:悉尼、墨尔本等。联邦税务局下的 征管部门也在办税场所设有分支机构,而支持协助部门只设置在联邦 税务局。各州还设有州级税务局,州税务局设有 6 个部门,分别为: 税收咨询服务部、纳税人服务部侦察部、管理服务部、信息服务部、 行政部。前 3 个部门为运作部门,后 3 个部门为支持部门。各州税务 局部门设置基本相同,均在此 6 个部门基础上加以细分。此外,各州 在其下地方财政局也设有地方税务机构。

机构纵向设置情况:上级为联邦税务局,下级为州税务局。

机构横向设置情况:各州税务局地位相同,均为联邦税务局下设 州级横向机构。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 品及服务税、消费税、附加福利税及其他联邦税,同时管理澳大利亚 商业登记和养老金系统。澳大利亚州级税务局隶属州财务部,其职责为征收州税并上交其征得税款到州级政府,主要负责征收工资税、印 花税、土地税费。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澳大利亚没有立法规定单位纳税人或个体纳税人必须注册澳大 利亚商业号码或税务号码,如果单位纳税人或个体纳税人未能取得这 些号码,可能会对部分税款的预缴或缴纳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于目前或预期年商品服务营业额[1](不含税)达到或超过 75000 澳元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对于非营利 主体,不含税商品服务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 150000 澳元需要进行商 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其他必须进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的主体包 括:营业范围涉及提供出租车服务或豪华轿车服务的主体;申请燃油 税免抵额的主体。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及其他机构可以通过网络、邮递或者咨询 热线等渠道申请澳大利亚税务号码,也可以到当地税务局通过填写纸 质表格申请。

(2)个体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要求相同。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个人或个体户可以通过线上申请、邮递申请、现场填写表单等渠 道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个人税务号码。

[1]营业额是指目前营业额(若预期营业额不低于门槛的话 ,为当月以及之前的 11 个月份) ,或预期营业 额( 当月以及随后的 11 个月份)。部分收入可以从营业额中剔除。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企业纳税人必须用英语(或易于转换为英语的语言)记录收入和 支出。

(2)会计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遵循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单独的国内会计制度。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企业纳税人需保存与企业有关的交易、行为和经营活动的凭证, 包括发票、收据、支票、原始账簿、工作底稿以及其他财务文件等。

企业可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保存有关凭证。如果以电子方式保 存,则无需保留纸质副本,除非特定法律或法规要求纸质副本。

上述凭证大部分情况保存期限为 5 年,且必须及时更新,确保纳 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被允许抵减的税额可以随时查阅。在部分情况下保 存期限则应超过 5 年,例如发生净资本损失时相关凭证记录需持续保 存,至相关净损失完全弥补后相关凭证记录仍需继续保存 4 年(个人 与小企业为 2 年)。

3.2.3 纳税申报

3.2.3.1 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澳大利亚的纳税年度通常为每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 企业也可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使用其他会计期间来作为纳税年度; 例如海外公司设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申请采用与海外 总部相同的会计年度。

(2)税款缴纳

①预缴税款

通常情况下,企业纳税人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21 天内预缴 税款。预缴税额按上一年度的税额确定。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次税款缴纳应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六个月的第一天前完成。汇算清缴 税额为自我评定的全年应纳税额减除四个季度预缴税额的余额。如果 预缴税额超过了企业自评的应纳税额,则退还超过部分。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基础评定预缴收入超 1 亿澳元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需按月度预缴税金(Pay As You Go,“PAYG ”,现收现 付制)。2016 年 1 月 1 日起该收入标准将降低至 2000 万澳元,至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该现收现付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企业,但年应纳税 额低于 800 澳元且无需注册成为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人的企业除外。

②汇算清缴

企业需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的第 7 个月的第 15 日之前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公司纳税年度截止日为当年 6 月 30 日,则 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在下一年的 1 月 15 日前提交)。如果由税务代理 人代理申报,则可准予延期。纳税人自行评定其应纳税款,包括零申 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或者税务局可以在 4 年内(小型企业为 2 年) 对评定结果进行修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该期限会被延长(例如: 转让定价的调整)或者没有时间限制(例如:欺诈或逃避税款)。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如果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或其他要求提供的与退税相关的信息,澳大利亚税务局有权推迟相应 的退税。

3.2.3.2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全年应税收入超过 18200 澳元的纳税人,都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申 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全年应税收入低于 18200 澳元的纳税人也 应进行申报,例如税款已经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已经被扣缴的情 况。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申报、电话申报以及利用简化申报表进行申报。 所有非居民纳税人都应就其来源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进行个人所得 税申报。

一般情况下,对于截至 6 月 30 日的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当年

的 10 月 31 日前递交税务申报表。如果由税务代理人代理申报,则可 准予延期。在纳税人递交申报表之后,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在短时间内 作出最终的纳税评定。

(2)税款缴纳

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本上通过代扣代缴的方 式缴纳。纳税年度内如果已代扣代缴税额低于最终应纳税额,税务机 关将出具通知书说明应补缴的金额以及补缴期限;若已代扣代缴金额 超过最终应纳税额,最终年度纳税评定时会返还多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或投资所得,每季度应按澳大利亚税务局制 定的比例预缴税款。一般情况下,季度预缴期限为每个季度结束后 21 日内。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 7 个月第 15 日前完成该年度税款的年 度汇算清缴(例如:纳税年度截止日为 6 月 30 日,则需在次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税额为自我评定的全年应纳税额 减除四个季度预缴税额的余额。如果预缴税额超过了纳税人自评的应 纳税额,则退还超过部分。

3.2.3.3 商品及服务税

(1)申报要求

已办理或被要求办理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实体,应向澳大利亚税 务局递交商品及服务税纳税申报表(可选择纸质申报表或电子申报 表)。

商品及服务税应税收入超过 2000 万澳元的纳税人应按月递交纳 税电子申报表并计算应缴税金。申报期限为当月结束后 21 日内。

商品及服务税应税收入低于 2000 万澳元且该纳税人并未被澳大 利亚税务局要求按月纳税申报的,则可按季度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为 该季度结束后 28 日内。

商品及服务税应税收入低于 75000 万澳元且该纳税人是自愿登 记成为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人的,可选择按年进行申报。申报期限通常 为所得税申报结束前申报即可。

(2)税款缴纳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住宅购买者被要求直接向澳大利亚税务 局申报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不再将商品及服务税包含在总价款中交 付开发商。

3.2.3.4 工资税

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雇员人数达到20 人或以上的雇主在每次 支付雇员薪酬时,必须通过一键式薪酬系统(Single Touch Payroll, STP)申报相关薪酬信息,包括工资、薪金、PAYG 预缴税款信息、扣 除信息和养老金信息等。

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STP 的使用范围会扩大到雇员人数小于 或等于 19 人的雇主。雇主可以通过与STP 互联的管理系统或软件直 接向 STP 申报,或使用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申报。雇主开始使用 STP 后,雇员可通过澳大利亚政府“MyGov ”网上账户连接澳大利亚税务 局,查看相应工资、薪金、养老金和纳税信息。

在发布 2019/2020 财年预算时,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对 STP 进行 扩展(即 STP 阶段 2),并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强制实施,雇主 需要在每一个发薪日前或当天通过 STP 申报额外信息,STP 阶段 2 可 降低纳税人需要向不同政府部门重复申报雇员信息的报送负担。

3.2.3.5 其他税种

对于其他税种,各州会自行制定纳税申报及缴纳规程,并按照相 应规程进行征收管理。

3.2.4 税务检查

(1)纳税评估

澳大利亚税务局可能会就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单个或多个税务问 题进行更广泛的了解,即纳税评估(Tax Review)。

如发现潜在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会与企业联 系以了解和解决相应涉税事项。如果税务局发现重大风险需要进一步

检查,通常会进行风险评估或税务稽查。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税务 局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申报表、合同等信息,并基于这些信 息做出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正式会谈,并将后续过程告知纳 税人。如果正式会谈后,税务局认为相关税务疑点得到解决,那么税 务局会结束评估并将结果告知。在其他情况下,税务局可能考虑采取 其他行动,包括税务稽查等行动。

对于大企业,澳大利亚税务局推动一项名为“前 1000 名 ”计划, 旨在获取额外信息(包括财务及税务信息、税收治理和风险管理、组 织架构、新业务和新交易、重组等信息)以保证澳大利亚最大的 1000 家跨国大公司能够正确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与商品及服务税。澳大 利亚税务局工作小组会与每家公司分别接触,实施定制化的风险评估 指标,以确保它们能够正确计算税额和申报或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

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定期发布其重点关注的合规领域,对于大企 业,目前关注的领域包括:利润转移到低税收管辖区和停止澳大利亚 业务,包括跨境交易(特别是关联方融资);重组和商业活动,如并 购、主要资产撤资和分拆、股份回购、融资、私募股权进入和退出以 及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利得的所得税、损失、基础设施投资和财务安 排;商品及服务税和财产交易、跨境问题和金融交易;共享有关风险 和机遇的数据和情报,共享能力和战略,以及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联 合合规行动;研发税收优惠。

(2)税务稽查

在某些情况下,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怀疑纳税人存在欺诈或逃避税 问题、交易或安排被视为高风险的事项,税务局可以直接进行税务稽 查。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局有充分的权力和自由出入任何建筑、 地点并查阅所有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以执行相关税收法规。

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要求任何人:

①提供税务局需要的信息;

②在税务局质询其本人或其他人的收入或纳税评定之前,按要求现场出席并提交证据;

③出示其保管或掌握的所有与其本人或其他人收入或纳税评定 相关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

税务局通常会在做出决定后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税务 稽查结果。

3.2.5 税务代理

3.2.5.1 澳大利亚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1)准入制度

各州都有一个税务代理委员会负责税务代理的注册、更新、暂停 营业以及注销。税务代理的注册申请必须提交给相应的委员会(例如, 税务代理或其总部办公室所在州的委员会),自然人、合伙企业或公 司均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税务代理。纳税人可以通过联系委员会确认一 个税务代理是否已注册。税务代理的注册有效期持续 3 年(除非注销 或暂停营业)。因此,税务代理必须每 3 年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成为 税务代理最低要求是拥有在技校学院或更高等教育机构(或相等的教 育机构)两年全职学习(或四年兼职学习)的文凭、证书或研究生学 历。一般来说,申请注册成为税务代理必须在之前的 5 年里总共有至 少 12 个月全职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某些情况下,需要在之前的 5 年里有 2 年的相关行业经验)。

(2)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可以为其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①代表客户申请澳大利亚商业号码和其他的注册事项;

②代表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机构申请税务号码;

③查阅和更新客户的澳大利亚商业号码的详情;

④为客户填报和递交税务申报表;

⑤代表客户申请税务裁定和应对税务局检查;

⑥代表客户就税务争议提出税务诉讼等。

税务代理可以使用AUSkey 登陆税务专业服务系统代其客户申请澳大利亚商业号码,并通过税务专业服务系统或联系澳大利亚商业注 册部门更新其客户的详细信息。如果客户的商业模式发生变化,其澳 大利亚商业号码可能需要注销。

税务代理可以在代其客户申请澳大利亚商业号码的同时,申请办 理预缴税金、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以及申请客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 同时代大多数企业和机构申请税务号码。

(3)监管制度

税务代理委员会可以在税务代理发生下列行为时吊销或暂停其 营业许可:

①税务代理提供了错误的申报表(除非税务代理向委员会证明其 对错误不知情或由于疏忽导致);

②税务代理未准确代理委托人的业务;

③税务代理失职;

④税务代理或注册代理不符合代表纳税人准备纳税申报表的条 件。因税务代理疏忽导致客户需要支付罚款、行政处罚或滞纳金的, 税务代理需要偿还客户相关处罚金额。

3.2.5.2 澳大利亚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税务从业人员委员会(TPB)是澳大利亚税务代理注册登记的审 核机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税务从业人员为 62340 人,其中税 务代理 45333 人,商业活动报表代理(BAS)17007 人。

在这几类税务从业人员中,税务代理在税法方面更加专业。在税 务从业人员委员会注册的税务代理有资格建议和处理更广泛的税务 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申报表,商品及服务税相关问题,税收减 免等。

3.2.6 法律责任

3.2.6.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登记违法处罚

如果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 纳税人未申请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罚款 20 单位罚金;纳税人未 注册为 PAYG 的代扣代缴人,罚款 5 单位罚金。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1 单位罚金为 222 澳元。

(2)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能递交纳税申报表或未能正确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资料, 需按“基础罚金 ”计算缴纳应付罚款。纳税人每延迟缴纳 28 天计一 个单位的基础罚金。罚金高低与企业规模相关:小型企业按基础罚金 处理,中型企业(应税收入或者与商品及服务税对应的营业额在 100 万澳元到 2000 万澳元之间的纳税主体)双倍处罚,大企业(应税收 入或者与商品及服务税对应的营业额大于 2000 万澳元)五倍处罚; 纳税人不按照个案裁定的结果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少缴税款的25%缴 纳罚款。

3.2.6.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因疏忽导致少缴税款的,按少缴税款的25%缴纳罚款;纳 税人少缴纳税金金额超过 1 万澳元(或应交所得税额的 1%,视两者 孰高)且无合理理由,按少缴税款的25%缴纳罚款;新冠疫情期间, 澳大利亚税务局免除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当天或之后产生的、适用于 税务负债的任何利息和罚款。

(2)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①没有预缴,罚款 10 个单位罚金;

②没有足额预缴,缴纳未预缴金额的滞纳金;

③大型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成功电子预缴税款,罚款 5 单位罚金;

④没有支付现收现付制的费用,罚款 5 个单位罚金。

(3)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纳税人草率处理税务问题或故意无视税务法规导致少缴税款的, 分别按少缴税款的 50%或 75%缴纳罚款;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或多抵扣扣除项目的逃税、避税行为,按少缴税款的 50%缴纳罚款,如果纳 税人提供合理理由,则罚款金额可降低至25%;如果纳税人存在妨碍 税务机关调查的行为,罚款金额最多可增加20%。如果纳税人在税务 稽查过程中主动向税务局披露少缴税额的,或者在税务局告知纳税人 将会进行税务稽查之前披露少缴税额的,罚款金额可适当降低,最多 可降低80%。税务局有权全部或部分减免罚款。

3.2.6.3 其他处罚

(1)逾期缴纳税款按照每日复利计算滞纳金(一般滞纳金),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滞纳金利率为 90 天的银行承兑汇票利率的基 础上加 7%。滞纳金利率会在每个季度前两周在税务局官网上公布, 2022 年第三季度一般滞纳金的年化利率为 8.0%;

(2)税务局有权自行决定减免全部或部分罚款,但滞纳金只能 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减免;

(3)如果经税务局纳税评定后需增加应纳税额,纳税人需按复 利计算缴纳差额滞纳金而不是一般滞纳金。差额滞纳金利率是按低于 一般滞纳金利率 4 个百分点确定,从纳税评定日开始计算。税务局有 权减免差额滞纳金;

(4)如果纳税人多缴税款,或者成功复议或上诉纳税评定结果 的,则税务局在退还多缴税款外,还需按照国债收益率减 4%的年利 率向纳税人支付利息;

(5)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要求保留相关记录文档的,需缴纳 20 个单位的基础罚金。纳税人未能按税法要求保留或做出声明的,需缴 纳 20 个单位的基础罚金;

(6)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授权访问合理网址、设施的,需缴纳20 个单位的基础罚金;

(7)纳税人未开具发票或调整说明的,需缴纳 20 个单位的基础 罚金;

(8)纳税人未电子提交活动声明的,需缴纳 5 个单位的基础罚金。

当一项法律已经颁布但尚未实施,而纳税人采用现行法律计征税 款时,税务机关不得依据尚未实施的法律对纳税人征收罚款。

如果纳税人发现已提交的申报或退税文件上存在错误或遗漏,澳 大利亚税务局提倡纳税人主动披露这一情况并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共 同解决问题。同时,由于纳税人自愿披露信息,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依 据具体情况不同降低罚款金额,最高可降低80%。

3.2.7 其他征管规定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的纳税评定结果有异议,首先需向税务局提 交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需在纳税评定通知四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要 求完整和详细地陈述复议的理据。特定纳税人可提出复议的期限为 2 年。如果纳税人提出复议的对象是经修正后的纳税评定结果,则复议 内容仅限于修正后的项目。该情况下,提出复议的期限为修正后纳税 评定通知60 天内,或原纳税评定通知四年内中的较晚者。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局提交复议申请,可以向税 务局递交复议申请的同时附上复议延期申请,其中延期申请中必须说 明延期的理由。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税务局一般不批准延期申请。

如果纳税人不满意税务局的复议结果,可以在收到复议结果后 60 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行政上诉审裁处(AAT)或者联邦法院提出上 诉。

在复议结果或上诉结果明确之前,纳税人仍需要履行缴税的义 务。通常税务局同意纳税人延期支付争议税额的 50%。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在澳大利亚,税收居民必须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税,非居民 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所得缴税,这是该国国际税法的一般准 则。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属于应当最终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项目并且已经全额代扣代缴所得税,则该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备案 手续。否则,非居民纳税人需要进行与居民纳税人同样的纳税申报。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3.2.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对于在澳大利亚未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源于澳大利亚的应纳税 收入的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人负有扣缴义务,需在对外支付时向澳 大利亚税务局申报扣缴预提所得税,并为境外企业提供扣缴税款凭 证。如果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于澳大利亚国内预提所得税税 率,则可以适用国内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协定税率低于国内税率, 则可以适用协定税率。详细预提所得税税率表见附录 3。

3.3.2.2 商品及服务税管理

一般来说,非居民企业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要求与居民企业相 同。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在澳大利亚的非居民企业若在 12 个月 期间的营业周期不超过 183 天,且商品服务营业额不超过 75000 澳元, 则不需要注册登记。非居民纳税人在澳大利亚经营的业务所提供的免 税用品不计入登记门槛。

反向征收机制(即由购买方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在一定程度上缓 解了非居民企业商品及服务税的登记需求:一般情况下,商品和服务 税由供应方的非居民纳税人缴纳,特定情况下,由接受商品或服务的 居民纳税人申报和缴纳。

此外,个人在出境时购买的商品可享受退税政策。

3.3.2.3 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一般来说无需就股权转让缴纳资本利得的所得税,除 非该股权是澳大利亚应税财产。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包括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澳大利亚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矿权等),以及非居民企业在 澳大利亚分支机构的经营性资产。

具体来说,如果非居民股东将其持有的澳大利亚子公司股权计入 资本账户,且该公司不被视为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即:大体来说子公 司土地资产的市值不超过其非土地资产的市值),该非居民股东出售 此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则应免于缴纳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 税。

3.3.2.4 财产转让

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出售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取得资本利得需缴 纳预提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资产的资产利得 收益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同样的,通过中间企业间接取得的澳大利 亚房地产非投资组合收益也需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此外,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处置持有的某些澳大利亚应税资产,买方 需按销售金额的 12.5%扣缴预提所得税并缴纳至澳大利亚税务局。

3.3.2.5 股息红利

向非居民企业(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除外)分配的股 息需要缴纳总金额的 30%的最终预提所得税,在税收协定中这一预提 税比例将会降低。某些股息不受税法限制,例如完全免息鼓励,管道 收入分摊等。

股息的分类受到“债务/权益 ”原则的约束,这一原则下,澳大 利亚税务部门可能会根据纳税人筹资安排的内容,对股息支付进行重 新分类。

境外收入和境外资本收益会被分类为“境外渠道的收入 ”,因而 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时不受预提税的约束。

3.3.2.6 利息

向非居民企业(构成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支付 的利息(或应支付的利息)需要缴纳总金额的 10%的最终预提所得税, 在税收协定中这一预提税比例将会降低。某些利息不受税法限制,例 如某些公开发行的债券利息等。向非居民企业借款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澳大利亚分支账上登记的利息需缴纳 5%的利息预提税。

“利息 ”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发行折扣,同样遵循“债务/权 益 ”原则,这一原则下,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可能会根据纳税人筹资安 排的内容,对利息支付进行重新分类。

3.3.2.7 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支付或计提 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于按总金额 30%缴纳的最终预提所得税,在税收 协定中这一预提税比例将会降低。特许权使用费在澳大利亚国内法规 中的定义比在澳大利亚双边协定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协定范本中 的定义更加广泛。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企业之间 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如两个有商业或财务关系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 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同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在相似情况下 应发生的交易),则适用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关联交易 的基本类型。

4.1.3 关联申报管理

如纳税人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包括借贷余额)合计超过 200 万澳 元,则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全球交易明细表( International Dealings Schedule)。纳税人需要披露关联方所在地、关联交易性 质、交易金额、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信息。

此外,纳税人也需在全球交易明细表中披露其在境外企业或境外 信托机构的权益、常设机构以及资本弱化有关的信息。作为风险评估 工具之一,澳大利亚税务局将利用全球交易明细表中披露的信息评估 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申 报本地文档,考虑到全球交易明细表与本地文档披露信息的相似性, 纳税人可免于填报全球交易明细表。

4.2 同期资料

澳大利亚遵循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应对税基侵蚀 与利润转移第 13 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第 13 项行动计划 ”)中 提出的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内的三层文档架构,但 对于本地文档,澳大利亚税务局制定了不同于 OECD 标准的独特规定, 其转让定价文档规定是通过《澳大利亚所得税法-国别报告实体的报 告义务》(815-E 细则)落实。三层文档架构适用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澳大利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体系主要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 档以及本地文档。除三层文档外,还包括《税收征管法-关于无争议 跨境转让定价立场的特别规定》(284-E 细则)规定的同期资料报告。

如 纳 税 人 属 于 大 型 跨 国 集 团 企 业 ( Significant Global Entities),则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主体文档以及本 地文档。

大型跨国集团企业指的是:

(1)母公司实体年度收入总额超过 10 亿澳元;

(2)合并会计集团主体的成员,其母公司实体年度收入总额超 过 10 亿澳元。

因此,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包含符合条件的总部在澳大利亚的实体 和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控股的澳大利亚企业。

《2020 年财政法修正案》将“重要全球实体 ”的定义扩展至包 括以私营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投资实体和个人投资的大型商业集 团的成员。它还修订了国别报告要求和提供一般性目的财务报表的要 求。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定义范围的扩大将显著增加需承担澳大利亚现 有纳税申报义务的跨国集团企业数量,这些跨国集团企业适用于若干 澳大利亚跨国企业税收监管措施,比如有义务申报国别报告、需要遵 从《跨国企业反避税法》(MAAL)、转移利润税(DPT)等相关规定, 同时适用加重处罚机制。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 国别报告

澳大利亚对国别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要求与第 13 项行动计划的要 求一致,披露的内容包括跨国企业的全球活动信息、收入来源地和税 款缴纳地等集团信息。国别报告的语言必须为英语。如果集团最终母 公司与澳大利亚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不同,可以申请采用和集团 最终母公司相同的会计年度(替代会计年度)。2018 年 2 月 15 日是 首个提交国别报告的截止日期。

国别报告由澳大利亚纳税人提交,大型跨国集团企业(SGE)负 有国别报告义务。在澳大利亚的集团母公司或成员实体是提交国别报 告义务主体,但成员实体也可通过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向所 在国税务机关提交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交换至澳大利亚税务局。若是 通过最终控股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代理公司向所在国税务机关 提交国别报告,需确保该所在国或区域与澳大利亚的交换机制已经建 立。国别报告须在纳税人财务年度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提交。2020 年, 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将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报告提交截止日 期延后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鉴于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都签署了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国别报告将在 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

如所属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所在国无需申报国别 报告,则澳大利亚纳税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豁免 提交国别报告。但是,是否予以豁免申报由澳大利亚税务局裁定。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期间,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 的逾期未申报国别报告,行政处罚最高可达 525000 澳元,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逾期未申报国别报告,最 高处罚金额为 555000 澳元,如纳税人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将被处 以少缴税款金额的 50%至 150%的罚款。

4.2.2.2 主体文档

澳大利亚对主体文档的格式与内容要求与“第 13 项行动计划 ” 的要求一致,披露的内容包括跨国企业的全球业务、组织架构和转让 定价政策等企业概况。主体文档的语言必须为英语。

主体文档须在纳税人财务年度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提交。2020 年, 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将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报告提交截止日 期延后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如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澳大利亚有多家 企业,则可指定其中一家澳大利亚企业为代表提交主体文档。

对于逾期未申报主体文档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处罚标准与 国别报告标准一致。

4.2.2.3 本地文档

澳大利亚对本地文档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和其他国家的本地文档 有着较大的区别。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纳税人以规定的表格形式提供 交易数据,而并非本地化的转让定价报告。即使纳税人获得了国别报 告和主体文档的豁免权,仍须提交本地文档。本地文档应由纳税人在 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提交至澳大利亚税务局。2020 年, 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将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报告提交截止日 期延后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本地文档包括以下部分:

(1)企业基本信息及简易版本(Short Form)

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未从事衍生品、无形资产相关交易以及股 权交易,并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豁免填报后述本地文档 A 部 分及 B 部分,仅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及简化表格:

①企业关联交易总额少于 200 万澳元;

②符合小规模企业简易申报(Simplified Transfer Pricing Record Keeping)要求,包括年度收入少于 5000 万澳元的小规模纳 税企业(转让定价中小规模纳税企业指的是年营业收入在 5000 万澳 元以下的企业)、年度收入少于 5000 万澳元的分销商、未发生重大 跨境关联交易(特别是集团内服务和跨境贷款)的企业;

③符合重要性简易申报要求,包括关联交易总额低于其销售额的 2.5%的企业。

本地文档简化版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及管理架构、业务 描述及战略、业务重组及无形资产转让、以及主要竞争者名单。2020 年发布的本地文档报告指引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报 告期,明确本地文档需包含反映了实体的运营、复杂性和可感知的风 险水平的相关信息。

2020 年 , 澳 大 利 亚 税 务 局 发 布 更 新 了 全 球 交 易 明 细 表 (International Dealings Schedule(IDS)for 2020),其中重要 变动包括移除了报告实体显示资产重估总额的相关内容,包括其会计 记录中以公允价值记录的任何资产价值增加。

(2)本地文档 A 部分(Part A)

本地文档 A 部分涵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关联交易具体信息,包 括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种类与金额、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各类 交易的汇兑损益等。

本地文档 A 可以替代澳大利亚税务局规定的全球交易明细表,在 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提交。

(3)本地文档 B 部分(Part B)

本地文档 B 部分提供的信息包括重大受控交易的合同、跨境关联 交易对方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其他税收管辖区对有关交易的预约定 价安排或裁决以及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等。但对于符合简易申报标准 的交易合同、人员借调费用代垫合同、低增值/低风险服务合同、低 价值/低风险有形资产贸易合同,以及普通股发行合同,无需填报本 地文档 B 部分。

对于逾期未申报本地文档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处罚标准与 国别报告标准一致。

针对本地文档,澳大利亚未按照 OECD 规定对于现行转让定价文 档进行修订,而是作为对现行转让定价文档的补充,因此本地文档独 立于转让定价文档,并不能替代现行转让定价文档。为减少税收遵从

成本,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已提交本地文档 A 部分(Part A) 的,可以免于提交全球交易明细表的第一部分(Section A of the IDS)。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必须按规定的XML 格式使用专用软件直接 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

2018 年澳大利亚税务局修订了本地文档要求:一是拓展了简易 版本(ShortForm)中需要披露的信息。纳税人需要介绍所有主要的 业务种类及功能、每种业务的经营策略而不仅仅是介绍整体性的经营 范围和策略。此要求比现行 OECD 对本地文档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 严格。二是要求根据业务性质对偿还第三方费用项目进行分类,如偿 付第三方保险费用归为保险类交易等。三是要求按照交易类型报告汇 兑损益。

2024 年 5 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本地文档的新变化。2025 年 1 月 1 日起,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国别报告实 体(CbCREs)将使用新版本的本地文档/主体文档(LCMSF)架构服务。 同时,本地文档/主体文档(LCMSF)架构 4.0 版本(V 4.0)将本地 文档简化版(SF)合并到信息结构表(MST)中。

国别报告实体(CbCREs)需在本地文档简化版(SF)中披露其澳 大利亚实体和业务信息,但在目前的设计下,简化版(SF)是作为本 地文档/主体文档(LCMSF)的一类附件进行报送。

本地文档/主体文档(LCMSF)架构 4.0 版本将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提交的、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相关的报 表。澳大利亚税务局鼓励企业在所有报告期使用本地文档/主体文档 (LCMSF)架构 4.0 版本,但与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报告期相 关的报表仍可以继续使用 3.0 版本提交。预计到 2026 年 1 月 1 日, 所有报告期间均无法再使用 3.0 版本。

4.2.2.4 同期资料报告

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中并未强制要求纳税人必须准备同期资料报告,但同期资料报告可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作为企业的合理申辩理 由(Reasonably Arguable Position),有助于降低转让定价案件中 可能面临的罚款。

同期资料报告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准备完毕,并在澳大利亚税务 局发出要求后 28 天内提交。同期资料报告的语言需为英文。报告内 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各关联交易具体信息;

(3)纳税人采用或未采用相关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包括如何 确定独立交易条件、可比性的评估等);

(4)纳税人按照相关指引(如《OECD 转让定价指南》)如何采 用最佳方法和评估模型;

(5)实际交易条件、独立交易条件、可比情形和对相关法律的 应用结果。

4.2.3 其他要求

澳大利亚在同期资料方面暂无披露其他特殊规定。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澳大利亚税务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独立交易 原则的定义见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4.3.2.1 转让定价分析方法

在转让定价调查中,澳大利亚税务局遵循《OECD 转让定价指南》 第二章列示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

此外,澳大利亚也接受根据活动性质使用的混合方法。方法的选 择基于以下因素:

(1)被审阅活动的性质;

(2)数据的可用性、覆盖面和可靠性;

(3)受控及非受控交易之间或进行交易的企业之间的可比程度, 包括交易发生的所有情形;

(4)任何假设的性质和范围。

4.3.2.2 转让定价分析步骤

在 98/11 税收裁定(Taxation Ruling 98/11)中,澳大利亚税 务局规范了以下四步进行转让定价分析的过程:

(1)步骤 1:基于企业商业背景,对企业相关跨境交易业务总 体情况和相关独立交易价格进行识别十分关键,一般而言相关事项包 括:

①关联交易的情况;

②数据来源;

③组织和资本架构;

④功能、资产及风险分析;

⑤相关企业所在的商业环境。

(2)步骤 2: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除使用上述特定的五 种转让定价方法外,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如其他方法(或多种方法 的综合运用)能提供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果,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或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3)步骤 3: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在使用合适的转让定价方 法时,澳大利亚税务局规定必须说明选用的方法是最合适的转让定价 方法。在表示优先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同时,澳大利亚税务局也

指出了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的不足。与交易净利润法类似,其不 足之处在于依赖特殊计算方法,缺乏灵活性。但在特殊情况下,澳大 利亚税务局也接受以利润为基础的转让定价方法。

(4)步骤 4: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最后一步需要运用数据以证 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在这方面,企业可能需要就其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有效性与澳 大利亚税务局进行商讨。

4.3.3 转让定价调查

4.3.3.1 转让定价调查概况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做出是否对澳大利亚企业的转让定价安排进 行审阅或调查的决定时,通常会考虑该企业关联交易的规模和性质、 其转让定价文档的质量以及澳大利亚企业的关联交易结果是否具有 商业可行性。澳大利亚税务局开发了一套风险评估系统,该系统会在 考量上述因素以及其他财务及运营数据后确定需要进行审查的澳大 利亚企业。

因疫情影响,2020 年 6 月和 7 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两份 出版物,阐述了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新冠疫情对转让定价安排影响的 看法:

第一份出版物《新冠疫情对转让定价安排的经济影响》旨在帮助 纳税人编制有关其转让定价安排独立交易性质的文件。

第二份出版物《变更关联方协议》提出在新冠疫情环境下,变更 关联方安排可能会带来税收优惠。

上述两份出版物清楚地表明,尽管新冠疫情带来了挑战,但澳大 利亚政府仍在非常密切地监测国际转让定价安排。纳税人不能简单地 认为因疫情造成的低利润或低损失结果是合理的。相反,也许澳大利 亚政府会比以往更需要纳税人提供有说服力的文件和证据,证明他们 与关联实体的交易符合独立性原则,并且证明他们收取的价格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

2020 年 11 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安排和职业经理人 支付 ”专题为纳税人提供了职业经理人计划下支付处理的指导。

4.3.3.2 转让定价调查重点审查交易

企业的关联交易如涉及以下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引起澳大利亚税 务局的特别关注:

(1)在低税率地区存在集中的业务模式,包括在低税率地区设 立集团总部、营销中心和采购公司;

(2)利润较低或出现亏损;

(3)资金融通安排,包括免息贷款、付息贷款和担保费;

(4)经历供应链重组的企业;

(5)业务重组(特别是利润下滑或转移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6)与避税港地区进行的交易;

(7)特许权使用费;

(8)无形资产(包括属于澳大利亚企业的,以及境外企业的);

(9)管理服务。

一般而言,澳大利亚企业被进行年度税务调查的可能性为中等。 然而,如果澳大利亚企业存在上述列举的风险因素,则其关联交易被 税务局审阅或调查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此外,如果澳大利亚企业发 生了重大金额或重大比例的跨境关联交易,那么该企业的转让定价安 排被纳入一般税务调查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4.3.3.3 转让定价调查期限

根据新出台的法规,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财务年度起,澳 大利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期限为 7 年。但在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 始的财务年度不受到新法的约束,因此,针对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 开始的财务年度进行的转让定价调查并没有期限限制。

4.3.3.4 交易重构条例

除应用常规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进行调查外,澳大利亚转让定价

法规中也规定了对交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评估方法,要求纳税人在 关联交易中应该遵循经济实质。

该条例要求纳税人进行商业性测试。在测试中,若存在以下情况, 纳税人需要调整实际的交易环境及商业条件:

(1)独立第三方不会接受同样的交易安排,而会选择另一种交 易安排;

(2)独立第三方根本不会进行该类型交易。

若在上述情况中,纳税人以减少纳税义务为目的进行交易,澳大 利亚税务局可应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上述交易进行重新定性,或直接 否定。

换言之,澳大利亚税务局有权调查纳税人及其境外关联方的实际 商业和财务关系,即使在能获得可比和可靠的可比非受控价格信息的 情况下,税务局依然能将该关系替换为其认为能更好反映独立交易原 则的商业和财务关系。这些调整后的交易是决定独立交易条件的基 础。

4.3.3.5 转让定价调查处罚

(1)处罚制度

澳大利亚税务局可根据转让定价处罚条款和一般税收处罚条款 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的基准为税务局判定所少缴的税款。

处罚的金额取决于少缴税款是否是以获得转让定价利益为唯一 或主要目的,或者纳税人是否有合理申辩理由(Reasonably Arguable Position)表明转让定价调整不适用。

表6 转让定价处罚条款

避税是否唯一或主要目的

无合理理由

有合理理由

25%

10%

50%

25%

如企业被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一般适用转让定价处罚条款。

但是,若该企业少缴税款金额超过 10000 澳元或应交所得税的 1%(以 两者孰高为标准)(信托和合伙企业为 20000 澳元或净收入的2%), 则不适用转让定价处罚条款,而应适用税收管理法规定的一般税收处 罚条款。

表 7 一般税收处罚条款

原因

一般企业

大型跨国集团企业

有合理申辩理由

不进行处罚

不进行处罚

没有采取合理的谨慎

25%

50%

采取轻率的税务处理

50%

100%

故意忽视应尽的纳税义务

75%

150%

如上所示,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澳大利亚税务局判定大 型跨国集团企业由于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导致少缴税款的,大型 跨国集团企业将要承担一般企业双倍的行政处罚。

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还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及对应罚款加征利 息。如果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和提交全球交易明细表时或在此 之前已将符合《税收征管法-关于无争议跨境转让定价立场的特别规 定》(284-E 细则)要求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完毕,且该同期资 料报告支持合理申辩理由,罚款金额可降低。如果纳税人在接到税务 稽查的通知后主动披露关联交易安排可豁免罚款金额的20%。如果纳 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的通知前主动披露关联交易安排可豁免罚款金 额的 80%。

除了未被预约定价安排涵盖的非独立交易和没有遵循预约定价 安排的条款的情形外,已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一般不会受到处 罚。

(2)转移利润税

澳大利亚于 2017 年 3 月正式立法实施转移利润税(Diverted Profits Tax),并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的财务年度开始生效。该法 将对任何通过跨境转让定价安排(包括金融交易在内)把利润转移到境外的利润征收 40%的惩罚性税(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并依法征收利息,以确保应纳税额可以反映企业在澳大利亚 从事的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而且该法也适用于在 2017 年 7 月 1 日 前执行或签订的安排或协议。

其中,只要澳大利亚企业(包括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或境外实体在 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但不包括满足特定条件下年度收入不足 2500 万澳元的居民企业)的跨境交易安排中涉及一家境外关联企业,并且 澳大利亚企业所属的集团全球年度收入达到 10 亿澳元,就会受到该 法的管制。在转移利润税的相关法则下,不受该法则影响的实体只有: 管理投资信托、某些境外集体投资工具、外国政府持有的实体、符合 规定的养老金实体及国外养老基金。

转移利润税的评估采用的是“主要目的 ”测试,而该测试除了评 估是否以侵蚀澳大利亚税收权益为主要目的外,还同时会考虑到境外 税负的降低。因此,澳大利亚企业在境外的税收安排同样也有可能引 起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关注。

澳大利亚税务局有权对澳大利亚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进行评估起 的 7 年内开展有关转移利润税的调查,而且澳大利亚企业在向澳大利 亚税务局进行相关的申辩或达成和解前需要先缴纳全额的转移利润 税。

转移利润税评估产生的应纳税款要求在评估后 21 天内缴纳。纳 税人可以在 12 个月的审核期内提出异议,举证可以减少税款或免除 税款的理由。

如果在审核期结束时仍不满意结果的,纳税人可以在 60 天内向 联邦法院提出申诉。由于转移利润税是澳大利亚反避税规定的一部 分,企业无法通过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获得双重征税的减免,也不能 通过 OECD 多边文书的仲裁机制进行裁决。因此,企业只能通过澳大 利亚联邦法庭提出申诉。

转移利润税免除情形:

①2500 万澳元营业额测试。若纳税人及在同一全球集团实体的营业额不超过 2500 万澳元(假设收入没有转移海外);

②充分境外税收测试。若境外税收增长额等于或者超过相对应的 澳大利亚税收减少额的80%;

③充分经济实质测试。每一实体利润反映各自活动经济实质。 以下企业将面临较高的转移利润税风险:

①涉及大额跨境贷款;

②设置营销中心;

③正在进行业务重组的;

④将知识产权转移到澳大利亚境外的。

2018 年 2 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涵盖转移利润税的遵从指南 (PCG),协助纳税人评估转移利润税的风险水平。PCG 包含经济实 质测试应用和主要目的测试,并提供了五种情形的经济实质测试的案 例等。指南要求纳税人自行评估涉税风险,若发现潜在风险,应及时 与澳大利亚税务局联系。

(3)加大对大型跨国集团企业(SGE)的处罚力度。大型跨国集 团企业未按时提交资料(如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的处罚标准 与国别报告一致;如发生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或不提交资料的行 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金额将是其他企业的两倍。

4.3.3.6 转让定价调查申诉

纳税人拥有对纳税调整提出申辩及上诉的权利,其中,纳税人的 上诉将由行政上诉庭或联邦法院受理。

为提升纳税调整的说服力及结案效率,澳大利亚税务局推出了以 下机制:

(1)内部独立审核流程:由此前从未参加该调查案的审核者重 新审核;

(2)替代性争端动议:由私人替代性争端动议的从业者(包括 前联邦及高等法庭法官)参与涉及行业巨头的复杂纠纷;

(3)相互协商程序(MAP):受税收协定覆盖的纳税人可引用澳大利亚双边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条款进行申诉。

4.3.3.7 自查制度

自查制度要求澳大利亚税务局人员评定澳大利亚企业是否获得 转让定价利益。当一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付预提所得税额低于 在独立交易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付预提所得税额时,即被视为 获得转让定价利益。同样地,当一家企业的税务亏损高于在独立交易 的情况下应产生的税务亏损时也会被视为获得转让定价利益。而当企 业获得转让定价利益时,将由独立交易结果取代实际交易结果以决定 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澳大利亚 企业在自查后仍有转让定价利益的,其可以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对该 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4.3.3.8 跨国公司反避税法(Multinational Anti Avoidance Law,

MAAL)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跨国公司反避税法》正式生 效。该法适用于在澳大利亚经营且全球营业收入大于 10 亿澳元的大 型跨国集团企业。根据该法,实施避税的跨国公司将双倍补缴所欠缴 税款,外加利息。该法适用于:在股权结构所涉及的合伙制关系中存 在非居民合伙人的企业;存在非居民受托人的信托;暂时在澳大利亚 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境外信托企业。此外,财政预算案中规定,纳 税人不能在公司股权架构中利用境外信托或是合伙人制度以规避《跨 国公司反避税法》。

4.3.3.9 转让定价税收遵从管理

澳大利亚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及时关注其税 收风险,通过发布税法同步指南(Law Companion Guidelines)、实 用遵从指南(Practical Compliance Guidelines)及对关键问题提 供建议的纳税人须知(Taxpayer Alerts),告知纳税人各种税收情 况涉及的潜在风险。纳税人可以在交易发生前就不确定税收问题联系澳大利亚税务局,以及时获得税收确定性。

2017 年澳大利亚税务局成立了反避税专项小组(Tax Avoidance Taskforce),该小组由 1000 多名拥有转让定价经验的人员组成,关 注与转让定价相关的税收遵从活动,聚焦于离岸营销中心及离岸采购 中心,涉及利率互换的外币贷款、无形资产转让、亏损企业等经济行 为及活动。与此同时,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一系列实用遵从指南 (PCG),对一系列行为和安排规定了不同遵从风险水平的评估管理 做法。《对涉及采购、营销、销售和分销职能的集中运营模式相关转 让定价问题的 ATO 合规方案》(PCG2017/1 指南)规定了离岸关联方 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分销中心的遵从管理方式,划分了六种不同的 转让定价风险类别区,其中,在绿色区以外的中心将面临较大的调查 风险。《简化的转让定价记录保存可选方式》(PCG2017/2 指南)规 定对能履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部分关联交易,税务局将 不对其开展转让定价管理。《与跨境关联方融资安排和关联交易相关 的税务问题的 ATO 合规方案》(PCG2017/4 指南)对跨境关联方融资 安排规定了遵从管理方式。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跨国公司关联方债务融资风险评估指 南,帮助纳税人自评交易风险,可有效规避潜在税务审查风险和争议; 转让定价管理做法体现了澳大利亚税务局一户式风险管理评估的趋 势。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是由纳税人与 澳大利亚税务局,以及必要时连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做出 的为其未来的国际交易确定合适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事先 约定。

若企业存在以下跨境交易,可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以提高相关交易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面的确定性:

(1)关联或非关联法人实体(包括独立法人实体的常设机构) 之间的交易;

(2)常设机构与其总部之间的交易;

(3)同一公司下两个常设机构之间的交易。

澳大利亚的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三 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期限通常是协议签订后的 3 至 5 个纳税 年度,可申请延期。此外,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也可追溯 适用于以前年度,但具体取决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 实际情况。

纳税人可以在预约定价安排实行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点取消该协 议。

4.4.2 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4.4.2.1 前期阶段

在前期阶段,纳税人需实名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预约定价安排 前期申请表格,提供其集团全球架构信息、澳大利亚实体在全球价值 链中的角色、预约定价安排覆盖的跨境交易详情、计划采用的转让定 价方法、选择的预约定价安排类型等信息。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预约定价安排团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评 估相关风险,并决定是否正式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4.4.2.2 正式申请阶段

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批准纳税人正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需 提交正式申请报告,澳大利亚税务局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 条款进行协商,并在一致同意后签署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4.4.2.3 实施监控阶段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预 约定价安排执行报告,以说明预约定价安排实际执行情况。如纳税人 未能按照预约定价安排要求执行有关交易,澳大利亚税务局会通知纳 税人,进行讨论并了解原因,最终可能导致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调整、 推迟或终止。

4.5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egime)确 保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将境外子公司企业的相关收入归属回国,以防 止境外子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规避实际上应在澳大利亚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

4.5.1 判定标准

一家外国企业如果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即被认定为受控外国 企业:

(1)不超过五个澳大利亚实体合计拥有该外国企业至少 50%的 股权,且澳大利亚实体各自拥有不少于 1%的股权;

(2)一个澳大利亚实体持有该外国企业至少 40%的股权;

(3)不超过五个澳大利亚实体实际控制该外国企业,比如拥有 任命董事的权利。

4.5.2 税务调整

为了确定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归属,应该要确认下列事项:

(1)外国企业在法定会计年度期末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

(2)居民纳税人在法定会计年度期末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的 利润归属纳税人;

(3)受控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是否在澳大利亚税务局所列名单里 (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 日本、新西兰、英国与美国);

(4)受控外国企业在法定会计年度的收入是否通过主动收入测 试。其中,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通过主动收入测试:

①受控外国企业必须在整个财务年度均为外国居民纳税人;

②受控外国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开展或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 动;

③受控外国企业准备保存适当的记录,如会计记录;

④受控外国企业可证明其满足积极经营收入测试;

⑤受控外国企业的被动收入(Tainted Income)(包括关联方租 金收入、土地租金收入、船只与飞机租赁收入) 占总收入比例低于 5%。

在确定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归属时,需要考虑在法定会计年度内 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的种类。一般来说,如果受控外国企业处于澳大 利亚税务局所列名单上的国家但是没有通过主动收入测试,只有部分 享受当地国家优惠政策的收入需要归入其控股方。如果受控外国企业 不处于名单上的国家也没有通过主动收入测试,其相关收入需全额归 入控股方。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涵盖企业之 间订立的任何分摊与开发、生产或获得资产、权利或服务相关的成本 和风险,以换取相应预期收益的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 议才能生效。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分为两类:

(1)资产/权利的开发、生产或取得的相关安排;

(2)纯服务安排。

4.6.2 税务调整

一般来说,澳大利亚税务局通过以下方面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安排应具有商业实质;

(2)协议的条款应符合经济实质;

(3)协议的条款应事先商定;

(4)参与方应有合理的期望收益;

(5)参与方的贡献应与其期望获得的收益相匹配;

(6)成本分摊协议的加入、撤销和退出条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若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澳大利亚税务局可能会要 求纳税人对协议条款作出调整,进而调增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 根据独立第三方在相似条件下发生的支出调减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 某些情况下,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否定成本分摊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 款。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澳大利亚启用新的资本弱化规定(安 全港测试):一般企业为资产负债比超过(或等于)1.5:1,金融企 业为资产负债比超过(或等于)15:1。资本弱化规定不适用于年度债 务扣除额不超过 200 万澳元的纳税人,以及企业对外投资且企业及其 关联公司的澳大利亚平均资产占其平均总资产的90%或以上。除此之 外,所有类型的纳税人都适用于该规定,包括公司、信托、合伙企业 和个人。合并纳税的企业、银行与金融机构适用特殊规定。

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在资本弱化计算过程中,企业必须根 据财务报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债务权益比,以测试企业是否符合 资本弱化规定,不再允许通过资产重新评估来计算资本弱化债务权益 比上限。

2022 年 10 月 25 日,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加强澳大利亚资本弱 化规则的修正案。2024 年 4 月 8 日,澳大利亚发布《2024 年财政部 法律修正案(让跨国公司支付其公平份额——诚信和透明度)法案》, 该法案正式获准通过。该法案主要包括了两部分,一是新的资本弱化规则(债务费用抵扣限制)的修正案,该规则包含三项适用于“一般 类别投资者 ”的新测试,即固定比率测试、集团比率测试和第三方债 务测试,适用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二是新的 人为制造债务费用扣除规则。在该规则下,与人为制造的债务安排相 关的债务费用将不允许进行税前抵扣,适用于现有债务和新增债务, 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该法案引入了新的“一般类别投资者 ”定义,对原有的“一般对 外投资者 ”“一般对内投资工具 ”和“一般对内投资者 ”等一般类别 实体进行合并。新资本弱化规则适用于“一般类别投资者 ”,包括:

(1)境外控制的澳大利亚实体;

(2)拥有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外国实体;

(3)控制境外实体的澳大利亚控制方(及其关联实体)。

以上实体中,除了金融实体或和授权存款机构,都统称为“一般 类投资者 ”。换而言之,金融实体和授权存款机构将继续适用原有的 资本弱化规则。

根据该法案的新措施,“一般类别投资者 ”实体将接受以下三项 新的资本弱化测试之一:

(1)固定比率测试(Fixed Ratio Test,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的 30%);

(2)集团比率测试(Group Ratio Test);

(3)第三方债务测试(External Third Party Debt Test)。 其中,固定比率测试取代了现有的安全港测试,集团比率测试则取代了现有的全球债务杠杆率测试(World-wide Gearing Debt Test),而第三方债务测试取代了现有的独立交易债务测试(Arm's Length Debt Test,ALDT)。

4.7.2 税务调整

如果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比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则超出部分的债务 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现行的资本弱化规则中,即使没有通过安全港测试,若企业能 够证明其债务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仍可在税前扣除相关利息。 除了安全港测试外,还有两个计算上限方法:独立交易贷款测试和全 球债务杠杆测试。独立交易贷款测试要求企业的可抵税债务上限符合 行业常规。澳大利亚税务局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独立交易 债务测试的合规指南,适用于自2019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 年度的分析。在实践中,该测试通常仅在实体无法满足安全港和全球 债务杠杆测试时使用。全球债务杠杆测试允许企业将其全球资产负债 率提高至 100%。如果通过了上述测试,纳税人可以不受资本弱化规 定的约束。

而根据新的资本弱化规则,固定比率测试允许纳税人在其税息折 旧及摊销前利润的30%以内申请债务利息扣除,超出的不允许扣除金 额最多可结转 15 年。如果在某一收入年度该纳税人的净债务利息扣 除额低于其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的 30%,则允许纳税人申请在差额 内对过去年度的不允许扣除金额进行特别扣除。固定比率测试作为默 认的资本弱化测试方法,如果纳税人需要选择另外两种测试方法,则 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且在该收入年度内不得更改。

4.8 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在以上各小节中说明,此处暂无特殊 说明。

第五章 中澳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澳税收协定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方面是为 了避免国际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情报交换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避税。

目前,澳大利亚已经与超过 40 个国家(地区)签署一系列综合 性税收协定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协议[2],与 3 个国家签署航空运输收 入的税收协定,与美国签署关于不动产、遗产和赠予税的税收协定, 以及与东帝汶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综合协定。另外,澳大利 亚还与美国签署执行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的政府间协定。税收 协定只有在议会通过后才能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产生法律效应。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在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避免 了对企业的双重征税,在独立交易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税收收入,为 国际税收争议提供了解决和协商机制。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对企业或个 人的居民身份、营业利润以及其他性质收入、税收抵免及优惠等方面 进行了具体规定。

5.1.1 中澳税收协定

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于 1988 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以下简称为“ 中澳税收协定 ”)并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中澳税收协定共二十八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 征税的解决办法、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四大内容,其中双重征 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体现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 目的和宗旨。

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均于 2017 年 6 月 7 日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 “多边公约 ”)。该多边公约对中澳税收协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 订,多边公约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澳大利亚生效,并于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对中国生效。[2]详见附录 2《澳大利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1)个人税收居民

个人税收居民为根据有关缔约国一方的税法,由于是该国居民而 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

(2)企业税收居民

企业税收居民为依法在有关缔约国一方成立,或者企业实际管理 机构在缔约国一方的企业。

(3)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

对于个人税收居民而言,若同时为中国和澳大利亚居民的个人, 其居民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若在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则为该国居民;

②若在中国和澳大利亚同时有或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为与其个人 和经济关系更亲密的国家的居民。

对于企业税收居民而言,若同时构成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缔约国 双方主管当局应结合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 何其他相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 份。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 免税。

5.1.2.2 客体范围

中澳税收协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按照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征收的 所得税,对有关勘探开发海洋石油、铁矿石及煤矿项目征收的资源租 赁税,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5.1.2.3 领土范围

中澳税收协定中所指“澳大利亚 ”包括澳大利亚所属的任何区域, 不包括除了诺福克岛、圣诞岛、克克斯(基凌)群岛、阿什莫和卡铁 尔群岛、赫德群岛、麦克唐纳群岛和珊瑚海群岛以外的其他海外领土, 以及按照国际法和澳大利亚对大陆架海底和底土的自然资源进行开 发的现行有效法律所规定的领土。

“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 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 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区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 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主要包括场所型常设机构(即管理场所、 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林场或农场以及矿场、油井或 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程型常设机构、代 理型常设机构和服务型常设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为,在税收协定一方提供建筑工地, 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六个月以 上。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为,代表人有权并经常代表企业签订 合同,除非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代表人 在税收协定一方为本企业生产或加工属于本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另 外,代理人的活动在税收协定一方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也可 能构成常设机构。

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在税收协定一方通过雇员或 者企业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 的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

对于赴澳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按照中澳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直接影响中国居民在澳 大利亚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成本。因此,中国居民应当合理 安排赴澳投资活动,充分了解自身的活动是否符合澳大利亚常设机构 的判定标准。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澳大利亚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对应的预提税率表(详见附录

3)。以中澳税收协定为例,以下介绍不同类型收入的规定。

5.1.4.1 营业利润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七条,中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 中国企业通过设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澳大 利亚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另外,在确定营业 利润时,常设机构可以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扣除与其营业相关的 各项费用。但是,常设机构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发生的特许 权使用费、报酬等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关联方借贷 的利息等,都不允许扣除。

5.1.4.2 股息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投资的 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上述股息 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 过股息总额的 15%。根据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 于澳大利亚的股息所得,一般要按照 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 果中国居民企业未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优惠,未表明自己受益所有 人身份的,则会多承担 15%的税收成本。若股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 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 款在澳大利亚征收企业所得税。

5.1.4.3 利息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一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大利亚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 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10%。若利息收入与中国 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息将适用协定的营 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企业所得税。

5.1.4.4 特许权使用费

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列举了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主要有三 类:第一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电影影片、电视使用的胶片、磁带或无 线电广播使用的磁带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二类是使用或 有权使用版权、专利、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商 标或类似财产或权利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三类是使用或 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专有 技术或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大利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 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 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中国居民应重点把握技术销售、 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区分,其所得类型主要属于营业利润所得、财 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1.4.5 财产转让所得

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财产转让的征税权。如果中国居民 转让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澳大利亚税务局有权向转让 方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那么其转让营 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的收益,澳大利亚税务局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 税。中国居民转让其在澳大利亚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包括合 伙企业或信托权益的股份或类似权益等),如被转让澳大利亚居民公 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组成,澳大利亚税 务局有权向转让方征税。股权转让是中国居民退出在澳投资的重要途 径,因此,中国居民应做好投资前的筹划工作,避免未来退出时付出 沉重的税收成本。

5.1.4.6 海运和空运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八条,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船舶从事经营取 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纳税,但在澳大利亚各地之间从事经营取得的 利润,可以在澳大利亚纳税。另外,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船舶为载体 从澳大利亚一个地方运送旅客、牲畜、邮件、货物或商品到澳大利亚 另一地方,所获得的利润应仅视为在澳大利亚各地之间从事经营所取 得的利润,在澳大利亚当地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 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以飞机从事经营,取得的包括与运营相关的机票收入等利润,应仅在 中国纳税。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飞机为载体从澳大利亚一个地方运送 旅客、牲畜、邮件、货物或商品到澳大利亚另一地方,所获得的利润 应仅视为在澳大利亚各地之间从事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在澳大利亚当 地纳税。

5.1.4.7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四条,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 其他类似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仅在中国征税。但是如果该居民个人为 从事专业性劳务在澳大利亚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任何连 续十二个月期间在澳大利亚停留连续或累计 183 天以上,澳大利亚可 以仅对与固定基地有关的收入或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征税。

该税收协定中“专业性劳务 ”包括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 师的独立活动。

5.1.4.8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五条,中国居民个人因为受雇取得的薪 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若在澳大利亚从事受雇 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澳大利亚征税。另外,中国税收居民因在 澳大利亚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条件,应仅在中国纳税:

(1)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中在澳大利亚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 过 183 天;

(2)该项报酬并非由在澳大利亚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 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负担。

综上所述,中国居民企业以及个人赴澳投资,应当全面理解中澳 税收协定及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降低税务 成本。

5.1.5 澳大利亚税收抵免政策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居民企业必须按规定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申报并按照澳大 利亚税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允许从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境外收入所缴纳的中国所得税,若申报的税收抵免额小于 1000 澳元,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若申报的税收抵免额超过 1000 澳元,抵免限额为扣除境外收入和相关费用后的应纳税额与按全球收 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差。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将不 再进行结转或税收返还。

此外,澳大利亚对部分特定所得类型适用免税法,包括境外常设 机构从主动经营中取得的营业利润,来源于非投资组合的股息所得, 以及处置非投资组合权益所获得的转让收益。其中,对于非投资组合 的股息,收到股息的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时拥有作出分配的公司 10%以 上的投票权。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居民个人必须按规定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申报并按照澳大 利亚税法计算所得税,澳大利亚居民个人允许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境外收入所缴纳的中国所得税。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与企业税 收抵免相同,超过限额部分将不再进行结转或税收返还。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国税收居民从澳大利亚取得所得,在中国境内不能享受饶让抵 免。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由于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较早,中澳税收协定没有对无差别待遇原 则进行规定。

5.1.7 在澳大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5.1.7.1 澳大利亚执行税收协定的模式

根据收入类型,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 要模式为:

(1) 自行申报。适用于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的中国居民企 业,需要申请纳税申报号码,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对与常设机构 相关的经营所得以及处置资产产生的所得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2)源泉扣缴。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未设有常设机构,但取得来 源于澳大利亚的未纳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劳务性收入 的中国居民企业,支付人需对以上收入进行源泉扣缴,在对外支付时 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扣缴金额,并向取得该项收入的中国居民企业 提供扣缴税款凭证。

5.1.7.2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所属的居民国家与澳大利亚之间有税收协 定并且为受益所有人,支付利息、股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澳大利亚 企业就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如果澳大利亚企业超额扣缴预提所得税,澳大利亚企业或者境外 受益所有人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一系列完成支付的资料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材料,用以申请退税。

另外,澳大利亚企业在对劳务性收入对外支付时,如果境外企业 有澳大利亚商业号码,需按照 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若无澳大利 亚商业号码,需按照 46.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除非境外企业向澳 大利亚税务局申请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扣缴。

申请按照其他税率扣缴时,境外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境 外 企 业 扣 缴 税 率 变 动 申 请 表( Foreign Resident Withholding Variation Form),按照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供本企业信息、支付方 信息、收入明细,以及年度收入和税款明细等信息,通过在线或者纸 质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税务局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表进行批 复,若税务局批准,将向企业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通知书规定期 限内,支付人可以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5.1.7.3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可以向对方税务局提供税收豁免证明(Tax Relief Form)或者税收居民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y), 就境外所得享受优惠税率。与澳大利亚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税务局会 向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提供税收豁免证明表,居民企业需填写并取得澳 大利亚税务局的认证;与澳大利亚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澳大利 亚居民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税务号码、经营地址等材料,申 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证明开具进度可以在澳大利亚税务局网站上查 询。

5.2 澳大利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澳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因双方之间签 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是两国因税收协定适 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相互协商程序即是两国主管税务当 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

协调磋商的机制。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税务当局之 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当一方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主管税务当局所采取的 措施,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 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 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 起,三年内提出。

上述主管税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 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 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 法律的时间限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 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缔约国双方各主管当局也可对本协定未 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当局为有效实施本协定规定的目的,可以相 互直接联系。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5.2.3.1 申请人的条件

中澳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人为适用税收协定的居民 个人或企业。

5.2.3.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当一方纳税人认为, 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主管税务当局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 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 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

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5.2.4 启动程序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该部分内容已在 5.2.3.2 中说明。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实施中澳税收协定时 发生的困难或疑问,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可以相互直接联系进行税收协 商。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税务当局之 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5.2.6 澳大利亚仲裁条款

目前,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仲裁条款。

5.3 中澳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澳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因双方之间签 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其中,尤以中国投资 者与收入来源国澳大利亚之间就中澳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 发的争议,更为值得关注。此类争议产生的原因,一般为中国投资者 对中澳税收协定及澳大利亚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没有全面、深入的认 识,导致在投资项目的推进中产生了尚未识别的纳税成本;或者中国 投资者在一些具体的涉税问题上没有与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或中国税 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从而引发争议,如常设机构的认定、双重税收 居民国籍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等问题。

虽然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启动中澳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 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但这一协商机制的缺点在于缺乏时限规定,可能 使得各个程序阶段久拖不决,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对中国投资者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采取增强自身风险识别能 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全面准确理解中澳税收协定及澳大 利亚当地税法,降低产生税收争议的风险。

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中澳两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情报 交换协作制度框架。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之规定要求澳大利亚税务 局提供中国居民或者国民在澳大利亚当地的税收情报,从而能够更全 面地掌握中国居民或者国民的境外收入情况和境外纳税情况,防止跨 国偷漏税的行为。因此,中国居民应当提高自身经营或投资行为的税 法遵从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收违法风险。

第六章 在澳大利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中国“一带一路 ”倡议为“走出去 ”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了难得 的历史性机遇,同时,“走出去 ”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也值得关注。

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成立公司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注册登 记,取得澳大利亚商业注册码(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并 在每年的 7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呈交上一财年的报税表格。澳大利亚 是高税收国家,每个取得收入的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从事有报 酬工作的个人都必须有个人税号,而没有税号的个人是难以在澳大利 亚工作的。值得注意的是,旅游签证和某些商务签证不可以申请个人 税号。

对于单位纳税人,预期年商品及服务营业额超过一定限额(一般 为 75000 澳元,非营利主体为 150000 澳元),需要进行商品及服务 税注册登记。其他需要进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的主体和相关规定 请详见前文 2.4 商品及服务税部分。

6.1.2 信息报告制度

澳大利亚的征税年度是每年的 7 月 1 日开始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止。税收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税务局管理,该局在澳大利亚各州 市设有分局,代表联邦政府征收税款,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 和辅导。

澳大利亚实行年度申报制。纳税申报期为每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当一个财年结束时,每个澳大利亚有收入的个人(包括非澳 大利亚居民)都必须在每年纳税申报期,主动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 全年收入和纳税情况,并对应纳税额进行多退少补。

所有在澳大利亚有合法收入的个人都应凭雇主的工资结算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税项并支付税金,纳税人如符合低收入家庭、多家庭成 员赡养、个人小生意等条件,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回部分或全部税金。 申报退税的手续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选择由会计师或税务师代理。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澳大利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按照本指南前款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中国“走出去 ”企业在澳 大利亚设立子公司,需要对其全部收入(来源于澳大利亚和非澳大利 亚的收入)履行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程序。澳大利亚税务局不断改进税 务申报系统,鼓励纳税人准确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各种疏忽、故 意隐瞒或错报,否则纳税人将承担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风险。

税收罚款风险请详见 3.2.6 法律责任。

6.2.2 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走出去 ”企业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在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来源于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 应在澳大利亚征税,征税规定和居民企业应税收入的一般规定相同。 但是,如果不存在双边税收协定,则不适用常设机构的定义,而将适 用普通法中关于收入来源地规则来判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 来源于澳大利亚,并据此判定是否应在澳大利亚征税。

中国“走出去 ”企业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常设代表机构应按 照本指南前款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履行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程序,否 则将承担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风险。

中国“走出去 ”企业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常设机构主要的税 务风险,在于确定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应税收入。常见问题是确定分 支机构净利润需要分摊收入和费用时,如果计算不准确,澳大利亚税 务局可能要求审核分支机构的有关交易账目,以确保归属于澳大利亚 分公司或常设机构的利润是准确的。

6.2.3 在澳大利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设立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澳 大利亚的所得都要在澳大利亚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即与常设机构无 关但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也需要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通常由其支 付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但实际操作中,非居民企业也可 以选择向税务局自行申报。

对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务局的处罚。

6.3 调查认定风险

澳大利亚对于跨国业务有许多专门的条款规定,澳大利亚税务局 将通过多种途径避免不合规的行为出现,例如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申请 特殊税务处理,确保能在现行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下征收到归属于澳 大利亚的税收。澳大利亚税务部门重点关注跨境交易,企业应引起重 视,避免产生调查风险。

6.3.1 抵免机制

对于澳大利亚居民(在澳设立的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如果已经 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则可以在计算本国的应税所得时予以抵免。

6.3.2 预提机制

当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在澳设立的子公司)支付利息、股息、特 许权使用费给非居民企业时,必须征收预提所得税。

6.3.3 反避税专门条款

澳大利亚具有一般反避税规定,对于因避税安排而获取的税收利 益,税务机关可以取消该税收利益,其核心作用是对来源于国外关联 企业的收入合理征税。

6.3.4 受控外国公司条款

受澳大利亚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取得的非主动性所得,无论相关 利润是否分配,将归属于居民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其核心作用是对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的消极投资所得征税,如租金所得、部分利息所得、

股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受控外国公司需通过“主动性 ”测 试,一般是指相关消极投资所得不超过总销售额的 5%,如果没有通 过测试,则会被归属为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

6.3.5 转让信托条款

如果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在澳设立的子公司)向其非居民信托企 业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该居民企业必须就其从非居民信托企业获 得的部分收入缴纳所得税。

6.3.6 海外投资基金条款

当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和转让信托条款均不适用时,澳大利亚居民 企业还必须就其隐藏在海外企业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6.3.7 限制转让定价以及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的第 815 条跨境转移定价规则规定了关联 方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第 820 条资本弱化条款规定了受外国控 制的澳大利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限额,两者的核心作用是防止本 国利润转移到国外。

2024 年 1 月 17 日,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以转让定价为重点的 《实用遵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 的所有行业领域,为企业与国际关联方之间开展无形资产安排提供税 法遵从指引。《指南》强调,澳大利亚税务局将持续关注企业所涉知 识产权跨境交易安排的经济实质。其中,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转移 无形资产 ”和“错误定性和不予承认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在澳活动 ”两 类安排,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框架,并根据多种风险因素和既有的法 律协议,将无形资产安排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纳税人可使 用该框架来评估澳大利亚税务局审查的可能性。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安 排被评为高风险,澳大利亚税务局很可能会开展税务评估或审计等行 动。澳大利亚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在开展较为复杂的无形资产安排前与 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以在业务发生前防范化解潜在涉税风险。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方面是为 了避免国际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情报交换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避税。

源泉扣缴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未设有常设机构,但是取得来源于澳 大利亚的未纳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劳务性收入的企业, 支付人需对以上收入进行源泉扣缴,在对外支付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 申报扣缴金额,并向取得该项收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企业提供扣缴税 款凭证。

根据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澳大利亚的股 息所得,一般要按照 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 未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优惠(协定项下,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 的 15%),未表明自己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则会多承担 15%的税收成 本。若股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企业所得税。

6.5 其他风险

澳大利亚税务局很重视对税源的监控,在监控手段、方法上都采 取了许多措施,按照税源大小对纳税人分级监控。

2017 年 6 月 7 日,澳大利亚签订 OECD 关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 转移的多边协定,以降低国与国的双边协定中来自税基侵蚀和利润转 移的税收征管风险。该协定的签订与实施意味着澳大利亚政府将更加 注重如何有效防范及应对各类税收征管问题,如电子经济下的税收征 管挑战、混合错配安排可能带来的双边不征税后果、税收协定的滥用、 不透明的转让定价等等。

6.5.1 对大企业的监控

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较多,但这些大公司在澳大利亚纳税却很 少。这主要由于澳大利亚是以所得税为主体,这些跨国公司往往利用澳大利亚的税收漏洞和国际避税天堂进行税收筹划,达到不纳税或少 纳税的目的。因此,澳大利亚税务局将这些大公司(依据其在股票市 场的市值)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目前,澳大 利亚税务局直接监控管理的大企业约 600 多家,监控这些企业的国内 收入及海外收入;不但关注企业每一笔的交易情况,更关注其在全球 的资金和贸易安排情况,一旦发现企业有偷逃税或避税现象,税务局 就会采取严厉的措施。

6.5.2 对中小企业的监控

与对大企业的监控侧重点不同,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 监控主要侧重于个人支出的列支。澳大利亚政府为了防止个人将支出 列支到公司,开征了附加福利税,并规定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支出不得 在税前列支。主要的方法有:一是走访企业,查阅财务账册;二是对 合法纳税程度有待提高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三是半年后进行复查。

6.5.3 基本的监控

基本监控适用于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监控。这种监控包括书面文 件监控和税收约谈两种形式。只要在澳大利亚税务局有过纳税记录的 纳税人,每年都会收到税务局免费发送的纳税指引和申报表,据此进 行纳税申报。澳大利亚税务局收到申报表后将个人申报资料输入数据 库,对申报的收入额、抵免额等进行书面审计并和以前年度的申报情 况进行对比。发现有问题的就会进行约谈,这时纳税人必须带上有关 资料、证据或律师,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如不能提供合理说 明,将会受到较为严厉的惩罚。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纳税人实行严格的 税号管理制度和纳税扣缴制度,税号一经确定,终身不变,纳税人就 业、到银行存款、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及进行投资等活动时,都必须提 供税号。雇主、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发放工资、薪金、股息、利息、 红利、退休金等时,必须代扣代缴税款。澳大利亚税务局也会利用网 络信息技术对个人申报情况与从雇主和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对 比分析,从而对此类税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官方网站,au.mofcom.gov.cn。

[3]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官方网站,www.dfat.gov.au。

[4] 澳大利亚统计局官方网站,www.abs.gov.au。

[5] 澳大利亚税务局官方网站,www.ato.gov.au。

[6] PwC Australia 发布的《澳大利亚经商入门指南》。

[7] 《澳大利亚国家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www.fmprc.gov.cn。

[8] KPMG 与悉尼大学共同发布的第 15 期《揭秘中国企业在澳洲投资》报告。

[9] PwC 全球网络编制发布的《Worldwide Tax Summary》。

[10] IBFD 澳大利亚公司税、个人所得税、转让定价介绍。

[11] 澳大利亚卫生部官方网站,www.health.gov.au。

[12]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实施税收协定相关 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整合文本》。

附录一 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一览表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网址

澳大利亚税务局

www.ato.gov.au

澳大利亚总检察部

www.ag.gov.au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www.agriculture.gov.au

澳大利亚国防部

www.defence.gov.au

澳大利亚教育部

www.education.gov.au

澳大利亚就业和劳动场所关系部

www.dewr.gov.au

澳大利亚财政部

www.treasury.gov.au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

www.dfat.gov.au

澳大利亚卫生和老年人关怀部

www.health.gov.au

澳大利亚服务局

www.servicesaustralia.gov.au

澳大利亚内务部

www.homeaffairs.gov.au

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资源部

www.industry.gov.au

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交通、地区发展、通 信和艺术部

www.infrastructure.gov.au

澳大利亚社会服务部

www.dss.gov.au

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能源、环境和水资源 部

www.dcceew.gov.au

澳大利亚总理内阁部

www.pmc.gov.au

澳大利亚退役军人事务部

www.dva.gov.au

澳大利亚议会事务部

www.aph.gov.au

附录二 澳大利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澳大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

阿根廷  Argentina

1999.08.29

1999.12.30

2000.01.01

2

奥地利 Austria

1986.07.08

1988.09.01

1989.01.01

3

比利时 Belgium

1977.10.13

1979.11.01

1980.01.01

4

加拿大 Canada

1980.05.21

1981.04.29

1975.07.01

5

智利 Chile

2010.03.10

2013.02.08

2013.04.01

6

中国 China

1988.11.17

1990.12.28

1991.01.01

7

捷克共和国CzechRepublic

1995.03.28

1995.11.27

1996.01.01

8

丹麦  Denmark

1981.04.01

1981.10.27

1982.01.01

9

斐济 Fiji

1990.10.15

1990.12.28

1991.01.01

10

芬兰  Finland

2006.11.20

2007.11.10

2008.01.01

11

法国  France

2006.06.20

2009.06.01

2010.01.01

12

德国  Germany

2015.11.12

2016.12.07

2017.01.01

13

匈牙利 Hungary

1990.11.29

1992.04.10

1993.07.01

14

印度 India

1991.07.25

1991.12.30

1992.07.01

15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1992.04.22

1992.12.14

1993.07.01

16

爱尔兰 Ireland

1983.05.31

1983.12.21

1984.07.01

 

澳大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7

意大利 Italy

1982.12.14

1985.11.05

1976.07.01

18

日本 Japan

2008.01.31

2008.12.03

2009.01.01

19

基里巴斯 Kiribati

1991.03.23

1991.06.28

1991.07.01

20

韩国The Republic of Korea

1982.07.12

1984.01.01

1982.01.01

21

马来西亚 Malaysia

1980.08.20

1981.06.26

1979.07.01

22

马耳他 Malta

1984.05.09

1985.05.20

1986.01.01

23

墨西哥 Mexico

2002.09.09

2003.12.31

2004.01.01

24

荷兰Netherlands

1976.03.17

1976.09.27

1975.07.01

25

新西兰New Zealand

2009.06.26

2010.03.19

2010.05.01

26

挪威  Norway

2006.08.08

2007.09.12

2008.01.01

27

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Guinea

1989.05.24

1989.12.29

1990.07.01

28

菲律宾Philippines

1979.05.11

1980.06.17

1980.01.01

29

波兰  Poland

1991.05.07

1992.03.04

1993.01.01

30

罗马尼亚 Romania

2000.02.02

2001.04.11

2002.01.01

31

俄罗斯 Russia

2000.09.07

2003.12.17

2003.07.01

 

澳大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32

新加坡  Singapore

1969.02.11

1969.06.04

1969.07.01

33

斯洛伐克 Slovakia

1999.08.24

1999.12.22

2000.01.01

34

南非South Africa

1999.07.01

1999.12.21

2000.01.01

35

西班牙 Spain

1992.03.24

1992.12.10

1993.01.01

36

斯里兰卡 Sri Lanka

1989.12.18

1991.10.21

1992.07.01

37

瑞典  Sweden

1981.01.14

1981.09.04

1982.01.01

38

瑞士Switzerland

2013.07.30

2014.10.14

2015.01.01

39

中国台湾Taiwan,China

1996.05.29

1996.10.21

1996.12.01

40

泰国Thailand

1989.08.31

1989.12.27

1990.01.01

41

土耳其 Turkey

2010.04.28

2013.06.05

尚未执行

42

英国  United Kingdom

2003.08.21

2003.12.17

2004.07.01

43

美 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982.08.06

1983.10.31

1983.12.01

44

越南  Vietnam

1992.04.13

1992.12.10

1993.07.01

 

澳大利亚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一览表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1

安道尔共和国 Andorra

2011.09.24

2012.12.03

2

安圭拉  Anguilla

2010.03.19

2011.02.17

3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

2007.01.30

2009.12.14

4

阿鲁巴 Aruba

2009.12.16

2011.08.17

5

巴哈马国  The Bahamas

2010.03.30

2011.01.11

6

巴林  Bahrain

2011.12.15

2012.12.15

7

伯利兹 Belize

2010.03.31

2011.01.11

8

百慕大 Bermuda

2005.11.10

2007.08.06

9

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2008.10.27

2010.04.12

10

文莱  Brunei

2013.08.06

2016.02.25

11

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

2010.03.30

2011.02.14

12

库克群岛Cook Islands

2009.10.27

2011.09.02

13

哥斯达黎加 Costa Rica

2011.07.01

2013.02.04

14

多米尼克国 Dominica

2010.03.30

2011.12.08

 

澳大利亚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一览表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15

直布罗陀 Gibraltar

2009.08.25

2010.07.26

16

格林纳达 Grenada

2010.03.30

2012.01.09

17

危地马拉 Guatemala

2013.09.26

2018.01.21

18

根西Guernsey

2009.10.07

2010.07.27

19

马恩岛Isle of Man

2009.01.29

2010.01.05

20

泽西  Jersey

2009.06.10

2010.01.05

21

利比里亚 Liberia

2011.08.11

2012.05.23

22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2011.06.21

2012.06.21

23

中国澳门  Macao,China

2011.07.12

2012.05.18

24

马绍尔群岛Marshall Islands

2010.05.12

2011.11.25

25

毛里求斯 Mauritius

2010.12.08

2011.11.25

26

摩纳哥 Monaco

2010.04.01

2011.01.13

27

蒙特塞拉特 Montserrat

2010.11.23

2011.11.25

28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Netherlands Antilles

2007.03.01

2008.04.04

29

萨摩亚群岛 Samoa

2009.12.16

2012.02.24

 

澳大利亚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一览表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30

圣马力诺  San Marino

2010.03.04

2011.01.11

31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Saint Kitts and Nevis

2010.03.05

2011.01.11

32

圣卢西亚 StLucia

2010.03.30

2011.02.10

33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2010.03.18

2011.01.11

34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2010.03.30

2011.01.25

35

乌拉圭 Uruguay

2012.12.10

2014.07.01

36

瓦努阿图 Vanuatu

2010.04.21

2011.09.01

附录三 澳大利亚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股息 1)

 

利息 2)

 

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公司

符合条件的公司

(%)

(%)

(%)

(%)

国内税率

 

 

 

 

公司

0/30

0/30

0/10

30

个人

0/30

n/a

0/10

30

协定税率

 

 

 

 

阿根廷

15

0/10

12

10/15

奥地利

15

15

10

10

比利时

15

15

10

10

加拿大

15

5

10

10

智利

15

5

5/10

5/10

中国 3)

15

15

10

10

中国台湾

10/15

10/15

10

12.5

捷克共和国

5/15

15

10

10

丹麦

15

15

10

10

斐济

20

20

10

15

芬兰

15

0/5

0/10

5

法国

15

0/5

0/10

5

德国

15

0/5

0/10

5

匈牙利

15

15

10

10

印度

15

15

15

10/15

印尼

15

15

10

10/15

爱尔兰

15

15

10

10

以色列

15

0/5

5/10

5

意大利

15

15

10

10

日本

10

0/5/15

0/10

5

基里巴斯

20

20

10

15

韩国

15

15

15

15

马来西亚

15

0

15

15

马耳他

15

15

15

10

墨西哥

15

0

10

10

荷兰

15

15

10

10

 

 

股息 1)

 

利息 2)

 

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公司

符合条件的公司

(%)

(%)

(%)

(%)

新西兰

15

0/5

0/10

5

挪威

15

0/5

0/10

5

巴布亚新几内亚

15

15

10

10

菲律宾

15/25

15/25

15

15/25

波兰

15

15

10

10

罗马尼亚

15

5

10

10

俄罗斯

15

5

10

10

新加坡

15

15

10

10

斯洛伐克共和国

15

15

10

10

南非

15

5

0/10

5

西班牙

15

15

10

10

斯里兰卡

15

15

10

10

瑞典

15

15

10

10

瑞士

15

0/5

0/10

5

泰国

30

15/20/30

10/25

15

东帝汶

15

15

10

10

土耳其

15

5

10

10

英国

15

0/5

0/10

5

美国

15

0/5

0/10

5

越南

15

15

10

10

注 1:大部分的税收协定已明确了澳大利亚“ 已完税股息 ”对外支付时所适用的优惠 股息预提税税率。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有已签署生效的税收协定,向非居民股东所支付 的澳大利亚“ 已完税股息 ”无需在澳大利亚缴纳股息预提税。实践中,澳大利亚仅针对未 完税部分的股息征收股息预提税。

注 2:许多税收协定针对特定类型的利息豁免了预提税,例如向政府部门或行政单 位所支付的利息,或者赊销相关的利息。该特定类型的利息豁免情况并未在此考虑。澳 大利亚国内的利息预提税率为 10%。如果税收协定所适用的利息预提税率高于 10%的, 将适用澳大利亚的利息预提税率。

注 3:该协定不适用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编写人员:陈依媛、吴富盛、胡金鑫、曾晓明、李瑞香、林琼子、李 浩、陈灵慧、朱文璐、方觉旸、黄健、曾琬鸿、洪敏、宁件桃,张智 乐

审核人员:黄翼、周为、陈澜月、黎慧慧、周厚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澳大利亚.pdf (816.4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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