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网讯,中国自然资源部于2026年6月15日在北京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当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该《条例》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针对矿业权出让,《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在发布会上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
《条例》还细化了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胡斌华介绍,本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在矿业权转让方面,《条例》明确了禁止转让的情形,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矿业权被查封、存在权属争议、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等。企业转让或受让矿业权前,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及原出让合同中的限制条款。
在矿业权续期方面,《条例》要求续期申请须在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同意后可增加续期次数。《条例》同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行为。采矿权方面,明确规定采矿权范围内仍有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
《条例》还明确矿业权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并细化了出让收益减免情形。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强调,《条例》呈现“四个全”特点: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此外,《条例》还从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加强规划管控、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制度设计。
此次《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中国矿产资源管理进入新阶段,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旨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并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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