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阿富汗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1.1 国家概况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简称阿富汗。
语言:阿富汗波斯语(达利语)占50%,普什图语占35%。 宗教:伊斯兰教为国教。
阿富汗国土面积64.75万平方公里。境内大部分地区属伊朗高原, 地势自东北向西南倾斜,山地和高原占全国面积80%。兴都库什山脉 斜贯阿富汗中部,最高峰诺夏克峰海拔7485米。河流主要有阿姆河、 赫尔曼德河、哈里河和喀布尔河。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属于东4时区, 比北京时间晚3小时30分钟。
阿富汗是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严重依赖外援。历经30多年 战乱,经济破坏殆尽,交通、通讯、工业、教育和农业基础设施遭到的破坏最为严重,生产生活物资短缺,现仍有300多万人在巴基斯坦 和伊朗等国沦为难民。全国36%人口仍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2012年 至2014年,受到国际经济下行的影响,交通、基建、通信和其他服务 的需求减少,阿富汗的经济增长明显放缓。2014年后,随着美国和北 约逐步撤军,国际社会对阿富汗援助大幅减少。2018年以来,阿富汗 和谈进程和政治斗争交织,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政治经济形势更加 严峻,全面重建与发展之路任重道远。阿富汗的经济增长率必须得到 显著提升,才能支撑每年3%的人口增长率和约40万人口的市场新增劳 动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阿富汗想要取得经济增长,主要依赖 于安全部门的完善、强势的变革以及采矿业、农业领域的投资。
阿富汗主要经济城市包括喀布尔、坎大哈、赫拉特、马扎里沙里 夫、贾拉拉巴德、昆都士、巴格兰、加兹尼等。
阿富汗主要货币为阿富汗尼,简称阿尼,1美元约合78.425阿富 汗尼,辅币为普尔。
1.1.2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据阿富汗中央统计局统计,2019/20财年阿富汗国内生产总值
(GDP)约为188.9亿美元,同比增长3.9%;人均GDP为586.6美元(数 据均不含鸦片产值)。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阿富汗逐渐从2014 年美国和北约撤军、国内政治转型等因素的影响中恢复过来,国内经 济将缓慢复苏。但受国内安全形势严峻、国际社会对阿富汗援助减少、 政局走向不明等因素影响,其经济增速将无复以往高速增长态势。据 世界银行预测,2019-2022年阿富汗经济增长率分别为2.5%、3.0%、 3.5%和3.9%。2020年5月,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阿富汗经济增长率将下降5.5%。
表1 阿富汗近年宏观经济指标
|
年份 |
2013/ 2014 |
2014/ 2015 |
2015/ 2016 |
2016/ 2017 |
2017/ 2018 |
2018/ 2019 |
2019/ 2020 |
|
GDP增 长率 (%) |
6.5 |
2.2 |
-2.4 |
2.1 |
2.9 |
2.7 |
3.9 |
中国居民赴阿富汗投资税收指南
|
年份 |
2013/ 2014 |
2014/ 2015 |
2015/ 2016 |
2016/ 2017 |
2017/ 2018 |
2018/ 2019 |
2019/ 2020 |
|
GDP(亿 美元) |
212.2 |
210.2 |
193.7 |
197 |
202 |
199 |
188.9 |
|
人均 GDP(美 元) |
772 |
748 |
677 |
675 |
679 |
630 |
586.6 |
|
通货膨 胀率 (%) |
5.6 |
-0.7 |
3.8 |
7.2 |
0.2 |
0.6 |
2.3 |
|
外汇储 备(亿 美元) |
- |
- |
- |
4 |
- |
83.22 |
86.28 |
|
外债 (亿美 元) |
- |
- |
- |
25 |
- |
12.34 |
13.21 |
|
汇率 (美 元:阿 尼) |
56.4 |
57.6 |
64 |
67.6 |
68.5 |
72.3 |
77.8 |
资料来源:阿富汗中央统计局。因汇率变动及统计口径不同等缘故,部分数据可能出现偏差
1.1.3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近几年,阿富汗政府不断推出大型矿产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类项 目,招标速度明显加快。2008年,中国中冶—江铜联合体获得埃纳克 铜矿项目开发权。这是阿富汗第一个大型外资矿产项目,也是中国在 阿富汗的最大投资项目。2011年,中石油—阿富汗瓦坦公司联合体获 得北部阿姆达利亚油田开发项目。目前,埃纳克铜矿项目和阿姆达利 亚油田开发项目都处于停滞状态。
阿富汗国内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部门为交通部,此外,城市 发展和土地部以及农村恢复与发展部也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的一部 分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方面,阿富汗目前大约有2,560余公里的公路 正在修建之中,另外计划新修建1,800余公里道路。铁路方面,阿富 汗目前规划了一系列铁路建设,计划到2030年前,共修建铁路约3,500 公里。国际航线方面,现有喀布尔、坎大哈和马扎里沙里夫三个国际机场,13家航空公司(外国公司10家,本国公司3家),国际航线16 条。水运方面,阿富汗为内陆国家,除北方界河阿姆河的一段外,境 内无可供水运的江河,海运主要依赖巴基斯坦卡拉奇港、伊朗阿巴斯 港。电力方面,阿富汗电力供应短缺,全国将近五分之四靠进口补充。 由于长期战乱,阿富汗本地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政府财政支出和 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国际社会援助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 构融资。虽然规划了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但都由于缺乏资金而 无力实施,因此阿富汗目前积极欢迎国外投资者来阿投资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阿富汗产业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工业发展落后,服 务业迅速崛起。
1.2.1 农业
农牧业是阿富汗国民经济主要支柱,农牧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 85%。可耕地面积占全国土地总面积12%,森林面积占3%,牧草地面积 占46%,山区面积占39%。农业耕种技术和水平与中国20世纪60-70年 代状况相似,缺少现代化、高科技农业设施。粮食不能自给自足,每 年需要国际援助或进口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几 乎没有大型农场。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大麦、水稻、玉米、棉花、 干果以及各种水果。
畜牧业是阿富汗农业重要组成部门,畜牧业主要以放养为主,有 绵羊、山羊、牛以及家禽等。据统计,2019/20财年,阿富汗粮食产 量558万吨,同比增长35.1%。其中,小麦489万吨,同比增长35.5%; 稻谷38万吨,同比增长8%;大麦12万吨,同比增长111.3%;玉米18 万吨,同比增长68.2%;土豆92.1万吨,同比增长49.6%;杏仁3.82 万吨,同比增长11%;核桃1.47万吨,同比增长36%;杏12.9万吨,同 比增长18.6%。
阿富汗的藏红花比较有名,屡次在国际评比中获奖。近年来,阿 富汗有意将其打造成重点出口农产品之一,并取代青金石作为国宾礼品。2019/20财年,阿富汗藏红花种植面积7,558公顷,共生产藏红花 19,650公斤。藏红花主要生产地在西部的赫拉特,其种植面积达7,000.3公顷,占总种植面积的92.6%;产量为18,200.8公斤,占全国 总产量的92.6%。
2019/20财年,阿富汗共生产葡萄约111.3万吨,苹果25万吨,石 榴19.4万吨,杏仁3.8万吨,桃子6.1万吨,棉花7.3万吨。
表2 阿富汗畜牧业统计(单位:万头/只)
|
时间 |
牛 |
绵羊 |
山羊 |
鸡 |
骆驼 |
毛驴 |
骡子 |
马 |
|
2012/13财年 |
524.4 |
1,382 |
731.1 |
1,321.2 |
17.4 |
142.3 |
2.4 |
17.8 |
|
2013/14财年 |
523.5 |
1,314.1 |
703.7 |
1,205.3 |
17.0 |
145.1 |
2.1 |
17.1 |
|
2014/15财年 |
534.9 |
1,348.5 |
705.9 |
1,109.8 |
17.1 |
144.1 |
2.4 |
17.1 |
|
2015/16财年 |
526.1 |
1,321.8 |
772.3 |
1,186.3 |
17.0 |
148.1 |
2.5 |
17.3 |
|
2016/17财年 |
523.4 |
1,326.5 |
744.8 |
1,189.9 |
17.0 |
147.2 |
2.5 |
17.1 |
|
2017/18财年 |
497.7 |
1,386.6 |
759.8 |
1,357.3 |
17.2 |
131.7 |
2.4 |
17.5 |
资料来源:阿富汗中央统计局
1.2.2 工业
多年战乱使阿富汗工业基础几近崩溃,缺少完整工业体系,工业 产值仅占GDP的1/4。从行业来看,以轻工业和手工业为主,主要有化 工、建材、制造、制药、印刷、食品、纺织、皮革、地毯、农产品加 工等。从企业来看,基本没有大型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近 年来,工业企业数量逐年减少。现有的企业中,发电厂、水泥厂等规 模型企业屈指可数,多数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作坊式的初级加工厂, 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仓储简陋,缺少产品质量标准和 质量检测机构,产品主要面向国内市场。阿富汗政府希望通过内资、 外资投资建设规模企业,但因战乱原因,多数未能落实。阿富汗工业 企业数详见表3。
表3 阿富汗工业企业数统计(单位:家)
|
行业 |
2012/2013 |
2013/2014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2017/2018 |
|
化工 |
52 |
50 |
40 |
41 |
38 |
40 |
|
建材 |
103 |
99 |
83 |
79 |
72 |
70 |
|
机械和金 属加工 |
75 |
72 |
65 |
61 |
58 |
55 |
|
制药 |
11 |
11 |
8 |
8 |
10 |
12 |
|
印刷 |
70 |
79 |
70 |
72 |
70 |
69 |
|
木材和造 纸 |
28 |
25 |
19 |
19 |
17 |
15 |
|
轻工业 |
68 |
66 |
60 |
60 |
55 |
60 |
|
食品工业 |
192 |
189 |
173 |
173 |
189 |
180 |
|
其他 |
189 |
185 |
170 |
165 |
155 |
150 |
|
合计 |
788 |
776 |
688 |
678 |
664 |
651 |
资料来源: 阿富汗中央统计局
1.2.3 服务业
自阿富汗爆发战乱以来,服务业发展最快。服务业产值占GDP的 比重由2006/07财年的33%升至2019/20财年的55.47%,尤其是金融、 通信、物流业发展迅速。其中,通信产业发展最快,也是外商投资最 集中的行业之一。但由于西方人经常出入的高档宾馆、购物场所是武 装分子重点袭击的对象,因此涉外服务业受到的影响较大。
1.2.4 通讯业
阿富汗通讯业起点低,但发展迅速,成为阿富汗吸引外资的主要 产业,也是阿富汗发展最快的产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全国34 个省均已开设通讯服务。截至2019/20财年,全国共有476个邮局,52.9 万条固定电话线;手机SIM卡销售量从2002年的1.5万张增加到目前的 约3,467万张。
互联网从零起步, 目前国内大约有互联网用户731万人。主要通 信企业有5家,分别是阿富汗电信公司(Afghan Telecom)、MTN阿富 汗公司(MTN-Afghanistan)、罗山电信公司(ROSHAN)、阿富汗无 线通信公司(Afgha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Company)和埃提萨
拉特电信公司(Etisalat Telecommunication Corporation)。
1.2.5 能矿产业
阿富汗国内有较为丰富的能矿资源,阿富汗也将能矿产业作为国 家战略重点产业打造。但因多年战乱,阿富汗能矿产业目前只有小规 模“个体”式开发活动,还没有形成一个产业,对阿富汗GDP的贡献率 很小。
2012-2019年8年间,采矿业产值分别是0.27亿美元、0.23亿美元、 0.32亿美元、0.32亿美元、0.54亿美元、0.62亿美元、0.62亿美元和 0.54亿美元,其主要收入来源为煤矿业。矿产品数量统计详见表4。
表4 矿产品数量统计
|
矿产品名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2017/2018 |
2018/2019 |
2019/2020 |
|
煤炭(万 吨) |
151.7 |
136.5 |
169.8 |
219.1 |
244.5 |
213.9 |
|
天然气(亿 立方米) |
1.42 |
1.46 |
1.65 |
1.56 |
1.53 |
1.29 |
|
盐(吨) |
87,014 |
88,183 |
56,928 |
75,579 |
- |
114,244.5 |
|
石灰石 (吨) |
9,921 |
18,338 |
9,436 |
28,288 |
36,161 |
24,371 |
|
大理石 (吨) |
42,756 |
31,036 |
29,060 |
28,277 |
43,594 |
49,178.9 |
资料来源: 阿富汗中央统计局
1.2.6 地毯业
阿富汗手工地毯是主要出口产品,历史悠久,且多次在国际展览 会上获奖。近年来,由于来自巴基斯坦、伊朗和土耳其等国地毯行业 的竞争加剧,加上出口运输通道受阻,国内加工工艺落后,原材料、 人工、电力等生产成本上升,导致阿富汗地毯业萎缩严重,2016/17 财年地毯出口量大幅减少。2019/20财年,阿富汗出口地毯业逐渐复 苏,出口量从2016/17财年的40.7万平方米增长到81.4万平方米。
1.2.7 建筑业
2002年以来,国际社会为阿富汗战后重建提供大量援助,推动了阿富汗境内的建筑业发展。阿富汗全境特别是大城市已建成诸多道 路、桥梁、学校、医院、机场、住宅等基建项目。2019/20财年注册 建筑公司304家,其中国有建筑公司6家,共有施工机械设备1,178台 (套)。这些公司多是规模小、缺乏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当地建 筑公司实力有限,主要从事分包工程或承揽一些小项目,大型项目基 本由国际承包商承建。
1.2.8 交通运输业
阿富汗政府一直艰难地进行公路建设,积极推进区域性“互联互 通”建设计划,以求实现其成为连接东亚、南亚、西亚和中亚“交通枢 纽” 的长远目标。阿富汗公共工程部发言人2016年3月4日称,2001年 以来阿富汗共修建了2.4万公里沥青公路,其中3,060公里系地区公 路、环阿公路、省道和国道。
阿富汗无出海口,共有8条国际运输通道,分别连接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2条)、伊朗(2条)和巴基斯坦(2条) 等5个邻国,长约1,153公里。2017年1月,中国路桥公司中标连接阿 富汗中部亚阔郎地区和北部达拉苏夫地区的178公里长的公路建设项 目。项目总投资2.05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ADB)提供资金支持。
阿富汗铁路建设刚刚起步,计划修建经阿富汗连接中亚、南亚的 跨国铁路通道,包括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2条)、 伊朗(2条)和巴基斯坦(2条)等5个邻国的8条边界铁路。其中阿富 汗历史上第一条铁路已于2011年底通车,自北部城市马扎里沙里夫至 边界城市海拉顿,总长75公里。阿富汗国际航线方面,现有喀布尔、 坎大哈和马扎里沙里夫三个国际机场。阿富汗为内陆国家,除北方界 河阿姆河的一段外,境内无可供水运的江河。
1.3 经贸合作
1.3.1 贸易关系
阿富汗参加的主要区域合作组织包括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经济合作组织(ECO)、中 亚区域经济合作计划组织(CAREC)、中亚和南亚运输和贸易论坛等。
2015年12月,阿富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时,阿富汗正积 极申请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员国( 目前是观察员国),希望借此发挥 其特殊地缘优势,拓展与该组织成员国的经贸合作,特别是在资源开 发和互联互通等领域的合作,以促进阿富汗经济发展。阿富汗政府与 巴基斯坦政府于2010年签订了《阿巴过境贸易协议》,意在深化与巴 基斯坦的贸易关系。 目前,该协议已到期,正在延期协商中。另外, 阿富汗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受控国和重点观察对象。
阿富汗同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2019/20财年外贸总额 为76.41亿美元,其中进口67.77亿美元,出口8.64亿美元。进口产品 主要有家居用品和医药、食品以及石油产品等。出口产品主要有地毯、 干果、草药、水果、羊毛等。
1.3.2 双边贸易
中国是阿富汗的重要贸易伙伴。据阿富汗中央统计局统计, 2019/20财年中国与阿富汗贸易总额为42.57亿美元,继续保持阿富汗 第三大贸易伙伴国地位,仅次于印度(414.05亿美元)和巴基斯坦 (308.58亿美元)。中阿双边贸易统计详见表5。
表5 中阿双边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
|
年度 |
2014/15 |
2015/16 |
2016/17 |
2017/18 |
2018/19 |
2019/20 |
|
阿富汗进口总额 |
77.29 |
77.23 |
65.34 |
75.20 |
71.35 |
65.75 |
|
其中: 中国 |
10.38 |
10.44 |
10.93 |
11.79 |
11.66 |
11.57 |
|
中国占阿富汗进口比例 (%) |
13.4 |
13.52 |
16.70 |
15.68 |
16.34 |
17.60 |
|
阿富汗出口总额 |
5.71 |
5.71 |
5.96 |
831.00 |
862.00 |
851.18 |
|
其中: 中国 |
0.15 |
0.10 |
0.05 |
12.00 |
28.00 |
31.00 |
|
中国占阿富汗出口比例 (%) |
2.60 |
1.75 |
0.80 |
1.44 |
3.25 |
3.64 |
资料来源:阿富汗中央统计局
根据2014年中阿两国政府换文,从2015年起,中国政府给与原产 于阿富汗97%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 目前,中国向阿富汗主要出 口商品为电器及电子产品、医药、机械设备和纺织服装,主要进口商 品为农产品。
1.3.3 承包劳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9年中国企业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1 人,年末在阿富汗劳务人员65人。据中国外交部统计,2022年中国企 业在阿富汗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13万美元,完成营业额1,958万美元。
1.3.4 相互投资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9年中国对阿富汗直接投资流量2,408万 美元。截至2019年末,中国对阿富汗直接投资存量4.19亿美元。中国 对阿富汗投资的主要项目是阿姆河盆地油田项目和埃纳克铜矿项目。 目前驻阿富汗主要中资企业有14家,包括中石油、中冶江铜埃纳克矿 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中国十九冶、中兴通讯、华为科技、中国 路桥、北新路桥、中国电力工程公司和江苏电力设计院等。
阿富汗在中国的投资大都来源于贸易类公司和办事处,主要对阿 富汗出口中国的商品开展咨询、采购和发运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共 有230多家在华阿富汗企业分布在义乌、绍兴、广州、乌鲁木齐、上 海、杭州、宁波等城市。
1.4 投资政策
1.4.1 概况
阿富汗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外商可开设外汇账户,并可通 过当地银行汇出个人和公司合法所得、办理外贸货款结算。外籍人员 或机构可以长期租用当地房屋和土地,但禁止购买。1955年7月14日, 阿富汗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18年5月的 报告中确认,阿富汗现有的货币交换系统支持货币汇率的自由兑换, 但在外汇支付方面存在限制。
由于安全形势堪忧,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不健全,缺乏具有吸引 力的优惠政策,外商对阿富汗投资积极性不高。随着2014年年底美国 和北约撤军,人们对阿富汗未来掌控安全形势的能力表示担忧。很多 西方公司,特别是分包美国和北约“联军”各类项目和后勤保障业务的 承包商公司以及一些当地富人开始撤离,导致喀布尔宾馆和住宅空房 增多,房租价格大幅下降。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2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9年,阿富汗吸收外资流量约0.39亿美元;截 至2019年底,阿富汗吸收外资存量约15.95亿美元。外商投资重点集 中在能矿、建筑、航空、电信、媒体和第三产业,对加工制造业投资 较少,涉农行业基本无人问津。
阿富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阿富汗商业和工业部(简称商工 部),其下属的对外贸易司主管贸易政策制定和外贸的协调管理。外 交部内设经济事务司,负责政府层面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协调。此 外专设由商工部主管的出口促进局,负责政策贯彻、贸易推动、组织 会展、出口手续、出具单证(如货物原产地证等)等事务性业务。进 口货物还要由财政部下属的海关监管。商工部注册局负责贸易类公司 的注册登记。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有《海关法》《合同法》《保险法》 《仲裁法》《调解法》《大阿富汗银行法》《货币和商业银行法》等。
1.4.2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阿富汗对大宗商品进口没有限制。禁止进口的商品:酒、 生猪、猪肉、猪油脂、棉籽、毒品、枪支炸药。
(2)阿富汗政府鼓励本国商品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毒品、 古董、稀有矿产资源和其他政府规定的物品。
(3)矿石出口需矿产部门出具许可证明,进口可用于生产炸药 的化工产品需由阿富汗内政部等政府部门审发特别许可。
1.4.3 《阿富汗私有投资法》介绍
为更好地利用国际援助、吸引国内外投资和加速恢复阿富汗的重 建,阿富汗过渡政府于2002年9月11日正式批准并实施《阿富汗私有 投资法》。
该投资法仍不完善,仅对国内外投资提供一个框架性指导,很多 细则尚未明确,对私有投资也无明确规范,有关解释只能由阿富汗投 资高级委员会作出。
1.4.4 国际标准的账簿
外国投资者可按各自国家标准做账,但必须经投资项目所涉及的 阿富汗部委认可。同时,需要由与项目相关的部委审批。
1.4.5 投资高级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高级委员会由8名代表组成,其中6名分别由商工部、司法部、外 交部、财政部、计划部和重建部部长担任,任期由其担任部长职位的 期限决定。另外2名由私有投资业主中选出,任期一年(基本上为阿 富汗工商会人员或由工商会推举的人员)。商工部部长兼任高级委员 会主任,下设秘书处和私有投资办公室,私有投资办公室主任兼任秘 书处秘书。但目前秘书处和私有投资办公室分属不同部委,且私有投 资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处秘书为两个人,私有投资办公室下辖技术支持 小组。高级委员会实际是政策制定者,而私有投资办公室是政策执行 者。
1.4.6 工业园区的优惠条件
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旗下的工业园发展委员会负责工业园区 的管理。在工业园区中,投资者可以享受到税收以外的优惠政策和低 成本的劳动力红利。工业园区还拥有下列优势:
(1)降低和避免潜在的大额产权纠纷风险;
(2)减少场地获取、分区和场地批准的延迟;
(3)高质量的基础设施、稳定的电力供应和专业管理的现代工 业园设备。
1.4.7 项目自用设备进口的税率减免
进口自用设备和其他进口物资一样必须缴纳进口关税。
1.4.8 与社会福利和地区发展有关的企业的优惠条件
在残疾事业等与社会福利相关的企业的优惠条件方面,投资人可 与相关部委协商争取最好的优惠条件,但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阿富汗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除地方税有差异外,阿富汗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税种包括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损益税、营业收入税、进口关税、固 定税、附加税、土地税和市政税等9类。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 率;公司所得税按纯利的20%征收;资本损益税方面,公司征收20%, 个人征收1%至2%;营业收入税方面,销售和服务类征收4%,其他如酒 店或宾馆、餐饮业等征收5%,部分行业征收10%。不同货物适用不同 关税税率。
以下主要介绍与赴阿富汗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的基本内容, 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税、增值税和固定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总体来看,阿富汗税收体系实行属地税制。按《阿富汗私有投资 法》规定,阿富汗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即外资公司和当地公 司享有同样待遇和同等纳税义务。
2.1.3 最新税制变化
近年来,为了增加阿富汗国内收入,阿富汗财政部下属的阿富汗 税务局(ARD)实施了非税收入和税收改革。在阿富汗税务局内部进 行广泛的改革和重组,特别是推出标准综合政府税收征管系统
(Standard Integrated Government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 简称“SIGTAS ”),快速申报和电子表格,法律修订,以及将纳税人 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分别设立办事处。
2.1.3.1 税务行政改革
阿富汗税务局进行了一系列行政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有助于快 速拉动收入增长,其中一些具体的内容包括:
(1)将营业收入税税率从2%提高到4%,增加了44亿阿富汗尼的
收入;
(2)将燃料费从每升1阿富汗尼提高到每升2阿富汗尼;
(3)对移动电话预付费充值征收10%的税;
(4)将飞越领空收取的费用从400美元(约合27,000阿富汗尼) 提高到500美元(约合34,000阿富汗尼),在2015年增加了20亿阿富 汗尼的收入;
(5)提高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如饮料、煤气、茶叶、汤、 香烟、地毯、钢铁、IT设备、家具、车辆。
为了解决缴费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问题,阿富汗税务局在 2017年8月为大型纳税人推出了一个快速申报系统,以加快申报速度, 并减少了以前申报时所需的三次接触式程序。该系统是官方电子申报 系统的修改版,该系统有待于国家电子政务法的批准。同样,阿富汗 税务局已经为所有中、小型纳税人推出了电子表格,可以从阿富汗税 务局网站上访问和下载。为了使用该系统,纳税人必须持有纳税人识 别号(TIN)来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扣税、固定税、营 业收入税和其他税种。换取营业执照所需的清税证明的发放程序也已 简化,获得清税证明的时间比前几年快得多。
2.1.3.2 政策和立法改革
为鼓励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并简化纳税人申报缴纳程序,阿富 汗电子税务局还修订了以下政策和推动了立法改革:
修订了《税收征管法》和《所得税法》,修订案包括建立一个税 务争议解决委员会,这是一个由政府和私营部门专家组成的独立机 构,在诉诸法院之前听取纳税人的投诉和上诉。
在财政部的倡议下,司法部与最高法院协调,共同制定了专门的 税务守则,允许设立特别法庭来解决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取代营业收 入税的《增值税法》已经获得批准,由2022年12月开始征收。
2.2 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 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依法在阿富汗境内成立的法人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阿富汗境内 的法人被认定为阿富汗居民企业。
在阿富汗的实际管理机构将根据一项事实和情形测试来确定,包 括以下因素:
(1)代表法人组织作出决策时管理人员是否在阿富汗;
(2)管理者在阿富汗境内和境外作出的决策数量对比;
(3)实体的管理人员是否是阿富汗居民。
2.2.1.2 征收范围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和清算所得。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阿富汗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 对象。
2.2.1.3 税率
公司所得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
特定收入实行预提所得税。扣缴税金不是最终税负,可在年应纳 税额中抵免。实行预提所得税的,应当自月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缴 纳税款。预提所得税税率详见表6。
表6 预提所得税税率
|
收入 |
税率 ( % ) |
|
利息 |
20 |
|
股息 |
20 |
|
特许权使用费 |
20 |
|
佣金和服务费 |
20 |
|
薪金和工资 |
2/10/20 |
|
租金 |
10/15 |
|
向持有营业执照的承包商付款 |
2 |
|
向无营业执照的承包商付款 |
7 |
|
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价格 |
1 |
注释:对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动产租赁,当每月租金在10,000到100,000阿尼时,代扣代缴率为10%; 当月租金超过100,000阿尼时,代扣代缴税率为15%。
如果接收利息方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支付者就不必缴纳预提税。 不包含免税的政府官员养恤金。
2.2.1.4 税收优惠
组织从必要的活动中取得的捐款、所得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所 得税:
(1)该组织是以阿富汗法律成立的国内或国外非政府、非政治 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非营利组织专为教育、文化、文学、科学或慈善用途成立 和运行;
(3)无论是在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捐赠者、股东、成员或员 工不得从组织获利;
(4)国家、市政机构和部门也免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阿富汗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作为征税 对象。如果同一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 组织或企业,则企业的收入、扣除额或抵免额将由财政部在企业之间 进行分配,以准确反映这些组织或企业的应税收入,防止偷税漏税。
公司应使用权责发生制计算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公司的收 入总额,减除《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规定的免税收 入和各项扣除。对于一个公司,应税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1 从商业、工业、建筑等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
2 从销售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为科学、艺术、文学、促 进社会进步和国际理解而给予的补助金和礼品;
4 借款利息;
5 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收益;
6 通过与本国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合并取得的资产; 7 债权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
8 债务人偿还的本金;
9 由州和市政当局发行的债券利息;
10其他收入。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奖励、奖品、
彩票奖金、遣散费等(以股份、贷款或类似形式支付的股息不能视作 应纳税所得额);
11从资本或者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其他收入。
特殊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银行、贷款和投资公司,以及采矿和 石油石化行业。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下列收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
国家发放的补助金、礼品和奖金。
(3)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或前三年中发生的在生产、归集和保存过程中产生的所 有合理和必要的费用,符合《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 规定的,可扣除:
1 与生产、贸易和完成交易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保险费和运 费; 2 在取得收入的生产和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用品、原材料、燃料、 电力、水和其他必要开支;
3 在商贸活动中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佣金和费用;
4 用于商贸活动的贷款利息; 5 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租金;
6 与业务相关的设备的必要的维修保养费用;
7 与业务相关,或者由生产者为了取得生产收入而持有的动产 和不动产(除农业用地)的折旧。企业应在每个折旧纳税年度平均等 额扣除建筑物和其他可折旧资产的允许折旧扣除额。企业持有折旧资 产少于半年的,应当按半年计提折旧并扣除。持有折旧资产超过半年 的,应当按一整年计提折旧并扣除折旧。折旧资产的扣除总额不得超
过纳税人取得该资产的成本,如果对承包商的预提税款未从付款额中 扣除,则该资产的成本不能折旧。企业可享有折旧扣除额的建筑物和 其他可折旧资产的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A.建筑物为期四年;
B.其他折旧资产为期两年。
企业登记注册当年购置并首次使用的资产可适用加速折旧。未注 册登记的企业按正常规定折旧。土地不能折旧。
法律没有规定或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准备金不可扣除,为或有事 项、坏账而增加的准备金也不得扣除。符合以下规定的坏账可以扣除:
A.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将该债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纳税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不会回收债务。
该项规定不适用于有权扣除增加准备金以弥补损失的银行。对银 行而言,如果准备金不超过纳税年度终了时未偿还贷款的25%,为贷 款损失增加的准备金可予以扣除。
为取得或产生收入而发生的,在纳税年度中由于开展业务或者持 有设备而发生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或应计的必要代价,与由《所得税 税法(2009)》(2016修订版)规定的征收和业务不必然相关的税收 不得扣除;
8 由于火灾、地震以及任何形式的灾难造成的动产和不动产损 失,被证实且量化的未得到保险赔偿的部分,准予3年以内扣除;
9 符合《所得税操作指南》(Income Tax Manual,以下简称“ITM ”) 规定的坏账损失;
10依据阿富汗相关法律成立的法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股息(以 股份、贷款或类似形式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
11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为取得收入而开展贸易和持有动产或不 动产产生的费用。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与经济、商业活动无关的娱乐或广告支出;
2 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租金、佣金、工资、承包商收入等;
3 不计提折旧的土地、建筑物、耐用物(例如机械、设备、固 定装置、设施或修缮改造上述耐用物的支出)成本;
4 增加的或有事项、坏账或其他类似用途的准备金;
5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阿富汗境内的所得在阿富汗境外缴纳 的税款,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阿富汗目前暂未签订除航空 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
6 不得扣除的支出还包括礼品、非法支出、捐赠和所得税税款。
(4)亏损弥补
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净经营亏损准予在未来3年内从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每年扣除损失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在这些年没有 利润,那么当年准予抵扣的亏损将不予扣除。一种例外情况是:从2004 年6月21日起,根据《阿富汗国内和外国私人投资法》规定成立并在 阿富汗投资支持局注册的企业,可以在其净营业利润中抵扣亏损,直 到损失完全抵消为止。
如果居民企业从阿富汗境内和境外获得收入,则该企业应分别计 算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净经营亏损以及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净 经营亏损。从阿富汗境外活动产生的净经营亏损只能结转并从境外活 动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得从阿富汗境内来源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企业免税期间或筹建期发生的折旧和支出不能包含在净经营 亏损中。免税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不能结转,亏损不能转回。
贸易或业务中由于固定资产清理而产生的损失,可以抵扣处置当 年发生的其他资产处置而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清理所得应 缴纳公司所得税。处置股票产生的损失只能抵扣处置当年因出售的股 票而产生的损失,资本损失不能转回。
(5)特殊事项的处理 暂未查到相关规定。
2.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所有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20%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依照本法规定可以扣除的
各项费用后的收入。
(2)列举案例
皮罗兹巴姆建筑公司某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为5,500,000阿尼(货 币单位为阿富汗尼,下同)。它投入了成本2,500,500阿尼。根据所 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除费用(含缴纳营业收入税)后,皮罗 兹巴姆建筑公司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总收入 5,500,000阿尼
可扣除费用 2,500,000阿尼
营业收入税(税率2%)110,000阿尼
可扣除总额 2,610,000阿尼
应纳税所得额 2,890,000阿尼
应税收入的应缴所得税(20%)578,000阿尼
2.2.1.7 合并纳税
暂未查到相关规定。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即不符合阿富汗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居民企业是指 根据阿富汗法律成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税收目的依法在阿富汗境 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阿富汗境内的公司。
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履行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 仅就来源于阿富汗境内的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来自阿富汗的收入是指 在阿富汗的生产所得或者在任何时候的提供劳务所得。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来源于阿富汗的所得包括:
(1)在阿富汗银行存款的利息和向阿富汗企业、常设机构和子 公司等提供的贷款和融资租赁的利息;
(2)阿富汗企业支付的股息;
(3)在阿富汗境内使用任何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的租金和特 许权使用费;
(4)出售实际位于阿富汗的不动产和动产获得的收益;
(5)发生在阿富汗境内的销售活动产生的任何类型的销售佣金 (包括保险);
(6)出售或转让用于阿富汗境内商业或就业活动的任何动产的 收益;
(7)阿富汗居民支付的管理费、年金或佣金;
(8)因勘探或开采位于阿富汗境内的任何矿产、石油或任何其 他资源的权利而产生的收益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计算方式和税率与居民企业一致。
2.2.2.4 征收范围
在阿富汗从事服务和商贸的非居民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阿富汗境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均应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阿富汗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若该分 支机构为独立法人,则该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视为分红和股利;
(2)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不得有任何抵扣;
(3)分支机构或非居民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由分支机构支付 的费用,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在阿富汗境内未从事贸易和商业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阿 富汗的利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任何符合《所得税税 法(2009)》(2016修订版)条款的收入,均应根据所得税法缴纳税 款。
除取得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外,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是已如实、准 确地提交纳税申报表。
非居民纳税人就阿富汗境内所得,向其他国家支付的所得税款不 得扣除,但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除外( 目前未签订任何协定)。
如果其他国家给予在其境内的阿富汗居民企业税收豁免政策,那 么该国企业在阿富汗境内同样享受税收豁免。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规定见2.2.2.4,计算方式与居民企业一致。
2.2.2.6 应纳税额
计算方式与居民企业一致。
2.2.2.7 预提所得税
见3.3.2.2。
2.2.2.8 亏损弥补
与居民企业一致。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暂未查到相关规定。
2.2.3 申报制度
见3.2.2。
2.3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以下自然人应被视为阿富汗居民:
(1)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在阿富汗都有主要住所;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阿富汗停留的时间累计达到一百八十 三天;
(3)是阿富汗政府雇员或官员,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 间被派往国外执行公务。
2.3.1.2 征收范围
阿富汗税法规定,自然人应就以下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全部应税收入,包括在阿富汗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
(2)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只能用于抵扣境外所得的 应纳税额;
(3)居民纳税人取得境外多国收入,可以计算各国收入比例, 按比例抵扣。
应税收入包括:
(1)薪金、工资、规费和佣金;
(2)从销售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3)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奖励、奖品、彩票奖 金、遣散费等(以股份、贷款或类似形式支付的股息不能视作应纳税 所得额);
(4)从资本或者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其他收入;
(5)合伙企业收入的分配份额;
(6)任何其他来自劳动、资本或经济活动的收入;
(7)《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规定的其他收入;
(8)《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未规定的其他收 入。
2.3.1.3 税率
月收入0-5,000阿尼,税率为0%;
月收入5,001-12,500阿尼,税率为2%;
月收入12,501-100,000阿尼,税率为10%+150阿尼(定额);月 收入100,000阿尼及以上,税率为20%+8,900阿尼(定额)。
2.3.1.4 税收优惠
暂未查到相关规定。
2.3.1.5 税前扣除
可扣除项目包括:
(1)为赚取收入或产生收入而开展业务、持有财产和设备所必 需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在纳税年度内已支付或已产生。按照《所得税 税法(2009)》(2016修订版)征收的税款和不符合营业必需费用的 税款,除《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另有规定外,不得 扣除;
(2)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开展业务和持有动产或不动产以产生
收入的其他费用。
下列个人开支不得扣除:
(1)为了个人或其家庭的利益和享受而支付的款项;
(2)个人的家庭住宅、住所或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任何财产的 维护、修理、建筑、改进、装修和其他支出的费用;
(3)个人贷款利息;
(4)上下班的交通费用和个人旅行费用;
(5)保护个人及其家人的人寿、意外、健康和责任保险费用;
(6)保护个人用途财产的任何类型的保险费用。
2.3.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从0到5,000阿尼每月——0%; 从5,001到12,500阿尼——2%;
从12,501到100,000阿尼——10%+150阿尼固定金额 从100,000及以上——20%+8,900阿尼固定金额。
如果一个月的应税收入总额为5,000阿尼或以下,则无需缴税。 如果一个月的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0阿尼,则只有超过5,000阿尼的 金额才需要纳税。
(2)列举案例
自然人月应纳税所得额125,000阿尼的计算方法如下: 0% 每月5,000——0
2% 每月7,500——150
10% 每月87,500——8,750+150
20% 每月25,000——5,000+8,900
合计应缴纳税款:150+8,750+5,000+8,900=18,300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判断标 准:
(1)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在阿富汗都有主要住所;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阿富汗停留的时间累计达到一百八十 三天;
(3)是阿富汗政府雇员或官员,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 间被派往国外执行公务。
2.3.2.2 征收范围
不从事贸易或业务的自然人从阿富汗境内获得的利息、股息、租 金、特许权使用费和任何其他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2.3.2.3 税率
相关规定与居民纳税人一致。
2.3.2.4 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仅允许非居民个人对除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以外的收入进行扣除,扣除的前提是已如实、准确地提交纳税申报 表。非居民个人就来自阿富汗境内的收入向外国缴纳的税款准予税前 扣除,现有条约规定的除外。
2.3.2.5 税收优惠
若其他国家对阿富汗籍的非居民纳税人有税收优惠,阿富汗对该 国非居民纳税人也有类似优惠。
2.3.2.6 应纳税额
相关规定与居民纳税人一致。
2.3.3 申报制度
2.3.3.1 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凡在一年的任何月份中,雇佣两名或以上雇员的营利性或非营利 性的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直辖市和其他国家部门, 均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税款并应在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的当月月底起10天之内,向国家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从工资薪金中预扣税款的雇主应为每名员工
准备一份工资和税款说明表,并于次年第一个月末前,将该表格提交 至阿富汗税务局。同时,雇主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提交代扣代 缴工资薪金的年度合并报告。
2.3.3.2 汇算清缴
每位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向相关税务机关提 交工资薪金纳税表。纳税人与一个及以上企业产生雇佣关系,或者其 有来源于工资或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所得税法规定提交所得税 申报表。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作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抵免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个半月之 内,提交经其雇主证明的薪金和税收报告表,以免除该纳税年度的所 得税责任。
(1)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代扣代 缴的工资薪金;
(2)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内仅和一户企业有雇佣关系;
(3)已按照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2.4 营业收入税(Business Receipts Tax)
2.4.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以下情况征收营业收入税:
1 法人单位为取得报酬而提供货物或服务;
2 自然人为取得报酬而提供货物或服务,且销售额或者取得的 收入每季度不少于750,000阿尼;
3 进口货物。
(2)征收范围
营业收入税在货物和服务(非免税项目)的提供环节和货物的进 口环节征税。
(3)税率
1 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提供货物或服务,按4%征税;
2 酒店或宾馆、餐饮业:5%(每季度收入少于750,000阿尼的按2%征税);
3 俱乐部和会所为举办活动而提供的服务:5%;
4 航空运输服务:5%;
5 电信、高档的酒店和餐厅服务:10%;
6 进口货物的人应按进口货物的成本价(包括关税)缴纳4%的 营业收入税(由缴纳关税的海关征收)。营业收入税将被视为应付营 业收入税的预付款。
(4)营业收入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2.4.2 税收优惠
以下形式的收入免收营业收入税:
(1)利息收入;
(2)从外币兑换,储蓄业务或者其他银行开户、存款和取款交 易,支票或信用证发行,网络银行业务,按揭或贷款提供,以及信用 额度提供等业务中收取的费用;
(3)发行现金期货合约;
(4)发行实物期货交割合约;
(5)提供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费用;
(6)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股东基于自己所拥有的 股份和合伙权益所取得的分红;
(7)出口货物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8)基于雇佣合同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9)由自然人提供的,承租人在应税年度中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 住宅租金收入;
(10)自然人在本人主营业务之外的财产销售收入(例:不经常 或不连续的收入)。
2.4.3 应纳税额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营业收入税就任何扣除发生前的全部收 入进行征税。对于进口货物,营业收入税的收入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 费用,支付的税款作为最后应纳营业收入税的预付款,允许在同一纳 税年度内予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不予结转到下一年度。
2.4.4 申报制度
(1)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应按季度进行,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天内以阿富汗尼在阿富汗银行缴纳税款。
(2)申报方式
申报表由四部分组成,需要填写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TIN)、 业务类型、每种BRT的总收入、每种BRT的总税款以及应缴税款总额。 纳税时,将一份副本提交给阿富汗银行出纳员,银行会将两份表格发 送给财政部,纳税人保留第四份副本作为记录。如果本季度已预扣并 支付了BRT,例如,从履行政府合同的付款中预扣了BRT,则需要将其 包含在BRT表格上的税款计算中。
2.5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法》根据阿富汗宪法第42条颁布。目前阿富汗政府将增 值税征收推迟至2022年12月21日,以便纳税人有足够时间准备。届时, 增值税将取代所有进口商品的营业收入税。年营业额达到了1亿5000 万阿富汗尼的纳税人将需要缴纳增值税。
2.5.1 概述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应该缴纳增值 税,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通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发票进 行抵扣。
2.5.1.1 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应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纳税。
(2)进口商:应就进口商品纳税。
2.5.1.2 征收范围
(1)应税货物
1 应税货物包括:
A.通过销售、交换、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货物所有权;
B.租赁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货物。
2 与销售货物供应必不可少的小部分服务应视为货物供应。
3 纳税人把购进环节免税的货物用于个人使用或免税项目,应 当依法纳税。
(2)应税服务
1 应税服务包括:
A.授予、转让或移交权利(货物及货币除外);
B.提供设施或便利;
C.权利发放机关发放任何执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文件;
D.其他服务。
2 服务供应中必需的少量货物应视为服务供应的组成部分。
3 货物进口所必需的少量服务应视为部分进口货物的组成部 分。
2.5.1.3 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5.2 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1 根据《增值税法》第19条,下列事项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 免征增值税:
A.法律规定的卫生服务;
B.法律规定的教育服务;
C.法律规定的财务和保险服务;
D.转让或出租住宅; E.提供宗教服务;
F.人道主义援助;
G.为自然灾害、工业事故和灾难恢复,对政府提供的货物和 服务;
H.体育教育和运动服务。
2 以下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A.关税中包含的旅客供个人使用的货物;
B.移民和难民的个人财产;
C.依法规定的外交人员货物;
D.由持有执照人进口的机械及备件; E.用于采矿和石油法相关活动。
(2)零税率
1 根据《增值税法》第19条,纳税人发生的以下行为适用零税 率:
A.出口境外使用的货物或服务;
B.国际陆运货物或乘客,包括供应与此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C.经财政部书面批准的登记注册纳税人之间的货物,部分或全部 转让;
D.基本食品(小麦、面粉、大米、糖、食用油、茶、洋葱、马铃 薯和盐);
E.用于家庭用途的基本材料(煤、火木、液化气和肥皂)。
2 以下进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基本食品(小麦、面粉、大米、糖、食用油、茶、洋葱、马铃薯 和盐)。
2.5.3 应纳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纳税人持有下列文件,准予抵扣进项税:
1 增值税发票;
2 对进口的应税商品提供根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文件;
(2)持有货物作为交易股票的人可以要求税收抵免。
2.5.4 申报制度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期 满之日起30天内,按照标准的格式向财政部提交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2)如果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存在缺陷,财政部可以要求纳税 人或其代表重新填写纳税申报表,或者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3)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申报期一致。
(4)进口商应当在货物进口时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及与未缴增值税相关的任何罚款自缴纳期限届满之
日起5年后停止征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及其罚款的征收期限为自缴纳 期限届满之日起10年内:
1 未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2 财政部书面通知要求缴纳应缴税款;
3 因欺诈或疏忽而未能缴纳税款。
2.6 固定税(Fixed Tax)
2.6.1 进口货物固定税
(1)持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货物价值(包含关税) 的2%缴纳固定税,该固定税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货物价值(包含关 税)的3%缴纳固定税,替代所得税。
(3)取得临时营业执照且不会向财政部申报收入的纳税人进口 货物按照货物价值(包含关税)的3%缴纳固定税,替代所得税。
(4)进口货物固定税在海关收取关税时一并缴纳。
2.6.2 运输业固定税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客运或货运的纳税人,每年车辆年检时,按下 表7的标准缴纳运输业固定税。
表7 运输业固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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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型 |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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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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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2吨 |
2,6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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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3吨 |
3,4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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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4吨 |
4,2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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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到5吨 |
5,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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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到6吨 |
6,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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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到8吨 |
7,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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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到10吨 |
9,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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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到12吨 |
10,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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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到14吨 |
12,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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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到16吨 |
13,500阿尼 |
中国居民赴阿富汗投资税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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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型 |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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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到18吨 |
15,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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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到20吨 |
16,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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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到25吨 |
18,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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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5吨 |
18,500阿尼加上超出部分每吨按500阿尼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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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拖车轴的总允许吨数 |
超出0.5吨按每吨200阿尼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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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载客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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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能载3-5人 |
2,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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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能载5人以上 |
2,000阿尼,每多一个位置加收2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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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座以下的小型巴士 |
2,6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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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座的其他巴士 |
4,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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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座的其他巴士 |
6,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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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座的其他巴士 |
7,000阿尼 |
|
|
40-49座的其他巴士 |
7,500阿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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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座的其他巴士 |
8,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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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座以上的其他巴士 |
8,000阿尼,每多一个位置加收2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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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引擎缸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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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缸 |
每车1,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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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缸 |
每车2,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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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缸 |
每车3,0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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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8缸 |
3,000阿尼,每多一个引擎加收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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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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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人力车 |
500阿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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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车 |
1,000阿尼 |
2.6.3 承包商固定税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向政府机构、市政当局、国家实 体、私营企业和其他人提供商品、材料、建筑和服务,需缴纳7%的固 定税。该税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中扣缴。
(2)持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向政府机构、市政当局、国家实体、 私营企业和其他人提供商品、材料、建筑和服务,需缴纳2%的固定税。 该税可抵免后续税款。
(3)承包商固定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并于10天内转移到相关 账户。承包商需在合同上签字,并把复印件交到相关税务机关。自然 人取得的应税工资收入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2.6.4 展览所得固定税
(1)阿富汗国籍的自然人和非阿富汗国籍的自然人及法人为展 览所得固定税纳税义务人。
(2)展览所得固定税纳税义务人在阿富汗提供戏剧、电影展览、 广播、电视、音乐或体育比赛等娱乐活动需按门票或入场券收入金额 的10%缴纳固定税,代替所得税和营业收入税。该税在服务发生地税 务机关缴纳。
(3)其他提供娱乐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收入 税。
2.6.5 小型商业固定税
(1) 自然人参与小规模商业活动,如未缴纳所得税,为小型商 业固定税纳税人。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年收入不超过150,000阿尼的小型商业 固定税纳税人,免交该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年收入超过150,000阿尼,不超过
10,000,000阿尼的小型商业固定税纳税人,就超过150,000阿尼的部 分,按1.5%缴纳固定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年收入超过10,000,000阿尼的小型商 业固定税纳税人,就超过150,000阿尼的部分,按1.5%缴纳固定税或 者选择缴纳所得税和营业收入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阿富汗主要税收管理机构是由阿富汗财政部领导的阿富汗税务 局(Afghanistan Revenue Department)和阿富汗海关(Afghanistan Customs Department)。阿富汗税务局除了在各省设立省级税务局外, 还按照纳税人规模大小,分别划分了三个办事处:大型纳税人办事处 (Large Taxpayers Office)、中型纳税人办事处(Medium Taxpayers Office)、小型纳税人办事处(Small Taxpayers Office)。三个办 事处均已在喀布尔、赫拉特、巴尔赫、楠格哈尔、昆都士和坎大哈等 省建立了办公室。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阿富汗税务局属于阿富汗财政部的下属部门,由一名局长领导。 主要负责阿富汗政府的税收和非税收收入的管理和征收工作,其基本 职能包括:
(1)与纳税人协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 遵从意识;
(2)确保税收法律得到公正和准确的执行;
(3)通过简化和改进业务流程,推广电子税务功能以及建立标 准的综合税收管理系统等举措,推进税收服务发展;
(4)实行区域税收改革,为实现税收标准化打下良好基础。
大型纳税人办事处(LTO):大型纳税人标准为企业年营业额达 到或超过7,500万阿尼,或企业资本达到1.5亿阿尼。该办事处负责对 选定的大型纳税人进行一站式的管理。入选大型纳税人的标准包括全 年总收入、税收风险、特定行业类型和投资总额。同时,对于纳税占 税收收入比例较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根据他们的需求提供更加个 性化的服务,包括已全面推行的电子申报功能、多语种交流方式、更 多的电话、电子邮件沟通和实地调研。
中型纳税人办事处(MTO):中型纳税人标准为企业年营业额高 于300万阿尼但低于7,500万阿尼,或企业资本高于600万阿尼但低于 1.5亿阿尼。具有以下特点:总收入和投资额达到大企业标准,但是 收入中的大部分免税;企业需要填报资产负债表,例如外交部门或国 际代表处,非国有教育、医疗机构,外商独资企业。目前,针对中型 纳税人的电子申报功能仍处于开发阶段。
小型纳税人办事处(STO):小型纳税人标准为企业年营业额低于 300万阿尼,或企业资本低于600万阿尼。目前针对小型纳税人的电子 申报功能仍处于开发阶段。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阿富汗财政部于2015年根据《阿富汗宪法》第42条颁布了《税收 征管法》,财政部是执行该法的主要机构。其他部委、政府和非政府 机构在需要时应协助财政部执行该法。这部法律的目的是规范税收管 理事务;确定各税法规定的征税方法;以及确定纳税人和税务局的权 利和义务。如果《税收征管法》与另一部税法之间有任何潜在的冲突, 以其他法律为准。
3.2.1 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依法持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 别号。
3.2.1.1 纳税人识别号的申请
根据所得税法和关税相关法律,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和组 织都将取得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进行工资所得和房产租赁 所得代扣代缴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也要取得纳税人识别号。根据 《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相关规定,个人在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时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申请纳税人识别号的,将被征收附加税并受到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申请表和办理纳税人识别号所 需要的相关资料可以到阿富汗税务局领取,同时也可以通过阿富汗税 务局的官方网站http://ard.gov.af/在线获取。
纳税人依法提出申请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应予以同意。
3.2.1.2 税务机关拒绝申请的情形
无法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
已经就该申请人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且该号码并未失效。
3.2.1.3 纳税识别号取消的情形
纳税人的真实身份被证实不符。 纳税人有两个及以上身份证明。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纳税人有依法设置账簿和记录的义务。
(1)账簿设置要求
所有取得应税收入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妥善保存与生产经营、买 卖动产和不动产相关的记录和资料。相关记录和资料包括账簿、凭证、 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以上资料都需要对应的相关原始凭证,包 括销售发票、购货合同、担保书据、银行回单、支票、订货单、进出 口文件、运输清单、电子邮件等能证明相关活动的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留存账簿资料。这 些资料必须要能清楚地反映交易的收入和支出,并符合下列要求:真 实完整;能够为确定纳税义务和正确计算税款提供准确信息;能够有 原始资料进行佐证;其他有助于确定纳税义务的资料如:预约登记、 工作日记、所得税报表、营业收入申报表、租赁收入代扣代缴申报表、 工资代扣代缴申报表、会计师工作底稿。
(2)会计制度简介
阿富汗的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阿富汗国内没有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一般来说,任何被专业会 计师协会认可和接受的复式记账法都适用于所有公司和有限责任公 司。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存账簿和记录:账簿和相关记录的保 存期限为五年,税务机关有权查阅账簿和纳税申报表。如使用非官方
语言记录账簿和资料,纳税人应当自费翻译为其中一种官方语言。
(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应税货物/服务的销售方应在 提供应税货物/服务之日向购买方开具包含以下信息的原始增值税发 票:
1 发票顶部的标题( “增值税发票”);
2 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3 唯一的序列号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 4 所供应货物的描述、数量或体积、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供应日 期;
5 价格和征收的增值税金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保存下列文件: 1 收到的原始发票、贷方票据和借方票据;
2 按时间顺序开具的发票、贷方票据和借方票据副本;
3 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海关单证。
3.2.3 纳税申报
3.2.3.1 正常申报
(1)纳税人有依法按时纳税的义务。阿富汗财政年度始于当年 12月21日,止于次年12月20日。具体各税种申报时间详见6.1.2信息 报告制度。
(2)申报渠道:在喀布尔,企业如设有专业会计,可自行到财 政部下属的阿富汗税务局申报纳税;如没有专业会计,可通过咨询公 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报税。
(3)申报资料和程序:申报纳税和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相关联。 企业需要提供旧营业执照、纳税识别号、企业财会年度报表和收入状 况表,并在阿富汗税务局填写调查表;阿富汗税务局将根据企业报表 计算企业应缴税款;企业到中央银行缴纳税款,中央银行出具收款收 据;企业将收据交回阿富汗税务局,阿富汗税务局将核查并出具完税 证明;企业凭阿富汗税务局完税证明到投资促进局办理营业执照更 新。
(4)税务机关应当就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纳 税人就错误信息进行书面更正。
(5)纳税人未按时申报,阿富汗税务局应及时发放税务事项通 知书,纳税人应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进行申报。
3.2.3.2 延期申报
(1)纳税人有正当理由延期申报,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 请。
(2)阿富汗税务局应及时审核延期纳税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0日内作出允许或不允许的决定。
(3)申请延期纳税的,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到期日起三个月。
3.2.3.3 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应当就以下情况对纳税人发放纳税评估通知书:
(1)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并拒不改正的;
(2)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错误并拒不改正的;
(3)纳税人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
(4)税务机关应当在得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生变化后,及时修 改并发放纳税评估通知书。
3.2.4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在得知被检查人违反税法规定后,将指派税务人员进行 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就税务检查制作书面通知书,并注明检查的时间、 地点和需要被检查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和记录等。
检查通知书应当经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被检查人应当将检查通知书留存在被检查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并 进行书面记录。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允许执行的行为包括:获取具有公共权限的书 籍、记录、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获取书籍、记录或者电脑储存 信息的副本;为确定纳税人职责所必须的资料或书籍等;税法规定的 其他行为。
根据法律要求,税务机关执法可以申请安全机关等行政部门配合 实施。
被检查人的义务:被检查人应当提供税务检查必要的场地和设 施;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书籍、电子档案等副本。
3.2.5 税务代理
3.2.5.1 税务事项代表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事项代表负责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包括:
(1)依照法律被纳税人指定的个人;
(2)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3)合伙企业中的任意合伙人;
(4)企业清算情况下的清算人;
(5)非居民企业中负责阿富汗事务的人;
(6)政府机构的负责人。
3.2.5.2 注册税务师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注册税务师有权依法代理企业涉 税事务。注册税务师是指:有固定办公场所,已经通过注册税务师资 格考试,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已经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人员。注册税 务师的职责包括:为纳税人提供会计和咨询服务,从事政府部门提供 的会计和咨询服务,代理纳税人处理相关涉税事宜。
3.2.5.3 清算
在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人代理 企业涉税事务,清算要求具体 包括:
(1)清算人应当自任命日起14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自收到通知60日内通知清算人相关纳税义务。
(3)清算人应当足额清算缴纳税款,清算所得优先缴纳税款。
(4)有两人及以上承担清算事务的,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
3.2.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登记违法处罚
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税务登记并申请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 人,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申请该识别号,自然人应缴纳5,000 阿尼的附加税,法人应缴纳20,000阿尼的附加税。
2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税法规定设置和保存账簿和记录的纳税人,自然人 应缴纳5,000阿尼的附加税,法人应缴纳20,000阿尼的附加税。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没有向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或任何其他税 务局要求提交的文件,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自然人每延迟一天罚款30 阿尼,法人每延迟一天罚款100阿尼。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每延迟一天,纳税人应缴纳税 款0.1%的附加税。
2 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
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应扣缴的税款,将额外缴纳应扣缴 税款10%的附加税。
3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对于偷税漏税的纳税人,除原税款外,还应缴纳逃税额两倍的附 加税。此外,根据法院命令,其企业将中断经营活动。
(3)其他处罚
1 对未遵守通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遵守税务局发出的通知,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应 缴纳可征收税款10%的附加税。
2 对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处罚
对于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纳税人,或在该陈述中遗漏任何减 少缴纳税款的重要细节的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不足部分25%的附加。
3.2.7 其他征管规定
(1)纳税人未按规定日期缴税,或没有明确证据显示纳税人正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账户并限制其进出口货物, 并进行书面通知。
(2)不按照租金收入预缴所得税的,视为租赁权利暂时转移给 政府。如承租人30天内未缴纳税款,由政府行使出租人的权利驱逐承 租人。
(3)企业关闭的,应当在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书起10日内缴纳 税款。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在警察协助下进入纳税 人营业场所,并在显眼位置张贴拒不履行纳税义务通知,待纳税人缴 纳税款后去除。
(4)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的责任, 可以要求法院处理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法院在下达处理决定后,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院决定扣押和出售个人财产。处置财产的收益应 当优先满足税款缴纳,剩余部分返还纳税人。如处置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税款补缴责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 执行决定期间缴纳税款的,可以要求撤销对个人财产处置的决定。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企业即不符合阿富汗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居民企业是指 根据阿富汗法律成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税收目的依法在阿富汗境 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阿富汗境内的公司。
非居民自然人即不符合阿富汗居民标准的自然人。居民自然人是 指在一年中的任意时间在阿富汗拥有主要的居住地或者在一个纳税 年度居住满183天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任意时间被派往国外的阿 富汗政府官员或者雇员。
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履行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 仅就来源于阿富汗境内的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来自阿富汗的收入是指 在阿富汗的生产所得或者在任何时候的提供劳务所得。非居民企业的 申报和其他管理与居民企业大致一致。
3.3.1.1 申报时间
非居民企业申报时间为阿富汗财政年度末(阿富汗财政年度始于 当年12月21日,止于次年12月20日)。公司可以向阿富汗税务局申请 使用基于不同会计年度标准的应税年度,申请应说明变更会计年度的 理由(例如:跨国母公司使用的不同会计年度)。如果纳税人理由充 分,税务局可以通过申请。
3.3.1.2 税款申报及税额核定
公司和依据阿富汗法律成立的其他法人机构在应税年度中均被 要求进行所得税申报,无论他们是否取得收入。被要求缴纳所得税和 关税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有一个纳税识别号。所得税必须在规定 期限内完成申报(3月20日)。在纳税调查和检查以后,如果税务机 关确认一项税款申报并不完全准确,税务机关自纳税申报之日起五年 内可以向纳税人发布评估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中会写明税务机关 认为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是出于逃 税目的进行的税款申报,那么法定的税款追偿期不适用。
3.3.1.3 税款缴纳
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必须在3月20日之前缴纳所得税款。评估通知 书中规定的税款必须在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前缴纳。演出、展览、剧 场、电影院、音乐会、体育赛事和其他类似项目的应纳所得税,应在 次月的15日前缴纳。如果以上演出活动不具有连续性,那么在每一场 演出结束后均应缴纳相应税款。多缴税款在抵扣完其他应缴税款和关 税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退税或者抵税。
3.3.2 非居民税收管理
3.3.2.1 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税收管理
在阿富汗从事经济,服务或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 和其他非居民组织,应对来源于阿富汗境内的所有应税收入缴纳所得 税。应税收入的判定规则与居民企业相同,所得税税率也与居民企业 相同。
如果非居民个人通过在阿富汗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则归属 于该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应是假定该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法人所产生
的应税收入。其计算方法如下:
(1)通过该分支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个人或其另外分支机构的款 项或金额应被视为股息;
(2)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不得有任何抵扣;
(3)分支机构或非居民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由分支机构支付 的费用,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在阿富汗境内未从事贸易和商业的企业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 取得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任何符合《所得税税 法(2009)》(2016修订版)条款的收入,均应根据所得税法缴纳税 款。除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收入, 在非居民法人按照所得税法要求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后方可进行扣除。
非居民个人来源于阿富汗境内的收入,不得扣除其在境外就该项 收入缴纳的境外税款。税收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尚无)。
坐落于境外的企业无需在阿富汗缴纳税款。
3.3.2.2 非居民企业预提税款的支付
非居民企业的具体缴税方式以预提税规定为准。预提税适用细则 与居民企业一致。阿富汗未签订任何泛用的税收协定,但同阿塞拜疆, 印度和伊朗等国签订了一些互惠的航空业方面的税收协定。《所得税 税法(2009)》(2016修订版)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者其他法律 中有与《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的相关条款发生冲突 的部分,以后者为准。但是,由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引入阿富汗的 国际协定和条款不在此项规定范围内。
3.3.2.3 特定收入实行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佣金和 服务费等实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率见表8。实行代扣代缴的,应 当自月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缴纳税款。
表8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率表
|
收入类型 |
税率(%) |
|
利息 |
20 |
中国居民赴阿富汗投资税收指南
|
收入类型 |
税率(%) |
|
股息 |
20 |
|
特许权使用费 |
20 |
|
服务费 |
20 |
|
工资薪金 |
2/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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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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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营业执照的承包商所收取的款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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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营业执照的承包商所收取的款项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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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应税所得 |
1 |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如果多个纳税人的行为被同一单位或实体控制,那么他们彼此就 是“关联 ”关系。因此,纳税人的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和父母都被 认为与彼此关联。是否与其他纳税人受控于同一单位取决于现实情 况。具体根据以下条款判定两名纳税人是否被同一个单位控制:
(1)如果一名纳税人在一个组织中直接或间接的拥有50%以上的 投票权,则该纳税人与该法人单位(例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或合资企业)相关联。
(2)如果两个法人单位被认为与同一名纳税人相关联,则这两 个法人单位被认为也与彼此相关联。
(3)即使纳税人在法人单位中不拥有主要投票权,但现实情形 证明该纳税人有控制公司决定的能力,那么他也会被认定为与该法人 单位相关联。
在一项交易中,如果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给关联方的金额 与在此项交易中应该支付或将要支付给非关联方的金额不同,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在该交易中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给非关联方 的金额来确定关联方的交易金额。
4.2 同期资料
暂未查到相关资料。
4.3 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订立于ITM对《所得税税法(2009)》(2016 修订版)第97款的注释中,该规定意图与OECD转让定价参考意见保持 一致。阿富汗税务局会运用一系列不同手段来确定关联纳税人之间的 合理转让价格。ITM提供了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法来确定关联纳税人之 间转让有形资产的合理定价: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销售)净利润法;
(5)其他方法。
为确定最佳的方法,阿富汗税务局考虑到每一种方法在关联交易 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相似处,尤其考虑以下情形:
(1)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职责履行方面的相似处;
(2)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合同条款运用方面的相似处;
(3)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企业对风险承担方面的相似处;
(4)经济条件;
(5)交易所包含的财产或服务的相似处。
《所得税税法(2009)》(2016修订版)同样规定了确认销售或 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的方法。确认无形资产合理转让价格的可用 方法有可比较的非关联双方的转让价格法、净利润法等。
4.4 预约定价安排
暂未查到相关资料。
4.5 受控外国企业
暂未查到相关资料。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暂未查到相关资料。
4.7 资本弱化
暂未查到相关资料。
4.8 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在任何交易中,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 当制止,并且调整此项交易以确定该纳税人正确的应纳税款。在这种 情况下,应当进入纳税评估程序。如果任何一方以避税为目的签订任 何协议或一系列交易,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无视这些交易和这些交易对
各方带来的影响,即视作这些交易未发生。任何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 人都将承担以下结果:
(1)在首次避税行为中,纳税人必须缴纳追缴税款,以及追缴 税款两倍的罚款。
(2)在第二次避税行为中,纳税人必须缴纳首次避税中未缴纳 的所有税款和罚款,同时阿富汗税务局可以向商业法院申请关闭纳税 人企业的法令。
当两项及以上组织、交易或业务被同一家企业拥有、直接或间接 控制时,财政部可以在这些业务中分配、分摊或分拨收入、扣除项或 债务,以便准确地反映应税收入和防止避税。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5.1 税收争议概述
税收争议主要为纳税评估争议,当纳税人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或收 到纳税评估通知,并且认为该申报表或纳税评估是不正确的,可以提 出要求修改申报表或评估通知。
5.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税收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发现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或营业收入税申报表中存 在错误;
(2)纳税人已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或营业收入税申报表,但阿富 汗税务局修改了应缴税款或征收了罚款并发出了评估通知;
(3)纳税人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但阿富汗税务局已经发出了 征收所得税、营业收入税或罚款的评估通知。
5.3 主要解决途径
阿富汗的法律体系由伊斯兰教义、法律和习惯规定组成。宪法是 阿富汗的最高法律。阿富汗的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中。阿富汗商工部 是商业法规的制定部门。为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公平发展,该部门已 起草了10部商业法规,其中《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伙法》 《仲裁法》《调解法》这4部法律已经通过议会审核并颁布执行。按 照阿富汗现行投资法规定,国内外投资者与阿富汗政府的争议可通过 协商友善解决,或按照1965年3月18日《华盛顿仲裁条例》(阿富汗 于1968年7月25日加入),诉诸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寻求国际仲裁。 除此之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商议的办法寻求解决。
另外,阿富汗《私营投资法》第29条规定,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 中发现阿富汗投资法与其他现行法律条款抵触时,以阿富汗投资法为 准。
目前,中国与阿富汗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政府与阿富汗王国政府签订了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根据航空 税收协定条款,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收入应在 互惠的基础上豁免所得税,并应准予结汇。
2014年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文件,并发表《中阿关于深化战略合作伙 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纳税人解决税收争议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纳税人可以向税 务局提出修改税收评估。第二,如果纳税人不满意税务局的修改决定, 可以向税务局提出异议。第三,纳税人不满意税务局对异议的处理意 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
(1)行政解决途径
1 如果纳税人对税收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的45天 内通过提交“修改申请 ”表格向税务局提出异议。纳税人在“修改申 请 ”表格中必须清楚完整地说明不同意阿富汗税务局的纳税申报(认 定评估)或评估通知的原因,并附上一份要求修改的认定评估或评估 通知的复印件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 如果纳税人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在上文规定的45天期限内提出 异议,可以书面向税务局申请延期。如果税务局认为理由合理,应延 期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除非税务局对延长时间有不同的决定,提 出申请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45天期限后的15天。
3 税务局必须在收到异议后60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并 在30天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4 如果纳税人在提出异议后90天内没有收到税务局的书面通
知,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上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 局。
(2)诉讼解决途径
1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在30天内 向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复审。
2 如果涉及税收争议的一方或多方对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决 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决定后的30天内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不提起诉讼,则按照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 的最终决定执行。
3 税务局应按照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法院的通知 执行。
5.4 阿富汗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Tax Disputes Resolution Board)是根 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成立的,目的是在阿富汗财政部的框架内解 决纳税人的异议。其机构构成保持独立和公正,由五名专家成员和一 个秘书处组成。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在税收评估和其他税收决定方面 有以下权力:
(1)批准、驳回或修改税务评估或《税收征管法》第3条第1款 第7项中提到的任何种类的税务决定;
(2)驳回税收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3)驳回税收决定,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指导,将其提交税 务局审查;
(4)对任何未支付的应缴税款进行支付顺序的排列;
(5)根据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决定,将税务事项移交给相关 税务局进行税务处理;
(6)发布其他必要的解决上诉问题的裁决。
除了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之外,2014年10月,阿富汗争议解决中 心成立,中心为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途径提供调解及律师服务等。据 阿富汗媒体报道,2015年8月由阿富汗商工会和一家名为Harakat的金 融机构联合经营的阿富汗商业纠纷仲裁中心在喀布尔成立。该中心将 处理来自阿富汗全国各地的商业纠纷。过去在阿富汗国内解决商业纠 纷需要经过47个阶段,耗时1,600余天,并且消耗大量金钱。由于程 序繁琐等原因,贸易商们有25%的投资被用于解决有关商业纠纷。
第六章 在阿富汗投资可能存在的
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6.1.1.1 设立投资企业的所需材料
在阿富汗设立投资企业的形式包括以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组建的 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拟申请营业执照的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三张申请人照片;
(2)由申请人所在国的相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投资金额以及国内公司的 通讯方式;
(4)由本国银行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5)由本国母公司或商会出具的担保证明。
所有上述文件须由阿富汗驻外使馆认证并加盖本国驻阿富汗使 领馆的印章,由阿富汗外交部转阿富汗投资促进局审核。
6.1.1.2 设立投资企业的基本程序
设立投资企业流程如下:
(1)到商工部申请;
(2)填表、准备相关文件;
(3)经商工部初审(如投资项目涉及其他部委的管辖范围时, 应由其他部委出具同意意见);
(4)私有投资办公室(当项目的金额小于100万美元时,私有投 资办公室可出具最终的批复,当项目的金额大于100万美元时,私有 投资办公室报高级委员会审批);
(5)投资人持批复到商工部办理注册手续。如需在喀布尔行政
区注册,可要求私有投资办公室开具证明。
6.1.2 信息报告制度
6.1.2.1 企业所得税
需要填写纳税申报单和资产负债表的企业,必须在下一年度的三 月底前向税务局提交其纳税申报单。
6.1.2.2 营业收入税
需要填写营业收入纳税申报单的纳税人,应按季度申报营业收入 税,并在不迟于每个季度后的15天内将该申报单连同该季度的纳税证 明提交给税务局。
6.1.2.3 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月或季度申报增值税,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后的 30天内向税务局提交完整纳税申报单。
6.2 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在阿富汗设立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确保:
(1)充分熟悉阿富汗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并 熟悉当地税收申报流程和业务规则;
(2)依法设置账簿,对资料信息和原始凭证按规定时间保存, 以备相关部门检查,避免缴纳附加税风险;
(3)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如有依法延期纳税的情形,应及时向 相关部门提起申请,避免因此导致缴纳附加税的风险;
(4)企业一旦关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并足额缴纳税款;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为产生争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请 相关部门解决争议,在争议处理结果下发前应继续按照税务机关要求 方式缴纳税款,不得擅自改变缴纳方式。
6.3 调查认定风险
6.3.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阿富汗没有关于转让定价文件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阿富汗发布
的《企业、投资者和个人税收概况指南04》,阿富汗税务局建议,企 业应保留与转让定价政策有关的文件,以及与任何分公司和子公司利 润分配有关的文件。
6.3.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非居民企业即不符合阿富汗居民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居民企业 是指根据阿富汗法律成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税收目的依法在阿富 汗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阿富汗境内的公司。非居民企业应税 收入应按照2.2.2相关规定认定纳税范围。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阿富汗政府目前,已经与印度政府签订了运输税收协定,与伊朗、 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的税收协定(安排)尚在协商阶段。但是, 阿富汗尚未与中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6.5 其他风险
6.5.1 不利因素
阿富汗自古就是重要贸易点和游牧民族迁居点,历史上长期处于 重要帝国边缘,政局不稳、社会动荡。 目前阿富汗经济正艰难起步, 但重建和平发展之路还很漫长。该国的现阶段的总体现状为,财政不 能自立,安全局势不清,产业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不完善,农业投 入较少,工业发展缓慢,服务业发展较快。主要的投资吸引力体现在:
一是阿富汗矿藏资源丰富,但基本未开发;二是工农业及区域经 贸合作的各类互联互通的“通道 ”项目前景好,例如跨境输水、输电、 铁路和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项目。在阿富汗投资贸易应注意 以下不利因素:
6.5.1.1 安全局势不稳
当前,阿富汗处于重要过渡转型期。美国和北约从阿富汗撤军后, 阿富汗政府接管全国的安全防务责任。尽管阿富汗政府表示有信心有 能力控制安全局势,但国际社会对阿富汗政府能否控制住阿富汗国内 局势均表示担忧。
6.5.1.2 投资成本高
因为阿富汗安全局势不稳,爆炸、绑架等恶性事件频发。各投资 企业为防范安全风险,需大幅度增加安防支出,包括配备防弹车,监 控和通讯设备,雇用大量安保人员等。
6.5.1.3 基础设施不健全
缺电、电压不稳、道路通行条件差等问题比较常见。物流运输周 期难控制,阿富汗最便利的喀布尔至卡拉奇运输线路,时常因多种因 素而中断,滞港费成本较高。经伊朗或乌兹别克斯坦运输的物资费用 也比较高。
6.5.1.4 法律法规不完善
阿富汗商工部是商业法规的制定部门。为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公 平发展,该部起草了10部商业法规。但只有4部法律已经通过议会审 核并执行。如果发生商业纠纷及纳税争议,解决争议耗时长、成本高、 程序繁琐。
6.5.1.5 大型项目融资难
中国的银行对于向阿富汗投资项目提供贷款一直持谨慎态度。相 较其他国家的投资项目贷款难度更大,资金压力更大。
6.5.1.6 缺乏技术劳动力
阿富汗15岁以上的人口中非文盲率仅为31%,严重缺少技术劳工。 由于长年战乱、人口流失、受教育水平低,训练设施短缺等原因,技 术工人、职业经理人和受过教育的专业人士均短缺严重。2005年出台 的劳动法允许雇佣外国劳工,但要求雇主在同等情况下,必须优先雇 佣本国劳工。按照该法规定,外国劳工可以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事务局 签发的工作许可,该工作许可有效期为一年,需每年更新。境外居民 必须取得商务签证和工作许可才能在阿富汗境内工作。
6.5.2 风险提醒
在阿富汗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过程中,中方企 业要特别注意前期调查,全面分析和评估相关风险,做好风险规避和
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特别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6.5.2.1 谨慎决策、注重安保
投资前应密切关注和判断阿富汗政治和安全局势走向,从技术、 经济及安全等方面综合评估。应充分考虑安全和非正常支出成本,制 定安防预案,最大限度降低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6.5.2.2 结合实际、留有余地
阿富汗重建是多方面的重建。在商谈项目实施计划时,应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可落实的进度计划。避免参与线长、点多、难警 戒的项目。项目进度不宜只求快,或简单地应允阿方进度要求,要充 分考虑阿方在办理土地征用、报告审批过程中时可能出现的滞后因 素。不适宜采取低价竞标模式,报价要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包括 运输中断、武装袭击、绑架等。
6.5.2.3 重视环保、注重公益
环境污染和文物保护是政治和社会敏感问题,易引起政治炒作。 投资单位应高度重视,审慎处理。投资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 极推行本地化经营,热心于当地福利和慈善事业,为自身争取良好的 立足和生存环境。
6.5.2.4 选择稳妥的支付方式
在贸易中,中资企业与阿富汗进行贸易往来时应重合同、守信用、 产品要注重质量,适销对路。尤其应注重选择对中方有利的支付方式。 在贸易中应多选择T/T付款(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例如, 使用需要第三国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支付等。
6.5.2.5 选择适宜的保险公司
投资阿方的中资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等保 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 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 等。建议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金融保 险机构,例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
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 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 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 保险机构。
参 考 文 献
[1]商务部,2020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富汗》
[2]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
[3]联合国, 《世界幸福报告(2021) 》
[4]透明国际组织, 《全球清廉指数报告(2020) 》
[5]联合国,《2020年人类发展30周年报告》
[6]外交部官网,
http://switzerlandemb.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 06_676207/sbg x_676211/
[7]阿富汗财政部,《阿富汗所得税法(2009)》(2016修订版)
[8]阿富汗财政部, 《阿富汗税收征管法(2015) 》
[9]阿富汗财政部, 《阿富汗增值税法》
[10]中国驻阿富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http://af.mofcom.gov.cn/index.shtml
[11]阿富汗税务局官网,http://ard.gov.af/
[12]Corporate Taxation,Afghanistan, IBF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