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代表王琼:加快制定内河航运法 筑牢高质量发展法治根基
2026-03-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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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运能大、成本低、绿色低碳等比较优势。作为长期从事长江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保护的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城投集团武汉控股公司宗关水厂总工程师、水质检验高级技师王琼这几年亲眼见证了长江航运的快速发展,也深切关注到内河航运在绿色船舶推广、船舶污染物处置、跨区域协同治理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统筹好长江生态保护与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是我作为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向。”2026年全国两会上,王琼围绕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提出专项建议,建言加快出台内河航运相关法律法规,筑牢高质量发展法治根基,很快获得诸多代表的认同。目前,“关于支持内河航运立法”相关内容已形成了专门的议案,由王琼领衔提出。

“内河航运在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截至当前,中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法律,系统调整内河航运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经过多方调研和深入研究,王琼发现,自1993年施行的“航运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涵盖内河航运。2017年该法启动修订工作后,武汉海事法院联合长江海商法学会大力呼吁将其适用范围延展到内河船舶和内河运输领域。但是,考虑到内河航运在航行条件、船舶规范、风险特征、监管体系等方面与海上运输存在显著差异,具有高度复杂性和特殊性,简单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框架难以实现精准、有效的法律调整,这一“搭便车”的方案最终在2025年6月被否决,内河航运专门立法问题在后续立法议程中仍悬而未决。

“内河航运立法的长期缺位,不仅难以适应其在中国综合运输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日益重要的功能定位,也无法充分回应新发展阶段对内河航运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迫切要求。”王琼指出,当前内河航运法治存在两大突出短板。

一方面核心立法缺失,内河货物运输尚无专门法律,市场主体缺乏明确指引。内河船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海船实行不同法律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比如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等条款不适用于内河运输。”她举例。

另一方面新业态立法滞后,绿色航运、航运金融、多式联运快速发展,但船舶碳排放权交易、新能源船舶权属规则等缺乏法律依据,制约创新与权益保障。

“亟须尽快启动并推进制定一部符合国情、体系完整、针对性强、专门用于调整内河航运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法律。”王琼建议,加快制定内河航运专门法律,统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制度,统一法律适用、体现公平原则,并将长江大保护等生态要求贯穿立法全过程;同步补齐绿色航运、多式联运等领域规则,以法治力量护航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两会上,王琼还带来了“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聚焦设施升级、绿色转型、生态保护等关键领域,提出一系列务实建议。

她建议,构建生态友好型航道港口体系,实施内河航道网络升级工程,加快长江中游航道整治、京杭运河扩容改造,打通支流航道“梗阻”,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实现航运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深化设施装备绿色智能转型,制定内河标准化绿色船型推广目录,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推进智慧航道建设,实现航道、港口、船舶数据互联共享,提升航运效率与生态保护协同水平。健全长江大保护协同治理机制,建立国家层面内河航运与长江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省份、跨部门的规划衔接、资金投入、环保监管等问题;深化区域合作,打破行政壁垒,推动长江经济带航运市场一体化与环保标准统一,营造绿色低碳的营商环境。

“加快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既要守住生态底线,也要筑牢法治根基,还需要凝聚共识、协同发力。”王琼表示,希望通过这两份建议,助力完善内河航运发展保障体系,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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