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手册:乌兹别克斯坦特辑
2025-05-2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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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概况

1.1发展简史

“乌兹别克斯坦”是乌语“自己统治自己”“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即“独立”之意。公元9-11世纪,乌兹别克斯坦民族形成。13世纪被蒙古人征服。14世纪中叶,阿米尔·帖木儿建立以撒马尔罕为首都的庞大帝国。16-18世纪,建立布哈拉汗国、希瓦汗国和浩罕国。19世纪60-70年代,部分领土(现撒马尔罕州和费尔干纳州)并入俄罗斯。1917-1918年建立苏维埃政权,1924年10月成立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加入苏联,成为原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一。苏联解体后于1991年8月31日宣布独立。1991年9月1日起正式脱离苏联,改国名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并将这一天定为国家独立日。

乌兹别克斯坦是联合国、欧安组织、独联体、上海合作组织、伊斯兰合作组织、不结盟运动、中亚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正式成员,是世界贸易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观察员,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成员。

1.2自然环境

1.2.1地理位置

乌兹别克斯坦是位于中亚腹地的“双内陆国”,其自身和周边五个邻国均无出海口。北部和东北与哈萨克斯坦接壤,东部、东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相连,西与土库曼斯坦毗邻,南部与阿富汗接壤。国土面积44.89万平方公里,东部为山地,海拔1500-3000米,最高峰4643米;中西部为平原、盆地、沙漠,海拔0-1000米,约占国土面积的2/3。全境平均海拔200-400米。

乌兹别克斯坦属东5时区,比北京时间晚3小时,未实行夏令时。

1.2.2自然资源

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3.5万亿美元。现探明有近100种矿产品。其中,黄金已探明储量3350吨。石油已探明储量1亿吨,凝析油已探明储量1.9亿吨,天然气已探明储量1.89万亿立方米,煤储量19亿吨,铀储量18.58万吨(位列世界第7),铜、钨等矿藏也较为丰富。

非金属矿产资源有钾盐、岩盐、硫酸盐、矿物颜料、硫、萤石、滑石、高岭土、明矾石、磷钙土以及建筑用石料等。

纳沃伊矿山冶金综合体和阿尔马雷克矿山冶金综合体是乌金属矿产资源主要开采企业,乌油气公司和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是当地天然气主要开采企业。

1.2.3气候条件

乌兹别克斯坦属严重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冬季寒冷,雨雪不断;夏季炎热,干燥无雨,昼热夜凉明显。1月平均气温-5℃(北方)和-3℃(南方),最冷时,地面最低温度可达-30℃;7月日间平均气温36℃,最热时,最高温度可达45℃左右。平原年降水量为90-580毫米,山区为460-910毫米。降雨季节主要在春秋季。

1.3人口和行政区划

1.3.1人口分布

截至2024年10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人口3735.5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51%,农村人口占比49%。男性平均年龄28.5岁,女性平均年龄30岁。劳动力人口占比56.4%,大学学历及以上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12%左右(世界银行数据)。乌人口主要集中在中部、东部和南部,其中,首都塔什干市常住人口307.5万人,是乌人口最多城市。人口超过300万的州有撒马尔罕州(424.9万人,乌人口第一大州,占总人口的11.4%)、费尔干纳州(409.9万人,占比11%)、卡什卡达里亚州(359.4万人,占比9.7%)和安集延州(342.4万人,占比9.2%),西部和北部沙漠地区人烟稀少。

目前,在乌华人数量约1.8万人,主要集中在塔什干市及塔什干州、锡尔河州、布哈拉州、纳沃伊州和费尔干纳盆地,开展油气、工业、农业、能源类、交通、化工、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合作。

1.3.2行政区划

乌兹别克斯坦共划分为1个共和国(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2个州(花剌子模州、纳沃伊州、布哈拉州、撒马尔罕州、卡什卡达里亚州、苏尔汉河州、吉扎克州、锡尔河州、塔什干州、纳曼干州、安集延州、费尔干纳州)和1个直辖市(塔什干市)。

【首都】首都塔什干市面积435平方公里,是其政治、经济、金融、商业、文化、教育和交通中心。塔什干市亦是乌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地区生产总值占乌GDP的17.1%。乌兹别克斯坦各大部委、外国和国际组织驻乌使馆和代表机构、大型国企和外资企业驻乌总部等均位于塔什干市。

【主要城市】其他主要经济、旅游城市有撒马尔罕市、布哈拉市。撒马尔罕市是撒马尔罕州首府,著名旅游城市,位于泽拉夫尚河畔,东北至首都塔什干270公里,南至阿富汗国境249公里,面积51.9平方公里,人口约60万。布哈拉市位于乌兹别克斯坦西南部,泽拉夫尚河三角洲上的沙赫库德运河河畔,布哈拉绿洲中部,人口23.79万,是布哈拉州的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东北距首都塔什干434公里。布哈拉市旅游和天然气资源发达,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A/B/C三线在该市设有调控中心。

1.4政治环境

1.4.1政治制度

1991年独立之初,乌兹别克斯坦首任总统卡里莫夫提出以“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模式”建设国家的“五项原则”:经济优先、国家调控、法律至上、循序渐进和社会保障。在“五项原则”指导下,乌致力于复兴民族精神和宗教传统,提高社会宽容度,增进族际互容,对弱势阶层和群体实施社会保障,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乌政治体制的特点:保持秩序、权威主义、控制较严和坚持政权的世俗性质。

【宪法】1992年12月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乌是主权、民主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经济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乌独立30年来,先后修宪15次,修改较大的有:2011年3月修宪扩大议会和政党权力;2011年12月将总统任期由7年减少至5年。2022年5月,乌议会成立宪法改革委员会,再次启动修宪,并计划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后,现任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的任期将“归零”。2023年4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以全民公投的方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涉及对现行宪法的170多处修订和补充,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将总统任期由5年增加到7年。

【总统】现任总统为沙夫卡特·米罗莫诺维奇·米尔济约耶夫,2003年12月起任政府总理,2016年12月4日以高票当选乌独立以来的第二位总统。2021年10月24日,乌举行总统大选,米尔济约耶夫以80.12%得票率获胜连任总统,任期五年。2023年7月9日,宪改后乌提前举行总统大选,米尔济约耶夫以87.05%的得票率再次当选,开启为期7年的新任期。

【议会】乌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最高代表机关,实行两院制,由最高会议参议院(上院)和最高会议立法院(下院)组成。上院有议员100人,下院150人,均由职业议员组成。两院议员的任期均为5年。2024年10月27日,最高会议参议院和立法院进行换届选举。根据新宪法,新一届最高会议参议院议员缩减至60人,立法院人数不变。

参议院设一位主席,一位第一副主席和一位副主席(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

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有:

(1)选举本院议长及副议长、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

(2)按总统提名选举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成员;

(3)按总统提名任命或罢免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批准总统关于任命和罢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国家安全总局局长的命令;

(4)按总统提议任命或罢免乌兹别克斯坦驻外外交及其他代表;

(5)按总统提议任命或罢免国家银行行长;

(6)按总统提议颁布大赦令;

(7)按总检察长提议剥夺参议院成员的豁免权,听取总检察长、国家环境保护委员

会主席、国家银行行长的工作报告,通过有关乌兹别克斯坦政治、经济、内政、外交问题决议。

【立法机构】乌兹别克斯坦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为最高会议立法院,并负责解决涉及立法工作的有关乌内政、外交问题,以及按照总检察长的建议剥夺立法院议员的豁免权,根据总统提名投票产生宪法法院与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立法院的常设机构是常设委员会。立法院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预算与经济改革,反腐败与司法,劳动与社会问题,国防与安全、国际事务与议会间关系,工业、建设与贸易,农业与水利,科教文体,民主制度、非政府组织与公民自治机构,创新发展、信息政策与信息技术,公民健康保护,生态与环保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最高会议还设有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政府首脑】乌政府总理为阿卜杜拉·尼格马托维奇·阿里波夫,2016年12月15日由总统提名,议会表决后正式上任,2020年1月、2024年11月两次被提名担任总理,均获议会表决通过。

1.4.2主要党派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政党有5个:

【人民民主党】1991年11月1日成立。现有党员34万人,在议会立法院中占22个席位。该党宗旨:建立公正社会,巩固国家政治体制、经济独立,维护族际间和睦,改善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状况,保护人权。

【实业家运动—自由民主党】2003年11月15日成立,现有党员39万多人,主要为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在议会中占53个席位,现任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来自该党。其宗旨和任务是:积极参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促进乌兹别克斯坦政治、经济、社会和精神生活自由民主化,在民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社会体制,深化经济改革,切实保护公民、企业家和商人的自由及合法权益。

【“公正”社会民主党】1995年2月18日成立,现有党员约40万人,在议会中占24个席位。该党的宗旨:建立符合各民族利益的法制国家,巩固社会公正原则,保护人权。

【“民族复兴”民主党】1995年6月成立,现有党员20多万人,在议会中占36个席位。该党的宗旨:提高全民民族意识,培养民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团结所有爱国人士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国际威望,不惜一切代价捍卫国家独立和价值观,反对任何损害乌兹别克斯坦利益的企图。

【生态党】前身为2008年2月成立的“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2019年1月正式注册为政党,在议会中占15个席位,主要目标和宗旨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改善环境,为后代保留自然资源,使环保和自然资源保护事业成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公民的事业。

1.4.3政府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组成。

根据宪法规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主席进入乌政府担任相关职务。根据《关于实施新乌兹别克斯坦行政改革措施》总统令,自2023年1月1日起,乌8名副总理减至4名,不再兼任其他领导职务,取消总理顾问职位。国家机关数量由61个减至28个,其中25部减至21个,24委、署转为部属机构。

【主要经济部门】包括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经济和财政部等。

投资、工业和外贸部是协调外国投资、与国际经济和金融机构合作、实施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促进本国工业发展、促进和确保国家出口支持系统有效运作、扩大和加强乌与外国贸易合作归口的主管部门。下设吸引外资署、出口促进署2个部署单位。

经济和财政部负责国家经济和财政政策制定,预算内的项目制定、执行国家预算、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完善税收政策和税收体系,为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下设海关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

1.5社会文化

1.5.1民族

乌兹别克斯坦共有134个民族。根据乌2021年统计数据,乌兹别克族占84.4%,塔吉克族占4.9%,哈萨克族占2.4%,卡拉卡尔帕克族占2.2%,俄罗斯族占2.1%。此外,还有吉尔吉斯、鞑靼、朝鲜、阿塞拜疆、土库曼、乌克兰、维吾尔、亚美尼亚、土耳其、白俄罗斯族等。

1.5.2语言

乌兹别克语为国语,俄语为通用语。乌语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现使用拉丁字母拼写。

1.5.3宗教和习俗

【宗教信仰】乌兹别克斯坦人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属逊尼派,信徒占人口总数90%以上,属政教分离的穆斯林国家。其次为东正教。

【宗教忌讳】在穆斯林国家,宗教是大多数人的全部生活方式,斋月期间,太阳升起后到落山以前不能进食。无论多么重要的生意,在斋月里也不能进行。在清真寺等宗教场所妇女应戴上帽子,并用披肩遮住肩、胸。禁止崇拜偶像,因此工艺品中的人物塑像、玩具娃娃等都不得进入伊斯兰国家。

忌讳左手传递东西或食物,认为使用左手是不礼貌的。忌讳黑色,认为黑色是丧葬的色彩。禁食猪肉,忌食骡肉、驴肉、狗肉,也忌讳食用自死的动物肉和血液。

乌兹别克斯坦人多食牛、羊、马肉和奶制品。喜欢吃手抓饭、烤肉串。日常饮食离不开馕(一种烤制的发面饼)和茶,吃馕时把它分成数块,馕心不能向下放。乌兹别克斯坦人对手抓饭情有独钟,是过节、婚礼、待客时最重要的民族食品,每个家庭都有专做手抓饭的厚重铁锅。在宴请尊贵客人时,手抓饭更是必不可少的待客佳肴。

乌传统民族服装是刺绣精美的小帽和五颜六色的长袍。婚礼上的新郎、新娘一般要穿上传统的民族服装。一顶手工制作的小帽和一件精心缝制的棉袍通常是乌兹别克斯坦人送给重要来宾的贵重礼物。

当地人大多能歌善舞,舞蹈以优美轻快、多变、节奏性强为特色。

1.5.4科教和医疗

【科技】乌兹别克斯坦把科技领域的创新视为国家强盛的重要资源,保证对科研和技术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已制定并开始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技术的创新项目相结合的机制。为此,乌专门成立了创新发展部,专司执行统一的创新政策,鼓励科技发展。

乌全国有100多个科研机构,主要科研机构有:乌科学院及其所属的数学研究所、核物理研究所、电子研究所、天文研究所、地质研究所、生物化学研究所、棉花研究所、葡萄科研所、蚕桑科研所等40多个研究院所。

乌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科研力量较强,拥有较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普查勘探深部金矿的方法方面有所突破。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在高能物理、半导体物理、材料科学和太阳能科学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

乌农业科学院在棉花种植与加工、水果种植、保鲜和快速脱水技术等科研方面也有独到之处。

【教育】乌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学制11年,有各类学校10130所,在校学生超过730万人,教职员工54.77万人。高校基本实行收费教育,有10%-20%的大学生可获国家预算支持,免缴学费。目前,乌有600多所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近61.3万人,教师5.4万人;高等院校211所,在校生超过130万人,高等教育入学率超过42%。著名高校有国立塔什干大学、国立塔什干东方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学、国立塔什干经济大学、塔什干医科大学等。

【医疗】乌至今沿用原苏联时期的医疗体制,仍实行免费医疗,尚未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体系完善,但条件较差,医药分离,仅诊疗免费,药品需要自费购买。当地还有私人医院,收费较高,医疗条件和服务水平高于公立医院。药品多来自俄罗斯及东欧国家。乌现有14所医学院。

据乌卫生部数据,截至2023年底,乌兹别克斯坦人均寿命74.7岁,其中男性平均寿命72.5岁,女性76.9岁。受饮食习惯影响,当地人健康头号杀手为心血管疾病,占死亡率的61%,肿瘤致死率10.8%,呼吸道疾病致死率5.5%。

1.5.5工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

【工会】乌兹别克斯坦工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下设行业工会和企业工会,其主要职能是保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非政府组织】乌注册有约一万家非政府组织,其活动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人权、环境、人文历史、体育、救援、提高妇女权益、传统手工业发展、大众传媒等方面。2005年,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协会,成员超过200家。此外,有50多家外国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了代表处。乌部分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直接来源于国外,部分依靠政府拨款,私人、企业和跨国公司捐款。

尽管乌行业及企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但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极其有限。

1.5.6主要媒体

2016-2023年乌兹别克斯坦注册媒体数由1514家增至2140家,增长41%。杂志数量由309家增至623家,电子出版物由395家增至745家,增长88%。这些媒体除使用乌兹别克斯坦文字外,部分还使用俄文。

【报纸】主要报纸有:

——《人民言论报》,乌兹别克文版和俄文版,每周5天出版(周日、周一无),发行量6万份;

——《乌兹别克斯坦日报》,俄文版,每周5天出版(周日、周一无),发行量3万份;

——《东方真理报》,俄文版,每周5天出版(周日、周一无),发行量3.1万份;——《乌兹别克斯坦之声报》,乌兹别克文版,每周3天出版,发行量4万份。

【期刊】主要期刊有:《人与法》《幸福杂志》《城市杂志》等,基本以乌兹别克文为主,发行量都在万份以上。

【通讯社】乌兹别克斯坦通讯社,国家通讯社。始建于1924年,前身为“塔斯社”分社。驻外记者主要分布在独联体国家。

乌兹别克斯坦“世界”新闻社,隶属于乌外交部,乌主要通讯社之一。

【广播电台】塔什干广播电台,国家广播电台。建于1921年。1992年1月开始对外广播。

【电视】共有4家电视台,全部由国家设立,代表政府宣传国家的内外政策,反映民族文化、人民生活等。

【对华舆论】当地主流媒体对华态度总体友好,报道客观。当地媒体对“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疫情多为客观描述和正面报道,对中国重大战略、重要经济数据等多有关注。

1.5.7社会治安

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治安总体较好,无反政府武装组织,未发生过恐怖袭击和直接针对中国企业或公民的恐怖袭击及绑架案件。2021年7月,乌总统签署《枪支法》,该法将武器细分为民用、执法用和狩猎用武器,年满21岁的乌公民可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合法持有狩猎、体育器材型和自卫武器。2022年,乌刑事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84万起,与去年持平,主要涉及诈骗、交通犯罪、盗窃、贪污、行贿等。

1.5.8节假日

法定假日包括:新年:1月1日;

妇女节:3月8日;

纳乌鲁斯节(穆斯林春节):3月21日;

开斋节:伊斯兰历10月1日;

纪念和荣誉日(原胜利日):5月9日;

古尔邦节:伊斯兰历12月10日;

独立日:9月1日;

教师节:10月1日;

宪法日:12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但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机关和部分重要企业实行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六上班半天。

2.经济概况

2.1宏观经济

【经济增长率】2023年,乌兹别克斯坦GDP为908.7亿美元,同比增长6%;人均GDP为2496美元,同比增长3.8%。2024年1—9月,GDP为806.15亿美元,同比增长6.6%。

表2-12017-2023年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情况

指标\年份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GDP(亿美元)

487

503

579

577

692.4

803.8

908.7

GDP增长率(%)

5.2

5.1

6.0

1.6

7.4

5.7

6

人均GDP(美元)

1827

1529

1719

1686

1983

2255

2496

人均GDP增长率(%)

2.7

3.6

3.8

-0.3

5.3

3.5

3.8

第一产业占GDP比例(%)

19.2

32.4

28.1

28.1

26.9

24.9

24.3

第二产业占GDP比例(%)

33.5

32.0

36.4

35.5

34.5

33.5

32.3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47.3

35.6

35.5

36.3

38.6

41.6

43.4

投资占GDP比例(%)

24.4

26.3

37.1

34.8

33.3

30.4

33

消费占GDP比例(%)

42.6

32.3

32.1

33.6

34.0

35.9

30.6

出口占GDP比例(%)

28.7

28.3

30.9

26.2

24.0

24.0

26.9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

【财政收支】2023年,乌预算收入321万亿苏姆(273.5亿美元),同比增长12%,预算支出380万亿苏姆(323.8亿美元)。预算赤字59万亿苏姆(50.3亿美元),占GDP的5.5%。

【通货膨胀率】2023年,乌通胀率为8.77%。【失业率】2023年,乌失业率为8%。

【消费品零售总额】2023年,乌消费品零售总额约326.2万亿苏姆(277.9亿美元),占GDP的30.6%。

【债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乌政府债务349亿美元,占GDP的38.4%。其中,政府外债296.4亿美元,占GDP的32.6%,2023年内增加37.3亿美元;国内债务52.9亿美元,占GDP的5.8%,年内增加19.7亿美元。乌政府外债中大多数为中长期债务,短期债务较少。主要债权机构为:世界银行(66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64亿美元)、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0亿美元)、中国进出口银行(19亿美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14亿美元)、伊斯兰开发银行9亿美元、韩国经济合作发展基金(8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8亿美元)、法国开发署(7亿美元)、日本国际协力银行(3亿美元)、欧洲复兴开发银行(3亿美元)等。就币种而言,美元债务占比71.4%,本币债务占比6.9%,特别提款权占比6.7%,日元6.2%,欧元4.1%,人民币元1.9%,韩元0.5%,沙特里亚尔、科威特第纳尔和阿联酋迪拉姆0.6%。

2023年,乌偿还债务和利息总额为28.2亿美元,同比增长68.8%,未发生延缓债务偿还、债务重组情况。乌举借外债的规模和条件不受IMF等国际组织限制。

【信用评级】2024年,标普对乌主权信用评级均为BB-/B,展望为稳定。

【数字经济】近年来,乌政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为此,2020年以来乌总统多次召开会议并颁布总统令,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目前,乌数字经济规模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为2.77%。根据国家规划,2025年该比重将提升至5%,2030年提升至10%。

【绿色经济】乌总统2019年10月批准《2019—2030年乌兹别克斯坦向绿色经济过渡战略》,希望利用先进技术和现代金融制度,合理开发利用本国自然资源,减轻气候变化影响,实现能源消费多元化。2023年9月“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提出将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提高至25吉瓦,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消费占比提升至40%。

2.2重点/特色产业

【工业】近年来,乌政府重点发展出口导向型经济,着力加快工业发展。

(1)汽车工业。乌是中亚最早开始生产汽车的国家,所产汽车包括雪佛兰牌轿车和自主品牌“拉沃”轿车(雪佛兰车贴牌)、五十铃牌客车和货车、MAN牌货车,近两年来开始以半散件组装(SKD)方式组装生产起亚、奇瑞、比亚迪、长城等品牌汽车。除满足国内需求外,乌产汽车还销往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蒙古国等。2023年,乌生产轿车约41.9万辆,同比增长36.5%;卡车3541辆,下降13.7%;客车921辆,下降32.4%;汽车发动机26.4万台,增长19.4%。

(2)采矿业。乌是世界重要黄金和天然气开采国之一。据世界黄金协会数据,2023年乌生产黄金119.6吨,居世界第10位;天然气开采量467.1亿立方米,同比下降9.6%。同年,乌黄金出口额约81.54亿美元,同比增长98.4%,占出口总额的40.3%;天然气出口额约5.3亿美元,同比下降42.7%。

(3)纺织业。乌是产棉国,2023年产棉370万吨,居全球第六位。乌轻纺领域有超过3500家纺织企业和4700多家服装企业,以小企业和私企为主,主要集中在塔什干市、安集延州、费尔干纳州和撒马尔罕州。2023年纺织品出口额约30.5亿美元,同比下降3.8%,占出口总额的12.5%。

【农业】乌是传统的农业国,粮食可基本自给自足。2023年,谷物产量约842.7万吨,同比增长5.5%。乌是中亚重要的水果和蔬菜产地,2023年生产蔬菜约1155.4万吨,增长3.5%;瓜果255.4万吨,增长5.5%;浆果约312.2万吨,增长4.1%;葡萄173.8万吨,下降1.3%。

2.3基础设施

2.3.1公路

乌兹别克斯坦现有公路18.4万公里。其中,城市间公路4.27万公里,乡村公路6.73万公里,市内公路约6.17万公里,其他公路1.23万公里。暂无无高速公路,近期计划通过公私合作模式修建塔什干—撒马尔罕、塔什干—安集延收费公路。

乌兹别克斯坦干线公路连通各州并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富汗等邻国公路网相连,总体路况一般,少部分路段亟待改造。现阶段,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积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阿拉伯发展基金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贷款,对现有部分公路进行修复。其中,中铁二十局、中国路桥承建的乌兹别克斯坦A380公路重建工程,是乌兹别克斯坦中亚区域经济走廊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建设标准最高的公路。

2.3.2铁路

乌兹别克斯坦铁路总长约6118公里,其中正常运行路段约4732.8公里,电气化铁路1933.9公里。塔什干至布哈拉建有高速铁路,里程600公里,运行时长3小时20分钟,最高时速250公里。乌兹别克斯坦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运输通道的建立,已建有连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跨境铁路,正积极探讨建设跨阿富汗铁路。2023年,乌铁路货运总量占比35.2%,上涨2.1个百分点;货物转运量7380万吨,与去年持平,占转运货物总量的5.1%。

乌首都塔什干建有地铁,总计4条线,分别建成于1977年、1984年、2001年和2023年,总里程超过70公里,总计50站。

2.3.3空运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有11个机场,均为国际机场。2023年,乌机场旅客吞吐量突破1000万人次。塔什干国际机场最大,可起降各类飞机,每小时吞吐量超过1000人次,每年可为200多万人次乘客提供服务。撒马尔罕机场为乌第二大机场,每小时吞吐量400人次,每周有飞往乌首都塔什干,以及俄罗斯莫斯科、圣彼得堡的航班。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航班可直飞美国(华盛顿、芝加哥、洛杉矶、迈阿密)、英国(伦敦)、法国(巴黎)、日本(东京、大阪)、俄罗斯(莫斯科、圣彼得堡、喀山、索契等)、德国(柏林、法兰克福、慕尼黑)、中国(北京、乌鲁木齐)、韩国(首尔)、阿联酋(阿布扎比、迪拜)、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乌航线】

中乌间航线包括北京—塔什干、乌鲁木齐—塔什干,成都—塔什干、西安—塔什干、广州—塔什干、西安—撒马尔罕等,中乌间每周直达往返航班44班。乌方计划将两国间航班增加值每周100班。

2.3.4水运

乌兹别克斯坦是内陆国家,无海港;内陆河流水量小,无水运。

2.3.5通信

乌现有Ucell、Beeline、Mobiuz(UMS)和UzMobile四家电信运营商。基站总数达到5.4万个。移动网络覆盖率达到99%,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达到98%;新建光纤通信线路10.2万公里,其总长度达17万公里。目前,共有440万个家庭、企业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接入宽带互联网,全国互联网服务用户3100多万人,移动互联网用户2950万人。

2022年8月,乌颁布“关于2022—2023年提高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水平的措施”总统令,确定了进一步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的主要任务。乌在2022-2023年计划将住宅区网络覆盖率提升至98%,国际高速公路沿线网络覆盖率提升至60%,架设4万公里光纤线路,将光纤覆盖率提升至80%。每年为至少6500人提供数字技术培训,政府机构及实体企业引入超200个信息系统和软件产品。

2.3.6电力

目前,乌电力总装机容量在1.6—1.8万兆瓦之间,以燃气电站电为主,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增长较快,截至2024年9月,乌共有9个光伏电站和1个风力电站投运,装机容量2600兆瓦。2023年发电量78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天然气发电占比83%。出口电力6220万美元,主要出口至阿富汗,进口电力约1.21亿美元,主要进口自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乌国家电网与土库曼斯坦、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南部电力系统联网。

2.4物价水平

乌兹别克斯坦总体物价在中亚及独联体国家属中上水平。2023年全年乌通胀率为8.77%,2024年上半年通货膨胀率为5.2%。

表2-22024年8月乌兹别克斯坦部分市场食品价格

商品名称

价格

带骨牛肉

60000-70000苏姆/公斤(约4.7—5.51美元)

羊肉

65000-70000苏姆/公斤(约5.11—5.51美元)

土豆

2000-4000苏姆/公斤(0.16—0.32美元)

洋葱

1000-3000苏姆/公斤(0.08—0.24美元)

胡萝卜

1000-2000苏姆/公斤(0.05—0.16美元)

鸡蛋

12000-18000苏姆/10个(0.96—1.44美元)

大米

18000-28000苏姆/公斤(1.44—2.40美元)

植物油

16,000-30,000苏姆/升(1.26—2.36美元)

食糖

16000-18000苏姆/公斤(1.28—1.44美元)

资料来源:乌国家统计署

2.5发展规划

【总体思路】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总思路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道路基础设施,充分挖掘并发挥自身过境运输潜力,以保障国家经济较快发展;鼓励外资在乌建立工业生产型企业,利用国内资源发展进口替代生产,减少相关产品进口;调整经济结构,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引进外资及先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生产出口导向产品,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以改善国际收支;鼓励小企业和私企发展,以解决就业、改善民生。

【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2023年9月公布,是米尔济约耶夫第三个总统任期施政目标性、纲领性文件,涵盖人力资源、国民经济、公民社会、正义法治、国家安全等五大领域共100个发展目标。乌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目标为:到2030年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达到1600亿美元,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进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确保宏观经济稳定,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6%-7%,年通胀率控制在5%-6%范围内;有效管理国债,国债规模不超过占GDP的50%;充分挖掘工业潜力,将工业附加值增加到450亿美元,并创造250万个高薪工作岗位;提高投资吸引力,到2030年吸引投资2500亿美元,其中外国直接投资1100亿美元,公私合营投资400亿美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率,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高至40%;进一步提高国家出口潜力,大幅提升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到2030年出口额翻一番,达到450亿美元;发展市场经济,扩大私营部门比重,到2030年,将私营部门在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到85%;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将乌打造成为中亚地区的“IT中心”等。查询网址:https://lex.uz/pdfs/6600404。

【“数字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2020年10月由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批准,内容包括提高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发展数字基础设施、开展“百万程序员”培养计划、建设“数字塔什干”等。查询网址:https://lex.uz/docs/5031048。

3.经贸合作

3.1经贸协定

乌兹别克斯坦已与19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是独联体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同时还是欧亚经济联盟和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国,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47个国家最惠国待遇。此外,乌自2021年4月10日起享受对欧盟贸易超普惠制待遇(GSP+),6200种商品可免税或减税向欧盟出口。截至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与土耳其、巴基斯坦签署优惠贸易协定,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7月生效。

乌重视发展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乌总统于2019年10月批准向绿色经济转型战略、2020年10月批准“数字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但暂未加入任何与数字经济和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国际组织或国际协定。

3.2对外贸易

2023年,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额625.674亿美元(含服务贸易),同比增长23.9%。其中,出口额244.262亿美元,增长23.8%;进口额381.412亿美元,增长24%;贸易逆差137.15亿美元。

【货物贸易】

(1)贸易伙伴。2023年,乌前五大贸易伙伴依次为中国(占乌外贸比重为21.9%)、俄罗斯(15.8%)、哈萨克斯坦(7%)、土耳其(5%)和韩国(3.7%)。

(2)贸易商品结构。乌主要出口黄金、棉纺织品、有色金属、果蔬和谷物、天然气等;主要进口机电产品、生铁和钢、药品、塑料、五金产品、谷物及其制品、食糖等。

【服务贸易】2023年,乌服务贸易额77.46亿美元,同比增长19.4%,其中,出口额51.8亿美元,进口额25.66亿美元。主要出口服务行业:交通运输服务(占比43.2%)、旅游服务(41.4%)、通信和信息服务(8.5%)。服务贸易主要伙伴为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

3.3吸收外资

乌兹别克斯坦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将吸引外资纳入其经济优先发展领域,并建立了坚实基础,颁布了《外资法》《外国投资权益保障和维护措施》等法律。

【吸引外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3年,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为21.87亿美元,同比下降12.45%;截至2023年底,乌兹别克斯坦吸收外资存量为148.04亿美元。

表3-12018-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吸收外资情况

(单位:亿美元)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吸收外资流量

6.25

23.16

17.28

22.76

24.98

21.87

吸收外资存量(截至2023年底)

 

148.04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

据乌政府统计,2023年乌利用外国投资和贷款160亿美元,主要来自中国、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土耳其、阿联酋、德国等。

【外资企业】在乌投资的国际知名企业主要集中在油气开采、汽车制造、电信等领域,包括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和天然气工业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韩国天然气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德国MAN、美国通用、霍尼韦尔、可口可乐公司、英美烟草公司、日本五十铃等。

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是乌兹别克斯坦最大外国投资商,对乌兹别克斯坦累计投资百亿美元,集中在天然气开采和加工领域,大型项目包括坎德姆天然气加工综合体,以及在乌开采的天然气气田群,年开采规模在80亿立方米左右,在乌累计开采天然气超过700亿立方米,为当地解决就业岗位2500个。

乌兹别克斯坦—通用汽车厂是乌兹别克斯坦和美国合资的最大项目,2023年生产轿车约41.9万辆。

3.4外国援助

据乌媒报道,2015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获得国外赠款198笔,合计达2.3亿美元。从赠款的用途来看,获赠最多的是卫生领域,共49笔,1.1亿美元。其余依次为教育53笔,5750万美元;经济、金融市场与企业发展22笔,2160万美元;海关等机构技术装备更新4笔,1330万美元;居民社会保障25笔,1220万美元。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接受援助超过2.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卫生、居民社会保障、农业和水利、教育等领域。2017-2019年,乌分别接受援助6.39亿美元、5.58亿美元和11.57亿美元。

据乌政府受援主管部门——投资、工业和贸易部披露,2019—2023年间,乌政府累计接受外国援助18亿美元,共实施443个项目,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水利、科技、能源、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援助方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德国、土耳其等国家,联合国国际开发署、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以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

3.5中乌经贸

3.5.1双边协定

【两国政府间合作协定】自1992年建交以来,中乌两国政府签订的经贸领域主要合作文件有:《经济贸易协定》(1992年)、《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年)、《汽车运输协定》(1993年)、《铁路合作协定》(1996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年)、《扩大经济贸易、投资和金融合作的备忘录》(2004年)、《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2005年)、《关于扩大油气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2009年)《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2010年)、《关于成立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协定》(2011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2011年)、《经贸和投资合作发展规划(2022-2026年)》(2022年)等文件。

【政府部门间合作协定】中国商务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原外经贸部签署《关于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框架下扩大互利合作的议定书》(2015年)、《关于大宗商品贸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6年);与乌原对外贸易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7年);与乌国家投资委员会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的备忘录》(2017年)、《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建设中小型水电站的合作协议》(2017年);与乌原投资和外贸部签署《关于建立投资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关于服务贸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2年)、《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2年)、《关于推动绿色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2年)、《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2年);同乌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加强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3年)、《关于数字贸易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3年)、《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合作发展的谅解备忘录》(2023年)。

3.5.2双边贸易

中国是乌兹别克斯坦的重要贸易伙伴,从双边贸易规模看,2016—2020年间,是乌第一大贸易伙伴;2021—2022年间,是乌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23年,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双边货物贸易额约140.4亿美元,同比增长44.9%。其中,中方出口额约123.8亿美元,同比增长67.1%;中方进口额约16.6亿美元,同比下降27.1%;中方贸易顺差107.2亿美元。2023年,中国是乌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二大出口对象国。

表3-22019-2023年中乌双边货物贸易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

同比

中国出口

同比

中国进口

同比

2019

72.13

15.1%

50.32

27.6%

21.81

-6.2%

2020

66.30

-8.1%

51.47

2.3%

14.83

-32.0%

2021

79.66

20.2%

58.10

12.9%

21.55

45.3%

2022

96.86

21.6%

74.10

27.5%

22.76

5.6%

2023

140.40

44.9%

123.80

67.1%

16.60

-27.1%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上看,中国对乌主要出口车辆及其零配件、工程机械设备,电机和电气、钢铁、塑料等及其制品等;自乌进口矿物燃料、铜及其制品、棉花、蔬菜等。

3.5.3中国对乌投资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流量3.2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存量24.7亿美元。

表3-32019-2029年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情况

(单位:万美元)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年度流量

9,901

-44,583

-3,677

36,903

36,974

32,239

年末存量

368,988

324,621

326,464

280,772

450,813

247,496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中乌两国矿产资源领域合作主要集中在油气领域,中石油与乌方合作建设并运营有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A/B/C三线,总长1688公里;中石油国际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油气公司在当地合作开发有卡拉库里天然气田。以上项目双方均各占股50%。

截至2024年9月,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的中资企业有2982家,在乌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煤矿、电站、泵站、公路和化工厂建设、铁路电气化与电信网改造、汽车组装、纺织、农业、皮革及陶瓷等业务。油气领域通常以合资公司形式出现,中乌各占股50%;汽车组装为中德乌三方合资,中方占股30%,亦有企业计划单独投资设厂,从事汽车本地拼装;建材、纺织、农业、陶瓷等领域中方通常占优势股比(50%以上)或独资。

3.5.4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7份,新签合同额42.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0.7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9744人,年末在乌兹别克斯坦劳务人员9421人。

3.5.5境外园区

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建成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包括:

(1)由浙江温州金盛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鹏盛工业园位于乌锡尔河州锡尔河区,2009年开工建设,2013年被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吉扎克工业特区锡尔河分区,享受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2014年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定为省级境外工业园,2016年8月通过中国商务部和财政部确认考核。鹏盛工业园累计完成投资1.29亿美元,主要产业涉及以瓷砖、大理石等产品为主的建材业;以皮革、制鞋和明胶等为主的皮革业及其延申产品;以棉花等经济作物和葡萄、蔬菜等农作物试验示范种植为主的现代设施农业及配套农业技术和农机具推广业务。入驻园区企业14家,员工总数2000余人,其中90%为当地员工。

(2)由河南南阳木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安集延纺织园区位于安集延州安集延市,总投资额6440.5万美元,由3家企业组成,主导产业为纺织业,共有员工1970余人,其中93%为当地员工,目前运行良好。

(3)由河南万邦国际集团投资建设的“洛阳—布哈拉农业合作区”位于布哈拉州布哈拉市,项目由农业种养殖区和产业园区组成。农业种养殖区总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主要以谷物、经济作物种植区和畜牧养殖区为主。产业园区按照一区多园模式,根据当地不同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条件,主要是在布哈拉、塔什干和撒马尔罕3大城市区投资,总规划面积100公顷,建设包括:谷物综合加工厂、果蔬分拣包装厂、肉类屠宰分割厂、仓储中心、企业办公及生活区等。

(4)明源丝路工业园由明源丝路(天津)实业有限公司5亿美元投资建设。该项目位于吉扎克州扎明市,规划园区400公顷,实现高端工业、旅游、商务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分三期建设。拟建立和扩建国际贸易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中心和国际商品自由贸易示范区等。

(5)华立·乌兹别克(中亚)华塔工业园由浙江华立海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投资规模5亿美元。园区距离塔什干州阿尔马雷克市中心3公里,规划面积约227公顷,产业定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建材五金、电子电器、机械、金属加工、轻工业等以及政府鼓励投资的其他行业,产品辐射中亚、中东、俄罗斯、欧洲等市场,为入园企业提供标准熟地、标准厂房、保税仓及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等。计划将吸引80余家中国企业入驻,新增就业岗位约1.1万个。2024年6月华立与塔什干州政府签署《乌兹别克中亚华塔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8月获总统令,明确可享受为经济特区设立和未来设立的特殊税收、海关和货币制度等。按规定方式提供《税法》和《经济特区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关税优惠,为期10年。

4.投资环

4.1投资吸引力

(1)地理和人文环境优势。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中亚腹地,历史悠久,人文历史氛围浓厚,撒马尔罕、布哈拉、希瓦等历史文化名城享誉世界,每年吸引大量全球各地游客观光。目前,乌已与85个国家建立了旅游免签制度,2021年3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实行10日入境免签政策。2024年12月,中乌签署《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根据协定,中乌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入境、出境或过境时,最长可免签停留30天。

(2)乌政局稳定。2023年7月9日,乌提前举行总统大选,米尔济约耶夫以87.05%的得票率再次当选,开启为期7年的新任期。经济持续发展,2018—2023年GDP增幅分别为5.1%、5.6%、1.6%、7.4%、5.7%和6.0%。世界银行2024年10月预测,2024年乌GDP增幅为6%。

(3)乌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国内行政效率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乌排名第69位,比上年上升7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年度全球创新指数》显示,在133个国家和地区中,乌兹别克斯坦综合指数排名第83位。

(4)作为中亚第一人口大国,乌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相对低廉,生活成本相对较低,政府重视民生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5)乌重视自由经济区建设,目前建有23个自由经济区和380多个小工业区。其中,自由经济区包括:12个工业自由经济区,7个制药自由经济区,2个农业自由经济区,以及2个旅游自由经济区。2022年6月,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创建地方经济特区和小型工业区及保障其工程通信基础设施的若干措施》法令,规定将于年内在全国各地州新设104个小型工业区(总面积363.29公顷),并计划于2023年及以后一段时间内再新建100个小工业区,并完善现有各类园区基础设施条件,以吸引更多投资。此外,还将在撒马尔罕新建1个自由经济区(300公顷)。2008年至2022年间,乌在自由经济区内共实施604个项目,投资总额32亿美元,其中外国直接投资约8.969亿美元。发展最好的几个园区为安格连自由经济区(84个项目,投资额10.38亿美元)、纳沃伊自由经济区(73个项目,投资额4.95亿美元)、乌尔古特自由经济区(77个项目,3.36亿美元)和“浩罕”经济特区(84个项目,价值2.8亿美元)。

(6)电子政务水平逐年提高。电子政务是乌近年来重点发展的领域,2017年以来乌政府出台系列措施,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系统,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强该领域对外合作,使用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实施了土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改造,社会援助和就业服务“一站式服务”系统建设等项目。《2020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显示,乌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从2018年的0.62提高到2020年的0.66,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0.60),在193个国家(地区)中排名87位,比2018年下降6位。《2022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显示,乌排名第69位,较2020年提升18位;《2024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显示,乌排名第63位,较2022年上升6位。

(7)乌重视创新发展。2017年乌成立创新发展部,加快实施创新发展战略,2022年底机构改革后更名为高等教育、科学和创新部。2018年出台《2019—2021年创新发展战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和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建立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本国创新发展。2020年出台《创新活动法》,鼓励创新自由,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税收、关税优惠等政策支持,促进公平竞争和信息自由交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以立法形式促进创新发展。2015年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全球创新指数(GII)中排名第122位,2020年排名第93位,2021年排名第86位,2022年和2023年排名均为第82位,2024年排名第83位。2022年初颁布的《2022—2026年新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战略》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和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提出要不断提高乌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力争在2030年前进入前50名。《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提出要全方位开展创新活动,支持科研和创新举措,确保乌跻身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前50名。

4.2金融环境

4.2.1当地货币

乌兹别克斯坦货币名称为苏姆。企业可凭进口合同调汇,自然人可向商业银行出售外汇现金。2019年8月下旬,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开始向自然人出售外汇现金,苏姆实现初步可自由兑换。

根据乌央行公布的汇率,2024年10月30日,1美元可兑换12774.34苏姆,1欧元可兑换13848.66苏姆。

人民币与苏姆不能直接兑换。

4.2.2外汇管理

根据2019年修订版《外汇监管法》,外国自然人可在乌开设外币或本币账户,可自由汇入汇出资金。外国法人在乌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开设、使用银行账户。

外汇汇入乌兹别克斯坦没有限制,但法人取汇需提交合同;外汇汇出需提供进口合同或利润证明材料。

自然人入境携带外汇金额不受限制,出境可携带不超过1亿苏姆(约7820美元)的本币或等额外汇,超过1亿苏姆,需按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自然人入境乌兹别克斯坦,可免税携带2L酒、10盒香烟、3瓶香水、65克首饰。

4.2.3银行和保险公司

【银行】乌兹别克斯坦银行业共由35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构成,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22家、外资参股银行6家、外资银行2家、私人银行5家,其中国资占股银行10家。截至2024年3月,乌商业银行总资产648.6万亿苏姆,负债549.6万亿苏姆。国有银行占据67.4%的资产(437万亿苏姆)、70.1%的贷款(331.2万亿苏姆)、50.7%的存款(120.6万亿苏姆)。乌前三大商业银行分别是:外经银行、工业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乌外经银行、工业建设银行和阿萨卡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有较多的业务合作。此外,图龙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自2017年起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乌目前暂无中资银行。

乌央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货币信贷政策、外汇调节和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其余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信用中介、支付中介。

外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当地银行开立账户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文件:

(1)开户申请;

(2)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和会计的签字样本以及两份圆形公章印鉴;

(4)企业成立文件复印件,外企还需提交成立文件公证件;

(5)根据2006年5月24日《关于企业注册登记》的总统令,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应在企业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及相关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保险公司】截至2024年6月,乌共有35家保险公司,较2023年减少6家,其中4家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其他从事普通保险业务(与人寿保险业无关的人身、财产、责任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保险公司法定资本增长10.5%,达2.3万亿苏姆(1.8亿美元)。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网络较为广泛,但主营业务集中在首都地区。排名前五的保险公司为:GrossInsurance、NewLifeInsurance、EuroasiaInsurance、UniversalSugurta、O'zbekinvestHayot。乌保险市场规模较小,但发展迅速。2022年,乌保险公司保费总额达6.23万亿苏姆,同比增长了67.0%,其中,强制险费5180亿苏姆,占比8.3%,自愿型保费5.71万亿苏姆,占比91.7%。人寿保险保费1.5万亿苏姆,同比增长112.6%。其中,自愿保险保费增长76.89%,达5.71万亿苏姆,占保险机构保费总额的91.68%。2022年,保险赔付保费约2.6万亿苏姆,同比增长110.3%,其中自愿性保险赔付额为2.35万亿苏姆,占比90.67%。2024年上半年,保险保费4.2万亿苏姆(3.3亿美元),赔付金额达1.1万亿苏姆(8630万美元)。

4.2.4融资渠道

2024年9月,乌兹别克斯坦央行基准利率为13.5%,商业银行本币银行贷款平均利率为24.2%,外币长期贷款利率为8.8%,融资成本较高,外资企业一般不选择在当地融资。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4.2.5信用卡使用

据乌央行数据,截至204年8月1日,乌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5093万张,支付终端约42.4万个,ATM机27844台,安装支付终端近50万个。中国发行的VISA卡和万事达卡可在当地使用。俄罗斯发行的VISA卡和万事达卡使用受限,米尔(Mir)支付系统在乌暂停使用。

4.3证券市场

“塔什干”共和国基金交易所是乌兹别克斯坦唯一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4年4月8日,会员单位200多家,上市公司105家,在乌各州设有分部。交易所业务包括上市、预上市和未上市股份的交易;企业私有化股份交易;企业债券交易和回购系统;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交易的股票交易平台。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该交易平台购买股票,程序是:先与投资中介(代理商)签订合同,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缴纳不少于30%的预付款,完成交割后5日内缴清余款。根据时任总统卡里莫夫2012年3月19日签署的总统令,韩国自2014年起拥有该交易所25%的股份,韩方负责“塔什干”共和国基金交易所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软硬件升级和当地专业人员培训等。

2021年该交易所完成交易71489笔,同比增长98.2%,成交额12605.1亿苏姆(1.2亿美元),同比增长1.18倍。2024年上半年该交易所完成交易246286笔,价值4449.7亿苏姆(约3500万美元)。

4.4要素成本

4.4.1水、电、气、油价格

截至自2024年初,塔什干市汽油价格:80号汽油8800苏姆/升(0.69美元/升),92号10500苏姆/升(0.83美元/升),95号13838苏姆/升(1.09美元/升)

塔什干市企业法人生活用水价格:5200苏姆/立方米(0.41美元/立方米,含管网费用),电价:1000苏姆/千瓦时(0.079美元/千瓦时),燃气价格:1800苏姆/立方米(0.14美元/立方米)。2025年4月将再次上调价格。

4.4.2劳动力工薪及供需

【劳动力供求】截至2024年8月31日,乌人口为3729.3万人,劳动力人口占比56.4%,劳动力资源充沛,但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占28%。受新冠疫情影响,2023年乌失业率为8%。

【劳动力工薪】2024年前三季度,乌人均月薪515.1万苏姆(约合405美元),增长16.4%,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5.5万苏姆(约合91美元)。根据乌法律,雇主需为员工缴纳工资额12%的社保基金费。

【外籍劳务需求】乌劳动力资源丰富,为劳务输出国,对外籍劳务需求较少。目前在乌的外国劳务主要是随外国公司独资或合资项目带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建设工人。工程结束后大部分人员将离乌回国,因此外国劳务人员数量波动较大。

乌政府主管部门对外籍劳务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对随项目带进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许可。根据乌2018年底颁布的总统令,外资投资在建项目不受用工比例限制,运营后有用工比例限制,个别行业本国和外籍用工比例高达1:20。

4.4.3房屋价格

【房屋价格】乌兹别克斯坦房地产价格因地区和城市的不同,差别很大。以塔什干市为例,截至2024年8月底,新房每平方米平均售价1653.63美元,与2023年第四季度相比新房价格下降9.2%。高端住宅每平方米超过2500美元。

【房屋租金】2024年8月底,首都塔什干市住宅平均租金在每平方米8美元左右。根据地段和装修情况,租价略有差别,米拉巴德区10.5美元/平方米,谢尔盖区6.2美元/平方米。

4.4.4建筑成本

近两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截至2023年12月,主要建材价格如下表。

表4-1乌兹别克斯坦建材价格

品名

单位

价格(美元)

备注

钢材(热轧卷)

700-1000

含增值税

水泥

40-50

含增值税

红砖

0.18

含增值税

细沙

立方米

10-12

含增值税

方木

立方米

250-300

含增值税

资料来源: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商处整理

5.1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贸易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投资、工业和贸易部,主要职责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外贸两方面,外贸职责包括:实施统一的外贸政策,促进并确保国家出口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转,对外贸活动进行监管;协调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改进电子商务程序;扩大外贸合作,支持本国商品、劳务和服务出口;协调乌加入世贸组织和其他多边经济组织;协调市场批发和股票的监管,监测并分析市场状况;推动外贸基础设施发展,提高过境运输能力,改善物流和交通走廊,实现出口路线多元化等。

5.1.2贸易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

《对外经济活动法》(https://www.lex.uz/acts/67238);《出口监督法》(https://lex.uz/ru/docs/262947);

《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https://lex.uz/ru/docs/62836);《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等。

5.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关税】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乌采取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3种税率。2018年6月29日,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对外经济活动和改善乌关税制度的措施》,对《关税税率法》进行补充,取消过去给予的大范围进口关税优惠,鼓励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有竞争力的生产环境,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5级:0、5%、10%、20%和30%。乌《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与乌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其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未与乌签订该协定的国家进口商品或无原产地证明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乌共与47个国家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定。

乌尚未采用世贸组织运用的特惠税率体制。

【禁止进口】1997年10月10日第УП-1871号总统令第5号附件规定了禁止进口的商品清单,包括用于破坏国家及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国家主权,宣传战争、恐怖主义、暴力,民族特殊性,宗教仇恨、种族主义及其各种变体(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印刷品、手稿、印版、图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电视及音频产品、录音唱片、声音材料,以及有色情内容的材料。1998年5月15日乌兹别克斯坦第213号政府决议禁止乙醇进口或过境。

此外,乌政府会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形势和需要颁发政府令,禁止进口个别商品。

【进口配额】乌不采用进口配额。但按照《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2005-2030年期间破坏臭氧层物质进入乌需要配额。同时,根据《对外经济活动法》,乌政府可对个别种类进出口商品确定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配,个别种类商品进出口应获得许可证及配额。许可证及配额分配程序由政府确定。

【其他进口限制措施】2017年以来,乌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为减少进口节约外汇资源,乌总统要求各级官员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推动工业生产本土化进程,本国可以生产的产品、材料等不允许进口。

【出口许可制度】根据乌总统令,商品(工程及服务)出口许可制度自1997年11月1日起废止,特殊商品(军备及军事技术、生产武器装备的专门配套制品;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矿石、精矿、贵重金属废料及副产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副产品及粉末、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制品、放射性物质副产品;放射性物质使用仪器及设备)除外。上述商品的出口合同须先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登记。

乌政府1998年3月31日第137号命令列出了特殊商品(工程及服务)清单,所列商品须具有乌主管机关发放的许可才可实施进出口。

【禁止出口制度】乌总统1997年10月10日批准禁止出口清单,后进行了数次修改。2017年1月,乌总统签署命令,取消了部分谷物、肉类、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和丝绸原料等在内的一些产品的出口禁令。根据该命令,乌可以出口谷物产品、面粉和面制品、牛肉和鸡肉、肉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毛皮(包括卡拉库里羔皮)、羊毛、古董家具、有色金属、蚕茧和丝绸、丝绸原料、塑料包装。

2018年10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发展竞争商品市场的措施》总统令,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猪肉、家禽、其他肉类和食物副产品、猪油和家禽油脂、植物油、糖、面包产品、钨矿石和丝绸废料的出口限制。

表5-1乌兹别克斯坦需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清单

序号

名称

全权发放许可的机关

 

1

 

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及其生产设备

政府命令基础上由投资和外贸部发放

 

2

重金属及其制品、合金、废矿石、精矿;天然宝石和珠宝及其制品、粉末和废物;天然宝石、珍珠、琥珀及其制品

 

3

铀和其他放射性物质,其制品及废料

 

4

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和设备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5.1.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主管部门】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产品及服务品质检验法》(https://lex.uz/ru/docs/99887),乌标准化、计量及认证署(简称“乌标准化署”)是国家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管理机关,实施国家产品抽查和质量检验制度,实施认证制度,推行管理体系认证。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乌强制检验商品清单包含61个大类商品,主要为民生产品,如肉、鱼、蔬菜等。2021年6月2日,乌总统签署命令,在标准化署基础上成立技术监管署,隶属于投资、工业和贸易部,2024年2月转隶政府直属。

【基本要求】在签订向乌提供被列入强制检验的商品合同中,应具备证明该产品符合乌政府公布或承认的产品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乌方承认的其他国家的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申请人(供货人)随同货物海关报关单一同提交给海关查验机关,并作为该产品获准进入乌境内的必需单证。

若入境产品没有产品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海关查验机关将通报“乌技术监管署”,同时禁止该产品入境,直到该产品依据国家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品质检验或国外品质证书得到承认为止。

根据乌政府决议,对货值超过1万美元的下列商品:肉及肉类副产品、奶制品、油料籽及果实、含酒精及不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部分设备及机械装置、电机及设备等,需在强制卸货前进行检验,方可办理海关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卸货前检验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①合同总值不超过1万美元的商品供货;②按照乌投资与外贸部发放的许可证实施的特殊商品的进口货物。

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2017年8月30日签署的总统令,在政府成立乌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2021年7月15日,乌总统再次签署命令,将该局改组成植物保护和检疫署,直属政府。2023年初机构改革过程中,该署转隶农业部。该署的主要职责是:在植物保护与检疫及农业化学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对土壤和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硝酸盐和重金属盐进行放射性和毒理学分析,对土壤进行农业化学分析,检测矿物和微生物肥料质量;完善植物保护和检疫体系,制定有效的处理有害生物办法并监督执行,防止其对经济作物的损害;发展植物诊所和生物实验室体系;发展植物卫生领域的科研和教育潜力,扩大国际合作,加强人才培训。目前,进口至乌的外国植物商品需获得该部门或其所属机构颁发的检疫许可。

5.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与海关管理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有:

——《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

——《国家海关服务法》(https://lex.uz/ru/docs/4000638?ONDATE=19.10.2018%2000#4007666)

——《关于加入<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国际公约>法案》(https://lex.uz/ru/docs/5174758)

——《对外经济活动法》(https://www.lex.uz/acts/67238)

【进口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乌进口商品最新关税税率见下表。(查询网站:https://lex.uz/acts/1504698#1504752)

表5-2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进口商品进口税率

海关编码

商品种类

进口关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7228

其他钢制品及合金钢制品

0

12

7308

含有黑金属钢铁制品

5

12

6204

针织品和纺织品

20

12

6209

童装

10

12

8702

轿车、10座以上客车

30

12

870380

电动汽车

0

12

8701

拖拉机

15

12

 

8415

空调

10

12

8418

冰箱

20

12

 

9401

 

家具

10

(≥0.4美元/公斤)

 

12

9405

灯具

5

12

2523

水泥

30

12

3926

各种塑料制品

10

12

 

4011

 

汽车轮胎

20

(每件不低于5美元)

 

12

3105

化肥

5

12

3004

药品

0

12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海关手续费】海关手续费数额由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确定,以苏姆计征,自由关税区和海关监管仓库除外。海关手续费征收对象:办理商品和运输工具通关,包括非商业目的、未随身托运行李中装运的、国际邮寄的商品和货物;在非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办理海关手续;存放或暂时存放属于海关机关的商品和运输工具;随商品实施海关监督。在乌经济和财政部下属的海关委员会官网可以初步查询货物进口或出口的费用,输入货物的出发国、重量、货值等信息可以初步查询到大概的海关费用,查询网站为http://tarif.customs.uz。

5.2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5.2.1投资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是: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经济和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投资、工业和贸易部负责执行统一的投资政策,协调吸引外资,与国际主要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合作,制定并协调执行统一的国家在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政策;

经济和财政部负责参与制定有利于改善乌投资环境的计划措施,包括改善促进投资活动和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根据领土和各领域发展计划,确定吸引投资的主要方向,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发展方案和投资方案,以确保国家经济在中长期内保持可持续发展。负责协调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投资活动中的金融及税务环节,研究建立良好金融环境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审核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核算并监督本国政府接受外国贷款进账情况。

5.2.2外资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

——《投资和投资活动法》(https://lex.uz/ru/docs/4664144)

——《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https://lex.uz/docs/2055683)

——《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https://lex.uz/acts/2006777)

——《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https://lex.uz/docs/561818)

5.2.3外资优惠政策

乌政府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在自由经济区内注册的实体企业。企业直接投资30万-300万美元,3年免缴土地税、所得税、法人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改造和发展税、统一税(针对小企业)、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预算外学校、职业学院、科学院和医疗机构维修基金扣款等;投资300万-500万美元,优惠期5年;投资500万-1000万美元,优惠期7年;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10年,10年期满后仍享受所得税和统一税征收减半的优惠。此外,在自由经济区内投资的企业为在当地生产商品而从国外进口原料、物资和零部件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允许区内流通外汇,即允许以外汇结算和支付。

5.2.4外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行业】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

2018年以来,乌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逐步减少对外资进入相关行业的限制。目前,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上游发电和油气开采对外资开放;国家输电网、国内天然气输气管网由乌国有企业垄断,不对外资开放。乌计划逐步消除能源、石油和天然气、水务、道路建设、铁路和机场服务等多个领域的17种国家垄断。

【鼓励支持行业】对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持鼓励支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1)农业。乌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经营耕种权,鼓励外资进入农业领域,特别是鼓励对农业领域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投资,以期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本国农业产业发展。

按照用地时间的长短,征地方式分为临时征地和永久征地。

临时征地:最长为3年。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时间为1年,到期后办理延期。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合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费用。

永久征地:用地时间为3-10年。10年之后需办理延期,办理方法同临时征地。不同的是,使用土地的法人组织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纳税,并到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注册。

在办理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土地所有人或农场主有时会索要更多的费用。如果所征用的土地处在城市,也会发生一些问题,如难以达成一致,则需签署补偿合同,并报政府部门审批。

(2)林业。乌政府不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但可获得承包经营权,鼓励林业领域投资合作,2017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林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广林业领域科技成果、积极吸引外资投资、发展生态旅游等。

购买或租赁经营期限、附加条件可参照农业耕地。

(3)金融业。乌允许外资对乌金融业进行投资,合资企业高管和管理层可由外籍人员担任,但所占比例亦不得超过50%。

乌涉及金融业监管的法律包括《银行和银行活动法》(https://lex.uz/ru/docs/12011)、《私有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障法》(https://lex.uz/ru/docs/2102392)、《关于外国银行代表处注册的相关规定》(https://lex.uz/ru/docs/1417935)等。乌央行负责对本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乌财政部保险市场发展署负责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

(4)数字产业。关于数字经济,乌兹别克斯坦出台《电子政务法》(https://lex.uz/docs/2833855)和《电子商务法》(https://www.lex.uz/acts/2650295)。《电子政务法》中要求电子政务平台应保证: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在符合技术法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交换信息;根据批准的电子政府服务法规提供服务;确保申请人安全访问涉及处理个人数据的服务;确保申请人能够向电子政务服务发送请求和接收结果。同时规定,民众有权:及时接收电子政务服务;接收通过各种交互方式(包括官网、电话、邮件等方式)获取电子政府服务进度;申诉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政府机构的决定,对相关官员按规定形式向法院上诉。

关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法》中规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构有义务保证用于电子政务服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避免个人数据、国家机密以及其他机密信息被非法访问。储存在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传输和获取需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参与者有权将用于电子商务的报价放入信息资源中;通过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商品(工程、服务);将电子文档和电子消息储存在信息中介中。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遵守竞争相关法律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储存电子文件和电子消息;遵守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规则和规定。

关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除非双方协议和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禁止将个人数据用于电子商务中合同以外的目的,转交给第三方。

(5)文化传媒相关产业。根据乌《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外资可以进入教育、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领域投资。根据《大众传媒法》,外资企业允许在乌开办报纸、杂志、新闻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但不得以独资企业形式存在,传媒领域合资企业外资占比不得超过15%。大众传媒企业不得有损其政体和领土完整,不得宣传战争、暴力、民族和宗教仇恨、不得泄露乌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触犯乌刑法的其他活动。

目前,乌关于文化产业的专业法律法规有《文化活动和文化组织法》(https://lex.uz/docs/5230686)。涉及文化领域的其它法律主要还有:《关于利用和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https://lex.uz/acts/10375)、《关于官方语言法》(https://lex.uz/acts/108915)等。

5.2.5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苏姆(4万美元);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15%。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或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标的投入外资的任何形式。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境内可以各种形式实现,包括:与乌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并持有法定资本;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

乌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地注册分公司,在国家服务中心进行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完成注册及税务登记后方可为来乌人员办理邀请函和劳务许可申请等手续。

【外资并购】按照乌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

5.2.6安全审查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尚未出台针对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

5.2.7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政策法规】2018年10月颁布的《关于建立PPP项目法律和制度基础的首要措施》和2019年2月25日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法》(https://lex.uz/ru/docs/4329272)是PPP模式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2021年1月22日对《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法》律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该法明确了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定义、各部委职能和职责,发展公私合营伙伴关系的主要目标,PPP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不超过49年)、实施领域、选择私人伙伴关系的基本原则、私人伙伴关系参与投标需准备的文件、投标要求、投标阶段的划分、签署PPP协议的要求等,是乌PPP模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乌经济和财政部公私合作项目实施厅是PPP模式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为在公私合营伙伴关系领域执行统一的政策,协调各部委、经济实体和地方政府落实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包括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计划。乌投资、工业和贸易部负责与私人合作方制定、谈判、签署投资协议。此外,根据PPP模式项目的领域,该领域内主管部门也会参与项目的招标、签约以及实施。例如,能源领域内的PPP模式项目,主管部门为能源部。

【发展现状】2021年乌共实施183个PPP项目,总金额超26亿美元,涉及能源(5个,包括1个风电项目和4个光伏电站项目)、市政(2个,塔什干市市政供暖项目和纳曼干市污水处理项目)、交通(1个,撒马尔罕机场现代化改造项目)、健康(19个)、水利(97个)、生态(28个)、教育(6个)、工业(13个)、文化(8个)、体育(1个)、农业(1个)、信息技术(1个)和执法(1个)等多个领域。2022-2026年,乌还计划利用PPP模式实施诸如新能源电站建设、热电站改造、供水管网铺设、收费公路建设等多个大型项目。

近5年来,乌通过PPP模式已完成或正在实施项目共312个,投资金额超过10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能源和交通领域。目前,乌在实施小型PPP项目990个,总价值20亿美元。此外,能源领域还有48个重大投资项目正在实施,总金额185亿美元。2024年8月,乌出台《关于2024-2030年发展公私伙伴关系的若干措施》,计划到2030年在公私合作项目中吸引至少300亿美元私人投资,规划PPP模式实施系列项目,主要集中在新建塔什干-安集延公路和塔什干-撒马尔罕高速公路)和泵站、灌溉水渠、配电网络、污水处理管网现代化改造等领域。

5.3企业税收

5.3.1税收体系和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有效的税法典为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简称《税法典》,查询网址:https://www.lex.uz/ru/docs/4674893),较以往税法典的主要变化是提高了一般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的税率,降低了增值税税率,取消了

小型工业区的免税政策和关税减免优惠,调整了税收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经济和财政部下属税务委员会是税收系统管理及税款征收的主管部门,各地区也有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直属于税务委员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所需信息。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和第三方提交计算和支付税费的文件和信息,并按照《税法典》规定进行税务审计等其他税收控制措施。

5.3.2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税】根据乌《税法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属地与属人双重税制。

(1)企业所得税

①居民企业。以下企业被视为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居民企业:

——在乌注册并成立的企业;

——根据适用税收协定被认定为乌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

——实际管理地在乌的外国企业,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纳税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超过10亿苏姆,或者自愿转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企业家等。

乌居民企业就其所得在乌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是指资本利得、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扣除可抵扣的费用和减免税额等后的全部所得。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5%,特殊类别为20%。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

②非居民企业。《税法典》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征收范围包括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和来自乌境外但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等。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适用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即以其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

③常设机构不是民事主体,其仅是税法上的概念。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典》,常设机构是指外国法人(非居民企业)在乌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除此之外,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12个月内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非居民企业在乌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仅以该类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

常设机构的职能包括:开立苏姆和外币账户、雇佣当地或外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进口货物报税等。

常设机构纳税人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翻译为乌语并经公证的文件:乌非居民法人所在国家/地区进行注册登记的文件、特别许可文件或执照(如有)、证明代表非居民法人在乌开展活动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导致形成常设机构的合同(如有)。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乌常设机构需要就净利润比照股息缴纳10%的所得税。

④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征收范围如下:从乌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转让股票、不动产等取得的所得)、保险费、国际运输服务费、电信服务费、财产租赁和转租所得、货运代理服务费等。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来源于乌境内的所得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的应就全部金额缴纳10%最终预提税,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应就全部金额缴纳20%的最终预提税,国际运输和国际通信服务应缴纳6%的最终预提税,保险和再保险保费应缴纳10%的最终预提税。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预提税率的,适用税收协定的约定。

(2)个人所得税

①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永久居住在乌的个人;在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纳税期开始或结束时,任何12个月内在乌居住183天及以上的个人;虽然在乌居住时间不到183天,但在乌停留时间比在任何其他国家都长的个人。个人在乌的停留期,不因短期出于医疗、培训或旅行等原因(少于6个月)在乌境外而中断。符合上述条件,经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长期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上述12个月期满取得税收居民身份。其中配偶的收入要单独纳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纳税。其他合伙关系(即简单合伙和隐名合伙)缺乏法人资格的,由合伙人对其所得纳税。

②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就来自乌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代表处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对于在乌国内的外国个人没有单独的税制,外国个人取得的外币收入应该按照支付日当日的官方汇率转换成苏姆。

2022年5月1日起,除股息、利息和运费所得,乌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均适用12%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

除前述列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乌主要税种还有增值税、消费税、矿产资源使用税、水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土地税、社会税、营业税等。其中,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5%下调至12%。

其中,营业税主要针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即在纳税期内的销售(服务)收入超过1亿苏姆(约1万美元),但不超过10亿苏姆(约10万美元)的个体企业,或是在纳税期内总收入不超过10亿苏姆的法人,包括新成立的法人和新注册的个体企业。在纳税期间内的总收入超过10亿苏姆的,从超额发生的次月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新成立的法人在国家注册时可以自由选择成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有权申请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自愿转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有权在12个月后再次转为营业税纳税人,条件是纳税期总收入不超过10亿苏姆。

法人税务状况查询网站:https://my2.soliq.uz/main/info/search。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见下表:

表5-3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和税率

序号

税种名称

税率

1

增值税

12%

2

国家预算机构社会税

25%

3

普通纳税人社会税

12%

4

普通纳税人营业税

4%

5

提供财产租赁的法人实体营业税

8%

6

财产税

1.5%

7

农业用地土地税

0.95%

 

8

水资源利用税(从事生产酒精饮料的企业,每立方米用水征收)

 

2.19万苏姆(约2.19美元)

9

水资源利用税(其他企业,地表水源按每立方米用水征收)

410苏姆(约0.041美元)

10

水资源利用税(地下水源按每立方米用水征收)

490苏姆(约0.049美元)

 

11

流转税

4%

12

火车、航空运输、船舶运输税

4%

13

黄金资源税

7%

14

精铜资源税

7%

15

铁资源税

2%

16

煤资源税

4%

【其他税种】机动车费,包括车辆购入费或临时进口费,外国车辆在乌境内的入境费和过境费。机动车费的收费类型及费率通常每年会进行调整,2024年的费率详见《乌兹别克斯坦2024年度国家预算法》。

查询网址:https://lex.uz/ru/docs/6707805。

5.4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5.4.1经济特区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经济特区的法律有:2020年5月生效的《特殊经济区法》(https://www.lex.uz/docs/4737514)。根据该法律,特殊经济区指的是具有明确边界和特殊法律制度、为吸引本国和外国投资、高科技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相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门划拨的区域。乌特殊经济区的类型包括5种:自由经济区、特殊科技区、旅游休闲区、自由贸易区和特别工业区。特殊经济区内可设置专门的海关、税收、公民出入境和居留制度、实行特殊劳动关系。

此外,乌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特殊经济区发展的总统令和政府令,如《关于进一步支持经济特区入驻企业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创建地方经济特区和小型工业区及保障其工程通信基础设施的若干措施》总统令等(https://lex.uz/docs/5633655)。

5.4.2经济特区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自由经济区视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各类自由经济区,并以此为平台大力招商引资。当前,乌自由经济区遍布全国各地州。目前建有23个自由经济区和380多个小工业区。其中,自由经济区包括:12个工业自由经济区、7个制药自由经济区、2个农业自由经济区,以及2个旅游自由经济区。2022年6月,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创建地方经济特区和小型工业区及保障其工程通信基础设施的若干措施》法令,但绝大多数自由经济区存在配套基础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发展状况并不理想。目前,较成熟的4个自由经济区情况如下:

【纳沃伊自由经济区】2008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时任总统卡里莫夫签署命令,批准在纳沃伊州国际机场建立首个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564公顷,后扩大至645公顷,主要职能为通过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生产高科技含量的、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暂定工业区运营期限为30年,区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外汇和税收体系,简化外国员工出入境和居留、劳务许可办理手续。

(1)优先方向。根据“纳沃伊”自由经济区的建立宗旨及优先方向,下列领域和方向的企业优先进驻该工业园区:

①电子及电器产品;

②精密机械、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③制药和医疗产品;

④食品加工和包装;

⑤塑料制品和聚合物制品。

(2)优惠政策

①区内注册的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30万-300万美元,3年免缴土地税、所得税、法人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改造和发展税、统一税(针对小企业)、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预算外学校、职业学院、科学院和医疗机构维修基金扣款等;投资300万-500万美元,优惠期5年;投资500万-1000万美元,优惠期7年;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10年,10年期满后仍享受所得税和统一税征收减半的优惠。

②为在当地生产商品而从国外进口原料、物资和零部件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

③区内可流通外汇,即允许以外汇结算和支付。

【安格连自由经济区】2012年4月,乌兹别克斯坦时任总统卡里莫夫签署了关于建立安格连自由经济区的总统令。安格连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1634公顷,区内实行特殊的税收、货币、关税优惠及简化的出入及居留制度,区内企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特区期限30年,届时可延期。乌兹别克斯坦所有自由经济区优惠政策均相同,具体政策可参考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优惠政策。

因距离首都塔什干直线距离仅75公里、配套基础设施比较健全、交通物流便利,安格连自由经济区投资比较受外国投资者青睐。在自由经济区落户的中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山东淄博合瑞公司投资的摩德纳陶瓷厂、江苏淮冶科技公司投资的利达钢厂等,安格连热电站一期、安格连轮胎厂、安格连露天煤矿改造项目等均位于该自由经济区。

【吉扎克自由经济区】2013年3月,乌兹别克斯坦时任总统卡里莫夫签署总统令,批准设立吉扎克自由经济区,明确吉扎克自由经济区由中国企业参与建设,其优惠政策与纳沃伊自由经济区相同。目前,该经济区内规模较大的中资企业有:明源丝路玻璃厂、艾可保温材料厂等。

【锡尔河自由经济区】原为吉扎克自由经济区锡尔河分区,2018年4月根据乌总统令单独成立锡尔河自由经济区。鹏盛工业园是该自由经济区主体企业,2009年建园,由浙江温州金盛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建立,累计投资额1.29亿美元,占地面积380公顷,其中,工业用地143公顷,农业用地237公顷。鹏盛工业园同时还是中国国家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享受两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截至2021年底,入园企业12家,涉及皮革加工、肠衣加工、宠物食品、瓷砖生产、卫浴五金、钢材生产、农业种植等,员工总数2000多人,其中90%为当地员工。

5.4.3重点行政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全国实行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做重点行政区域划分。

5.5劳动就业法规

5.5.1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和外国公民劳动就业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法典》(简称《劳动法典》)规范和调整,该法于1996年4月公布实施,为了适应乌兹别克斯坦发展的现实需求,乌兹别克斯坦2022年10月28日批准通过了《劳动法典》,该法典在2023年4月30日生效,同时替代1996年公布实施的旧版劳动法。这部法典为了适应改革中的经济环境,大幅扩充,包括7篇34章581条(此前版本为294条),查询网址:(https://lex.uz/docs/6257291)。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5年。除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工会组织或职工授权的其他代表机构亦可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授权代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解聘规定】若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若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且提前两周至两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主动解除的理由包括:重大技术变革或企业清算裁员;技能资质或健康状况不满足岗位要求;一年内多次违反劳动纪律、重大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有权领取退休金等。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离职津贴。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期限届满时终止,到期后若雇佣关系继续存在,并且没有任何一方在一周之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则视为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在劳动就业时应向用人单位出示包含此前全部就职资料及工龄信息的个人劳动薄。如果拟雇用的劳动者没有劳动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就职之日起5日内为其办理。目前乌政府已改用电子劳动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登记。查询网址:https://my.mehnat.uz/。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在试用期结束前,任何一方有权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周。加班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某些特殊岗位和特定情况下不允许加班。连续两天内累计加班不应超过4小时,1年内累计加班不应超过120小时。加班工资不应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倍。

【休假】劳动者每年基本带薪休假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个别劳动者(在职退休人员、残疾人等)每年带薪年休假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短期病假或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工资,在此情况下,由国家社保基金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津贴。

女职工产假累计共126天,如难产或生产多胞胎的为140天。应女职工要求,产假结束后应给予其育婴假,直到婴幼儿年满两周岁。还可以根据女职工的要求向其提供无薪假期,直至婴幼儿满三周岁。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能低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2024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5万苏姆(约91美元)。

【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劳动者有义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准确地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遵守劳动纪律、健康、安全以及工业卫生要求,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的财产。劳动者的劳动职责在内部规章制度、章程、纪律条例、地方法令、企业内部文件(集体协议、指令等),以及劳动合同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资额12%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税(类似国内社保)。

5.5.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相关法规】为保障本国居民就业,2019年3月乌公布实施的第244号政府令《关于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程序条例》与2020年10月公布的第ZPU-642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对外国劳动者在乌工作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2020年8月公布实施的第UP-6044号总统令《关于从根本上完善许可和许可程序》中保留了外国劳动者个人劳动许可制度。外国劳动者个人劳动许可申请和延期可在网上办理,乌就业和劳动关系部所属对外劳务移民署负责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确认。个人劳动许可延期需在到期前的2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外国劳动者劳动许可的审核费用为1倍最低工资。另须缴纳劳动许可费用,其中高技术(技能)专家、高校教师与专家为1倍最低工资,技术专家为2倍最低工资,普通外国劳动者为30倍最低工资。

依据合同和协议为外国公民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必须先到乌劳动部门办理劳动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个人劳动许可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外国公民获得劳动许可后,可以办理以S-3公务类和E工作类为主的签证,有效期通常不超过1年。有关签证的规定可以查阅《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入境、出境、逗留和过境的程序》。查询网址:https://www.lex.uz/acts/513096。

【税赋】外国劳动者在乌工作应缴纳12%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12%的社会税(用人单位缴纳)。

【费用】涉及外国劳动者的工作签证,半年多次往返签证费约330美元/人,且费用不定期变动。外国劳动者抵乌后,需在3天内办理临时居留登记手续。上述劳动卡(个人劳动许可)费用、临时居留登记费用、体检费、签证续签费及税费等总计约1800-2000美元/人/年。

5.6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乌兹别克斯坦的土地法为1998年4月公布实施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https://lex.uz/ru/docs/149947)。该法典规定,土地是国家财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理。

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水资源地等,土地用途记载在土地地籍文件中,使用者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及使用。法人实体可拥有土地的长期占有权、长期使用和租赁权。自然人可以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限期(临时)使用权、租赁权和所有权。

土地可以通过线上拍卖、划拨、租赁取得。根据取得土地方式的不同,获得土地的程序也不同。乌逐步简化土地拍卖程序,采取了缩短期限、取消土地价值评估、使用电子版地籍证明等措施。

2021年11月实施的第728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农业用地的土地私有化法》(https://lex.uz/ru/docs/5729969),规定了非农业用地私有化的程序。国家根据合法性、自愿性、补偿性、土地和其上不动产统一性以及公开透明性原则,将公共土地转为乌法人和自然人所有。

2022年3月公布实施的第133号政府令《关于进一步完善地下资源使用权证发放程序的措施》(https://lex.uz/ru/docs/5930148)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E-IJROAUKSION”(https://e-auksion.uz/)电子交易平台拍卖或通过直接谈判取得含有地下资源的土地使用权。

5.6.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只能通过租赁获得乌国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工业、农业、商业和林业等法律规定的用途。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乌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经营耕种权。根据投资合同或PPP协议可以获得3至49年的土地经营权。2019年10月公布实施的第5853号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20-2030年农业发展战略》(https://lex.uz/ru/docs/4567337)规定,乌政府允许外资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对农业领域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投资,以期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本国农业产业发展,并期望通过本国区位优势对接中亚及全球农产品供应链市场。为进一步落实该总统令,乌于2022年1月颁布了第60号总统令《关于2022-2026年乌兹别克斯坦新发展战略》(https://lex.uz/ru/docs/5841077),于2022年6月颁布了第273号政府令《关于有效组织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20-2030年农业发展战略中确定的任务的额外措施》(https://lex.uz/ru/docs/6055545)。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乌政府鼓励林业领域投资合作。2017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林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广林业领域科技成果、积极吸引外资投资、发展生态旅游等。

2018年4月公布实施了第ZPU-475号新法《森林法》(https://www.lex.uz/ru/docs/3683532),规定森林归国家所有,不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但可获得承包经营权。林地的承包经营可以是临时或长期的,其中根据投资合同或PPP协议可以获得3至49年的经营权。乌《森林法》还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中,修订草案中规定森林基金的土地可以根据立法规定的程序提供给国家林业机构、国家机关、机构、企业和个人占有、使用或租赁。

2019年12月公布实施的第993号政府决议《关于国家森林基金会土地租赁的程序条例》(https://www.lex.uz/ru/docs/4650136)规定了承包经营林地的具体程序。

5.7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2020年1月25日实施的第ZPU-598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投资活动法》(https://lex.uz/ru/docs/4664144)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依法投资外汇、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投资活动采取合法、公开、自由、善意投资者推定等原则。

2014年5月6日公布实施的第ZPU-370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和股东权益保护法》、2015年6月3日公布实施的第ZPU-387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市场法》和2009年9月16日公布实施的第2009-40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确认规则和国家证券注册发行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从事证券交易。证券交易需要通过当地的证券中介机构即经纪人进行,使用当地货币结算。

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在2019年之前是乌国家鼓励竞争委员会下属的证券市场协调发展中心,2019年初改为资本市场发展局,2021年乌对部分公务人员和机构进行裁撤,根据PP-5073号法令,该机构被撤销,其职能并入财政部。2023年1月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并入经济和财政部。

乌2021年4月13日出台的《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措施》(https://lex.uz/docs/5371145)批准了2021-2023年资本市场发展计划,该法令的主要目标是从根本上改进国家政策,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2022年1月,乌出台《实施资本市场发展机制的措施》(https://lex.uz/ru/pdfs/5825745),允许国有企业对外公开募股。

5.8环境保护法规

5.8.1环保管理部门

乌环保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官网:https://eco.gov.uz/ru)、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局。

热线电话:1157

接待电话:00998-71-2070770(内线:1001#)

办公室电话:00998-71-2070770(内线:5015#)

邮箱地址:E-mail:info@eco.gov.uz/uznature@exat.uz

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主要职责是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生产方面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在自然保护、合理利用和恢复自然资源、废物管理以及气候变化领域国家政策;负责大气、土地、底土、水、森林、自然保护区、

动植物保护、废物管理;组织水文气象服务,监测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引入“绿色”发展原则,减少对环境的有害排放,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的负面影响;在自然保护领域引入数字技术,建立减少监测中人为因素并实现自动化系统等。

5.8.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表5-4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

查询网址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https://www.lex.uz/ru/docs/7065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评估法》

https://lex.uz/ru/docs/9760

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监督法》

https://lex.uz/docs/2304949

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和水利用法》

https://www.lex.uz/ru/docs/93202

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

https://www.lex.uz/ru/docs/58400

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

https://www.lex.uz/ru/docs/3683532

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辐射安全法》

https://lex.uz/docs/13868

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理利用能源法》

https://lex.uz/docs/2054

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特区保护法》

https://www.lex.uz/ru/docs/415228

 

1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法》

https://www.lex.uz/ru/docs/3029504

1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野生植物群的保护和利用法》

https://www.lex.uz/ru/docs/3030360

1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https://www.lex.uz/ru/docs/77646

1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废物管理法》

https://www.lex.uz/ru/docs/44872

1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危险生产项目工业安全法》

https://lex.uz/docs/1061184

 

15

 

更多规范详见

http://eco.gov.uz/ru

https://www.uznature.uz/ru

5.8.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森林资源】2018年4月公布实施的第ZPU-475号《森林法》规定,森林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合理利用。生态与环境委员会、林业部及其地方政府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对森林保护和利用方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在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施工期间,如非生产和技术必要,禁止砍伐国家森林储备区域内的树木和灌木丛。国家林业委员会可以制定使用某些类型森林的限制或禁止规定,并可对使用者设定相应的义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且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授权。

【动植物】2016年9月公布实施的第ZPU-408号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法》规定,国家政府、生态与环境保护国家委员会、林业国家委员会以及其地方政府机构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国家保护稀有和濒危野生物种,禁止任何可能导致稀有和濒危野生动物死亡、数量减少或侵犯其栖息地的行为。具体保护物种详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红皮书》(http://redbook.uz/ru)。

国家支持保护、协调、合理利用动植物的生物技术措施,对动植物的利用应取得当地生态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影响野生动物活动、栖息地、繁殖地和野生动物迁移路线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大气资源】1996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的第353-I号《大气保护法》规定,国家政府、生态与环境保护国家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机构负责对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公共团体和公民在大气层及空气保护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管。

为了评估大气状况,乌建立了统一的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规定了声、电磁、电离和其他有害物理因素对人类和周围自然环境影响的标准。对于某些地区,可能会提高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空气质量标准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制定和批准。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支付相应补偿。

补偿标准见:https://lex.uz/docs/3085625

【水体资源】1993年5月6日颁布实施的第837-XII号法《水和水利用法》规定,水体领域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政府、地方政府机构以及水域流经地区经特别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包括农业和水资源部(地表水)、地质和矿产资源(地下水)国家委员会。

用水单位将水体用于工业用途及热力或动力工程,必须采取措施改进生产技术,引入循环水和循环水供应系统来减少水消耗和废水排放。对于新设计和调试的工业设施,禁止使用直流供水系统,但是根据生产条件不能转换为循环供水的企业和其他设施除外。对于没有采取循环水供应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农业和用水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批准,确定过渡到循环水供应的截止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将污染物排入水体和地下而支付补偿款的标准详见网址:https://lex.uz/docs/3085625。

法人和自然人违反环保相关法规而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乌在能源领域改革方案中提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引进节能技术、开发和实施可再生能源的国家任务,但尚未出台碳排放的相关法律。

5.8.4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2000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73-I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评估法》、2021年5月公布的第ZPU-678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审计法》以及2020年公布实施的第541号政府决议《关于完善环境评估机制》(https://lex.uz/docs/4984501),规定了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清单和评估程序及要求。需开展环评的项目只有在取得正面环评结论后才可以动工实施。

【环评机构及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官网:http://eco.gov.uz/ru

地址: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奇兰扎尔区,Bunyodkor街道7-A热线电话:1157

接待电话:00998-71-2070770(内线:1001#)

办公室电话:00998-71-2070770(内线:5015#)

电子邮箱:E-mail:info@eco.gov.uz/uznature@exat.uz

【申请环评】乌第541号政府决议《关于完善环境评估机制》规定,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专业部门提交环境影响的说明草案、有关环境后果的说明、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环境影响的说明、用于运营设施的环境标准草案以及确定设施对环境和公民健康的影响声明等资料。企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提交上述之外的资料。

国家生态环评机构应在30日之内处理完成项目的环评工作。如果项目复杂,经生态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环评时间可延长至两个月。

乌政府根据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专业化不同将环境影响分为I(高风险)、II(中等风险)、III(低风险)和IV(地方级别)四个等级。每个风险级别清单列举了不同企业的类型,各风险等级对应的环评要求稍有区别。对于I(高风险)、II(中等风险),需要进行强制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的公开听证程序。其中,基建工程、能源类、矿产资源开采类、水泥厂等是属于I(高风险)级别,应强制环评。具体环评资料准备、程序、权利义务及风险级别清单等,详见网址:https://lex.uz/docs/4984499。

5.9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非常重视反腐败问题。2017年1月,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批准了《反腐败法》(https://lex.uz/docs/3088013),加强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管。《反腐败法》要求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腐败行为零容忍。该法律规定,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国家机构包括:总检察院、国家安全总局、内务部和司法部。为协调各反腐败机构间行动,乌还成立了国家跨部委反腐败委员会。

2017年2月,乌总统签发了《关于落实<反腐败法>条款的若干举措》总统令,通过了乌国家反腐败纲要(2017-2018年)(https://lex.uz/docs/3105127);2019年5月签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系统的若干举措》总统令(https://lex.uz/docs/4355399),通过乌国家反腐败纲要(2019-2020年);2020年6月签发《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反腐败署组织活动》总统令(https://lex.uz/docs/4875795),设立国家反腐败署,该署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预防和打击腐败领域的各项政策,保障国家机关、媒体、公民社会和其他非政府机制以及国际合作在反腐败领域的高效协作。

除《反腐败法》外,乌在反腐领域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刑法》(https://lex.uz/docs/111457#165879)、《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政务公开的法律》(https://lex.uz/acts/2381138)和《社会伙伴关系法》(https://lex.uz/ru/docs/2468216)等。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组织或公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将被处以价值50-100倍最低工资标准罚金,或判处2-5年监禁、或判处5年以下监禁并剥夺部分权力。累犯、受贿金额巨大、集体犯罪的,判处5-10年监禁;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判处10-15年监禁;行贿人员也将按同等原则进行判刑。

5.10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5.10.1许可制度

根据2021年7月实施的第ZRU-701号法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执照及许可通知程序法》(https://lex.uz/ru/docs/5511900)规定,某些特殊行业需获得执照,或须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可以根据清单列表确认需要审批的活动类型,除此以外其他类型的活动无需许可或审批即可直接开展。

为简化程序,提高政府效率,乌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了第86号法令《关于通过电子系统颁发执照、许可证的规定》(https://lex.uz/uz/docs/5876002)。该法令详细规定了申领执照或许可的具体要求、所需资料及程序,自2022年3月1日起,可以在乌“电子许可系统”线上办理相关执照、许可的申领,网址为:https://license.gov.uz/。包括建筑在内的企业可在该系统根据自身活动类型申请相关执照或许可。

【建筑领域相关法律】:

2021年5月23日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城市建设法典》(https://lex.uz/docs/5307955);

2020年2月颁布的第PP-4586号总统令《从根本上提高施工安装质量,完善施工控制体系的措施》(https://lex.uz/docs/4726132);

2018年11月颁布的第UP-5577号总统令《关于完善国家在建筑领域工作补充措施》(https://lex.uz/docs/4060068);

2003年9月颁布的第410号政府决议《关于批准建筑领域许可证条例》(https://lex.uz/docs/246453);

2018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UP-5445号总统令《关于在基建领域优化设计和施工程序的补充措施》。

【需许可领域】高空维修、建设、安装工作;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修;军事、国防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修;高风险及潜在危险生产部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可以根据乌“电子许可系统”中的事项进行确认及资料准备。

【许可所需文件】正式许可申请须列明法人名称、组织形式、地址(邮编)、开户行和账户、拟申请领域和期限,公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进入许可评价的文件;有关申请者资产和施工场地的证明文件等。对于前述需许可领域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交符合特定要求的单独文件。

【其它规定】中国企业在乌承包工程项目多为使用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贷款项目,无需乌方颁发的相关许可,只需出具国际承认的资质证明即可。相关项目的资质要求通常会在业主招标资料中列明。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4月8日乌颁布第101号总统令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取消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机构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再融资贷款项目税收优惠。

2018年11月公布实施的第UP-5577号总统令《关于完善国家在建筑领域工作补充措施》规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在内的所有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鉴定审核;除政府采购资金支持的项目外,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完成由建筑检查机关、产权登记机构、承包商和总包商参与的鉴定检查;允许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对项目质量和工期均负有责任。

自2019年1月1日起,乌政府承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权机构和组织颁发的项目和建筑领域证书、许可证等文件;乌建设部已着手制定并完善建筑领域标准和规定,并在竞争的基础上采用外国建筑技术标准文件。2019年3月1日起,乌工程师顾问协会将根据乌法律颁发设计和建筑专家证书,只有经过认证的专家才能对乌境内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技术和建筑检查。

乌法律法规仅有关于自然人参与普通民用住宅施工和建设需办理相关资质和许可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工程项目通常要求法人承接,外国自然人一般无法满足相应要求。

5.10.2禁止领域

除了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企业参与当地工程建设未做禁止,但应遵守建筑某些特殊活动的许可规定,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5.10.3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乌《关于完善基建竞标体系措施的决议》规定,工程招标方式有两种:

(1)开放式:所有法人均能参加,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

(2)封闭式:经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部门联合协商后,由发包单位提前确定并邀请个别单位参加。

标书应置于双层密封信封内,外层标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包括投标单位已缴纳定金的证明文件;内层是标书、招标项目名称、截标日期。标书可通过邮局寄出,也可通过信使送达。

5.10.4验收规定

(1)《乌兹别克斯坦城市建设法典》(https://lex.uz/docs/5307955)第32条规定,验收质量应符合城市规划文件和竣工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签署正式的验收单。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7章规定,发包商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就工程建设、验收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发包商的权利义务】发包商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项目所需土地,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水、电或网络等设施和施工条件,确保项目可以顺利施工。发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商可以在不影响承包商工作进展的情况下,随时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承包商没有依据合同准时开工或未在约定的期限前完成工程建设,发包商有权向承包商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商赔偿损失。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承包商应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期交付合格的工程。承包商有权依约收取工程款项。

【验收规定】承包商依据合同在工程项目竣工或者完成阶段工作后通知发包商进行验收,发包商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准备验收,并自行承担组织工程项目验收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必须经国家机关和发包商代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由发包商和承包商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如工程有影响使用或者无法消除的缺陷等情况,发包商有权拒绝通过验收和接受工程。

(3)2018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UP-5445号总统令《关于在基建领域优化设计和施工程序的补充措施》规定,允许外商在执行非预算或国家担保贷款EPC项目时采用“fast-track”模式,即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

工程验收标准主要以承包商和发包商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承包商应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应遵守合同中关于施工、技术设计的相关要求,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除非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如承包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发包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在合理时间内无偿消除缺陷、降低工程价款或补偿发包商消除缺陷费用等。

发包商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的免责条款,但是因承包商的过错或不作为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除外。有关规定详见民法典第37章(https://lex.uz/ru/docs/180550)。

中国标准在乌通常不能直接适用,需要通过当地设计院进行转化。

2020年3月13日颁布实施的第UP-3963号总统令《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的其他措施》(https://lex.uz/ru/docs/4762008)规定,截至2028年底,在城市规划技术领域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建筑标准,如GB、CJ、JC、JG等,但是具体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

5.11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1.1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https://lex.uz/docs/180550)第二部分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类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法》(https://lex.uz/acts/7716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志及商品原产地名称法》(https://lex.uz/docs/693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著作权和邻接权法》(https://lex.uz/acts/102349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计算机程序及信息库法律保护法》(https://lex.uz/docs/14397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微型集成电路拓扑图保护法》(https://lex.uz/ru/docs/31682)、《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审理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问题》(https://lex.uz/docs/6522625)。

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是伯尔尼公约、专利法条约、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协定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

相关文件详见乌司法部网站:https://my.ima.uz/。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规定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对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协定就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5.11.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https://lex.uz/acts/97661)有关规定处理。《行政责任法》第177条规定,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侵权人(具体分为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权利人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5.12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使用的法律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经营引起的纠纷,可先由合作方协商解决,如解决未果,可提交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法院裁决,法院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仲裁解决。协议双方也可根据约定,选择和确定商务或投资合作纠纷的仲裁诉讼国家。企业在申请仲裁与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项目无关的纠纷时,也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但双方已约定采用其他程序或依据国际规范解决的除外。

【主要途径】

在乌兹别克斯坦与外国投资或相关活动有关的争议,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解决机制:谈判协商、调解、区(市)经济法院诉讼、仲裁。

如果两个法律实体(乌兹别克斯坦和/或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由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管辖,并对争议解决法庭没有任何意见,则区域经济法院可在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进行审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法院,外国人与乌兹别克斯坦方具有相同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如果各方选择在乌兹别克斯坦法院解决争端,各方仍然可以在法庭作出决定之前转为仲裁。

【适用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法院采取两级法院,最高级别法院为最高经济法院,诉讼主要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诉讼法》,依据法律的规定程序审理,一般为公开审理,相对较为复杂。

不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还是在庭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调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进行了详细规定。

另外,根据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双方可根据条约承认对方境内作出的法院的民事裁决、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和仲裁裁决。

乌兹别克斯坦于1992年加入《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注:《华盛顿公约》为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倡导在华盛顿通过的国际公约,共10章,75条。主要内容是在世界银行总部设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1995年,乌兹别克斯坦成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已签署一系列有关投资保护和仲裁的国际协议,包括华盛顿国际投资争端协调中心规则、巴黎国际仲裁法院、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法院、《ADHOC》(法律上的特别、特定)仲裁等,投资和贸易纠纷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

乌兹别克斯坦的官方语言为乌兹别克语,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法律诉讼应以乌兹别克语进行,或以当地大多数人口的语言进行。不懂诉讼语言的参与诉讼的人员有权全部知晓诉讼材料,并通过口译员和使用母语的方式参与庭审。然而,实践中,诉讼通常以乌兹别克语和俄语两种语言进行。

【仲裁】

如双方采用仲裁解决纠纷,使用的主要法律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法》(https://lex.uz/docs/5294087)。该法以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为基础,同时兼顾了国际惯例。相对于诉讼三审终审制来说,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注意到选择仲裁程序的便捷性和时间效力,仲裁程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法院,对国籍没有限制,一裁终局,可以约定适用程序及适用语言,且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的内容、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裁决等文件一般具有保密性。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仲裁机构为司法部下属的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法院协会。该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均有合作。除选择该协会以外,还可以选择乌兹别克斯坦工商联下属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TIAC),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遵守的国际协定选择适合中国企业的国际仲裁。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均在1995年成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两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在对方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6.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规定

6.1数字基础设施情况

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现有Ucell、Beeline、Mobiuz(UMS)和UzMobile四家电信运营商,基站总数达到5.4万个。移动网络覆盖率达到99%,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达到98%。2022年,乌电信业实施了多项重大投资项目,价值3.688亿美元,其中包括发展流动通信网络(2.08亿美元)、电信基础设施(9220万美元)、数据中心(2860万美元)和改善软件开发环境(4000万美元)。近年来,新增基站2.23万个,基站总数达到5.4万个。移动网络覆盖率达到99%,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达到98%;新建光纤通信线路10.2万公里,其总长度达17万公里。目前,共有440万个家庭、企业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接入宽带互联网,全国互联网服务用户3100多万人,移动互联网用户2950万人。

近年来,为提高互联网速度,乌国际分组交换中心的带宽从1800Gbit/s增加到3200Gbit/s。电信骨干网跨区域容量达到600gbit/s,跨区域容量达到60gbit/s。2022年运营商和提供商的互联网服务资费较2021年降低25%。

6.2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乌负责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部门是数字技术部(https://digital.gov.uz/ru/),主要职责是:协调负责在电子政务领域实施统一国家政策、引进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服务、评级评估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活动;落实国家统一的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包括实体经济发展数字化政策;发展国家数字技术市场,通过支持技术园区的活动开发用于出口的现代有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以及执行国家政策,为电脑游戏产业创造必要的条件;落实国家政策,为人工智能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实施创造技术条件;规范电子数字签名和电子文档管理领域的关系;在电信、邮政领域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确保电信和邮政网络以及政府机构信息系统和资源的信息安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各地区数字化转型进程的实施;颁发无线电频谱使用许可证,开展组织、科学、技术、监管和国际协调工作;制定和批准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相关的标准、技术法规、规范、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和技术性文件;协调国家对监管和法律文件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数字技术领域和领域所提供服务质量的控制;发展数字教育,组织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人员的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增加民众和青年的数字知识和技能,并确保实施该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发展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公私伙伴关系,实施有该领域私人投资者参与的公私伙伴关系项目;建立和加强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开展对外经济关系并吸引投资等。

在政府的大力鼓励和扶持下,近年来,乌数字经济领域取得一定成就。2023年,乌信息和通信业产值为21.1万亿苏姆(约18亿美元),同比增长24.2%,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为2.1%。其中,通信服务(有线和移动通信服务、互联网等)占据主要份额,占比52.4%。出版活动、计算机编程领域的活动、节目制作及电视、广播等产值占比47.6%。

在网络支付方面,注册有3个支付系统运营商(Humo、Uzcard和QulayPul)和49个支付组织(Payme、Click、Uzum、Oson等)。

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在与共建“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对接方面具有巨大的合作潜力。但乌兹别克斯坦存在基础设施落后、营商环境欠佳、产业垄断严重、专业人才短缺等因素。

2023年,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额4.4亿美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8.5%。

6.3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近年来,乌政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2020年乌总统多次召开会议并颁布总统令,鼓励数字经济发展。2020年10月,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批准“数字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提出将居民互联网接入率从85%提高到100%,包括增加宽带接入端口、铺设光纤通信线路和发展移动通信网络。

在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引入超过400套信息系统、电子服务和其他软件产品;组织70多万人学习计算机编程基础知识,包括通过“百万程序员”项目吸引50万名年轻人参与;在实体经济企业中引入300多个管理、生产和物流过程自动化信息系统和软件产品;计划到2025年该比重将提升至5%,2030年提升至10%等发展目标。

新乌兹别克斯坦2022-2026年发展战略计划使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体量增长不少于2.5倍。软件产量增加5倍,出口额增加10倍,达到5亿美元。

《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提出,通过发展数字技术,将该国打造成地区“IT-NUB”,将IT服务和软件产品出口额提升至50亿美元;互联网对所有人口稠密地区实现全覆盖,网速提高9倍,国际互联网连接速度达到5000Gbit/s,光纤通信线路和宽带数据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将信息服务业产值占GDP比重提升至2.2%等系列目标。

6.4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若干举措》总统令

——《关于组建支持发展数字经济基金“数字信任”》总统令

——《关于进一步实现数字基础设施现代化以发展数字经济的若干举措》总统令

——《关于引进数字经济、电子政府以及国家管理信息系统的若干补充措施》总统令

——《关于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府系统的若干举措》

——《关于广泛引入数经济和电子政府的若干举措》总统令

——《关于批准“数字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及其落实举措》

——《关于吸引投资进一步发展信息技术和通信的若干举措》总统令

6.5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数字经济投资合作情况

2022年9月,习近平主席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中国商务部与乌投资和外贸部(现改组为“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两国继续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促进两国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深化双边经贸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备忘录签署以来,双方深挖合作潜力,进一步加强“数字”发展领域政策沟通,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强对接,有效促成一大批项目落实落地,取得了积极成效。中乌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务实合作主要集中在电信、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主要对乌合作企业有华为和中兴等公司,两家企业已深耕乌市场多年,目前已成为乌电信设备主要供货商和数字乌兹别克斯坦建设的重要参与者。

华为公司近期在乌实施的主要项目有: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子政务数据中心项目、上合组织撒马尔罕峰会通信技术保障项目和UMS公司通信网设备升级和网络扩容项目等。该企业还即将实施乌电信公司ICT基础设施网络改造项目、ITPark综合体园区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项目和乌东部地区电信设备供货项目等系列项目。

中兴公司近期实施的主要项目有:乌电信公司全网改造一期项目、乌Ucell公司vIMS网络新建项目等,近期还将与数字技术部签署乌电信网络扩容改造二期项目、与塔什干信息技术大学签署设立联合创新中心合作协议等。

7.绿色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规定

7.1绿色经济发展情况

乌兹别克斯坦绿色经济内涵:以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转变发展方式为必要内容,以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的发展模式。

乌未设专门负责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机构,但对每个部委都有相关发展要求。主要负责部门有:经济和财政部,投资、工业和贸易部,能源部,交通部,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等。

乌高度重视绿色经济发展,特别是能源领域绿色发展。2019年来,随着乌经济改革持续深入和向绿色经济转型进程不断加快,其电力供需矛盾日渐凸显,乌政府开始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密集上马新建电站项目,绿色能源已成为该国提升能源保障水平和推动能源绿色转型的重要力量。2019年来,乌与阿联酋、沙特阿拉伯、法国、土耳其、日本和中国等国企业共签署20余座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站建设协议,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落地超过21亿美元,规划引资规模达130亿美元。截至目前,乌已建成9个光伏和风电项目、装机容量1.6吉瓦,投运6座水电站、装机容量183兆瓦,已安装超过500兆瓦屋顶光伏,遍布公共设施、政府部门、企业和私营机构。到2024年底,绿色能源发电量将达13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量的15%。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要求从2024年起实施三年计划,增加“绿色能源”产能。未来三年将投产总装机容量8吉瓦的28座大型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站,新建944公里高压电网,6座大型变电站,安装18个总容量2.2吉瓦的储能系统。

2023年10月,乌兹别克斯坦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价值6.6亿美元的欧洲债券和首批绿色主权欧洲债券,价值4.25万亿苏姆,用于为国内绿色发展项目提供融资支持。2023年10月9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年会期间,乌政府与世界银行签署《能源行业转型的创新碳金融》项目协议。世界银行下属转型碳资产基金将在项目框架内为乌提供4625万美元融资,帮助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清洁能源生产,至2027年减少6000万吨温室气体排放。该项目协议为中亚地区首个在《巴黎协定》规定的“市场机制框架内资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努力”的国际协议,将帮助乌建立“碳信用额”制度,加速其向绿色经济转型。

7.2绿色经济发展规划

2019年10月,乌总统签署了《关于批准乌兹别克斯坦转向绿色经济的战略(2019-2030年)》总统令(https://lex.uz/ru/docs/4539506),其绿色转型战略的优先方向主要任务包括:提升国民经济基础领域能效;实现能源消费多元化、发展可再生能源;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等。为此,乌还确定了各项指标任务: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量相较2010年水平下降10%;能效指标翻一番;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超过25%;要求保障所有居民和经济领域都能享受现代、低价和可靠电力供应;主要粮食作物平均产量提高20%-25%等。

2022年乌颁布《关于提高到2030年向绿色经济转型改革有效性的措施》(https://lex.uz/docs/6303233),提出到2030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10年减少35%;将可再生能源产能提高到15吉瓦,占发电总量的比重达到30%以上;将工业能源效率至少提高20%;将单位GDP能耗减少30%;将节水灌溉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0万公顷;城市绿地面积扩大30%以上,每年种植树苗2亿株,使树苗总数达到10亿株以上;将全国森林储量达到9000万立方米以上,将生活垃圾的回收率提高到65%以上等。

《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提出加快向使用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绿色经济转型,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25吉瓦,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到40%。

7.3绿色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绿色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如下:

——《关于批准乌兹别克斯坦转向绿色经济的战略(2019-2030年)》总统令(https://lex.uz/ru/docs/4539506)

——《关于提高到2030年向绿色经济转型改革有效性的措施》(https://lex.uz/docs/6303233)

——《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https://lex.uz/uz/docs/6600404)

7.4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开展绿色经济投资合作情况

2022年9月,中国商务部与乌投资和外贸部(现改组为“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加强绿色发展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乌双方在绿色发展合作领域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清洁能源开发:

【新能源汽车产业】

(1)贸易

据乌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乌进口电动汽车22490辆,同比增长5倍,其中自中国进口20640辆,占比91.7%。中国为乌新能源汽车主要进口来源国,目前已有比亚迪、红旗、蔚来、理想等多家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进入乌消费市场,其中,比亚迪公司在乌建立了组装工厂和销售服务网点,是乌市场占有率最大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近年来,乌根据本国绿色发展战略,积极推动电动公交车置换,加快公共交通领域绿色转型。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动汽车生产国,优势明显,为乌购买电动车辆首选合作伙伴。2022年底,乌向中国宇通公司采购了首批20辆电动公交车,投入使用后反响良好。近期,在“绿色城市改善计划”框架下,乌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获得9500万美元专项资金采购电动公交车,宇通等中国客车生产企业正积极跟踪该项目。2023年初,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提出2023年内要向中国采购2000辆公交车,以提高全国主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为落实该任务,2023年1月乌交通部长专程率队赴华洽谈合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融资与宇通、金龙两家车企达成首批1000辆公交车(500辆燃气公交车、300辆电动公交车及充电设备、200辆BRT公交车)采购协议。

(2)投资

除产品出口外,中国汽车生产企业还积极开展对乌投资合作。比亚迪公司汽车与乌汽车公司合作,在乌吉扎克自由经济区投资建设合资工厂。2024年正式启动第一期KD工厂项目的建设,规划产能5万台。2024年6月27日乌总统出席首批量产新能源汽车下线仪式,截至9月产量1000台。

【清洁能源开发】

(1)工程

中国企业是乌光伏和风电站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近4年来,乌与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中国、法国等国企业共签署20余座风电、光伏发电站建设协议,其中阿联酋Masdar公司和沙特ACWAPower投资的10余个项目基本全部由中企承建。中国还是乌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组等光伏和风力发电站设备的主要进口来源国。

(2)投资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中国大唐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等中企已在乌投资清洁能源发电和储能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南方电网、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积极跟踪有关项目。

8.中资企业在乌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8.1主要风险

乌营商环境整体向好,但仍处于改革初期,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政策缺乏连贯性、透明性、可预见性,国际化、法制化、市场化水平仍有待提升,中资企业在乌开展投资合作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1)政策和人事调整频繁,“买方市场”主导特点明显。随着乌改革不断深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员调整频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制度执行的连贯性,对外合作条块化分割现象突出。合作过程中过于强调己方需求,忽略合作方感受。

(2)法律体系缺乏确定性。长期以来,乌形成了以基本法为基础,辅以总统令、政府文件进行补充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台总统令、政府文件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说明,使得法律的修改和变动在程序上比较随意。这种零敲碎打式的“打补丁”思路,使得乌法律体系变得复杂繁琐,缺乏稳定和系统性,法律之间相互抵触,新令推翻旧令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的后果是,政府能够随即取消原有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或者以总统令、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解读,不但使得本国法律所固有的强制性降低,也使得对政策解读没有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投资成本。

(3)行政干预较多,执法主观性强。乌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计划经济色彩依旧浓重,常有行政干预,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执法主观性较强,各地方对优惠政策解读和执行尺度不一,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年来,中资企业因税务政策调整问题对乌税务部门起诉大幅增加,虽有胜诉,但给中企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困扰。

(4)中企之间同质竞争严重。近年来,随着中乌关系提质升级,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深化,来乌考察交流、开展经贸投资合作的中资企业大幅增加。乌市场体量相对较小,消纳能力有限,招商引资“急功近利”,个别领域和行业项目集中落地现象突出,热门行业趋于饱和,同质化竞争等风险较高。

8.2防范风险措施

(1)深入研究乌投资经营环境,做好风险评估。对乌开展合作前,企业要详细了解乌政治环境、法律法规、经济社会状况和民风民俗。对进入的领域进行深入调研,实地了解相关行业发展现状、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引资政策等信息,扎实做好投资经营风险评估。与中亚其他国家相比,乌对中国文化了解程度更深、对中方政策吃得更透,对中企心理摸得更清,出手“稳、准、狠”,中企来乌后很难占据主动地位,被乌方“牵着鼻子走”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中企要深入了解乌方习惯特点,将基础性调研做扎实,多掌握情况,在对乌合作中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中企形象,从大局出发参与对乌合作,在讲诚信的同时要针对乌方特点施策,做到有的放矢、知己知彼,切勿盲目进入。

(2)做到文来文往,勿轻信对方空口承诺。乌处于改革初期,政策调整和人员变动频繁,很多许诺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落地,“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普遍。对此,在与乌方谈判过程中,要和对方讲明中方立场,将情况说明白讲透彻,不做模棱两可的表态,使对方产生误解;要将一切落实到协议和合同中,做到文来文往,切勿轻信空口承诺。在商谈合同文本时,将所有谈判内容落实在合同中,同时仔细推敲文本,做到每项条款表达准确,责任分明,不留尾巴,避免在后期交涉中陷入被动。

(3)注重外派人员的商务谈判能力,按国际惯例操作,勿承担不应承担的风险。企业要选派有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打造可靠境外团队,在与乌方合作过程中要选择可靠合作伙伴,根据投资比例争取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切忌过分退让;在承包国际工程时,按国际惯例操作,切勿承担不应承担的风险,进而扰乱当地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中方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4)以市场为导向,合法合规经营。乌政府决策相对规范,一般是集体决策,决策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了解情况,集体研究讨论后上报方案,最终以总统令或政府令的形式决议。建议中企遵循市场化原则,严格遵守国内相关规定和驻在国法律法规,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切勿有“走捷径”“赚快钱”的想法,要脚踏实地,在乌市场深耕细作。同时,中方事务要按照中国政府的规矩和程序在中方内部解决,不要通过外方施压和说服中方,达到私利。

(5)加强与其他中企的横向联系,有序进入,共同维护好驻在国市场。不扎堆进入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低价竞销。自觉维护驻在国市场秩序,维护中资企业共同利益,与同行和睦相处,有序竞争。

(6)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如企业和人员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应携带证据咨询法律部门,寻求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上诉法庭。近年来,段和段等国内律所陆续在乌开设机构或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需要法律咨询和寻求法律保护的中资企业可联系上述律所或通过其需求当地律所帮助。

(7)乌兹别克斯坦主管外商投资合作的部门是投资、工业和贸易部。中国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和与企业经营有关的管理机构保持联系沟通,及时汇报企业经营状况和遇到的问题,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注册成立乌兹别克斯坦中国企业商会。该商会是唯一的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并在中国商务部备案的中资企业商(协)会组织。商会内设海外综合服务部、法律法务咨询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综合办公室、宣传部、财务部等机构。有关经营问题可向该商会寻求支持,亦可按商会章程规定流程加入该商会。

(8)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

①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领侨处可提供以下服务: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的正当权益;颁发护照和签证;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事务等。

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每年还定期举办“使馆同中国公民和企业联络协调机制会议”,介绍驻在国最新形势动态,了解各地形势,驻乌使馆经商处会在会上介绍中乌最新经贸合作形势、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乌投资经营需注意的问题等,欢迎广大中国公民和企业家参加。

使馆网址:uz.chineseembassy.org

24小时领事保护热线电话:00998-93-5018574

②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可提供以下服务:为企业提供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状况、外贸动态、商务信息等咨询服务;跟踪管理中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经营情况,负责中乌经贸合作,管理规范市场。

详情可查询经商处网站:uz.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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