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概况
1.1发展简史
公元前,德国境内居住着日耳曼人并逐渐形成国家,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1871年由普鲁士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1919年建立魏玛共和国,至1933年希特勒上台执政。1939年至1945年,纳粹德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被美、英、法、苏四国占领。1949年5月23日西德颁布《基本法》,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10月7日东德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德国最终实现国家统一。
德国在科技、教育、医学、工业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国文明起步虽晚,但对近代世界文化影响深远,孕育了众多享誉全球的科学家、艺术家、作家、哲学家和企业家。德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故乡,在这片土地上还诞生了黑格尔、康德、歌德、贝多芬和爱因斯坦等一大批杰出的哲学家、文学家、音乐家和科学家。
德国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和欧洲最大经济体,是80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也是数百个多边协定的缔约国。德国是欧盟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是北约、申根公约、七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国。
1.2自然环境
1.2.1地理位置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陆地边界与九国接壤,东邻波兰、捷克,南毗奥地利、瑞士,西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接丹麦,濒临北海和波罗的海。陆地边界全长3876公里,海岸线长2389公里,国土面积357588平方公里。
德国首都柏林属于东1时区,比北京时间晚7小时;每年3月到10月实行夏令时,期间将时钟调快1小时,比北京时间晚6小时。
1.2.2自然资源
德国除硬煤、褐煤和盐储量丰富以外,其他自然资源较为贫乏,在原料供应和能源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约2/3的初级能源需进口。根据德国联邦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所(BGR)《德国原材料情况报告》,2022年,德国是世界第二大褐煤生产国,第四大原高岭土、岩盐(包
括蒸发盐和卤水)和钾盐生产国。钢产量在欧盟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七。2022年,德国矿物原料总产量约为5.82亿吨,天然气、石油气、矿井气产量合计55亿立方米,石油产量170万吨,褐煤产量约1.308亿吨。就产值而言,天然气和石油气达42亿欧元、钾肥和钾盐为36亿欧元,砂石达29亿欧元。
1.2.3气候条件
德国地处西欧海洋性气候区和东部大陆性气候区之间,气候上属凉爽西风带,气温少有大起大落,降雨分布在一年四季。
1.3人口和行政区划
1.3.1人口分布
德国是欧洲位列俄罗斯之后的第二大人口国家。截至2023年底,全国人口8467万,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36人,是欧洲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人口主要分布在柏林、汉堡、慕尼黑、科隆、法兰克福、不莱梅、斯图加特、杜塞尔多夫、多特蒙德等城市。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7.8%,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共计80余个。劳动力人口460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54.3%。
截至2023年底,德国约有1291万外籍人员,占人口总数的15.2%,其中最多的是土耳其人,约154.8万。旅德华侨约15.6万人,主要分布在柏林、汉堡、法兰克福等大城市。
1.3.2行政区划
德国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共有16个州,13175个市镇。
首都柏林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德国最大的城市,位于德国东北部。
汉堡是德国最重要的海港、最大的外贸中心、第二大金融中心,是德国北部的经济和文化大都市,也是在德国中资企业最早聚集的城市。
巴伐利亚州首府慕尼黑是德国南部最大城市,是德国主要的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之一,也是欧洲最繁荣的城市之一。
法兰克福是德国和欧洲金融中心、重要的商业会展中心,是德国最大航空、铁路枢纽。在法兰克福,有200多家信贷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德国联邦银行都坐落于此。位于法兰克福的
德意志证券交易所是仅次于英国伦敦交易所的欧洲第二大交易所,经营德国85%的股票交易。
1.4政治环境
德国国内政局稳定,大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是世界上安全系数较高的国家之一。德国力图依托欧盟扩大自身国际影响,树立政治大国地位。
1.4.1政治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共和制下的总理负责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独立并互相制衡。
【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议会】两院制,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每届任期4年。2021年9月26日德国举行第二十届联邦议院选举。10月26日,德国第二十届联邦议院召开首次全会,社民党
议员贝贝尔·巴斯(BärbelBas)当选新一届联邦议院议长。新一届联邦议院共有734席,各党席位分配为:社民党207席,联盟党(基民盟/基社盟)196席,联盟90/绿党118席,自民党91席,选择党77席,左翼党28席,瓦盟10席,无党团议员7席。
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并对联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响,维护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共69席。参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务。2023年11月1日,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州长曼努埃拉·施韦西希(ManuelaSchwesig,社民党)出任参议院议长,任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政府】内阁制。通常由联邦议院最大的政党牵头组阁,其党派候选人经联邦议院选举担任总理。总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内外政策,直接对议会负责。2021年9月,社民党在第20届联邦议院选举中获胜。同年12月,社民党、绿党和自民党组建联合政府。社民党总理候选人奥拉夫·朔尔茨当选新一任德国总理。
【司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8名,
由总统任命,任期一般为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现任院长施特凡·哈尔巴特(StephanHarbarth),2020年6月就任。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联邦社会法院等。
联邦和州法院相应设有检察院,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任务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并提起公诉。检察院受联邦或州政府司法部的领导,在行使职权时相对独立。联邦检察院由联邦总检察长和若干名联邦检察官组成,联邦总检察长延斯·隆美尔(JensRommel)于2024年3月就任。
1.4.2主要党派
表1-1德国主要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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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简称 |
执政/在野 |
现任党主席 |
党员人数 |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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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民主党 |
社民党 |
执政党 |
萨斯基娅·艾斯肯(女)和拉斯·克林贝尔 |
36.5万 |
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工人党之一。1878年,被俾斯麦政府宣布为非法,1890年重新获得合法地位。1933年,社民党被纳粹政权取缔,战后重建。1990年9月,东、西德社民党合并。 |
|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 |
基民盟 |
在野党 |
弗里德里希·梅尔茨 |
36.3万 |
1945年6月成立。曾于1949-1969年、1982-1998年、2005-2021年执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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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社会联盟 |
基社盟 |
在野党 |
马库斯·索德尔 |
13.1万 |
1945年成立。根据与基民盟达成的协议,该党只在巴伐利亚州发展组织并开展活动,在联邦议院与基民盟组成联盟党议会党团。 |
|
联盟90/绿党 |
绿党 |
执政党 |
奥米德·诺利普尔和里卡达·朗(女) |
12.6万 |
德国西部的绿党成立于1980年1月。1993年5月与东部的联盟90/绿党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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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党 |
自民党 |
执政党 |
克里斯蒂安·林德纳 |
7.2万 |
1948年12月成立。 |
|
左翼党 |
左翼党 |
在野党 |
雅尼纳·威斯勒(女)和马丁·希尔德万 |
5万 |
2007年6月16日由左翼党(民社党)和劳动与社会公平选举抉择党合并而成。 |
|
德国选择党 |
选择党 |
在野党 |
提诺·克鲁帕拉和爱丽丝·魏德尔(女) |
4.0万 |
2013年2月成立,民粹主义背景下快速崛起的极右政治力量。2017年9月选举后首次进入联邦议院。 |
|
莎拉·瓦根克内希特联盟 |
瓦盟 |
在野党 |
莎拉·瓦根克内希特(女)和阿米拉·穆罕默德·阿里(女) |
650 |
系由左翼党分裂而来,于2024年1月8日正式成立。 |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整理
1.4.3政府机构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本届联邦政府共设16位联邦部长,主要政府机构如下:
表1-2德国主要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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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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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总理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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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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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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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内政和国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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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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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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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劳工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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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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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食品和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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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家庭、老年、妇女和青年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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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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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数字化和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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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环境、自然保护、核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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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教育和研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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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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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住房、城市发展和建设部 |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整理
【联邦经济与气候保护部】是负责对外经济工作的主管部门。部领导由经济部长、议会国务秘书和国务秘书组成。部内共设有11个司局,分别是:办公厅,经济稳定与能源安全司,欧洲政策司,经济政策司,气候保护司,热、氢和能效司,电力司,工业政策司,对外经济政策
司,数字和创新政策司以及中小企业政策司。其中,气候保护为本届政府新纳入职能。此外,该部还下辖6个相对独立的联邦业务部门,分别是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联邦网络管理局、联邦材料研究与测试研究所、联邦物理技术研究所、联邦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所。
1.5社会文化
1.5.1民族
德国以德意志民族为主体,也有为数不多的索布人、弗里森人、丹麦人和犹太人等其他民族生活在这里。
1.5.2语言
德国官方语言为德语,英语亦较为普及。除此之外,索布人、弗里森人和丹麦人也在各自生活区域里保留了本民族语言。
1.5.3宗教和习俗
天主教和新教的德国福音教会是德国最有影响力的两大教会。按信众人数,希腊东正教可排为德国第三大宗教。此外,还有3.6%的人信奉伊斯兰教,42%的人无宗教信仰。
德国宪法保证公民信仰和宗教自由,遵守宪法的宗教社团被认定为“公共法律团体”,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在税务规定允许范围内收取教会税的权利。
与德国人交谈时,不宜涉及纳粹、宗教与党派之争。德国法律禁止使用和传播各种纳粹标识和行为、符号。德国人视数字“13”与“星期五”为不吉利。此外,不宜随意以玫瑰或蔷薇送人,前者表示求爱,后者专用于悼亡。
1.5.4科教和医疗
【科研】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德国科研总投入1214亿欧元,约占GDP的3.1%。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投入220亿欧元(占18.1%),非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投入176亿欧元(占14.5%),企业研发投入818亿欧元(占67.4%)。
【教育】教育和文化艺术事业主要由各州负责,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教育规划和职业教育,并通过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全国的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和进修方面,主要立法和行政管理权属于各州。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活动由联邦政府予以资助。对外文化交流由外交部负责协调。德国的公立大学是免一般性学费的,但会收取学期注册费,用于支付行政管理费用、校园学生服务和学期车票,一般在170至430欧元之间。一些联邦州会向非欧盟学生、长期学生、第二学位学生、非全日制生或老年人收取费用,此外,私立大学提供的远程课程也会收费。
【医疗】德国实行全民医保制度,并建立了以法定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的医保制度,具有高效、公平和覆盖面广等特点。医疗保险的资金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
一半。按2008年标准,所有月毛收入不超过4012.5欧元的雇员都必须参加法定公共医疗保险。薪酬超过保险义务界限的雇员可自由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分摊。
【人均寿命和主要传染性疾病】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2022年,女性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为83.2岁,男性为78.3岁。除新冠肺炎外,德国致死率最高的传染性疾病有流感、艰难梭菌感染、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结核病、军团病等。
1.5.5工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
【工会】德国是工会势力比较强大的国家之一,工会组织在德国已拥有140年的悠久历史。德国工会联合会(DGB)是德国工会组织的顶层组织,下属8个行业工会,包括五金行业工会(IGMetall),服务业联合工会(ver.di),采矿、化工和能源行业工会(IGBCE),农业及环保行业工会(IGBAU),食品行业工会(NGG),铁路行业工会(EVG),教育和科学行业工会(GEW)和警察工会(GdP)。
【非政府组织】德国其他主要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以下4类:
(1)以游说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例如营救受威胁群体协会等。
(2)关注环保和绿色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例如绿色和平(德国)。
(3)关注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德国发展援助工作委员会、关注第三世界医生组织等。
(4)与政党关系密切的各类基金会,如阿登纳基金会(基民盟),艾伯特基金会(社民党),赛得尔基金会(基社盟)和伯尔基金会(绿党)。
除此之外,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跨国界非政府组织也在德国设有分支机构。
【劳资纠纷与罢工情况】根据汉斯·伯克勒基金会下属经济及社会科学研究所(WSI)发布的报告,2022年,德国共发生罢工行动225起,参与人数达93万人。金属工业、医疗行业、公共服务行业、航运及航空业等行业从业人员都进行了罢工。
1.5.6主要媒体
【电视媒体】德国电视一台(ARD)、德国电视二台(ZDF)是最大的两家电视台。其他一些卫星电视节目和SAT1、RTL、PRO7等电视台也拥有大量观众。
【广播媒体】德国广播电台,1994年成立,主要负责对国内广播。德国之声电台,1960年成立,总部设在波恩,由联邦政府出资兴办,用包括中文在内的31种语言向全世界广播,并用德、汉、英等语言播放电视新闻节目。此外还有11家州电台。
【报纸媒体】德国新闻出版事业十分发达,报刊种类繁多。发行量最大的日报是《图片报》。《时代》周报、《南德意志报》、《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商报》是影响力较大的全国性报刊。最大的地方性报纸是《西德意志汇报》。德国有各类杂志近万种,最重要的时事政治周刊是《明镜》和《焦点》。
【主要通讯社】德意志新闻社(DPA),1949年成立,属于世界大通信社之一。德国新闻服务社(DDP)则是另一家擅长以报道德国地方新闻为主的小型通讯社。
【华文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文汇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均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德国当地主要华文媒体有《欧洲时报德国版》、《华商报》(半月刊)、《欧洲新报》和《海外网德国频道》等。
1.5.7社会治安
德国公民可合法拥有枪支。根据德国现行的《枪支法》(Waffenrecht)规定,年龄满18岁的公民可以购买和拥有具有警告性鸣枪、射出刺激性气体和信号弹功能的武器。此外还必须具备《枪支法》规定的可靠性、人格正常、已通过武器基础知识考试、有合理需求且购买责任保险。2023年底,德国有近550万支合法私人枪支。
德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德国联邦内政部报告显示,2022年德国犯罪案件总数约594万起,犯罪率继续上升,同比增加5.5%(去年为563万例,同比增长5.5%)。
根据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1970年至2020年间,德国共发生恐怖袭击816起。2024年6月4日,在一次反伊斯兰集会上,一名警察在持刀袭击事件中遇害,当局怀疑系伊斯兰分子所为。
1.5.8节假日
德国公共假期的规定基本上由各联邦州负责。只有10月3日的德国统一日由联邦政府规定为全德公共假期,所有其他公共假期均由各州确定。其中8个公共假期在16个联邦州均适用:1月1日,新年;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前的星期五);复活节2天;5月1日,劳动节;耶稣升天节(复活节后第40天);圣神降临节2天(复活节后第7个星期日/第8个星期一);圣诞节2天(12月25日/26日)。
每周六、日为公休日。
2.经济概况
2.1宏观经济
2.1.1经济总量、经济增长率、人均GDP
近年来,德国经济增长较为疲软。2023年,德国经济总量(GDP)为4.12万亿欧元,经济增长率-0.2%。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2023年,德国人均GDP为5.27万美元,人均GDP增长率下降1.1%。图2-22019-2023年德国人均GDP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2.1.2GDP产业结构
近年来,德国第一、二、三产业占GDP比重较为稳定。2023年,第一产业占比约0.7%,第二产业占比约29.7%,第三产业占比约62.6%。
图2-32019-2023年德国第一、二、三产业占GDP比重(%)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2.1.3GDP需求结构
2023年,德国私人消费占GDP比重约为50.7%;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约为21.6%,投资占GDP比重约为21.9%;净出口占GDP比重为5.8%。
图2-42019-2023年德国消费、投资和净出口占GDP比重(%)
2.1.4国家预算收支、赤字
2023年,德国各级财政收入19018亿欧元,支出19892亿欧元,财政赤字874亿欧元。其中,联邦政府财政赤字790亿欧元,州政府赤字64亿欧元,地方政府赤字121亿欧元,社保基金盈余100亿欧元。
2.1.5通货膨胀率
2023年,德国通胀率为5.9%。
2.1.6失业率
2023年,德国注册失业人数为260.9万人,失业率为6.2%。
2.1.7消费和零售
2023年,德国零售企业销售总额同比增长2.3%,去除价格因素影响后同比下降3.1%。
2.1.8债务规模与结构
能源危机加重了德国公共财政的负担。截至2023年底,德国公共债务总计26240亿欧元,较2022年增加620亿欧元,增幅为3.3%。德国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为63.7%。据德国联邦银行数据,截至2023年底,德国公共债务中,外债约11854亿欧元,占比约45%;内债占比约55%,其中央行债务为6963亿欧元,国内货币金融机构债务为4616亿欧元,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债务为2072亿欧元,其他内债722亿欧元。截至2023年底,德国公共债务中,短期债券金额为1489亿欧元,长期债券金额为19265亿欧元;短期贷款金额为662亿欧元,长期贷款金额为4645亿欧元。
2009年,德国通过改革联邦制度将限制公共债务增长写进了《基本法》。据此,2016年起联邦政府新增净债务必须降至国内生产总值的0.35%。2020年起禁止各联邦州出现新增债务。在欧盟财政监管程序框架内,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有义务每年3月底和9月底两次向欧委会报告政府财政和债务状况。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德国作为欧元区成员国公共债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单个成员国总债务不得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0%;
(2)政府财政赤字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银行
2020年3月,为抗击疫情,稳定经济,欧盟临时性全面放松对各成员国的财政约束规则,支持成员国政府动用财政政策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经济社会影响。德国也暂时放弃了财政零赤字目标。相关措施持续至2022年底。2022年7月,德国联邦内阁通过2023年联邦预算草案和截至2026年的财务计划,决议自2023年起遵守债务规则,财政政策正常化,大幅削减新增贷款。。
2.1.9主权信用等级
截至2024年2月13日,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德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aa,展望为稳定。截至2024年3月15日,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对德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AA,展望为稳定。截至2024年3月22日,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对德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AA,展望为稳定。
表2-12024年德国主权信用评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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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 |
最近评级时间 |
主权信用评级 |
展望 |
较前一次评级变动 |
|
穆迪 |
2024.2 |
Aaa |
稳定 |
不变 |
|
惠誉 |
2024.3 |
AAA |
稳定 |
不变 |
|
标普 |
2024.3 |
AAA |
稳定 |
不变 |
2.2重点/特色产业
【汽车及其配套工业】德国是世界汽车制造强国,汽车是其最重要的出口产品。2023年,
德国汽车及零部件总销售额约5581亿欧元,同比增长10.3%。其中,国内销售额1703亿欧元,海外销售额3878亿欧元。德国汽车行业的生存很大程度依赖海外市场。2023年德国乘用车产量为410万,出口311万辆,出口率高达75.6%。德国重视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但市场发展阻力仍存,2023年全年电动汽车注册量约为70.02万辆,同比减少16%,在新注册车总量中占比约为25%。
【机械设备制造工业】德国是仅次于中国、美国的世界第三大机械设备制造国,同时也是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机械设备出口国。2023年,德国机械设备全球销售额2630亿欧元,同比增长7.8%;出口额2070亿欧元,同比增长7.6%。德国约80%的机械设备产品销往国外,出口额约占世界机械出口总额的16%。
【电子电气工业】德国拥有世界领先的电子电气工业。2023年全行业销售额约2380亿欧元,同比增长6%,国内雇员总数约90.8万人,出口额2538亿欧元,同比增长3.3%;前三大出口目的国分别是中国、美国和荷兰。每年的研发投入约占德国工业总研发投入的1/5,是德国第二大研发投入领域,2023年研发投入221亿欧元。
【化工及制药业】德国是世界最大的化工产品出口国,是欧洲首选的化工投资地区,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研究机构和高素质劳动力。从销售额来看,德国化学制药行业在欧洲排名第一,在全球排名第三,仅次于中国和美国。但做为能源密集型工业,德国能源价格高企给化工业带来挑战,部分化工企业正在向海外转移生产,例如巴斯夫宣布将关闭数家路德维希港工厂。根据德国化学工业协会数据,2023年德国化工制药业产量下降7.9%,销售额2293亿欧元,同比下降12.2%。
【航空航天工业】德国航空航天工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23年全行业销售额460亿欧元,增长18%,其中民用航空工业部门销售额约为330亿欧元,军事航空工业部门销售额100亿欧元,航天工业部门销售额30亿欧元。研发支出38亿欧元,占销售收入的8%。出口份额达67%。就业人数11.5万人。
【食品及饮料行业】食品与饮料行业是德国第五大产业。2023年销售额2307亿欧元,出口率24.86%。从销售额看,德国是欧洲最大食品与饮料生产国;从附加值看,德国在欧洲位于第二。德国食品及饮料业门类广泛,销售额前几类分别是:肉类、奶制品、酒精饮料和糖果类。欧洲几乎所有国际食品商都在德国投资设厂,主要生产商包括:欧特家博士集团(Dr.Oetker)、
Südzucker有限公司、Vion食品集团、卡夫食品德国有限公司、雀巢公司等。
【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据欧盟委员会2022年“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DESI)排名,德国在欧盟国家中数字化程度排名第13。据联邦经济部数据,2023年,德国IT行业销售额达315亿欧元;从业人员146万人。2023年,德国有91.4%的家庭使用宽带互联网,36%十人以上的企业使用物联网,94%的大型企业(员工数250人以上)使用远程会议。
德国拥有优秀的ICT产业研究机构,具有高水平的集成及网络系统。弗劳恩霍夫协会是欧洲最大的信息与通信技术研究机构,所有重要的信息与通信技术制造商、运营商在德国都拥有其研发实验室。
【可再生能源】德国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于2023年4月关闭了境内所有核电站。为保持和拓展该领域的强势地位,德国政府投入资金支持技术革新,其中大部分资金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可再生原材料生产和能源效率提高方面。
德国不仅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确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应的重要战略选择,而且也视之为减少碳排放、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利发电等开发利用方面居世界领先水平。2023年可再生能源在耗电量中所占比例为56%。
【农业】德国农业发达,机械化程度很高。农业用地约1660万公顷,占比超过国土面积的一半,其中农田面积约1166万公顷。德国拥有农业企业25.6万家,以中小企业和家庭企业为主,其中有机农场约3.7万家。据德国联邦农业信息中心测算,2023年德国农业产值约763亿欧元,增加值310.2亿欧元。据联邦统计局统计,2023年1-11月,德国农业出口额359亿欧元,其中57.7%是动物产品,42.3%是植物产品;进口额579亿欧元,其中80%为植物产品,20%为动物产品。
【重要项目】2023年8月,台积电宣布将与博世、半导体制造商英飞凌和恩智浦共同投资100亿欧元在德国德累斯顿建设芯片工厂。2023年11月,美国制药巨头礼来公司宣布,计划投资25亿美元在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阿尔蔡建设一座高科技生产基地。2024年,阿联酋阿布扎比石油公司拟以超120亿美元价格收购德知名化工企业科思创。
表2-22024年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的德国企业
(单位:百万美元)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利润 |
2024年排名 |
2023年排名 |
|
大众公司 (VOLKSWAGEN) |
348408 |
17944 |
11 |
15 |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利润 |
2024年排名 |
2023年排名 |
|
宝马集团 (BMWGROUP) |
168102 |
12205 |
41 |
57 |
|
梅赛德斯-奔驰集团 (MERCEDES-BENZ GROUP) |
165637 |
15417 |
42 |
47 |
|
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 |
121046 |
19229 |
77 |
79 |
|
Uniper公司(UNIPER) |
116662 |
6819 |
79 |
16 |
|
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
113517 |
9233 |
82 |
67 |
|
意昂集团(E.ON) |
101280 |
559 |
101 |
73 |
|
博世集团(BOSCH GROUP) |
99021 |
2271 |
105 |
118 |
|
德国邮政敦豪集团 (DEUTSCHEPOSTDHLGROUP) |
88385 |
3975 |
134 |
103 |
|
西门子(SIEMENS) |
82932 |
8477 |
145 |
162 |
|
巴斯夫公司(BASF) |
74487 |
243 |
172 |
119 |
|
德意志银行 (DEUTSCHEBANK) |
65978 |
6845 |
205 |
354 |
|
慕尼黑再保险集团 (MUNICHREGROUP) |
63353 |
4979 |
215 |
170 |
|
戴姆勒卡车控股公司(DaimlerTruckHolding) |
60420 |
4081 |
227 |
264 |
|
德国艾德卡公司 (EDEKAZENTRALE) |
54455 |
462 |
257 |
288 |
|
德国联邦铁路公司(DEUTSCHEBAHN) |
53198 |
-2566 |
274 |
232 |
|
拜耳集团(BAYER) |
51498 |
-3179 |
286 |
265 |
|
菲尼克斯医药公司 (PHOENIXPHARMA) |
50935 |
235 |
290 |
388 |
|
采埃孚(ZF FRIEDRICHSHAFEN) |
50407 |
-34 |
295 |
315 |
|
巴登-符腾堡州银行(LANDESBANK BADEN- WÜRTTEMBERG) |
48567 |
1080 |
312 |
未进榜 |
|
巴登-符滕堡州能源公司 (ENERGIEBADEN- WÜRTTEMBERG) |
48032 |
1662 |
316 |
237 |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利润 |
2024年排名 |
2023年排名 |
|
Talanx公司(TALANX) |
46156 |
1709 |
327 |
249 |
|
德国大陆集团 (CONTINENTAL) |
44778 |
1250 |
344 |
362 |
|
汉莎航空 (LUFTHANSAGROUP) |
40455 |
1809 |
374 |
439 |
|
蒂森克虏伯 (THYSSENKRUPP) |
40028 |
-2210 |
377 |
330 |
|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DZBANK) |
37221 |
2303 |
404 |
未进榜 |
|
SAP公司(SAP) |
34542 |
6637 |
450 |
472 |
|
西门子能源(SIEMENS ENERGY) |
33185 |
-4833 |
478 |
490 |
|
麦德龙(METRO |
32579 |
468 |
474 |
494 |
资料来源:2023、2024年《财富》杂志
2.3基础设施
德国基础设施完备,在欧洲各国中名列前茅,铁路、航运、水运和海运发达,能充分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成为吸引各国投资者赴德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两德统一后,联邦政府对东部地区投入不断增加,该地区基础设施状况也大为改善。
2.3.1公路
德国公路交通十分发达。2023年,德国公路总里程约83万公里,其中城际公路网全长约23万公里。联邦高速公路超过1.3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2%。2023年公路货运量约36.43亿吨。
2.3.2铁路
德国铁路网是欧洲交通道路的核心之一,以3.92万公里(其中61%已实现电气化)的长度位居欧盟国家之首,连接着所有大城市和几乎所有的小城市。2023年铁路客运量27.3亿人次,同比上升13.9%,货运量3.37亿吨,同比下降6.1%。截至2023年,德国共有城际快速列车(ICE)401列,2023年德国联邦铁路公司运送旅客18亿人次。
2.3.3空运
德国民航运输业发达,法兰克福机场是世界主要航空港之一。2023年,德国航空货运(包
括航空邮递)吞吐量总计478万吨,同比下降3%;全年运送乘客1.85亿人次,较2019年下降18.3%。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等国内城市已开通赴德直飞航线。
2.3.4水运
德国联邦水路网络包括7300公里内河及2.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35%流域可自由通过,41%有船闸,24%为人工运河。主要水路网络总长约4800公里,涵盖的河流(水路等级为4级以上)有莱茵河(包括内卡河、美因河、摩泽尔河和萨尔河等支流)、多瑙河、威悉河、易北河等水运干线和抵达奥得河及多瑙河的连接性运河体系。除此之外,德国还有100多个现代化的公共海港和河港,74个大城市及其附属地区中,56个城市有水路连接。
2023年,德国内河货运量为1.72亿吨,同比减少5.9%;海港吞吐量为2.69亿吨,同比下降4.1%。2023年德国海港集装箱吞吐量为1270万标准箱(TEU),同比下降8.5%。汉堡港是德国最大的港口,2023年汉堡港货运量为9960万吨,其次是不莱梅港(3920万吨)、威廉港(2980万吨)、罗斯托克港(2390万吨)。德国海上贸易最重要的四个伙伴国家是美国、挪威、瑞典和中国。
2.3.5通信
【电话通信】德国90%的家庭拥有固定电话,普及率位居欧洲前列。此外,德国移动电话网络也发展迅速,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世界著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德国电信(T-mobile)、沃达丰(Vodafone)和西班牙电信(O2)等均在德国拥有4G网络系统。目前,德国正加速推动5G网络建设。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23年,全德智能手机用户达到6760万人。
【互联网通信】德国最高网速为1000MBit/s。2023年,德国16岁以上人口中,上网人数占比达94%。
【邮政通信】1995年,德国联邦邮政实行私有化,拆分为德国邮政股份公司、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和德国邮政银行股份公司。德国法律允许任何个人与公司从事不超过1000克信件的邮寄业务,目前共有德国邮政、PIN集团等多家公司提供信件邮递业务。德国邮政作为德国最大的邮政服务公司,其邮递业务在全德拥有近16.2万雇员和25000个邮政营业网点,加上无人快递站,德国邮政收发点已增至36300个。德国邮政的网络已覆盖超220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拥有约60万名员工。
2.3.6电力
德国电力资源相对充足,可满足德国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国目前面临能源转型,2019年1月,德国煤炭退出委员会宣布将在2038年前关闭所有煤炭火力发电厂。2022年7月7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一揽子能源转型法案修订案,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陆上风电法》《替代电厂可用性法》《联邦自然保护法》等,旨在帮助德国实现到2045年碳中和的气候承诺,并摆脱对俄罗斯化石燃料的依赖。《替代电厂可用性法》允许储备约8GW的燃煤电厂,同时允许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重新启用燃煤电厂,以预防俄罗斯天然气供应中断导致冬季德国供暖和工业用气能源短缺。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23年,德国本国上网发电量4498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1.8%。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251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6.7%,占比增至56%;传统化石能源发电1979亿千瓦时,同比下降27.8%,占比降至44%。
德国与周边国家均有电力进出口网络,紧急情况下可通过调度别国电力缓解本国电力紧缺,进口电力约占上网电力总量的13%。2023年,德国进口电量69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6%,主要来自法国、荷兰、奥地利、捷克等;出口电量60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21.5%。
2.4物价水平
德国物价在欧洲发达国家中属于中等水平。2023年,德国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上涨5.9%,其中货物价格上涨8.8%,服务价格上涨4.4%。
俄乌冲突延宕导致能源和粮食等多种产品价格持续上涨。2023年,能源产品价格平均同比上涨14%,其中天然气价格同比上涨14.7%,电费同比上涨12.7%,燃油价格同比下降5.8%;德国食品价格平均同比上涨14.2%,其中面包和谷物制品、奶制品和鸡蛋价格分别上涨16.4%和15.7%,增幅较大。
2.5发展规划
进入21世纪,德国政府计划并已经开展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以确保德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努力使传统社会民主与新自由主义相结合,坚持国家与市场、供给与需求、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德国新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的施政重点围绕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国内投资、推动数字化、科技创新及能源转型几个方面展开,并继续努力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和东部联邦州发展。
2.5.1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
【高科技战略2025】2018年9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高科技战略2025》,从应对重大社会挑战、提升适应未来能力和营造创新文化三个方面,确定了健康护理、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城市与乡村、安全、经济和劳动4.0等12个重点工作领域,并承诺到2025年,将科研创新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升至3.5%。该战略确定了联邦政府未来几年科研与创新政策的战略框架。(查询网址:https://www.hightech-strategie.de/hightech/en/home/home_node.html)
【人工智能战略】2018年11月,德国联邦政府发布《人工智能战略》,旨在进一步统筹资源,加大力度推进德国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奠定德国和欧洲在该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并要求人工智能开发和利用符合伦理要求,推进人工智能从伦理、法律、文化和制度方面与社会深度融合。该战略明确了加强科研、技术转化、鼓励创业、人才培养、数据获取、标准制定等十二个行动领域,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此后,联邦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对该战略做出修订,并将2025年前的资金投入从30亿欧元提高至50亿欧元。(查询网址:https://www.ki-strategie-deutschland.de/home.html)
【国家工业政策】2023年10月,德国联邦政府发布《时代转折下的工业政策》,旨在保持德国作为一个多样化的强大工业中心的地位。该战略提出三大行动领域:一是改善条件。加速扩大可再生能源和交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改造,为工业投资、人才培养提供支持。二是确保经济安全,减少对单一贸易伙伴依赖,提高关键领域技术水平,加强欧洲安全与国防领域的合作。三是碳中和革新。进一步扩大碳排放交易和新的二氧化碳边界调整机制,制定工业去碳化计划。(查询网址:https://www.bmwk.de/Redaktion/DE/Publikationen/Industrie/industriepolitik-in-der-zeitenwende.html)
【研究和创新未来战略】2023年2月,联邦内阁通过《研究和创新未来战略》,旨在从可持续管理、气候保护和粮食安全、健康、德国和欧洲的数字和技术主权、空间和技术海洋、社会复原力六个关键领域入手,着力加强德国整体创新能力。(查询网址:https://www.bmbf.de/bmbf/de/forschung/zukunftsstrategie/zukunftsstrategie_node.html)
【国家氢能战略】2023年7月,联邦内阁决议更新《国家氢能战略》,到2030年应实现以下目标:
(1)加快推进氢能及其衍生品和氢能应用技术的市场增长。
(2)确保氢气及其衍生物的充足供应。到2030年国内电解氢产能目标从5吉瓦增加到至少10吉瓦,剩余的需求由进口满足,并为此制定单独的进口战略。
(3)发展高效的氢基础设施。在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的资助下,到2027/2028年,德国将建立一个拥有超过1800公里改造和新建氢管道的氢能网络,欧洲各地新增约4500公里管道
(欧洲氢骨干网)。通过扩展核心网络,到2032年,所有主要发电、进口和存储中心都将连接到德国的用户。
(4)各领域氢能应用。到2030年,氢及其衍生物将应用于工业、重型商用车以及航空航运领域。在电力领域,通过可转化为氢气燃气发电厂和电解氢保障能源供给安全。同时,将通过《建筑物能源法》、供热规划和欧洲天然气市场计划,为在中央和分散供热中的氢应用制定框架条件。
(5)到2030年,德国将成为氢技术的领先供应商。德国供应商将扩大其技术领先地位,并提供从生产(例如电解槽)到各种应用(例如燃料电池技术)的氢技术价值链。
(6)创造合适的框架条件。致力于在国家、欧洲以及国际层面(如可能)创造一致的法
律框架,以支持氢能市场发展,包括有效的规划和审批程序、统一的标准和认证体系等。(查询网址:https://www.bmwk.de/Redaktion/DE/Wasserstoff/Dossiers/wasserstoffstrategie.html)
2.5.2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网扩建规划】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逐年提高以及退煤、退核等政策给电力存储和输送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电网扩建和优化是德国推进能源转型的关键。2018年8月,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发布《电网行动计划》,旨在通过新的技术和运营方案优化现有输电网络,并简化规划流程,加速电网扩建。(查询网址:https://www.bmwk.de/Redaktion/DE/Downloads/A/aktionsplan-stromnetz.html)
2019年12月,联邦网络局制定了《网络发展规划2019-2030》,确定了德国在2030年前为实现气候目标所必须的网络扩建和优化需求。(查询网址:https://www.netzausbau.de/bedarfsermittlung/2030_2019/nep-ub/de.html)
【数字战略】2022年8月,联邦内阁通过了联邦数字和交通部提出的《数字战略》,为当前联邦政府任期内的数字政策提供了总体框架,致力于2025年前成为欧盟前十大数字化强国。(查询网址:https://bmdv.bund.de/DE/Themen/Digitales/Digitale-Gesellschaft/Digitalstrategie/digitalstrategie.html)
【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19年5月,联邦交通部发布了《内河航运总体规划》。规划包括以下五大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更加环保和更具竞争力的船队、应对数字化挑战、加强多式联运、加强专业劳动力培训。(查询网址:https://bmdv.bund.de/SharedDocs/DE/Artikel/WS/masterplan-binnenschifffahrt.html)
【港口发展规划】2020年12月,联邦交通部发布了新的《创新性港口技术扶持指导方针》,计划在2021年至2025年间投入6400万欧元,支持海港和河港在数字化、自动化、网联化和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探索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提高港口竞争力。(查询网址:https://www.innovativehafentechnologien.de/)
2020年12月,联邦交通部发布了《港口数字试验区扶持指导方针》,旨在推动港口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网联,提高港口运营效率。(查询网址:https://www.digitest-hafen.de/)
3.经贸合作
3.1经贸协定
【全球贸易协定】德国于1951年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同时也是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建时的正式成员。
【区域贸易协定】德国是欧盟的创建国之一,因此原产于德国的商品可自由进入欧盟。作为欧盟成员国,所有欧盟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德国都受到其权利义务约束。目前,欧盟已经与近80个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欧盟借助贸易协定规范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有助于创造更好的贸易机会并消除贸易壁垒。近年来,欧盟和新西兰、日本、越南、新加坡、加拿大等国达成了自贸协定,正在加快与澳大利亚、南共市国家的自贸协定谈判。
【标准化国际合作情况】德国标准化学会(DI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员,通过该机构参与各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同时,德国标准化学会(DIN)还通过向欧洲委员会派遣德国专家来代表在欧洲和国际层面的利益。在电工标准化领域,DIN下属的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DKE)、电气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协会(VED)负责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制定工作。此外,德国还以国家身份参加国际电信联盟(ITU)。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DIN)拥有超过34,000项标准。德国机械、电子设备等领域的产品广泛遵循ISO和IEC标准。信息技术和通信服务普遍采用ITU标准。汽车制造商采用ISO和IEC标准。
3.2对外贸易
德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世界上23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持贸易关系,全国近1/3的就业人员从事与出口有关的工作。
【货物贸易】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德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达2.92万亿欧元,其中,出口总额1.56万亿欧元,进口总额1.36万亿欧元,贸易顺差0.2万亿欧元。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中国连续第八年成为德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德贸易总额达2531亿欧元。排名第二的是美国,贸易总额为2523亿欧元。中美对德贸易的差距较上年缩小。
从出口看,美国保持德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地位。2023年,德国对美国出口总额为1580亿欧
元,其次是法国和荷兰,出口额分别为1170亿欧元和1120亿欧元。
从进口看,中国保持德国第一大进口市场地位。2023年,德国从中国的进口总额为1560亿欧元,其次是荷兰(1030亿欧元),美国(940亿欧元)。
表3-12019-2023年德国进出口情况
(单位:亿欧元)
|
年份 |
出口 |
同比 |
进口 |
同比 |
进出口 |
同比 |
|
2019 |
13281.52 |
0.8% |
11041.41 |
1.4% |
24322.93 |
1.1% |
|
2020 |
12069.28 |
-9.1% |
10265.02 |
-7.0% |
22334.3 |
-8.2% |
|
2021 |
13793.46 |
14.3% |
12040.50 |
17.3% |
25833.96 |
15.7% |
|
2022 |
15940.34 |
15.6% |
15054.34 |
25.0% |
30994.68 |
20.0% |
|
2023 |
15623.59 |
-2.0% |
13527.98 |
-10.1% |
29151.57 |
-5.9% |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2)贸易商品结构。德国外贸产品结构反映了德国经济结构的特点,以汽车、机械、化工和电气等产品为主,近几年,德国外贸产品结构十分稳定,无明显变化,详见下表。
表3-22023年德国外贸商品结构
(单位:百万欧元)
|
排名 |
商品名称 |
出口额 |
进口额 |
合计 |
|
1 |
机器、仪器、机械装置 |
258661 |
165251 |
423912 |
|
2 |
机动车辆、陆地车辆 |
273881 |
147016 |
420897 |
|
3 |
电工产品 |
178685 |
203435 |
382120 |
|
4 |
药品 |
111580 |
68230 |
179810 |
|
5 |
矿物燃料 |
34493 |
124245 |
158738 |
|
6 |
光学即照相产品 |
78814 |
45942 |
124756 |
|
7 |
塑料及其制品 |
69473 |
46573 |
116046 |
|
8 |
有机化学产品 |
28588 |
42019 |
70607 |
|
9 |
钢铁制品 |
34675 |
27718 |
62393 |
|
10 |
铁和钢 |
30956 |
29758 |
60714 |
|
11 |
各种化工产品 |
33865 |
20655 |
54521 |
|
排名 |
商品名称 |
出口额 |
进口额 |
合计 |
|
12 |
珍珠、宝石、贵金属 |
22012 |
22375 |
44387 |
|
13 |
飞机和航天器 |
31679 |
12303 |
43982 |
|
14 |
铝及其制品 |
18428 |
21269 |
39698 |
|
15 |
家具和照明设备 |
17748 |
21300 |
39048 |
|
16 |
纸、纸板及其制品 |
20984 |
13749 |
34734 |
|
17 |
橡胶及制品 |
17226 |
15869 |
33095 |
|
18 |
针织或钩编服装 |
13064 |
19892 |
32956 |
|
19 |
其他服装、服装配件 |
12693 |
18050 |
30743 |
|
20 |
成套杂项物品 |
17536 |
12258 |
29794 |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服务贸易】德国国内良好的服务业基础,带动了其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23年服务贸易占德国GDP比重为21.3%。德国联邦统计局统计,2023年,德国服务贸易进口4699.2亿欧元,同比增长5.2%;出口4069.3亿欧元,同比下降0.5%。德国重点服务贸易行业包括信息与通信技术、旅游服务、运输与物流服务等。主要服务贸易伙伴是欧盟成员国、美国、英国、中国、日本、新加坡等。
表3-32019-2023年德国服务贸易占GDP比重
(单位:百万美元)
|
年份 |
服务贸易总额(世贸组织) |
服务贸易占德国GDP比重(世界银行) |
|
2019 |
376540 |
19.20% |
|
2020 |
315457 |
17.00% |
|
2021 |
387181 |
19% |
|
2022 |
459231 |
22% |
|
2023 |
- |
21.30% |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世贸组织
3.3双向投资
德国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也是欧洲头号经济大国。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3年《世
界投资报告》显示,2023年,德国吸收外资流量为367.0亿美元,德国对外投资流量为1012.5亿美元;截至2023年底,德国吸收外资存量为11282.6亿美元,德国对外投资存量为21792.4亿美元。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
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数据,截至2023年,德国主要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是卢森堡(1310亿欧元)和荷兰(1310亿欧元),其次是美国(730亿欧元)。
3.4外国援助
德国是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的第二大官方发展援助提供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2023年德国提供发展援助367亿美元,连续五年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近20%的发展捐款用于安置难民。发展援助资金37%来自联邦经合部,13%来自外交部,2%来自经济部。此外,德国政府发展合作的重点领域还包括:抗击新冠疫情、气候变化、全球健康和研发、性别平等、可持续农林业、加强多边主义等。
3.5中德经贸
3.5.1双边协定
【经贸合作协定】
1979年,《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1982年,《中德两国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1983年,《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1985年,《中德两国政府财政合作协定》和《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德国在波恩签署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0年,新的《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2001年,《中德社会保险协定》。
2003年,新的《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2003年12月1日,中国与德国在北京签署中德投资保护协定。
2010年,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签署《关于加强中德服务企业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签署《关于共同支持建立中德生态园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签署《关于开展出口信贷机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与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签署《关于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2011年,中国财政部与德国联邦财政部签署《关于加强财经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2年,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签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双向投资的联合声明》、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签署《关于建立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的联合声明》。
2013年,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签署《关于为中德企业投资合作提供法律支持的联合声明》。
2014年,中国与德国签订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中国与德国政府签署《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签署《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法律与政策交流的联合声明》、与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签署《关于发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中国与德国签署《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5年,中德发表《首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
2016年6月12日至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总理与时任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主持第四轮中德政府磋商期间,两国发表《第四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中德相关部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关于继续推进中德创新平台和青年创新创业伙伴计划的联合意向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战略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环境、自然保护、建设和核安全部关于加强中德环境伙伴关系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部关于加强交通与燃料战略及政策措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食品与农业部关于加强可持续农业领域合作的共同意向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关于成立中德可持续发展中心的联合意向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和能源部在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框架下的联合意向声明》。
2017年5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正式访问德国并举行中德总理年度会晤,并发表了包含11项合作文件的成果清单。
2017年5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德国,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了航天、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数字化、第三方市场、大熊猫合作研究等领域多项双边合作文件的签署。
2018年7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时任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主持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共同签署《关于促进中德法律合作项目的联合意向声明》。此外,双方还签署了涵盖经贸、投资、智能制造、自动驾驶、汽车、通信、化工、农业、教育、青年、卫生等领域等商业协议,涉及合同总金额近300亿美元。
2019年9月,时任德国总理默克尔访问中国,两国总理共同见证了自动驾驶、汽车研发、智能网联等多项双边合作文件的签署。
2023年6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德国并同德国总理朔尔茨共同主持第七轮中德政府磋商,两国总理共同见证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气候变化和绿色转型对话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创新、先进制造、职业教育等领域多项双边合作文件。
2024年4月,朔尔茨总理访问中国,与李强总理共同见证了双方经贸、农业、绿色发展等
领域多项合作协议的签署。双方同意启动中德气候变化和绿色转型对话合作机制,建立中德工业减碳工作组。双方将共同落实《中德农业合作行动计划(2024-2028)》,在中德《关于加强国际发展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框架下,推动包括在非洲开展农业领域的三方合作、在亚洲开展可再生能源联合培训等务实项目合作;中方同意解除对德国牛肉、苹果的输华限制。
2024年6月,德国交通部长维辛访问德国,双方签署《关于中德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德标准化合作】
2019年5月19-22日,第八届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会议于厦门召开。会议期间同期召开了“智能制造/工业4.0专家组会议”、“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合作会议”、“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组会议”和“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全会”等十余场主题会议。
2021年11月3日,第九届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介绍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主要内容,标准化战略、智能制造/工业4.0、电动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工作组进行了工作情况汇报,双方跟进了民用航空、审计数据、产品几何规范、服务业、供热燃气、量子技术、人工智能应用伦理以及电池系统等领域合作最新进展,并就“全电力社会”“智慧能源”“数字化产品护照”“IEC全球相关性工具箱”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2022年11月,第十次中德标准化战略合作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介绍了《“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有关标准化工作情况,听取了中德标准化战略、智能制造/工业4.0、电动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4个工作组一年来的工作成果汇报。会议总结了民用航空、自主与人工智能应用伦理、量子技术、全电力社会、服务业、供热用燃气、智慧能源、审计数据、产品几何技术规范等领域中德双方标准化合作进展,并围绕标准化教育与能力评价、氢能、管理咨询、医用冷冻冷藏设备等技术领域进行深入探讨。会议认为,中德双方积极交流标准政策、动向等相关信息,推进技术领域合作,有利于促进国际标准化发展,便利国际经贸往来。双方将持续深化标准协调,推动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2023年11月,第十一届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会议以线上形式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德国国家标准化机构、德国电气电子与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德国经济与气候保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德两国标准化研究机构、技术机构和企业等代表80余人线上参会。会议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交流了最新标准化政策,听取了中德标准化战略工作组、智能制造/工业4.0工作组、电
动汽车工作组、智能网联汽车工作组2023年会议成果汇报,并就双方共同关注的标准化合作议题开展交流。双方一致同意,要持续推动民用航空、全电力社会、农业碳减排、医疗设备中的人工智能、电池回收、标准化教育等领域标准合作向更广、更实的方向发展,为两国经贸合作与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
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以下简称“联委会”)是正部级机制,即会议由中国商务部长和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长共同主持。联委会于1979年10月应运而生,1980年8月在北京举行了首次会议。联委会作为中德两国政府间历史最悠久和最重要的经贸磋商机制,一直得到延续和发展,迄今已轮流在两国首都召开16次会议,成为两国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界协调政策、促进合作、调解纠纷、增信释疑的对话平台。
联委会在促进中德经贸合作方面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落实两国领导人在经贸领域达成的重要共识,探讨中德、中欧经贸合作中的热点问题,巩固和推进双边经贸关系,为企业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倾听企业呼声,了解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关切。在双方部长和高级官员举行政治磋商后,通过举办中德经济合作圆桌会,为两国经济界代表与双方官员进行直接对话搭建了有效平台。通过下设工作组促进特定领域的政策协调、务实合作。第三,联委会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流需要下设不同业务重点的工作组,由司局级或处级官员牵头负责,目的是推动专业部门和企业间的对接与交流。目前,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下设1个标准化委员会和煤炭、法律、服务领域合作及生态园4个工作组。
以法律工作组为例,经过双方10余年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工作组先后完成了《中德货物贸易示范合同》《中德技术转让示范合同》《中德合资合同文本》等法律项目,为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可资参照的合同范本。2015年7月中德双方撰写完成并共同发布了《中德投资并购指南》,为有意在对方国家进行并购的投资者提供了实用性说明和指导。这些均为两国企业开展务实合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
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经顾委”)是中国与世界主要经济体建立的首个双边经济合作顾问机制,旨在建立领导人与经济界直接对话的渠道,为中德企业、商协会、智库等建言献策、共谋合作提供平台。2012年8月,第二轮中德政府磋商期间,中国商务部与德国经济和
技术部签署《关于建立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的联合声明》。2013年5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德期间,经顾委正式成立,被称为与中德政府磋商并行、旨在推动两国经贸合作的“第二轨道”。经顾委中方秘书处设在商务部欧洲司,德方秘书处在德国经济部对外经济政策司。
3.5.2双边贸易
2023年,中国连续第八年保持德国最大贸易伙伴,德国是中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3年中德双边货物贸易额为2067.8亿美元,同比下降8.7%;其中,中国对德国出口额1005.7亿美元,同比下降13%;中国自德国进口额1062.1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中方逆差56.4亿美元。
中国对德国出口商品主要包括电机电气设备、机械器具及零件、车辆及零配件、家具、有机化学品、光学及医疗设备等。中国自德国进口商品主要包括汽车及配件,机械设备,药品,数据处理及电子光学设备,电气设备,化工产品等。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3.5.3双向投资
【中国对德投资】
近年来,中国企业以并购、参股等形式在德国投资成效显著。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
年中国对德国直接投资流量18亿美元,同比增长76.2%。截至2023年底,中国对德国直接投资存量203.6亿美元。
表3-32019-2023年中国对德国直接投资情况
(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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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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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流量 |
14.6 |
13.7 |
27.1 |
10.2 |
18.0 |
|
年末存量 |
142.3 |
145.5 |
166.9 |
177.2 |
203.6 |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在德国的中资企业超过2000家,集中在机械制造、运输、汽车零配件、新能源、电信和贸易等领域。从地区分布来看,中国企业投资主要分布在德国西部、南部等经济发达地区:一是西北部大汉堡地区。该地区具备港口优势,交通便利,因此是中国贸易、运输等企业青睐的投资地。二是中西部的鲁尔区。这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中资公司主要集中在杜塞尔多夫、科隆等城市。三是金融之都、航空交通中心法兰克福周围,是中国的银行、航空企业及商协会机构集中的地区。此外,高科技优势明显、中小企业集中的南部地区,特别是慕尼黑、斯图加特等城市也成为重要的生产型企业投资地区。近年来,随着中德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企业对德国情况的深入研究探索,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开始到成本较低,且对外国投资提供优惠政策的德国东部地区开展业务。
【德国对华投资】
德国累计对华实际投资额居欧盟国家之首。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23年底,中国累计批准德国企业在华投资项目12704个,德方累计投入425.7亿美元。2023年,中国新批德国对华投资项目446个,德方实际投入19.2亿美元,同比下降25.1%。德国对华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化工、汽车、金融、电子电气、制药和零售等领域。
3.5.4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企业在德国新签承包工程合同41份,新签合同额3.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8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81人,年末在德国各类劳务人员1530人。
4.投资环境
4.1投资吸引力
【竞争优势】
从投资环境的吸引力来看,德国竞争优势体现在以下十大方面:
(1)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阔的市场:德国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也是欧洲的经济引擎,是欧盟经济体量和人口总量最大的国家,构成了欧洲最大的国内市场;
(2)外向型经济强国:德国属于外向型经济,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是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国;
(3)高生产率:德国制造业自动化程度较高,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德国每小时国内生产总值长年保持欧盟第一;
(4)高素质劳动力:德国教育体制较为完备,职业教育普及度较高;
(5)强大的创新能力:德国是欧洲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据德国联邦统计局,2022年德国的研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3.1%。这是德国连续第六年超过欧盟增长战略
“欧洲2020”设定的目标,即研发支出至少占GDP的3%。到2025年,德国政府打算将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提高到3.5%。
(6)一流的基础设施:德国地处欧洲的中心,是欧洲第一的物流市场,也是世界重要的集散枢纽,其物流网络不仅包括欧洲第三大货运港口汉堡港,还有欧洲最大的汽车运输港口不来梅和欧洲大陆最大的内河港口杜伊斯堡,德国还拥有密集的空港网络,有25个国际机场,法兰克福机场是欧洲第一大货运枢纽,同时也是第四大客运空港,此外德国铁路公司拥有欧洲最大的铁路网络,德国邮政DHL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物流公司之一;
(7)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德国向投资者在投资进程的各个环节提供补助支持,支持的范围包括从对直接投资的现金补偿到对员工和研发的补贴;
(8)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德国近年来通过多项改革措施削减了企业税收;
(9)安全稳定的投资框架:德国法律体制相对完善和稳定;
(10)高品质的生活:德国自然风光秀丽,环境优美,拥有先进的医疗和教育体系,生活
水平较高。
近年来,德国竞争力有所下降。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发布的《2024年世界竞争力排名》中,德国在67个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综合排名下滑2位,至第24位(2022年为第15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度全球创新指数》显示,在132个国家和地区中,德国综合指数排名保持第8位。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3年生产能力指数报告》显示,德国排名第8位。
【数字经济展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20年发布的《数字经济展望》报告指出,德国在许多数字化领域都处于经合组织成员的中游。
德国伊弗经济研究所2021年发布的《德国数字化基准比较研究》显示,德国在数字公共服务的用户友好性、各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公司的数字公共服务方面均有待提升。
【数字化战略】
德国政府2018年11月发布“数字化”战略,提出建设数字化能力、数字化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创新、数字化转型社会和现代国家五大行动领域,强调政府部门各自应对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重点,以期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和与学界、业界的合作。
2019年,德国政府首次明确数字化战略具体目标,包括加强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及欧盟机构间的数据管理、建立新的信息技术系统打击非法渔业、建立双元制职业教育数字资源交换平台、建设“数字德国”项目以了解不同人群的数字化能力、推进“创新办公数字生活”激发创新潜能、建设安全高效的政务网络基础设施、数字化发布法律法规、加强公检法机构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建设“非洲云”为当地提供就业培训。
2021年1月,德国联邦政府数据战略获内阁通过,包含约240项措施,聚焦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使用、数据能力以及数字服务四个领域。其中包括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政府数据服务以及公众、企业和科学界的数据能力。
2022年8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新数字化战略。战略中确定了德国至2030年的数字化十年计划的三个实施领域:网络化和数字主权社会,创新经济、工作环境、科学和研究,学习型、数字化国家,以及目标。计划在2025年前应取得的重要成果包括:1、全国半数家庭和企业实
现光纤连接;2、借助国家数字身份证实现政务服务数字化;3、创建机会均等且无障碍的教育生态系统,满足人生各阶段需求;4、为至少80%的法定医疗保险投保者建立电子病历和档案,电子处方标准化;5、构建涉及数据使用的现代法律框架,实现数据库进一步联网。目前,各部委寄予厚望且具有杠杆作用的项目正被优先推进:一是实现覆盖全国的千兆网络升级,二是建立安全和用户友好的数字身份认证和现代化检索,三是自动驾驶等应用对接国际标准。
【支持初创企业】
德国自2008年以来通过联邦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中心创新计划(ZIM),资助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升创新能力,2021年共拨款5.46亿欧元。另有“EXIST”计划资助大学等研究机构创立技术导向企业,还设立风险投资补助计划“INVEST-ZuschussfürWagniskapital”,为初创企业的私人投资者提供补贴。投资者将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补贴。
2020年4月,德国政府宣布拨款20亿欧元支持初创企业,扩大风险资本融资,使有发展前途的德国创新型创业公司能继续进行融资。该项目具体措施包括:组合型基金和基金级别的公共风险资本投资者(例如复兴信贷银行资本、欧洲投资基金、高科技创立基金等)将在短期内获得额外的公共资金,作为共同投资的一部分,与私人投资者一起为创业公司提供融资。组合型基金投资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资本(KfWCapital)和欧洲投资基金(EIF)将另行获得公共资金,以从失败的基金投资者手中接管股份。没有风险资本的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将更容易进行风险资本融资和替代股权资本融资。
2021年,德国联邦政府推出未来技术投资基金(“未来基金”),为初创企业提供支持。未来基金融资规模高达100亿欧元,由多个模块组成,依托欧洲复兴计划(EuropeanRecoveryProgram,ERP)专项基金的投资架构,旨在至2030年底为德国初创企业筹集总计300亿欧元的资金。
2022年6月,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提出支持创业公司战略草案,旨在提升德国作为创业区位的吸引力,措施包括简化行政程序、改善创业融资框架、在公共采购中倾向于初创公司等。
2022年7月,德国内阁批准政府首个全面初创战略,涵盖加强对初创企业资助、帮助初创企业吸引人才、改善服务于公益的初创企业政策环境等10项行动。
2023年4月,德国政府推出《未来融资法案》草案,为初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股权
资本以及融资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改善相关税收法律框架。
4.2金融环境
4.2.1当地货币
德国是首批加入欧盟货币一体化进程的成员,2002年欧元正式上市流通。最近五年的欧元兑美元汇率变动趋势如下:
表4-12020-2024年欧元对美元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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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欧元兑换美元汇率(美元/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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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213 |
|
2021 |
1.1842 |
|
2022 |
1.0530 |
|
2023 |
1.0845 |
|
2024 |
1.0835 |
资料来源:欧洲央行,2024年数据截至2023年8月2日
2024年6月28日(30日为周天,欧央行未发布官方汇率),欧元兑美元汇率为1.0705。自2014年9月30日开始,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欧元直接交易。2024年6月28日,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7.7748元人民币/欧元。
4.2.2外汇管理
自1958年起,德国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制,因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持有和买卖外汇。德国大部分银行提供外汇账户服务,通常需在该银行开立经常账户后再开立外汇账户。政府对企业或个人的外汇汇出也没有限制,企业或个人可通过银行将存款汇出德国,但单次汇款如果超过1.25万欧元,汇款者需要履行向德国联邦银行报告的义务,报告表格可从联邦银行网站下载(网址:www.bundesbank.de),一般办理汇款的银行会提供报告程序方面的指导。
外国人出入境德国时,每人随身携带的现金等值物大于或等于1万欧元时,必须书面申报。
4.2.3银行和保险公司
【银行机构】
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中央银行。1999年起,德国联邦银行成为欧洲央行的重要成员,与其余欧元区国家一起,共同承担起制定欧元区货币政策职责。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是德国国家开发银行,也是政策性银行,依据《复兴信贷法》,按照政府经济发展政策,为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融资。
德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有德意志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等几家。除此以外,地区性储蓄银行Sparkasse以及Volksbanken等信用合作社共同构成了德国银行系统的主体。
【保险公司】
德国裕利安宜信用保险公司是政策性保险公司,受德联邦政府委托,承办德政府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事务。
安联集团是欧洲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也是目前德国最大的金融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寿险和健康险、财产险和责任险,再保险领域中所有险种以及风险管理咨询,在全球范围内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全世界150多个国家从事非人寿保险
和人寿保险两类业务,并拥有60多家分支机构。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1997年,该公司与维多利亚公司、汉堡·曼海姆公司和DAS公司联合成立了ERGO保险集团公司,目前ERGO是德国第二大私人保险公司。
【在德中资银行】
中资五大主要银行均在德国设有分支机构,大部分集中在法兰克福(美茵河畔),部分在柏林、杜塞尔多夫、汉堡以及慕尼黑等地设点。以中国银行为例,在德国为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司存款(活、定期存款账户)、贸易金融(信用证开立、银行间代付、福费廷等)、外汇资金(即期、远期、择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公司贷款(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全球统一授信、银团贷款等)、清算服务(欧元、非欧元清算)等。
【开立账户】
外国企业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通常须在德国工商部门登记。如企业在其他欧盟国家设立,德国部分银行也可为其开立企业账户。开立账户需要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税号、企业主身份证明。银行通常会向德国信用测评机构Schufa公司问询企业主的征信情况。
4.2.4融资
【利率水平】
2022年7月,欧洲央行决议将基础利率提高0.5个百分点,由此结束了2016年以来的零利率政策。至2023年9月,欧洲央行已十次加息,基准利率升至4.50%。2023年10月以来,由于通胀预期明显改善,欧央行维持利率不变。2024年6月,欧央行首次降息,三大关键利率均下调25个基点。目前,主要再融资操作利率维持在4.25%,存款便利利率维持在3.75%,边际贷款便利利率维持在4.50%。据德国联邦银行数据,2024年6月,100万欧元以下1年期以下非金融企业贷款实际利率为5.61%,1至5年期实际利率为6.58%,5年期以上实际利率为4.26%;100万欧元以上1年期以下实际利率为5.07%,1至5年期实际利率为4.49%,5年期以上实际利率为3.75%。
【融资条件】
在融资条件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受同样待遇。但中国企业应注意德国银行体制与英美模式不同。德国不仅拥有众多(联邦或州)政策性银行,而且德国银行大多是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实业于一体的“全能银行”,既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同时也从事证券投资和实业
投资。因此,在德国的金融体制和企业整治过程中,银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德国银行与企业间的特殊关系,使得银行信贷这一间接融资渠道仍是企业融资主要方式。德国银行依据巴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UCP)统一准则和惯例为德国进口商开立信用证。
【投资促进措施】
为吸引外来投资,保障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资促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投资商提供政府担保、长期优惠贷款和投资或工资补贴等。投资促进措施也适用于并购后的企业投资,但对并购价格本身不提供任何补贴或优惠。
政府担保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申请政府担保有三种可能:一是各州担保银行的担保,担保限额为商业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80%,最高不超过75万欧元。二是德国清算银行的担保,主要面向新成立的或处于结构重组和扩张阶段的企业,担保金额在75万-1000万欧元之间,最高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的80%。三是联邦与州联合担保,担保金额在1000万欧元以上,但不超过商业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80%,由企业开户银行向普华永道德国审计公司(PwCDeutscheRevision)申请。
长期优惠贷款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主要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负责管理。一般需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向KfW提出申请,贷款额可达投资总额的75%,但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
投资补贴是对购置生产设备和厂房的补贴。工资补贴只适用于为本地高级技术人员创造5年以上的长期工作岗位。德国和欧盟对各地的投资补贴及工资补贴都有严格规定,补贴高低取决于投资者主体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还有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投资补贴和工资补贴只能选择其一,两者不能兼用。
4.2.5信用卡使用
德国使用信用卡比较普遍,主要商业银行均发行面向不同群体的信用卡产品。中国国内银行发行的多币种VISA卡和万事达卡也可在德国使用,近年来银联卡也可以在德国的很多场所使用。
4.3证券市场
德国法兰克福证交所隶属德国证券交易所集团(DeutscheBoerseGroup),是当前全球最大的综合性金融交易平台之一,与欧洲期权交易所(Eurex)、明讯银行(ClearstreamBanking
International)等集团下属机构和子公司,共同提供证券和衍生产品交易、结算、市场信息、电子交易系统开发和维护等一体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4.4要素成本
4.4.1水、电、气、油价格
【水价】根据《水供应法》规定,德国居民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管网建设情况选择水供应商,目前德国共有约6700家供水和废水处理公司,年供水量达1000万立方米。各州饮用水价不同,通常在1.5-2.5欧元/立方米之间,2023年平均水价为2欧元/立方米。德国居民和企业还需根据其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约为1-2欧元/立方米。
【电价】德国电力资源较为丰富,但因限制核电发展,实际电价水平超过其他欧盟发达国家。德国电价不统一,不同供应商有所不同,电价包括月租费、电税及单价等部分。根据联邦统计局数据,2023年上半年德国家庭用电每千瓦时平均电价为42.29欧分(含税和征费,1000千瓦时以下每千瓦时电价为57.41欧分),德国非家庭用电每千瓦时平均电价为20.71欧分(不含增值税和其他可抵扣税费,20兆瓦时以下每千瓦时电价为32.47欧分)。根据德国比价网Verivox数据,供应商给新客户最低价格为25.6欧分每千瓦时(数据截至2024年8月4日)。
【气价】德国自然资源极为匮乏,天然气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欧盟其他
成员国。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23年上半年德国家庭用气价格平均12.26欧元/千瓦时(含税和征费),非家庭用气价格平均20.71欧元/千瓦时(不含增值税和其他可抵扣税费)。
【油价】受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影响,德国油价居高不下。根据GlobalPetrolPrices.com信息,2024年7月,德国汽油平均价格为每公升1.746欧元,柴油平均价格为每公升1.624欧元,液化石油气平均价格为每公升1.018欧元,取暖油平均价格为每公升1.04欧元。
自2022年2月底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德国大幅减少购买俄罗斯的天然气和原油,导致德能源缺口扩大,价格飙升。目前,德国通胀情况较去年有所好转,但能源价格仍然位于较高水平。
4.4.2劳动力工薪及供需
【劳动力供求】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统计,德国就业人数约4600万,同比基本持平。其中,农业就业人数52.9万,制造业就业人数1070万,服务业人数3453.8万。
总体看,德国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但由于技术要求、工作强度及薪酬等原因,近几年一些岗位出现空缺。调查显示,医护行业、技术工种或要求就业者有中级以上文凭的岗位经常出现空缺。医护行业由于薪酬偏低以及新冠疫情期间工作量较大,缺岗问题较为突出。
【劳动力价格】2023年,德国劳动力成本达41.3欧元/小时。其中,制造业劳动力成本平均为46欧元/小时,服务业平均为39.8欧元/小时。2023年,德国全职雇员平均税前月收入为4479欧元。德国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德国社会保险缴纳比例(2023年)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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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 |
个人缴纳 |
企业缴纳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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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 |
9.3 |
9.3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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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7.3 |
7.3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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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 |
1.3 |
1.3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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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 |
1.525 |
1.525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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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 |
根据投保人和所从事工作危险程度确定 |
根据投保人和所从事工作危险程度确定 |
根据投保人和所从事工作危险程度确定 |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整理
【最低工资制】德国每隔两年由“最低工资委员会”审理制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
年1月1日起,最低时薪8.5欧元的标准在德国全面实行;2021年起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9.5欧元/小时,2022年7月1日提高至10.45欧元/小时,2022年10月1日提高至12欧元/小时。2024年起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2.41欧元/小时,2025年1月1日起将调高至12.82欧元/小时。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上雇员,例外情况包括:学徒工、志愿者、正在参加就业安置者,自主创业者。另外,长期失业者在重新就业后6个月也不受此限制。
【外籍劳务规模与需求】虽然德国就业形势呈良性态势发展,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失业率持续走低,但从2013年7月出台的《外国人就业条例》中列出的“正面清单”可以看出,德国面临着高科技人才、特定行业高素质员工短缺等问题。外国人申请“正面清单”上列出的职业岗位,不再进行需求审查,即不需优先考虑是否有德国和欧盟籍劳工应聘该岗位,只需联邦劳工署在考虑地区因素后确认外国人应聘该职位符合劳动市场和一体化政策、且该空缺岗位在联邦劳工署网站上公布过即可,但雇佣条件须与德国工人保持一致。
2023年7月,德国通过新版《技术移民法案》,极大降低了非欧盟国家技术劳工到德国就业的门槛,使具有专业经验的技术人才和学徒更容易来到德国,成为德国弥合技术人才缺口的重要措施。该法案分三阶段施行,第一阶段于2023年11月生效,第三阶段于2024年6月生效。
4.4.3土地及房屋价格
【土地价格】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德国地价各地不一,2023年,德国建筑用地综合平均价格为126.35欧元/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平均价格为196.28欧元/平方米,已准备好建设土地平均价格为217.73欧元/平方米。
【房屋租金】德国各州房屋租金不同,南部地区较高,东部地区较低。根据联邦统计局数据,2022年,全国平均租金为8.70欧元/平方米。大城市(居民数超过100,000人)为9.60欧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为8.20欧元/平方米(居民数为20,000至100,000人),小城市(居民数为20,000人以下)为7.50欧元/平方米。根据地产门户网站Engel&Völkers数据,2024年二季度,房屋租金平均为10.53欧元/平方米,公寓租金平均为11.15欧元/平方米。
【房屋售价】德国房屋售价受所在城市及具体位置影响价格差异很大。总体来看,德国南部及西部各州房价相对较高,东部房价相对较低。根据地产门户网站Engel&Völkers数据,2024年二季度,房屋的平均售价为2612欧元/平方米,公寓平均售价为3268欧元/平方米。根据德国Pfandbrief银行协会数据,2024年第一季度,德国房地产价格同比下降5.3%,环比下降0.3%。其
中住房价格同比下降4.3%,环比下降0.2%;商用房价格同比下降9.6%,环比下降0.8%。
4.4.4建筑成本
随着建材和土地价格上升,2005年后德国房屋建筑成本逐年增加。新冠疫情、乌克兰危机等加剧了材料短缺、供需失衡情况,导致建材价格急剧上涨。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23年,尽管木材和钢材等建筑材料的价格有所下降,但大多数建筑材料的价格仍比2021年(能源危机前一年)更贵。与2022年相比,矿物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上涨:水泥(+32.3%)、石灰和熟石膏(+31.4%)、新拌混凝土(+24.9%)、陶瓷材料制成的屋顶瓦(+24.2%)和建筑用砂(+21.9%)。石油沥青价格同比下降了4.8%,钢筋成本同比下降31.6%,屋顶板条(-26.1%)和实心结构木(-20.7%)的价格有所下降,木材价格也下跌了18.3%。
5.法规政策
5.1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主管部门
德国主管贸易的是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简称经济部),其主要职责是推动德国经济社会向社会生态市场经济发展。
【管理目标】经济部的5大任务是:
(1)气候保护;
(2)推动能源转型,扩大发电能力、实现网络现代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3)加快德国减排速度;
(4)加强工业和中小企业竞争力;
(5)解决技术工人短缺问题。
5.1.2贸易法规
德国在贸易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及相关的《对外经济条例》。(网址: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awg_2013/index.html;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awv_2013/index.html)
【《对外经济法》的基本结构】德国《对外经济法》分四章,共计32条。具体结构如下:
表5-1德国《对外经济法》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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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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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9条) |
第1至4条规定了《对外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及其所用概念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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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至7条规定国家对涉外经贸往来进行干预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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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至9条规定了关于许可证的授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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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外经济管理(7条) |
规定企业须履行的义务、办理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的程序、对外经济管理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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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罚则(12条) |
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和实施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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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
罗列一些已经被修改或废止的条款,并规定了该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等 |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对外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制定《对外经济法》的主导思想是:尽可能减少对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该法第一条中就规定,“对外贸易原则上是自由的”。但在承认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外经济法》也让德国政府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干预的权力。根据规定,德国政府在下述情况下有权对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1)保证国与国之间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履行;
(2)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的有害措施对德国经济造成的后果,其中包括抵御来自国外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
(3)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不符合自由贸易原则的政策对德国的影响;
(4)保证德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确保德国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此外,《对外经济法》还做出如下规定:如果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供应受到危害,可限制有关商品出口;出于保护国内经济需要,可限制有关商品出口;为保护国内利益,可限制与国外
的服务贸易往来;为保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可调查与国外的资本往来;为保护本国币值稳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可限制非境内人员在德国的资本和货币投放;可限制非境内人员在德国建立子公司、代表处;为防止来自国外的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可规定境内人从境外人员处借贷的一定比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无息存放在德国联邦银行的一个账号上,即“限款抵押义务”。
近年,德国不断加强非欧盟国家的企业并购或参股德国企业的审查,修订《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
5.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德国与非欧盟国家(第三国)贸易适用欧盟共同政策措施,如共同贸易、共同关税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德国。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共同体进行。所有成员国给予相同的进出口条件。欧盟理事会或欧委会通过直接适用的条例确定贸易手段,欧盟委员会负责政策执行以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
原则上,德国不对进出口进行限制,但对来自某些特定国家的货物存在进口核准义务或数量上的限制。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德国政府主要负责颁发进出口许可,也负责就经济以外的原因,如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等,规定进出口限制。
德国与欧盟之外的贸易(称为第三方贸易)适用欧盟对第三国共同贸易政策的所有措施和原则,包括:欧盟海关法典(CommunityCustomsCode),网址: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ustoms-4/union-customs-code/ucc-legislation_en、欧盟海关税则(CommonCustomsTariff),网址: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各类非关税措施,与非欧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协议体系
5.1.4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德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事务主要由海关负责,德国海关是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的独立业务部门。海关总署于2016年1月1日成立,下设11个部门,并在16个联邦州设有联邦州级分支机构。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和相关目录】为防止有害动植物及某些具有传染性的病毒细菌进入德国,德国在欧盟框架下严格执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
植物类:《欧盟关于植物进入欧盟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请查询德国联邦经济作物研究
所网站:pflanzengesundheit.julius-kuehn.de/
动物类:《欧盟关于动物进入欧盟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请查询德国农业部网站:www.bmel.de/DE/Tier/TierhandelTransport/TierhandelTransport_node.html
5.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税则】德国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WTO义务约束。
每年10月底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下一年度共同体关税税则。有关贸易政策措施的更多信息请参阅TARIC。网址: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关税优惠政策】欧盟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的协议关税和普惠制(GSP),还有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的互惠安排(如EFTA国家、墨西哥、智利、南非)。
【海关法典】德国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欧盟海关法典》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
进入德国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规定特别情况,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
2007年8月31日,欧盟出口监督系统(ECS)第一阶段启动。报关人/出口商可以使用ECS系统在出口地海关部门或者在最终出境地海关部门进行电子申报。出口海关向报关人发送电子确认,该确认代替了SAD3卡,并根据增值税规定确认货物已出口。ECS系统保证行政机关可以有效地执行海关监督,出口商可以更快地办理出口文件,并申请采取出口零税率。ECS系统第二阶段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欧盟全境统一采取ECS系统电子出口海关申报单,只在紧急情况下允许纸式文件。
【非关税限制】德国适用共同体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进出口禁令。欧盟法律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社会公德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动植物、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宝藏或者保护商业和知识产权,在进出口和过境时使用禁令、限制或监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
【数量限制】配额管理属于欧盟权限,德国行政机关的任务是从欧委员会获得配额信息后颁发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可通过欧委员会和德国颁发进口许可证的部门,包括联邦经济与和能源部许可管理统一系统(SIGL,网址:trade.ec.europa.eu/sigl/query.html),获得数量配额使用情况信息。
【监管体系】监管可分事后监管(retrospectivesurveillance)和事前监督(priorsurveillance)。事后监管是由海关机构登记流通结果,便于欧委会更快地获得各成员国有关进口信息。事前监管要求进口商从成员国主管机关获得统一的进口文件(surveillancedocument)。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供货国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原件(doublecheckingsurveillance)。
【进口许可证】主要用于监督敏感商品的进口,如钢材、纺织品和服装。【进出口禁令】德国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进出口禁令,涉及以下产品贸易:
(1)酷刑工具:某些可用于执行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和虐待或惩罚的工具;
(2)毛坯钻石:限制毛坯钻石的进出口和过境。
【跨境电商税收规定】欧盟跨境电商税收新规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欧盟境内外线上卖家、境内外电商平台、快递公司、海关、税收部门直至消费者等电商供应链上的每个环节将受此新规影响。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一站式注册(OneStopShop)。线上卖家以及线上平台可选择在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注册,注册后即可在欧盟境内对远程线上销售货物和服务进行申报并支付增值税。此项新规可减少95%的冗杂手续。二是1万欧元新门槛。在欧盟境内销售价值低于1万欧元的线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须向注册国支付增值税。三是取消货值22欧元以下包裹免征增值税规定,对所有进口到欧盟货物均征收增值税(价值5.23欧元以下产品仍免税)。新开通的进口一站式申报程序(ImportOneStopShop)将为欧盟境外进口小额产品提供简化清关申报服务。对货值低于150欧元的进口包裹还有特殊简便措施。
新规旨在将统一增值税率普遍适用于所有欧盟境内及进口产品,并向消费所在国税务部门支付;欧盟电商经营环境更简化,克服跨境在线销售障碍,进一步建立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打击逃税行为,增加政府税收。
【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德国的进出口关税税率采用欧盟统一标准,具体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查询欧盟贸易数据网站。
欧盟出口关税网址:madb.europa.eu/madb/indexPubli.htm欧盟进口关税网址:madb.europa.eu/madb/euTariffs.htm
【当地特殊商品出口关税税率】(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zollv/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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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说明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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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泡酒 |
2.2欧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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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酒、苦艾酒和其他调味酒 |
2.1欧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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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在80%以上的乙醇(5升及以下) |
14.4欧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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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在80%以下的乙醇(5升及以下) |
9.8欧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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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目录22082012至22089078的复合酒精制剂及其他烈性饮料 |
6.6欧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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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 |
0.18欧/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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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和细雪茄(不超过250支) |
同一品牌或相似品质产品国内零售价的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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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切烟丝(1公斤以下) |
70.3欧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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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烟丝(1公斤以下) |
35.4欧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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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燃料 |
0.9欧/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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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燃料 |
0.7欧/升 |
5.2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5.2.1投资主管部门
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BMWk)和联邦经济和出口管制局(BAFA)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t)负责外商投资反垄断审查,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外国投资流量和存量变化。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2.2外资法规
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开放的国家,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原则上受到同等待遇。德国在外国投资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网址:https://www.gesetze-im-interne
t.de/awg_2013/index.htmll)及相应的《对外经济条例》(网址: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awv_2013/index.html)。
5.2.3外资优惠政策
在德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原则上受到同等待遇。近年,德国意识形态强化,对来自不同制度国家的企业,疑虑和防范不断上升。以公共安全为由,设置法律或其他隐形壁垒,对中国企业在德经营带来风险。
近年来,德国在欧盟“共同利益重大项目(IPCEI)”框架下给与微电子、氢能技术、电池、云技术、制药、低碳产业等领域投资项目一定资金扶持,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为欧盟的战略目标做出贡献、由多个会员国执行、在整个欧盟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远超相关领域国际水平等,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还通过项目遴选。
5.2.4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投资的行业】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设限制,但加强了对非欧盟国家的并购审查,对中国投资的警惕性逐年上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需对投资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投资需按股比报批。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人员、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企业必须拥有可信度、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近年来《对外经济法》收紧了对“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限制,非欧盟
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在收购不同行业企业时需根据拟收购股比不同报批。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非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收购耕种农田超过1万公顷的企业的20%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同一投资者通过新投资拟收购被投资企业更高股比,如25%、40%、50%或75%时,需再次报批。
对农地产权交易实行特殊管理。由于农地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农地所有权的自由交易实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农地细碎化,防止土地集中到非农民手中,防止农业滑坡。自1918年以来,德国就对农地自由交易实行控制,并延续至今。《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所有权,应经地方农业局许可,对可能导致土地分散经营或者细碎、出让价格与土地价值严重背离、改变农地用途的不得批准出让。
加强对农地租赁管理。为防止改变农地用途,实现农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地租赁管理,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1986年原联邦德国颁布实施了《农地用益租赁交易法》,规定农地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租赁期限为12-18年,地租要符合国家规定,并由农业部门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租金是否适当、股东或者合伙人是否变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转租等,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租赁合同作出调整。如果承租人2个季度未付租金,或者未经批准转租、改变用途,则要求当事双方解除合同。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对于外资获得林地的规定参考农业投资合作规定。
德国是一个私有林发达的国家,私有林主近百万。私有林的林权完全归私有林主,在经营合理的前提下经营目标由私有林主提出森林的买卖、林木的采伐、伐后的林产品处理由林主自己决定(只要求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量)。处置林产品的收益也归林主自己,充分体现了林主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德国《联邦森林法》,规定经营人工林的目的是保护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游憩效益的必要增长和持续发展、促进林业的发展以及保持生态平衡。每个联邦州的具体林业政策由各州根据该州情况制定。按照《联邦森林法》规定,国有林、公有林和大面积的私有林都要在森林调查的基础上编制10年一期的森林经营方案。
【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德国政府限制外国公司对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德国《银行法》(KWG)第32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
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德国《保险法》第5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金融业主管部门】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德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其地位及职责由《银行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证券账户管理法》《保险法》等40余部法律赋予。法律规定联邦金融监管局有权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并可依法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联邦银行、联邦审计院和联邦财政部。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银行业的监管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合作。《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并没有赋予联邦银行对银行的监管职能,但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联邦银行必须参与对银行的日常监管,如收集信息、分析财务报表、分析月度资产负债表、分析大型贷款报告等,为联邦金融监管局更好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但联邦银行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金融业监管法律法规】德国对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银行法》(KWG)、《最低风险管理要求》(MaRisk)以及《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其中,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规定和要求主要依据前两项法律。
德国对外资银行监管规定主要依据《银行法》。对来自欧盟国家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在德分
支机构区别对待,适用前者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样适用于后者,对后者监管更为严格。《银行法》中包括对母国监管的有效性和两国之间的对等原则。
(1)对来自欧盟内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监管
在母国被视为有足够监管能力的前提下,对来自欧盟内国家的在德分支机构总体实行德国金融监管局和母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原则。
(2)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分支机构的监管
德国联邦财政部为其法定监管者。欧盟以外国家的银行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其母国未被承认具有同德国一样的金融稳固监管效力,那么上述分支机构将被当作准子行予以监管。意味着除了没有董事会要求,这些分支机构基本被当作独立法人对待,对其各项风险识别、计量、监控、评估和报告都有各方面具体要求,同对德国本土独立大银行的要求一样。作为准子行接受监管的在德分行,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方面多受限制,比如不能享有其母国总行的资本金,从事业务发展受自有资本金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限制等,而欧盟内国家在德分支机构则不受此限制。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欧盟以外国家银行在德成立分支机构也有更多要求:首先须指定两个在德国居住的自然人为拟成立机构的代表,须符合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职业记录等要求,其姓名须上报工商注册登记处,机构成立后上述代表进入管理层。其次,对新设立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特殊要求,但其流动资金必须为注册资本,未经BaFin批准,注册资本不得抽回。而且,外资分支机构应单设账户和账簿;对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也有一些特定要求。第三,德国金融监管局要求任中资银行德国分行的负责人必须有欧盟境内任职经历,若无则必须实习6个月后再进行审批。
(3)对外资银行退出规定与本国私营银行类似
针对银行不同性质,金融监管局对其退出有不同规定。对所有外资银行适用于对其本国私营银行的规定:即出现严重问题时先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施行关闭,如有其他金融机构愿接收则不适用于破产程序,如无其他金融机构接收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适用破产程序。
(4)欧盟外国家的银行在德设立分支机构可享受欧盟成员国待遇情况
德国《银行法》规定,在对等前提下,如果满足以下3个条件,欧盟外国家的银行在德国
设立分支机构可部分或全部享受欧盟成员国同等待遇:①母国对母行实施符合国际公认的监管原则的监管;②德国银行在该国的分行享受对等待遇;③在两国签署国家间协议保障的基础上,其母国监管当局愿意与德国监管当局进行良好合作。
目前,美、日、加、澳在德分行均已享受同欧盟内国家在德分行同等待遇。我国银行在德分行均未享受同等待遇。
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德国对保险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保险监管法》《保险合同法》等,监管部门据此对保险市场准入、保险市场行为、财务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监管。
【当地关于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德国虽是联邦制国家,文化教育事业属于各联邦州政府管辖,但联邦政府设立了文化国务部长,每年联邦政府预算中都有一笔数额可观的文化事业经费。由于创意产业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不断突破和超越传统意义上单一的文化层面,因此德国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也跳出了初期主要依靠文化部门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局限,由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经济部牵头负责创意经济的推进。此外,政府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相应的法律规定适应经济和技术环境的变化,也使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近几年,德国修订了《专利法》《外观设计法》《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简化了德国专利商标局及专利法院对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程序,加快了专利法院对有争议专利的审理程序,赋予知识产权拥有人对侵权人的知情权,规定了律师向侵权人发警告信的收费标准上限等。
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规定和限制。德国对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持欢迎态度。德国在文化产业领域针对外资进入没有特殊规定,资本和人员进入从理论上讲享受国民待遇,只要不违反德国法律(比如不正当竞争法、外国人法、就业法等),不危及德国安全,不与德国意识形态相抵触,依照德国法律程序履行了各种手续(包括投资许可、入境许可、居留许可、就业许可),就可以开展相关工作。条件是:
(1)不违法经营;
(2)有足够的财经实力;
(3)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4)有具体的合同(如商业演出);
(5)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如成立公司);
(6)具备足够的开业条件(如研发实力、人力资源、技术条件、知识产权等)。
满足了这些条件,外国企业或个人均可在德投资从事文化经济活动。
5.2.5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自然人”投资】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就对公司的投资来讲,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德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德国公司设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条款下,外国人将会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领域投资,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内外,还需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资并购法律依据】近年,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多次修订《对外经济条例》,下调对非欧盟国家企业并购或参股德国企业的审查门槛,扩大须审查的领域。最新版本为2021年5月修正案。和修订前相比,主要的变化是:
(1)降低并购交易审查门槛,将起始股权比例从25%降至10%。这一新标准适用于特定领域(即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领域和媒体领域)投资。根据《对外经济条例》第55条,非德国籍自然人或机构在收购军备、国防技术及信息安全领域企业10%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10%以下需报备。非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在收购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研发或制造关键基础设施关键组件或软件的企业、制造或曾制造过合法电信监控设备且拥有相关技术知识的企业、云计算供应商、医疗技术基础设施组件、对社会舆论有影响力的媒体和保障国家通信基础设施的企业10%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在收购个
人防护装备原材料企业、重要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医疗机械企业、高质量地球遥感系统运营商、特种机器人研发制造商、半导体制造商、信息技术保护系统及设计刑事犯罪侦查等IT产品提供商、航空或宇航设备的设计开发和制造商、量子通信企业、工业用金属或陶瓷如3D打印设备制造商、无线和有线网络原件生产商、智能电表网关生产商、关键原材料开采加工企业、《专利法》第50条规定的秘密专利产品制造商、直接或间接耕种农田超过1万公顷的企业、欧委会(EU)2021/821号条例定义的两用物品制造商20%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收购上述行业以外领域企业25%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
(2)不断扩大敏感和关键行业的范围,将高新技术,电力等基建设施,医疗卫生领域和大众传媒业纳入其中;
(3)加强对企业背景的审查。例如被第三国政府或军队资助的企业;
(4)加强对德国公共秩序和安全影响的审查,且将影响范围扩大至欧盟所有成员国;
(5)不仅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审查,还扩大至收购是否“预计会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
此外,为防止敏感信息提前泄露,在政府批准交易前,并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
联邦内政部出台的《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对部分关键技术设施的定义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2.6安全审查的规定
2021年5月,德国新修订的《对外经济法》正式实施。该法律进一步加强针对外商对德直接投资的监管力度。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收紧了审查标准,外商投资审查门槛降低至所有“可能影响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交易,扩大了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审查的范围,除考虑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外,将“其他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关乎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也纳入了考量范围,这与2019年3月19日欧盟第2019/452号《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规定一致。
审查期间暂停交易义务的范围以后将扩大至在德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受强制性审查限制的交易。
在德国联邦经济部设立合作机制的联络单位,以便德国就在其国内审查的外商投资与欧盟
委员会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沟通。
2020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十五修正案。该条例新增规定,非欧盟国家企业如收购疫苗、药品、个人防护设备或治疗高传染性疾病设备的德国研发机构或企业10%以上股份时,必须向德联邦经济部报告审批。同时将外国政府或军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2021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十七修正案。经修订,该条例将完全适配2020年10月11日起全面施行的《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本次修法主要是将申报义务同欧盟法规标齐。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半导体、光电子和量子技术等未来和高科技领域的投资,如并购份额超过20%,则触发强制性报告义务。
2021年6月,德国颁布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根据新修订的第六条,授权德国政府在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外国企业进行托管。
2022年4月,德国经济部通过《能源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授权联邦政府在能源供应受到威胁或中断的情况下采取广泛行动,如政府可在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无法充分履行职责且供应安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对相关企业进行托管。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没收企业,还允许德国政府在第三国停止或大幅减少向德供应天然气的情况下,对整条供应链实施价格调整。
5.2.7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BOT方式】1990年东西部统一后,德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对比较迅猛,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BOT项目融资的新发展。德国BOT项目融资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交通、空港、港口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还发展到地面建筑等。只要是由政府公共投资的领域,就可以采取BOT方式,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
【PPP方式】在公共交通、机场、医疗等公用服务行业,德国已有较为成熟的PPP模式,即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达成伙伴关系的模式。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建设商和运营商,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促进资金、国家预算资金、地方政府贷款、地方政府担保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企业贷款和投资者自有资金等。PPP合作方式可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租赁、特许经营模式、基金模式、经营模式、合作模式等多种操作方式。
尽管PPP模式已经有很多成功经验,但在公私合作时仍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围标(又
称“绑标”),是指在同一单投标,参与的所有公司事先约定以高于合理价钱竞投,以赚取额外利润,所得由全部公司均分。为了降低项目暗箱操作的几率,德国加强改进公共服务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向是引入被称为“标杆管理”的绩效评估方式。德国各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联合会(KGSt),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于一定的政策领域(例如儿童抚养、博物馆、街道清洁等)。这个机构于1949年建成,有独立的运营资金来源,因此可以独立于国家和党派机构,使得监管更为客观。许多城市或部门在众多的指标网络中互相合作,通过交换绩效数据,比较自己的表现,力图从其他市政当局或者部门那里吸收好的经验。此外,政府还采取措施,强化市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近年来,在德国许多城市,市民在接受政府的公共服务后,通常会要求为政府的服务打分,其中包括服务咨询的质量、现场等待时间长短、政府服务机构是否醒目易找到、工作人员礼貌和友善的程度等等。联邦公私伙伴关系协会(BPPP,https://www.bppp.de/bppp.php/cat/1/title/Startseite)是德国最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技术平台,代表会员利益并促进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协调。
【负责PPP模式的主要政府部门】联邦经济与能源部以及各州经济部。
5.3企业税收
5.3.1税收体系和制度
【税务管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zentralamtfürSteuer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
机构。
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5.3.2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无限义务纳税人和有限义务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
等所得;其他收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KStG)。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义务纳税人和有限义务纳税人。无限义务纳税人,即位于德国境内的企业对来源于全球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有限义务纳税人,即位于德国以外的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若两国之间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外国企业通常可以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此外还需缴所得税的5.5%作为团结附加税。
【营业税】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益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营业收益基于《公司所得税法》所依据的利润,经《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德国各地营业税税率从7%到17%不等。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目前德国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3.5%,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法律没有规定稽征率上限。近年来,德国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增值税】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增值税税基是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款项中也包含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房地产税】德国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房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他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国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乘积即是房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房地产税,全德统一税率是6‰,2017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373.9%;对于B类房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10‰之间,2018年全德各地方B类房地产税差别较大,柏林为810%,慕尼黑535%,北威州维滕为全德最高910%,北威州居特斯洛为全德最低381%。
【房地产购置税】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须缴纳房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房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价格,各州现行平均税率5%左右。
【其他有关税种】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中国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能源税(Energie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数字税和税率】德国暂未开征数字税。
【碳排放税和税率】2021年,德国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在运输和取暖方面实施全国性的二氧化碳价格,适用于汽油、柴油、取暖油和天然气等燃料。
德国国家排放交易系统中每吨碳的价格自从2024年1月1日起升至40欧元,2025年将提高至45欧元。
2022年1月1日起,房东要承担一半二氧化碳税,也就是说在房屋取暖费方面,房东要替房客承担一部分。
5.4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5.4.1经济特区法规
【工业园区】德国的工业园区主要集中在汽车、化学、电子和医药等产业,大部分工业园区不是多个企业同时搬迁至某地形成,而是原有企业不断成长、拆分和出售,关联企业陆续进入的结果,通过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提高自身竞争力。为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地方
政府也会在现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支持建立新的工业园区或者创新产业园区。此外,临近的几个小城市可以共同组建产业集群,形成产业发展的协同效应。
从园区建设过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整个工业园区从土地、房屋到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成后交给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政府只负责税收,并统计就业情况。在若干年后,该处土地和房产由私营企业持有;
(2)政府投资兴建工业园区,并由州、市政府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服务为主;
(3)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具体由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政府主要通过税收和扩大就业获取回报。
从园区日常维护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主体:
(1)大部分工业园区拥有专门的基础设施管理公司,不仅出租土地,而且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和各类服务。这类基础设施管理公司可以是园区的所有者,也可以是某个能源企业的子公司。大部分情况下是某个园内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多个园内企业共同成立的公司;
(2)在部分工业园区,园内主要企业同时履行基础设施管理公司的职责;
(3)一些小型工业园区没有专门的基础设施管理公司,所需服务由园内企业自行解决,或者委托给专业公司。
管理公司对园区企业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只在基本服务和经济发展方面对园内企业进行有限的引导和管理。
【自由区】德国海关的特殊监管区是自由区(自由港、自由仓库),主要是通过减少海关手续,便利贸易程度,服务贸易商。
根据《欧共体海关法》:“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在自由区及自由仓库中,非共同体货物在结关或履行其他海关业务制度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进入自由区的货物免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进口费用。
自由区待遇适用于欧盟和非欧盟商品。对非欧盟商品在自由区内被视为尚未进口进入欧盟
关境;欧盟国家的商品在自由区被视为已经出口。商品离开自由区才需要进行进口或出口申报。根据各自由区当地规定不同,在自由区的商品还可能享受其他税收、消费税和当地关税减免。
欧盟国家的自由区分为I型和Ⅱ型两种类型自由区。自由区I型采用围栏管理方式,以围墙或栅栏等实体障碍物加以隔离,进出区货物一般均需加以查核,船舶和货物进出均不用到海关结关。自由区Ⅱ型采用海关仓库管理方式,利用海关查帐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和传统的自由区不同,监控较为复杂,货物进出需提出登记申请。1888年10月15日德国曾正式建立汉堡自由港,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经济自由区,2013年1月1日,汉堡港自由贸易区取消。当时汉堡港管理人员称,由于欧盟形成单一市场,加上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多个双边贸易协定的影响,货物关税显著下降,自由贸易区豁免关税的优势渐渐弱化。而且原有进入自由贸易区的手续有时会导致交通堵塞,影响物流进度。
5.4.2经济特区介绍
【北威州欧洲化工园(CHEMPARK)】北威州欧洲化工园是全欧洲最大的化工产业园之一,由勒沃库森(Leverkusen)、多马根(Dormagen)和克雷菲尔德·乌丁根(Krefeld-Uerdingen)3个园区的70多家企业共同组成,共有5.5万名员工。
2003年以前,拜耳(BayerAG)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化工公司独立负责化工园区的运营。2003年以后,由于拜耳自身业务的不断扩大与细分,以及关联企业的入驻,拜耳将园区公共服务业务统一交给拜耳工业服务公司(BayerIndustryServices,后更名为Currenta)来负责,从而形成了今天的专业化园区管理模式。2004年,拜耳进行战略调整,剥离化学品业务和部分聚合物业务成立朗盛(LANXESSAG)股份公司。科伦塔(Currenta)也随之变为拜耳和朗盛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
科伦塔公司共有员工3400人,是一家专业的园区服务商,可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园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厂房(实验室)租赁、环境服务、安全/安保、公共事业、物流运输、设备维修、产品分析、专业培训、信息沟通与交流、许可证办理等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以及个性化的专业服务。科伦塔公司不仅为整个化工园区内的公司处理三废(废气、废水、废料),也处理勒沃库森的市政污水。除了对园区内企业提供日常服务外,科伦塔公司还负责与地方政府和周边社区的联络与沟通,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生安全事故时,公司还会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应急方案统一指挥协调整个园区的事故应急工作,甚至包括园区内所有企业的应
急停车与人员疏散。
【赫斯特工业园(IndustrieparkHöchst)】赫斯特工业园位于德国黑森州法兰克福市西郊,总占地面积460公顷,目前已有来自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的90余家化工、医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的企业入驻,共有员工2.2万人。其中生产企业约25家,包括拜耳、朗盛、塞拉尼斯、赛诺菲、默克、科莱恩等知名跨国公司,产品涉及制药、基础和专用化学品、食品添加剂、涂料、塑料、农作物保护等多个领域。自2000年以来的总投资额约85亿欧元。
赫斯特工业园是以塞拉尼斯、科莱恩和赛诺菲3家公司为主形成的园区。1998年,三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英福瑞瑟伍—赫斯特(InfraservHöchst)来负责园区日常管理与服务。InfraservHöchst主要提供两个层面的服务:在园区层面,可提供工业园的运营管理、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管理、能源解决方案、对外招商、园区环境卫生与安全以及垃圾处理等服务;在企业层面,可为园内企业提供从专业人员招聘、实验室装置到原料供给、化工医药存储运输以及垃圾处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此外,根据园区内企业客户的需求和特点,InfraservHöchst还提供模块化的服务套餐,如后勤服务套餐、实验室服务套餐、集装箱服务套餐等。
【阿德勒斯霍夫产业园(Adlershof)】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产业园区是“德国最成功的高科技产业园区之一”,也是“柏林最著名的媒体区”,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15个工业园区之一”
和“欧洲最现代化的科技园”,还是“欧洲最大的综合性一体化技术园区”。
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产业园始建于1991年,位于柏林东南部,邻近德国舍内费尔特国际机场,占地面积4.2平方公里。园区软硬件条件好,交通便利。园区包括一系列住宅区、商场、酒店、幼儿园、医院、高尔夫球场和1个大公园。随着配套设施逐步完善,从市中心的柏林火车总站到园区的轨道交通只需15分钟。园区主要由科技园、媒体城、科研机构及其他服务类企业组成。目前拥有1270家企业和包括洪堡大学6个自然科学研究所在内的17家科研机构,雇员2.8万人,学生6600人和实习生950人。园区内企业和科研机构主要集中于光学和光伏技术、材料和微系统技术、信息技术和媒体及环境和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此外柏林—勃兰登堡国家实验室(LLBB)也设于此。阿德勒斯霍夫的主要优势在于园区产业结构丰富、科研实力雄厚,研发、培训、生产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互相渗透,产生了良好的协同效应。
园区共吸收投资20亿欧元。初次入驻阿德勒斯霍夫及柏林其他地区的外地企业,可享受为期3个月的试运营欢迎礼包,即柏林伙伴公司(BerlinPartner)为投资者提供的办公室(20平方米,含家具和网络等办公用品)、公寓(45平方米,含家具)、柏林公共交通卡以及法律、税收、财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企业只需支付2300欧元。
联邦政府和柏林市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园区投资,但是提供了一些优惠与扶持政策,如允许开发商通过租赁或出售土地来招揽投资者或创业者。此外,园区中所有企业都能够与其他企业一样,申请德国政府或欧盟的产业园促进项目,如欧盟结构基金、“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基金,园区内企业还可申请复兴信贷银行负责实施的全德范围的项目及柏林未来基金,后者重点扶持位于柏林的制造技术、材料和建筑技术、医药和生物技术、光学和光纤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环保和能源技术、交通技术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柏林—巴鲁特工业园】柏林—巴鲁特工业园位于首都柏林大区内,距离柏林市中心70公里,占地180万平方米。巴鲁特工业园现阶段发展重点为水、木材和生物科学工业,未来将延伸到制造业。通过综合利用最高达到45%的政府补贴,投资者在巴鲁特工业园投资可节省大量成本。
5.5劳动就业法规
5.5.1劳动法规核心内容
德国劳动保护完善,行业工会影响力很大且非常强势。
【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双方一旦达成一致,一般可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的协议原则上也可以,但在出现争议时则很难得到证明。劳动合同原则上没有固定的形式,但有几点内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的具体表述;
(2)合同生效日期;
(3)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
(4)试用期限,如果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则必须标注合同有效期;
(5)薪酬;
(6)假期;
(7)解除契约期限的规定;
(8)保密义务的结束;
(9)在某种情况下禁止竞业,即员工在辞职或被辞退后两年内不得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10)允许从事的附加工作。
【报酬】联邦德国《关于规制一般性最低工资的法律》,简称《最低工资法》于2014年8月11日生效,其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税前8.5欧元。这是两德统一以来第一次在全德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意义深远,影响巨大,与在德国经营的华人企业家和在德工作的华人雇员切身利益休戚相关。2024年起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2.41欧元/小时,2025年1月1日起将调高至12.82欧元/小时。
【工作时间】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就必须给予相应休息时间补偿。工作时间在6小时到9小时之间的,雇员可要求30分钟休息时间。原则上周日和节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饮行业则允许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为24个工作日,如果雇员生病,则可在出示医生证明后,向雇主要求6周的带薪病假。
【解雇】经济或私人原因都可导致雇主与雇员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只要遵守解雇相关规定,每个企业都可解雇员工。
如果是有期限合同,雇佣关系终止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对于无限期的劳动合同,解雇期限随员工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如员工是刚被聘用,则解雇期限为4周;如果员工已为公司工作了20年,则需要7个月。在一般为6个月的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可以在2周内结束。
劳动关系的结束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电子形式不适用。
【企业内部雇员的共同决策权】根据德国企业组织法的规定,在拥有5个员工的企业里,工人们可建立企业委员会,维护全体员工利益。企业委员会人数随着企业员工数增加而增加。该委员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拥有知情和咨询权,在人事和社会问题上,他们代表全体职工拥有决策权。原则上每解雇一名员工之前都必须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见,否则该解雇无效。更多关于企业共同决策权的信息,可查看德国雇主协会网站。
【社会保险】德国社会保险主要分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前4个险种由雇员和雇主平摊,而事故保险则由雇主全部承担。
5.5.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相关法规】德国为输入外籍劳工制定的专门法规和条例有:《专业人才移民法》《就业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和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业人才移民法》引入了“专业人才”概念,不仅包括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才,也包括受过正规职业技术培训的人才。此前,德国劳动市场从主要对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外国人开放,现在扩展到低于本科学历的技术人才。该法还取消了所谓“优先审核”制度。此前,拿到了德国企业雇佣意向或合同,申请来德工作签证的欧盟以外的申请者,德国劳工局要审核是否有德国或其他欧盟国家的求职者能胜任这个职位。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来自欧盟的从业者的情况下,劳工局才能向非欧盟国家的申请者发放工作许可。2020年版法规取消了这个制度。2023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新的移民法改革法案,该法案旨在鼓励更多欧盟以外技术劳工赴德工作,降低了技术工人移民的门槛,以解决德国日益严重的专业技工短缺问题。新法案最大特点是引入移民积分制,评分标准包括语言水平、专业经验、年龄、与德国的关联等。外国劳工获得6分后,可获得一张所谓“机会卡”,允许在生计有保障的情况下,可赴德并在1年内找到工作。新规定降低了对学历的要求,并允许技术人才在没有获得工作邀约的情况下赴德。2023年11月,新《移民法》第一阶段开始实施,进一步降低移民门槛,来自第
三国的高等院校和同等学历的人才,如果持有欧盟蓝卡(EUBlueCard),就可移民德国,不需要再提供德语语言证明。此外,德国还降低了职业薪资门槛,瓶颈职业和劳动力市场新进入者最低年薪门槛降至4万欧元,其他职业年薪门槛降低至4.4万欧元。德国同时还扩大了瓶颈职业定义,除此前的数学、IT、自然科学、工程学和医学等之外,范围扩展至制造、采矿、建筑或分销经理,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经理,儿童保育和教育工作者、兽医等行业。此外德国新规允许双重国籍。
《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明确规定,即: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经过劳工局提供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许可。
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许可,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劳工签证须向德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绝签证决定。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联邦劳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对外籍劳工许可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并多次修订。《例外安排条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
【具体程序】在具体程序上,雇主需到劳工局登记有关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需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
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受到制裁,并将被取消其输入劳工的资格。
5.6外国企业在德国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是土地组成部分,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所有。德国所有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农田、林地、绿地等)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土地所有者。
德国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属私人(自然人、法人),也有一部分归公众所有(如国家、州、市镇所有)。德国《土地使用权条例》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可以继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可拥有建筑物权力。通过德国《公寓式住房所有权法》,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运用到公寓式住房,成为公寓式住房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Eigentuemer)和土地使用权者(Erbbaurechtshaber)到公证处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然后在地方法院地籍登记所登记。地籍登记所向土地使用权者发放地籍簿,并在土地所有者地籍簿的权益和限制的第一项上,注明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由合同来确定,居住用地一般为99年,工业用地一般为70年。
通常,土地使用权者每年向土地所有者交付土地使用金,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金数额也登记入地籍簿中。土地使用期结束后,土地使用权回归土地所有者,作为组成部分的建筑物也随土地使用权回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要向土地使用权者支付建筑物赔偿费。土地使用权可一次或多次延长。在大多合同中都约定,土地使用权者有优先购买土地权力。
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也有自己的地籍簿,地籍簿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建筑物或住房的所有权。
德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价值的。《德国土地价值评估条例》(WertV)和《土地价值评估大纲》(WertR)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有具体规定。简单地说,土地使用权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土地部分,一是建筑物部分。土地部分价值来自于土地使用期限内一般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之间的差价。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差价越大,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越长,土地使用权中土地部分价值就越高。在土地所有者未出让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完
全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土地价值就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归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所持的土地价值接近土地价值总额50%的情况颇为普遍,原因是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的差价大,土地使用年限长。这样,土地使用权全部价值即由部分土地价值和100%的建筑物价值组成。
德国的土地使用权像土地所有权一样,使用权拥有者有自己的地籍簿,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本地籍簿内,运作和管理比较方便。
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通常每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金,而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但是德国法律也允许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在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法律同样允许土地使用者根本不支付土地使用金。
5.6.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非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收购耕种农田超过1万公顷的企业的20%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同一投资者通过新投资拟收购被投资企业更高股比,如25%、40%、50%或75%时,需再次报批。德国的土地使用受当地市政当局的严格控制,所有土地使用和开发必须遵守地方的规划法规和区域划分计划(Bebauungsplan),包括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等限制。
5.7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任何公司均可在德国参与证券交易,享受与本土公司一样的国民待遇。
5.8环境保护法规
5.8.1环保管理部门
德国联邦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核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德国环保方面的相关政策,共分为6个职能司局,在柏林和波恩均有办公地点。
5.8.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德国环保法律完善,涉及环保领域的法律有82部,法规和其余法律性文件有177份,是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的国家。除此之外,欧盟还有400部环保法规。其余涉
及环保的法律法规可到德国联邦环保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bmuv.de/
5.8.3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点
上世纪70年代,德国就出台《废弃物处理法》。90年代两次修订《基本法》,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各法律中,对气候与能源、空气与噪音、垃圾处理、土地保护、水源保护、自然保护等都确定了目标和标准。比如,《联邦废气排放法》对200多种有害气体制定了排放标准。《水资源管理法》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用水以及污水处理和排放作了“普遍条款性”的规定。各州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具体的法规,对取水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又作了详细规定。德国还先后颁布了《核能法》《转基因法》《化学品使用法》《原子能法》等环保法律,把科学技术的标准放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加以规范,以使科学技术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得到预防和控制。在制定环保政策方面,联邦政府坚持三大基本原则,即预防原则、肇事者责任原则、合作原则。德国的刑事警察当局建立了专门负责侦查环境犯罪案件的组织。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便预先保障义务履行,这些措施可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特定设施”名录。该名录覆盖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如“通过化学转化过程对物质的商业制造设备”等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险。
德国《循环经济法》与《废料法》对生产、原料和能源的利用,对废料降解等方面,都提出很高要求;另外还提出生产者须承担共同责任的原则。生产者应通过相关联合会以及自治团体途径,承担废料处理任务,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方案效果,生产者行动要体现企业作为共同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
2021年5月,德国联邦内阁通过了更加严格的《气候保护法》,确定新的排放目标,到2030年,德国应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水平减少65%,高于原先设定的55%。2040年减少88%,2045年实现碳中和,即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比原计划提前5年。按照欧盟2022年就新减排目标达成的协议,到2030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应比1990年水平减少55%,而不是此前设定的40%。自2023年夏季以来,德国政府持续推动《气候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并着手起草一份新的气候行动方案。2024年4月26日,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气候保护法》。《气
候保护法》是德国国家气候政策的重中之重,它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气候目标,并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德国的目标是到2045年实现碳中和,并设立了中期目标(至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65%,至204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88%)。
另外,新法案还规定了从2020年到2030年个别经济部门允许的最高排放水平。其中,大多数的减排措施将从能源领域着手。这就意味着,德国原计划在2038年年底前关闭所有燃煤电厂的时间表已无法满足新的气候目标,政府必须提前淘汰煤炭能源。
5.8.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在德国,建设工程均须开展环境评估。德国专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估法》(UVPG),所有环评工作均依该法进行。环评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联合建筑主管部门负责。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在发包之前均已进行环境评估,建筑承包商按招标要求进行投标即可。
德国政府、16个联邦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另外,德国还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
环境影响评估在德国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程序,而是发证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影响评估提供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说明和评估。尤其应当确定项目对人类、动物、植物、土壤、水、空气、景观的影响,包括相关的作用。此外,环境影响评估还必须在项目结束时对这些方面作出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被分为筛选过程和决策阶段:
筛选过程:确定范围过程—建议人提交文件(环境影响说明)—主管部门和公众的参与;
决策阶段:准备项目环境影响概要说明—评估环境影响—就颁发项目许可证事宜作出决定。
项目许可证的申请人在提起申请之前可将所规划的项目通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及其他选定机构和第三方(包括环境协会)就所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估主题、范围和方法进行讨论。许可证申请和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在提交之后必须予以公示并在听证会上与提出异议的人士进行讨论。随后,负责机构必须草拟环境影响概要介绍。必须对环境在没有所规划项目情况下的实际状况、环境在项目正常运转和在意外事故情况下所经历的变化以及由于申请人所考虑的项目替代办法所造成的环境变化提供数据。在对环境影响和其他(如经济)利益作出权衡之后,部分不利环境影响可以被接受。如果环境影响不能被其他利益所抵消,负面的评估结果
将是拒发许可证。在程序结束时,主管部门将所作决定通知开发者、受影响的公众和所有那些对项目提出异议的人士,并就其决定作出解释。
5.9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公司法》和《反腐败法》。
《德国刑法典》是德国反腐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其第299、300条明文规定商业活动中的索贿和行贿,并且还规定了这两种情况的加重情节。如第299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商业经营的雇员或受托人为自己或第三人向他人索要利益、让其允诺给予利益或者收受利益,作为回报,在有关商品或商业服务的竞争中,以不法方式使他人获得利益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300条规定:犯第299条之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1)行为涉及重大利益的;(2)行为人以此为职业或作为继续实施此类犯罪而成立的犯罪集团成员犯此罪的。在301、302条中明文规定了商业贿赂的量刑处罚,刑罚一般是有期徒刑或罚金。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
1997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反腐败法》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从重处理。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对联邦政府制定反腐败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况为中性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中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出现酗酒吸毒或赌博等社会问题;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现象。报警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无视有关规定;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滥用裁量空间;有意回避检查;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试图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决策施加影响;以沉默的方式容忍违法行为;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现象。
5.10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欧盟公共采购规定包括:公开采购指令(2014/24/EU)、水、能源、交通行业及邮政服务
采购指令(2014/25/EU)以及特许经营采购指令(2014/23/EU)。其中,标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各成员国须按欧盟采购指令进行采购,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网址:ted.europa.eu/TED/main/HomePage.do
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各成员国自行制定采购办法。2018年1月起欧盟施行的建设工程限额标准为554.8万欧元。德国公共采购项目信息在联邦服务网站(网址:service.bund.de)及电子交易平台(网址:evergabe-online.info)上公布。2018年10月18日之后所有公共采购项目都须实行全过程网上电子化采购。
5.10.1许可制度
【相关规定】德国对欧盟以外的外国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在公司注册、投标资格、人员进入、技术壁垒等方面都有相关严格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注册
外国企业要想进入德国工程承包市场,首先要在德国注册一家建筑公司才有机会参与招投标。按照德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一般性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注册即可。但一些特殊行业,如药品零售、武器弹药、旅客及货物运输和手工业等行业成立公司时,需要审批。德国将建筑业归入手工业行业,成立建筑企业需要经过审批。
外国企业成立建筑公司的申请首先要过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的初审关,之后还须经过手工业同业会批准,才能登记注册到《手工业登记册》(Handwerksrolle)和联邦登记中心(Bundeszentralregister)。只有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现行德国《手工业条例》(Handwerksordnung)第一部分第一章第1条规定,成立建筑和维修企业须登记到《手工业登记册》中。注册之后,建筑企业还应办理专业登记,加入专业合作社,其目的是办理工伤事故保险。没有办理工伤事故保险就不能参加投标。
(2)投标资格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了德国公共采购项目的总体法律规定。配套的法规包括《标准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办法》《建筑发包和合同法》(Vergabe-undVertragsordnungfuerBauleistung)等,综合评审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的业绩、销售额、已承建工程、业务经营数据、经济能力和财政能力、按职业分类的平均工人数、技术设备、管理和监督技术人员、环境保护、
在当地或居住地进行职业登记等方面,并规定了低价竞标的审核处理办法。
根据欧盟2022年8月生效的《欧盟国际采购工具》(InternationalProcurementInstrument,IPI),第三国经济经营者、货物和服务进入欧盟的公共采购或特许市场属于共同商业政策的范围。该法规将调查“第三国措施与做法”,即第三国政府或其他市场采购主体采取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程序、做法等,而非针对具体产业、企业或者产品的调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制或限制第三国企业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并以此作为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谈判筹码。从采购对象看,该法规适用于欧盟现行公共采购、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相关程序。根据该法规规定,来自封锁本国市场的第三国投资者将被排除在欧盟公共合同的招标之外,或接受最高达40%溢价。该法规所针对的公共采购需达到一定门槛:工程与特许权项目估值1500万欧元以上(不含增值税)、货物与服务规模500万欧元以上(不含增值税)。
(3)人员进入
①对经营者限制和要求。外国人兼并或者独立经营企业,或从事类似独立经营企业的活动,必须有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如果公司从事特殊经营活动,必须有国家特殊批准。如从事监理行业的个人必须接受培训,以了解必要的法律法规、专业任务和要求,监理行业雇员也必须具备这个条件。
②对技术管理人员的限制和要求。如果外国人在德国境内逗留超过3个月,就必须获得德国政府居留许可,外国人在德国投资并居留或就业都要申请长期居留许可。来自欧盟外第三国的公民在德国就业,必须有工作许可。
③对技师的限制和要求。按照《手工业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规定,技师必须按该条例附录A中规定的工种(泥瓦工、混凝土工、取暖炉工、木匠、屋顶工、道路工、隔冷隔热隔音工、瓷砖地板和马赛克铺设工、混凝土水磨石地坪工、无缝水泥和黏土地面铺设工、掘井工、石匠、油漆匠、脚手架工和烟囱清洁工等)通过技师考试,获得技师资格才能从业或者带徒弟。第50条规定,在外国的教育年限和考试方法与德国相同的情况下,由德国联邦经济部会同联邦教育部在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后,按法律程序确定在国外获得的文凭与德国文凭是否等同。
5.10.2禁止领域
德国法律规定,不论国内国外建筑企业,都同样可参与德国建设工程项目竞标,但实际上对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基本上拒之门外。公共项目,尤其牵涉到国家机密,包括科研、军事及政治方面的敏感项目,只会考虑交由其国内企业承包。对于一般性公共项目或私立项目,外国(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必须先在德国注册分公司,并同德国企业合作,才有可能获得投标机会。
技术壁垒是WTO减让表所列出限制之外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要求,如个人资料、企业资质、技术标准等。德国技术标准(DIN)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科学地反映了技术发展的现状,也成为了外企进入德国的拦路虎。正在实施的建筑标准有2000多个,尚待修改的建筑标准有1000多个,如《建筑产品法》《建筑电子产品法》《节能法》《暖气设备法》《环保法》《自然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鸟类保护法》等等,而且德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各州对建筑标准也不统一。到德国承包工程,不仅要了解德国建筑技术标准,还要熟悉相关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州有关标准及法规。
5.10.3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每种采购方式对应不同特点的采购项目。
以下网站发布德国政府采购招标信息:
政府采购电子平台:www.evergabe-online.de;
招标信息网站:www.bund.de/ausschreibungen.de;
20万欧元以上的产品及服务、500万欧元以上建筑项目在欧盟官方网站www.ted.europa.eu上以多种语言公布或以官方文件形式发表。
相关法律法规网址如下:
《联邦预算条例》(BHO):http://bundesrecht.juros.de/bho/index.html;
《公共采购条例》(VOL,包括建筑发包与合同条例、货物及服务发包与合同条例,2009年修订本):http://www.bmwi.de/BMWi/Redaktion/FDP/Gesetz/Verdingungsverordnung-fuer-leistung-vol-a-2009,property=fdp,bereich=bmwi,sprache=de,rwb=true.pdf;
《反限制竞争法》第4-6部分(新招标投标法):http://bundesrecht.juris.de/bundesrecht/gwb/gesamt.pdf
5.10.4验收规定
工程的验收在工程建造合同中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0条,委托人仅对最终成果有验收义务,不可部分验收。在存在轻微瑕疵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可拒绝验收,如果委托人因轻微瑕疵而拒绝验收,承揽人可设定一个合理的验收期限,到期后自动视为承揽人接受验收。
《建筑施工发包及合同通则》对验收规定的更为详细,且更符合大型建造工程的实际需要,例如,《通则》规定可以阶段性验收,建造单位提出验收要求的,业主应该在1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验收;业主未及时完成验收,或业主对建造物实际使用超过6个工作日的,视为实际接受验收。
5.11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1.1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起步很早。1870年德国就正式出台了第一部《版权法》(Gesetz,betreffenddasUrheberrechtanSchriftwerken,Abbildungen,musikalischenKompositionenunddramatischenWerken),此后又陆续发布了《商标法》《帝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如今德国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以下是几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及最新修订年份:
(1)《商标法》(BundesgesetzüberdenSchutzvonMarkenundsonstigenKennzeichen)颁布于1994年,2019年修订;
(2)《专利法》(Patentgesetz)颁布于1980年,2021修订;
(3)《专利律师规章》(Patentanwaltsordnung)颁布于1966年,于2024年最新修订;
(4)《外观设计法》(BundesgesetzüberdenSchutzvonDesign)颁布于2014年,2021年修订;
(5)《实用新型专利法》(Gebrauchsmustergesetz)颁布于1986年,2024年最新修订;
(6)《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颁布于1965年,2021年修订;
(7)《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gegen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颁布于2013年,2023年最新修订;
(8)《雇员发明法》(GesetzüberArbeitnehmererfindungen)颁布于1957年,2022年最新修订。
5.11.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
在德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者的追诉,原则上要由权利所有人(权利人)自己来操作。权利人对侵权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地方法院的判决而生效。只要有犯罪(侵权)行为存在,检察院就可开展刑事追诉,但最终还是要由法庭裁决。此外,海关在出入境等环节还可对侵权商品和有侵权嫌疑的商品采取“查扣”和“没收”等行政手段。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以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对工业产权、著作权的多方面保护。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可授予专利、商标等的保护客体和发生侵权时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在《专利法》等中专门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条款,一旦确认确实侵权,地区法院有权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侵权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并且如果在确认有嫌疑的情况下,不仅侵权产品,甚至侵权人的其他产品也可能被禁止在德国出售。德国的防侵权主要以司法诉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即在国内侵权纠纷中,鼓励受害人以司法途径声张权利,行政执法手段一般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而行使。在行政执法方面,以海关为主。海关主要依据欧盟关于知识产权的条例和德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执法。在海关认定有足够的侵权嫌疑时,其有不经法院指令直接查扣产品的权利。
5.12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在德国,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调解、调停、专家裁决、仲裁和诉讼。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但结构化的解决程序。调解员的功能在于促进和协助各方达成友好争端解决方案。一般来说,调解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纠纷。到目前为止,调解在德国并不受到特定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各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调解程序的运行规则。
【调停】调停是基于自愿、灵活、保密和以利益为基础的程序。各方当事人在由中立的第三方充当的调停人的协助下来友好地解决争端。调停具有下列优势:调停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
调停确保决策制定者的专业知识;调停程序省时且经济高效;调停确保保密。德国法律并没有对调停的法律框架做出规定。因此,当事人各方可为调停程序的运行自由设立并商定一套规则。
【专家裁决】技术或其他非法律专业的专家,往往在商业纠纷的解决上起到重要作用:在常规法院诉讼和仲裁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经常委任专家来协助他们对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技术和其他非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专家裁决的主要优势有:确保技术的准确性和解决方案的适当性;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指定他们的专家并对专家的作用和任务加以界定;可确保机密性,因为其意见极少被公之于众。
根据德国法律,专家裁决程序须直接或间接地遵循德国《民法典》(BGB)第315-319条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既非强制性的,也非完整性的。每项专家裁决程序的内容和结构由各方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各方可自由地选择专家,明确其任务和义务,并设置他们在意见形成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性步骤。各方也可以约定专家意见是否有约束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319条,专家意见如果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则是有约束力的。是否合理,则由国家法院或仲裁庭做出判断。
【仲裁】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庭”作为民间实体来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庭通常由1个或3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主要作用是适用法律以及通过“仲裁裁决”的形式对争端做出裁定。原则上,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的。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强制执行性等优势并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仲裁程序在德国原则上受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025条及其以下条款的规范。上述规定于1998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则进行了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2条,各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强制性规定,但可自由地决定他们自己的仲裁程序。他们通常同意由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所提供的预制的仲裁规则。在对规则有分歧的情况下,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5条及其以下条款来进行。
在德国仲裁程序中,国家法院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6条,国家法院不得干涉仲裁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法院可干预和/或提供额外的支持,例如:强制措施、临时救济、废止和/或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
原则上,仲裁裁决是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法院撤销。鉴于德国法院对仲裁持友好态度,德国法院判决仲裁无效的情况极为罕见。如果败诉方不遵守裁决,获胜的一方可以向国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执行地在德国,德国法院有司法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0条和1061条,德国法院可强制执行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由国家法院来解决纠纷。在德国绝大多数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均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法院系统包括4个层次,由下至上分别为地方法院(Amtsgerichte)、州法院(Landgerichte)、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e)以及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在地方法院,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在州法院,简单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较复杂的案件则由3名法官审判。州法院也设有商务法庭,由专业的法官和来自两名商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在州高等法院,案件通常由3个法官审理。地方法院和州法院一般拥有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诉讼标的低于5000欧元的纠纷由地方法院管辖,超过5000欧元的由州法院管辖。此规则也有例外,例如家庭法或住宅租赁的纠纷。
民事诉讼的主要优势有:(1)民事法院的判决可强制执行。在德国和其他所有认可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的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判决均得以被承认和强制执行。德国还与许多国家订立了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定;(2)民事诉讼可以相对便宜。诉讼成本取决于争议的金额,也可通过法定费率规定来计算。在州法院,即使在3名法官负责审判的情况下,诉讼费用也不会增加。如果没有举行聆讯或者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则诉讼费用将会减少;(3)民事诉讼可以相对较快。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德国进行一审并获得判决相对比较快。据最新的统计,在德国一个州法院作出判决的平均时间为13个月。汉堡法院则更快,平均为10个月;(4)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民事诉讼程序通过给予禁令救济和紧急程序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在知识产权中针对竞争对手的禁令。
在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由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由原告向具有优先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送达被告。一旦案件开始审理,法院将决定进一步的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决定举行“早期口头聆讯”。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在口头聆讯之前提交额外的书面文件。在每个口头聆讯开始时,法官要与各方当事人讨论是否可达成和解。为此,法官通常会提供各方当事人“临时和非约束性”的法律观点。
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特点(比如和英美诉讼程序相比):(1)德国法官会在当事人对法律有所误解的情况下给予他们特定的指导。对于证人或者专家意见,法官自己会来进行审
核。各方当事人只有权在事后提出质询;(2)当事人只能阐释这些事实和证据,而不能自行适用法律。也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例外情形,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应自己提供法律规定。尽管如此,当事人仍有权主张相关的法律及其要求;(3)在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诉前取证阶段,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披露有关信息。一般的原则是,各方当事人须举证,并以可获取的证据为基础来进行主张;(4)法官只需要考虑在他看来与本案判决结果相关的证据。因此,证据的收集和相关的费用是比较低的。
6.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规定
6.1数字基础设施情况
6.1.1基础网络能力
德国是欧洲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经常上网的网民数量达7753万,占德国人口总数超80%。尽管如此,德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在国际比较中并不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对居家办公、在线教学的高需求下,网速慢、资费贵、纯光纤覆盖率低等固定网络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根据德国联邦网络局(Bundesnetzagentur)发布的《2023年电信年度报告》,2023年电信市场固定资产投资为132亿欧元,与2022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其中电信公司在光纤和5G网络铺设方面投入最多。在光纤连接方面,2023年,光纤覆盖的家庭数量增至1790万户,比上一年增长约37%。活跃光纤连接数量增至430万户,比2022年底增加了约90万户。德国移动通信近年增速显著,但整体上5G部署明显落后于亚洲和北美。2023年每张移动卡月均使用7.2GB数据流量,同比增长36%。截至2022年末,德国共有移动通信基站20.32万个,其中5G基站4.19万个,占比21%,LTE/4G基站8.5万个,占比42%,UMTS/3G基站大幅关闭,仅剩111个,GSM/2G基站7.61万个,占比37%。
6.1.2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德国主要以“工业4.0”为核心开展数字化转型行动,政府统筹、标准架构先行,重点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和龙头企业的实践去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参与。德国信息产业、电信和新媒体协会(Bitkom)2022年2月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德国约有3000个数据中心,另有47000个小型数据中心,其性能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增加了84%。其中云计算中心占比由2016年的20%增加到2021年的33%,预计到2025年占比将超过一半。当地运营的云计算、云服务公司有德国电信、Nubcon、腾讯云和阿里云等。亚马逊计划到2040年在德国投资78亿欧元,建立云计算基础设施,专门为欧洲地区提供服务。
总的来看,德国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覆盖率方面并不突出。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ESI)报告》,在27个成员国中,商业活动数字技术应用德国排名第13位,公共服务数字化指数德国排名第16位,相关指数均低于欧盟平均值。该报告还显示,德国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短缺仍然存在,这影响了德国企业数字技术应用。仅有29%企业使用电子渠道分享信息,仅有18%中小企业出具电子账单。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为衡量企业对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程度所施行的“数字化指标”2022年数据显示,仅信息通信行业、汽车制造业、电子和机械制造业、企业服务业的数字化指标高于全部行业平均水平,其他行业都低于平均水平。基础材料、化工和医药行业数字化应用指数甚至不进反退。另外,不同企业规模和地区之间数字化应用存在较大差异。大型公司、南部各州数字化处于领先地位且快速发展,中小型公司、东部联邦州数字化则持续落后。就城乡差异看,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发展较为迅速,人口密度低的农村地区则持续落后。
受制于网速问题等软硬件基础问题、德国企业总体数字化水平欠佳。由于德国5G建设缓慢且优先给大企业提供光纤网络,导致大型公司(员工数超250人)数字化水平更高,而占全德经济总量99%的中小企业大概只有5%能够使用光纤网络,其他企业则只能选择配速缓慢的铜缆网络,影响企业创新。
6.1.3商用基础设施建设
德国电商体量小、增速大,发展趋向多元。根据统计专业公司Statista的数据,2022年德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电商销售总额(含税)达904亿欧元,同比下降9%,B2C电商销售额达845亿欧元。电商市场中规模较大的为平台电商或贸易整合平台,美国企业亚马逊、德国综合类平台电商OTTO和消费电子零售商MediaMarkt分列前三名。传统零售商开设自主网点仍是主流,德国几乎每家大型线下零售商都开设了自己的电商平台辅以自有配送系统,主要作为传统线下零售业务的补充。根据BEVH数据,中小企业30%的销售额通过互联网实现,大型企业线上业务份额也升至20%。对比电商平台,共享交通、智慧物流等数字经济形式在德国仍处于初创状态,而社交、搜索、影音娱乐以及移动支付等则主要被美国企业垄断。
6.2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6.2.1德国对数字经济的定义
德国信息产业、电信和新媒体协会(Bitkom)对“数字经济”的介绍中指出,数字政策是现代经济和工业政策的核心。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成功模式也应适应新发展。数字化转型应当主导产业、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三者合作,必须出台正确的政策让企业变得强大。维护数字主权的核心是数字政策的基础。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官网指出,数字化给德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新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很多传统行业也正在改变。根据反垄断局的定义,数字经济不具备传统市场的突出特征,数字商
业模式通常作为平台或网络运作。许多数字平台表现出高度集中,由少数公司主导的特点。通过这些平台处理的数据量不断增加。因此,与传统市场相比,获取数据和数据分析技术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同时,许多平台向用户群免费提供服务,通过广告为其提供资金。“一切免费”的互联网文化为基于货币交换的传统商业模式带来压力。数字经济另一特点是高水平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实践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6.2.2数字经济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
德国联邦数字事务与交通部(BMDV):该部负责制定数字政策以及宽带、移动通信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BMWK):负责推动对中小型企业数字化,支持高科技初创企业,促进工业4.0、人工智能和关键技术发展,制定信息技术安全监管政策,代表联邦政府参与欧洲数字战略制定。
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支持工业4.0技术研发,负责推进教育系统数字化。德国联邦内政和国土部(BMI):负责推进行政系统数字化和现代化建设。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Bundeskartellamt):负责保持市场开放以促进创新,对数字市场进行竞争监管,以解决对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力量的问题。下设独立“数字经济”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务。联邦反垄断局已对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Bundesnetzagentur):联邦网络局支持并监督电信市场中开发现代化高性能网络。
6.2.3数字经济规模及对各产业影响
德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与美国、中国、新加坡等国相比相对处于落后地位,发展面临人才缺失、基础设施滞后等诸多挑战。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报告(DESI)》,德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列27国的第13位。
根据德国经济和气候保护部2022年公布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投资对德国生产力增长贡献度》报告,1996-2018年,德国ICT投资对整体经济贡献度为0.1%,其中对加工制造业贡献度为0.06%,对机械制造业贡献度为0.05%,对汽车制造业贡献度为0.1%,对信息通信行业贡献度和IT服务业贡献度分别为0.36%和0.58%。
6.2.4数字化重点产业相关情况
德国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ICT产业)是德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德国数字协会BITKOM的预计,2024年德国IT和电信公司的营业额将增长4.4%,达2243亿欧元。因此,ICT行业的增长速度将是整个经济增长速度的三到四倍。2023年,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的营业额增长2.0%,达2150亿欧元。就产业规模、增长速度、投资力度而言,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业落后于美国以及亚洲新兴国家,在全球市场中并无优势。
根据德国电信协会(Bitkom)最新数据,2021年共有93675家应税ICT企业注册,其中小型企业83521家,中型企业12765家和大型企业389家。其中大部分为软件和IT服务行业。根据德国信息产业、电信和新媒体协会数据,过去五年,ICT行业已累计为德国增加约15万个就业岗位,是德国创造新增就业岗位最多的行业之一,2023年新增就业岗位2.8万个。
6.2.5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情况
在全球竞争的压力背景下,作为德国经济的结构性支柱、占据德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仍显数字化行动力不足。尽管德国中小企业认为数字化能够带来机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但仅有少数中小企业付诸行动,如在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系统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转换较为缓慢。据2020年德国联邦信息技术、通信和新媒体协会调研,中小企业在数字化方面仅自我评定为平均水平。尽管德国数字化领域的战略性投资和并购存在诸多机会,但大
部分中小企业仍对投资和并购持保守观望态度,股价下跌和企业破产没能吸引大多数投资者付诸实际行动。
建设工业强国引领融合。在实施多年“德国高技术战略”国家创新战略后,2011年德国提出了包括实施智能生产、打造智能工厂、建设智能物流为核心的“工业4.0计划”,期望打破传统生产壁垒,构建高度个性化、协同化和智能化的生产模式。2014年德国发布了将智能制造深化并延展至未来社会各领域的顶层设计文件《数字议程2014—2017》,助力“工业4.0”战略,促进各产业全面、深入的数字化发展,从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促进数字就业、激励数字创新、推进数字研发、保障数字安全和加强国际开放合作7个方面助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
促进数字渗透推动融合。2016年,德国在发布的《德国数字战略2015》中明确了10项举措:创建千兆光纤网络;启动新征程(new-start-era),协助初创公司并鼓励新老企业合作;为更多的投资和创新创建监管框架;在关键商业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智能网络;加强数字安全并发展信息自治;为中小企业、手工艺部门和服务注入新的商业模式;利用“工业4.0”增强数字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能力;将数字教育融入各层次的人群;创建数字代理商,尤其强调配套政策激发新老企业创新能力,2017年投入3亿欧元用于高新技术创业;每年50万欧元内的私人风险投资将获得两成的投资额补助;挖掘中小企业与新兴企业的创新潜力,联合大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2018年,德国连续出台《联邦政府人工智能战略要点》《人工智能德国制造》《高技术战略2025》,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升国家竞争力。
强化数字教育保障融合。德国注意强化信息技术与数字高等教育,以此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可持续发展。德国将高等院校的数字教育作为突破重点,推出“数字型知识社会”教育战略,协同教育部探索数字技术与大学教育的融合模式,投入科研经费用于大学数字化教育平台的搭建与应用。并资助设立人工智能教授岗位,扩大专业人才培养数量。在高技术方面,将通讯系统、材料、微电子、量子技术、现代生命科学、航天航空等领域作为关注的重点;在应对社会问题方面,重点关注抗击癌症、发展智能医学、减少环境污染、启动脱碳计划、推进循环经济。在高新技术和社会应用两大方面展开专业人才培养、关键技术攻克、社会力量的深度参与和融合。
6.2.6外资参与当地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的情况
在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领域,谷歌在柏林建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专注于机器学习和其他人工智能技术,谷歌还与德国研究机构合作,推动健康科技创新,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驱动的诊断和数据分析方面。微软在慕尼黑设立人工智能中心,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以及与当地初创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在汽车技术和工业4.0领域,特斯拉在柏林附近建设超级工厂,生产电动汽车和电池,英特尔与博世合作,专注于推进智能制造和工业4.0技术。在金融科技和区块链研究领域,总部位于柏林的金融科技初创公司N26吸引大量外国投资,包括来自美国和亚洲的风险投资,以扩大其数字银行服务。在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领域,亚马逊在柏林和德累斯顿投资建设开发中心,专注于云计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阿里巴巴在德国扩展其云计算服务,为当地企业和初创公司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和支持。在智慧城市和数字基础设施领域,西门子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制定智慧城市计划,重点关注可持续城市基础设施和数字解决方案。华为投资德国5G基础设施,增强电信数字服务。此外,外资参与当地数字经济建设开发,面临着数据安全监管和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敏感领域的投资审查。
6.2.7数字贸易总量、结构、主要贸易伙伴
根据专业统计公司Statista的数据,2021年,德国的ICT服务出口额约为345亿欧元,2021年,德国ICT服务进口额约为417亿欧元。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截止2020年的最新数据,ICT硬件产品中最大进口来源地是中国(占总进口的41.4%),其次是荷兰(5.1%)、台湾地区(5.1%)、捷克(4.8%)、美国(4.3%)。2020年,德国前五大ICT行业货物贸易伙伴分别为波兰(8.1%)、中国(8.0%)、捷克(7.2%)、法国(6.8%)、荷兰(5.9%)。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德国2023年前十个月的高科技出口增长6.6%,达到2174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三位,远低于同一时期第一大高科技出口国中国的7282亿美元。
德国信息产业、电信和新媒体协会于2021年2月发布的调查显示,81%的德国企业依赖IT、通信设备和系统的进口,71%德企依赖外国5G技术。人工智能(68%)、虚拟现实(67%)、量子计算机(65%)、区块链(65%)等技术也主要依赖进口。
6.3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平台工业4.0(PlatformIndustry4.0)】2015年发布《平台工业4.0发展报告》,提出了未来20年的发展战略,明确了下一代创新增长政策的重点和发展方向,强调了安全性和安全地自动化应被视为到2035年的挑战。
【2025年数字战略】2016年3月,德国经济部公布“2025年数字战略”,拟在短期内通过挖掘数字化创新潜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为“工业4.0”体系建设提供长久动力;同时打造一个数字化的未来社会,以期在未来数字化竞争中保障德国持久的竞争力,把德国建设成为未来欧洲乃至全球的数字强国。
【建设数字化战略】2019年3月,德国政府更新2018年推出的数字化战略,首次明确并公开其数字化战略的具体目标,提出9项任务,包括加强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及欧盟机构间的数据管理,建立新的信息技术系统打击非法渔业,建立双元制职业教育数字资源交换平台,建设“数字德国”项目以了解不同人群的数字化能力,推进“创新办公数字生活”激发创新潜能,建设安全高效的政务网络基础设施,数字化发布法律法规,加强公检法机构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建设“非洲云”为当地提供就业培训。
【人工智能战略】2018年11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并发布人工智能战略,该战略由联邦经济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部共同制定。该战略旨在发展和扩大德国和欧洲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以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全面应用。到2025年,联邦政府希望为该战略实施提供总计约50亿欧元资金。
【区块链战略】2019年9月,德国政府审议通过并发布区块链战略,该战略由德国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等共同起草。战略明确五大领域的行动措施,包括在金融领域确保稳定并刺激创新;支持技术创新项目与应用实验;制定清晰可靠的投资框架;加强数字行政服务领域的技术应用;传播普及区块链相关信息与知识,加强有关教育培训及合作等。
【“Gaia-X”】2019年10月,德国经济部长阿尔特迈尔在联邦政府数字峰会上宣布了针对泛欧洲市场的云计划—“Gaia-X”,旨在建立一个安全的数据基础架构,以减少欧洲对Amazon、阿里云等外国云厂商的依赖。目标是为欧洲,为欧洲各国政府、企业和公民开发新一代的欧洲数据基础设施,并创建一个“强大、有竞争力、安全和可信赖”的基础架构。
【6G技术】2021年4月,德国联邦教研部启动德国首个6G技术研究倡议,发布相应的资助准则,推动6G技术作为5G替代应当在2030年左右进入通信网络。为此,德国政府计划至2025年前投入7亿欧元用于技术研发,首次研究倡议资助金额达到2亿欧元,用于奠定新通信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石。
【开放数据】德国于2014年制定“开放数据国家行动计划”,并于2016年加入“国际开放
政府伙伴关系”。2021年6月,德国政府通过第二版《开放数据法案和数据使用法案》,要求几乎所有联邦行政机关提供开放数据,开放研究数据。该法案旨在为公共部门的数据创建统一、非歧视性的使用条件,并由此替换此前的《信息继续使用法案》。
【数字化战略】2022年,德国联邦政府提出新“数字化战略”,强调人工智能的主导作用并致力于开发6G技术的潜能,全面建立互联、可持续的数据环境将成为未来几年德国科研领域的关键任务。具体包括:“国家研究数据基础设施NFDI”数据库建设,欧洲云计划Gaia-X和数据空间的互联互通,加强科研领域数据资助计划,扩大超级计算中心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提高数据加工能力等。在大数据方面,德国积极推动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出行数据空间,并将德国工程院发起的“出行数据空间”视为灯塔项目。在人工智能领域,德国政府决定每年资助柏林学习和数据基础研究所、慕尼黑机器学习中心等5个人工智能能力中心各5000万欧元,以确保德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主权。欧洲高性能计算联合体决定在德国于利希研究中心建造欧洲第一台百亿亿级超级计算机,德国政府将为这台超级计算机提供5亿欧元的资助。德国成立6G研发行业联盟,29家企业和研究机构将研究6G技术的潜力,到2025年,德国6G研究计划将共获得7亿欧元的资金支持。
6.4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
6.4.1支持数字经济的相关政策
【德国数字化基础设施特别基金】2018年8月,德国设立“数字化基础设施特别基金”,提供100-120亿欧元改造现有网络,实现光纤网络覆盖每个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另外,特别基金还提供50亿欧元中小学数字化一揽子计划,用于建设改善中小学校数字化基础设施,计划到2025年,德国所有中小学校都能拥有完善的数字化教学基础设施。
【“国家研究数据基础设施”(NFDI)】2018年,德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达成的一致协议,未来十年由德国研究联合会(DFG)遴选30家科学数据中心,开展跨学科交流,提供更好的数据访问、研究结果分享。2021年4月,德国正式启动“国家研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首批数据中心已经启动,联邦和各州按9:1的比例投入到2028年提供总计7.5亿欧元的资助(每年最高9000万欧元)。
【中小企业数字化资助计划“DigitalJetzt”】2020年9月,德经济部发布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资助计划“DigitalJetzt”,帮助含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中小企业(员工数3至
499人)改善数字化业务流程,开发新的商业模式,提高竞争力和创新力,同时加深员工对数字机遇的认识水平,推动企业向未来投资。该计划持续至2023年底,资金总额为2.03亿欧元。资助比例与企业规模相关:员工上限为50人、250人和499人的企业分别可获最高50%、45%和40%的投资补助,2021年7月1日后资助比例均下调10%。此外,根据投资内容给予申请企业最多不超过20%的“奖励比例”,如向信息安全进行投资或企业位于欠发达地区等。每个企业的补助最高可达5万欧元,如果一条供应链中的多个企业共同提交申请,则其中每家补助限额为10万欧元。
【资助初创企业】德国经济部自2013年以来通过“投资—风险资本补助”等计划为初创企业融资提供资助,通过给予创新型科技初创企业的投资人补助、免税以及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帮助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2021年以来,德国政府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设立“未来基金”,促进针对未来技术的风险投资市场发展。
6.4.2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
德国是全球首批将数字经济相关条款纳入竞争法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均以欧盟法律为上位法进行制定和执行。
【《数字市场法》】该欧盟法案于2022年10月在欧盟公报正式公布。《DMA法案》主要规制根据法案中的客观标准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大型在线企业,旨在通过加强守门人义务对平台进行规制与监管,防止科技巨头对企业和消费者施加不公平条件。
【《数字服务法》】该欧盟法案同样于2022年10月在欧盟公报正式公布。与《DMA法案》主要着眼于竞争及市场力量的平衡不同,《DSA法案》更多关注要求平台空间的治理,从内容管理、广告推送、商品交易等维度为平台方设置了一系列义务。
【《反限制竞争法》第9修正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反限制竞争法》第9修正案。新法完善了数字化经济的监管框架,引入新申报标准,拓宽了反垄断申报的范围。新申报标准纳入了涉及未来可能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初创企业并购,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初创企业。即便被并购企业营业额较小,也须进行审查。根据最新规则,类似于Facebook收购Whatsapp的交易将必须提交至联邦反垄断局。只要在线平台提供免费服务,也将受到禁止滥用市场影响力的有关规定制约。
【《反限制竞争法》第10修正案】2021年1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政府提出的《反
限制竞争法》第10修正案。新法增加了关于多边市场和网络相关的条款,也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创设了交易额门槛。有助于强化联邦反垄断局的权限,而互联网平台企业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根据新法,用户得以更容易地将自己的数据带到其他网络平台。联邦反垄断局将更加重视企业对用户数据的处理,随着并购申报门槛的提高,监管部门将集中精力监控大型企业的兼并重组。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6年4月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认定违法最高可罚款2000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的4%(以较高者为准),被广泛认为是欧盟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网络数据管理法规。条例为各类企业在欧盟境内经营或与欧盟境内伙伴合作带来了显著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对企业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5月25日GDPR正式生效实施,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德国通过实行欧盟统一的GDPR,建立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监管框架,对数字经济中信息搜集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6.4.3外商投资数字经济相关行业的准入政策及优惠政策
德国《电信法》(TKG)第6条第1款规定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资质鉴定,营业执照只能发给拥有足够的设备,具有可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能力及保证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申请人。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变更需经德国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2021年4月23日,德国联邦议院正式投票通过了《信息技术安全法》修正案。新法要求网络关键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交涵盖供应链的“可信度声明”,并赋予联邦内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关键设备供应商实施可信度安全审查的权利。
6.5中国与德国开展数字经济投资合作情况
数字化领域合作是中德两国政府的关注重点。中国部分企业在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部分企业将德国作为其在欧洲开启数字经济的第一站。
【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国际有限公司德国数据中心于2021年2月在法兰克福正式启用,这也是法兰克福莱美两河地区第一个完全由中国控制的数据中心。
【华为】华为德国自2001年进入德国市场,在德国主要从事网络通信设备销售和运维、创新研发及智能手机终端销售业务。目前在德国18个地点拥有员工2500余名,其最大的研究中心位于慕尼黑。
【腾讯】腾讯云欧洲云办公室2018年落户于德国法兰克福,目前拥有一个数据中心,客户主要面向有中国业务的欧洲跨国公司;微信支付已登录德国市场,主要面向华人华侨和中国游客。
【阿里巴巴】Tmall和TmallGlobal等阿里自有网络平台帮助德国企业和德国品牌在中国和东南亚地区进行市场营销和销售;AliExpress(速卖通)则作为跨境零售电商平台活跃于德国。阿里云2016年落户于法兰克福,目前拥有两个数据中心;Alipay支付宝已登录德国市场,主要面向华人华侨和中国游客。
【TEMU】TEMU是于2023年春季入驻德国的中国电商公司,是拼多多控股旗下的子公司。目前该APP在应用商店中的下载量位居榜首,具有价格实惠、全品类齐全等特点,深受德国年轻人喜爱。
【SHEIN】SHEIN(希音)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加坡的中国大陆在线快时尚零售商,深受德国年轻人喜爱。据统计,德国大约47%的SHEIN用户年龄在18岁至29岁之间并且具有较高的用
户粘性。2023年3月SHEIN在柏林KADEWE附近设立快闪店,反响热烈。
【TikTok】TikTok是全球流行的一款短视频社交软件。在德国,TikTok的月活跃用户数超过1950万。根据Statista调查,TikTok已经超过Snapchat和Twitter,成为最常用的社交网络,深受女性和年轻群体的喜爱。2022年1月以来,仅通过苹果应用商店下载TikTok的德国月活跃用户数量约为313万。
7.绿色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规定
7.1绿色经济发展情况
7.1.1德国对绿色经济的定义
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认为,绿色经济是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提高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也要符合环境友好、社会友好的标准。绿色经济将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抗击贫穷并追求社会公平。发展绿色经济,需要以经济、金融和政治各方面广泛共识为基础,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可持续的增长机制。其目标是,改善现有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可持续性,为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子孙后代谋福祉,维持高水平生活质量。实现绿色经济的道路是一个改变的过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包括对经济及其各领域进行全面的环保现代化。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包含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和原材料利用率,以及可持续地构建产品、供应体系和基础设施等元素。
自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里约+20峰会)上将“绿色经济”作为核心议题提出后,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和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设和核安全部共同负责制定德国的“绿色经济议程(AgendazurGreenEconomy)”,通过与经济、科学、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相关人员及机构进行对话,共同构建德国实现绿色经济的转型路径。
7.1.2相关行业绿色发展情况
【交通业】政府提供购买电动车、混动车和燃料电车的补贴,对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免征机动车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2030年达到1500万的电车保有量,将与交通有关的排放减少至8400万吨,建立100万个充电站。在2025年前促进公共充电站网络的发展,为充电站基础设施制定总体规划。强制要求德国所有加油站在客户停车区提供充电站。购车补贴将被允许用于安装私人充电设施,房东必须允许租户安装。
德国政府与欧盟理事会就2035年停售内燃机汽车达成共识:2035年后可以继续销售使用碳中和的合成燃料内燃发动机汽车。
自2016年以来,德国已为约210万辆电动汽车支付了约100亿欧元补贴,极大促进了德国电动汽车的发展。购车补贴原定持续至2024年底,但德国政府突然在2023年12月18日停止发放。原因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1月裁定,政府不得将原计划用于应对疫情的600亿欧元应急贷款用作气候转型项目基金,导致2024年德国联邦预算出现170亿欧元缺口。为应对预算缺口,德国政府决定削减对电动汽车、太阳能等行业的补贴。
联邦政府自2021年起每年投入10亿欧元用于发展公共交通网络,比如鼓励使用以电力、氢气、沼气技术为驱动的公共汽车。2025年资金将提高到每年20亿欧元。
2030年前,联邦政府与德国铁路公司(DeutscheBahnAG)将共同投资860亿欧元用于铁路线网的现代化,并建立法律框架,加快铁路规划和审批流程,鼓励铁路运输。到2030年,德国的铁路货运比重将增加到25%。
对于航程不超过6000公里的航班,税率提高至33.01欧元。长途航班航空税总额为59.43欧元。改革车辆税制,按照汽车每公里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每公里95克为豁免值。
鼓励自行车出行,2020年至2023年期间,总共投入14亿欧元用于改善自行车基础设施和自行车道路网络。国家骑行计划3.0(NRVP3.0)希望在2030年将德国建成自行车国家,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自行车运动的财政支持应以每人每年30欧元左右为基础。“城市与乡村”特别计划从2024年延续到2030年,总计增加3840万欧元。联邦数字化和交通部在2021-2024年期间为自行车运动的推广提供了29.1亿欧元的财政支持。
2023年,交通运输业连续第三次未能达到《气候保护法》规定的目标。与2022年相比,排放量仅下降2%。与2022年一样,电动汽车在新注册汽车中的比例保持在略低于20%的水平,到2030年实现1500万辆电动汽车的目标仍然遥不可及。
【工业】促进能源资源利用率,扩大可再生资源利用。注重节能生产的投资。2023年6月,德国政府宣布启动一项总额达500亿欧元的工业脱碳补贴计划,推动德国工业企业实现碳中和转型目标。该资助计划为期15年,重点帮助钢铁、水泥、造纸、玻璃及化工产业等能源密集型
企业实现生产技术转型,资金来自德国政府设立的气候与转型基金。每年排放超过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都可以参与该计划。2024年2月,欧盟委员会批准了总额达40亿欧元的德国工业脱碳补贴计划。到2045年,补贴计划有望帮助工业部门减排量达到德国实现气候目标所需的工业减排总量的1/3。2024年2月,德国政府还发布了一份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应用框架草案,提出将借助补贴等方式支持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应用发展,力求到2030年前后实现该技术的大规模应用。2023年德国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约1.55亿吨,同比降幅达7.7%。
【建筑业】2020年起,建筑翻新费用(例如,更换中央供暖系统,安装窗户,隔热屋顶和外墙)可以抵税。政府加大对房东更换取暖设备补贴力度,节能改造补贴10%。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将为购买、翻新或建造低能耗建筑提供更高额度贷款。到2050年,所有建筑均应实现节能翻新。
2020年生效的《建筑能源法》(GEG)涵盖建筑能源相关的所有方面。该法规定,在建筑供暖、制冷和供电过程中应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它通过翻新配额和能源标准来提高建筑物的能效。另一方面,它还涉及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物供热。
2023年建筑行业排放二氧化碳109亿吨,同比减少3万吨,但超过法定的101亿吨上限,连续第四次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远未能实现其气候目标。
【供暖业】2022年9月15日,联邦政府出台联邦高效供热网络资助计划(BEW)。该资助计划旨在为供热网络运营商提供适当的财政激励,以投资新的供热网络并改造现有网络,以便更多地获得可再生能源和废热的热量。2023年10月,德国通过了“建筑能源法案(GEG)修正案”,俗称“供暖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4年起,德国将逐步禁止使用传统的壁挂炉和锅炉作为供暖系统,力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要求每个新安装的供暖系统必须达到至少65%的可再生能源贡献比例,在最初阶段,这一法案仅适用于新建住宅开发区域内的新建建筑,现有建筑和新开发区以外的新建筑将逐步过渡,有效期至2044年12月31日。从2045年起,德国将全面禁止石油和天然气供暖。
【能源业】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至1.75亿-1.83亿吨之间,2050年基本退出化石能源。2023年4月15日已关闭全部核电站。自俄乌危机爆发以来,德国对其能源领域所作出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重申了德国此前作出的到2045年实现气候中和的承诺。德国将2038年定为淘汰煤炭的最终日期,联邦政府希望理想情况下实现2030年完全淘汰煤炭。到2030年80%的电力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到2035年电力供应将接近气候中和。
2023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约为268太瓦时,占电力消耗的56%,同比增长约5%。2022年该比重为47.4%,2021年为41%。2023年75%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来自光伏和风能,其中光伏发电量小幅增长至61太瓦时,风能发电量近138太瓦时,同比增长10%。其余25%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来自生物质和水力,还有少部分来自地热。
【氢能】德国政府2020年制定《国家氢战略》,投入90亿欧元用于促进氢的生产和应用以及建立国际氢能伙伴关系。德国氢能发展聚焦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方面,通过试点项目,尤其是大型试点项目,明确氢能产业链条的运作模式,提高氢能转化效率,扩大市场规模;二是寻找合适的商业模式,建立市场平台,像电力一样进行氢交易,使好的技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
2020年12月,包括德国在内的22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签署了欧洲发展“氢技术和系统”价值链宣言,并承诺在氢能领域启动“欧洲共同利益的重要项目”(IPCEIs)。
2021年,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与联邦教研部发布《国际氢能项目资金资助指南》,以推进海外氢能项目建设,加快氢能经济发展并为德国氢能进口做好准备。
2023年7月26日德国联邦政府更新了《国家氢能战略》,提出更高的气候保护要求,应对能源市场的新挑战,并设立了新的雄心勃勃的目标——2030年前拥有10吉瓦的氢电解能力。新的氢能战略扩展内容包括:加速氢能产业的发展;所有领域平等获得氢市场准入;考虑所有环保型氢类型;加速氢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国际合作,目标是将德国的研究和工业提升至氢技术和产业设施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
7.2绿色经济发展规划
德国是全球最积极实施能源转型的国家,多年来通过立法等举措持续推进,力度不断增强。1990年以来,德国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呈逐年下降趋势。
【气候保护法】2019年11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气候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德国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包括到2030年应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至少减少55%,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2021年5月12日,德国联邦内阁通过了更加严格的《气候保护法》修订案,确定了新的减排目标。该法案还需德国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批准。根据新的气候目标,到2030年,德国应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水平减少65%,高于原先设定的55%。与此同时,德国需在2045年实现碳中和,比原计划提前5年。
2023年6月,联邦内阁批准了《气候保护法》新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4年5月17日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最初,为实现2045年气候中立的目标,《气候保护法》规定德国必须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有部门(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废物管理及其他)都必须分别实现各自减排目标。新的修正案更改了这一规定,即德国必须从整体上实现其气候目标,而不是对所谓的年度部门气候目标进行监测。德国政府只有在连续两年未能如期实现2030年目标时,才需要对气候目标做出调整,但排放目标本身不会改变。此外,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气候政策领域,新的修正案不再回顾过去的问题,而是预测2030年和2040年的目标实现情况。
【德国进一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按期实现其中确定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SDG),德国联邦政府于2021年3月制定了《德国进一步可持续发展战略》。
7.3绿色经济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气候保护法】德国2019年起实施的《气候保护法》中明确了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林等不同领域所允许的碳排放量,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监督有关领域严格遵守每年的减排目
标,德国联邦环境署测定各领域碳排放详细数据并在次年3月公布。一个由气候、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独立专家委员会将评估联邦环境署公布的年度数据,并向联邦议院和政府报告。联邦政府部门应在所有投资和采购过程中考虑减排目标,在2030年率先实现公务领域的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2021年5月,德国联邦内阁最新通过的《气候保护法》修订案中还规定了从2020年到2030年个别经济部门允许的最高排放水平。其中,大多数的减排措施将从能源领域着手。这意味着,德国原计划在2038年底前关闭所有燃煤电厂的时间表已无法满足新的气候目标,政府必须提前淘汰煤炭能源。
2023年6月,联邦内阁批准了《气候保护法》新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4年5月17日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新的修正案规定,德国必须从整体上实现其气候目标,而不是对所谓的年度部门气候目标进行监测。德国政府只有在连续两年未能如期实现2030年目标时,才需要对气候目标做出调整,但排放目标本身不会改变。
【气候保护计划2030】
2019年9月20日,德国联邦政府出台“气候保护计划2030”,以期达成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5%的目标。这份计划包括为二氧化碳排放定价、鼓励建筑节能改造、资助相关科研等具体措施,涵盖能源、交通、建筑、农业等多个领域。
【2022气候保护即时计划】
2021年6月23日,联邦内阁批准了2022年气候保护即时计划,为加强气候保护提供80亿欧元资金,以实现新气候保护法中规定的气候目标。
2022年气候保护即时计划是针对影响德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所有部门的一揽子措施。这些领域包括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以及土地利用和林业。
【燃料排放交易法案】
根据《燃料排放交易法案》(BEHG),德国自2021年开始启动全国排放交易系统,对交通和建筑行业的碳排放给予定价,出售排放许可,价格修改后将从2022年的25欧元/吨二氧化碳逐步提升至2025年的55欧元/吨二氧化碳,从2026年起价格将在55欧元至65欧元内调整。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费用会有相应减免,但企业有义务对销售情况进行报告。主要涉及销售取暖用油、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和天然气的燃料销售公司。
【碳边境调节机制】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是欧盟出台“碳边境税”的积极支持者。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出台《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立法草案。正在制定针对进口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征收碳边境税的规则,包括铁、钢、水泥、化肥、铝制品、电力、氢气等产品。2022年12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就该机制达成有条件的临时协议。
根据临时协议,CBAM涵盖产业范围将包括钢铁、水泥、化肥、铝、电力和氢气等。CBAM自2023年10月起实施,其中2023年10月至2025年底为过渡期,2026年起全面实施。过渡期内,进口商只需履行报告义务。
2023年5月17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法案文本正式生效。该机制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费用,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配套立法。欧盟碳市场要求涵盖产品的欧盟生产商根据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向政府购买碳排放配额。欧盟碳关税则要求涵盖产品的进口商向欧盟购买碳排放证书,实际上是要求对欧盟出口涵盖产品的非欧盟生产商与欧盟内部的生产商支付等价的碳排放成本。2026年碳关税正式起征,欧盟将成为世界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
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措施,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不符合“非惩罚性”遵约机制安排。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欧盟以保护全球气候为借口,强推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制造绿色贸易壁垒,旨在提高自身的国际经贸和地缘政治议价能力。
7.4中国与德国开展绿色投资情况
7.4.1中国与德国签署有关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的协议
2021年4月26日,中国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与德国时任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部长斯维尼亚·舒尔策签署《中德环境、气候变化及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联合意向声明》,两国将在气候与环境保护领域加强合作。
2023年6月20日,在两国总理见证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与德国联邦副总理兼经济和气候保护部部长哈贝克在柏林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气候变化和绿色转型对话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7.4.2中国与德国开展绿色投资合作的案例介绍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国图林根州设立德国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总金额18亿欧元,是迄今为止中国在德投资金额最大的生产型绿地投资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3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6GWh的动力电池产能,产品主要面向欧洲地区新能源汽车主机厂。宁德时代德国工厂于2019年开工建设,2022年12月初顺利实现首批样品下线。
2023年9月16日,合肥国轩高科在德国哥廷根基地首款电池产品下线,在欧洲实现本地化生产与供应。国轩高科哥廷根工厂总计产能规划是20GWh,分四期完成,全部完成后有望实现20亿欧元的年产值。
2022年11月16日,苏州博萃循环与勃兰登堡州古本镇签署意向书,创建一个锂电回收职业培训中心及5000吨/年欧标示范项目。博萃循环计划投资1亿欧元,建造一座锂离子电池回收工厂,2025年投入运营。
深圳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在德国图林根州成立子公司,总部位于瓦赫森堡区。在埃尔福特克罗伊茨建有工厂。作为电芯结构件定点、配套的企业,科达利德国工厂供货宁德时代德国工厂和法国ACC公司。
8.中资企业在德国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8.1主要风险
近年来,德国对华合作态度逐渐由欢迎合作转向警觉防范,积极推动在经贸领域对华“降依赖”“去风险”,对中国企业赴德投资审查升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在与德国开展投资合作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投资并购】
自2017年起,德国政府连续修改《对外经济法》和《对外经济条例》,不断收紧对欧盟以外国家在德并购的审查,降低审查门槛、延长审查时间、扩大审查范围,细化了关键行业和高新技术的定义,并将卫生医疗领域纳入了关键领域,对这些行业从严审查。同时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和潜在威胁,从德国国内扩展至整个欧盟。(详见5.2.6)
近年来,德国政府连续否决了多起中资企业并购项目,理由均是威胁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还有的项目因审查过于繁琐被迫停止,有的项目被要求与德国政府签订额外的公法合同,有的直接被叫停。中资企业赴德投资并购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各种成本显著上升。
【绿地投资与新设分(子)公司】
赴德绿地投资能为当地直接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和财政收入,德政界总体持欢迎态度,尤其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近年来显著增加。但绿地投资可能会遇到当地专业人才短缺、签证和工作许可遇阻、补贴审查和出口管制等监管以及负面舆论环境等问题挑战。同时应充分考虑近年来德国经济疲软、中欧经贸争端升温和全球地缘政治环境趋紧等宏观因素影响。
无论绿地投资还是新设分公司、子公司,都要在审批流程、置地选址、建设项目、人力方案、财务税务等方面提前规划,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2022年以来金融机构面临监管合规压力增大,德国金融监管活动日趋频繁,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分行实施子行化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
欧盟以外国家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在公司注册、招标资格、人员进入、技术壁垒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此外,德国劳动力成本较高,技术工人短缺严重,对赴德国开展工程承包的难度,中国企业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应认真研究德国市场需求以及技术标准等,
做到量力而行。
同时,要注意德国招标市场的隐形壁垒,如以“公共安全”“国有企业和补贴扭曲竞争”等为由限制中国企业参与,特别是高新技术和基础设施领域。
【劳务合作】
近年来,德国国内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短缺严重,积极引进技术人才。但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德国采取优先保障国内就业的政策,对劳务输入实行严格控制,市场进入门槛较高。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就不给予外国人劳动许可。
为应对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今年3月1日德国新的《技术移民法》第二阶段正式实施,进一步放宽了技术工人赴德工作的要求,扩大了家庭团聚签证范围,并通过实施针对第三国国民的短期配额就业制度使得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雇用外国工人,极大简化技术工人赴德工作的程序,降低相关技术移民门槛。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劳动许可,劳动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劳动许可由就业所在地的地区劳动局颁发。至于申请赴德国居住和工作签证,根据德国和欧盟法律规定需要准备许多文件。中国企业和个人应该对此有全面了解,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协助办理。
8.2防范风险措施
近年来,中资企业到德国开展兼并收购兴趣较高但成功率较低。企业在并购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准备,科学决策
德国投资环境正日益复杂。德国拥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无论是法律体系、市场体系还是技术标准体系都很健全,但隐性壁垒也日渐增多,营商各环节均已细化修法,对企业合规经营要求很高。同时,受政治因素等羁绊,德国政界、工商局界和媒体对中资企业举动高度关注,中资企业隐形门槛限制较多。中资企业赴德投资,不仅要看到市场机遇,还要针对进入德国市场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充分准备。发现目标公司后,不仅要从商业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从政治的角度预判并购是否可行,目标公司是否为德国敏感领域,是否涉及德国关键基础设施。此外,建议充分征求对德国市场有充足经验的咨询公司、税务顾问和专业律师意见,尽可能获
取较为全面的信息,特别是要从德国法律和税收角度,分析是否能达到企业并购所追求的目标。盲目进入不熟悉的行业,或者对并购对象缺乏详尽调查,往往是导致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
部分中资企业由于缺乏对德国市场、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的了解,不少以中国式思维看待德国的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在德国,法律规定复杂细致,企业可能会因一些自以为无关紧要的小事被法庭传唤;并购不良资产时中标方在很多时候不是出价最高、而是并购方案最合理的买家,且承诺保留原有厂址和员工往往也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加分项;并购后是否有裁员计划,是否会引发工会介入和舆论关注,员工安置费用由谁承担等。诸如此类问题,中方决策者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都应充分考虑,以免陷于被动或酿成重大后果。
此外,企业也要认识到并购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还应以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为导向,要对并购之后整合的难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合理的规划。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往往过于关注交易价格(即初始成本),对并购后的整合成本缺乏认知。并购之后如何整合企业,最终能否掌握核心技术、品牌和市场才是海外投资是否成功的关键。
(2)遵循规律,依靠专业人才
并购是赴德国投资中国企业较为青睐的方式,通过并购一方面有助于企业补足技术短板,另一方面也可助力企业更快进入欧洲市场。但对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海外并购还属于新生事物,还没有很多经验和成熟的模式。企业不能凭借有限的实地探访及内部研究人员的粗略搜集,感性地估计市场规模及目标市场的大致竞争格局,投资决策需进行详尽的调研、聘请专业律师或咨询公司参与,切忌盲目投资、浪费人力财力。
(3)尊重文化,属地化管理
属地化管理是引领全球跨国公司成功的共同战略,也是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合作应该遵循的规则。外籍员工和外籍管理人员熟悉德国企业文化和法律法规,借助他们可使企业更快融入当地社会。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盲目迷信所谓“西方先进管理经验”。中方收购的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生产成本过高、市场开拓不力等问题,有的甚至长期亏损,如果收购后依然长时间维持原状,极有可能埋下风险隐患。无论是留用还是更换管理层,目的都是确保其能够执行母公司的战略决策。如有阳奉阴违甚至故意抵制母公司决策的管理层,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应考虑尽早解聘,防止酿成更大损失。
(4)适应德国法律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德国是具有法制传统的国家,法律体系完整。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前期、中期及后期都必须对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尤其对于合规、劳资、税务和环保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充分了解并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德国奉行依法办事,政府行政干预较少。因此中国企业务必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加强对中方员工的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具体问题而言,包括公司注册、签订劳资合同、报税、环评等各项事务,均需仔细研读相关法律细则,将必要文档准备妥当,注重法律细节和严肃性。
(5)用好德国政府各项优惠措施
为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德联邦政府及各联邦州均推出针对不同企业规模和行业的各项优惠措施,如对新能源行业和初创企业的补贴等,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充分用好这些优惠措施,及早准备各类申请材料,在必要情况下亦可委托相关咨询机构办理。对于优惠扶持资金,则需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另外,德国对设立研发中心、雇用当地员工等都有专门的补助,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投资促进机构。各项优惠措施应事先商定,最好与相应地方政府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防止事后无法兑现。
(6)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德国的人力和税务成本都较高,尤其是当地雇员的社保支出占工资比例较高。此外,德国实行劳资协议集体谈判制度,由行业工会和雇主委员会代表劳资双方就工资、工时等基本问题达成协议,单个企业发言权较小。中国企业到德国投资,必须充分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工资、社保、解雇员工的具体规定,同时通过专业的税务机构来规划企业报税,从而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7)规范透明,加强对外沟通
近年来,当地政府、媒体及社会对中资企业在德投资并购警惕和质疑上升,面临的舆论和政策环境趋紧。在不违反企业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议会、媒体、工会、社区等相关各方的交流,增信释疑,赢得各界的认同和尊重。
(8)与工会成为朋友
中德工会文化差异较大。德国工会力量强大,对劳工的保护极严,解雇员工须征询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且须依法给予补偿。如何处理与工会的关系,是中资企业在德国投资面临的必须做好的一项课题,因工会反对导致并购失败、投资和运营受阻的例子不在少数。企业在并
购之初就应意识到工会的重要作用,与工会保持密切沟通,把工会当作朋友和企业发展的战略伙伴,而不是将其推向对立面。提早做工作,耐心解释企业的发展方向,保持一定的信息透明度,对争取工会支持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对工会某些不合规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持原则,依法维护自身正当利益,防止背上沉重负担。
(9)着眼长远发展,积极融入当地
树立合作共赢理念,与各方共享发展红利,是赢得认同和尊重,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办法。企业应该制定清晰的本地化战略,并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例如重视劳工权益、加强环境保护、助力社区发展等,以实际行动努力融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中资企业的良好形象。
(10)其他应注意事项
德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是世界上安全系数较高的国家之一,但近年来治安水平明显下滑,犯罪率和暴力袭击事件有所上升,治安形势较之前发生很大变化。由于近年大量难民的涌入,加上德国经济疲软、贫富差距扩大等因素影响,社会治安问题日渐突出,恐怖袭击的风险加剧,排外事件屡有发生。针对华人华侨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多冒充驻德使领馆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谎称居留过期、涉嫌重大经济犯罪、信用卡被盗用等。乌克兰危机发生后,乌克兰及与其接壤的国家地区安全形势恶化,中资企业和中方机构应规劝员工旅行远离邻近乌克兰边境的地区。
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全年处理的领事保护案件也大幅增加,涉及中国公民的电信诈骗、财物被盗、入室盗窃、商业纠纷、入境受阻、身患疾病、失踪失联、人身伤害等各类案件多发频发,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发生人身伤亡事件。驻德使领馆多次发布安全提示,提醒中国在德机构、人员密切关注德国治安和安全形势,务必克服麻痹大意心理,自觉加强安全防范,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遇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向当地使领馆联系。